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第三章新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03第三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第三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一、教学目标1、了解导游人员的类别、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的管理办法2、熟悉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及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和年审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3、掌握导游人员的概念和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二、课时分配本章共有4节内容,安排4课时。
三、教学重点1、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区别与联系2、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四、教学难点1、理解导游员计分管理和导游员年审制度2、掌握导游人员的概念和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3、掌握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和导游资格考试的相关规定五、教学内容第一节概述一、导游人员概念与类别(一)导游人员的概念《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述导游人员的概念包含了3层含义。
第一,特定的程序。
第二,特定的委托。
第三,特定的工作。
(二)导游人员的类别对导游人员的分类,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准,以业务范围、归属关系、语言、技术等级作为划分标准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3)必须身体健康。
(4)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2)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取得与管理。
三、导游人员证书(一)导游证的含义导游人员证书简称“导游证”,是持证人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
(二)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三)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4.被吊销导游证的(四)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关系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证书。
导游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导游人员管理制度范文导游人员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导游人员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根据《导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旅行社、导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中的行为,以及在旅游活动中担任导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导游人员包括全职导游人员和兼职导游人员。
全职导游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兼职导游人员是指同时从事其他工作,担任导游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导游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遵守旅行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导游人员应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形象,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
第六条导游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旅游业务知识和导游技能,通过相关考试取得导游证书方可从事导游工作。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规范,不得利用导游工作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导游人员有权享受免费乘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车辆,优先入住旅游住宿设施。
第九条导游人员有权依法拒绝接受非法安排的旅游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导游人员有权要求旅行社、导游服务机构提供培训和提高职业技能的机会。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尊重旅游者的意愿,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导游人员应按照导游合同的约定,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导游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旅游者提供更好的导游服务。
第三章导游人员的行为准则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应穿着整洁、大方,标志醒目的导游服装,佩戴明确的导游证件。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应按照行程安排准时出发,保证旅游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导游人员应保持愉快、良好的工作态度,与旅游者友好沟通。
第十七条导游人员应向旅游者介绍旅游地点的文化、历史、风土人情等相关知识。
第十八条导游人员应向旅游者提供准确、全面的旅游信息,不得散布虚假信息。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旅游者安全乘坐车辆。
导游管理制度条例
导游管理制度条例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导游的工作行为,提高导游服务水平,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导游管理制度。
第二条导游的基本要求1. 导游应具备较强的领导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有效组织和引导旅游团队;2. 导游应具备良好的旅游知识和导游技能,能够为旅游者提供专业的导游服务;3. 导游应具备优秀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表演能力,能够生动有趣地讲解旅游景点的历史和文化;4. 导游应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和服务意识,能够为旅游者提供周到、贴心的服务;第三条导游的权利和义务1. 导游在工作期间享有尊重和尊严,有权拒绝任何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2. 导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的有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从事导游工作;3. 导游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因私人事务影响工作效率;4. 导游应积极配合旅行社和景点管理部门的工作,维护旅游行业的形象和声誉;5. 导游应努力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不断完善自己;第四条导游的招聘与培训1. 旅行社应根据导游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经验进行招聘,确保导游的质量;2. 旅行社应对新招聘的导游进行全面的培训,包括旅游知识、导游技能、服务礼仪等方面;3. 旅行社应定期组织导游进行进修培训,不断提升导游的专业水平和服务品质;第五条导游的岗前准备1. 导游在工作前应了解旅游线路、景点信息和旅游团队的基本情况,做好充分的准备;2. 导游应整理好工作用具和资料,包括导游牌、工作手册、地图等;3. 导游应注意个人形象和仪容仪表,保持整洁、庄重的形象;第六条导游的工作流程1. 导游应按时到达集合地点,与旅游团队会合,并向旅游者介绍自己的身份和工作内容;2. 导游应根据旅游线路和景点的安排,认真解说旅游景点的历史、文化和特色;3. 导游应全程陪同旅游团队,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和顺利完成旅游行程;4. 导游应根据旅游者的需求,提供贴心的服务和周到的帮助;第七条导游的工作纪律1. 导游不得私自接受旅游者的任何礼物或财物,严禁索取小费;2. 导游不得在工作期间违法违规,不得参与旅游者的赌博或其他违法活动;3. 导游应积极配合旅行社和景点管理部门的工作,遵守规范和纪律;4. 导游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喧哗或喧哗;第八条导游的考核和奖惩1. 旅行社应定期对导游进行业绩考核,评价导游的工作表现和服务质量;2. 旅行社应对表现优秀的导游给予奖励和鼓励,激励导游提高工作积极性;3. 旅行社对违规行为的导游应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严肃处理违法行为;第九条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旅行社导游应严格遵守;2.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旅行社,如有任何变更,将提前通知导游并进行调整;3. 本制度所涉及的未尽事宜,由旅行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第一篇: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导游人员的概念《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特征:第一:导游人员是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第二:导游人员的工作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第三:导游人员从事导游工作必须由旅行社委派(1)特定的程序:在我国担任导游工作的人员,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导游证的人员。
(2)特定的委托:导游人员是接受旅行社委派而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
接受旅行社委派是“导游人员”概念的主要特征。
(3)特定的工作:导游人员的工作范围主要是指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
导游人员的类别(1)导游人员按业务范围可划分为海外领队、全程陪同导游员、地方陪同导游员和定点导游员。
(2)导游人员按归属关系可划分为旅行社导游员和社会导游员。
(3)导游人员按导游使用的语言可划分为中文导游员和外语导游员。
(4)导游人员按技术等级可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导游员。
导游人员资格证报考条件导游人员资格证:标志某人具备从事导游职业资格的证书,是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表明持证人具备了从事导游业务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以及符合从事导游业务所需要的其他法定条件的凭证。
1、报考导游人员资格的条件(简答)第一:学历条件,必须是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第二:身体条件,要求必须身体健康第三:能力条件,要求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四:国籍条件,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导游资格考试及导游资格证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有条件的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可以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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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 品 ! 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 旅游者索要小费 "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 ! 不得欺骗 # 胁迫旅游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 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 # 胁迫旅游者消费 " 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 责令改正并 予 以 公 告 ! 处$ 有 % % %元 以 上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违法所得的 !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 私自承揽或者以 进行导游活动的 ! 由旅游行 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 政部门责令 改 正 ! 处$ 有违法 % % %元 以 上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所得的 ! 并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省# 自 治 区# 直辖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 有损害国家利益 和 民 族 尊 严 的 言 行 的! 由 旅 游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情节严重 的!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旅 游 行 政 部 门 吊 销 导 游 证 并予以公告 ’ 对该导游人员 所 在 的 旅 行 社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责 令 停业整顿 "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 的! 由旅游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拒不 改 正 的! 处( % %元 以 下 的 罚款 "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旅游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 ! 暂扣导游证 &至 )个月 ’ 情节严重的 ! 由省 # 自 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导游行业,保障游客权益,提高导游服务质量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在条例实施细则中,针对导游人员的资格认定、责任义务、行为规范、奖惩制度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以下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内容。
第一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提高导游服务水平,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导游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专业技能,为游客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
第二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导游行业的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
导游人员应当具备高尚的品德,以身作则,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导游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通过相应的资格认定程序,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资格认定程序包括考试、培训和实践三个环节,导游人员需要通过这些环节进行专业的学习和实践才能取得资格。
第四条: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丰富的行业知识和相关旅游资源的了解。
导游人员需要了解所在地的历史文化、地理环境、风土人情等,为游客提供全面深入的解说服务。
第五条: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与游客进行良好的交流和互动。
导游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为游客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解答游客提出的问题。
第六条: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危机管理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应对措施。
导游人员需要进行相关的培训,掌握应急处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保障游客安全。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积极宣传国家文化,传播正能量,不得有偏颇的言论和行为。
导游人员应当保护环境,不得破坏旅游景点的卫生和秩序。
第八条:对于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行为,旅游管理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违规行为包括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导游工作、提供虚假导游信息、违反导游行业的操守和职业准则等。
第九条:导游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的培训和考核,对导游人员的业务水平进行评估。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是国家针对旅游行业中导游从业人员进行规范
管理的法律文件。
该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6年5月又进行了修订,在增加了很多新的规定。
首先,本条例规定,旅游行业中的导游人员必须具备优秀的服务意识
和职业素质,要求他们对每位游客要有真诚和热情的对待,以向游客
提供满意的服务。
其次,导游人员应当熟悉当地的地理、历史和文化
等方面的知识,以及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确保能够为游客提供准
确的信息和正确的建议。
此外,本条例还规定:导游人员要掌握道路
安全知识,保证游客及时安全到达目的地;导游人员要遵守旅游行业
的有关规定,不得误导游客,不得串通景区等单位进行商业行为;导
游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游客的行李、财物,并保证其安全。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出台,明确了国家的监管职责,严格规范了
导游从业人员的行为,有效地提高游客的旅游体验,提升旅游行业的
发展水平,有助于打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同时,《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也带来了新的挑战,要求管理者和导游从业人员本着责任心,遵守规
章制度,将本条例的规定付诸实践,把旅游服务做到一流,把旅游行
业发展到更高的水平。
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人员行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导游业务的导游人员。
第三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导游职责,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导游人员资格与注册第四条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三)取得导游资格证;(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
第五条导游人员应当向旅行社或者旅游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取得导游证。
第三章导游人员职责与义务第六条导游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二)遵守旅游合同,按照行程安排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协助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四)保护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五)遵守导游人员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导游形象。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二)按时提交导游证、导游资格证等相关证件;(三)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四)不得强迫或者诱导旅游者消费;(五)不得接受旅游者的小费。
第四章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第八条导游人员实行年度10分制计分制度。
第九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五)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三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案例分析2 案例分析2
北京某旅行社组织兴城二日游,报价198元。李某报名参加。上 北京某旅行社组织兴城二日游,报价198元。李某报名参加。上 车后,李某发现合同列明的“豪华空调车“ 车后,李某发现合同列明的“豪华空调车“变成了京巴(普客), 等到当地后,又发现住宿由标明的“三星双标”变成“ 等到当地后,又发现住宿由标明的“三星双标”变成“二星四人 间” 。旅游时,导游马某说旅行社安排的ABC三个景点不好玩,兴 。旅游时,导游马某说旅行社安排的ABC三个景点不好玩,兴 城刚开发了一个D 城刚开发了一个D景点比较好玩,建议前往。旅游者颇为心动,大 家就都去了。此时导游又说,为纪念D 家就都去了。此时导游又说,为纪念D景点开发,当地推出邮票一 套,价格60元,找她购买只需45元。李某颇为恼火,此行住、玩、 套,价格60元,找她购买只需45元。李某颇为恼火,此行住、玩、 行都不佳,回北京后,便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99元)。 行都不佳,回北京后,便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99元)。 旅行社解释:兴城为刚开发城市,许多配套设施不健全,又因为是 旺季,三星订不到,只能订到二星。而豪华空调车改普客,是交通 公司的原因,应向其索赔。房间80元,我社可退还房间差价40元。” 公司的原因,应向其索赔。房间80元,我社可退还房间差价40元。” 思考: 思考: 1、该社辩解是否有理?并该赔偿哪些费用,是否适用质量保证金? 2、马某有何违规行为,该如何处理? 3、倘若导游不服审议,是否有权提出复议和诉讼? 4、当该导游提起复议时,马某称导游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 接待计划权的权利,行政部门无权处罚。至于私自兜售商品,她认 罚。请问马某辩解是否正确?
案例分析1 案例分析1
在石家庄工作的赵女士报名参加H旅行社组织的桂林6日游, 在石家庄工作的赵女士报名参加H旅行社组织的桂林6日游, 按照合同约定,此次旅游活动为全包价, 按照合同约定,此次旅游活动为全包价,H旅行社委派导 游员张某为该团服务。 游员张某为该团服务。在整个游览过程中张某几乎不做讲 并且在旅游团准备乘船游览阳朔风光时, 解,并且在旅游团准备乘船游览阳朔风光时,游客要求导 游购买集体船票,导游却称:导游只负责陪同, 游购买集体船票,导游却称:导游只负责陪同,并不管买 车票、船票的琐事。赵女士等游客对此次旅游十分不满, 车票、船票的琐事。赵女士等游客对此次旅游十分不满, 此外游客发现张某自始至终没有佩戴导游证, 此外游客发现张某自始至终没有佩戴导游证,对其身份产 生怀疑,遂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后经查实, 生怀疑,遂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后经查实,张某为 无证导游。 无证导游。 思考: 思考: 该案例中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 该案例中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 是否适用质量保证金制度? 是否适用质量保证金制度? 导游人员应如何承担责任? 导游人员应如何承担责任?
3 第三章新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三章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教学目的:通过讲授,使学生了解导游人员工作的重要性,因此对导游人员进行管理是旅游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教学重点:导游人员的义务和导游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
教学难点:正确理解导游人员的管理制度。
教学课时:第一节导游证的发放与管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1、导游人员必须是持有导游证的人员。
2、导游人员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
3、导游人员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依照我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导游资格考试: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所谓“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才可以参加导游资格考试。
2、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3、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所谓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主要是指具有《条例》规定的文化程度和学历证明;同时4、必须身体健康。
导游工作既是一项脑力工作,又是一项繁忙艰苦的体力工作;此外,又由于各地气候条件、生活习俗等不同,给导游人员的生活和工作带来许多的麻烦与不便,如果没有一个健康的身体是很难适应导游工作的。
二、导游证的领取《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可以申请领取导游证的人员又可分为两类: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
2、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人员。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上述两类人员在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后,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三、导游证和领队证《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证可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两种。
导游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导游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导游人员的管理,保障旅游服务质量,提高旅游业发展水平,依法规范导游人员的职业行为,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旅游导游工作的人员,包括全职导游和兼职导游。
第三条导游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并持有国家颁发的导游证书,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所有导游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旅游行业的相关规定和伦理准则,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形象,为旅游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导游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忠诚于旅游行业,以客户满意度为导向,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接受任何形式的回扣、礼品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第六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从事非法经营、诈骗、抢劫、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车或者驾驶无证或无资质的交通工具,不得擅自更改行程路线,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导游人员应当注重自身形象和仪态,穿着整齐、得体,不得穿着不雅、不合适的服装和饰品。
第九条导游人员应当经常学习和更新旅游知识、技能,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完善自己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态度。
第十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守时守约的原则,保证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不得迟到或者早退。
第二章导游服务规范第十一条导游人员应当根据旅游者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提供全面、准确的旅游信息和导览解说,不得有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第十二条导游人员应当以专业、亲切、礼貌的态度对待旅游者,随时为其提供咨询和帮助,解答问题,满足其合理要求。
第十三条导游人员应当组织旅游者按照行程表进行旅游活动,不得私自更改行程路线或者推销购物、参观项目。
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应当秉持公正、客观、中立的原则,不得在导览解说过程中有失偏颇,遵守事实真相,不得散播谣言和不实信息。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旅游者的财物,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积极协助处理,不得搞乱责任归属。
第十六条导游人员应当严禁在任何场合下与旅游者发生恋爱关系,不得借职务之便进行侵犯旅游者权益的行为。
导游员管理制度
导游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导游员的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包括全职导游员、兼职导游员等。
第三条导游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导游员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导游员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提高服务质量,为游客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由导游员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导游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导游员信息档案,对导游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
第七条导游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导游员服务意识培训机制,定期进行培训。
第八条导游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导游员奖惩机制,对表现优秀或者违规的导游员给予相应奖惩。
第九条导游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导游员绩效评定机制,对导游员的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条导游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导游员投诉处理机制,对游客投诉进行及时处理。
第二章导游员招聘与培训第十一条导游员应当具备导游员资格证书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证书。
第十二条导游员应当通过考核选拔,经导游员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导游工作。
第十三条导游员应当定期接受导游员相关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导游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外语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熟练运用导游讲解技巧。
第十五条导游员应当了解相关旅游目的地的文化历史知识,能够为游客提供全面的导游服务。
第十六条导游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面对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果断地处理。
第十七条导游员应当遵守导游员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收受游客礼物,不得接受与导游服务无关的款待。
第十八条导游员应当妥善保管导游工作证件和导游员资格证书,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借。
第十九条导游员应当积极配合旅行社或者旅游经营者的工作安排,服从相关管理安排。
第二十条导游员应当积极亲和,热情周到,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三章导游员考核与评估第二十一条导游员应当定期接受导游员管理部门的考核评估,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服务态度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导游员在考核评估中表现优秀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导游人员的职业行为,提高导游服务质量,加强导游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导游工作的导游人员及其雇主和经营者。
第三条定义导游人员是指在旅游服务中负责指引、解说、服务、保护及销售等工作的专业性服务人员。
导游服务是指导游人员向游客提供的从旅游产品的选择、购买、行程安排、出行指导、景区解说、语言翻译、客户引导、旅游意外变故以下的救援服务等一系列服务的过程。
导游销售是指导游人员推销、介绍旅游产品,引导游客购买旅游产品的行为。
第二章导游人员的基本义务第四条导游服务要求导游人员在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导游服务、旅游市场、旅游安全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合同和约定,提供游客所需的各项服务,向游客提供合理咨询和建议。
第五条导游人员管理导游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遵守旅游合同的约定,按照质量标准提供导游服务。
导游人员通过考试取得导游从业资格后,应当与所在的导游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导游人员言行规范导游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当尽可能的保持专业的形象,不得与旅游产品销售有关。
导游人员应当正派且亲切,不得侮辱、威胁、恐吓游客,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歧义言论。
导游人员不得与未成年游客单独交往,不得与游客建立相互依赖的关系。
第三章导游人员的行业技能第七条导游人员的专业知识导游人员应当熟知旅游景点的背景和历史文化,精通景区介绍、景点解说、历史记录等专业知识。
导游人员应该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职业技能,积极参加各项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导游人员的语言能力导游人员应当熟练掌握中文普通话,能够使用外语为外籍游客提供服务。
导游人员必须确保说话清晰、字正腔圆、熟悉与游客交流的礼仪,不得使用带有威胁、侮辱、挑衅的语言。
第九条导游人员的文化素质导游人员应当具有较高文化素质,涵养高雅、形象良好。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尊敬的客户,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人员的管理,规范导游服务行为,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导游人员应当全面了解和宣传展示本国和所在地区的自然风光、历史文化和社会风情,为旅游者提供有关旅游目的地的全面、准确、及时、优质的旅游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导游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导游人员的资格条件第四条导游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热爱旅游事业,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二)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三)具有从事导游工作必备的语言、交际和组织协调能力;(四)熟练掌握本国语言文字;(五)根据需要,具备熟悉外语和其他方面的专业技能;(六)通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七)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纪违法记录。
第五条导游人员应当接受旅游行业职业素质培训,了解本国和所在地区的自然风光、历史文化和社会风情,并掌握向旅游者提供优质、安全、舒适、便捷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导游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职业道德,谴责重商主义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的公正、公平、和谐的秩序。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向旅游者说明行程安排、费用构成和行程中的注意事项,提醒旅游者加强安全防范,为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和疑惑解答等服务。
第八条导游人员应当维护行业声誉,不得捏造或者歪曲历史、文化事实,不得播放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音像制品,不得在导游过程中进行任何形式的营销。
第九条导游人员应当在旅游过程中,照顾、关心、帮助具有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身体状况的旅游者,营造和谐、互助的旅游氛围。
第十条导游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导游工作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旅行社或其他旅游服务企业以外的各类机构合谋欺诈游客。
新导游管理制度
新导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导游管理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导游服务质量,定制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旅游服务行业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导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热情周到、服务热情,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导游应严格遵守旅游行业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从事损害旅游者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导游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并完善导游管理档案,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六条导游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导游进行绩效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导游进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导游进行惩罚。
第七条本制度由导游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对导游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本制度内容包括导游资质申请、导游服务规范、导游奖惩制度、导游管理档案等。
第九条本制度保留对导游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改进。
第二章导游资质申请第十条申请成为导游的人员需经过导游管理部门的审核,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导游资格证书,通过导游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
(二)具有相关导游服务经验,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
(三)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身体健康,具备驾驶资格。
(五)具备良好的旅游知识和相关行业知识。
第十一条导游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满需要重新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导游可以申请不同类型的导游资质证书,包括城市导游、景区导游、专业导游等。
第十三条导游资质审核通过的人员须在导游管理部门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导游资质证书丢失或损坏,需向导游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三章导游服务规范第十五条导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参与非法活动,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利益。
第十六条导游应热情周到、诚实守信、乐于助人,为旅游者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
第十七条导游应具备良好的导游知识和相关行业知识,提供准确、全面的旅游信息。
第十八条导游应当有礼貌,尊重旅游者的意见和习惯,保持良好的形象。
第十九条导游应当遵守旅游者的安排和要求,配合旅游者的旅游行程安排。
新版导游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服务行为,保障旅游者和导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导游服务的导游人员、旅行社及其导游管理部门。
第三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热情服务,努力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第四条导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制度,提高导游管理水平。
第二章导游人员资格第五条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爱旅游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三)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当于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职称;(四)通过国家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重大疾病史。
第六条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条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导游基础知识;(二)旅游政策法规;(三)导游业务;(四)外语水平;(五)综合素质。
第八条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导游资格证书。
第三章导游服务第九条导游服务内容包括:(一)讲解景区、景点、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等旅游资源;(二)提供旅游咨询、预订、导游、翻译等服务;(三)协助旅游者解决旅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四)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二)尊重旅游者的意愿,不得强迫、欺骗、误导旅游者;(三)遵守旅游行业规范,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四)尊重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歧视、侮辱旅游者;(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旅游者的隐私。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服务规范:(一)按时到达约定地点,不得迟到、早退;(二)遵守导游服务时间,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导游服务时间;(三)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导游服务,不得故意隐瞒或夸大事实;(四)尊重旅游者的个人选择,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购物、娱乐等活动;(五)注意导游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导游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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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教学目的:通过讲授,使学生了解导游人员工作的重要性,因此对导游人员进行管理是旅游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教学重点:导游人员的义务和导游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
教学难点:正确理解导游人员的管理制度。
教学课时:第1节导游证的发放与管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1、导游人员必须是持有导游证的人员。
2、导游人员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
3、导游人员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依照我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导游资格考试: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所谓“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才可以参加导游资格考试。
2、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3、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所谓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主要是指具有《条例》规定的文化程度和学历证明;同时4、必须身体健康。
导游工作既是一项脑力工作,又是一项繁忙艰苦的体力工作;此外,又由于各地气候条件、生活习俗等不同,给导游人员的生活和工作带来许多的麻烦与不便,如果没有一个健康的身体是很难适应导游工作的。
1、导游证的领取《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可以申请领取导游证的人员又可分为两类: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
2、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人员。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上述两类人员在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后,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2、导游证和领队证《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证可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两种。
1、正式导游证,亦即导游证。
它是指通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导游证。
有正式导游证的人员,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可以是某旅行社的正式员工,也可以是聘用人员。
2、临时导游证,是指没有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明书,但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
因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的导游证。
领取临时导游证的条件是:一是具有某种特定语种语言能力;二是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
正式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的区别主要如下:(1)有无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有、无)(2)语言能力(具有特种语言能力)(3)领取导游证的程序不同(个人、旅行社)(4)有效期不同(3年、最长不超过3个月)领队证是导游出境带团的上岗证明,是国家允许导游出境带团的法律许可。
导游证与领队证的联系和区别:(1)导游证是报考领队证的必要前提。
(2)导游证是国内从事导游职业的上岗证明;而领队证是从事跨国导游服务的导游人员。
(3)导游证的领取是获得导游资格证书,并有劳动合同,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的;而领队证的领取,则是领队考试通过后,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发给的。
3、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4、被吊销导游证的4、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区别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区别:1、性质不同前者是表明某人具备导游职业资格,后者表明某人已获准从事导游职业。
2、领取程序不同导游人员资格证是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后,即可向旅游行政部门领取;而导游证则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后,方可向旅游行政部门领取。
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是有期限规定的。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获得导游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
”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延期。
第2节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导游人员的法律义务是指导游人员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
1、导游人员的权利(1)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格要求。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
(2)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根据法规的规定,导游人员有权利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2)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才可以行使这一权利。
(3)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4)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3)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对旅游行政部门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导游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2)对旅游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可以提起诉讼。
(3)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诉讼。
(4)对旅游行政机关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
2、导游人员的义务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职责主要如下:1、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带导游证3、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5、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
6、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一般来说,构成中止导游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在导游活动结束之前,也就是说,必须是在旅游接待计划执行完毕之前。
二是必须是擅自中止。
三是必须是彻底中止。
7、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这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这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这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8、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9、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3、其他有关规定(4)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管理为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5)对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的管理第3节导游人员管理的法律规定1、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定期对导游人员进行等级考核,有助于提高导游人员素质和接待服务水平,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调动导游人员钻研业务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引入竞争机制,为改革全国导游人员管理体制、建立导游人才市场创造条件及各旅行社服务的等级化创造人员条件。
1.导游人员等级考核的划分及适用范围导游人员等级分为两个系列、四个等级。
所谓两个系列是指等级考核分为外语导游员系列和中文导游员系列;而诗歌级别则是指通过考试考核,将导游员划分为特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和初级导游员。
2.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法(1)特级导游员的考核评定,采取以评审考核为主、考试为辅的方式。
(2)高级导游员的考核评定,采取考试、考核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3)中级导游员的考核评定,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4)初级导游员的考核评定,采取考核方式。
3.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组织管理2、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计分管理是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扣分的管理制度。
导游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计分方法实行年度10分制。
当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同胞导游人员所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
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导游人员旅游活动中具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扣分计分办法如下;1、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1)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5)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6)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这行为的(7)欺骗、胁迫旅游这消费的(8)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9)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2.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1)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2)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3)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4)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5)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导游业务的3.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1)向旅游这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2)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3)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4)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5)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4.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1)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2)无故不随团活动的(3)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4)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5.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1)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2)10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3)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4)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5)仪表、着装不整洁的(6)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3、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