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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东政办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8〕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东营市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东营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9日东营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山东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任务分工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效率和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坚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原则。

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

(三)坚持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原则。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05•【字号】东政办发〔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9〕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5日东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工作,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服务部门),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办理具有依申请实施特征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开展政务服务工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务服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利企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部门审批服务工作和下一级政务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管理本级政务服务中心。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应当依法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本市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类型、设定依据、行使层级、受理条件、服务对象、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项目等要素应当相同。

第九条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确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不宜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15〕18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15〕18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15〕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2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依法监管、权责一致、公开高效、社会共治的原则,推进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主体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三、监管内容(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进行监管。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主要对原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管。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东政办字〔2015〕50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东政办字〔2015〕50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东政办字〔2015〕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1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遵循市场导向、鼓励竞争、规范运作的原则,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建立“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和以信用体系、自律建设为重点的监管体制,实现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有序、竞争充分、收费合理、服务高效,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规范范围市直部门、单位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主要措施(一)严格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市直部门、单位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均应纳入《东营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明确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设定依据、实施机构、收费依据标准、办理时限等内容。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纳入清单的事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8•【字号】东政办发[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0〕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政务服务工作,提高行政效能,实行行政审批及便民服务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统一、集中、联合办理,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开便捷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行集中办理、窗口受理、承诺服务、统一收费、程序规范、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

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进驻部门)应当在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安排进驻人员。

第三条中心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涉及的部门单位职责、运行机制、服务内容、法定依据、审批条件、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和办理情况等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职责任务第四条中心的主要职责任务:(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和规定。

(二)负责提报中心进驻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驻人员的安排方案;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协调进驻工作,实施“一站式”服务。

(三)负责制定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中心工作运行机制;会同进驻部门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流程,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

(四)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在中心办理的重大项目进行联审;负责重点项目的代办、推进、跟踪、督办工作;协调进驻窗口之间的工作关系。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东营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东营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东营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2•【字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东营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智慧东营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和计划管理第三章项目采购和建设管理第四章项目验收和资金管理第五章项目绩效和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智慧东营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智慧东营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智慧东营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及市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政府投资、自筹资金和政府融资,以及其他社会公用、公益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智慧东营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智慧东营建设项目,是指运用先进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的各类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项目,包括信息基础设施、云服务平台、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智慧应用、网络和信息安全等信息化项目(不包括办公类硬件设备采购项目)。

第四条智慧东营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库分为备选库、储备库和建设库三类,通过管理系统对项目进行申报、评审、计划、招标、建设、验收、评价等全周期管理。

第五条智慧东营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智慧东营建设项目管理的领导和统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市电子政务和信息资源管理中心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对市级智慧东营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评审、管理推进和全口径备案。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6•【字号】东政办字[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字〔2010〕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市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效能建设,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更好地服务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市政府确定推行以归并行政审批职能为核心的“两集中(部门单位内行政审批事项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事项集中的内设机构整建制向中心集中)、两到位(行政审批事项进驻中心要到位,对窗口人员授权要到位)”改革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坚持“廉洁高效、利企便民”的服务宗旨,改革现行行政审批运行模式,着力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1.集中办理。

中心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办理、统一送达,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次性办结”,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审批事项“两头受理”和“体外循环”问题。

2.规范高效。

科学整合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职能,梳理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严格政务公开,提高审批效能。

3.适时调整。

结合市政府公布的《东营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适时调整中心进驻部门、单位服务窗口审批职能。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调整行政审批职能。

各进驻部门、单位要认真研究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情况,对行政审批职责在单位内设机构中进行调整集中。

根据中心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将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科室整建制进驻中心。

(二)依法授权。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以书面形式对进驻中心科室进行充分授权,授予其对即办件的决策权、承诺件和上报件的牵头协调和督办权、代表本部门单位组织或参与联合审批权等。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29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29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6日东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完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级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级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级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2•【字号】东政办发[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级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政办发〔201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市级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东营市市级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推进电子政务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行政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统一平台、互联互通,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统一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电子政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电子政务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协调。

协调制定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审议确定全市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和工作要点,协调解决电子政务建设中的资源整合共享问题。

政府办公室、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子政务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项目建设管理第五条领导小组组织政府办公室、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单位,根据国家、省电子政务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电子政务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电子政务“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东政办发〔2016〕7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电子政务“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东政办发〔2016〕7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电子政务“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电子政务“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东政办发〔20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电子政务“十三五”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31日东营市电子政务“十三五”发展规划为统筹推进“十三五”期间全市电子政务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与面临形势(一)发展现状。

1.信息基础设施不断完善。

建成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形成了专网和外网相结合的网络体系。

政务专网实现国家、省、市、县连通,接入单位840多家,主要服务于机关办公、政务管理和协调决策。

政务外网覆盖市、县、乡三级,接入单位1000多家,主要满足政府面向社会的管理和服务需要。

市和各县区都建成标准机房,配套了机房环境监测、网络管理、信息安全等设施,采用云计算方式建成政务专网虚拟化平台,不断推进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建设,基础支撑环境进一步优化。

2.电子政务应用逐步深化。

依托政务专网建成了满足市、县、乡三级机关工作需要的区域一体化协同办公平台,构建起“全市门户—单位桌面—科室办公—个人账户”四位一体的网上办公新模式,已在5个县区和140多个市直部门、单位推广使用;建成财政综合业务系统,实现了全市政府投资、债务、资产、农民补贴、集中支付等业务的“大集中”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事管理等系统上线运行,大幅提升了办公效率和行政管理水平。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2年)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2年)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02•【字号】东政办字〔2021〕62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2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2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2日东营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2年)为加快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根据《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2022年)》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0〕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数字中国”战略部署,全面落实“数字山东”“智慧东营”建设要求,坚持“优政、惠民、兴业、强基”发展定位,全面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与城市发展战略深度融合,以大数据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城市大脑”建设为核心,着力打造协同高效的数字政府,培育富有活力的数字经济,建设智慧便民的数字社会,加快经济社会各领域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不断增强城市吸引力、创造力、竞争力,为高水平现代化强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集约共享。

坚持全市“一盘棋”,统筹顶层设计,强化系统布局,集约建设通用基础设施和平台,促进系统集成、平台共用、数据共享、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消除数据孤岛。

——数据驱动,突出特色。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审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审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审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东政办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审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审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批职责第三章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第四章审管联动机制第五章责任监督第六章附则东营市审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合理界定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的运行机制,加强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字〔2018〕83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东政字〔2020〕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东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营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审批与监管分离后,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

第三条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

第四条行政审批部门是指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府工作部门。

监管部门是指审管分离后,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二章审批职责第五条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行政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30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30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1日东营市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为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细化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56号文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主线,以整合环境管理资源、提升环境监管效能、消除环境监管盲区为重点,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科学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大格局,为建设美丽幸福新东营提供生态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和“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的要求,建立市、县、乡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强化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领导责任,按区域派驻监管执法人员,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推进环境监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实现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

二、网格划分网格边界原则为辖区边界,网格之间无盲区和重叠。

(一)一级网格。

以全市辖区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市政府,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市级部门、单位为责任单元。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暂行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暂行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暂行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30•【字号】东政办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暂行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东政办发〔2008〕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暂行制度》、《东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制度》、《东营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检查暂行制度》、《东营市政务公开工作监督评议暂行制度》、《东营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暂行制度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主动公开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栏、公示、听证、旁听,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

第七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行政机关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开通举报电话、设置举报意见箱、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主动接受监督。

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九条各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2014)-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2014)-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2014)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7月15日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东营市人民政府市长申长友2014年7月17日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审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审批,改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垂直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机构编制部门、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核和管理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实行目录化、动态化、透明化、规范化管理,对全市各类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具体工作由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市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对部门单位应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实时监察、预警纠错、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审批项目的合法性审查,规范行政审批裁量权。

第八条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对进驻部门、进驻事项的办理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负责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网络运行系统维护应用、升级改造等工作。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等相关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字〔2014〕64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等相关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字〔2014〕64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等相关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字〔2014〕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市编办牵头组织调整了《东营市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市政府决定,《目录》共保留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项目152项(含子项共计200项)。

为接受社会监督,听取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建议,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公开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发后2个工作日内,由市编办负责将《目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编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目录》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单位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征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

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7号),扎实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切实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

要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强化审批责任,综合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查、抽样检验检测等监管措施,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市编办负责组织和指导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项目公开工作。

因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新增行政审批项目,设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修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有关文件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市编办,由市编办按程序调整。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东政办字〔2019〕34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东政办字〔2019〕34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东政办字〔2019〕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监管水平,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字〔2018〕83号)要求,市政府确定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审批和监管协调会商制度(一)协调会商的内容。

1.研究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合法性、规范性问题,尤其是承接、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对接问题。

2.研究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检查、检验、检测、鉴定、公告、听证论证等工作。

3.研究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并联审批、网上审批、联合勘验、联合验收等工作。

4.研究涉及行政审批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

5.其他需要协调会商的事项。

(二)协调会商的方式。

1.一般事项或涉及部门较少的,可以往来函的方式。

2.复杂事项或涉及部门较多的,可通过召开工作对接会或协调会的方式。

3.其他有利于工作开展的适当方式。

(三)协调会商的组织。

1.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名县级领导干部负责协调会商工作,明确一名熟悉本部门业务的人员担任联络员。

2.在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中,行政审批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商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

3.协调会商会议一般由提出事项的部门、单位召集和主持,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已承接事项的会议组织和议题材料准备工作;其他事项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议题材料准备工作;必要时提请市政府主持召开。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东营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县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有关事宜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东营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县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有关事宜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东营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县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05•【字号】东政办字〔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东营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县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有关事宜的通知东政办字〔2015〕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市县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98号)精神,市编办组织调整了《东营市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和《东营市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以下并称《目录》),编制了《东营市县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以下简称《通用目录》)。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目录》共保留市级行政审批事项368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288项、非行政许可事项80项。

本通知下发后2个工作日内,由市编办负责将《目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编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各有关部门要在《目录》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

二、《通用目录》共纳入县级行政许可事项274项,各县区要根据《通用目录》,结合自身实际,尽快明确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征求市编办意见后,按规定程序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部门和省级规范性文件设定由县级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暂纳入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5年8月中旬前报市编办。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鲁政字〔2014〕187号)和《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7号)规定,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但不得随意整合、拆分或违法取消下放目录中的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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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
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监察
【发文字号】东政办字[2009]62号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23
【实施日期】2009.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东政办字〔2009〕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高效、服务、法治政府,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创新监察方式,推进政务公开,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强化监管为目标,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统一标准、分期实施,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切实适用、适度超前”的原则,依托电子政务平台,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业务系统,形成行政审批中心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建设涵盖行政审批及行政服务(管理)事项办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热线等领域的电子监察业务系统。

三、工作内容
(一)行政审批业务系统。

行政审批业务系统覆盖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部门单位电子政务系统和办事大厅的业务系统,《市级行政审批目录》公布的56个部门单位的426项审批事项全部在其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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