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

合集下载

最新《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最新《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关于发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9)004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现将《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司法局二○○九年五月十三日《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等五项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经研究,本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如下:一、计件收费(一)代理刑事案件1、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1500-10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3、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3000-12000元/件。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5%-7%;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三、计时收费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四、收费说明(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府指导价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府指导价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上海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也可以执行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为。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按不同法律服务事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政府指导价标准需调整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

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案件的收费标准。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7.10.21•【字号】沪发改规范〔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7〕11号各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各公证机构:根据《上海市定价目录》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对现行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2017年10月21日附件:上海市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申请办理公证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为当事人提供各类公证服务时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证服务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证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

公证机构应当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当事人提供方便优质的公证服务。

第四条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按不同项目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实行目录化管理。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公证服务市场发展情况等综合因素制定,动态调整。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五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实行上限管理。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1991]价费字54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1年11月19日〔1991〕价费字549号)司法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对司法系统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查,现就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如下:一、公证费按《公证费收费规定》(附件一)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附件二)执行。

二、律师服务费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三)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四)执行。

三、律师工作执照费,每册一元。

四、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五、司法系统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增设收费项目,也不得提高收费。

六、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收费的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一、公证费收费规定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一公证费收费规定第一条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

公证处为法人和公民办理公证事项时,应按本规定收取公证费。

第二条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发给正式收据。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截留公证费。

公证员不得私自收费。

第三条在办理本规定以外的公证事项时,公证处可比照《公证费收费标准表》中最相类似的项目酌收公证费。

第四条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时,遇有下列情况可减、免收费:(一)办理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劳动保险金的证明;(二)办理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的证明;(三)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当事人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者;(四)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者。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含参考答案)分析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含参考答案)分析

行政法学第一章行政法绪论第一节行政第二节行政法第三节行政法学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单选题1.关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司考卷二第39题)A.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B.主要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C.是合法行政的必然要求D.属于实质行政法治范畴2.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下列哪一项行政法原则的要求?(2015年卷二第43题)A.合理行政B.高效便民C.诚实守信D.程序正当二、多选题1.权责一致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下列哪些做法是权责一致的直接体现?(2011年司考卷二第76题)A.某建设局发现所作出的行政决定违法后,主动纠正错误并赔偿当事人损失B.某镇政府定期向公众公布本镇公款接待费用情况C.某国土资源局局长因违规征地受到行政记过处分D.某政府召开座谈会听取群众对政府的意见2.高效便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高效便民,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司考卷二第77题)A.是依法行政的重要补充B.要求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C.要求行政机关提高办事效率D.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3.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而合法行政则是依法行政的根本。

下列哪些做法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2011年司考卷二第78题)A.因蔬菜价格上涨销路看好,某镇政府要求村民拔掉麦子改种蔬菜B.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难,某市政府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指导意见》,对录用残疾人达一定数量的企业予以奖励C.孙某受他人胁迫而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某公安局决定对孙某从轻处罚D.某市政府发布文件规定,外地物流公司到本地运输货物,应事前得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准许,并缴纳道路特别通行费4.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下列哪些选项是程序正当要求的体现?(2012年司考卷二第77题)A.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B.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C.严格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活动D.行政执法中要求与其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回避5.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

上海诉讼费收费标准

上海诉讼费收费标准

上海诉讼费收费标准上海市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法治建设的重要地区,其诉讼费收费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诉讼费是指在司法诉讼活动中,由当事人依法缴纳的费用,是维护司法秩序和保障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保障。

上海市的诉讼费收费标准,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实际情况,以及促进公平公正的司法制度建设。

下面将就上海诉讼费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上海市的诉讼费收费标准主要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规定》来规定。

该规定对于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中的诉讼费用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起诉费、应诉费、申请费、执行费等各个方面。

起诉费是指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缴纳的费用,应诉费是指被告在答辩时应当缴纳的费用,申请费是指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程序时应当缴纳的费用,执行费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费用。

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争议金额的大小,上海市的诉讼费收费标准有所不同,这也体现了对当事人经济实际情况的考量。

其次,上海市的诉讼费收费标准还充分考虑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制定诉讼费收费标准时,上海市人民政府充分考虑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确保了诉讼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同时,上海市还对于低收入群体和特殊困难群体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以保障其诉讼权利。

这些举措都体现了上海市在制定诉讼费收费标准时所考虑的公平公正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最后,上海市的诉讼费收费标准还充分体现了对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视。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上海市不断完善诉讼费收费标准,加强对诉讼费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上海市还积极推进在线诉讼服务,简化诉讼流程,降低诉讼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司法服务。

综上所述,上海市的诉讼费收费标准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经济实际情况、公平公正原则和司法制度建设的需要,为当事人提供了良好的司法环境和便捷的司法服务。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模拟试卷1.doc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模拟试卷1.doc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模拟试卷1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是以行政法的( )为标准对其所作的划分。

(A)调整对象的范围(B)作用(C)性质(D)功能2 ( )是产生行政关系的前提。

(A)行政职权的产生(B)行政职权的变更(C)行政职权的消灭(D)行政职权的行使3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

(A)行政主体(B)行政管理相对方(C)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D)行政主体的行为4 行政法是( )。

(A)各种行政法规的总称(B)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C)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D)行政管理法规的总称5 下列何项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A)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B)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C)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D)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6 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 )。

(A)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B)有一部统一的法典(C)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但多数国家有一部统一的法典(D)我国有一部统一的法典,但多数国家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7 下述社会关系中属行政法调整范围的是( )。

(A)各社会组织内部的管理关系(B)行政机关缔结买卖合同而形成的关系(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某一行政管理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D)行政机关与相对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关系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8 行政组织法包括( )。

(A)公务员法(B)行政机关组织法(C)行政编制法(D)行政复议法9 下列关于行政救济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说法正确的有( )。

(A)二者的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于对相对人权利的补救,后者侧重于对行政权行使的监督(B)二者的主体范围不同(C)二者的启动都是被动的,都需要由行政相对人申请为前提(D)二者的当事人地位都是不完全对等的10 关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是( )。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沪司行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按不同鉴定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原则,合理制定《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见附件1)。

在《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中列明的司法鉴定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对个别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见附件2),司法鉴定机构可在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不高于《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标准2倍的幅度内收取。

第六条未列入《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的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司法鉴定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司法鉴定工作的成本;(二)司法鉴定工作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六)相近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单位 序号 实施部门 序号 73 74 1.市教育局 21 市教育局 75 76 77 2.市招办 22 市司法局 78 79 80 81 2.市农机监理所 24 市旅游局 82 83 84 85 25 市民政局 2.市烈士陵园管理 处 3.市殡葬管理处 1.市民政局 86 87 88 89 项目名称 (一)教师资格考试费 (二)教师高级职称评审费、教师中级 职称评审费 (三)普通高中毕业会考(高中学业水 平)考试费 (四)高中阶段招生报名考试费 (五)普通话测试费 普通高校、成人高校、自学考试等报名 考试费 司法考试考务费 (一)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费 (二)农机维修点技术合格证及培训费 (一)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 收费 (二)年检审费、号牌、改型收费 导游年审培训费 (一)门牌制作安装费 收费标准 见原文 见原文 见原文 见原文 见原文 见原文 见原文 见原文 见原文 见原文 见原文 见原文 见原文 收费依据 川价函〔2008〕99号、南物发〔2008〕103号 川价字费〔1999〕265号 川财综〔2012〕38号、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 川价函〔2006〕72号、南市物发〔2006〕95号 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川普测〔2012〕9号 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 川价费〔2003〕139号、南市物费字〔2003〕169 号 南市物〔2001〕110号 川价函〔1999〕78号 川价字费〔1991〕221号 川价发〔2005〕28号 川价函〔1998〕136号 南发改函〔2013〕6号 南市物价字〔2003〕266号 南市物发〔2005〕211号 代省民政厅收费 南市物非价字〔1995〕125号 南市物费〔2003〕93号
附件10
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117项)
单位 序号 实施部门 序号 1 1.市住房城乡建设 市住房城乡 局 建设局 2 3 2.市园林管理处 4 5 6 7 8 9 2 市交通 运输局 1.市航务管理局 10 11 12 项目名称 (一)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异地绿化委托建设费 (三)城市公用设施赔偿费 园林绿地临时占用收费及植株砍伐移植 费 (一)船舶港务费 (二)船舶管理收费 (三)船舶国籍证书及船名牌收费 (四)船员管理收费 (五)船舶检验费 (六)船舶稳性及船舶静水电计算 (七)船舶电焊工培训考试费 (八)船舶设计费 (九)损坏航道整治建筑物赔偿损失、 通航河流内挖取砂石、泥土、淘金、堆 存材料缴纳航道补偿费、向嘉陵江河流 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缴纳航道补偿 收费标准 见原文 见原文 见原文 见原文 见原文 见原文 见原文 见原文 见原文 见原文 见原文 见原文 收费依据 南市物发〔2006〕156号 南市物函〔2010〕58号 南发改收费〔2012〕83号 南市物发〔2010〕44号 川价发〔2009〕104号 川交生〔1993〕263号 川价字非〔1996〕18号 计价格〔2001〕2717号 计价费〔1998〕800号 南市物〔1995〕非价字第168号 南市物发〔2008〕233号 川交航〔1991〕393号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9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9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9(总分84,考试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

1. 关于合理行政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二第46题)A. 遵循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B. 合理行政原则属实质行政法治范畴C. 合理行政原则是一项独立的原则,与合法行政原则无关D. 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准确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之一2. 关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第39题)A. 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B. 主要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C. 是合法行政的必然要求D. 属于实质行政法治范畴3. 关于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二第50题)A. 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B. 地方政府在设置机构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C. 县级以上政府的行政机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D. 地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发布4. 国务院某部拟合并处级内设机构。

关于机构合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第40题)A. 该部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B. 该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C.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报国务院备案D.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5. 国家禁毒委员会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第40题)A. 撤销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B. 可以规定行政措施C. 议定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D. 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6. 根据行政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评估行政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

关于此评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第44题)A. 评估应当定期进行B. 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C. 评估结果是调整机构编制的直接依据D. 评估同样适用于国务院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调整7. 国家海洋局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上海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也可以执行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为。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七条本市律师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

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案件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6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6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6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沪财预[2007]36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6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沪财预[2007]36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方便查询及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收费管理的文件规定,我们在《2005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结合2006年本市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编制了《2006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发文批准,截止2006年12月31日的本市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及资金管理方式等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加“▲”符号的为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目录》中不含政府性基金和中央在沪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6年12月31日以前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相关文件中未规定具体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加强《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的管理。

《收费许可证》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07)648号文件规定范围发放;《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登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收费目录》或2007年1月1日以后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为准;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报批,未经批准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在《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注销登记,严禁“以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操作。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7.01.26•【字号】沪发改规范〔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7〕3号各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市场监管局: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上海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制定了《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2017年1月26日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上海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也可以执行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为。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按不同法律服务事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市级主管部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3]7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审批管理行政许可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04]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规定要求,我们对本市地方法规、规章批准设立的行政许可收费事项,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所涉及的相关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取消34项行政性收费项目;降低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改变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性质。

现将取消和调整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准产证申报费”等17个部门的34项行政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1)。

(一)本次取消收费项目的下列文件予以废止:1.《关于调整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理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1995]136号、沪财综[1995]42号)。

2.《关于对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城市排水管理处要求收取〈合流污水治理设施使用证〉等工本费的复函》(沪财综[1994]55号、沪价行[1994]127号)。

3.《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证工本费的复函》(沪财综[1994]59号)。

4.《关于调整酒类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1996]119号、沪财综[1996]33号)。

5.《关于降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1999]356号、沪财综[99]76号)。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在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上海市政府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就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上海市政府发布的文件,律师服务收费将根据案件性质、难易程度、案件价值、律师工作量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对于一般民事、行政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为每小时300-800元不等;对于刑事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为每小时500-1500元不等;对于涉外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为每小时800-2000元不等。

此外,律师服务收费还可根据案件复杂程度、紧急程度、地域差异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其次,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还规定了律师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

一般情况下,律师服务费用可以采取预付、阶段付、成功付等方式。

预付是指委托人在律师受理案件后预先支付一定比例的律师服务费用;阶段付是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委托人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逐步支付律师服务费用;成功付是指在案件最终成功后,委托人支付律师成功报酬。

这些支付方式的设定,旨在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激励律师更加努力地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此外,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还规定了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

律师与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标准、时间等具体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样一来,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将更加明确、稳定,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办理。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根据市场需求、行业发展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

因此,律师和委托人在选择律师服务时,应当关注政府发布的最新指导价标准,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总之,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出台,为律师服务收费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利于规范律师服务市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律师和委托人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动律师服务行业的良性发展。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9.05.13•【字号】沪价费[2009]004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9]004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现将《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司法局二○○九年五月十三日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等五项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经研究,本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如下:一、计件收费(一)代理刑事案件1、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1500-10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3、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3000-12000元/件。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7%;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三、计时收费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沪价检[2014]1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沪价检[2014]1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沪价检〔2014〕1号)各区(县)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已经市发展改革委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上海市物价局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上海市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行为,保障价格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价格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定义)本制度所称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形,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对价格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程度的行政处罚等进行裁量,并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适用原则)行使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上海市律协风险代理标准

上海市律协风险代理标准

上海市律协风险代理标准
上海市律协风险代理标准包括按件计酬、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三种方式。

具体如下:
1. 对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或代理申诉案件,通常采用按件计酬的方式。

例如,每件涉及财产的案件,律师的收费可能在1000-10000元之间;而代理申诉案件,每件的收费则在1000-6000元之间。

2. 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通常采用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方式。

具体的收费比例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3. 计时收费适用于所有法律事务,按照有效工作时间和律师个人收费标准来计算出具体费用。

有效工作时间的计算规则是由省律师协会制定,而律师个人收费标准是律师事务所自定。

请注意,上海市律协的风险代理标准并不是固定的,而是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如果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且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将按照各类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如果原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将按照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2000]第180号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2000]第180号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的
通知
正文:
----------------------------------------------------------------------------------------------------------------------------------------------------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
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行[2000]第180号2000年8月15日)
各成人教育机构:
为了促进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努力构筑终身教育体系,考虑到目前成人学历教育收费偏低的状况,经研究,决定自2000学年起,调整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一般专业从每生每学期400--800元调整为800--1600元;艺术类和特殊专业从750元--1200元调整为1500--2400元。

二、成人中等学历教育
一般专业从每生每学期150--600元调整为300--900元;艺术类和特殊专业从450--750元调整为900--1500元。

三、招生计划经市教委批准,实行全日制教育的,可按特殊专业收费。

四、成人高中学费从每课时1元提高为2--3元。

五、成人中、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或其他学习形式,应按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的教学课时数折算成单
位课时收费标准。

六、原各部属院校成人教育收费按上述标准执行。

七、各校的具体收费标准,须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区、县物价和教育部门备案。

八、学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特此通知。

——结束——。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01.24•【字号】沪价费[2006]005号、沪财预联[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沪价费[2006]005号、沪财预联[2006]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你委《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等申请调整部分考试收费标准及收费立项、审定执收主体的函》(沪教委财〔2005〕78号)收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同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在组织下列考试时,按以下标准收取报名、考试费。

1、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费由14元/人调整为25元/人,不得另行收取成绩快递、电子信息采集、拍摄数码照片等其他任何费用。

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费不作调整,仍按14元/人标准执行。

2、普通高校艺、体类专业招生报名费20元/人,考试费50元/科(考试费最高不得超过200元/人)。

除此之外,各招生学校不得另行收费。

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艺术类专业报考费标准不变,初试、复试、三试各100元/人。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费由35元/科调整为45元/科。

二、经市教委批准属于本市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范围内组织的考试(如自主招生改革试点考试、专升本考试、插班生考试等)报名费不作调整,仍按14元/人标准执行。

三、同意增加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执收主体,收费标准按沪价费〔2003〕41号、沪财预〔2003〕75号文规定执行,成人105元/人(其中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35元/人)。

四、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

五、报名、考试费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国家司法考
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司法考试
【发文字号】沪价费[2017]1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7.06
【实施日期】2017.07.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本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市司法局公告[2018]第3号――关于本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费〔2017〕11号)
市司法局:
你局《市司法局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费收取标准的函》(沪司函〔2017〕55号)收悉。

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要求,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本市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