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现场作业监管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现场作业监管的通知各单位:为深刻吸取“12.01”“12.31”“4.26”事故教训,加强对现场各类作业活动的监管,防范事故风险,切实做到“管住人、抓住事、真落实”,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以安全管理网格化为抓手,强化安全综合管理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实现管理内容、管理责任全覆盖。
一是要结合实际不断健全各专业制度体系,明确各级网格员、网格长的管理内容、职责和工作标的,形成清单。
二是业务部门全部管理人员都要纳入各层级管理网格,织密管理网格。
三是做好培训,让各级网格员、网格长清晰了解针对安全管理和生产、设备等专业管理究竟要管什么、怎么管。
四是发现制度体系不完善问题,由业务主管部门完善制度体系。
五是制度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问题,严肃考核问责网格员和网格长。
各单位要立即细化管理网格、结合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网格管理责任清单,做好宣传培训,并要同步完善管理者安全履职清单,量化网格管理内容、频次(5月15日前完成,并报安全管理部备案)。
二、严肃开展制度体系效能监察把制度体系效能监察作为强化综合安全管理的切入点,紧紧围绕完善制度体系、全面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综合安全管理水平这一中心任务,聚焦发现问题、剖析原因、堵塞漏洞、强化管理。
一是对反复出现的问题,要上追一级管理责任,对职工以批评教育为主,对管理人员从严考核问责。
二是通过对生产、设备、相关方、安全等各方面管理制度体系的执行情况,进行常态化监察评价,促进管理责任全面落实,实现“事事有人管、责任可追溯、有错必追责”的管理目标,有效根治各类问题“反复查、反复改、反复出”现象。
各单位要建立由党政督查室牵头、各专业部门参加的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持续开展全方位的制度执行情况效能监察(持续推进)。
三、有针对性地强化风险管控按照“系统风险、阶段风险、随机风险”三类风险模式,分类施治、系统谋划、统筹管控。
一是对系统风险,要落实区域责任,做好整治规范,明确节点,结合生产经营检修大平衡分步实施。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处属各单位:近期,我处各类施工作业明显增多,为进一步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控制作业风险,保障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长庆油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等十项HSE管理制度,特对我处各类施工作业做如下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作业许可制度(1)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管理规程未涵盖到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专门程序规定的高危作业),作业前均需办理作业许可证。
当作业涉及高危作业(如进入受限空间、动火、挖掘、高处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临时用电、管线打开等)时,作业前还应办理相关专项作业许可。
(2)作业项目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并组织对作业进行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安全措施。
风险辨识、评估应由作业方和属地管理方共同完成,辨识、评估的内容应包括工作程序存在的风险及相应控制措施等,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3)作业许可管理应遵循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为基础,以落实安全措施,保证持续安全作业为条件,防止事故发生。
(4)作业许可管理包括作业的范围界定、申请、批准、取消、延期和关闭,以及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5)作业许可证应由有权提供或调配风险控制资源的作业所在区域属地管理主管审批,也可由其授权人审批。
作业许可批准人通常是业务主管(含单位主管领导)、区域(站、大队)负责人等。
(6)作业许可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和作业涉及的相关方,集中对作业许可申请中提出的安全工作方案,特别是安全措施进行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结果。
现场核查通过之后,作业许可批准人、申请人和相关各方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作业许可生效,现场可以开始作业。
(7)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
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若作业各方一致同意增加作业时间,则共同确定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
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工作,可申请延期。
作业许可申请人、批准人及相关方应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业环境和条件未发生变化。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5.28•【字号】冀安监管人[2018]125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人[2018]12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关于全面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安委办[2018]18号)等有关要求,有效提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进实际操作考试点建设。
各市要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和有关标准,下大力全面推进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点建设,要确保在2018年底前总体完成本市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点建设任务,基本满足企业和社会需求。
规范特种作业考试点管理,2018年6月15日开始,特种作业(不含煤矿安全作业,以下同)操作资格初次取证考试必须在批准的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点进行,其他考试点今后不再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初次取证考试任务。
二、调整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方式。
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省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9个作业类别特种作业操作项目的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由目前的桌面模拟考试调整为实物仿真智能模拟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
对6月15(含)日前省市安全监管部门已经批准的考试计划,按原来的桌面模拟方式考试;对6月15日后省市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考试计划,按实物仿真智能模拟或者实际操作方式考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维护法令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等242件涉及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附件: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附件
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5.11•【字号】晋安监发〔2017〕104号•【施行日期】2017.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晋安监发〔2017〕104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建以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委托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2015年3月,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5〕7号)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权限由省安全监管局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放管服”改革需要,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责任体系省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和持证上岗工作;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按照职责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试工作。
二、依法依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安全培训机构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安全技术培训条件,按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2016)等要求配置人员、场地、制度等。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厅字〔2020〕313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通知厅字〔2020〕313号为进一步优化我省住建系统营商环境,提升住建“放管服”便民服务质量,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全面落实考核工作属地管理责任。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加强对考核机构管理和考核考试巡视监督,严肃考场纪律,切实履行考核工作主体责任。
安管人员考核严格实施考试与培训分离制度,每个市州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考试场所。
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点由各地根据需要确定,经省考核办确认后开展考试工作。
人员报名考试按属地管理原则,各企业于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考核,通过后由系统统一发证。
地方不具备某工种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条件的,可由当地申请到有条件的地区参加考试,省考核办协调。
安管人员考试考核不得收费,工作经费由各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同级财政保障。
二、切实加强考核考试基地建设。
各地要严格落实考核考试条件,选择符合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作为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点,并督促其按照考核标准和要求制订相应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配备满足考试需要的硬件设施设备。
考试设施设备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严禁使用淘汰或建筑施工现场限制使用的工艺和起重机械设备。
考试场所必须安装分辨率1080p以上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考试场所全部在其监控范围之内。
考试点在异地设置分支机构,按新增点要求管理。
三、进一步规范考试考核工作行为。
人员考试必须执行身份确认、现场拍摄身份照片、进入考场考试的工作程序,严格考核标准,严禁考试作弊,按要求录制考试视频记录并存档6年。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15•【字号】鄂建办[2012]246号•【施行日期】201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2]24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及动态管理,强化工程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升安全生产技能,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加大施工现场“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力度。
各地要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检查,认真核实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所持证件的真伪。
对于有关人员不符合持证上岗要求的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人和企业的违法违规责任。
要加大对“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及时将处罚结果逐级上报至省厅。
省厅将对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相关网站公示,作为人员资格动态管理依据。
二、规范“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管理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考试考核工作,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管理。
各考核点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内容和时间开展考核工作,要从严核实考试人员身份,杜绝代考现象,要保存整理好考试人员的基本信息、申报信息、考试信息等档案。
省厅将不定期巡查各地考核工作,发现存在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律停止该地区的考核资格。
三、切实做好“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住建部建质【2004】59号、省厅鄂建办【2010】39号等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打、煤矿企业要加 强火工品管 隐患排奋治理 ,重 点排杳火T品在井下运送 、贮存 、领用和爆破作业过
程 巾 的 管 理 足否 到 位 ,对 排 杏 出的 隐 患要 立 即进 行 整 改 。存 在 重 大 隐 患 的炸 药 库 ,要 立 即 暂 停 使用 ,并制 定 计 划 ,落 实 资金 和 责 任 ,限 期整 改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恢 复使 用 。
、
煤矿井下炸药库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 《 煤矿安 全规程》要求 ,井下炸药库的最大贮存量小得超过矿
井 3天 的炸药需要最和 1 0天的雷管需要量,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井下炸药库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严 格 出入登记,丁作人员要严 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班 的发放、结存数最要交接 清楚,并做到班清 、日结 , 、 账
六 、地方 符级煤 炭行业 管理部 门和煤矿安全监管 部门要加 强对 煤矿火T品使用管理情况 的 日常监 督检
杏,更点检 杏煤矿企业 使用 的火T品足否合法 、合格,足否存在非法购 买、使用、存放火丁品,安全管理制
度足台执 行到何等 。要督促企业对 发现的隐患和 问题及 时进行整改 ,并跟踪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
◎ 其他 ◎
国 务 院安 全 生 产委 员会 办 公 室 《 于进 一 步 加 强 煤 矿 火 工 品 安全 管 理 工 作 的通 知 》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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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 院安全生产委 员会办公室
《 关于进一步l , 火工 品安全管理工作 的通知》 J1 煤矿 n ̄
安委 办 [ 0 8 3号 ,2 0 20 ]2 0 8年 9月 5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的通知
渝建安发〔2011〕44号文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建筑安全站、各有关单位:2009年以来,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和原市建委《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8]91号)精神,受市建委委托,我站开展了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延期等管理工作,对提高广大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防止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截止12月1日,经考核发放有效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21875个,其中塔式起重机司机为12480个,施工升降机司机2960个,物料提升机司机17个,塔式起重机安拆工1609个,施工升降机安拆工451个,物料提升机安拆工23个,信号司索工4221个,电动吊篮安拆工114个(具体公示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起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严格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通知如下:一、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信号司索、安装拆卸、司机,以及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作的,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具体包括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塔机司机(T)、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司机(S)、建筑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司机(W)、建筑起重机械塔机安装拆卸工(T)、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S)、建筑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W)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二、凡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均可报名考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
考核合格发放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证书加盖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公章和钢印,经三个月实习后,方能正式上岗从业,其中:(一)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司机(S)、建筑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司机(W)申请考核年龄为男性不大于60岁,女性不大于50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建筑起重机械塔机司机(T)、建筑起重机械塔机安装拆卸工(T)、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S)、建筑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W)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工种,鉴于高处作业的客观工作环境,申请考核年龄为男性不得大于55岁,女性不得大于45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三、根据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工作实际情况,对下列建筑起重机械所需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数量要求如下:(一)信号司索工:每台塔式起重机配备不得少于1人;(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每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配备不得少于2人;(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时,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每台不得少于4人;高处作业吊篮每台安拆时不得少于2人。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管理,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资质与培训1.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械操作证、电工作业证、焊工证等。
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要根据自己的工种及所从事的特种作业,及时办理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并确保证书的有效期。
2.建立健全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岗前培训制度,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接受正规的培训和考核。
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参加国家或地方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合格后方可进行相关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作业规程、安全操作要点、事故案例分析等。
3.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及时更新相关专业知识,关注国家和地方有关特种作业操作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
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和责任1.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任何时候都不能擅自修改设备、工具的功能,不得违规操作。
2.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做到“在岗必知、在位必会”,熟悉所操作的设备、工具的性能和结构。
综合考虑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作业方案和措施,确保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3.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确保自己的身体和精神状态良好。
在作业过程中如有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相关责任人报告。
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1.相关企业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档案,记录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培训情况、工作经验、技能水平等相关信息。
2.随时进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技术交流,加强对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宣传。
3.定期进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安全检查和技术考核,对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关于加强机械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近日,我市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中因对机械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连续造成多起管线损坏和致人伤害事故。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机械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相关要求,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桩机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重点加强以下几个环节的管理: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2、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和岗位作业安全技术交底;3、场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专项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有效证书才能上岗操作;4、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技术规程和操作规范进行作业。
二、加强非起重类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挖掘机、凿岩机、推土机、桩机等非起重类大型机械设备,重点加强以下几个环节的管理:1、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所持有的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和持有单位应建立合约关系并签订合同,不得租赁和使用私人机械设备;2、非起重类大型机械设备持有单位必须建立相关的机械设备和人员资料档案,做到一机一档,资料内容与使用设备必须一致,资料包括:(1)设备的使用说明书;(2)设备的产品合格证;(3)设备经相关部门年检的合格证书;(4)设备的进场报验材料;(5)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6)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发放的有效操作证件;(7)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材料;(8)人员的安全生产专项教育证明材料;(9)设备的操作规程。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吉建安〔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吉建安〔2022〕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2022年4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辖区内一建筑工地发生吊车倾覆事故,导致场外途经的钦州市第二中学初中部两名学生一死一伤。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目前我省疫情防控处于社会面清零攻坚收尾阶段,部分项目将集中开工建设,又值我省春季大风天气,相比往年风险隐患显著增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点多面广,容易出现安全隐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扎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分析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
要督促施工单位深入开展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单位和第三方机构服务作用,加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要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安〔2018〕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有效运用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的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安装、使用、维保、拆卸等各个环节监督管理。
二、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关键节点安全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关键节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8.13•【字号】沪安监法规[2009]120号•【施行日期】2009.08.1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沪安监法规〔2009〕120号)各区、县安监局:近日,市领导对本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市安监局进一步强化管理,明确措施。
为了认真落实市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市安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专项执法检查。
依据《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专项监督检查的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及特种作业人员本市特种作业作业人员范围包括:1、电工作业(低压运行维修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①气焊气割工②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工③埋弧焊工④气体保护焊工⑤电阻焊工⑥钎焊工⑦其他焊接与切割工);3、电梯驾驶作业(建筑用电梯工);4、起重机驾驶作业(①塔式类起重机操作工②船舶式类起重机操作工);5、起重司索指挥作业(起重司索工,起重指挥工);6、制冷与空调作业(①压缩式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工②溴化锂吸收式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工③制冷与空调安装修理工④小型制冷与空调装置安装修理工);7、登高架设作业(①建筑脚手架搭拆维修工②塔式类起重机搭拆维修工③建筑用电梯搭拆维修工④施工井架搭拆维修工⑤高处悬挂作业工⑥电力、通信登高架设维修工);8、有毒有害有限空间作业(①有毒有害有限空间场所从事施工、维修、排障、保养、清理工②作业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二、专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培训的规定的情况;2、培训制度建设的情况;3、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4、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5、持假证及失效证件的情况;6、培训档案建设的情况;7、培训期间享有待遇的落实情况;8、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关于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
关于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通知。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定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需要进入或操作存在潜在危险的封闭或半封闭的空间,包括但不限于储罐、沉井、空气管道、管道井等作业场所。
此类作业通常具有有限的进出口,空气循环不畅等特点。
二、安全管理措施
为确保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以下措施应得到严格执行:
1. 作业前评估: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责任人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定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编制作业方案。
2. 作业人员培训:所有参与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都应接受充分的培训,包括作业环境的认识、安全操作的技能等方面。
3. 防护设施配备: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包括安全绳索、通风设备、氧气检测仪等。
同时,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也应得到妥善配备和使用。
4. 专人监护:在有限空间作业期间,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护,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并立即响应紧急情况。
5. 安全检查:定期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三、责任与追究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责任由有关责任人和作业人员共同承担。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导致意外事故的,将依法追究责任,违法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人员严格遵守本通知,切实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特此通知。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陕建质发〔2018〕120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陕建质发〔2018〕12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培训教育主体责任。
全省一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完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基地,完善教学设施,保证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需求;同时要严格培训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确保培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
鼓励二级以下企业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
对于不具备培训教育能力的企业,可采取企企联合、校企联合等方式组织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或自行组织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特一级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
二、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为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素质,确保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具备独立从事特种作业工作能力,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明确如下:(一)考核对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对象为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具体见附件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
3-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建交〔2009〕243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强化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中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不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施工现场操作技能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现场作业人员和周边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工种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在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工、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脚手架和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建筑焊割(操作)工的工种。
凡未列入上述工种范围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其办证或换发证事宜按原规定执行。
二、组织管理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建筑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管。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和理论技能考核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和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考核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行业考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作业实施监管。
三、领证对象(一)申请领证。
凡属于本通知适用工种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具有初中(含)以上文化程度,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施工现场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又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参加相应工种应知应会考试,经考试合格者可取得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盖有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专用印章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操作资格证书》)。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8.16•【字号】辽安监管一〔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辽安监管一〔2016〕29号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增强非煤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煤矿山特种作业范围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涉及的特种作业主要包括矿井通风作业、尾矿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支柱作业、井下电气作业、排水作业、爆破作业、司钻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
二、高度重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管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施造成很大伤害。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非煤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管的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在行政许可时要严格把关,未按要求配齐配全特种作业人员的一律不予发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督促指导企业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认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取证和复审,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和档案,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三、开展非煤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专项检查各地区要立即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包括外包施工队伍,开展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专项检查,凡存在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齐、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证件过期等问题的,采取措施,抓紧整改;对问题突出的或整改不力的,一律停产整顿,依法严厉处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6〕4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6〕4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建筑起重、升降设备)的租赁、安装、使用、维保、拆卸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明确并落实相关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从业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一)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含顶升、附着)、维护、保养活动的单位应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含提升、下降)活动的单位应具备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建筑起重、升降设备的安装拆卸、司机、信号司索、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人员不得同时在多个项目作业。
二、严格建筑起重、升降设备使用管理(一)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继续推行“一体化”管理,即租赁、安装拆卸、升降、附着、维护保养等工作由一家具备资质和相应技术条件的企业承担。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选择“一体化”企业承担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相关工作。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住建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专业承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检测报告、安装验收等资料进行登记。
(三)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更换建筑起重、升降设备的相关构配件和零部件,应选择同型号产品;自行采购零部件的,质量和规格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配置要求。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鲁安监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3号)各市安监局,有关部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为进一步加强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资格证及安全培训合格证发放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现通知如下:一、严格发证程序。
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资格证及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实行申报计划制度,在按照省安监局统一配发的培训机构版管理软件上报业绩的同时,于每月28日前向省安监局上报领证计划,经审核无误后,省安监局每月11日-15日、25日-29日集中时间向前来领取证件的各市安监局和省安监局直接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发放上述证件。
二、严格考核制度。
各市安监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和程序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以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要严肃考核记录,各市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原则上要实行计算机考试。
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要自觉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管,按照规定及时提出考核申请,做好考核的有关准备工作,为安监部门的顺利考核提供必要条件。
省安监局今后将加强对各市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或不经过培训考核直接发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厉查处。
三、省安监局直接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及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时,要及时向省安监局汇报,以便省安监局确定考核日程。
四、加强印章管理。
省安监局经对各单位(或部门)按照2008年7月10日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作业人员IC卡发放与领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填写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记录》和《特种作业人员发证登记表》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后,批准用印,并确定IC卡发放数量,由各单位(或部门)根据省安监局批准返回的带有电子印章的数据信息自行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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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特种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不断提高我项目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有效控制特种作业事故的发生,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分部立即开展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情况进行检查。
对无证上岗的,证件过期、作废的人员立即要求其禁止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对无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不合格或设备性能较差的特种设备进行退场处理。
二、进一步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无证人员禁止从事特种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和岗位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3、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技术规程和操作规范进行作业;
4、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方可作业,禁止采用自制防护用具。
三、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特种设备经检测合格后取得检验报告、方可进场,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要求各分部对现有设备无检验报告进行退场处理;
2、各分部特种设备进场后,应立即将检测报告上交总部;
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要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上岗并持证作业;
5、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要进行证件公示,建立维修保养记录、安全检查记录;
6、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要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帐、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台帐,且每月对特种设备台账进行更新;
7、大型起重吊装作业时要有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严禁违章指挥。
请各分部切实加强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预防特种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