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28•【字号】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施行日期】200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依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规定,我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项目,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所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信息产业部关于邮电管理局邮电分营与机构调整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邮电管理局邮电分营与机构调整问题的通知正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邮电管理局邮电分营与机构调整问题的通知(1998年11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信息产业部和国家邮政局“三定方案”的精神,部决定在全国地市县完成邮电分营的基础上,对全国邮电管理局实行邮电分营,同时按推进政企分开的要求进行机构调整。
这次改革的目标是: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邮政、电信两大专业的特点,各自建立高效的企业运行体系;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
现将省(区、市)邮电管理局邮电分营及机构调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邮政工作从邮电管理局中分离出来,单独组建省(区、市)邮政局。
省(区、市)邮政局在国家邮政局的统一指挥调度下,负责辖区内邮政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与经营服务工作,承担普遍服务义务;同时根据国家邮政局的授权行使辖区内邮政行政管理的政府职责。
省(区、市)邮政局为公用企业,比照正局级单位管理,领导职数原则上为一正二副。
省(区、市)邮政局实行国家邮政局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邮政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参照邮电管理局党组制的管理方式,设立党组,并按有关规定设立纪检、监察机构。
党的关系在地方。
二、邮政分离出去以后,邮电管理局现行管理体制暂不变动,但要推进政企职责分开,充实和加强面向全行业的市场监管、通信资源管理、统筹规划与协调职能,同时根据电信企业运行管理的要求对其他内设机构进行精简和调整。
三、按照《工会法》及有关规定,在省(区、市)邮政局设立邮政工会,在邮电管理局设立电信工会。
四、全国邮电管理局邮电分营及机构调整工作于1998年12月底完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闽政办[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省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三)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增加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运营的职责。
(五)推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优化交通运输布局,推动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推动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水路交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公路、水路交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中国移动福建公司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移动福建公司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国移动福建公司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中国移动福建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中国移动福建公司从事各类网络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中国移动福建公司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行省.市两级管理制度。
第五条省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并监督.指导全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其具体职责是: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㈢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抓好事故隐患整改,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㈤落实全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㈥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并按公司规定逐级报告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
第六条各市分公司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并积极做好本地区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㈠积极落实省公司指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及安全操作规程;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抓好事故隐患整改,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㈣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并按公司规定及时上报省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门。
第七条在中国移动福建公司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的各类型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服从中国移动福建公司及各市分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积极落实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其相关职责是:1.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㈠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其设计安全性负责;㈡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㈢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㈣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泉政办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办规〔2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0〕18号)和《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3〕173号)要求,持续推动我市航运业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鼓励新增优质运力(一)新增自有运力奖励。
航运企业新增(不含省内过户)船龄在10年以内、自有并合法经营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且该船舶落户前未被列入海事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和“协查船舶”的,承诺在企业连续运营5年以上,按每载重吨分层级给予奖励。
其中,5万载重吨以上的,每载重吨奖励110元;2万至5万载重吨(含)的,每载重吨奖励105元;5000至2万载重吨(含)的,每载重吨奖励100元。
新增船舶取得船检机构绿色生态船舶附加标志的,每载重吨奖励标准增加5元。
船龄在6个月(含)至5年以内的,每载重吨奖励标准降低5元;船龄在5年(含)至10年以内的,每载重吨奖励标准降低10元。
(二)新增光租运力奖励。
从省外(含境外)光租的船舶,且落户前未被列入海事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和“协查船舶”的,船龄在5年以内的船舶按每月每载重吨1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船龄在5年(含)至10年以内的船舶按每月每载重吨0.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闽发改政策157号福建省展开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依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规定,我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项目,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所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该企业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64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15【实施日期】2022.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四号)《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15日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2021年12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据资源第三章基础设施第四章发展应用第五章数据安全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大数据有序健康发展,发挥数据生产要素作用,推进数字福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包含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以及对数据集合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
第三条大数据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创新引领、开放开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大数据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大数据发展和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数字福建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定期进行综合评估。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发展促进工作。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和相关安全监管工作,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安全监管工作。
邮政投递规章制度
邮政送达规章制度【篇一:邮政制度】邮政工作“六禁止”制度一、禁止丢掉、损毁:每个员工对自己经手的邮件、报刊要仔细保存,保证邮件、报刊的安全,不私自托人看守或捎转,不私自携带邮件、报刊、票款回家(宿舍)和进入与工作没关的场所,不乱扔乱摔。
二、禁止积压、延迟:邮政员工要按规定的时限、频率、作业时间办理邮件、报刊,禁止漏开信筒信箱,禁止漏接发,禁止脱班、误班,丢点甩片,查单验单的办理禁止积压,送达员按规定当班未能投完的邮件、报刊一定全数交回,禁止私自寄存。
三、禁止“捎、买、带”:邮政驾押人员,应严格恪守押乘纪律,禁止私自带人或物上邮运车,禁止走私、谋利倒把,随身携带的个人生活用品不得超出五公斤,体积以背包装得下为限。
四、禁止刁难、讹诈用户:邮政员工要坚固建立为用户服务的观点,不无理拒办各项业务,不乱收花费,不搭集滞销报刊,不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不接受用户馈送,不违章办理各项业务。
五、禁止隐藏、毁弃、偷窃邮件、报刊:邮政员工要按宪法的规定,确实保障公民的通讯自由,不隐藏、毁弃、偷窃邮件、报刊,禁止私自开拆邮件,禁止撕揭邮件上粘贴的邮票和私藏零落的邮票。
六、禁止失密、泄密:邮政员工应严格履行通讯保密规定。
禁止没关人员翻阅邮件或打听邮件状况,非依法程序禁止任何人截留检查、扣压邮件或抄写邮件节目,在邮件传达过程中发现有危害党和国家安全的行踪或发现邮件损坏(不得阅看内容)立刻报其主管领导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外服务承诺为全面改良服务,建立邮政窗口的优秀形象,创立文明行业,现制定对外服务承诺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察。
1、营业人员要一致着装佩带工号牌,举止大方,礼貌待客,坚持“三声”服务,讲“十字”服务用词,凡怠慢、顶嘴客户或与客户争执, 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向客户补偿人民币10—100 元。
2、县城、乡村集镇一定做到当天送达,乡村集镇以下做到周六班投递,城镇的报刊邮件直投到户,乡村给据邮件、日报和杂志直投到户,平时邮件投送到接转点,对设置信报箱的集镇应推行插箱送达,凡因本局原由造成邮件丢掉、损毁、短少的和报刊送达不到位的,按{国内邮件办理规则》规定进行补偿或视情节向客户补偿20-—30元。
邮电部关于经营电信基本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经营电信基本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邮电部关于经营电信基本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邮电部1994年09月05日公布)经国务院国函〔1993〕178号文批准,由电子部、电力部、铁道部共同组建的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下简称联通公司)已于今年7月19日在北京正式成立。
近来发现社会上一些单位以与联通公司合作的名义组建地方性联通公司,拟经营电信基本业务,并有的宣传与国务院有关规定不一致。
为此,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将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国函〔1993〕178号文明确规定:“为避免造成通信秩序混乱,影响通信业务正常运行,各地区、各部门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设立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的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
邹家华副总理在今年7月19日联通公司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明确指出:“组建联通公司是一个新事物,是一种新探索。
我们还没有经验,所以不能因为成立联通公司,因此各地方、各部门就都可以成立类似的公司。
国家只批准这一个,其他一概不得成立”。
联通公司的成立是我国电信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初步尝试。
根据以上规定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成立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的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
联通公司依照《公司法》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仅作为联通公司的办事机构,不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能申请经营电信基本业务。
二、关于联通公司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的审批原则。
根据联通公司的申请,我部已根据国务院国函〔1993〕178号和国务院国发〔1993〕55号文有关规定,于今年4月14日以邮部〔1994〕255号批复作了明确规定。
福建省电力公司调度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前言1.1.1 为保证福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系统发、供、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电力行业标准等文件,特制定本规程。
1.1.2 本规程遵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电力系统的客观规律,结合福建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理调度工作各方面问题。
1.1.3 凡并入福建电力系统的发、供、用电设施及其相应配套的二次设备 (包括: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系统、自动化系统等)必须在福建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省调”)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和并网条件,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1.1.4 凡并入福建电网的发电厂、集控站、变电站各级运行人员、各级调度人员,以及从事与福建省电力系统有关的生产、设计、计划、检修、调试、工程建设人员和分管领导都应熟悉本规程并贯彻执行。
1.1.5 福建电力系统内各单位制定的现场运行规程、规定应与本规程相一致。
1.1.6 本规程由省调组织编写,经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简称“省公司”)批准后颁布执行;本规程解释权属省调。
第二节调度管理的任务和职责1.2.1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和监督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根据电力市场规则组织、参与电力市场运营。
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 充分发挥系统内发、供电设备能力,以满足系统用电的需要。
2、 使整个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
3、 使整个系统的电能质量(频率、电压)符合规定标准。
4、 合理使用燃料,充分利用水力资源,使系统最大限度地在经济方式下运行。
5、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并网调度协议,维护系统的整体利益,保护发电、输电、用电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督促各方履行义务,协调各方的关系。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1998年5月30日)一、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共99件,标有“*”号的文号予以保留,同文发布的其他规章性文件未予废止)(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国家税收的布告》(闽政〔1981〕54号)(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箔贸委〈关于引导外资合理投向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85号)(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小纸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小纸厂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及环境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199号)(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6号)(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工作的意见〉》(闽政〔1982〕91号)(六)《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劳动局、财政厅关于贯彻〈福建省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闽政〔1993〕35号)(七)《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维护铁路设备完好、确保行车安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1982〕147号(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的通知》(闽政〔1983〕31号)(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4〕18号)(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3〕34号)(十一)《关于颁发〈福建省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39号)(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4〕68号)(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管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闽政办〔1984〕200号)(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闽政〔1985〕15号)(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木材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5〕16号)(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和管理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67号)(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唱展外汇、物价大检查和清理、整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通知》(闽政〔1985〕70号(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运输和邮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税收管理的通知》(闽政〔1985〕81号)(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5〕综120号)(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在港澳企业投资收益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5〕综443号)(二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5号)(二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3号(二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5号)(二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58号)(二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改变财政补贴县面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政〔1986〕31号)(二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1986〕40号)(二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6〕45号)(二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54号)(二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6〕64号)(三十)《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闽政〔1986〕75号)*(三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99号)(三十二)《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暂行办法》(闽政〔1987〕4号)(三十三)《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实施办法》(闽政〔1987〕6号)(三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35号)(三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8〕10号)(三十六)《关于颁发〈福建省改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28号)(三十七)《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88〕57号)(三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筵席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8〕56号)(三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共用无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9号)(四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9号)(四十一)《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明传电报政发35)(四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完善发展承包责任制,推进企业深化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18号)(四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福建省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24号)(四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17号)(四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共用无线电视系统管理的规定》(闽政〔1989〕40号)(四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1992〕7号)(四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福建省规范化股份制改革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1992〕29号)(四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箔委、省财政厅、省人行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交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1992〕综128号)(四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综198号)(五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通知》(闽政〔1992〕综358号)(五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27号)(五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房改办关于省直单位公有住宅实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闽政办〔1992〕30号)(五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闽政〔1993〕18号)(五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工业企业承包制同新税制改革相衔接工作的通知》(闽政〔1993〕综184号)(五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口电站、沙溪口水电站库区维护建设费的暂行规定》(闽政〔1995〕145号)(五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汇券管理的通知》(闽政〔1980〕86号)(五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00号文件的通知》(闽政〔1981〕117号)(五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4〕18号)(五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1984〕25号)(六十)《关于加强和改革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闽政〔1985〕24号)(六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打击倒卖车、船票活动的通知》(闽政〔1985〕94号)(六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1〕84号)(六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市场工业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81号)(六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41号)(六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闽政〔1986〕12号)(六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56号(六十七)《福建省统一罚没票证管理的若干规定》(闽政〔1986〕100号)(六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3〕1号)(六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局〈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选调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19号)(七十)《福建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闽政〔1986〕76号)(七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步伐建立新型外贸体制的若干意见》(闽政〔1983〕4号)(七十二)《关于修改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中追回赃款赃物处理办法和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0号(七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2号)(七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104号)(七十五)《福建省商品质量仲裁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七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闽政〔1985〕98号(七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民间职业剧团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88〕5号)(七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号)(七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的布告〉的通知》(闽政〔1982〕综309号)(八十)《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管理水电工程的通告〉的通知》(闽政〔1985〕66号)(八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1996〕13号)(八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63号)(八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0号)(八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并批转省教委关于全省扫除文盲工作计划报告的通知》(闽政〔1989〕25号)(八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普通话的通知》(闽政〔1983〕15号)(八十六)《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200号)(八十七)《福建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闽政〔1987〕28号(八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政〔1987〕30号)(八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拍卖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49号(九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电视剧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5〕16号)(九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4号)(九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综108号)(九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款项管理的通知》(闽政办〔1989〕197号)(九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非领导职务升降等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7号)(九十五)《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闽政〔1993〕3号)(九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46号)(九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6〕3号)(九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夷山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50号)(九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兼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3号)二、修改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共67件,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5〕25号第六条和第七条合并修改作为第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计价费[1997]2485号
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计价费(1997)2485号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邮电管理局(邮电局):去年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加强电信资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1993号)下发后,各地贯彻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电信价格管理行为,适应电信市场发展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计价费〔1996〕1993号文件关于“全国性的、跨省区的电信服务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邮电部制定和调整”的规定,凡国家计委与邮电部联合发文及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与邮电部财务司联合发文,或邮电部(含所属司局)一家发文,但文件中有“经国家计委(含收费管理司)同意”内容的价格文件,各地要及时转发,认真贯彻执行。
二、符合价格管理权限的文件,但价格偏高或在执行中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订的电信资费文件,属于中央制定的,由国家计委会同邮电部修订,属于地方制定的,由省级价格部门会同邮电管理部门修订。
三、不符合价格管理权限,但价格适当降低有利于消费者而不影响公平竞争的电信资费文件,属于全国性的,由邮电部自行清理后与国家计委协商处理意见;属于地方性的,由省级邮电管理部门自行清理后与省级价格部门协商处理意见。
在自行清理和协商处理期间文件继续执行。
四、不符合价格管理权限,在执行中不能一视同仁,或影响公平竞争,引起新的价格矛盾的电信资费文件,原则上应立即停止执行,价格部门不得转发,并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法规类别】邮政【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修订)【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1986.12.02【实施日期】1987.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邮政工作。
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地区邮政管理机构,管理各该地区的邮政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
邮政企业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经营邮政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条用户交寄的邮件、交汇的汇款和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
第六条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和邮政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
第七条邮件和汇款在未投交寄件人、收款人之前,所有权属于寄件人或者汇款人。
第八条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
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0.27【实施日期】1992.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1992年10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节目顺利优质播放,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设施。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城乡建设、土地、公安、邮电、电力、交通、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做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及其技术设施和附属配套设施。
广播电视台(站)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收讯台、监测台、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微波站、卫星地面站、有线广播电视台(站)。
广播电视台(站)的技术设施是指:(一)收讯、监测设施,包括收讯、监测台(站)的接收天线、传输线等。
(二)节目传送设施,包括架空、埋地、水底的广播电视讯号传输电缆、光缆及其放大转换设备、控制电缆等。
(三)节目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拉线、调配室(箱)地网、天线场地等。
(四)机动设备,包括广播录音、放音、播音设备,电视摄像、录像、放像设备等。
广播电视台(站)的附属配套设施是指供水系统、发电站、配电室、输电线路、通讯线路、专用道路、避雷接地系统、围网以及广播电视设施的标志物、警戒装置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或利用技术手段危害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广播电视部门举报。
第五条对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谋、建、管、治”助推福建信息通信业发展
坚持融入中心,努力在“谋”上求突破充分发挥局党组领导核心和统揽全局作用,主动融入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大局,科学谋划、超前研究,积极推进事关长远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发展规划工作。
谋创新。
一是创新思路。
通过抓重点带全局、抓改革转作风、抓安全促稳定,全力打造信息通信业转型发展“升级版”。
争取省政府召开全省信息通信工作会议,这是邮电分营、政企分开后福建省首次召开的全省性会议。
争取省政府将涉及行业的重点工程纳入数字福建年度工作要点,在项目立项、资金安排上给予支持。
争取省政府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纳入民生基础设施之中,争取省政府将信息网络工程包纳入全省重点工程投资包,强化要素保障,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深挖宽带网络提速降费潜力,有力推动“数字福建·宽带工程”建设。
二是创新行业分析统计。
率先推动《福建省互联网行业统计报表制度(2016-2017)》,构建互联网行业发展水平评价指数、分析体系和核算体系,按季开展常态化运行监测。
谋发展。
一是围绕《福建省信息通信业“十三五”规划》,科学谋划行业改革发展,推动行业发展规划与地方规划有机衔接,全省所有城市均完成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批复,有一半以上区县开展专项规划工作,超前超额完成两部委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是在福州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建设中,福建省在全国率先采用100G板卡互联,具备双向800G网间互联能力,建设带宽位居10个新增直联点前列。
自6月份试运行以来,省内互联网网间平均时延大幅下降至10毫秒以下,降幅达80%,丢包率下降到接近于0。
三是组织实施窄带物联网工程。
在福州建成全国首个NB-IoT规模化商用局。
全省累计建设开通NB-IoT基站约2.3万个,基本实现NB-IoT全省全覆盖。
推动NB-IoT试点示范,推进NB-IoT技术在智慧水务、智能停车、智慧燃气及智慧井盖等领域的“谋、建、管、治”助推福建信息通信业发展今年以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领导下,福建省通信管理局深入贯彻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十大重点工程,统筹抓好“谋、建、管、治”,行业发展稳中有进、稳中提质。
福建省城市规划条例
福建省城市规划条例福建的地理特点是“依山傍海”,九成陆地面积为山地丘陵地带,被称为“八山一水一分田”。
在其生活的你除了对这些了解之外,你对福建省城市规划条例了解多少呢?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福建省城市规划条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福建省城市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必须根据《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包括城市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用地,城市生态环境、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防灾、电力电网、通信、广播的发展和建设,近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以及其他建设和管理需要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调整或者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未划定或者划定不合理的,应按本办法划定或者重新划定。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五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省省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应当适应创建文明城市的需要;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第六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步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组织各有关部门把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分期分批地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提高城市建筑艺术水平。
城市规划应当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邮电通信设施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邮电通信设施的通告【法规类别】通信【发文字号】厦府[1993]综001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1993.01.15【实施日期】1993.01.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与现行管理体制不符)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邮电通信设施的通告(1993年1月15日厦府〔1993〕综001号)为确保我市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畅通,打击破坏邮电通信设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有责任保护邮电通信设施;发现破坏通信设施,盗窃通信器材,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邮电部门。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保护通信设施安全的宣传教育,将保护邮电通信设施安全列为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组织镇、村、街道建立保护邮电通信设施安全责任制。
三、严禁下列危及通信安全的行为:(一)向投币式公用电话机、磁卡电话机、信箱、信筒、信报箱、邮政自动出售设备、配线盒、交接箱等邮电通信设施内抛塞易燃易爆品、可渍物、可秽物。
(二)毁坏、移动、撞击、射击和拆断电杆、电缆、电线、拉线、配线盒、信箱、信筒、信报箱及其线路附属设备。
(三)在电杆、电缆、拉线、无线电塔杆、标桩、交接箱支架等邮电通信设施上搭挂物品、电力线,栓系牲口或其他物品。
(四)在设有海底、水底电缆标志的水域禁区内抛锚、拖锚、叉鱼、炸鱼、拖网、挖沙、爆破以及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五)在邮电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法规类别】邮政【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15.04.24【实施日期】2015.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邮政设施第三章邮政服务第四章邮政资费第五章损失赔偿第六章快递业务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三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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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新建多层、高层建筑应安排电话线路交接架间,安装室内电话布线及话机插座。
多层、高层建筑应以暗线入户为原则,预设或预留竖向电话管道和过墙管,并设立分线箱。
上述邮电通信设施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邮电管理局制定设计标准,列入建筑设计规范和竣工验收项目,所需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总概算。
(六)在邮电通信设施附近烧荒、烧窑、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其他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城乡建设、土地主管部门应按前款(三)、(四)项间距规定审批建房;邮电部门应事先报备通信线路位置、路由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生产、建设或施工需要,实施下列行为可能影响邮电通信设施安全或效能的,必须事先征得邮电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或承担相应费用,负责落实迁改场地、器材后,方可进行:
乡镇集体经营的农村电话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通信的法律、法规,执行邮电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业务标准。
第十九条 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省邮电管理局监制;未经监制,不得组织生产、销售。
印制明信片必须符合邮电部规定的规格标准。县级以上邮电部门,经省邮电管理局批准,可以印制、发行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的明信片;其他单位印制明信片,由省邮电管理局监制,但不得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未经监制,不得组织生产、销售。
第十五条 专用通信网只限内部使用。在公用通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地区,经省邮电管理局审查同意,专用通信网可临时经营部分公众业务,但必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 申请进入公用通信网的用户终端的传真机、调制解调器、程控用户交换机以及电话机等通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持有邮电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及标志方可进网;通信设备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安装使用。
已建多层、高层建筑无上述设施的,应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补设。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或在同一大院、同一幢楼内有若干单位或个人用户的,应在地面层或院落门口适当地点设置信报总收发室或值班室。
住宅小区、多层住宅或居民平房院落应在地面层或平房院落门口,由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单位设置信报箱间(群)、信报箱或收发室。
(五)排放腐蚀性废气、废液、废渣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邮电通信设施安全或效能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电力和邮电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建设高压输电线路与通信线路。建设高压输电线路与原有通信线路无法避免平行、跨越,对通信可能产生危险影响或干扰影响时,电力部门应事先同邮电部门协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按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原则裁决。
(一)搬迁、改建、拆除邮电通信设施或改变通信方式的;
(二)新建、改建道路、桥梁、铁路、隧道、农田水利工程以及敷设管道、疏浚航道的;
(三)开路、炸石、砍树、修房盖屋的;
(四)布设电力线路、电站网路、电车线路、电气管道、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下水道、广播线路、通信线路以及使用干扰性、腐蚀性设备的;
第五章 邮电通信安全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邮电通信必须确保安全畅通。
县级人民政府应将邮电通信设施列为治安保护对象,组织乡镇、村或街道建立保护邮电通信设施的责任制度。
邮电部门应加强通信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邮电通信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邮电局(所)、邮电标志牌、标识牌、宣传栏(牌)、邮电通信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
第十三条 报刊出版部门应充分利用邮政报刊发行网,做好报刊发行工作;邮电部门应加强与报刊出版部门的协作配合,改善服务,提高质量,充分发挥邮政报刊发行网的主渠道作用。
第十四条 公用和专用通信网的建设必须统筹规划、协调发展。除军队、铁路等有特殊通信需要的部门可建设专用通信网外,其他部门、单位应充分利用邮电公用通信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市)至县和县与县之间的邮电通信线路由地(市)和省邮电管理局联合投资建设,当地邮电部门组织实施。
市内电话、邮电支局(所)用房和其他设施,由所在地的地(市)、县和邮电部门联合投资建设,当地邮电部门组织实施。
县(市)至乡(镇)的电信设施,由所在地县(市)、乡(镇)和邮电部门联合投资建设,县(市)邮电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邮电部门应与邮电通信事务和通信建设有关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协作,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
第七条 邮电通信设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邮电通信设施或利用技术手段危害邮电通信安全。
对侵占、哄抢、破坏邮电通信设施,危害邮电通信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邮电部门举报。
第二章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
第八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九条 海关依法监管、查验出入境邮递物品,需要部分或全部扣留、查封、没收时,应书面通知海关所在地邮政机构及相关邮件的收件人或寄件人。
第十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电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电业务情况。邮电工作人员对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的情况和通信秘密,必须严加保密。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区内设立的收发室及其工作人员对邮件、报刊、电报的传递负有迅速、准确、完整、保密的责任。
第三章 通信行业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主要邮电通信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
发现盗卖、变卖通信器材或有可疑线索的,应报告公安机关或邮电部门。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投币式公用电话机、磁卡电话机、信箱、信筒、邮政自动出售设备等邮电通信设施内抛塞易燃易爆物品、可渍物、可秽物;
(二)在电杆、拉线、无线电塔杆、标桩等邮电通信设施上搭挂物品,拴系牲口或其他物品;在距电杆、拉线塔杆、无线电塔杆五米内挖沙、取土、堆土;
旧市区及县城的改建、扩建和乡镇建设,应将邮电局(所)和电信管线等邮电通信设施纳入地区改造规划和建设计划。
邮电部门在架设架空通信干线时,应尽量避开建筑物,确实无法避开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省会至各地(市)的通信干线,由省邮电管理局负责投资建设,沿途受益的地、市、县应在拆迁、征地、赔偿等方面予以优惠和扶持。
(三)在市区外架空线路两侧各二点五米,市区内架空线路两侧各一点五米范围,无线区域周围二米范围内地面上建房搭棚;
(四)在地下电缆两侧、市话管道边缘各一米范围内建房搭棚,各三米范围内挖沙、取土、挖沟、钻探、堆放垃圾,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废液或废渣;
(五)在设有水底、海底电缆标志的水域禁区内抛锚、拖网、挖沙、爆破以及从事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第二十六条 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应统一安排邮件装卸、转运作业的场所和出入通道,允许邮政工作人员和转运车辆提前进入工作场所。
设施不全的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应创造条件方便邮件装卸、转运作业;改建、扩建时,应将邮件装卸、转运作业设施纳入改建、扩建规划,同步建设。
第二十七条 新建或改建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时,城乡建设或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邮电部门根据城镇建设规划的需要和国家规定的电信技术标准,预设电信地下管线或预留位置。邮电部门应向当地城乡建设或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设计资料,并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地下管线综合计划,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同步施工。建设费用开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邮亭、信筒(箱)、信报箱、邮运码头、邮件转运站、报刊和集邮销售门市部(销售亭)及其他办理邮电业务的场所、设备;
(三)公用电话亭(点)、电杆、电线、电缆、光缆、管道、人(手)孔、无线电台、微波站、机务站、增音站、线路巡房、终端房、卫星通信地球站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十一条 废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凭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收购废旧通信电缆、电线和其他线路器材。严禁收购无证明或个人出售的废旧通信电缆、电线和其他线路器材。
第四章 邮电通信规划与建设
第五章 邮电通信安全与保障
第六章 邮电服务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行业管理,保障邮电通信安全、畅通,促进邮电通信事业发展,提高邮电通信服务质量,以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因工作需要,仿印邮票图案的,必须按照仿印邮票图案的有关规定,报经邮电部邮票主管部门或者省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印制单位不得承印未经批准的仿印邮票图案和与邮票相似的印件。
第四章 邮电通信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各级邮电部门应根据国家邮电通信长远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对邮电通信的需求,制定邮电通信发展规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第四条 邮电通信是城乡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邮电通信事业应遵循“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对参加联合建设者,邮电部门应给予优惠待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邮电部门应重视和加快农村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并对贫困地区、内地山区的邮电通信建设从财力、物力上优先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 邮电通信发展规划,包括邮电局(所)、网络设备、电信管线、收发讯天线区、卫星通信地球站和微波通道等,均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市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征地,并可适当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和小区配套费。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住宅区、开发区时,应将邮电局、所(含服务网点)和电信管线等邮电通信设施纳入有关配套建设计划,同步建设。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11027(颁布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