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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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是由一定条件引起的,其条件就是所谓的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一)主体法律责任需要一定的主体来承担。

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体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并不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就自然人来说,只有到了法定年龄,具有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

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不能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即使其行为造成了对社会的危害,也不能承担法律责任。

对他们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样,依法成立的法人和社会组织,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自成立时开始。

(二)行为有行为才有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

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

因此,这里所说的违法行为是广义的,包括直接侵害行为和间接侵害行为。

直接侵害行为是指直接侵害法定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直接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间接侵害行为是指虽未侵害受害人的法定权利或未直接对受害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但由于行为人未能对直接侵害法定权利者或不履行法定义务者尽到义务,从而导致或促使直接侵害发生的行为。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二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条件。

这是两者关系的特殊情形。

(三)心理状态构成法律责任要件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确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

经济法教程课后答案及案例分析

经济法教程课后答案及案例分析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1. 经济法的特点是什么?●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含哪些?●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相结合的原则●政府行为优位的原则●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3. 什么是经济权利?什么是经济义务?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如何?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经济义务是指法定义务人应当依据经济权利人的要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责任。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互依存。

没有经济权利就不会有经济义务。

经济主体不能只享有经济权利而不承担经济义务,也不能只承担经济义务而不享有经济权利。

4. 试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是指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的当事人。

●客体: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5. 什么是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具有哪些特征?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由经济法规定,在经济主体违反法定经济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综合统一性。

经济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综合。

经济法律责任的综合统一性,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及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多样性所决定的。

●双重处罚性。

双重处罚性体现了经济法律责任的公正性与严格性,对于制裁经济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6. 试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形式。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有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对其行为多导致的损害事实承担责任的原则。

◆经济责任,主要包括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罚款、强制收购、没收财产等。

◆行政责任。

对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可依法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

经济责任的种类及其界定标准

经济责任的种类及其界定标准

经济责任的种类及其界定标准经济责任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个人或组织因违反相关法律、规章或契约而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经济行为,经济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种类。

1.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因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益造成损害,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

比如,合同违约、侵权行为等都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

民事责任的界定标准通常是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程度来进行赔偿计算或协商处理。

2.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因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而受到的处罚和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一般由国家法律和刑事诉讼程序来界定和裁决。

犯罪行为包括各种违法行为,如盗窃、抢劫、贪污等。

刑事责任的界定标准主要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来进行判断。

3.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而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

行政责任是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行政程序进行裁决的,通常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行政责任的界定标准是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来判断。

4. 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因违反合同约定而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

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协议,当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合同责任的界定标准是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情况来判断。

5. 金融责任金融责任是指个人或金融机构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因违反金融规定或规则而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

金融责任通常涉及违规交易、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金融责任的界定标准是根据相关金融法规和金融交易规则来进行裁决和处罚。

以上仅是经济责任的一些常见种类及其界定标准,并不能穷尽所有情况。

根据不同的国家、地区和行业,经济责任的具体种类和界定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论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论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论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过错责任原则是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唯⼀归责原则⼀般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由多元性的归责原则构成的归责原则体系。

该体系是由民事责任的不同归责原则组成并按照⼀定逻辑关系构建的系统结构。

⼀般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由三种归责原则组成: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以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归结根据的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最主要、最普遍的归责原则,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处于主要的、主导的地位。

它可以⼴泛地适⽤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般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特定情况下实⾏过错推定:即在某些特定的民事责任中,为了保护被害⼈,法律推定侵害⼈实施侵害⾏为时主观上具有过错。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在民事责任中,不以⾏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只要⾏为⼈实施民事违法⾏为、存在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在实⾏⽆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为⼈对他⼈造成的损害,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基于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处于次要的、辅助的地位。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不能适⽤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所确定责任的归责原则。

”它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的例外性的归责原则。

其⽬的在于由当事⼈分担损害后果,以实现当事⼈之间的利益平衡。

经济犯罪构成要件上的主观⽅⾯都有故意或过失。

绝⼤多数经济犯罪主观上都有故意,且⼤多具有谋取⾮法经济利益的⽬的,极少数经济犯罪主观上有过失。

经济犯罪主体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是其构成经济犯罪的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之⼀。

若⾏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不可能构成犯罪,也就当然不可能构成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自理纲要(18.7.2)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自理纲要(18.7.2)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第一章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概述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的争论,其焦点关键在于经济犯罪本质特征的表述和经济犯罪外延大小的划分。

经济犯罪的本质特征1、经济犯罪是利用法律所许可的经济自由进行的非法经济活动2、发生在商品的生产、流通、分配和管理四个基本环节,破坏经济秩序3、经济犯罪破坏了正常的经济流转秩序4、违反经济法规,妨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政策性特征较强,属于法定犯经济犯罪:行为人在市场经济运行运行的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法的经济利益,利用法律所许可的经济自由,违反国家经济法规,妨害国家经济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经济犯罪的特征一、经济犯罪的客体特征1、共同客体是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一般是复杂客体首先是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可能侵犯了其他客体。

如果一种行为没有侵犯经济秩序,而只是侵犯了其它客体,那么应当认定构成它罪,而不能构成经济犯罪。

二、紧急犯罪的客观方面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2、多数经济犯罪的构成必须以情节恶劣、数额较大、后果严重以及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三、经济犯罪的主体特征1、既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特定的主体,但一般主体占大多数2、单位犯罪较多四、经济犯罪的主观方面特征经济犯罪在罪过形式上,绝大多数都表现为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

还有一些既可以使故意,也可以过失关于主观故意的证明问题所有无正规厂商的合法委托手续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原料、辅料、半成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劣药者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广告宣传的行为统统推定为“明知或应知”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1、犯罪现场——潜在性2、犯罪特点——行业性、产业链特征明显3、犯罪性质认定——复杂性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分工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力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可能存在公、检交叉管辖的问题(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反之交换)三、剩余的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管辖经侦部门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的原则1、犯罪地管辖2、协商管辖3、指定管辖4、级别管辖5、并案侦查管辖并案侦查的情形1、一人犯数罪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治理经济犯罪的基本对策1、完善与加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和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2、深化体制改革,强化经济管理监督手段3、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4、增强对经济犯罪的防范意识5、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第二章走私犯罪案件侦查走私犯罪违反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限制或者应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关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税款而擅自销售保税物品、特定减免税货物;或者在我国内海、邻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等依照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刑法规定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特点概述经济法责任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相关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规定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特点是多样的,既有其相对的稳定性,也有其灵活性。

本文将简要介绍经济法责任的几个主要特点。

一、经济法责任的稳定性经济法责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法定性经济法责任是由国家法律予以设定和规定的,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无特别规定,依法推定”,这个法定原则,使得经济法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2.适用性经济法责任适用于所有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无论其是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形式,都必须遵守经济法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为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保障。

3.相对稳定的责任形式经济法责任一般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些责任形式在经济活动中相对稳定,并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区分和适用。

二、经济法责任的灵活性除了相对稳定性外,经济法责任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定的灵活性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和程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的需要进行调整和变化。

例如,经济法律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可能会给予不同的处罚措施,使得对不同情况进行个别化的处理成为可能。

2.自主约定的灵活性有些经济法责任可以由当事人通过自主约定进行规定,如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这样的灵活性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更好地适应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三、经济法责任的特点总结综上所述,经济法责任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双重特点。

其稳定性主要表现在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和适用性上,而灵活性则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和当事人自主约定的灵活性上。

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经济法责任的基本特征和运行机制,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若想深入了解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内容和应用细则,可以进一步学习相关经济法法规和法律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正确理解和遵守,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法律界限与界定

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法律界限与界定

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法律界限与界定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是当今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剧,各种形式的经济犯罪和纠纷也随之增多。

因此,对于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法律界限和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在法律上的区别与联系。

一、经济犯罪的法律界限与界定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侵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经济犯罪进行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并且将其分为多个犯罪类型,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金融诈骗等。

经济犯罪的特点是犯罪主体以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给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带来严重影响。

1.1 贪污受贿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贪污受贿是典型的经济犯罪行为,损害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利益,对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冲击。

1.2 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非法侵占、使用或者非法处置公款、公物、国有股权等的行为。

挪用公款侵害了公共财产的利益,破坏了公共财政秩序,对国家经济运行造成了损害。

1.3 金融诈骗金融诈骗是指在金融领域中,以欺骗、谎言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

金融诈骗以虚构事实、掩饰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金融资产,给金融秩序和金融市场带来了严重的破坏。

二、经济纠纷的法律界限与界定经济纠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因合同、交易、权益等问题引发的争议。

经济纠纷的法律界限和界定主要通过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规范,涉及诸多领域,如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纠纷等,并且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展日益完善。

2.1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冲突或合同条款的不明确等原因引发的争议。

合同纠纷是经济纠纷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它通常涉及到各种经济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等。

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

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
对于违法所得的财产, 法院可以予以没收。
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违反经济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个人,法院 可以依法剥夺其政治权
利。
03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总结词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根据的 原则。
详细描述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 责任。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即行为人明知 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利益而仍然实施,或者应当预见自己 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利益而未能预见。
在经济法中,紧急避险可以作为免除或减轻行为人法律责任的事由之一 。
紧急避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包括避险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否 则可能构成违法阻却事由的滥用。
05
经济法法律责任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总结词
公司因虚假宣传被处罚
详细描述
某公司通过虚假广告宣传其产品,误导消费者购买。经调查核实后,监管部门 对公司进行了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虚假宣传行为。
按照责任承担方式划分
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涉及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刑事责任则涉及刑罚处罚。
02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因违反经济法规定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
损失。
停止侵害
对于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责 任方应立即停止侵害,防止损 失扩大。
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
汇报人: 2023-12-31
目录
• 经济法法律责任概述 •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减免事由 • 经济法法律责任案例分析

谈谈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原则

谈谈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原则

谈谈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原则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刑法》规定的经济犯罪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依法进行侦查的一项专门工作。

它是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安工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建设社会现代化保驾护航的重要工作之一。

在我国,经济犯罪活动出现较迟,在改革开放前发展缓慢,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年来,发展迅猛,严重破坏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由于经济犯罪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即无论是犯罪活动的方式、方法,犯罪主体构成上,还是犯罪后果的表现形式上,都对经济犯罪侦查机制与运行等等方面提出了有别于一般刑事案件,或者说传统侦查方法的诉讼要求。

为此,本文作者认为有必要对经济犯罪侦查的原则作一些探讨。

一、主动进攻的原则。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一定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开展工作。

要积极开展经侦基础业务建设,努力提高获取经济犯罪情报线索的能力和线索的质量。

对已注册公司企业的背景要进行调查,已发现各种违法经济犯罪活动,并积极开展侦查,保持主动进攻的态势,强化打击措施,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同时,认真研究经济犯罪活动的规律性和特点,及时掌握情况,对不同时期突出的经济犯罪类型,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斗争。

二、依法办案的原则。

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把公正严格执法作为立身之本。

既要严格执行实体法,又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经侦案件,准确定性是关键,所以尤其要注意掌握政策与法律,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去惩治罪犯,保护人民;无论在办案的任何环节,采取任何侦查措施,都要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文书规范,处理适当。

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插手经济纠纷,要坚持原则,排除干扰,不徇私情,禁止办人情案、关系案,不搞任何形式的降格处理或以罚代刑。

一定要坚持先立案,后侦查,尚未立案之前,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

法律专业自考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法律专业自考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法律专业自考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参考一、法理学1.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2.法理学的价值3.论法的价值4.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和效益的关系5.社会主义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6.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7.论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意识9.新时期法和道德的相互关系10.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11.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2.论“司法独立”13.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4.论法治15.论法的继承性16.论法的科学性17.论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二、宪法学1.对宪法规范特征的研究2.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征3.违宪问题研究4.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5.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6.论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7.宪政比较研究8.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9.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10.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立法三、行政法学1.行政合同性质论2.论行政许可制度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3.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4.论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5.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实践6.论健全干部竞争机制7.行政立法技术探讨8.论行政责任9.试论公务时限10.试论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界限11.论行政不作为违法12.行政法性质探讨13.行政法律关系之特性与构成14.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之关系15.国家公务员法律身份的探讨16.行政行为分类之研究17.行政违法论18.行政法律责任认定四、行政诉讼法学1.行政诉讼中的集团诉讼初探2.试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3.试论行政责任中的公务豁免原则4.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诉讼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5.论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6.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认定7.行政诉讼范围确定8.论行政赔偿程序五、中国法律史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2.唐代法律制度借鉴3.试论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借鉴4.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及意义5.简论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与特点6.国民党政府法律(包括台湾现行法)述评7.革命根据地法律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8.中国近现代宪政运动的经验教训9.儒家法律思想的历史演变10.论中国的传统道德与法律观11.朱熹法律思想评述12.黄宗羲法律思想略论六、外国法律史与当代西方法律制度1.美国商品经济之法律调整2.世界着名民法典体系之比较研究3.试论英美判例法之可借鉴性4.试论当代美国金融改革与立法的最新发展5.美国的共同基金法律制度6.英国法中的财产法及其最新发展7.中美公司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8.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9.罗马法与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构建中的法理问题10.外国企业在美国投资融资的法律问题11.试论美国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12.试论美国信用风险的法律监管13.美德反内幕交易法律机制的比较研究14.简论美国商业银行的法律管理15.简论美国期货市场的法律监管16.美国企业并购的法律监管17.欧洲彩票市场立法与我国立法取向18.试论战后外国民法发展的趋势19.战后西方外资银行的法律管理20.战后西方股份制与我国企业产权法律形式的改革21.试论美国产品责任法22.试论美国证券市场的法律管理23.美国市场主体法律形式与当前我国立法的取向24.美国共同基金立法与当前我国立法的取向25.世界各国的旅游立法趋势与我国立法取向七、刑法学1.中国古今刑法制度比较2.浅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3.关于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4.论刑罚个别化原则5.论防卫过当的构成6.怎样理解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7.安乐死的构成和法律评介8.论自首中的几个问题9.试论死刑的历史、现状和趋势10.关于法人犯罪的几个问题11.略论经济犯罪的数额与量刑12.修改现行刑法的构想13.关于职务犯罪的几个问题14.论共同犯罪中的几个问题15.论教唆犯16.从语言学角度评现行刑事立法17.量刑与形势、(或者论量刑方法) 18.违反公司法犯罪的问题19.毒品犯罪问题20.刑罚目的论21.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问题22.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的问题23.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之思考24.论盗窃罪(或诈骗罪)中的几个问题25.牵连犯与吸收犯之比较研究26.论过失犯罪中的几个问题27.论抢却罪的几个问题28.论妨害公务罪的几个问题29.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犯罪的几个问题30.论罚金31.论传播性病罪32.论绑架勒索罪33.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问题34.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认定八、刑事诉讼法学1.刑事错案的国家赔偿问题研究2.论受贿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3.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4.论证人不如实作证的法律责任5.试论自诉案件的概念和分类6.也谈立案理由7.检察院自侦案件中法律监督刍议8.试论免于起诉制度之利弊9.关于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几个问题10.关于收容审查制度的法理探讨九、律师实务1.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时间和比较研究2.律师在庭审中发问的目的、策略和技巧3.完善律师制度刍议4.如何确立刑事辩护方向5.谈谈律师的拒绝辩护十、民法学1.论民法与市场经济2.论民法与经济体改革3.论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4.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5.论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6.论我国民法中的宣告死亡制度7.论我国个人合伙的法律地位与特点8.论我国的法人制度9.论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法人分类10.论民事法律行为11.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种类与后果12.论代理13.论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14.论财产共有15.论我国的着作权保护制度16.论我国的人身权保护制度17.论法定继承18.论物权19.论债的保证担保20.论质权21.论抗押权22.论留置权23.论遗嘱继承24.论遗赠25.论现代侵权法的归责原则26.论特殊侵权行为27.论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十一、民事诉讼法学1.浅析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2.浅析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3.试论代表人诉讼制度4.论诉与诉权5.举证对象和举证责任6.督促程序初探7.公示催告程序浅析8.论再审9.论财产保全10.论公开审判原则11.论辩论原则十二、婚姻法学1.论离婚自由2.试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3.违法婚姻及期防治4.改革中的婚姻家庭观5.当前离婚案件的特点及原因6.无效婚姻制度初探7.夫妻财产制度探析8.论结婚登记制度9.试论无效婚姻宣告制度10.拟制血亲间婚姻关系探讨11.对结婚禁止条件的探索12.收养制度探析13.“禁育不禁婚”探析十三、国际公法1.试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试论当代国家主权原则3.从《海洋法公约》看国际海底法律地位4.国际引渡与我国引渡法5.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6.试析国际法的渊源层次7.评析国际组织国家化倾向中的法律问题8.从《海洋公约》谈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十四、国际私法1.析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立法原则与补充完善2.综述适用外国法的理论和方法3.谈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的法律问题4.析述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异同与关系5.析述冲突规范的意义与重要组成部分的探讨6.香港与大陆的法律冲突问题7.论《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构建8.论区际司法协助中的若干法律问题9.论我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十五、国际经济法学1.国际经济法中的区域性组织法律问题2.技术引进合同的法律适用3.关税减让原则与我国关税制度改革4.美国反倾销法对我国贸易出口影响与法律对策5.关于外商租用土地的法律问题6.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法律问题7.试件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之适用8.试论出口代理9.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处理原则与法律对策10.试述关贸总协定对国际贸易的法律调整11.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律问题12.我国海外投资担保制度初探13.国际贸易中工业产权及其法律保护14.论国际经济贸易中的货币风险的防范15.试述我国涉外税收法的适用及改进措施与相关法律条款选择16.论国际投资双边条约的若干法律问题17.关贸总协定新领域法律问题探讨18.关贸总协定与中国对外贸易法的适用关系19.我国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两者的关系(或并轨问题)十六、劳动法学1.试论我国劳动法典制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2.试论劳动法律关系3.试论劳动合同法律制度4.试论公民的劳动权5.试论工资保障法律制度6.试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法律问题7.试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8.试论劳动标准法律制度十七、合同法学1.论要约与承诺2.论订立合同的形式要件3.论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4.论必要条款不明确的合同的效力5.论合同中的无效代理6.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7.论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8.论合同的解除9.论合同实际履行原则10.论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11.论合同适当履行原则12.论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方法13.论违约金14.论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15.论违约赔偿的范围16.论合同的保护担保(或者论合同的抵押担保)十八、企业法学1.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股份制的法律思考3.论企业兼并的法律调整4.企业法与公司法关系的研究5.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如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倾销行为、有奖销售行为等等) 6.论企业法中两权分离的原则7.论企业承包经营的法律关系8.论企业租赁经营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9.论增强企业活力的法律对策10.论厂长的法律地位及厂长负责制的法律保障11.论反垄断法的制定12.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的法律研究13.论法人财产权十九、财税法学1.抗税行为的法律探讨2.论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有关法律问题3.论我国财政立法4.完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法律对策5.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现象及其法律对策6.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有关法律问题二十、金融法学1.试论我国商品货币信用关系的发展2.贷款的法律调整3.合作银行的法律性质4.我国商业银业现状及发展对策5.论我国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离6.金融违法行为的研究7.借款合同中保证人的法律地位之我见8.关于我国有价证券法的构思9.票据法之探讨10.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权利及其制约二十一、房地产法1.土地征用与市场经济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研究3.房地产抵押研究4.预售商品房转让立法研究;5.外商开发经营房地产立法研究6.集体土地有偿使用立法研究7.住宅建设与住宅立法二十二、环境保护法学、自然资源法学、工业产权法学、公司法学、保险法学、海商法学、经济法基础理论1.论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特点2.论环境保护法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之异同3.论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4.论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之区别5.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法律制度6.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界限之研究7.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法律保护异同8.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9.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10.企业名称权研究11.从商标纠纷看企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商标权12.产品责任法探讨13.商标撤销制度研究14.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15.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6.试论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之异同17.我国保险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18.试论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19.试论海上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20.论海事仲裁21.论加强我国海商立法的意义22.从国际公约的角度看海上运输承运人责任基础的演变23.我国海峡两岸海商法律制度比较研究24.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5.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26.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规体系27.股份有限公司与我国股份制企业比较研究28.论公司董事的责任29.论公司取得自有股份的限制30.论上市公司舶公示制度31.论股票内部交易的限制32.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份制改组33.论一人公司34.论股东诉权的行使35.公司收购与兼并法律问题研究说明:上述选题仅供参考,考生可以自行拟定题目。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们意识的不断提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已经成为了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侵权人承担,并由受害人获得相应的赔偿。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侵权法学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为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不同主体之间的纠纷。

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中,有几个重要的方面需要特别关注,这些方面不仅关系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生效和实施,也关系到侵权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一、犯罪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不同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中,犯罪责任和民事责任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犯罪责任是指刑法规定的,针对个人的违法行为而进行的惩罚性处罚。

而民事责任是指针对民事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失或纠纷而进行赔偿的法律规定。

两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是一种行为的违法行为,后者是一种行为的侵权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成立侵权责任的成立是指侵权人应当承担因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中,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主体方面:侵权人必须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即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单位(法人)。

2、客体方面: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了侵害。

3、因果关系:侵权人的行为必须是直接导致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直接原因。

4、过错:侵权人的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实施的。

只有在以上四个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侵权责任的成立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和维护。

三、侵权责任的归属原则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中,侵权责任的归属原则可以分为四种类型:1、无过错责任:即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当他人遭受了侵害,但侵权人毕竟没有实施任何过错,此时侵权人仍然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过失责任:即侵权人存在过失行为的情况下,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关的责任,为被侵害人提供相应的赔偿。

3、严格责任:即按照法律规定,无论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存在一定的行为,就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必须遵循依法惩治、严厉追究的原则,确保依照立法的办法或依法分配的权利,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以下是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一)案件认定依据。

1.经济犯罪案件必须明确认定有关案件发生的时间、事实及相关原因,确当事人身份,进行案件认定。

2.必须有严格的案件认定程序和完善的程序备忘录,确保进行案件的稳步推进。

(二)人身安全保证。

1.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必须确保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以及伴有的书面证明。

2.必须严格遵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其基本人身权利,确保其不受损害。

(三)证据确定。

1.经济犯罪案件应收集并确定所有客观证据,以打消异议。

2.必须在规范程序下完善实施过程及记录,力求证据的完整性。

(四)证据评估和审核。

1.经济犯罪案件应进行分析性审查,将在案件认定和确定过程中产生的证据进行整理和评估。

2.必须进行完整的司法审核,以确定犯罪有罪及刑罚的程度。

(五)处罚追究。

1.根据案件认定和证据评估结论,有案件追诉就应严厉依法处罚,严惩不贷。

2.遵守当事人的案件审查程序,确保以法律方式实行处罚追究。

3.经济犯罪案件的追究,在处罚适用程序中不得弱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总之,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必须依法、严格、公正,确保追诉结果是公正的,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

经济责任的种类及其界定标准

经济责任的种类及其界定标准

经济责任的种类及其界定标准
经济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个人或者组织在特定行为中应承担的财务责任。

根据不同的情况,经济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合同责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如违约金、赔偿金等。

2.侵权责任:指因侵犯他人权益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如赔偿损失、承担利息等。

3.民事赔偿责任: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判决承担的赔偿责任,如赔偿损失、承担利息等。

4.刑事赔偿责任: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判决承担的赔偿责任,如赔偿受害人损失、承担罚款等。

5.行政赔偿责任:指因行政机关的过错或者不当行为引起的损失,行政机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赔偿受害人损失、承担罚款等。

在具体的应用中,经济责任的界定标准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经济责任的界定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责任原则: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确定经济责任的承担原则,如无过错责任、
有过错责任等。

2.责任主体:确定应该承担经济责任的主体,如个人、法人、组织等。

3.责任范围:明确经济责任的承担范围,如赔偿金额、违约金等。

4.责任证明:证明经济责任的存在和承担的必要性,如提供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

在实际应用中,对于不同的经济责任类型,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都有相应的标准和原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进行判定。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王利民)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王利民)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王利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1-10关键词: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规则内容提要: 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上,必须首先对“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归责与免责事由这两对范畴的基本关系进行厘定。

这是正确认识民事责任归责体系的前提。

无论是违约还是侵权行为,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都是一元的,即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仍属于过错责任,而其他补充性归责标准不能构成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需要依据过错推定规则才能确定,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代表了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

民事责任产生于对民事义务的违反,如何配置与归结民事责任是民事立法与司法面对的基本问题之一。

[1]所以,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问题,是民法的一个基础理论问题,它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与配置,体现着民法的公平与正义价值。

可以说,归责原则始终是体现当代民法精神并代表当代民法发展方向的一条主线。

在民事责任的归结上,罗马法时代即初步形成的一元化过错责任原则,在当代出现了分化并演变出多元主义的归责体系。

对此,有学者指出:“现代民事责任制度经历了一个由一元主义向多元主义发展的过程。

19世纪是一元主义盛行的时代,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是这种体制的创立者和典范。

19世纪末20世纪初则进入了多元主义的时代。

”[2]当代各国民法归责原则理论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民法归责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这主要体现在1986年《民法通则》颁行之后,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多元主义占据了民法理论的主导地位,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等被大部分或主流学者确认为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与过错责任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而且过错责任原则以外的归责原则被认为是代表了现代民法归责原则的最新发展。

[3]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新《合同法》颁布以前,学界众说不一,争议颇大,但以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为主流。

论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类型划分

论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类型划分
虑 以下标 准 :
同 标 准 、 据 不 同 逻 辑 所 进 行 的 分 类 。 传 统 民 事 责 任 根 与
种 类划 分相 比。 济 犯 罪民事 责任 的数量 要少 得多 、 经 涉
1经 济 犯 罪 民 事 责 任 种 类 应 属 于传 统 民 事 责 任 种 .
类 的 范 畴 经 济 犯 罪 民事 责 任 属 于 传 统 民事 责 任 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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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 经 济犯 罪 民 事责 任 的 类 型 划 分 . 即 经 济犯 罪 民 事 责任 种 类 的概 括 和 归 纳 不 同的 经 济 犯 罪 民 事 责任 .具
任 种 类 的 界 定 . 更 多 地 侧 重 于 其 民 事 责 任 的 概 括 和 罗
列 .而 很 难 按 照 … 定 的标 准 币 逻 辑 对 其 进 行 进 一 步 的 一 f 1
类 型 划 分 因 为 每 种 经 济 犯 罪 民 事 责 任 . 很 难 找 到 与 都
提 的 . 不 能 脱 离 按 照 传 统 标 准 和 方 法 而 确 定 的 传 统 民
之 间 的 相 互 关 系。 为此 , 需要 按 照 一定 的 逻 辑 思路 ,根 据 不 同 的标 准 ,划 分 经济 犯 罪 民 事 责任 的类 型 、 关 键 词 :经 济 犯 罪 ;民 事 责任 ;类 型 ; 划分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号 :1 0 - 2 7 (0 0 2 0 1 — 4 0 7 8 0 2 1 )1 — 1 0 0 中 图分 类 号 :D 2 . , 9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第一条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保障办案质量,依法有效地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管辖第一条公安机关内部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上级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

第三条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第四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五条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向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七日以内予以答复。

第二章立案、销案第六条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简述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

简述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

简述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原则,它规定了依法行使权利,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是指由于侵害他人合法权利而被法律视为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是指在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中,由于侵权行为的存在,侵权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是指,被害人因受害行为而受到损害,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侵权人应当承担其责任。

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原则,它规定了依法行使权利,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是指在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行为中,由于侵权行为的存在,侵权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还要求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承担一定的责任。

例如,若当事人实施了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即使有被害者接受赔偿,也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此外,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还要求,受害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向侵权人索取抚慰金、恢复损失等赔偿,以便弥补受害者的损失。

另外,侵权人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受害者的损失采取补偿措施,以减轻受害者的痛苦。

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原则,它十分重要,是法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

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同时也要求受害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向侵权人索取抚慰金、恢复损失等赔偿。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论证复杂案件分析

法律论证复杂案件分析

法律论证复杂案件分析在法律的领域中,复杂案件的分析与论证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任务。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众多的法律条文、复杂的事实情况以及相互交织的利益关系,需要法律从业者运用严密的逻辑思维和深厚的法律知识进行深入剖析。

复杂案件的特点首先体现在其事实的复杂性上。

例如,在一个经济犯罪案件中,可能涉及多个交易环节、众多参与方以及复杂的资金流向。

要理清这些事实,需要对大量的证据进行收集、筛选和分析,包括合同、账目、通信记录等。

而且,这些事实之间可能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联,一个细微的事实偏差都可能导致整个案件的定性和判决结果发生巨大变化。

其次,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也是复杂案件的显著特征。

不同的法律条文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模糊性或者冲突,如何准确选择和适用恰当的法律规定成为关键问题。

比如,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于一些新兴的技术成果的保护,现有的法律可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需要通过对法律原则和立法目的的深入理解来进行判断。

再者,复杂案件往往还涉及多方利益的平衡。

在一个环境污染案件中,不仅要考虑受损方的赔偿诉求,还要考虑企业的生存发展、当地的经济影响以及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

如何在这些相互冲突的利益中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是法律论证中需要解决的难题。

在分析复杂案件时,法律论证的方法至关重要。

首先是逻辑推理。

通过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等方法,从已知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出发,推导出合理的结论。

例如,根据某一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结合案件中的事实情况,判断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

类比论证也是常用的方法之一。

通过参考类似的已决案件,借鉴其判决理由和法律适用,为当前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但需要注意的是,类比时要充分考虑案件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性,不能盲目照搬。

法律解释在论证中同样不可或缺。

当法律条文存在模糊或歧义时,需要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来明确其含义。

例如,对于“公共利益”这一模糊概念,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体系和立法目的来进行界定。

此外,价值判断在复杂案件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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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关键词:经济犯罪/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内容提要:经济犯罪民事责任是基于经济犯罪行为而派生产生的法律责任形式经济犯罪及其民事责任的特殊性,决定了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而且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其构成要件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同时,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类型不同,其各&的构成要件也各不相同,需要予以具体分析和探讨。

Abstract: The civil liability of economic crime is a legal liabilityform caused by the action of economic crime. The special character of economic crime and its civil liability decides that the doctrine ofliability fixation of economic crime is different from the doctrineof liability fixation of regular civil liability. The doctrine ofcivil liability fixation of economic crime has a close connectionwith its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Meanwhile, different types of thecivil liability of economic crime have their different constitutiverequirements, which need concrete analysis and study.Key words: economic crime; civil liability; doctrine of liabilityfixation;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一、过错责任原则是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唯一归责原则一般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由多元性的归责原则构成的归责原则体系。

该体系是由民事责任的不同归责原则组成并按照一定逻辑关系构建的系统结构。

一般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由三种归责原则组成: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以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归结根据的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最主要、最普遍的归责原则,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处于主要的、主导的地位。

它可以广泛地适用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一般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特定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即在某些特定的民事责任中,为了保护被害人,法律推定侵害人实施侵害行为时主观上具有过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在民事责任中,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只要行为人实施民事违法行为、存在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在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基于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处丁-次要的、辅助的地位。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而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所确定责任的归责原则。

”[1]它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例外性的归责原则。

其目的在于由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以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经济犯罪构成要件上的主观方面都有故意或过失。

绝大多数经济犯罪主观上都有故意,且大多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极少数经济犯罪主观上有过失。

经济犯罪主体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是其构成经济犯罪的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之一。

若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不可能构成犯罪,也就当然不可能构成经济犯罪。

对于经济犯罪造成的他人损害,也不存在按照公平原则判令该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能是过错责任原则,不可能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经济犯罪民事责任唯一的归责原则,对于经济犯罪民事责任具有特殊的、重要的法律意义。

在一些经济犯罪中,经济犯罪主体实施的经济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在对受害人造成损害后,受害人要举证证明犯罪主体主观上有过错以及其所受损害与经济犯罪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非常困难,为了强化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对一些经济犯罪民事责任也实行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即在经济犯罪主体所实施的经济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只耍受害人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经济犯罪行为造成的,而经济犯罪主体又不能证明S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上推定经济犯罪主体主观上有过错并应就此损害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我国刑法典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等经济犯罪中,只要受害人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经济犯罪行为造成的,而犯罪主体又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推定该犯罪主体主观上具有过错而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从而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

二、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经济犯罪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特殊性过错责任原则是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唯一归责原则。

该归责原则中的过错具有其特殊性。

过错是经济犯罪主体实施经济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它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状态。

故意,即经济犯罪主体预见到自己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即经济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己经预见却轻信该种结果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

故意或过失属于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对判断和衡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经济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类型的经济犯罪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

绝大多数经济犯罪只能出丁•故意而构成,极少数经济犯罪可出于过失而构成。

经济犯罪一旦构成,其刑事责任即成立和构成,其犯罪主体应承担刑事责任。

由此决定了故意和过失对经济犯罪刑事责任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具体说,故意和过失决定了经济犯罪刑事责任能否成立和应否承担,也决定了刑事责任的承担范围和承担程度等。

经济犯罪刑事责任中故意和过失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和作用,两者的区别极大,甚至存在本质区别。

因此,在经济犯罪刑事责任中不仅应高度重视对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和过失的严格区分,而且应高度重视两者所具有的不同法律意义和作用。

经济犯罪民事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对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构成及承担具有重要意义。

但经济犯罪民事责任中的过错具有其特殊性,并且在不同民事责任中具有不同的意义。

(一)经济犯罪补偿性、赔偿性民事责任中过错的意义经济犯罪补偿性、赔偿性民事责任,是指以补偿、赔偿经济犯罪的受害人的损害为其主耍目的和内容的民事责任。

在该种民事责任中,过错是概括性概念,该概念中尽管也包括了故意和过失,但通常都在过错的概念层次上使用,并赋予过错相应的法律意义和作用。

经济犯罪补偿性、赔偿性民事责任中的过错,极少细化为故意和过失之分。

通常情况下,故意或者过失对补偿性、赔偿性民事责任的成立和承担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和法律作用,没有本质的区别。

“因为民事责任主耍是一种赔偿责任,行为人的过错形式与程度,对于被害人一方来说,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所以,对民事责任本身也没有多大意义。

”[2]对于补充性、赔偿性民事责任来说,民事责任的目的就是为了恢复和救济受害人受到的损害,只要受害人的损害得到了恢复和救济,民事责任的目的就已达到,而不特别区分故意或者过失。

所以,补偿性、赔偿性民事责任中,故意和过失一般不做细化的区别。

即使作出了故意或过失的划分,其意义和作用不突出。

补偿性、赔偿性民事责任中,一般不因加害人出于故意就加重其民事责任,也不因加害人出于过失而减轻其民事责任。

(二)经济犯罪惩罚性民事责任中过错的划分及其意义经济犯罪民事责任中,有极少数惩罚性民事责任。

所谓惩罚性民事责任,即以惩罚经济犯罪主体为主要目的和内容的民事责任,以体现对加害人的谴责和否定,并实现对加害人的惩罚。

对于惩罚性民事责任而言,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具有特别的意义和作用。

由于故意和过失各自所体现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存在本质区别,故意体现的行为人主观恶性明显较大,过失体现的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弱或不体现主观恶性。

所以,惩罚性民事责任主要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而构成,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一般不构成惩罚性民事责任。

经济犯罪民事责任往往伴随着其刑事责任的产生而产生,也有的同时伴随着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产生而产生。

经济犯罪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尤其是其刑事责任,己经集中体现了对经济犯罪的谴责和否定,集中实现了对经济犯罪的惩罚。

与经济犯罪刑事责任和其行政责任相比,惩罚性民事责任的惩罚性已经显得非常弱化。

三、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其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在经济犯罪刑事责任中,特别强调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说,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刑事责任的产生和承担具有决定性意义。

但刑法学特有的、传统的思维习惯决定了在经济犯罪刑事责任中,几乎没有所谓“经济犯罪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所谓“经济犯罪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说法和理论。

相应地,也几乎不存在探讨“经济犯罪刑事责任及其构成要件之间关系”的命题和理论。

在民事责任理论中,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其构成要件是不可缺少的内容,而且强调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

相应地,对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探讨,应包括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其构成耍件的内容。

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据以确定经济犯罪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根据和一般标准,即确定经济犯罪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

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之间关系密切。

从一定意义上说,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决定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在其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决定或者指导下的构成要件。

经济犯罪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所有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一般根据和共性标准,对经济犯罪民事责任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普遍的适用性。

相对于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言,其归责原则比较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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