被征地农民享有哪些知情权
房屋征收考试题及答案
房屋征收考试题及答案房屋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合理补偿的行为。
以下是一套房屋征收考试题及答案,供参考: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房屋征收的主体是:A. 个人B. 企业C. 政府D. 社会组织答案:C2. 房屋征收必须符合的条件是:A. 任何时候B. 任何地点C. 为了公共利益D. 无需补偿答案:C3. 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是:A. 公平、合理B. 随意C. 最低标准D. 最高标准答案:A4. 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A. 无条件接受征收决定B. 拒绝征收C.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D. 任意要求补偿金额答案:C5. 以下哪项不是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A. 房屋价值补偿B. 搬迁费用补偿C. 装修费用补偿D. 个人情感补偿答案:D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房屋征收可以由任何组织或个人执行。
(错误)2. 房屋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正确)3.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不满意时,无权提出异议。
(错误)4.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包括房屋价值补偿和搬迁费用补偿。
(正确)5. 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可以单方面决定补偿金额。
(错误)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 简述房屋征收的法律依据。
答:房屋征收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的条件、程序、补偿标准和争议解决机制。
2. 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哪些权利?答: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
他们有权了解征收的相关信息,参与征收补偿的协商,对征收决定提出异议,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房屋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房屋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合理。
补偿应当充分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地理位置、使用年限等因素,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公正的补偿。
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及保护研究
关键 词 :被 征地 农 民 ;土地权 益 ;征 地制 度
中图分类号 : F 2 .1 3 1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7 - 19 2 1)5 0 5 — 5 6 4 9 8 (0 0 — 0 6 0 1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 、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 ,大量的农用地被政府征用( 或征收) 转为了建 设用地。据农 民日报等有关媒体报道 ,目 前我国的被征地农 民( 或称 “ 失地农 民”) 已达到4 0 万人 0 5 以上。根据我国已经颁布的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 ,被征地农民应该享有农地所有权 、生存
农 民的基本人权 , 也就是生存的权力 。政府就必须对失去土地的农 民进行妥善安置 , 保障其基本生
计 。这正是《 宪法》 所规定的体现农民基本生存权益的人权。
、
第三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管理土地『 20 ] 号文件” 国发 042 8 第十 四
条规定 :“ 健全 征地程序 。在征地过程中的征地依法报批前 ,要将 拟征地 的用途 、位置 、补偿标 准 、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地土地现状 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越辱 私 芾 Aruu lc oia a g e 圣 gcta o mc nM n e n ilr n s d a m t E
21年第5 总第9 01 期 期
被 征 地 农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及 保 护 研 究
江 华 ,梁伟健
( 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广f 5 0 4 ) f l 16 2
摘 要 :根据我 国已经颁布的现行有关政策法规规定 ,被征地农 民应该享有农地所有
权 、生存权 、知情权 和话语权 等一 系列合 法权益 。但 因我 国农 地的制度性缺 陷和地 方政府 滥
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
引言概述: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是指针对农村土地征收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
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出台,旨在保障农村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农民的权益。
本文将就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相关内容和实施情况。
正文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征收条例》该条例是我国农村土地征收领域的主要法律,对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安置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1.征地目标与程序:规定了征地的范围和程序,明确了必要征收、征收程序、公告征收决定等环节的要求,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补偿与安置:明确了对被征地农民的经济补偿、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要求,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依法行政监督:规定了征地的监督和责任,加强了对土地征收行政行为的监管,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征收与补偿相关的条款,并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使用权的征收: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征收程序和征收范围,保障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2.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3.土地使用权的安置:明确了对被征收农民的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的要求,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是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的一部分,主要目的是保护农民的权益以及维持农村稳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承包权的保护:明确了土地承包权的性质和保护方法,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被侵犯。
2.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了对土地承包权的征收程序和范围,保证了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补偿与安置:明确了对土地承包农民的补偿和安置要求,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土地管理要求,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管理计划:明确了土地征收的管理计划和程序,保障了土地征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我国征地制度的弊端与失地农民权益保护
的 滥 用 . 在 所 有 的项 目. 现 不管 是 公 益 性 还 是 经 营 性 用 地 都 由政
府 说 了 算 . 在 进 行 征 收 , 大 多 数 是 在 借 公 益 性 之 名 , 经 营 都 绝 行
性之实 , 一些 房 地 产 商炒 地 、 地 、 占乱 用 农 地 等 时 有 发 生 , 圈 滥 而
征 多征 少 征 来 干什 么 . 怎样 补 偿 , 怎样 安 置 等 等, 切 唯 政 府 的 意 一
志 行事 。
13 征 地 补偿 不 合 理 .
( ) 地补 偿 标 准过 低 。 1征 法律 规 定征 地 补 偿 费 用 只 按 照 其 用 途 给予 包 括 耕 地 补 偿 费 、安 置 补 偿 费 以 及 地 上 附 着 物 和 青 苗 补 偿 费 在 内的 产 值 补 偿 . 补 偿 “ 高 不 得 超 过 3 其 最 0倍 ” 这 种 补 偿 :
一
土地 管 理 法 和 宪 法 均 规定 “ 家 为 了公 共 利 益 的需 要 . 以 国 可 依 照 法 律 规 定对 土地 实 行 征 收 或征 用 并 给 予 补 偿 ” 可 见 政 府 征 ,偿 标 准不 合 理 。现 代 农业 已不 再 是 传 年 作
我 国 目前 征 地 工 作 程 序 完 全 由政 府 和集 体 进 行 暗 箱 操 作 .
统 意义 上 的农 业 。 是 集 生 态 农 业 、 品 农 业及 休 闲 观 光 农 业 为 而 精
一
用 集体 所 有 的土 地 必 须 是 基 于公 共 利 益 的 需要 ,而 现 实 中 由于
法 律对 公 共 利 益 的规 定不 明确 .导 致 征 地 范 围 的 扩 大 和 征 地 权
转 让 的讨 价还 价 之 外 .加 之 乡镇 政府 还 常 常 打 着完 善 地 区 基 础
土地征用中农民权益被侵害问题研究——基于农地征用的典型调查
・
9】 ・
经济 与 社 会 发 展
《 理论探索)0 9年第 2期( )0 2 总第 1 6 ) 7期
的农 民对 此 次 征地 方 案 中耕 地 前 3年 的平 均 年 产 段 的被征 地农 户 平均 每亩 耕 地 的年 产值 为 O9 8万 . 9 值标 准 、 土地补 偿 费 与安 置补 助费 是 耕地 前 3年 的 元 , 收入 最 多 的耕 地一 年 有 2万元 的产 值 。如 果 以 平 均年 产 值 的几倍 、 地上 附 着 物补 偿 费 等这 些 与 征 27 元 / .5万 亩计 征 的话 ,每 亩耕 地 的征地 补偿 安 置 地 相关 的重 要信 息 一无 所知 。 费仅 为 其年 产值 的 27 6 ,也 就说 土地 被 征用 的 .5 倍
一
、
问题 的提 出 和研 究设 计
访问 , 向江西省 国土资源厅 申请获取 了 D市第五批
在 城 市 化进 程 中 ,我 国 的 土 地 征 收有 三 种 类 次城市建设用地 的报批材料 。另外 , 课题组使用统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型, 第一种是未批先 占和非法 占用基本农 田等严重 计软件 S S 1. 对 收集 到的第一手 资料 进行 了统 P S30
的违法 征 地 , 二 种 是虽 有 征 地 批 文但 整 个 征 地 过 计分析。 第 课题组将根据收集到的第一手和第二手资
程存在不少瑕疵 的违法或违规征地 , 三种是整个 料 , 第 对土地征用中农 民权益被侵害的主要表现进行 征地过程都合法的征地。 第一种和第三种类型由于 描述 , 同时提 出相关建议。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征地拆迁成为了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补偿问题一直是一个难点,涉及到的人口较多,补偿标准和方式也较复杂,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和提升。
1.补偿标准不统一。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并将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土地的市场价格等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但是不同地区往往存在差异性较大,导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
2.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利受限。
在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农民应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利,但由于拆迁部门的信息不透明、流程不规范、农民权利意识弱等原因,使农民难以充分了解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程序,也难以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导致征迁过程缺乏公开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3.已婚女性、失地青年等特定群体的权益被忽视。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已婚女性、失地青年等特定群体因为个人特殊情况获得补偿的难度较大,时间上也较为繁琐,因此获得补偿的可能性较小,需要引起注意。
4.处置土地资产的透明度较低。
在农村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土地被征用后会被出让或以低价出售给企业或政府机关,但是土地的流转价格通常是不公开透明的,给农民权益带来损失。
建议:1.加强征地拆迁补偿管理。
加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范征地拆迁程序。
征地拆迁应该遵循行政程序公开化、公正化,既重视实际的经济收益,又要充分保障居民合法的权益。
2.鼓励农民参与征迁过程。
政府应该加强公开宣传,拓宽途径为农民提供准确的相关信息,与征迁方面的明确沟通,让农民尽可能多地知道自己的权益和要求,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权益缺失。
3.建立青年失地补偿机制。
针对失地青年的特殊情况,建立相应补偿机制,确保其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4.实行土地流转价格公开透明。
应建立土地出让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流转价格公开透明、合理合法。
经过公开竞价等程序,提高土地出让的透明度和合理性,以便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
总之,农村征地拆迁补偿需要建立合理的制度和流程,加强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的生存、发展和安全并且保护公共环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 0号签发人:宋大涵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近来,一些被征地农民以征收土地决定作出时不知道、系事后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知道为由,就省级人民政府多年前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大大超出了法定的6 O 日申请期限。
实践中,各地方对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问题把握标准不一致。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依法行使权利,确保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法律规定的正确实施,提出以下意见: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己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主张提出异议,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的,不能认定申请人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二、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二)被征地农民出具的证实其被征收土地已张贴公告的证言等证据。
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三、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相关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且在公告中载明了征收土地决定的主要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四、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或者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申请人在征收土地决定作出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一)已经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自申请人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之日起:(二)已经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的,自申请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已经领取征收土地补偿款或者收到征收土地补偿款提存通知的,自申请人领取征收土地补偿款或者收到征收土地补偿款的提存通知之日起;(四)已经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自申请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之日起;(五)对补偿标准存有争议,已经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的,自申请人申请协调之日起。
征地程序及法律法规
-征地相关程序及法律法规(培训材料,内部使用)一、征地程序根据宪法第 10 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赋予补偿。
所谓的公共利益普通是指国家的建设需要进行国防工程建设,公用电讯事业建设、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大型水利工程等,广义的还包括政府招商引资用地或者其他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活动都可以视为的公共利益的目的。
国家征收土地有哪些特点:1、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主权性。
2、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行政行为。
3、无需征收土地双方当事人商议允许。
4、接收征地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国定的一种义务。
但是农民群众有知情权,确认权,听证权、参预权、监督权利。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2]10 号文) ,必须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征采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定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告知,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民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征地的程序主要分为用地批前和批后两个阶段,即征地批前报批程序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一)批前阶段1、确定征地位置*围相邻,四至要明确根据城市建设需求情况和拟建项目用地情况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和城市规划用地区来确定征地块。
2、征地预公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的用途、地块位置以及相关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征地块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发布迁坟迁社庙公告告知听证权利:被征地村组对拟征收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深入村组召开动员会,争取群众支持。
对预公告后抢搭抢建抢栽的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执法检查:土地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对拟征收*围内的土地执法巡查,严禁抢建、抢搭、抢栽行为发生。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10•【文号】国法〔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近来,一些被征地农民以征收土地决定作出时不知道、系事后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知道为由,就省级人民政府多年前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大大超出了法定的60日申请期限。
实践中,各地方对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问题把握标准不一致。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依法行使权利,确保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法律规定的正确实施,提出以下意见: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己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主张提出异议,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的,不能认定申请人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二、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二)被征地农民出具的证实其被征收土地已张贴公告的证言等证据。
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三、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相关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且在公告中载明了征收土地决定的主要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2011年06月27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全省大多数地方在征地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高度重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但也有一些地方随意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对征地补偿费用监管不力,被征地农民安置不到位,截留、侵占、克扣、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结合湖北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位条件和土地价值,决定将全省划分为六类地区(见附件),分类制定全省统一的最低年产值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征地补偿不得低于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一、二、三、四、五、六类地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分别为每亩1800元、1200元、1000元、900元、800元、700元。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一、二、三、四、五、六类地区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分别为18000元、10000元、8500元、7600元、6800元、6000元。
征收其它无收益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征收其它有收益的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国家和省确定的公路、铁路交通建设项目;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等重点线性工程的建设用地,其征地补偿最低标准采用该线性工程所经过的各市、州、县(市、区)最低补偿标准的平均值。
《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土部:房屋拆迁按重置成本补偿同地同价 2010年07月13日15:04 中国政府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
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民法典对房屋拆迁的新规定
民法典对房屋拆迁的新规定近年来,房屋拆迁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规范拆迁程序,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于2020年正式实施。
本文将从民法典对房屋拆迁的新规定出发,详细探讨新规定对房屋拆迁的影响。
一、民法典对房屋拆迁的新规定民法典第六编《不动产权》第二章《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权》第八节《拆除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明确了房屋拆迁的程序、赔偿、补偿等相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 拆迁程序必须合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拆迁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公共利益,同时还要经过合法的程序。
如果拆迁程序不合法,被拆迁人有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包括申请停止拆迁等。
2. 赔偿应当合理确定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着物权受到侵害时,主体具有相关的权利,主体的权益受到损失时,主体则应当被赔偿或者得到抚慰。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着物权应当得到适当的赔偿,赔偿应当合理确定。
3. 补偿范围更广民法典中规定,拆迁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着物权的价值损失,还包括被拆迁人的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失。
这意味着在拆迁时,被拆迁人除了可以得到房屋的适当赔偿之外,还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
4. 被拆迁人拥有知情权被拆迁人在拆迁前有权了解拆迁的相关信息,包括拆迁的程序、拆迁的原因等。
如果拆迁方不告知相关信息,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拆迁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二、新规定对房屋拆迁的影响民法典对房屋拆迁的新规定,对被拆迁人具有哪些影响呢?1. 增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房屋拆迁的新规定更加注重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适当的赔偿和补偿,知情权等等,这些措施最终都是为了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2. 规范拆迁程序民法典对房屋拆迁的新规定中规定,拆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对程序进行了规范化。
这也意味着拆迁方必须更加注重程序的合法化,从而确保拆迁的合法性。
3. 增加被拆迁人的知情权民法典对房屋拆迁的新规定中规定,被拆迁人在拆迁前应当了解相关信息,享有知情权。
农地征收中农民利益受损的原因与政策选择
综合论坛3农地征收中农民利益受损的原因与政策选择王承武周长江(新疆农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52)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农村土地征收的速度和规模也不断增长。
但由于土地产权制度、土地征收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失地农民遭受经济权益的损害、政治权益的剥夺和社会权益的缺失。
文章认为,必须加快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完善现行土地征用制度,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制,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土地征收;失地农民;权益保障一、农地征收中农民利益受损的表现(一)农民的经济权益受损1.农民的财产权受到损害农民所拥有的诸多权利和利益,都是附着在农民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之上,直接或间接地与土地相关联,失去了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那些权利和利益存在的基础和实现的条件。
随着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短缺和人地矛盾不断加剧,农民所拥有土地的财产属性和财产权利属性将日益显化。
但由于征地补偿、社会保障等制度建设的严重滞后,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无法得到合理补偿,使得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受到严重损害。
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缺乏公正的征用补偿原则,这造成征收权的行使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地方政府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以公共利益之名肆意侵犯农地财产权。
2.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和分配权受到损害作为农业基本生产资料,土地能为承包农户带来各种直接收益,如通过土地进行直接生产经营而获取农业的产出,或者通过对土地的投资、转租获取的红利、租金等收益。
农民拥有土地就意味着拥有了较好的预期收益。
但是,由于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使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又得不到相应补偿,失地农民的收益权被侵犯。
[1]在进行收益分配时,土地补偿费归属不明确,土地的补偿收益应归集体所有,还是应分配给集体土地的成员,没有理论依据,国家缺少统一的分配标准,致使政府、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分配不合理,乡镇政府、村集体留存比例过大,失地农民所得份额较少。
由于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农民集体无权将自己的土地向收益更高的城市土地用途转变,这便剥夺了农民的土地发展权。
农村土地征用纠纷问题(共5篇)
农村土地征用纠纷问题(共5篇)第一篇:农村土地征用纠纷问题关于农村土地征用纠纷问题背后的法律思考在城市化进程中,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作非农建设,城乡结合部的大量农村土地被国家征用,国家对其所征土地给予相应补偿,随之产生的纠纷与争议因法律的缺位而大量存在。
首先,先让我们看一个案例:北京密云县十里堡镇统军庄村村民阻止京承高速联络线——西统路(简称西统路工程)道路施工,县法院人员强制执行。
强执过程中,村民与执法人员均受伤,10余名村民被拘。
部分村民们称,西统路工程手续不全,且征地补偿未确定。
密云法院及密云政府有关部门则表示,该工程手续齐全,强制执行是依据法院裁定。
从此案例我们可得知,由于部分村民阻拦施工,在政府多次协调未果后,法院决定强制执行。
然而,这一举动却遭到了村民的强烈反对,可是他们没能够按正常程序反映和提出其不同意见和诉求,最后导致纠纷矛盾加深。
在新农村建设中,类似的纠纷事件呈越来越频繁的趋势发展,同时也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
这种农村土地征用纠纷问题的存在,最主要的因素还在于法律的缺位以及对安置补偿费法院能否进行强制执行、如何执行。
当前的执行现状是,在执行实践中,要求协助执行人协助法院扣留、提取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费往往遇到许多阻力。
法院执行农村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费不得力。
总的来说,造成这种现状主要有三方面原因:其一、法律规定本身的缺位。
我国《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款的规定,虽然合乎集体所有制,却忽视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因国家对土地的征用而成为虚置,征用行为侵犯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
其二、协助执行困难。
主要表现在:政府部门不赞成法院扣留、提取村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村民委员会消极配合;金融机构的协助有局限性;在以村民小组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情况下,土地征用补偿款普遍采用组有村管的方式。
其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导致的执行困难。
此外,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也存在着弊端。
(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
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土地被征收 农民享有的权利
1、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2、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预征知情权)3、预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调查结果确认权)4、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申请预征听证权)5、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参与报批权)6、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批复结果知情权)7、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土地补偿知情权)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
(调查结果核准权)9、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方案听证权)10、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11、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12、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有权提出协调申请;有权提出裁决申请;(对补偿标准争议权)13、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有权阻止施工;(拒绝履行政令权)14、土地征收批复后二年内没有实施,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恢复耕种权)1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占用土地等行为都有权举报;(违法举报权)。
征地的信息公开范围有哪些?
If others treat you well, you must be able to repay you in the future. If others treat you badly, you must strive tobe able to raise your eyebrows one day.(页眉可删)征地的信息公开范围有哪些?征地的信息公开范围包括用地批文、拟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及征地公告等。
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信息,征地部门要及时公布,被征地群众可以通过网上查阅的方式了解相关信息,在公示期内,群众有异议的,应该及时反映。
征地工作比较复杂,其中信息的及时公开很关键。
一、征地的信息公开范围有哪些?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对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程序、职责等作了进一步规定。
《通知》要求,及时、全面、主动公开征地有关信息,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准确把握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范围和职责,做到及时准确办理。
“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即日起将通过该系统主动向社会公开“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用地文件”、“拟征收土地公告”、“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一书四方案”、“征收土地公告”等内容。
二、如何申请征地信息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由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需要交纳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但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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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享有哪些知情权?
2008-06-24 来源:作者:被阅读5418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同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被征地所在村、组予以公告。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在施工场地悬挂。
同时该意见又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