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四卷综合案例分析题二.doc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经典试题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经典试题在复习司法考试时,我们一要脚踏实地,二要持之以恒,只有做到了这两点,我们才有可能成功拿下司法考试。
【案情一】兴海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兴海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外贸公司提供大蒜800吨,并约定于2001年8月1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兴海公司向外贸公司交付20万元作为定金。
后因兴海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请问:【问题】:1.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是由于当地山洪暴发,导致道路不通,能否以此为由向外贸公司主张免责?为什么?【答案】:可以免责。
因为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是因为大蒜被其他公司以高价买走,兴海公司能否以此为理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为什么?【答案】:不能免责。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有违约事实,又无法定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有违约事由,却无法定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外贸公司能否主张在不退还定金的同时,要求兴海公司再交32万元违约金?为什么?【答案】:不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所以外贸公司只能从违约金与定金中选择其一适用。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依此,当事人在违约金和定金并存的情形下只能择一使用。
4.如果兴海公司推迟交货5天,兴海公司能否以违约金畸高为由主张适当减少违约金?为什么?【答案】:可以。
因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兴海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在考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分值,考生平时要多注意练习,掌握答题思路和步骤等。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案例分析题,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案例一】【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 区。
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
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
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
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
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
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
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答案】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所有权添附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所有权添附1.王某与林某为邻居。
196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以后是否回来,遂将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妥为管理。
林某自王某离去后,即使用该房屋。
1980年林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即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在王某房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1500元左右。
1993年王某因年龄已大,即回老家居住,让林某腾还房屋。
于是,林某将王某的原四间房屋还给林某,自己仍住在三间厢房。
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应归其所有,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
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但在自己院内,故应归自己所有。
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多年也未付过房租,而对房屋的修缮费用他已还给林某。
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厢房,归还给他。
试问:(1)试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
(2)试对运用民法原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答:(1)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由于因添附形成的财产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因而需要立法确定添附物的归属,以期定分止争。
(2)添附是动产所有权取得的一项重要方式,是罗马法以来所公认的原则。
其立法理由在于:两个以上的物结合为一体,若要使之分离,必然要毁损或减少物的价值,支付不必要的费用,更何况在添附的情况下,要想恢复原状往往已经不可能,因此,从增进财富、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原则出发,须承认添附可以取得所有权。
我国司F实践也将添附作为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法。
但是,新颁布的《物权法》并没有对添附作出明确的规定。
依据民法理论,添附一般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
添附的主要特点是:第一,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成为不可分离的物。
第二,添附必须是数个物的结合而形成了单独的所有权。
第三,添附的主要法律效果是一方取得了他人的所有权,或者一方取得添附后的新的物的所有权。
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库案例一:盗窃案案例二:受贿案案例三:故意伤害案案例四:侵犯著作权案案例五:杀人案案例六:贩卖毒品案案例七:强奸案案例八:合同纠纷案案例九:拒不执行判决案案例十:盗窃电动车案案例一:盗窃案案例描述:甲某因盗窃一辆汽车被警方抓获。
在警方询问过程中,甲某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详细说明了盗窃汽车的具体手法。
现甲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甲某在供述过程中没有被告知其权利,且没有律师陪同,此次供述的证据不可信。
分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被告人在接受询问时应当被告知其权利,并有权要求律师陪同。
鉴于甲某在供述过程中没有被告知其权利,且没有律师陪同,因此,甲某的供述属于非法证据,不应该作为定罪的依据。
案例二:受贿案案例描述:某公务员乙某因收受他人贿赂而被检方起诉。
乙某辩称,他之所以收受贿赂是因为自己手头拮据,无力支付子女的学费和母亲的医疗费用。
乙某的律师提出,考虑到乙某的困难境地以及贪污数额较小,法院应当从轻处罚。
分析:根据刑法规定,受贿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应该严肃追究责任。
虽然乙某存在财务困难的情况,但这并不能成为他受贿的合理理由,也不能成为减轻刑罚的依据。
法院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对乙某进行惩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三:故意伤害案案例描述:甲某因与乙某发生冲突,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用刀将乙某腿部刺伤。
甲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甲某只是一时冲动,并没有故意伤害乙某。
他主张根据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程度,将甲某定性为过失伤害。
分析: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故意伤害案件,要根据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程度进行认定。
在本案中,甲某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使用刀具对乙某进行攻击,表明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
因此,无法认定甲某为过失伤害,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四:侵犯著作权案案例描述:某公司甲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并销售他人的著作权作品。
被侵权人乙发现后将甲告上法庭。
甲的辩护律师提出,甲作为公司员工,行为应归责于公司,他个人无法独立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考试试卷2
司法考试试卷2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列哪项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A. 言论自由B. 选举权C. 受教育权D. 财产权2. 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多少岁?A. 14岁B. 16岁C. 18岁D. 20岁3. 在民事诉讼中,以下哪项不属于第一审程序?A. 起诉B. 答辩C. 判决D. 上诉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项属于物权?A. 债权B. 知识产权C. 继承权D. 抵押权5. 以下哪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B. 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C. 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提起诉讼D.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诉讼...(此处省略15题,以保持题目的完整性)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哪些行为可以构成犯罪?A. 故意杀人B. 盗窃C. 贪污D. 诈骗22. 在行政法中,以下哪些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A. 罚款B. 没收违法所得C. 拘留D. 搜查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哪些情形下合同无效?A. 合同当事人一方欺诈B. 合同当事人一方胁迫C. 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D. 合同当事人一方重大误解...(此处省略1题,以保持题目的完整性)三、案例分析题(每题5分,共10分)24. 张某因与李某发生纠纷,将李某告上法庭。
张某主张李某欠其5万元未还,要求李某偿还。
李某则辩称,张某所称的5万元是张某自愿赠与的,并非借款。
请分析,法院应如何判断张某的主张是否成立?25. 某公司因违反环保法规被环保局处以罚款。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分析,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考虑哪些因素?四、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26. 论述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条件。
27. 论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种类及其证明力。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司法考试是对法律专业学生和从业人员进行能力测试的重要途径之一,案例分析题是考试中常见的一种题型。
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考生需要结合法律知识和实际情况,进行推理和判断,以达到检验其法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一:某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对方公司,要求对方公司支付违约金。
经法院审理,判决对方公司支付违约金,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后来,对方公司未按和解协议支付违约金,该公司应如何执行?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和解协议。
对方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支付违约金,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对对方公司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履行和解协议。
案例二:某餐厅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消费者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判决餐厅赔偿消费者损失,并责令餐厅整改食品安全问题。
餐厅未按判决履行,消费者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答案:消费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餐厅履行判决。
同时,消费者还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要求监管部门对餐厅进行处罚,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案例三:某公司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判赔偿对方公司经济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
判决生效后,对方公司发现该公司仍在侵权,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答案:对方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要求法院对该公司进行罚款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同时,对方公司还可以向知识产权部门投诉,要求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确保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
以上就是几个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司法考试中,考生需要灵活运用法律知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才能取得理想的成绩。
09年司考卷四及答案
09年司法考试卷四及答案一、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80分)1.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后因经营不善,公司负债累累。
甲、乙、丙三人决定解散公司,但在清算过程中,三人将公司财产非法转移,导致债权人损失严重。
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甲、乙、丙三人的法律责任。
(1)张某的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哪些权利?(2)若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张某提起公诉,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如何履行辩护职责?(1)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延期交货?(2)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有法律依据?(1)王某的听力受损是否属于工伤?(2)若认定为工伤,王某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二、论述题(每题35分,共70分)1. 论述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
2. 结合实际案例,论述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三、法律文书题(40分)原告:李某,男,30岁,住址:市区路号。
被告:王某,男,35岁,住址:市区路号。
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市区路号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半年的租金。
然而,自2018年7月起,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租金,至今未付。
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 被告支付所欠租金;2.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案例分析题1. 甲、乙、丙三人的法律责任:(1)甲、乙、丙三人构成非法转移公司财产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2)甲、乙、丙三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1)张某的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查阅、复制案卷材料;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
(2)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辩护职责:发表辩护意见;质证;申请调取证据;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
3.(1)甲公司无权要求延期交货,因其违反了合同约定。
(2)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有法律依据,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二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二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的及时更新。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二【案例】: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拣到一匹马,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马的主人来认领。
事隔一年,仍未有人来认马,陈某也要搬到县城里居住,经人介绍,陈某将马在县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了邻村的赵某,但卖马时陈某并未说明马是他人的。
几天后,马的主人郭某来找陈某认领马。
【问题】:1.陈某饲养马的过程中,陈某与郭某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2.如果在陈某饲养过程中,马脱逃,但陈某已采取了足够的防护措施,陈某是否应对马的脱逃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什么?【答案】:1.二者之间构成无因管理关系。
3.如果陈某拣到马后故意隐蔽信息,意在占有,与郭某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4.在第3题的情况下,如郭某来要马,陈某不给,则陈某与郭某之间产生何种民事法律关系?5.本案中,赵某能否取得马的所有权?为什么?6.如果陈某卖马时向赵某说明马是拣到的,但赵某仍支付相当价款,郭某能否向赵某要求取回马?为什么?【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本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其管理他人事务完全是为了他人的利益,无因管理的成立有几个要件需要明确:管理他人的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原因,即管理人对于事务的管理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本题中,陈某拣到马并牵回饲养,并等待马的主人认领,满足了无因管理成立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2.陈某已经尽到了一般善意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此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解析】:无因管理中,管理人负有的义务有:对他人事务的适当管理,在主观上,管理人应当要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管理意思进行管理;在客观上应按有利于本人的方式管理事务,未尽此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要负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管理人还有通知、报告、结算等义务。
2012年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案例分析2
材料1.某市交通委员会表示,要建立一套视频系统,每一台公交车的车厢内都安装摄像头,公安的网络系统连接起来,一旦发生盗抢,公安将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
材料2.为了贯彻“服务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某人民法院指出,“对于在追诉期内的犯罪,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改表现以及所在企业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材料 3.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由于采用便民立案措施,全国人民法庭共审结各类案件的比例,同比分别上升13.23%和31.47%;同时由于加大调解力度;各级法院经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3167107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58.86%,涉诉信访同比下降49.74%。
结合上述材料,谈一谈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答案要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高级意识形态,内容上主要包括“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其中,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执政为民是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重要保证。
首先,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执法工作设定的价值追求。
执法中坚持公平正义,就是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合法合理、坚持正当程序、保证及时高效。
该市为了及时打击犯罪,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安装摄像头,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同时也符合了执法为民的要求。
其次,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赋予司法工作的重要使命。
司法工作要善于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
其中,经济建设为首要目标。
该市法院要求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保护企业的发展,符合服务大局的要求。
2022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测试题及答案(5篇)2022司法考试卷四解析
2022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测试题及答案(5篇)2022司法考试卷四解析【案例一】【案情】大地公司与张三签订一个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设立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大地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张三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张三任董事长;公司亏损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做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
蓝天公司登记以后,在大地公司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大地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蓝天公司。
2007年3月,蓝天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大地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
4月,大地公司提出退出蓝天公司,张三书面表示同意。
5月,法院判决蓝天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计240万,并判决大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时的蓝天公司净亏损180万。
另查明,张三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注册资金转出,故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大地公司和张三对蓝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大地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使用权属于蓝天公司,故其抵押行为应为无效,且大地公司已于贷款后一个月退出了蓝天公司,因此,对240万债务不承担责任,而蓝天公司的注册资金120万被张三占用,张三应当归还120万中的一半给大地公司。
张三认为,蓝天公司在公司成立时大地公司投资不到位,故蓝天公司成立无效,蓝天公司的亏损应当由大地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 1.本案中,蓝天公司的股东出资有何问题公司是否成立本案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有哪些(5分) 2.大地公司认为其退出蓝天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大地公司对蓝天公司和张三承担什么责任(4分) 3.大地公司可否要求张三退还其占用的120万中的60万给大地公司应否承担蓝天公司的亏损的一半(4) 4.本案中,蓝天公司、大地公司、张三对丙银行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责任(5分) 【答案】 1.(1)蓝天公司股东的出资有瑕疵,因为大地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办理该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2)本题中的股东未办理登记的出资瑕疵并不影响蓝天公司的成立,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视具体情况有可能导致公司不成立、变更注册资本或被撤销,本题中蓝天公司具备公司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该公司的成立是有效的,部分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力,但是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问题】:1.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侯一城是否有权利参加诉讼?为什么?若其在侯大华与侯小华的诉讼过程中并未回国,待回国后发现法院的.生效判决侵害了自己的权利,侯一城可以如何救济?3.在法庭辩论期间,侯小华能否申请回避?4.对于侯小华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人民法院的准予撤诉的做法是否正确?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有什么变化?【答案】1.本题考查的是专属管辖。
甲县和乙县人民法院对于本案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为本案属于遗产继承纠纷,应当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甲县)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乙县)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
2.侯一城有权利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的是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有独立的请求权。
本题中侯一城对于原被告争议的三头耕牛由独立的请求权,所以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
若侯一城在侯大华与侯小华的诉讼过程中并没有回国,待回国后发现法院的生效判决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其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决。
3.侯小华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所以侯小华可以在法庭辩论期间提出。
4.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审判长回避,并决定延期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44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本案中侯大华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法院应当决定审判长回避。
《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一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内容,请关注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一【案例一】A诉B案件中,由于案件比较复杂,该案件被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讨论。
A聘请的代理人是王五,王五的叔叔C是该院院长。
B向法院提出要求C回避,问这一申请的理由是否成立?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答:成立。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院院长属于适用回避的审判人员。
由于法院院长是原告诉讼代理人的叔叔,被告可以以他与原告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为由要求他回避。
但是,在实务中,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是法院内部制度安排,当事人是无从知道的,因此实际上无法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
疑难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制度被人诟病的原因即在其非公开性,从而无法保证其公正性。
【案例二】王东彪诉刘满仓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由丹江县人民法院受理。
第一次开庭时,因原告未带有关证据的原件,法庭决定休庭;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在法庭辩论时提出,本案合议庭中的书记员刘河江为被告刘满仓的弟弟,故要求刘河江回避,审判长以法庭调查已结束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回避申请。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上违法——刘河江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实体法也无不当之处,同时还查明刘河江确实是刘满仓的弟弟。
在此情况下,二法院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因为本案一审法院的书记员应当当回避而未回避,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二审法院应当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例三】1993年7月,原告某工厂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买卖打桩机的合同,原告以16万元从被告处买得打桩机一台,双方货款两清。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及答案司法部卷四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及答案司法部卷四答案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试卷四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22分)材料一: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摘自习近平:《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材料二:新华社北京2017年5月3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3日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
习近平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
问题: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识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二、(本题22分)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
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
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
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
司法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35岁,个体商人,住址:某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乙,男,30岁,某公司职员,住址:某市XX区XX路XX号。
2019年3月,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XX区XX路XX号的一套住宅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乙应于每月的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此外,合同还约定,在租赁期间,乙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否则甲有权解除合同。
2019年5月,乙在未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内的部分设施进行了改造,包括将阳台改为卧室,增设了一间卫生间。
甲发现后,多次要求乙恢复原状,但乙以方便居住为由拒绝。
2019年12月,甲与乙发生纠纷,甲要求乙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恢复房屋原状。
乙承认拖欠租金,但拒绝恢复房屋原状,认为自己的改造是为了提高居住舒适度。
2020年1月,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拖欠的租金、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因其擅自改造房屋给甲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应支付拖欠的租金?2. 乙是否应恢复房屋原状?3. 乙是否应赔偿甲的损失?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3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租赁物的使用并不得损害租赁物的方法使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修缮。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修缮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6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支付的租金。
”四、案例分析1. 关于拖欠租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6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在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乙应于每月的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详解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四提示:本试卷包括案例(实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第一部分:简析题。
本部分共5题,75分。
一、(本题15分)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
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
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
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
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
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
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
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
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
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
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5.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6.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答案】:1. 张某、王乙、王小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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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四卷综合案例分析题二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案例分析题二
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属什么性质?
李老太,家住某超市附近,她和老伴是这家超市的常客。
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李老太和往常一样与老伴前去超市买东西。
按惯例李老太负责挑选,老伴负责推车交钱。
一圈下来,东西已经挑选的差不多了,老伴就推上满载货物的小车交钱去了。
这时,患有糖尿病的李老太看见出口处货架上有杏干,心想:都说得了糖尿病吃点杏子好,我也不妨试试。
于是就顺手拿了一包。
回头一看老伴已经交完钱出去了,心里一着急,拿着杏子就往外走。
不料刚走出超市,就被超市保安抓了个“人赃俱获”。
李老太和那包3块钱的杏干被保安带到了办公室。
保安人员说,“我们超市有规定,5元以下商品未交款拿走者要罚1000元。
”李老太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只交了600元。
忘了付款被人当作小偷,李老太自觉很没面子,回家后也没敢告诉家人。
此后,茶饭不香,夜不能寐,连春节都没过好。
春节后,李老太鼓足勇气找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还没等李老太说完,就以该案为治安案件不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为由,令李老太去公安机关申诉。
请问:
(1)“超市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是什么性质?属于无效的店堂告示
(3)“超市保安人员的罚款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民事侵权行为
(4)工商部门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错误的。
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1)“超市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因为他没有也不能得到法律、法规授权。
(2)“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属于无效的店堂告示。
(3)“超市保安人员的罚款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说法是错误的。
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杨某等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吗?
2002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下午,G市法院法警大队副队长杨某与行政庭副庭长敖某等一行四人,身着警服、驾驶警车来到街心路口,见大街上人多车挤,便拉开警笛借人行道穿行向前。
由于车速过快,将停在路边下客的一辆新“的士”的车门刮破一道口。
“的士”司机上前理论,杨某称:“我们在执行公务,你为何不让道,你自认倒霉吧”!“的士”司机说:“我是替老板开车,现在新车被你们刮坏,怎么也得有个说法”。
双方遂争吵起来。
杨某等人又是凶又是骂,将“的士”司机推到一边扬长而去。
第二天,“的士”司机找到市法院领导,要求解决问题。
经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杨某等人当天是开着警车去一企业老板处吃拜年饭,并非执行公务。
遂决定给予杨某、敖某等警告处分,并责令由其个人赔偿“的士”司机的损失。
“的士”司机不服,认为人是法院的法官,车是法院的警车,应当由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
(1)本案杨某等人的法律身份如何?公民身份
(2)本案杨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理由是什么?
(3)本案肇事方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还是民事赔偿责任?杨某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杨某等人在本案中是公民身份。
(2)杨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个人行为,因为该行为与执行职务无关。
(3)本案应由杨某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处分段某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段某,男,46岁,某单位人事科长。
段某在当人事科长期间,于1993年4月15日,在上级主管部门批给的招工指标中,利用职权私自安插其亲友5人。
对此,本单位职工潘某向上级纪检部门写信揭发,使段某受到通报批评,其私自安插的5人也被除名。
之后,段某借调整工资之机,捏造、散布潘某流氓行为,致使潘某未能升级。
潘某向纪律检查机关提出控告,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段某撤职的行政处分。
请问:处分段某的宪法根据是什么?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申诉、控告、检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段某打击报复控告人,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公然侵犯,理当受到处分。
乡政府能否强制黄某履行兵役?
黄某,男,19岁,农民。
1998年10月经体检、政审合格后,县征兵办公室确定该青年到某军区炮兵师服现役。
但是,黄某突然隐匿,逃避征兵。
事情发生后,县征兵办公室找到他的父母,进行说服教育。
他父母始终不说出儿子的去向。
后经查找,发现黄某藏在其姑母家。
县征兵办公室把黄某找回,进行了批评教育。
黄某拒不答话。
后来了解到他逃避征集的原因主要是其未婚妻扯他的后腿,就又做他未婚妻的工作,仍未做通。
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某乡人民政府依法强制黄某履行了兵役义务。
问:某乡人民政府强制黄某履行兵役的宪法根据是什么?
我国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我国兵役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黄某被确定为应征公民,经体检、政审合格,应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依法服兵役。
而他却逃避征集,屡教不改。
因而某乡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强制其履行服兵役的义务。
市地质矿产局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2004年3月15日,某市地质矿产局为某村联办矿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在原批准申请登记表中说明,该矿隶属该镇经委,企业性质为集体,负责人为王某。
同年9月,陈某伙同该矿承包人李某一同填写《某市乡镇矿山采矿许可证变更换发申请登记表》,仿造王某签字骗取了村委会、镇政府盖章后,申请变更该企业法定代表为刘某,并逐级上报。
经查实,该表中“申请单位或个人”一栏空白,无申请人。
在“变更原因”一栏中谎称:“因原法定代表人已调离其他岗位”。
2004年9月26日,该市地质矿产局局长签署意见同意,并换发采矿许可证。
请问:
(1)该变更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效吗?为什么?无效
(2)如果确需要变更该许可,那么申请主体是谁?程序怎样?被许可人
(3)市地质矿产局应承担法律责任吗?为什么?应承担责任
(1)无效。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9条的规定: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才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申请主体是被许可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应当提出申请;由行政机关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变更。
(3)应承担责任,依据《行政许可法》第74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应承担责任。
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属于哪类许可?
1996年3月1日,某县卫生局在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个体户陈××患有活动性肺结核,不宜从事饮食业。
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6条,决定吊销其卫生许可证,责令陈某停止营业。
1998年6月县卫生局发现陈某仍然从事饮食业且非法经营入口食品,县卫生局经调查发现陈某的肺结核仍未治愈且继续从事食品生产,于1998年7月2日作出决定再次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对陈某颁发卫生许可证的责任。
陈某学习了《食品卫生法》,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于是停止营业,去外地求医求诊。
2000年9月陈某病已治愈便返回县城,9月6日向县卫生局申请卫生许可证。
县卫生局依据该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调查认为陈某曾两次因肺结核被吊销卫生许可证,不宜再颁发,于是在9月17日作出不予发放许可证的决定。
请问:
(1)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哪类许可?
(2)如果该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规定:被吊销2次以上(含2次)卫生许可证的,以后不准申请卫生许可证,而《食品卫生法》未对“被吊销2次”的事项作出规定。
对于此种情形,《行政许可法》如何规定?
(3)如果陈某第二次被吊销的许可证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该县卫生局依据《行政许可法》应如何处理?
(1)属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四款: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的许可。
(2)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条,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所以应该依据该省制定的行政法规进行行政许可。
(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9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