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机构
医疗损害鉴定流程
医疗损害鉴定流程一、引言医疗损害鉴定是指通过对医疗行为进行评估,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是否导致了患者的损害。
医疗损害鉴定是医患纠纷解决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损害鉴定的流程。
二、申请鉴定1.患者或家属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当患者或家属认为自己受到了医疗行为的过错所导致的损害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这些部门包括卫生计生委、人民法院等。
2.相关部门指定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在收到患者或家属的申请后,相关部门会指定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这些专业机构包括法医鉴定中心、卫生监督所等。
三、鉴定准备1.确定鉴定人员在确定专业机构后,该机构会根据案件需要确定相应的鉴定人员。
一般情况下,需要有多名不同领域的专家参与。
2.收集证据鉴定人员会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病历、检查报告、诊断书、药物处方等。
四、鉴定过程1.鉴定人员分析证据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鉴定人员会对这些证据进行分析。
他们会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评估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是否导致了患者的损害。
2.召开专家会议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可能需要召开专家会议。
这些专家会议旨在讨论案件中的争议点,并达成一致意见。
3.编写鉴定报告在完成分析和讨论后,鉴定人员将编写一份详细的鉴定报告。
该报告应包括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是否导致了患者损害的结论。
五、结果公布1.提交申请部门完成鉴定后,专业机构将向相关部门提交一份完整的鉴定报告。
2.公布结果相关部门将根据鉴定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并将结果公布给患者或家属。
六、结论医疗损害鉴定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专业人员的参与和支持。
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医疗损害鉴定的流程,为日后遇到类似问题提供参考。
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一、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二、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解读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解读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旨在规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件。
下面是对该指南的解读: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
指南规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和技术能力,鉴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并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
二、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
指南规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结果应当客观、准确、科学、公正,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规范要求。
三、鉴定内容和鉴定方法
指南规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
鉴定方法应当包括临床医学、法医学、统计学等相关学科知识和技术方法。
四、鉴定报告的撰写和鉴定意见的采纳
指南规定,鉴定报告应当客观、准确、简明、规范,鉴定意见应当经过专家讨论和审查,并在法庭上得到充分的听取和辩论。
五、鉴定结果的异议和复议
指南规定,鉴定结果如有异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复议或者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的发布和实施,对于规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损害鉴定中医疗过错及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判定
医疗损害鉴定中医疗过错及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判定发布时间:2023-05-30T03:43:01.179Z 来源:《医师在线》2023年1月1期作者:彭娟[导读]医疗损害鉴定中医疗过错及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判定彭娟(盐城市医学会;江苏盐城224000)【摘要】医疗过错行为判定是医疗损害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鉴定部门及鉴定人的法定职责。
在医疗损害鉴定中,医疗过错行为判定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一般要求,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及鉴定人对医疗行为性质、医疗过失行为、过错参与度等相关专业问题理解存在差异以及实践存在个案差异,从而导致当事人申请鉴定或者鉴定人接受委托后对其提出相应专业问题的判断可能出现偏差。
为了解决这些分歧和问题,本文从“医学法律角度”出发,结合案例和实务中一些常见问题阐述了医学法律角度下的相关内容。
对于需要进行鉴定或者鉴定人接受委托后提出专业问题时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医疗损害;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Abstract] The judgment of medical fault behavior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medical damage identification, and is also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identific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appraiser. In the identification of medical damage, the basic principles, basic procedures and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medical fault behavior not only have certain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but also have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practice, due to the differences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parties and the appraisers on the nature of medical behavior, medical negligence, fault participation and other related professional issues, as well as the differences in the practice of individual cases, there may be deviations in the judgment of the parties applying for the appraisal or the appraisers' corresponding professional issues after accepting the entrustment. In order to solve these differences and problems, this article sets out from the "medical law perspective", combining some common problems in cases and practice, and expounds the relevant conten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edical law. It has certain reference value for the expert who needs to carry out the appraisal or the expert who raises professional questions after accepting the entrustment.[Key words] Medical damage; Medical fault; Consequences of damage; causal relationship医疗损害鉴定中,医疗过错行为的判定是鉴定结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鉴定医疗过错参与度
司法鉴定医疗过错参与度司法鉴定是通过专业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医疗过错案件进行调查和评估,从而确定医疗人员在案件中的具体参与度。
医疗过错指的是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专业技术、操作不当或违反医疗规范等原因,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行为。
医疗过错的参与度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错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程度和范围。
在司法鉴定医疗过错参与度中,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1.手术操作的技术性:医务人员的手术技术是评估参与度的重要因素之一、若手术操作过程中未能符合标准程序或操作技术不当导致医疗事故发生,医务人员的参与度会被视作重大。
2.诊断准确性:医务人员的诊断能力和准确性也是评估参与度的重要标准之一、如果医务人员的诊断错误或延误了患者的病情,导致患者受到进一步伤害,那么医务人员的参与度将被认定为严重。
3.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医务人员在医疗过错中是否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也是评估参与度的重要依据。
若医务人员在操作过程中明显不熟悉相关知识或操作过程,导致医疗事故发生,其参与度将被认定为较高。
4.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是否有履行注意义务,也会对参与度的评估产生影响。
医务人员应当在治疗过程中对患者的情况进行仔细观察和监测,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若医务人员在注意义务履行过程中有疏忽或不慎,导致医疗事故发生,其参与度将被认定为显著。
司法鉴定医疗过错参与度的评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综合考虑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各项行为、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情况。
同时,也要考虑到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环境和条件,避免过于片面地评判医务人员的过错责任。
总之,司法鉴定医疗过错参与度的评估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需要依靠医学专业知识和法律相关法规结合,全面、客观地评估医务人员在医疗过错中的实际负有的责任程度。
只有通过准确评估医务人员的参与度,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故案件的公正和公平解决。
关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的解读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一、背景介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是由我国法医学会主编、全国法医学会医学责任专业委员会编写的一项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和统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该指南的出台对于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维护医疗纠纷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指南内容解读1.鉴定范围《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明确了鉴定的范围,包括医疗损害的认定、损害类型的确定、医疗行为的评价、医患关系的协调等内容。
在实际的鉴定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指南规定的范围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2.鉴定原则指南提出了鉴定工作的原则,包括客观公正、科学准确、依法依规等,这些原则为鉴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指引。
在进行具体的鉴定工作时,鉴定人员应当严格遵循这些原则,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和公正。
3.鉴定程序指南对鉴定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鉴定的申请、资料的收集、鉴定意见的形成等环节。
这些程序的规定有助于保障鉴定工作的规范性和程序性,为鉴定结论的确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实际的鉴定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指南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4.鉴定要求指南对鉴定的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鉴定人员的资质、鉴定时效、鉴定报告的格式等内容。
这些要求的规定有助于提高鉴定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保障鉴定结论的准确和科学。
在实际的鉴定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循这些要求,确保鉴定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五、文章结尾以上是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的简要解读,通过对指南的内容进行全面评估,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其中的精髓。
指南的出台对于规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深远的意义。
希望本文的解读能够对相关工作提供一定的帮助,推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和科学发展。
一、指南的重要性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的出台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往往涉及到医疗损害的认定和责任的界定,而这些工作需要经过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确保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组织相应专家,对委托人提交的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技术判断,并向委托人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同行评议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是医疗损害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损害鉴定标准、规范性文件,组建国家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指导、监督全国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和督导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第五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活动,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六条医疗损害鉴定以服务司法和社会为目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收费应当注重社会公益性。
患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的救助、援助。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医疗损害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确定价格管理方式。
第二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第七条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医学会应当是省级医学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医学会。
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且同时具有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鉴定业务范围;(二)所属司法鉴定人进入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的人员达3人以上,其中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专业各有1人以上为高级技术职称;(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并于开展首例医疗损害鉴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同时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鉴定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等;(二)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所具备的条件和相关材料。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
间接经济损失估算
结合患者年龄、职业背景等因素,估 算因医疗损害导致的未来收入损失等 间接经济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考量
根据患者精神痛苦程度和社会适应能 力下降情况,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 金额。
综合因素调整赔偿额度
在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医方 过错程度、患者自身因素等综合因素 ,对赔偿金额进行合理调整。
1 2
了解仲裁机构
在选择仲裁机构前,应了解仲裁机构的性质、职 责和仲裁规则等,确保选择的仲裁机构具有合法 性和权威性。
选择专业仲裁机构
医疗损害争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应选择具 有医学背景和专业知识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
注意仲裁协议
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应注意与医疗机构签订仲裁 协议,明确仲裁事项、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等。
教训二
某医院对医疗损害处理不当,导致纠纷升级。该教训表明,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损害处理机制,及时、公正 、合理地处理医疗损害事件,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趋势一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未来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将更加注重技术层面的分析和评 估,对医务人员的专业要求也将更高。
趋势二
未来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将更加完善,为医患双方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法律保 障。同时,医疗机构也将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防范,以减少医疗损害的发生。
风险防范措施提示
增强法律意识
加强沟通与交流
医患双方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遵守医疗秩序和诊疗规范。
医患双方应加强沟通与交流,及时告知病 情、治疗方案和风险等信息,共同制定合 理诊疗方案。
完善医疗文书
投保医疗责任险
医疗机构应完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规范 书写、保存和提供医疗文书,确保医疗文 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023关于医疗事故及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资料
2023关于医疗事故及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资料篇一: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医疗司法鉴定。
由此可见,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总是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
相同点第一,都是一种证据。
第二,鉴定的基本程序相似。
第三,法院审查与评断的标准基本相似。
第四,在实际判案中的效力基本相似。
差异性第一,两者之间构成逻辑上的包容关系。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同时规定造成患者死亡或残疾的,分别构成一至三级医疗事故,如果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则构成四级医疗事故。
该规定较老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处理范围,将一般性医疗过错(此处指狭义的过错)构成的事故也归入其中。
但实践中,有些过错很难达到事故的定性标准,但却给患者造成了损害,怎么办?实践中就出现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而且已有司法鉴定机构自去年开始,就受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复核鉴定申请,进行医疗过错(此处指广义的过错)司法鉴定,这一实践扩大了医疗过错鉴定的范围,使两者间构成包容关系。
第二、两者的鉴定主体不一。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主体是各级医学会,而鉴定专家多是各级医院的任职医师,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在实践中就难免会发生不公正的现象,司法鉴定《医疗司法鉴定》。
而司法鉴定主体特别是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直接受上海市司法局领导,经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授权,承担各类司法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组织工作,是一个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
其下的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直接开展对医疗过错的司法复核鉴定。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
一、定义
1、医疗损害:指因医疗活动致使患者身体健康损害或者死亡的情况。
2、医疗活动:指医师或者其他医护人员提供给患者的包括诊治、手术、麻醉、辅助治疗、药物管理、安全管理、康复、护理及其他医疗服务
在内的必要的临床治疗活动,以及病人出院后的有关建议和跟踪服务。
二、范围
1、此规则适用于认定由于被鉴定人进行医疗活动而发生的医疗情况
构成医疗损害的情形。
2、此规则不适用于认定由于其他不属于医疗活动的原因所致的情形。
三、鉴定体系
1、鉴定机构
(1)由医疗损害鉴定委员会设立的医疗损害鉴定中心(以下简称
“损害鉴定中心”),具有组织医疗损害鉴定的职能,并向当事人提供鉴
定结论。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越权组织或参与医疗损害鉴定,不得在没
有设立损害鉴定中心的地区。
2、鉴定流程
(1)当事人向损害鉴定中心申请鉴定,提交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及
其附件。
(2)损害鉴定中心审查材料,组成鉴定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活动。
(3)鉴定委员会在收集齐全资料、审查材料及患者实际情况的基础上。
如何解读《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推定过错原则
如何解读《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推定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五⼗⼋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林律师遇到的⼏乎每⼀个医疗纠纷案件,患⽅都会认为病历存在作假、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诊疗常规的情形,⽽要求法官依《侵权责任法》第58条直接认定医⽅医疗⾏为存在过错判决赔偿。
持这种观点的⼈不仅包括当事⼈、律师,甚⾄还包括不少法官(⾮案件承办法官)。
然⽽这种想法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真的如⼤多数⼈对《侵权责任法》第58条所理解的那样呢?⾸先,司法实践中的实际引⽤情况。
在林律师的办案经历中,每年要处理数⼗个医疗纠纷案件,但是基本上没有遇到直接适⽤《侵权责任法》第58条对案件进⾏判决的法官,也在学习各类司法案例中,很少遇到这种判决结果。
这其实告诉我们⼀个信息:法院对该法条的引⽤是⾮常慎重的。
其次,法院对三种情形的态度。
(⼀)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1.该条款⾮常模糊。
这⾥的规章和诊疗规范未作任何限制、细化。
⼀般来说“规章”即地⽅⾏政规章,例如某省卫健委制定的地⽅性规章规定只有定点医院可以收治⾎吸⾍患者,如果⾮定点医院收治该类患者,则医疗机构应当符合该情形,但地⽅性规章何其多,医疗机构很容易在诊疗过程中违反。
同时,诊疗规范更是模糊,可以说只要违反《医疗核⼼制度》、《病历书写规范》等等的,都违反了诊疗规范,那⼏乎每⼀个医疗纠纷案件,都可以找到违反诊疗规范的地⽅,那是否都应适⽤过错推定原则呢?这种模糊性,导致不同的⼈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法官,因为这种模糊性,很难直接适⽤该法条。
2.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不⼀定和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58条虽然规定的是推定过错原则,即由果推因,只要医疗机构符合下列三个情形之⼀,患者有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医疗鉴定,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
根据我国现⾏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下⾯店铺⼩编为您介绍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医疗鉴定,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
根据我国现⾏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虽然两种鉴定结论都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甚⾄直接被⼈民法院采认为定案依据,但⼆者在鉴定程序和实体审查⽅⾯存在明显区别,这些区别影响到鉴定⼈员对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影响到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常称为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政鉴定的性质,其结论除了处理医疗事故赔偿外,尚可作为卫⽣⾏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进⾏⾏政处罚的依据。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通常称为医疗过错鉴定,⼀般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运⽤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这⼀类鉴定主要是针对医疗⾏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医疗⾏为与患者的医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进⾏的。
这⼀概念实际上是不严谨的,因为这种鉴定的内容不仅仅限于医疗⾏为是否存在过错。
实际上,它还包括该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患者损害的严重程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伤残等级。
⼀、法律依据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7个配套卫⽣法规⽂件,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医疗事故争议中⼫检机构及专业技术⼈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同时参照现⾏有效的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2022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
2022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发生医疗事故,当事人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如果当事人起诉的。
法院为了弄清事实,可以主动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这就是大家所说的司法鉴定!其实,现在诉讼中不再区分医疗事故程序和侵权程序,那么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有改变吗?下面我给大家具体介绍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原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在经鉴定机构作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按照一般侵权逻辑,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医疗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1、《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提起: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或法院指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费由谁承担?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中常需要做的鉴定,往往在有争执的时候,有司法鉴定的话可以最大化的节省时间,方便诉讼活动进行,进一步的结案。
医院误诊司法鉴定流程
医院误诊司法鉴定流程一、引言。
当我们怀疑医院存在误诊情况时,司法鉴定是一种确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途径。
这个流程虽然有点复杂,但了解清楚会对我们维护自己的权益很有帮助哦。
二、准备阶段。
(一)收集资料。
1. 病历资料。
- 这是最重要的部分。
要收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等)、检查报告(如X光片、CT报告、血液检验报告等)。
这些病历资料是反映患者就医过程和病情的关键依据。
- 注意病历资料要完整,有时候医院可能不会主动提供全部资料,我们得自己去医院的病案室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复印。
2. 其他相关材料。
- 患者的身份证明,因为在鉴定过程中需要明确患者身份。
- 如果有与误诊相关的其他证据,比如和医生的谈话录音(如果是合法取得的)、当时就医的缴费凭证等,也一并收集起来。
(二)选择司法鉴定机构。
1. 查找合法机构。
- 可以通过司法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本地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单。
这些机构必须是经过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且有医疗损害鉴定资质的。
- 不要轻信一些没有资质的小机构或者所谓的“有关系”的机构,只有合法的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才会被法院认可。
2. 评估机构信誉和专业能力。
- 查看机构的口碑,可以向有过类似经历的朋友打听,或者在网上搜索该机构的评价。
- 了解机构内鉴定人员的专业背景,最好是有医学背景和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团队,这样在鉴定医疗误诊这种既涉及医学又涉及法律的复杂问题时会更专业、准确。
三、委托鉴定阶段。
(一)提出鉴定申请。
1. 向法院起诉(可选)- 如果打算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医院误诊问题,可以在起诉时向法院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
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抽签或者其他法定方式选择司法鉴定机构。
- 这样做的好处是鉴定过程会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鉴定结果的公正性更有保障。
2. 直接委托(有风险)- 如果不通过法院,患者一方也可以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但是要注意,这种情况下,医院可能不认可鉴定结果,在后续的协商或者诉讼中可能会要求重新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指南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指南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指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的,旨在统一司法鉴定活动标准与要求,促进司法鉴定质量的一��行业技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涉及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条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公平、权威可靠原则,坚持法治思维,以确定和证明案件相关问题为目标,独立客观、理性论证,实事求是,切实体现专业性、权威性、公正性,以及对医疗损害的特殊之处,引导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章司法鉴定活动组织
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技术指南所列规定组织司法鉴定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条例的规定,审查、审理各类医疗损害案件,认真做好司法鉴定工作。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提供司法鉴定服务,依法履行司法鉴定义务,负责司法鉴定业务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司法鉴定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根据本技术指南的要求,认真履行司法鉴定义务,坚持以专业精神和严谨态度审查、审理医疗损害案件,为司法鉴定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医疗过错鉴定机构有哪些
医疗过错鉴定机构有哪些患者在治疗疾病时如果察觉医生可能存在医疗过错方面的问题,导致自身的病情未痊愈反而更加严重了,但由于自己不是专业的医护人员,这时就可以考虑找个专业的机构进行鉴定。
那么大家知道医疗过错鉴定机构有哪些吗?下文我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一、医疗过错鉴定机构有哪些?据鉴定权支配力量的不同,鉴定可分为:自行鉴定、行政鉴定、司法鉴定。
自行鉴定是公民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性的检测机构或相关专家进行检验、评价、与判断,从而为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活动。
行政鉴定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或依法处理行政事务纠纷时,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所属的行政鉴定机构或法律法规专门指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与评判,从而为行政执法或纠纷事件处理、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行政活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其职权,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诉讼活动。
二、医疗过错鉴定需要注意的事项1、复印医疗材料患者必须在场。
当事人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打算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首先要到相关医院复印有关材料。
2、申请鉴定可三选一,单方申请医学会不理。
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共有三种途径,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任选其中的一种:(1)直接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2)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把鉴定申请移交到医学会;(3)由人民法院委托。
3、首次鉴定不满意可申请再次鉴定。
患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三、医疗过错鉴定需遵循的原则1、依法鉴定原则。
在实体上,应据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在程序上,应遵守鉴定人员的资格、抽取、回避等规范。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活动,保证鉴定质量,实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公正,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根据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条本规则所称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以下简称医疗过错鉴定)是司法鉴定⼈(以下简称鉴定⼈),运⽤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医疗纠纷诉讼中医⽅在诊断、抢救、治疗、护理、管理等⾏为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其程度进⾏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结论或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适⽤于重庆市从事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及其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鉴定机构和鉴定⼈独⽴进⾏医疗过错鉴定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涉。
第六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相关鉴定规范和鉴定标准。
第七条医疗过错鉴定实⾏鉴定⼈负责制。
第⼋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委托⽅、当事⼈的监督。
第九条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提供的鉴定材料进⾏医疗过错鉴定。
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由委托⽅负责。
第⼗条医疗过错鉴定实⾏回避、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章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第⼗⼀条医疗过错鉴定由鉴定机构统⼀接受委托。
第⼗⼆条医疗过错鉴定应当由委托⽅提供以下书⾯材料:(⼀)委托⽅出具的综合材料,包括患者基本情况、案情摘要、委托医疗过错鉴定的情况说明等;(⼆)医疗档案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病程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化验单及检验报告、医学影像学检查报告及原⽚(X⽚、CT⽚、MRI⽚等)、特殊检查同意书、⼿术同意书及记录、⿇醉同意书及记录、病理报告(必要时提供⼤体标本、组织蜡块、切⽚)、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6h)补记的病历;(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物品,⾎液、药物以及取出的植⼊物、异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司法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规范性文件。
该指南主要就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范围、原则、方法、程序及存在问题等方面作出规定和说明,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当的医疗行为,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可靠、公正开展。
在范围上,指南涵盖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所涉及的各类医疗活动,包括医疗服务、科研活动、教学活动等。
在原则上,指南强调了司法鉴定的诚实审慎、公正客观、适度谨慎的原则,以及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技术性、专业性要求。
在方法上,指南提出了根据损害程度或责任关系确定鉴定内容、采用综合分析、结合临床、科学研究成果、遵循诊断和治疗指南等方法进行鉴定的要求。
在程序上,指南明确了请求鉴定人、鉴定机构、鉴定组织、鉴定程序等内容。
在存在问题上,指南指出了一些影响司法鉴定工作的不良现象,如鉴定人失职、鉴定机构违规、提供虚假证据
以及不履行司法鉴定义务等,并对这些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区别医疗事故出现后,首先需要鉴定。
鉴定后才能进行后续理赔。
医疗事故鉴定有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
那么,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有什么不同?1.从鉴定的启动次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先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2.从鉴定的委托形式上看,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委托当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只能委托所属省的省级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及层级性。
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各鉴定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从鉴定程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
而司法鉴定是由鉴定机构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4.从证据的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并不在鉴定书上签字,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也不可能出庭承受当事人质询,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明显缺陷。
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答复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医学会组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安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法院指定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医疗责任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医疗责任鉴定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行政鉴定):指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接到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自行鉴定):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法院委托鉴定(司法鉴定):是指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一、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同意协商: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通过协商,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到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手续。
到达医学会后,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证明相互身份的证件等等。
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能够一起到达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提交表明愿意通过医疗事故鉴定、与对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
这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
二、患者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不同意协商: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不愿意与医疗机构协商、或者医疗机构不同意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书面申请是对患者及其家属单方申请的要求,而且对于书面申请的内容也做了相关的规定,不再是简单的表格和意思表示,具体为对鉴定事实的叙述和鉴定结果的请求、理由等等。
在现实医疗纠纷鉴定实践中,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医疗技术问题说不清楚、对于鉴定程序也缺乏了解,往往是带有鉴定的要求就直接来到相关的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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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机构
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据此,分别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且二者的鉴定范围都涉及医学领域,但并未对这二者的适用范围作进一步的区分,由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医疗纠纷双方都有鉴定资格。
医疗事故分为了一级、二级、三级,而针对不同等级的医疗事故,在具体进行过程鉴定的时候,当事人所需要选择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同。
那么在实践中究竟该如何确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机构呢?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如何确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机构
医疗事故鉴定共分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各级的鉴定机构的确定有明确的规定。
1、第一级医疗事故鉴定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盛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如果,对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往往都在鉴定文书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盛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
这就是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与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相同,鉴定机构往往设定在各地省会、直辖市卫生局、或者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被告为:XX省(自治区)医疗事故鉴定书。
3、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
在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中,还规定了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这也就是我国的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了!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
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
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二、何为医疗过错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由此可见,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总是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有两种鉴定,一种是医疗事故鉴定,一种是医疗过错鉴定。
两者的程序不同,适用的情形也不同。
两个鉴定可能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
关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机构如何确定的问题,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比较充分的阐述,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与此同时,小编还帮助大家了解了什么是医疗过错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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