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法概述
第十三章 国际税法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 法律角度 违背了税负公平的税法原则 经济角度 由于国际重复征税造成了税负不公平结果, 使跨国纳税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势必挫伤从 事跨国经济活动的人的积极性,从而阻碍国际间 资金、技术和人员的正当流动、交往。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通常,在所得税法上,纳税人的各项 所得或收益一般可划分为四类:营业所得、 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财产收益。 1、营业所得,在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 条约中经常是指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业、 建筑工程承包业、农林畜牧渔业、水利业、 商业、服务贸易涉及的金融保险等行业的 经济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2、劳务所得,纳税人因对他人提供劳 动服务而获得的报酬。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
2.抵免法。抵免法指居住国按本国 的居民纳税人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 汇总计算其应纳税款,但允许其将境 外所得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在本国 税法规定的限度内从本国应纳税额中 予以扣除。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
(1)根据抵免数额有无限制,又可以 将抵免法分为: ①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 居民纳税人已向来源国政府缴纳的所 得税税额予以全部抵免。 ②限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允许居 民纳税人将其向外国缴纳的所得税税 额进行抵免设置数量上限,即抵免额 不得超过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所应缴 纳的税款额。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二)国籍税收管辖权 国籍税收管辖权,亦称公民税收管辖权, 是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 籍这样的身份隶属关系事实所主张的征税 权。 国籍税收管辖权在所得税方面主要表现形 式是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三、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征 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系来源于本 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国际税法
3)对特定人员的跨国劳务所得的征税 一是对跨国董事所得的课税。董事费是 公司法人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劳务酬金。按 支付者所在地原则确认支付董事费的公司所 在国一方有权对此类跨国所得征税,而不管 纳税人在境内居留的期限长短和其实际劳务 活动地所在。
二是对跨国从事表演活动的艺术家、 运动员所得的征税。各国在税收协定中对 此类人员的跨国所得一般规定可以在该缔 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如系按照缔约国双方 政府的文化交流计划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 府设立的公共基金资助,前往缔约国另一 方从事表演活动取得的收入,一般都规定 缔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
三、国际双重征税
(一)国际双重征税的分类与内涵 国际双重征税现象的产生是各国税收管辖权发 生冲突的结果。这种冲突包括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 的冲突、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以及居民税 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国际双 重征税可分为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视频: 中国称埃塞俄比亚是重要经贸伙伴 /v_show/id_XMTQ1MjU5ODA w.html
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 依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 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 税。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包括免税法、 抵免法、扣除法等等。
国际重叠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 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 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如在公司与股东之间 就同一笔所得各征一次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 税。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有下列区别,重复征 税针对的是同一纳税人,不存在国内重复征税, 重复征税涉及同一税种。重叠征税涉及的不是 同一纳税人,存在国内重叠征税现象,重叠征 税涉及不同税种。
两个范本代表的利益不同,但确定了相同的解 决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规则,即:
对于自然人,当一自然人在某一国有永久性
第十章 国际税法
(二)征税公平原则
1.无差别待遇。
2.避免重复征税。 3.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
四、国际税法发展概况
从国家出现到19世纪末以前,只存在着国内的税收关系,国家征
税权的行使局限于本国的疆界内,并未扩及境外的对象。 19世纪末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由于资本输出和生产国际化,各资 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了所得税制度,对同一笔收入可能居住国和 来源国同时征税,需要国际税法进行协调。但还没有产生国际税 法。
目前,大多数国家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行使的税收管辖
权,可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两大类别
二、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存
在税收居所这样的连结因素行使的征税权力。它是属 人原则在国际税法上的体现。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1.住所标准。
2.居所标准。 3. 居住时间标准。
及国家与跨国纳税人间征纳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 范的总称。
(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主体特殊性,即包括国家,也包括跨国纳税人
客体的跨国性,存在跨国所得而征收的对人税。 法律规范的多样性。除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外,还
包括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各国的涉外所得税法,以及 有关的冲突法。
三、国际税法基本原则
第十章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法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
第四节 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 第五节 国际税收协定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一、国际税收概述
税收是以政治权力为后盾所进行的一种特殊分配,是一国
政府与其政治权力管理范围内的纳税人之间所发生的征纳 关系。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国际税法名词
第一章国际税法的概述1.国际税法学的地位:是指国际税法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位置及其重要性。
2.国际税收:狭义—仅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凭借政治权力对从事跨国活动的纳税人征税时所形成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广义—除了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外,还包括一国对涉外纳税人进行征税而形成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即国际税收除狭义的国际税收外,还应当包括一国的涉外税收。
3.国际税法:是调整在国家与国际社会协调相关税收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国际税法的性质:是指国际税法在区别于其他法律领域的根本属性。
5.国际税法的作用:是指国家税法对于国际税收领域所引起的影响、效果与效用。
6.国际税法的地位:是指国际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国际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任何。
7.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在中外法院著作中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如法的历史渊源,思想理论渊源,文献渊源,效力渊源,成立渊源,法定渊源等等。
8.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国际税法主体,是参与国际税收法律关系,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9.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主题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10.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是指国际税法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整个过程。
11.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国际税收法律关系在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建立,或者说是国际税收权利义务在相关当事人之间的确立。
12.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所发生的变化。
第三章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1.原则: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也可以指人们对某一事物、事物发展的因果关系以及如何进行判断的信念或理念。
2.国际税收主权原则:是国际税收中一国在决定其实行怎样的涉外税收制度以及如何实行这一制度等方面有完全的主导权,不受其他任何国家和组织的干涉。
第九章 国际税法
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危害
(二)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危害 1.严重损害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 2.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原则; 3.公然蔑视和挑战法律的尊严; 4.导致国际资本的不正常流动
二、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常见方式
(一)国际逃税的主要方式 1.匿报应税所得 2.虚拟成本费用的扣除 3.虚报投资额 4.伪造帐册和支付凭证
(二)国籍(公民)税收管辖权 国籍(公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依据纳税人 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籍这样一种身份及亲属关 系事实行使的征税权,亦属于属人性质的税收 管辖权,但是采用的国家很少。
三、属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
(一)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征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来源本国境内的事实 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又称来源地课税原则或领土课 税原则。 1.营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3.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4.财产收益来源地的确定
防止国际逃避税的国际合作新措施
(一)突破现有的双边情报交换制度中对所交换情报 的种类和范围的限制,以及交换方法的限制,扩大所 交换情报的内容和范围,同时采用同时审计或共同审 计等新的情报交换方法等。(二)制定新的反国际逃 避税规则。例如,随着跨国独资电子商务活动的蓬勃 发展,在可预计的将来,各国将会结合电子商务活动 自身的特点,制定专门用于防止电子商务活动领域逃 避税的新规则(三)针对单边和双边反国际逃避税措 施的不足,制定多边性的反国际逃避税规则、建立多 边性的反国际逃避税机制。
第五节 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 了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加强税务行政 方面的合作,按照对等原则经过政府间的谈判 而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目前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有两个: 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 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经 合组织 范本》) 2.联合国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双重 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联合国范本》)。
国际税法概述
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
(一)含义
•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征税 国政府与处于它们各自的税收管辖权之下的纳税 人相互间在跨国征税对象(即跨国所得或跨国财 产价值)上产生的经济权益分配关系,是有关国 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它们各自与纳税人 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统一体。
(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与国内法比较) 1、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2、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3、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个人取得的劳务服务报酬可区分为独立个人劳务 所得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两类,在各国所得税 法上,确认个人劳务所得的来源地标准主要有劳 务履行地、劳务所得的支付地和劳务报酬支付人 居住地等。
(三)投资所得
• 所得税法意义上的投资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各 种间接投资活动所获得的收益,主要包括股息、 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等项所得。
2、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 直接抵免:是用来解决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所谓直接抵免方法,就是居住国对同一居民纳税人在来源 地国缴纳的税额,允许用来直接抵免该居民个人或企业的 总机构所应汇总缴纳居住国的相应税额的方法。
• 间接抵免:是适用于解决跨国母子公司之间股息分配存在 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法。
二、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行为及其法律管制方法
(一)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
• 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在进行交易在交易定价和费用分摊上,人为地故意抬高 或压低交易价格或费用标准,从而使关联企 业某一实体的利润转移到另一个企业的帐上 ,这种现象称为关联企业的操纵转让定价行 为,实现国际避税往往是该行为的主要目的 。
• 意义:不在于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而是为了配合来源地国吸引外资的税收优 惠政策。
第十章国际税法
独立跨国劳务所得征税
对跨国独立劳务所得的征税,国际上普遍采 用的是所谓的〝固定基地原那么〞和〝183天 原那么〞。
非居民取得的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寓居 国一方课税。
例外:①假设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 方境内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 地,或许②非居民征税人在有关会计年度内 在来源地国境内停留累计等于或超越183天, 来源地国仍有权对非居民征税人的独立团体 劳务所得停止征税。
它们的主要作用在于协调各国税收管辖 权之间的抵触、防止国际重复征税和确 立国际税务行政协助关系。
国际税收协议范本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国际税收协议范本有: 经济协作与开展组织的«关于对所得和 财富防止双重征税的协议范本»〔简称« 经合组织范本»〕和结合国的«兴旺国度 与开展中国度关于双重征税的协议范本 »〔简称«结合国范本»〕。
属地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征税对象 与本国领土存在某种地域上的衔接要素 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基于这种管辖权,征税国只是依据课税 对象与本国存在着地域上的联络这一理 想而主张课税,并不思索征税主体的国 际和身份。〔有限征税义务〕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指征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系来 源于本国境内的理想而主张行使的征税 权。
例外: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应由寓 居国征税
1、在一个征税年度内延续或累计停留 不超越183天
2、其报酬的支付人不是另一国的国民
3、其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另一国的常 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担负。
投资所得的征税
投资所得主要包括征税人从事各种直 接性投资活动而取得的股息、红利、 利息、特许权运用费和租金收益。
对非居民投资所得,国际税法上采用 了〝税收分享原那么〞,即规则对投 资所得既可以在受益人的寓居国征税, 也可以在支出来源国一方征税,分享 比例由缔约国双方协商谈判确定。
第九章 国际税法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
1、违反了税负公平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 2、不利于国家的经济利益 3、为国际逃避税敞开了方便之门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
(一)单边措施 (二)双边和多边措施
(一)单边措施
1、扣除法 2、免税法 3、抵免法
1、扣除法
(1)定义 (2)计算
(1)定义
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征 税时,允许居民纳税人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在来源 地国已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就扣除后的余额计算 征收所得税的方法.
(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 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 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 住365天,临时离境的,不扣减天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 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3、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负有纳税义务
(二)客体的特殊性
即国际税收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跨国 所得和跨国财产价值。
(三)内容的特殊性
两个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体现为非对等的强制无偿性 两个征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 建立在对等互惠的基础上
三、国际税法的渊源
(一)国内法渊源——各国涉外税法 (二)国际法渊源 1、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
1、定义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 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 的征税权,亦称居民课税原则。 居民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既不仅要 就来源于或存在于居住国境内的所得和财产承 担纳税义务,而且还要就来源于或存在于居住 国境外的所得和财产向居住国承担纳税义务。
2、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国际税法
第十章国际税法一.国际税法概述(一)国际税收指超越一国国境的税收,即一国对涉外纳税人进行征税而形成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与其他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关系产生的两个条件客观经济基础------企业和个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现象的普遍存在法律条件----19世纪末20世纪初所得税制度和一般财产税制度相继确立(二)国际税法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国家与跨国纳税人间征纳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税收关系的特点:本国居民来源于外国的所得;非本国居民的外国人来自本国的所得甲国的A公司将其专利技术转让给乙国B公司,获技术转让费10万美元.乙国依其本国税法和与甲国的税收协定的规定,征收A公司预提税1万美元,后甲国政府也就该技术转让收益征收A公司1万美元的所得税.1.本案涉及几个国际税收关系?----3个2.本案中的国际税法主体是谁?----甲国. 乙国. A公司3.本案中的国际税法客体是什么?----A公司来源于乙国B公司的10万美元特许权使用费收益.二、国家税收管辖权定义:国家依据主权依法对所辖范围内的人、物及行为征税的权力.分为属人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特点1、是完全独立自主的权力。
2、各国税收管辖权平等。
3、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受国家主权所及范围的限制。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也称“属人税收管辖权”,是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根据是纳税人与本国的属人联系来确定.纳税人(自然人/法人)担负无限纳税义务。
自然人纳税居民的判定国籍标准:美国\墨西哥等少数国家住所标准:最广泛,欧洲国家居所标准(经常居住但非永久居住),也叫财政住所.英国\加拿大居住时间标准:大多数为一年内超过183天其他标准:从事专业性活动、意愿等法人总部所在地标准:法国、日本、中国注册成立地标准:美国、瑞士、荷兰实际管辖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英国和很多英联邦国家混合标准:德国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外资采用总部标准,内资采取成立地标准各国之间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由于各个国家在对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确定上采用不同的标准,所以发生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冲突。
国际税法 -
国际税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课税权主体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征税形成的分配关系并由此形成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分配关系。
税法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证多少税等方面。
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住所标准:住所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当一国采用住所标准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但凡住所设在该国的纳税人均为该国的税法居民。
常设机构标准:常设机构指的是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局部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根据此标准,非居民公司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并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经营所得,来源国即可对这笔所得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法。
财产所得:不动产由不动产的所在国对不动产所得和转让收益征税,而动产的转让收益,除特殊情况,均应由转让者的居住国对其征税。
抵免限额:是指税法抵免的最高限额,即对跨国纳税人在外国已纳税款进行抵免的限度。
抵免法:全称为外国税法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分国限额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每一个非居住国取得的所得,分别计算出各自的抵免限额。
综合限额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不同国家的所得汇总相加,按居住国税率计算出一个统一的抵免限额。
税法饶让抵免,简称税法饶让,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局部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这局部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法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躲避或减小其在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
第六章 国际税法
(二)免税制
免税制:又称豁免法,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 源于或存在于来源国的并已向来源国纳税了的那部 分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 允许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免予征税的制度。 缺点: (1)这种方法未能同时兼顾居住国、来源地国和跨 国纳税人这三方主体的权益; (2)在来源地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的情况下,违 反税负公平原则。 仅有法国、丹麦、澳大利亚、瑞士及拉美一些 国家实行免税制。 一般适用于营业利润、个人劳务所得、不动产 所得和境外财产价值,对投资所得不适用免税制。
3、法人居民身份采注册登记标准和总机构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 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 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 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 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 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有的国家规定为半年,如加拿大、法国、意大利等国家 有的国家规定为一年期限,如中国、日本、韩国、巴西 美国不仅要考虑纳税人当年在在本国居留天数,还
要考虑前几纳税年度在本国居留天数。
自然人居民身份确认案
案情:悉尼一律师被派到新赫布里底群岛(当时为 英法共管地)工作。该律师卖掉他在悉尼的房子同妻 子一起来到该岛后,开始住在旅馆,不久后租住了一 所房子,租期12个月并可续租12个月。另外他和他妻 子还在当地取得了允许居住2年的居住许可证。该律 师在岛上工作20个月后生了一场大病,立即到悉尼医 治,随后又很快返回岛上工作。澳大利亚税务部门要 求该律师就其从该岛上取得工资收入向澳大利亚政府 纳税。
第十章国际税法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有: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关于对所得和财 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经 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的《发达国家与 发展中国家关于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简称《联合国范本》)。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原因
国家间税收管辖权冲突 : 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之间的冲突: 2.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国际重叠征税的概念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 在同一时期内两次或多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国际重叠征税主要表现在股东与公司、母公司 与子公司之间: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分处 于各自境内的股份公司的跨国所得和股份公司 从税后利润中分配给股东的股息征税。这样, 在股东取得的股息中就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 家税收管辖权重叠的现象。
第十章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税收管辖权 第三节 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 第四节 国际逃税与避税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一、国际税法的概念 二、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三、国际税法的渊源
一、国际税法的概念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各种 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 交往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国家的税收 管辖权扩大到具有跨国性质的征税对象 的结果。其基础是跨国所得。
居所标准能在更大程度上反映个人与其实际工 作活动地之间的联系,这是它相对于住所标准 而言显得更为合理的地方。
但这种标准的缺陷在于一个人的经常居住的场 所,往往缺乏某种客观统一的识别标志,容易 引起纳税人与税务当局之间的争议。
第一章 国际税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国际税法的产生 二、当代国际税法的发展趋势 (一)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不断充实和 完善 (二)区域税收协调步伐加快 (三)国际税收竞争行为日益受到重视 (四)跨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税务问题日益受到关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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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税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述
第一节 国际税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税法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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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税法的概念
一、国际税法的定义 (一)国际税收的概念和本质 狭义说和广义说 分配关系论和两重关系论
(二)国际税法的概念 狭义说: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国家间的税收 分配关系 广义说: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国家间的税 收分配关系,而且还包括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 之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 新国际税法说: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税收协 调关系
二、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经济活动中主权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 收征纳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有关国家之间的税 收分配关系。它包括两层含义: ①它反映了一个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征税 权及其征税制度; ②它反映了国家之间税收权益的分配,两 者互为条件,相互依赖。
三、国际税法的渊源 (一)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 (二)国际税收惯例 (三)国内法规范 四、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 (一)税收主权原则 (二)国际合作原则 (三)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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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
(一)含义
•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征税 国政府与处于它们各自的税收管辖权之下的纳税 人相互间在跨国征税对象(即跨国所得或跨国财 产价值)上产生的经济权益分配关系,是有关国 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它们各自与纳税人 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统一体。
(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与国内法比较) 1、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2、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3、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负公平的税法原则。
• 从经济角度看,国际重复征税造成税负不公,阻 碍了国际间资金、技术和人员的正常流动和交往。
四、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一)免税法 (二)抵免法 (三)扣除制 (四)减税制
(一)免税法
1、含义: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 来源地国的已在来源地国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 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在居住国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制度 的情况下,采用免税法解决重复征税有全额免税法和累进 免税法两种不同的计算办法。
• 个人取得的劳务服务报酬可区分为独立个人劳务 所得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两类,在各国所得税 法上,确认个人劳务所得的来源地标准主要有劳 务履行地、劳务所得的支付地和劳务报酬支付人 居住地等。
(三)投资所得
• 所得税法意义上的投资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各 种间接投资活动所获得的收益,主要包括股息、 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等项所得。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 1、住所标准 2、居所标准 3、实际停留天数标准
(二)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
1、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标准 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3、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
二、公民税收管辖权
• 公民税收管辖权,也称国籍税收管辖权或国籍课 税原则,是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 着国籍或公民身份这样的人身隶属联系事实而主 张的征税权。
• 两个国家各自主张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 突。
• 两个国家各自主张的所得来源地(或财产价值 所在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一)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 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二)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 在公民税收管辖权下,公民纳税人对征税国负担 的是无限纳税义务。
三、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亦称来源地课税原则或 领土课税原则,是指征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 所得系来源于该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课税 权。
• 在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承担的是有限的 纳税责任。
• 如何确定所得来源地? (一)营业所得
四、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 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在财产税方面 基于作为征税对象的财产或财产价值存在于本国 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 在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负担的也是 一种有限的纳税义务。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
一、产生的原因
• 一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另一国的来源地税收 管辖权(或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 突。
得和跨国财产价值的普遍存在和不断发展。 2、国际税收关系产生的法律条件——所得税制度
和一般财产税制度的确立。 (二)国际税法的概念 • 国际税法是适用于规范和协调在跨国征税对象
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由国内法和国际法两种法律渊源共同 组成的,既有实体性规范又有程序性制度的综 合性的税收法律体系。
3、免税法的缺陷 • 无法在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上同时兼顾到居
住国、来源地国和跨国纳税人这三方主体的利 益。 • 在来源地国税率水平低于居住国税率水平的情 况下,将造成有境外收入和财产的纳税人税负 轻于仅有境内收入和财产的纳税人的结果,违 反税负公平的原则。
• 投资所得的来源地确定,各国税法上采用的认定 原则主要有权利发生地原则和权利使用地原则两 种。
(四)财产收益
• 财产收益,又称财产转让所得或资本利得,在各 国所得税法上一般是指纳税人因转让其财产(包 括有形和无形财产)的所有权给他人所取得的所 得。
• 关于财产收益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各国所得税 法上通常根据财产性质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所得 来源地识别标准。
第四章 国际税法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第三节 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 第四节 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 第五节 国际税收协定
本章重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类别及其判定标 准;双重征税的种类及其解决;国际 税收协定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一、国际税法的概念
(一)国际税收关系的形成 1、国际税收关系产生的客观经济基础——跨国所
• 全额免税法的计算公式: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的所得额×居住 国所得税率
• 累进免税法的计算公式: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所得总额×居 住国所得税率×(来源于居住国境内的所得额÷来源于居 住国境内外所得总额)
2、免税法的优点 • 能够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 在计算征收管理上较为简便
(二)劳务所得
(三)投资所得
(四)财产收益
(一)营业所得
• 营质的活动所取得的利润和收 益。
• 对大多数种类的营业所得项目,各国通常是依据 营业活动发生地原则来确认其所得来源地。
(二)劳务所得
• 劳务所得一般是指纳税人向他人提供劳动力服务 和专业性技术服务而获得的报酬。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 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主张的对一定范围内的人 或对象进行征税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关系 中的体现。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自然人/法人)
•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 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 征税权。
• 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下,居民纳税人对征税国负担 的是无限纳税义务。
• 亦称国际重叠征税或国际双层征税,是指两个以 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 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三)完整的国际重复征税概念
•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 税人的同一种征税对象或税源,在相同期间内课 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 • 从法律角度看,国际重复征税违背了税收中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