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相关规定汇总
学校工作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到我校工作的各类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条学校劳务派遣用工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学校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第五条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招聘、培训、派遣劳务派遣人员到我校工作。
第七条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时,应确保应聘者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三章劳动合同与薪酬福利第八条学校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应参照我校同类岗位的薪酬福利标准执行。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支付应按月进行,不得拖欠。
第四章工作管理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
第十二条学校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包括考勤、考核、奖惩等。
第十三条学校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劳动合同、调整薪酬福利的依据。
第五章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第十四条学校应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五条学校应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学校应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争议处理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学校、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学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学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劳务派遣用工,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保障学校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学校工作的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与学校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
本办法所指用工单位是指校属非独立法人二级单位或学校机关部门。
第三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坚持“从严控制、总量调控、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的原则;坚持“核准在先、使用在后”的原则;坚持“合法用工、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人事处作为管理学校劳务派遣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内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检查各用工单位规范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代表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委托劳务派遣公司办理我校劳务派遣相关事宜。
第五条用工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岗位设置及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管理和考核等事宜。
第三章岗位设置和人员招录第六条用工单位因工作任务繁重,事业编制内人员不足,可设置一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劳务派遣岗位。
劳务派遣岗位分为管理辅助岗位、专技辅助岗位、科研辅助岗位、特殊工勤岗位四类。
管理辅助岗位:从事管理辅助工作;专技辅助岗位:从事实验技术、档案图情、医技、财务等技术性辅助工作;科研辅助岗位:从事科研项目(课题)组的辅助性工作;特殊工勤岗位:从事特殊工勤服务,适用于极少数不适合使用服务外包方式用工的工勤岗位。
全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数量不超过用工总量的10%o凡学校和用工单位的涉密岗位及具有一定管理权的关键岗位均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后勤、安保、技术支持等服务性、保障性工作一般应采用服务外包方式,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
第七条学校对编外人员的聘用按照“编制总量下按需聘用”的原则,编外人员数量一般不得超过聘用单位编制空余岗位数。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派遣程序及
关于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
国家及地方政府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 制定了一系列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包 括就业补贴、创业扶持、税收减免等。
高校也会针对毕业生就业推出相应的优 惠政策,如提供就业指导、举办校园招
聘会等。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了解并充分利用 这些优惠政策,以提高自己的就业竞争 力。同时,高校和地方政府也应加大对 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
毕业生的知晓率和受益率。
THANKS.
03
报到证遗失后,毕业生应尽快向学校或相关部门申 请补办,以免影响就业手续的办理。
档案的转接
01
毕业生应了解档案转接的具体流程,确保档案能够顺利转接到 工作单位或人才市场。
02
在档案转接过程中,毕业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报到证、
工作证明等。
毕业生应关注档案转接的进度,及时跟进处理相关问题,确保
03
就业协议的构成要素
工作内容
包括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 作量和工作要求等。
劳动报酬
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包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 班和休假等。
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
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商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就业协议的签订流程
双方协商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就工作条件、待遇等进行 协商,达成初步意向。
毕业生在派遣过程中如遇到问题,首先应了解问题的具体情况,并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和资 料。
针对不同的问题,毕业生可以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如遇到用人单位不按协议履行的情况, 毕业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遇到派遣过程中出现纠纷的情况,毕业生可以向当地劳 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
在解决派遣问题的过程中,毕业生应保持冷静,理性对待问题,并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2024版劳务派遣操作流程及管理规定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劳务派遣操作流程及管理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劳务派遣范围与岗位1.1 派遣岗位及职责1.2 派遣员工的工作地点1.3 派遣员工的岗位职责第二条劳务派遣员工的基本要求2.1 派遣员工的资格条件2.2 派遣员工的招聘与选拔2.3 派遣员工的培训与考核第三条劳务派遣期限与费用3.1 派遣期限的确定3.2 派遣费用的计算与支付3.3 派遣期间的保险与福利待遇第四条劳务派遣企业的责任与义务4.1 派遣企业的招聘与选拔职责4.2 派遣企业的培训与管理职责4.3 派遣企业的合同与法律义务第五条接收企业的责任与义务5.1 接收企业的工作安排与指导职责5.2 接收企业的培训与管理职责5.3 接收企业的合同与法律义务第六条派遣员工的权益保障6.1 派遣员工的劳动权益6.2 派遣员工的福利待遇6.3 派遣员工的职业发展与晋升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7.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7.3 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项处理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8.1 争议解决的途径与程序8.2 争议解决的方式与方法8.3 争议解决的费用承担第九条违约责任与赔偿9.1 违约行为与责任9.2 赔偿金额的计算与支付9.3 违约责任的限制与免除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范围与内容10.2 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与期限10.3 违反保密条款的责任与赔偿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与时间11.2 合同的变更条件与程序11.3 合同的终止条件与程序第十二条法律法规的适用12.1 合同的法律法规依据12.2 法律法规的补充与适用12.3 法律法规的更新与通知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与补充协议13.1 合同附件的名称与内容13.2 补充协议的签订与生效13.3 附件与补充协议的解释顺序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传递与保管14.2 合同的修改与替换14.3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剩余物资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劳务派遣范围与岗位1.1 派遣岗位及职责1.2 派遣员工的工作地点派遣员工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
2024年派遣暂行管理规定
2024年派遣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派遣劳务市场秩序,保护派遣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派遣劳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派遣劳务单位、派遣劳务工以及接受派遣劳务的用工单位。
第三条定义1. 派遣劳务单位:依法成立的提供派遣劳务的机构或组织。
2. 派遣劳务工:由派遣劳务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派往用工单位工作并获取报酬的劳动者。
3. 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接受派遣劳务工进行工作的单位。
第二章派遣劳务单位的条件与义务第四条条件派遣劳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法律规定的资质和经营许可。
2. 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派遣劳务管理部门。
3. 定期对派遣劳务工进行培训,提供相关技能和安全保护知识教育。
第五条义务派遣劳务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1. 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合同,明确派遣劳务工作的内容、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
2. 关注派遣劳务工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3. 按时向派遣劳务工支付工资,并保证合法权益的得到保障。
第三章派遣劳务工的权益与义务第六条权益派遣劳务工享有以下权益:1. 与用工单位享有一样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按照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享受休假、加班费、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待遇。
3. 参加职工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
第七条义务派遣劳务工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纪律,完成工作任务。
2. 主动维护用工单位的利益,不损害用工单位的声誉和利益。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派遣劳务单位的规定,不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用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八条责任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务工享有相同的权益和待遇,应保护派遣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义务用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1. 确保派遣劳务工的工资、工时、休假和社会保险等权益得到保障。
2. 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毕业生派遣办法
毕业生派遣办法根据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派遣的相关政策,现对毕业生派遣办法做如下说明。
一、协议就业毕业生派遣办法协议就业毕业生按毕业生就业协议或其他就业证明材料内容办理派遣。
各种情况派遣办法如下:(一)国有单位直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国有单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有人事权的,直接派遣到单位,报到证抬头为单位名称;国有单位无人事权但其上级主管部门有人事权的,派遣到上级主管部门,报到证抬头为上级主管部门名称,报到证备注栏注明具体工作单位。
(二)国有单位实行人事代理的国有单位通过人事代理方式招聘毕业生的,派遣到代理的人才机构,报到证抬头为人事代理机构,报到证备注标注具体工作单位。
(三)非国有单位不接收毕业生档案、户口的毕业生可选择户档回原籍或者办理就业地户档托管。
报到证抬头为原籍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才中心,报到证备注为具体工作单位。
(四)省内就业的毕业生到我省市州所属单位工作的,报到证抬头必须开往市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证备注栏注明具体工作单位,毕业生须到市州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并办理转签手续。
二、特殊群体毕业生派遣办法(一)免费师范毕业生回省就业的,毕业时直接派遣到工作单位;跨省就业5月30日前已办完跨省手续的,毕业时直接派遣到工作单位;跨省就业5月30日前未办完跨省手续的,按照生源省统筹方案派遣; 5月30日仍然待就业的,按照生源省统筹方案派遣。
(二)定向、委培生委培研究生毕业后必须回原委培单位工作,如有特殊情况要求改变就业去向,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于7月中旬由学校报省就业中心审批通过后才能办理改派,打印报到证。
“骨干人才”研究生毕业后,直接派回定向单位或定向地区。
“骨干人才”非在职研究生毕业时,在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接收单位的学生,毕业生凭报到证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转签。
关于毕业生派遣、档案的说明
关于毕业生就业派遣、档案管理和转递的事项说明一、就业派遣1、报到证的作用《报到证》由原来《派遣证》转化而来,是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的凭证,也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始记载和凭证。
(1)《报到证》是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的证明。
毕业生到工作单位就业时,须持《报到证》。
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手续。
(2)当地公安部门凭《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
(3)《报到证》一式两联及蓝联和白联,蓝联由毕业生本人持有、白联装入毕业生本人档案。
(4)《报到证》蓝联由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时交给用人单位,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始记载和凭证,上面的日期是工龄的开始年限,与退休年龄和养老保险交纳年数都有关。
(5)《报到证》是大学毕业生就业的证明。
《报到证》中的姓名须与毕业生身份证中的姓名一致,单位的名称也必须准确。
(对于由学校集中第一批办理报到证的同学,我们会将报到证的基本信息打印出来要大家在6月10-11号核对)2、对于在6月8号之前交了就业协议书(原件两份)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没有就业但在有些可以办理报到证的人才市场做人事代理(如湖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请回原籍就业的同学学校会给大家集中办理报到证;在此之后并在领取毕业证书之前可以办报到证的同学,学校可能会有第二批集中办理,具体时间定在7.10左右。
3、集中办理报到证的同学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已经签了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且单位接收报到证的同学,直接将报到证开到该公司。
这类单位一般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
(2)已经签了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而单位不接收报到证但单位集中办理人事代理,建议将报到证的题头开到该人才市场、备注栏中写该公司的名字(体现在协议书中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公章上);如果没有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章就直接将报到证开到该公司。
(3)已经签了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但单位不接收报到证,同时单位也不负责档案、户口的同学,自己选择人才市场做人事代理或申请回原籍。
202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最新)
202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最新)1. 引言在经济全球化和劳动力市场的快速发展背景下,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雇佣模式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2023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被制定并颁布。
2. 定义和范围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将自己招聘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劳务派遣的单位和个人。
3. 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业,劳务派遣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 具备经营许可证明; - 在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等方面具备一定的能力和经验; - 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制度,包括薪酬福利、职业安全等。
4. 劳务派遣协议的要求劳务派遣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合同,应具备以下要求: - 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 详细说明劳务派遣的工作内容、期限和报酬; - 确定劳务派遣期间的社会保险缴纳责任; - 强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欺压。
5. 劳务派遣期限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双方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续签合同,但不得超过两年的总期限。
劳务派遣双方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合同,但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
6. 劳务派遣的权益保障劳务派遣工作的劳动者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 工资福利:劳务派遣工作的工资不得低于用工单位同岗位的正式员工; - 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 职业安全:劳务派遣单位有责任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安全。
7. 监督和处罚劳力派遣行业将受到监督,未能遵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业务等。
8. 推动行业发展为了促进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 - 加强对劳务派遣行业的引导和规范; - 建立健全劳务派遣行业的信息管理系统; - 鼓励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高员工素质。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二)2024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二)前言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源供给方式,其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创业、提高劳动力灵活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派遣工人合法权益,加强对劳务派遣企业的监督管理,国家劳动部门制定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规以及市场实践,对该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劳务派遣申请与审批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在开展劳务派遣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劳动部门将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批准,发放相应的派遣经营许可证。
二、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指出,劳务派遣企业与被派遣工作人员之间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劳务派遣合同应明确派遣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地点等信息,并要求劳务派遣企业保障被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
被派遣工作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员工同等的待遇和权益。
三、劳务派遣企业的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企业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劳务派遣企业有责任对被派遣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能够胜任工作。
同时,劳务派遣企业还应当承担与用工单位同等的安全生产责任。
在派遣期间,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定期与用工单位沟通,了解被派遣工人的工作情况,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派遣工人的权益保障《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派遣工人的权益保障措施。
首先,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向所有派遣工人提供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
其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派遣工人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其就业能力。
此外,劳务派遣企业还应当建立起合理的薪酬制度,保障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
五、劳务派遣的监管与处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的监管与处罚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劳动部门有权对劳务派遣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有义务配合劳动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
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国家人事局•【公布日期】1981.10.04•【文号】[81]教学字048号•【施行日期】1981.10.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18日)废止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81]教学字048号1981年10月4日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人事局发布)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81]23号文件精神,做好今年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执行计划1.要切实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毕业生分配计划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发的调配计划。
各级计划、调配部门要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地检查。
2.在调配派遣过程中,学校如发现有分配不当的,经商得地方计划、调配部门同意后,可进行调整。
如调整的人数较多,应同上级计划、调配部门商定另下调整计划。
3.入学时工龄满五年的原是国家职工的学生(指在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发工资的),毕业后一般回原单位。
如回原单位用非所学或国家急需的专业,仍按调配计划执行。
现役军人学生,毕业后回原部队,专业不对口的,由部队内部调整。
4.已录取为研究生和按规定回原单位,以及因故(退学、休学、开除、疾病等)减少的毕业生人数,地方计划、调配部门要合理酌减有关单位的分配名额,分配人数多的多减,少的少减,边远地区不减。
减少的专业、人数和原因,由学校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二、思想政治工作5.地方调配部门、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宣传、新闻单位和共青团组织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典型,表彰先进,树立服从国家分配光荣的社会风尚。
6.学校要在毕业分配前,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分配教育。
教育毕业生服从国家分配,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去,立志把自己的青春和才智献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普通高校联系社会的纽带,对促进学院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主动适应社会需要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学院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毕业生是指按国家计划培养、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凡获得毕业资格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在学校的帮助和指导下自主选择单位,用人单位考核择优录用。
第五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领导组统筹协调全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招生就业处是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就业工作原则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办法。
第七条毕业生择业实行平等对待、公平竞争、自觉自愿、诚实信用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八条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
第九条招生就业处对毕业生就业全过程实行管理。
第三章就业工作职责分工第十条招生就业处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根据教育部和山西省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定和部署,制定和修改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布置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2 .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发挥就业创业教研室的作用,开设必修课和选修课,开设就业政策、就业信息、就业技巧等方面的讲座,对就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为毕业生和就业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指导和咨询等。
3 .不断完善就业网站,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发挥就业网的服务功能,加强就业信息传达。
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 (见习规定)
【法规分类号】206004198102【标题】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人事局【颁布日期】1981.10.04【实施日期】1981.10.04【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普通高等教育【文号】(81)教学字048号【题注】【正文】为了贯彻国务院发〔1981〕23号文件精神,做好今年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执行计划1.要切实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毕业生分配计划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发的调配计划。
各级计划、调配部门要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地检查。
2.在调配派遣过程中,学校如发现有分配不当的,经商得地方计划、调配部门同意后,可进行调整。
如调整的人数较多,应同上级计划、调配部门商定另下调整计划。
3.入学时工龄满五年的原是国家职工的学生(指在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发工资的),毕业后一般回原单位。
如回原单位用非所学或国家急需的专业,仍按调配计划执行。
现役军人学生,毕业后回原部队,专业不对口的,由部队内部调整。
4.已录取为研究生和按规定回原单位,以及因故(退学、休学、开除、疾病等)减少的毕业生人数,地方计划、调配部门要合理酌减有关单位的分配名额,分配人数多的多减,少的少减,边远地区不减。
减少的专业、人数和原因,由学校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二、思想政治工作5.地方调配部门、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宣传、新闻单位和共青团组织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典型,表彰先进,树立服从国家分配光荣的社会风尚。
6.学校要在毕业分配前,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分配教育。
教育毕业生服从国家分配,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去,立志把自己的青春和才智献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7.要做好毕业生的鉴定。
鉴定要实事求是,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明确努力方向,并允许本人保留不同意见。
8.要建立健全学生档案。
档案要包括政治与业务两个方面。
对在校学习期间犯有严重错误或发现重大问题的学生,在毕业前要做出结论。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新规定2024年通用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新规定2024年通用甲方(需派遣单位):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派遣人员):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劳务派遣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基本信息与权利义务1.1 甲方为依法注册的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范围的企业,具备为乙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资格。
1.2 乙方为具备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同意接受甲方为其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
二、工作内容与期限2.1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将被派遣至甲方指定的工作岗位从事相关工作。
2.2 劳务派遣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期满后,如有需要,可续签合同。
三、工资与福利3.1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支付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待遇。
3.2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带薪休假、年终奖等。
四、劳动保护与安全责任4.1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条件,确保乙方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4.2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保密条款5.1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5.2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双方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六、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6.2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应按乙方已实际工作的天数支付报酬;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作任务未完成的,乙方应按未完成部分的比例支付报酬。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保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博士生、硕士生、本专科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的就业及相关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应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面向基层的方针,努力满足国家建设需要,使毕业生学以致用、人尽其才。
国家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以及其他需要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完善的服务,使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逐步做到专业化。
第六条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积极满足国防、军工、科研、教学、高新技术等单位,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党政机关和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的用人需求。
其它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优先满足本系统、本行业的需要,同时努力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要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定向培养的本专科毕业生按合同就业。
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应首先满足教育系统的需要。
第七条非定向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其服务范围是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
定向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定向培养合同就业,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自筹经费研究生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八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教育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其他部委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门在教育部的指导下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就业政策、形势与就业工作程序全解
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必须由就业单位所 属省、市、县级人事主管部门在“用人单位上级 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盖章,或具有省或市人事主 管部门盖章的接收函方可列入就业计划(在生源 地就业的毕业生可以不交接收函)。这里所指的 “接收函”可以是有人事权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在协议书上直接盖章;也可以是单位所在城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接收函;或通过政府人事 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为中介所开出的接收函。 毕业生需在6月2日前把接收函送交学校就业指导 中心,否则,其就业方案仍自动生成为“回生源 地未就业”。
(1)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 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2)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开展 毕业教育与就业指导;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相关政策及要求第一条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和《毕业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建功立业,按照《关于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的暂行办法》,对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的毕业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对于授予结业证书的学生,学校可以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其中,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结业生派遣,其户口、档案按毕业生户口、档案管理办法处理;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由当地就业部门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
第四条肄业生不具备毕业生派遣资格,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
其中中途退学且未间断学业的研究生,可降一个学历层次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定向生、委培生毕业时按定向、委培合同(协议)就业。
学校不为其办理就业推荐、签约等相关手续,毕业时派遣到原定向、委培单位。
若因特殊原因,定向生、委培生在校期间与原单位解除关系的,由本人自行办理工作调动手续或自谋职业。
第六条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并已列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本科毕业生,学校不再为其推荐就业,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报考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学位及国家公务员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将报考信息告知用人单位。
因隐瞒上述情况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录取前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须办理解约手续,否则将按就业协议派往签约单位。
第七条台港澳侨的毕业生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毕业生可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无须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后凭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到用人单位报到。
具体办法参见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第八条凡需跨年度调整毕业时间的应届生(延期毕业和提前毕业),应在上报就业建议方案之前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
派遣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派遣用工行为,保障派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派遣用工管理,包括派遣劳动者的招聘、派遣、使用、管理和终止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派遣用工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加强对派遣用工的监督管理,确保派遣用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派遣用工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派遣用工的范围:1. 因业务发展需要,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2. 从事临时性、季节性、临时性工作的人员;3. 用工单位因工作性质或者工作地点的限制,难以直接招聘到人员的岗位;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派遣用工的情形。
第六条派遣用工的条件:1. 拥有合法的劳动年龄和劳动能力;2. 符合岗位要求的技能和知识;3. 无违法违纪记录;4. 无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残疾;5. 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派遣用工的规定。
第三章派遣用工的招聘与派遣第七条派遣用工的招聘:1. 用工单位应根据派遣用工岗位的需求,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条件;2. 通过合法途径发布招聘信息,确保招聘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3. 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进行面试;4. 面试合格后,与应聘者签订《派遣劳动合同》。
第八条派遣用工的派遣:1. 用工单位应与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协议》,明确派遣用工的岗位、数量、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2. 派遣单位应按照协议约定,将符合条件的派遣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3. 用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派遣用工的规定,对派遣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
第四章派遣用工的使用与管理第九条派遣用工的使用:1. 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协议约定,合理安排派遣劳动者的工作,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作业;2. 用工单位应保障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利;3. 用工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派遣暂行管理规定(三篇)
派遣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派遣工作,维护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派遣工作与用工单位的良好协作,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工人以及派遣单位。
第三条派遣工作是指用工单位将自己养成的而受雇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以劳务派遣、劳动间接继续派遣的方式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行为。
第四条派遣工人享有与用工单位直接雇佣的工人同等的劳动权益,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条用工单位不得以派遣工作形式规避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对派遣工人的权益采取歧视性待遇。
第六条派遣单位应当与派遣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双方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第七条派遣单位应当为派遣工人购买社会保险,提供职业培训和其他合理福利待遇,保障派遣工人的权益。
第二章派遣工人的权益第八条派遣工人享有与用工单位直接雇佣的工人同等的待遇,用工单位不得歧视派遣工人,对派遣工人享有的劳动权益和福利待遇应当给予充分保障。
第九条派遣工人享有参加工会的权利,工会应当为派遣工人提供合理服务,并维护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派遣工人享有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的权益,超过两年仍在同一用工单位工作的派遣工人,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派遣工人在工作期间享有与用工单位其他工人一样的工作条件、待遇以及劳动保护等权益,不得受到任何不公平对待。
第十二条派遣单位应当在工资支付、劳动时间、休假、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等方面与派遣工人签订明确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派遣单位的义务第十三条派遣单位应当为派遣工人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第十四条派遣单位应当为派遣工人提供工作培训和技能提升的机会,提高派遣工人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第十五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与派遣工人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联系机制,及时了解派遣工作情况,并向用工单位提供派遣工人的相关情况。
新版2024年劳动协议:派遣性质工作条款详解
新版2024年劳动协议:派遣性质工作条款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1. 派遣性质工作定义与范围1.1 派遣性质工作的定义1.2 派遣性质工作的范围2. 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单位的责任与义务2.1 派遣单位的义务2.2 被派遣单位的义务2.3 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单位的合作关系3. 派遣员工的权益保障3.1 派遣员工的劳动权益3.2 派遣员工的福利待遇3.3 派遣员工的工作条件4. 派遣员工的招聘与选拔4.1 派遣员工的招聘渠道4.2 派遣员工的选拔标准4.3 派遣员工的培训与指导5. 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5.1 派遣员工的工资结构5.2 派遣员工的奖金制度5.3 派遣员工的加班工资6. 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6.1 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6.2 派遣员工的休息休假制度6.3 派遣员工的加班安排7. 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7.1 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7.2 派遣员工的福利待遇7.3 派遣员工的其他福利保障8. 派遣员工的工作绩效与评估8.1 派遣员工的工作绩效考核8.2 派遣员工的晋升与发展8.3 派遣员工的培训与激励9. 派遣员工的合同解除与终止9.1 派遣员工合同的解除条件9.2 派遣员工合同的终止条件9.3 派遣员工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处理事项10. 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单位的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的途径10.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10.3 争议解决的后果11. 派遣员工的责任与义务11.1 派遣员工的职业道德11.2 派遣员工的工作纪律11.3 派遣员工的法律责任12. 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单位的合作发展与改进12.1 合作发展的目标12.2 合作发展的措施12.3 合作发展的监督与评估13. 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单位的保密协议13.1 保密信息的定义13.2 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13.3 违反保密协议的后果14.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4.1 合同的适用法律14.2 争议解决的方式14.3 法院管辖权与仲裁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派遣性质工作定义与范围1.1 派遣性质工作的定义派遣性质工作是指派遣单位根据被派遣单位的需求,向被派遣单位派遣员工,由被派遣单位安排员工在岗位上工作,并由派遣单位支付员工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等费用的一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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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相关规定汇总
一、毕业生生源统计
1.各学院要按时按要求做好毕业生生源统计工作,高职毕业生生源统计以各省市招生办公室签发的《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为依据,确保准确无误,不得缺项、漏报、错报。
2.特殊情况的毕业生需要出具如下证明材料:学籍变动(休学、降级、留校察看等)以及调整专业的毕业生,需要出具学校教务部门证明;由外校转入的毕业生,需要出具山东省教育厅批件和原录取学校的招生录取材料原件、复印件。
3.毕业生生源信息与省市招生办公室录取材料不一致者,以省市招生办公室记录信息为准;如需变更,应出具省市招生办公室证明材料。
4.毕业生生源信息在上报省就业主管部门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二、毕业生推荐就业
毕业生持“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复印件)参加学校就业市场和各省、市就业市场供需见面会,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需使用就业推荐表原件,就业协议须经同级省、市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同意后,方可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就业协议书签订后毕业生原则上不得违约。
三、就业方案的上报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就业的,其就业协议书未经学校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网上审核存档,不能进入就业方案库。
其中:毕业生在省内就业且已在网上签约的,其就业信息由网上自动生成,学校负责审核其存档协议书;
毕业生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约到省外就业的,可由其本人录入就业信息,学校负责审核(主要审核是否符合该省接收毕业生要求),也可由学校使用“录入省外就业协议书”功能,审核后直接录入。
2.毕业生多形式就业且不具备签约派遣条件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1)毕业生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须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含双方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自主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毕业生应征入伍的,须提供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毕业生预征入伍的,须提供《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届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4)毕业生与外省接收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但不办理户口迁移的,按非派遣省外签约对待,须提供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不再填写毕业生灵活方式就业证明);
5)申请出国学习的由毕业学校出具证明,出国工作的由接收单位出具证明;
6)灵活方式就业的,须填写毕业生灵活方式就业证明;
7)暂不就业的,写出暂不就业申请;
毕业生根据本人实际,登录“信息网”的“毕业生管理专区”,进入“灵活就业申请”栏目,将劳动合同信息、灵活就业信息或暂不就业等信息录入“信息网”,由学校校企合作与招生就业处按照纸质就业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加盖部门公章送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各学院在上报就业方案时,要按要求认真审核各项就业证明材料,严格按规定录入信息,不得漏项、缺项,更不准虚报、瞒报。
对伪造就业证明材料的学院,一经查实,将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按照学校毕业生就业质量考核奖惩办法执行。
四、就业派遣与档案转递原则
1.在学校锁定就业方案上报省就业主管部门前上交就业协议书存档成功的毕业生,由学校负责统一办理派遣手续,其《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用人单位,档案转至就业协议书指定的档案转寄地址。
2.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山东省生源毕业生,其《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生源所在市人事局,其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市人事局(其中临沂、泰安要求至区、县级市人事部门);
3.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外省生源毕业生,其《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省(市、自治区)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其档案原则上寄送到省级毕业生主管部门,生源省份就业主管部门对学校有特殊要求的学校会按要求寄送(其中河北、河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省份签发到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4.录取专升本确定就读的毕业生不签发《就业报到证》,其档案转至录取院校。
在学校锁定就业方案前确定专升本不去就读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的毕业生按照前三项情况办理。
5.对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学校暂不派遣,可回家休假治病,一年内治愈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参加就业,并列入该年度就业方案;
毕业生到单位报到上岗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由单位按在职人员病休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毕业生退回学校。
6.未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以毕业生身份联系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事实,如果用人单位仍同意接收,学校可将其列入就业方案,《就业报到证》备注栏内必须注明“结业生”字样;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接收,学校将其就业方案列回生源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主管部门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档案、户籍关系,一并转回生源所在地。
以上就业信息均由网上自动生成。
就业方案在上报省就业主管部门后不再调整。
签发《就业报到证》期间,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签约工作照常进行。
五、毕业生档案查询
1.毕业生在毕业报到三个月内务必查收个人档案。
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到就业协议书上写明的档案转递部门查询个人档案情况;派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到就业报到部门查询档案。
2.次年可登陆学校就业网站进行档案查询
六、《就业报到证》的发放
1.学校就业方案通过审核后,从上级就业主管部门领取学校毕业生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
各学院按照应届就业的毕业生数量(不包括录取专升本就读的毕业生)从学校校企合作与招生就业处领取《就业报到证》,并填写领取记录。
2.各学院要安排专人认真负责《就业报到证》领取、管理与发放,对毕业生领取《就业报到证》要正确引导、严格要求、热情服务。
3.各学院就业办常务副主任有责任认真审核毕业生资格,确定无任何问题后,再将《就业报到证》发放到毕业生手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学校校企合作与招生就业处咨询处理办法,或将《就业报到证》直接送回学校校企合作与招生就业处,再视情况妥善处理。
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扣留、延缓发放《就业报到证》。
4.《就业报到证》发放具体要求:
《就业报到证》分为上下两联,其中上联(蓝色)为《就业报到证》正本,确
保发放给毕业生本人,由毕业生本人持《就业报到证》正本到有关部门报到;下联为白色,为《就业报到证》副本,要求存入毕业生本人档案。
各学院毕业生档案整理人员应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确保《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副本入档正确。
●毕业生亲自领取《就业报到证》正本并填写领取记录,不得代领代签,各学院将领取记录存档。
●毕业生在领取《就业报到证》时务必认真核实各项信息,如果发现姓名、性别、报到单位名称等信息有错误,应马上到学校校企合作与招生就业处申明,以便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在就业方案中确认专升本升学的毕业生,没有《就业报到证》,毕业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所报考学校报到。
6.结业生发给《就业报到证》,但须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结业生”字样,并到省就业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7.毕业生离校后,要严格按照《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规定的时间到相关单位或部门办理报到手续,超过报到时间未及时办理报到手续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向报到部门解释,学校无法更改报到日期。
8.《就业报到证》一旦丢失,要自档案中找到《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副本,及时在地级市(或市以上)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挂失(提供报到证编号)。
个人写出补办申请,由学校出具证明信,尽快持报纸原件、《就业报到证》副本、个人申请和学校证明信及时到省就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丢失补办年限为毕业后两年。
逾期省就业主管部门不予补办。
七、毕业生报到及注意事项
1.毕业生离校后要在《就业报到证》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或就业主管部门报到。
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三个月内不去就业主管部门报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再为其办理报到、改派等相关手续。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或就业主管部门报到造成毕业生就业权益损失的,其责任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2.毕业生报到后因不服从单位安排或因个人提出无理要求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学校不再负责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3.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后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毕业生应详细了解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内容。
八、毕业离校后的相关就业规定
1.离校时《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择业期为二年。
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网上签约手续,由用人单位到同级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毕业时就业类型为灵活就业方式的毕业生于毕业当年12月之前签订劳动合同的,需通过信息网将劳动合同信息予以录入,并将劳动合同复印件交回学校存档。
超过择业期的,就业主管部门不再办理毕业生的就业派遣手续,毕业生的各种关系转入人才市场,通过招聘就业。
2.离校时《就业报到证》已签发到签约就业单位需调整改派(解约回生源地和解约后再签约)的毕业生,须在8月15日以后到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调整改派期截止次年6月底,逾期后按工作调动办理。
3.录取专升本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不再继续学习的,应于12月15日之前将个人不就读申请、录取通知书原件、录取院校(校本部)教务部门出具的没有该生学籍的证明(加盖校本部教务处公章),一并交回学校校企合作与招生就业处,报经学校批准后形成学校正式文件,于12月底前到省级就业主管部门补办派遣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4.毕业离校后需要学校再推荐就业的毕业生,7月6日前到所在学院就业办公室登记,统一上报学校校企合作与招生就业处,以便再推荐就业。
参考文件:
1. 《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发放管理办法》
2. 《学校毕业生档案转递管理办法》
3. 《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