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与法之间的抉择
法与情的冲突与处理
法与情的冲突与处理第一篇:法与情的冲突与处理法与情的冲突与处理法与情的冲突体现在3个方面:1.快速变迁的中国社会的常态化矛盾,法制建设滞后于社会现实;2.从情理社会到法治社会,这是传统与未来的巨大鸿沟;3.严格遵守法律还是顺应社会呼声,这涉及领导干部的角色和思维。
法不容情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等于一纸空文。
法治的最大悲哀并不在于恶法,而在于法的边缘化。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从一种相对模糊的道德观出发来对明确生效的法律规定作出否定性评价的话,我们获得的是个案正义得以平衡的可能,而颠覆的却将是整个法治的秩序。
法本有情♣♣作为法律执行者的领导干部应当善于倾听社会的主流呼声如果法律丧失对社会生活的敏锐观察力以及对社会主流价值的良好吸收力的话,法律的生命必将渐渐枯萎。
中国法制建设的常态化隐患——物理事实与纸面权利的不相匹配规则设计必须要注重可操作性和可实现性否则满纸的权利不过一纸空文在法律的森严坐标中寻找良知的位置从道德母体的隐性渗透到法律条文的直观存在法与情并非悖论,良法之治的逻辑起点在于遵守恶法寻求个案正义与整体正义的有机统一,在法律的弹性内寻求个案正义,在法律的修正中寻求整体正义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中国司法理念的重大转折)在法与情的冲突中实现正义♣个案正义的失衡总是在所难免。
法律的一次失当和沉默是一种无奈,是我们选择法治这种社会生活方式的必要代价。
领导干部应当力戒因为看到法治的这种必要代价♣♣♣♣作为社会管理者的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规定,同时用心体察社会呼声,及时推动法律修订。
从而推动社会真正实现“法我所欲也,情亦我所欲也,二者得兼”的理想状态,走向良法之治的良性循环。
面对法与情的冲突,法律应该也一定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个博弈的均衡解。
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那不是法律的无能,而是法律人的无能,是法治社会的无能。
中国社会长期处于法律的不适当与法律的不遵守之间的二元对立和恶性循环,从而令社会付出重大的代价。
情比法化解纠纷更有效
一辩稿谢谢主席,问候在坐各位。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情比法更能解决纠纷。
开宗明义,定义先行。
所谓情,不论翻阅现代字典亦或古文字典,都可以从中得知,情有道理、常理、情理之意,而今天我们所讨论的用来解决纠纷的情是:存在于公众心灵深处并被普遍接受的情感和情理;而法则是约定俗成的条文或规定,当然也包括国家制定并颁布的法律;所谓纠纷即产生矛盾的双方争执不下的事情;而解决则是处理纠纷使双方从心底主观接受最终结果,所以,解决纠纷并非单纯的平息纠纷。
需要明确的是我们所讨论的纠纷是既可以用情解决也可以用法解决的纠纷,所以我方关于该辩题的判断标准是在情与法都能解决纠纷的前提下,哪一个能更彻底更圆满地解决纠纷。
根据我方的标准我将从以下三点对我方的观点进行论述。
第一,从纠纷的当事人来看,情比法更易被接受。
纠纷不等于犯罪,纠纷更多的是生活中的争执。
虽然法也能解决但是法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较多,甚至超过纠纷本身涉及的利益,而情相对代价更小,而且情的调解更易被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接受。
我方承认法的震慑力与制裁力较强,可也正是因为此点,大部分的纠纷双方在解决时首先想到的不是法而是情。
因为,纠纷绝大部分是一些生活中小事,在双方心里并不至于闹到法的层次,当情的调解无法解决时,我们会拿起法的武器。
第二,从解决纠纷的过程来看,情比法解决纠纷的手段更怀柔更有效我方承认法的客观可我们也不能忽视法的强制性,纠纷不等于犯罪,评判结果也未必能让双方心服口服。
而情在解决纠纷时更灵活,更怀柔。
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双方在主观接受的前提下达成共识,同样都可以解决纠纷,与法相比,少了一丝强制,多了一丝柔和。
情的这种怀柔可以游走于各种各样的纠纷之间,私下协商,第三方调解等等都是情的怀柔性体现,在情理的推动下,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第三,从解决纠纷的结果来看,情比法解决的更圆满更彻底。
法在解决纠纷的时候更多的是在收集客观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相关的条文和规定进行评判。
可解决纠纷并不是简单的平息纠纷。
2015年高考语文 新课标1 全国卷1 作文分析及范文
因父亲总是在高速路上开车时接电话,家人屡劝不改,女大学生小陈迫于无奈,更出于生命安全的考虑,通过微博私信向警方举报了自己的父亲;警方查实后,依法对老陈进行了教育和处罚,并将这起举报发在官方微博上。
此事赢得众多网友点赞,也引发一些质疑,经媒体报道后,激起了更大范围、更多角度的讨论。
对于以上事情,你怎么看?请给小陈、老陈或其他相关方写一封信,表明你的态度,阐述你的看法。
要求综合材料内容及含意,选好角度,确定立意,完成写作任务。
明确收信人,统一以“明华”为写信人,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作文命题从内容上讲,突出“敬畏规则,尊重生命”的热点, 带有鲜明的时代色彩。
选材来源于社会生活,具有非常强劲的导向性作用,目的很明确,就是让学生关注社会、关注生活,是一道好题。
◆立意指导:材料启发人们正确理解情与法。
“情”是指人之常情、生活情理;“法”指法律法规。
考生围绕或关联“情”与“法”,对小陈、老陈或其它相关方的行为表明态度、说出看法,均为符合题意。
角度一:小陈对父亲看似不近人情,实则很温暖。
“举报背后亲情在”、“道是无情却有情”、“理性尽孝”等。
角度二:批评老陈漠视生命不听劝告的行为。
“敬畏法律,珍爱生命”。
角度三:对交警严格执法,我们要点赞。
但是将这起举报发在官方微博上值得商榷,不能侵犯别人的隐私。
既要批评教育,也得尊重隐私,注重人性化地执法。
针对这则材料,考生可以见仁见智。
不论从哪个角度,信写给谁,只要言之成理,论之有据,做到情文并茂,事理交融,就不失为一篇佳作。
书信的格式的规范写法:①标题可以写“给小陈(老陈﹑交警等)的一封信”。
②称呼:顶格,有的还可以加上一定的限定、修饰词,如“尊敬的”等。
③问候语:如写“你好”等。
独立成段,不可直接接下文。
④正文。
这是信的主体,可以分为若干段来书写。
⑤祝颂语。
以最一般的“此致”、“敬礼”为例。
在正文之下另起一行空两格书写。
“敬礼”写在“此致”的下一行,顶格书写。
后应该加上一个惊叹号,以表示祝颂的诚意和强度。
情与法,真的是两难选择吗
情与法,真的是两难选择吗作者:叶坚来源:《浙江人大》2015年第05期近段时间,“南京虐童案”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引发了依法还是依情的社会纷争。
可以说,“打孩子”打出了许多法律问题。
体罚的方式教育孩子可取吗?想必社会大众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
可一旦情况出现,难免听到一些“情有可原”的声音。
长期以来,一些带有历史遗存的社会观念乃至行为模式,无时不在影响我们,比如“清官难断家务事”,“棍棒之下出孝子”。
这些传统的旧思维,就像幽灵一样,让我们蒙蔽双眼、丧失理性,经常漠视或忽视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将体罚未成年人与虐待伤害区别对待,进而“网开一面”。
但是,如果想到未成年人在这些侵害中身心所受到的伤害、摧残,乃至可能伴随一生的性格扭曲和阴影,那么,体罚、虐待未成年人的“情有可原”还能立足吗?更何况,滥情之外,又如何循法?2015年4月19日下午,南京市检察院官方微博“南京检察”发布《关于李征琴故意伤害案的几点不捕理由》指出,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目前无逮捕必要。
这种基于法律和事实的判断值得尊重。
不过,其后列举的犯罪嫌疑人非属故意虐待,不批准逮捕符合各方当事人意愿,似乎又回到了“情有可原”的逻辑。
刑事诉讼法对于逮捕的适用是非常严格的,将“社会危害性”细化规定为5种情形,简单的说要存在逃亡、串供、重罪、自残以及再犯可能等情形。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对逮捕条件掌握过松,导致对一些罪行较轻或者社会危险性很小的犯罪嫌疑人也适用逮捕措施,以致法院经常出现应该判处的刑期短于羁押期限,最终导致“关多久判多久”的尴尬情形。
应该说,在目前舆论一面倒要求“关”李征琴的氛围下,南京检方依法独立判断,作出不批捕的决定,难能可贵。
我们不应忘记,在关注未成年人人权的同时,也必须关注加害人的司法人权,防止舆论绑架司法,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
最终等待李征琴的是法院的审判,她必须为故意伤害的不法行为付出代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篇好判决如何化解“情与法”的冲突?
一篇好判决如何化解“情与法”的冲突?作者:杨凯来源:《民主与法制》2018年第03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曾经播出一起内蒙古某医院妇产科护士涉嫌拐骗儿童犯罪的典型案例,央视主流媒体的案件报道一石激起千层浪,案件中涉及的人性冷暖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冲突迅速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和热议,情理法的冲突在此案处理中再次激荡交锋。
《焦点访谈》的报道当然会促进这起案件的迅速侦查终结、起诉和审判结案,然而,当我们看到终审法律文书的时候,仍然不能解开心中情理法的纠葛。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4)赤刑一终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这样一份典型案例法律文书所蕴含的法理学问题,我们需要从法理学的视域对法律文书中出现的情理法冲突及相关诉讼法理问题进行深刻解读。
罪与非罪?本案被告人梁晓华辩解意见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均是无罪,被告人二审上诉的理由也是无罪。
本案被告人梁晓华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拐骗儿童罪?在社会公众之中也有相当一部分观点认为被告人梁晓华不构成拐骗儿童罪。
那么,本案罪与非罪的判断究竟该如何定性?笔者以为,应当从人性化法理要义和法律人文关怀精神来深度审视和解读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判决理由。
认为本案被告人无罪的理由大多基于张某甲决定做引产手术的主观目的是断绝胎儿生存的行为,这一决定当然也是放弃对婴儿的监护和建立家庭关系的意思表示。
被告人梁晓华的行为不仅没有侵犯到张某甲对婴儿的监护权利和并不存在的家庭关系,其施救行为反而是给予了婴儿存活下来的善举。
一个是试图用医学方法终结自己已经怀孕八个月孩子生命的母亲的原罪,一个是心存善念,蓄意救活可能存活引产婴儿,私自送给自己亲友收养的护士依据刑法入罪。
两罪相较,难免使社会公众产生罪与非罪人性化思辨的疑惑和诘问。
本案被告人梁晓华的行为究竟侵害了什么法益?我们从人性的视角和法理学的视域来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梁晓华作为产科护士,在引产手术后将装有张某甲产下的“死婴”的塑料袋放置产房储藏间,在发现“死婴”有生命体征后对其实施抢救并救活,这种行为确实是一种人性善良的体现,这一善举事实上成就和保护了引产婴儿的生存权利。
情与法的冲突与调适
情与法的冲突与调适作者:曹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7期摘要情在我国传统社会中一直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现代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如何调适两者的冲突迫在眉睫。
文章对情的内涵进行了界定;阐述情与法在法治社会中产生冲突的具体表现;分析情与法冲突的根源,为情与法两者的平衡提出法律对策和建议。
寻求情与法之间冲突的平衡途径,理顺情与法之间的关系,全面推进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
关键词情法冲突调适基金项目:安徽省教育厅质量工程项目:法学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项目编号:2015zjjh025。
作者简介:曹梅,淮南师范学院法学院教师(助教),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9.2602016年4月14日的山东省冠县,于欢母亲苏银霞为维持公司生产而借下100万元高利贷,后因无力偿还而遭到催债者多次监视、辱骂和殴打。
于欢目睹其母受辱,为保护母亲,于欢与催债人发生了冲突,致使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全国上下一片哗然,有人认为于欢应判死刑,有人认为此案判决过重,于欢属于防卫过当,还有人认为于欢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公开宣判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认定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将原审无期徒刑改判5年有期徒刑。
“于欢案”从最开始的普通报道变成无数人的聚焦关注,最后演变成一则轰动全国的社会热点事件,法律和人情之间,孰轻孰重?如何调适法与情存在的冲突?都引起我们深刻的思考。
(一)多视角下情的界定情为何物?《说文解字》中:情,人之阴气有欲者。
情与法的抉择——一张该不该贴的处分?
情与法的抉择——一张该不该贴的处分?【摘要】本文通过教育叙事的手法,讲述了一个关于学生盗刷饭卡面临处罚的故事。
这是一位学校中层管理人员面对一起学生犯错事件而进行的思考和抉择。
从人情与法理等不同角度分析了这一案例,并给出了与众不同的做法,既教育了学生,又保护了学生,更重要的是呵护了年轻老师的教育理想和情怀。
这个抉择留下了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笔者也对此进行了自己的反思,希望能成为更多教育工作者借鉴讨论的问题。
【关键词】处分、诚信、依法治校、教育智慧一、案例过程早上刚到教室,A同学急冲冲地过来和班主任刘老师说:“老师,我饭卡丢了,办了张新卡,结果发现卡里少了大概200块钱,一定是被别人刷了。
”刘老师的第一反应是问他是否确定钱少了这么多?看着他坚定的眼神,便安慰他:“不要急,肯定能找回来”。
其实学生饭卡被盗刷这种事情以前也曾发生,但年轻的班主任还是第一次遇到,于是她一面将情况反馈给年级组长和学生处,一面在班级里询问有没有同学捡到了A同学的饭卡,若是跟他开玩笑请私下里交给班主任,这件事就不去查监控了。
班长说:“肯定不是自己班的人啊!”教室里弥漫着一股义愤填膺的味道。
很快,学生处调出了刷卡记录和超市的监控视频,找到了当时刷卡的画面,并让班主任们通过视频辨认刷卡的学生。
从视频里看到一个瘦瘦的男生开心地买了一箱牛奶,又买了箱泡面,旁边学生也露出惊讶的夸张表情。
令刘老师震惊的是,旁边这些喜笑颜开的学生她认识,那个刷卡购物的学生她也认识,但她还是又看了一遍视频,因为她也不敢相信竟然是自己班的B同学!(说明:B同学的基本情况:平时在班级里表现不错,遵守纪律,言语不多,下课也只在自己座位上做作业,期中考成绩在年级50名左右)学生处的负责老师找B同学谈话,一开始B同学还想竭力掩盖自己的错误,不肯说实话。
后来学生处老师讲了这件事的严重性,他才承认了错误,并让他认真详细地把事情经过和自己内心的斗争过程写在纸上。
学校按照校纪校规和以往的处罚办法,对于这件事的事处理意见是要求B同学向被盗刷卡的A同学道歉并归还钱款,同时将对B同学给予校级警告处分并张贴处分通知。
为了将自己包装成“白富美”, 情与法的抉择
美 容 院 老 板 上 演 真 实 版 ﹃ 私 人 定 制 ﹄
2014 年 3 月份,陈 某因急于扩大生意,要 求 提 取 自 己 的 本 金 100 万元,但是多次催要, 裴某均以各种理由进行 推脱,甚至让自己美容 院的员工冒充运输公司 会计与陈某进行协商。 2014 年 4 月份在多次寻 找裴某未果的情况下, 只好到裴某经营的美容 院里寻找。但是在美容 院里正好遇到了一位上 门讨债的顾客。陈某这 才知道上当受骗的不光 自己一个人。为挽回自 己的损失,陈某只好联 合其他几位被骗的顾客 到滕州市公安局经侦大 队报案。 裴某很快被公安机 关抓获归案,但是看到 眼前这位开着宝马车、 拎着价格不菲的名牌手 包、拿着苹果手机的裴 某,人们怎么也不会将 她与诈骗联系在一起。 据裴某交代,自己出生 在一个普通的家庭,起 初借钱只是为了还上自 己投资失败欠下的债 务,但是每天拆东墙补 西墙的生活,让她处处 得算计着过日子,于是索性狮子大开 口,狠狠地诈骗了陈某一大笔款项, 并且用这笔款为自己购买了高档轿车 等奢侈品,俨然成了一位富商女,每 天进出高档消费场所。并且利用此假 象向身边的人“借钱”。至案发时, 据公安机关统计裴某的诈骗金额已达 到 500 余万元。 目前,裴某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 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孔祥学
为了将自己包装成“白富美”, 在滕州市经营美容院的裴某自导自演 了现实版的“私人订制”,先后以投 资工程、 入股、 开店等的名义骗取他人 财物, 所得钱款全部供自己 “私人定制” 生活挥霍。 至案发时, 累计骗取他人钱 财达 500 余万元。 民警在对裴某的银行 账户进行调查时,发现余额均不足 100 元,所骗财物均被其挥霍一空。 “入股协议书”成为诱饵 据主办此案的经侦 大队副大队长刘真伦介 绍,裴某在滕州市区经 营美容院,由于平时进 店的顾客多为有钱、有 身份的成功女士,爱慕 虚荣的裴某为了展示自 己的实力,拉扰顾客, 不惜借钱为自己购买奢 侈品,但是仅靠店内的 日常营业收入难以满足 自己的高消费开支。 2012 年 3 月份,裴 某找到自己的店内熟 客,谎称自己的父亲正 在竞选某国有运输公司 的经理,由于先期的入 股太少,恐怕竞争有困 难,想让陈某帮忙投资 一下,并许诺月息 2 分,事成之后全部返 还。为了让陈某相信自 己的谎言,裴某专门制 作了一份假的运输公司 入股协议书。看到眼前 加盖运输公司公章和财 务公章的入股协议书, 加之之前也听说过裴某 的父亲在运输公司任副 经理,对于此事陈某深 信不疑。于是陈某先后 通过支付现金、银行转 账等形式,借给裴某 400 余万元。 自导自演“双簧戏” 为了使自己精心设 下的骗局不被揭穿,裴 某采取提前支付利息、 多支付利息等方式,进 一步增加陈某的信任。 同时,裴某为了支付陈某的利息,自 导自演“双簧戏”,不断编造投资经 营店铺、入股、投资旅游大巴等谎言 将自己的魔爪伸向自己的亲戚、同 学,甚至自己的店员。 据受害人张某介绍,自己是裴某 昔日的同学加好友,在裴某的多次邀 请下,才放弃外地的工作回到滕州帮 助 其经营美容院。 2013 年 12 月份, 裴某主动邀请张某一起吃饭时,裴某 打电话给自己的父亲说是已经盘下某
面对情与法的冲突是选择情理还是尊崇理性作文
面对情与法的冲突是选择情理还是尊崇理性作文之前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沈阳的潘先生急于探望生病的孩子却遭遇停车场无车位的状况。
无奈之下他只得将车停于医院正门路旁,并留下字条恳求警察不要贴罚单。
其结果暖和人心:潘先生得到的是来自警队的祝愿而并非罚单。
看到这里,联想起之前发生过的一些事,当面对情与法的冲突时,我们是应该选择情理,还是尊崇理性用法律来解决问题呢,我认为人情和法则的使用,应当视状况而定。
想起发生于前段时间的一些事,某高校学生欲回家探望重病的奶奶向老师请假,老师却拒绝和责备了他,这不免令人感到不解甚至生气。
某明星吸毒,其家属不尽力阻挡马上报警,反倒包庇这位明星的消息,这同样令人咬牙切齿。
这类事情发生的原因,归根结底,是情法不分而任意裁决事务。
“百善孝为先”,学生请假探望长辈正是孝的体现。
在不严重违反校规的状况下,学校本应大力支持和赞扬。
然而现实是学校的老师以“旷课三次须停学”的规矩拒绝了他,未免把条条框框实施得太冰冷;而包庇家人吸毒,则是将所谓的亲情用错了位置。
本因受到严格法律制裁的吸毒人员却逍遥法外,这份“亲情”不仅损害了自己,也损害了别人。
因此,在为人处世上,认清情与法在不同状况下的优先性就显得极为重要。
当怜悯比用法更易解决问题同时也更暖和的时候,我们需要用情之蝴蝶的漂亮感动当事人。
上述事件中的警察大可以狠贴罚单,以占用车道的理由拖车而走,然而他没有。
因为他明白,一位父亲对孩子着急的爱与期望,是守护一个家庭源源不断的力量来源;一位交警对司机善意的通融和祝愿,是美化一个城市蒸蒸而上的精神商标;人与人之间珍贵的理解和关怀,是暖和整个世界的不灭火种。
这位司机因偶遇状况而无奈停车于道旁,并不是有意为之,也不是屡次违纪,在不阻碍正常交通的状况下,何不动用我们珍贵的“人情”让事情简洁化? 执法的目的就是让人知法遵守法律,潘先生的字条很显然表明白他的规则意识。
这时再贴罚单,徒增交通部门的事务不说,更增加了一个家庭的负担,也冷了一颗本愿遵纪守法的心。
法官眼中的公正:平衡法与情的两难抉择
在司法领域,法官扮演着公正的角色。
他们必须依法公正地裁决案件,同时也要处理来自被告和原告双方的情感因素。
然而,在某些时候,法官会陷入一个两难的境地,需要在平衡法律和情感之间做出艰难的抉择。
公正是法官职责的核心要素之一。
法官不得对案件中任何一方有偏见,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根据证据和法律的适用给出判决。
然而,法律并不能面面俱到,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法律可能无法提供明确的指导。
这就需要法官在作出裁决时考虑更多的因素。
情感是人类的基本属性之一,每个人都有感情。
当法官面对一个个案件时,他们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人们的痛苦、欢乐、怨恨和爱意等复杂的情感。
这些情感往往与案件的处理密切相关,尤其在刑事案件或家庭纠纷中更为突出。
法官可能会面临许多问题,如是否回应当事人的情感需求、如何平衡不同情感利益等。
然而,法官在平衡法律与情感时,必须确保公正和合理。
他们不能让个人情感左右判断,也不能因为情感而偏离法律的规定。
法官需要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和先例来解决案件,避免主观情感对裁决的影响。
这要求法官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判断力,以便正确运用法律原则,并有效地平衡法律和情感之间的关系。
在实践中,法官可能面临着各种复杂的情境。
例如,在一起离婚案中,法官必须考虑到夫妻的感情问题,同时也要根据法律规定分配财产和抚养权。
在一个刑事案件中,法官可能会在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是否有悔罪表现,以及其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程度。
在这些情况下,法官需要谨慎地权衡各方利益,保持公正和客观。
尽管法官要求公正,但是绝对的公正是不存在的。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观和主观偏见。
法官也不例外。
然而,法官应该始终努力追求最大程度的公正,避免个人情感成为裁判的决定因素。
法官可以通过参考类似案例、咨询专家意见,以及审慎权衡各种因素来减少主观偏见。
总而言之,作为法官,他们必须面对平衡法律与情感的两难抉择。
在公正的原则下,法官需要仔细权衡各方利益,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
情与法的千古纠结
情与法的千古纠结作者:刘汉广来源:《文学教育》 2017年第22期人们常说,人情大于王法;王法就是最大的人情。
其中,隐含着情与法的矛盾纠结。
这种纠结,由来已久,于今尤烈。
前一段时间,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一经曝光,立即在网络、朋友圈、电视观众中间激起千重浪花,举国舆论一片哗然,大家近乎一致性地力挺“杀人凶手”于欢,一边倒地痛斥案件中的“受害者”,尤其是引发这出悲剧的始作俑者吴学占,更是被千夫所指。
由于全媒体的集体性介入,“民心向背”直接影响到了审判结果,一审判决中于欢因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但是这个判决结论却引起了公众的口诛笔伐,甚至成为不少“阴谋论”的材料;二审宣判则认定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因此依法予以改判,于欢最终获刑五年,这个结果让大多数人感到满意,如释重负,公众舆论从此也就消停。
可见,在汹涌澎湃的人情面前,冰冷理性的法律也要被迫让步。
本来,情是情,法是法,二者不能混淆。
本来,法制社会中,法律地位应该高于人情。
一个人的行为无论多么值得同情,无论其违法动机多么容易被大众理解,无论其所作所为多么符合人情天理,但是,如果他确实犯了法,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最大的公平,就是为了符合所有人,至少是符合大多数人的“人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判决结果并没有得到所有人的广泛认同,并不符合大多数普通民众的“人情”预判。
我们不禁要问,在一个耸人耳目的案件中,如果审判结果总是与人情,总是与人们所普遍接受、认可的道德、价值观念相冲突,那么,我们的法律的公正性究竟体现在哪里呢?程序也许正义,审判结果却无疑是有缺漏的,这样的法律体系至少是不健全的。
回溯历史,我们发现,这种“以情枉法”的现象不胜枚举。
有时候,为人子女者,如果不能在父母受辱时挺身而出,血刃仇敌,甚至会成为终身不能卸却的耻辱包袱。
也就是说,中国人一向就有鼓励违抗法律、血亲报仇的“人情”传统。
情与法之间的抉择
情与法之间的抉择
尹祖光
【期刊名称】《中国工人》
【年(卷),期】2009(000)006
【摘要】妻子误甩飞刀致使丈夫丧命,承受丧子之痛的年迈公婆却没有怨恨儿媳,而是强忍“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巨大悲痛,写信给法官为儿媳求情。
庭审当日,老两口还当庭向法官下跪,跪求法官能对儿媳从轻处理。
这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鲜为人知的故事?在情与法之间,法庭又该如何抉择?
【总页数】3页(P52-54)
【作者】尹祖光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18年寻亲寻出情与法的抉择 [J], 新晨
2.情与法的艰难抉择 [J], Su梓安
3.18年寻亲寻出情与法的抉择 [J], 新晨
4.在情与法中抉择 [J], 流沙;
5.悲情父亲在情与法之间的“生死抉择” [J], 张保平;袁艺;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情与法之间的抉择-观《我不是药神》有感
情与法之间的抉择-观《我不是药神》有感
情与法之间的抉择
-观《我不是药神》有感
一声“勇哥,”唤起的是千千万万条生命。
他不仅仅是程勇,更是千万人来生活下去唯一的希望。
慢粒白血病。
在当时,五万元一瓶的瑞士格列宁是他们生活下去的途径。
可是,许多的家庭根本支付不起这么昂贵的费用。
有的连家都吃没了,没有药吃的人,只有一条路,等死。
说到《我不是药神》这部电影,就不得不提一提程勇这个人。
他起初是为父挣钱治病,而走上“卖假药”这条道路的。
可谁想而知,印度格列宁解救了成千上万的家庭。
五千块钱的格列宁和五万元的格列宁药效一样,但价格却千差万别。
印度格列宁成了人们黑暗中的一丝光明。
但是,它始终没有国家允许,是违禁品。
在中国,卖“假药”就是犯法的,谁都不想犯法,程勇也是如此。
他放弃了继续卖药,把代理权交给了张长林。
张长林,一个多年卖假药的人,害死了许多人,只为挣钱。
在他接手印度格列宁之后,价格提到了两万,被警方查出后,跑了。
在这件事情之后,最受苦的是谁?是那些想要活命的人。
印度格列宁没人卖了,他们重新回到了以前5万元一瓶的生活。
没有钱买药的人依旧等死。
在三年之后,以前和成勇搭档卖药的一个人,因患慢粒白血病,没药,最终忍受不住疼痛,自杀死了。
这让程勇重新做了选择。
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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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的抉择
情理法的抉择——宽容与平和。
5月25日晚23:00,保卫处给我打电话,说我的学生打架被带到保卫处办公室了,让我马上到。
心里直打鼓,因为这毕竟是我做老师以来遇到的第一桩半夜被叫去保卫处的事情。
和学生了解了情况,大体来说是这样的:我的几个学生在北苑小街北苑食府做服务员,而另一方当事人,我们用顾客代言之,在北苑叫了几十号人过生日。
生日宴会上灯红酒绿,觥筹交错,杯杯盏盏,男男女女,你来我往,喝得个不亦乐乎。
然后继续叫酒,我的服务员学生送酒过程中有所争执,顾客不干了,于是就掐起来了。
这时保卫处介入了,把双方当事人叫到了办公室,期间保卫处的人短暂离开过办公室,把双方留在办公室写笔录。
而我的学生就要去找顾客和解,结果顾客借了酒劲,大振“雄风”,掐着我学生的脖子打起来,另外几名学生上前劝架,顾客就推说是我的学生打了他。
同时那另外几名学生看时间比较晚,就回了宿舍。
结果就造成了我的学生在保卫处打了人逃跑的故事。
而这个顾客,从现场看,喝得醉醺醺,头脑不甚清醒。
我的同事问他话,还被他大声呵斥。
在现场陪同学生们做完了笔录,三点多才回到宿舍。
反思整个事件。
双方都有错。
我的学生没有做到冷静解决问题,另外三个学生也不该贸贸然离开保卫处,而“顾客”,我就不加以评价了罢。
留待别人评说。
有些事情,虽然我们会同情,但必须做出表态。
我们做出表态,是因为我们的身份,但我们的同情,则是因为发自本心。
我们必须有这样的过程:坚持立场和本心同情。
如果一件事情既有发自本心的同情,又被冰冷的制度所辖制,我们最好能“权变”一点,虽然这太不容易掌握。
举个例子来说,比如说学生作弊:我们的态度坚决要反对,但是,当学生真的作弊,我们就能站在至高无上的审判台上吗?我不这样认为。
因为,我们也在某种腐败的体系中,做着某些比作弊还无耻的事情。
但当我们抓到学生作弊的时候,就好像我们自己漂白了似的,吵嚷着给学生一个最终的审判,这个时候,究竟谁更可耻?虚假论文,学术腐败,面子工程,谎报数字,这是不是我们的“作弊”?我坚决反对作弊,这算是个原则问题。
面对情理法的冲突,作为一把手该如何抉择
面对情理法的冲突,作为一把手该如何抉择资治通鉴原文三月,敕先赐右卫大将军郑光县及云陽庄并免税役。
中书门下奏,以为:“税役之法,天下皆同。
陛下屡发德音,欲使中外画一,今独免郑光,似稍乖前意。
事虽至细,系体则多。
”敕曰:“朕以郑光元舅之尊贵,欲优异令免征税,初不细思。
况亲戚之间,人所难议,卿等苟非爱我,岂进嘉言!庶事能尽如斯,天下何忧不理!有始有卒,当共守之。
并依所奏。
”翻译三月,唐宣宗下敕令原先赐给右卫大将军郑光县以及云陽的庄园一并免除税役。
为此中书门下上奏,认为:“收取税役的法规,天下都应相同。
您屡次发布德音,希望使中外法令齐整划一,今天唯独先除郑光的税役,似乎与前面的意思稍有悖离。
虽然这是一件很细微的事,但牵涉的问题却很多。
”唐宣宗为此下敕宣称:“朕以为郑光皇帝元舅的尊贵身份,企图给他优异的待遇,免征租税,起初没有细加思考。
况且亲戚之间,正是人们难以议论的,你们如果不是热爱我,岂能向我进如此好的意见!其他一般性事务如果都能这样,天下何忧不能治理!有始有终,君臣应当共同遵守。
按照你们所奏请的去办。
”解析作为一个组织的一把手,总有周围的亲戚朋友想通过特殊待遇来耍耍威风,表达自己的与众不同,他们真的缺那点钱么,也不见得,而本故事唐宣宗的做法给我们做一把手的很多启发。
本案例的开头,唐宣宗肯定是受到太后或者其他人的请托,抹不开面子,只好答应给右卫大将军郑光(也是他的舅舅)免税的待遇,但是这样唐宣宗肯定知道这样做是违背他的意思的,这个时候就有三种处理方式:1. 就按照这样执行如果就按照这个执行下去,那就是皇帝自我打脸,以后别人看着唐宣宗自己违反自己的规定,以后也就没人想遵守唐宣宗的规章制度了。
2. 唐宣宗自己收回唐宣宗自己也可以收回,但是这样做首先是朝令夕改,也对自己的形象不利,更重要的是会得罪了太后和舅舅代表的一帮人,为了这点小事又不太值得。
3. 唐宣宗让下面人驳回这样的情况就是唐宣宗和下属密谋,让下属提出来反对,唐宣宗顺坡下驴,为唐宣宗解套,也没有破坏自己所定的规矩,给朝廷的其他人做了一个榜样。
情与法的较量分手时赠房能否撤销
情与法的较量分手时赠房能否撤销分手时,张明与李玉签了《赠与合同》,张明将恋爱期间两人共同购买的一套按揭房的相应份额赠与李玉。
然而,《赠与合同》笔墨未干,张明就反悔了,先是拒绝办理合同公证,继而拒绝履行过户义务,并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
面对前男友的起诉,李玉予以反驳:房屋赠与是分手补偿,偿还的是情债,咋能撤销?情了房未了,李玉的“情债理论”能否战胜张明的撤销主张?2014年3月,湘中某法院的判决给了这对恋人合理的答案。
分手时,一套房子了却情债2007年5月,湘中某市城南公园的林荫道上,27岁的李玉与大她1岁的张明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了第一次约会。
张明是一家公司的中层领导,是一支“潜力股”,颇得姑娘们青睐,李玉娇小玲珑,面容秀丽,身边也不乏追求者。
然而,正因为都很优秀,他们也就格外挑剔,相了不少亲,却碰不到意中人,直到两人眼光交错,终于撞出爱的火花。
感觉有了,爱情便驶入快车道,从谈情说爱到谈婚论嫁,只经历了半年,两人就开始谋划婚事。
要结婚,先买房,2007年底,李玉和张明经过考察,最后把目标锁定在张明公司附近的馨悦小区。
这是一个新开发的楼盘,小区的环境、房屋的结构,两人都十分喜欢,只是每平方米4200元的价格,让两人咋舌。
楼盘共有三个户型,150平方米的总价60万元以上,120平方米的价位50万元左右,90平方米的也要近40万元。
太大的买不起,太小的不情愿,思来想去,李玉和张明决定购买120平方米的三室两厅。
然而,就是这120平方米的房子,也得按揭购买,10多万元的首付款,张明一个人也掏不起。
“首付款,我们一起出,一人一半,房子也一人一半。
”李玉似乎看出了张明的为难,主动提议。
“好,就这样。
”女友的话正合自己心意,张明爽快地点了头。
4个月后,楼盘开盘之日,张明和李玉每人拿出71000元作为首付款,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预购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
定好了房子,这桩婚事算是八字有了一撇。
可从购房到交房,需要等待,再从新房到洞房,又得装修,这过程没有两年,也得一载,李玉和张明的婚姻之路,会顺风满帆吗?“李玉,我们结婚吧!”2008年5月20日,在订好婚房一个月后,张明向李玉正式求婚。
法与情难以取舍
法与情难以取舍在生活中,我们常常面临一个艰难的抉择,那就是法与情的取舍。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我们应当遵守其规定,但情感往往使我们产生违反法律的冲动。
本文将深入探讨法与情的矛盾,并提出个人的看法。
一、法与情的对立法律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其目的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制定是通过民主程序,经过严谨的推敲和思考而产生的。
法律的约束力应当被每个公民所尊重和遵守。
然而,当情感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我们往往因为个人的欲望和情感而偏离了法律的轨道。
情感是人类的内在感受,它是我们为之所动的力量。
有时候,法律无法满足我们的情感需求,我们会选择违反法律,去追求自己内心的感受。
二、法律的作用与限制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它对于人们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使人们在各个领域中有所依循和约束。
然而,法律也有其局限性。
它无法穷尽所有情况,无法考虑到每个个体的特殊需求。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的规定可能并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情感诉求。
例如,在某些罗列明确有错综复杂关系的案件中,法律的规定可能无法全面考虑个人的感受和情绪。
三、情感的力量与可能的后果情感是人类特有的情绪体验,它可以激发人们的行动和奉献精神。
情感在我们的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使我们收获快乐和幸福。
然而,情感也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和后果。
当我们被情感所左右,忽视了法律和规定,我们可能会违反社会道德和规范,破坏社会秩序。
例如,在某些维权活动中,情感的发酵往往导致不理智的行为,给自身和他人带来了伤害。
四、寻求平衡的方式面对法与情之间的矛盾,我们应该寻求一种平衡的方式。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保障,我们不能随意违反法律规定。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我们也应该对情感给予一定的容忍和理解。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只有了解法律的规定和意义,我们才能更好地遵守和维护法律。
其次,法律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情感的表达和释放。
侯银匠阅读答案
侯银匠阅读答案【篇一:汪曾祺《侯银匠》阅读答案】t>,侯银匠汪曾祺侯银匠店特别处是附带出租花轿。
银匠店出租花轿,不知是什么道理。
侯银匠中年丧妻,身边只有一个女儿侯菊。
在同年的女孩子还只知道抓子儿、踢毽子的时候,她已经把家务全撑了起来。
开门扫地、掸土抹桌、烧茶煮饭、浆洗缝补。
事事都做得很精到。
一家有女百家求,头几年就不断有媒人来给侯菊提亲。
侯银匠千挑万选,看定了开粮行陆家的老三。
侯银匠问菊子的意见。
菊子说“爹作主!”侯银匠拿出一张小照片,让菊子看,菊子噗嗤一声笑了。
“笑什么?”——“这个人我认得!”从菊子的神态上,银匠知道女儿是中意的。
定亲后,陆家不断派媒人来催婚。
三天一催,五天一催。
侯菊有点不耐烦:“总得给人家一点时间准备准备。
”侯银匠顺着女儿的意思,搜罗了点金子打了一对耳坠、一条金链子、一个戒指。
侯菊说:“不是我稀罕金东西。
大嫂子、二嫂子家里陪嫁的金首饰戴不完。
我嫁过去,有个人来客往的,戴两件金的,也显得不过于寒碜。
”侯银匠知道这也是给当爹的做脸,于是加工细做。
心里有点甜,又有点苦。
爹问菊子还要什么,菊子指指花轿,说:“我要这项花轿。
”“这是顶旧花轿,你要它干什么?”“我看了看,骨架都还是好的,我会把它变成一顶新的!.’侯菊动手改装花轿,买了大红缎子、各色丝绒,飞针走线,一天忙到晚。
她又请爹打了两串小银铃,作为飘带的坠脚。
轿子一动,银铃碎响。
轿子完工,很多人都来看。
转过年来,春暖花开,侯菊就坐了这顶手制的花轿出门。
临上轿时.菊子说了声:“爹!您多保重。
”鞭炮一响,老银匠的眼泪就下来了。
花轿没有再抬回来.侯菊把轿子留下了。
大嫂、二嫂家里都有钱。
侯菊有什么呢?她有这项花轿。
全城的花轿,都不如侯菊的花轿鲜亮,接亲的人家都愿意租侯菊的。
这样她每月都有进项。
她把钱放在抽屉里,对丈夫说:“以后你要买书订杂志,要用钱,就从这抽屉里拿。
”陆家一天三顿饭都归侯菊管。
陆家人多,众口难调。
老大爱吃硬饭,老二爱吃烂饭,公公婆婆爱吃焖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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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 , 老年人问题 正日 益凸显, 其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也逐步显现 , 这 其 中, 便 包含 “ 涉 老” 民 事案 件的问题。 老年人 打官司屡见 不 鲜 , 并 有 逐 年上升趋势, 为什么这些本该颐养天年的老年人 仍 要 对 簿 公 堂? 如何关爱老人, 解决“ 涉 老” 问题, 也 引 发了人们的 思 考。
法言法语
胡女士到一家饭馆就餐。 当她向服 务员索要餐费发票时被告知 , 如果不要 发票可以赠送一瓶酸枣汁 , 胡女士选择 了酸枣汁。 事后 , 胡女士认为餐馆以赠 送酸枣汁为诱饵 , “ 诱导我成为一个贪 图小利之人”。 因此 ,她认为饭馆侵犯自 己的名誉权 , 故诉至法院索要名誉损失 费 1 元。 这位胡女士比较较真 , 将不开发票 的饭馆起诉至法院。 我们可以看出她并 不是为了一己私利 , 因为她只要求名誉 损失费 1 元。 即使她胜诉 , 区区 1 元钱 肯定也难以弥补其为此花费的经济、 精 力损失。 然而 , 正如法院所认定的 : “ 饭 店员工并没有强迫胡某选择酸枣汁 , 胡 某不是必须去选择酸枣汁 , 从而成为一 贪图小利之 个贪图小利之人,而且‘ 舒 人’ , 是胡某自己对自身的评价 , 而非社 会对她的评价。” 胡女士因此最终败诉。 锐 尽管胡女士没能胜诉,但其能够 “ 明知不可而为之” 地站出来起诉饭馆 , 这就克服了自我或本集团的利益 , 自觉 去维护公共利益。 这是一种可贵的“ 责 任意识” , 也是一种“ 监督意识” , 更是 将国家主人的责任感、 使命感和权利义 务观融为一体的公民意识。 虽然败诉 , 但是她的真正目的也许已经实现 了。 被 诉饭馆以及其 他 一 些 知 情 的饭馆 , 再次 面 对是 否用饮料换 发票时 , 可能就 得掂 量掂量了。 当然 , 胡女士的 做 法也 存在 并不 完 全 合 适 的地 方 。 首先 , 在方 法上 , 对 于 不 给 发票的 行 为 , 完全 可以向 税 务 机关举 中华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 报 , 根据 《 法 》 : 对 于 不开 具 发票的 单 位和个人 , 由 税 务 机关 责 令限期改 正 ,没 收 非法所 得 ,可以并 处 1 万元以 下 的罚款。 同时,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 如果这 样做 ,就能 避免给 自己和法院 增加 诉 累 ,也 许 能起到更 好的警示作用,并且还可能得到一笔小小的物质奖励。
李 立 新 刘 丽 伟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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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以何为准
编辑同志: 2004 年, 我被 大巴车撞伤,车 主 写下 10 万元 欠条, 至 今未履行 。 在现场交警说大巴车负 主要责任 ,但第二天变 成由 我 坐 的 摩托车负 70% 的责任 。 请 问 , 责 任 如 何 认 定 ? 现 在 可 以 凭 欠 条 起 诉 要 钱 吗? 汪海燕 汪海燕: 道路交通安 全法规 定,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理部门应 根 据交 通 事 故 现场 勘验 、检查 、调 查情况 和有关的 检 验 、 鉴 定 结 论 , 及 时 制 作交 通 事故认定书 ,作 为处 理交 通 事 故 的 证 据 。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为 认 定 责 任的主要证据。 此外,民法通则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 讼时效期 间为 二 年,法律 另 有 规 定的 除外 。 身 体受 到 伤 害 要 求 赔偿 的诉 讼 时 效 期 间为一年。 超 过诉 讼 时 效 期 间,当事 人自 愿履 行 的,不 受诉 讼 时效限制。 因此,除非对方自愿履行欠 款,否则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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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商业零售业禁用“ 惊爆价” 等促销词汇
“ 全场 促 销 ×× 折 起 ” ; “ 清仓大甩卖, 最后一天” ……曾 经 司空见惯 的 商 家 促销噱 头, 今 后将不能 再使 用了。 日前河北省物价局 出台了 《 河 北 省商 业 零售行 业 价格行 为 管 理规定 》, 9 月 20 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 规定 》 明确 了经 营者促销商品 时, 应当准确注明 每件 促销商品 具 体 的 价位或折扣率 , 不得 使 用 ×× 元 起、 ×× 元 至 ×× 元 、 ×× 折起、 ×× 折至 ×× 折等笼统标注; 商品 上 印有建议零售价格 的 商品 , 经 营者 不得以 建议零售价格作 为 标价签使用。
本版邮箱:fzzk817@ 新闻热线电话:2153380 责任编辑:那文江 何山柏 付 丽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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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不 开 发 票 餐 馆 说 ﹃ 不 ﹄
法治关注
情与法之间的抉择
—— —— —涉及老年人民事诉讼透视
□萧 雨
可能还要把房子分给两个哥哥。 最终, 一审法庭判决三个孩子每月每家 分 别 付给原告赡 养费 200 元。 大儿子、 二儿子分别支付原告医疗费 2000 元。 大儿子、 二儿子不服判决, 提出上诉。 两位 老人 对前 来进 行 调解 的 法官 说 : “ 真让我们伤心 啊, 养儿养到老, 就看见我的房了, 哪有孝顺的心啊。” 盾埋下了隐患, 也不利于老年人有效维权。 王老 太 和老 伴 有 3 子 4 女 , 在村里有 3 处 宅 院, 早 年 分 家, 把 3 处宅 院 分给 了 3 个 儿 子, 并 同 时 确 定由 3 个 儿 子 负 责老两口的生养死葬。 老伴去世得早, 年 逾古稀 的 王 老 太 体 弱多病, 希望几个子女能轮流照顾她 , 但是不 曾 想 , 老人 像 皮球一样被推来推去, 为此, 王老太将 7 个子女诉至法院。 法庭上, 几个子女你一言 我 一 语 , 各 有托 词 , 谁 也不 愿 意 把老人 接 回家。 当 最 终 确 定由 7 个子 女 轮 班赡养 老人时, 百善孝为先 大女儿却在接到老母亲后, 就和孩子把老人送进了敬老院。 尽管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 在一定 程 度 上 减轻 了子 女 农村老年人有“ 养儿防老” 的 观念 , 认 为 女儿 出 嫁 后不 的负担, 但老年人赡养案件仍时有发生。 再是家庭成员, 所以分家时将财产均分给儿 子, 在 赡养 上也 法官 说起 另 一起老年人 赡养 案 件 : 年 过 七旬 的 张 老 太 , 只确定儿子的义务, 由此常发生儿子以赡养义 务应该 均 等 为 有 2 子 2 女, 上世纪九十 年 代初 便 主 持 分 家, 把 财 产都 给 了 由推卸自己的赡养责任, 女儿以未获得家产为由 拒绝承担赡 两个儿子, 现一直在两个儿子家轮班居住生 活 。 因 为最近 刚 养义务, 进而导致农村老年人养老困境。 刚生了一场大病, 生活不能自理, 张老太便一 直 由大 儿 子 照 顾起居。 因不满意生病后二儿子对自己不管 不 顾 , 张 老 太遂 黄昏恋隐含的社会问题 将二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履行赡养义务。 在现今的赡养纠纷中, 像张老太 家这样, 为 赡养责任负 在涉老的婚姻案件中, 主要的诉讼类型 是老年人 再 婚 后 担互 相 攀比及 家 庭 成 员 间 情 感纠葛 争执 不休的, 不在少 数 。 又离婚, 而黄昏恋好景不长的原因有多 种 : 选择 再 婚 , 有的 一方面老年人的子女已经组建家庭, 往往更重视 自己子 女 的 老年人是基于养老考虑, 便于有人照顾; 有的老年人是为了 教育和成长, 亲子有余、 敬 老不 足 , 造 成“ 孝 心” 缺 位 。 另 解决居住或子女户口问题。 由于双方结合目 的 性强 , 互 有 私 一方面“ 百善孝为先” 的传统美德缺失 , 不从自身 角度 查找 心、 互相猜忌, 信任度不够, 缺 乏 一定 感 情 基 础 , 加 之 部 分 原因, 大都互相推诿, 只讲父母对自己不 公 , 而婆媳嫌隙则 子女担心财产分割、 继承问题, 对老年人 再 婚 横 加 反 对 , 婚 进一步成为家庭矛盾和老年人诉讼的导火索, 让老年人 赡养 姻基础易破裂, 最终走上法庭的也日渐增多。 问题难以化解。 黄昏恋折射的另一问题便是继子女 对 老人的 赡养 、 继 承 问题。 在该类案件中, 大部分子女不对继 父 或 继 母尽赡养义 务, 继父母被视为外人, 再婚老人的 赡养 有 名无 实 , 而 一 旦 “ 养儿防老” 观念的背后 再婚老人一方去世后, 对方原配偶及其子女将 参与 到 遗 产 分 农村老年人多抱有“ 养儿防 老” 的 观念 , 结 果为家 庭矛 配中, 双方利益冲突进一步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