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宅工程质量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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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宅工程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对住宅工程的质量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地消除住宅工程中存在屋面渗漏、楼板裂缝等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区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工程。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1.3本办法适用于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考核。
1.4住宅工程的质量考核工作由区×××局组织实施。
1.4.1建设单位负责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考核工作。
1.4.2监理单位负责实施对施工单位的考核工作。
1.4.3×××局负责对建设单位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考核工作,并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局委托××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区属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考核,并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企业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考核,并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4.4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区属住宅工程已经竣工交付使用后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投诉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督促整改和考核。×××××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石化企业住宅工程已经竣工交付
使用后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投诉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督促整改和考核。
×××局协助×××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做好住宅工程质保期内的质量问题投诉处理工作。
×××局负责住宅工程超过质保期的质量问题投诉进行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处理和考核。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1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住宅工程肢解发包。
2.2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2.3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住宅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2.4 住宅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住宅工程质量。
2.5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6 住宅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2.7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8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2.9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10 建设单位收到住宅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11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11.1完成住宅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11.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2.11.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2.11.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2.11.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11.6有建设、施工、监理、物业单位和住户签署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住宅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12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2.13 住宅工程出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如屋面、厕浴间渗漏、给排水及采暖管线渗漏等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调查、处理工程质量投诉:
2.1
3.1现场调查确认质量投诉事实,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质保及竣工验收等资料;
2.1
3.2认定质量问题和质量责任,形成书面处理意见,通知投诉人和有关责任人。
2.1
3.3出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需要检测鉴定的,应委托有关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需要委托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设计单位)核算的,应当委托其核算。对检测、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以委托上一级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1
3.4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建设单位应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
2.1
3.5经质量责任确认,使用人、第三方造成的质量问题,由用户或者责任方自行处理。
2.14 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的住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2.14.1 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
2.14.2 建设单位要定期不定期的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质量责任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2.14.3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刻铭牌,将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名称、建筑节能和工程竣工日期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