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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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适用本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防控、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称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1.12.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2.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1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区域联防,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保护水生态资源,预防、控制、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流域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的建设、开发综合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流域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流域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贸、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在编制专项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流域建设、开发综合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合理进行流域产业布局,及时调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总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总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总

海洋类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09年12月26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96年6月18日国务院令第一九九号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于1982年1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根据2001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订,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607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石油作业、附则4章27条,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新环保法全文条例

2016年新环保法全文条例

2016年新环保法全文条例

环保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福建省海域的保护和管理,促

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稳定,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权益,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文件。下面将从福建

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立法目的三个方面对其内容

进行详细解读。

福建省位于我国东南沿海,拥有辽阔的海域资源。为了加强对这些海

域资源的更好保护和管理,福建省制定了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该条例主要

包括海域使用的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海域使

用的范围。该条例规定,福建省海域使用包括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海洋

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救助等活动。其次是海域使用的方式。海

域使用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

海域使用权。第三是海域使用的条件。福建省海域使用的条件包括符合国

家海洋保护政策,拥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经济资金等。第四是海域使用的

程序。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签订使用合同和监督检查等程序需要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是海域使用的权益保护。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

条例规定,海域使用权益受法律保护,使用者享有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侵犯和侵害海域使用者的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为

了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通过明确海域使用的范围、方式和条件,规范海域使用的程序,可以更好地推动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资源利

用效率,推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次是为了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稳定。通过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管,规范海域使用的行为,可以减少对海洋生态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6.09.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

(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水体的地域,包括滨海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或者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第三条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名录管理和分级分类保护的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并将湿地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林业、海洋与渔业、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旅游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

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12.26

•【字号】闽政办〔2016〕201号

•【施行日期】2016.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

计划的通知

闽政办〔2016〕20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省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福建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一次全会精神,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法制保障。遵循这一指导思想,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政府2017年立法工

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动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坚持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按照“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要求,明确立法工作重点。一是着力创新驱动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建设,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制环境。二是着力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制度建设,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用法制惠民生。三是着力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制度建设,推动绿色发展,用制度保障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四是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形势的法规规章,要及时启动修改、废止程序。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6.02.06

•【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

•【施行日期】2016.02.06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

正文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

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8.17

•【字号】榕政综[2012]166号

•【施行日期】2012.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环

境保护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榕政综〔2012〕166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加快推进福州生态市建设,推动落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生态市创建

(一)巩固提高“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指标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整改任务,加快推进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城区内河水环境整治,有效落实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持续巩固提高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成果,确保2012年福州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核验收。福清市、长乐市要尽快启动“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二)加快推进国家级生态市创建。

1.全面实现福州市2015年前国家级生态市创建目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福州国家生态市建设指标进度,制定创建计划,加强组织实施,逐年推进生态示范区创建。要抓好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创建工作,明确以县、乡两级为生态创建重点,全面加快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创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

(2016-2020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7.09

•【字号】闽政文〔2016〕216号

•【施行日期】2016.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2016-

2020年)的批复

闽政文〔2016〕216号

省发改委、海洋渔业厅:

《关于修改上报〈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2016-2020年)〉(送审稿)的请示》(闽发改区域〔2016〕210号)及省发改委《关于〈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2016-2020年)〉修改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改后的《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2号)和

《福建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发展规划》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海岸带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优化产业布局,推进福建海岸带科学、合理、可持续开发,加快海洋经济强省建设。

三、《规划》是我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规划》实施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功能区建设,优化空间结构,探索海岸带科学开发模式,构建陆海协调、人海和谐的海岸带空间开发格局,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协同发展,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做出贡献。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5.07.05

•【字号】

•【施行日期】1995.10.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5年7月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二)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

(四)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

(五)专业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六)污染者承担治理和损害补偿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将环境保护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省、地(市)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基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修订)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修订)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3.30

•【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九号

•【施行日期】2022.05.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六十九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

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

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

(2011~2020年)

二〇一一年六月

前言

《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于1998年4月27日经省政府批准实施,并于1999年根据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进行了调整(闽政〔1999〕文65号,以下简称《原区划》)。《原区划》的实施对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沿海经济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福建的海洋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根据《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战略目标,力争到2015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占地区生产总值28%,海洋经济发展达到全国先进水平,海洋产业将成为海西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海峡西岸经济区依托丰富的港口资源和沿海优势,着力优化提升临港工业,推动形成东南沿海重要的临港重化产业基地,围绕环三都澳、闽江口、平潭综合实验区、湄洲湾、泉州湾、厦门湾、古雷-南太武新区等重点发展区域,建设以石化、装备制造、冶金、能源、电子信息等为重点的先进制造业集中区,形成区域跨越发展的新增长点,沿海地区在聚集生产力要素、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结构、带动和辐射内陆发展的优势作用日益突出。

但是,随着我省沿海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海洋开发力度的不断增大,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形势、海洋生产力布局和区域经济发展都发生较大变化,《原区划》与近岸海域环境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为适应我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需要,促进“海洋经济强省”战略目标的顺利实施,科学实施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组织进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以下简称《区划》)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关于《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关于《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期刊名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4

【摘要】省人民政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黄琪玉所作的关于检查?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创新机制,全面推行和深化拓展河长制。

【总页数】2页(P78-79)

【作者】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4

【相关文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J], ;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 [J], ;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复函 [J], ;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对《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

保护条例》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J],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J],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8修正)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8修正)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8修正)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3.31

【实施日期】2018.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2006年5月26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等八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推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省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痕迹线向海一侧的内水和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在本省行政区毗邻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海域使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7.09.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海洋环境保护

正文

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2017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保护

第四章利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岸带管理,有效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充分发挥海岸带在经济、社会、文化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毗邻海域从事海岸带保护、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域侧延伸至临海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滨海陆地和向海域侧延伸至领海基线的近岸海域。海岸带具体界线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

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

第三条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遵循陆海统筹、以海定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军民融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解决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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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代表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福建省

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6-04-01【生效时间】2016-04-01【关键词】环境质量与基础【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

据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渔业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本条例规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行使。

第四条 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海洋环境科学技

术的研究开发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广泛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其权益时,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在保护、改善海洋环境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拟定全省毗邻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毗邻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毗邻重点海域区域性的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海域环境容量和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省行政区域毗邻重点海域的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

沿海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毗邻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毗邻重点海域的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本省行政区域毗邻重点海域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根据本省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和海洋环境综合信息系统,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省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其他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监测、监视形成的资料应当纳入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统一管理。

从事海洋环境监测的单位,必须依法设立并经计量认证后,方可从事海洋环境监测工作。

第十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防治赤潮工作计划,加强赤潮信息管理和预警、预报工作。

第十一条 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海上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海上重大污染事故时,要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

第十二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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