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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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制度研究

证人出庭制度研究

证人出庭制度研究【摘要】证人就是指了解整体或部分的案件情况并且受到法院的传唤需要出庭作证的人。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许多案件的证人都无法做到出庭作证,而证人出庭作证是当前当前司法系统的刑事诉讼中的必然需求,如果少了证人的出庭作证,将会导致整个刑事诉讼的司法程序的不完整。

因此,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当前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而我们又如何能增加证人出庭率,这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率;司法制度一、证人的定义及相关知识(一)证人的定义关于证人的定义,在刑事诉讼中是个看似简单实则很复杂的问题。

通常来说,证人就是指某个案件的相关见证人,他们在刑事诉讼之中,提供相关证词来描述与案件相关的情况,以此来协助司法审判的进行。

同时证人由诉讼相关的原告被告或其辩护律师传唤,再由法院开出传票,传讯证人到庭作证。

(二)证人的条件我们知道即使对案件的情况有所了解,但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当证人的,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于生理缺陷、精神缺陷或年幼智力尚未发育完全而不能明辨是非、正确表达的人是不能作为证人的,我国有相关法规和程序可以对证人的精神、智力程度进行审查鉴定。

同时我们值得注意的是,法人和非法人的团体也不能作为证人。

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等法人是不能成为证人的。

因为单位是无形的权利主体,它的行为必须依赖自然人的活动,它的感知和陈述都是由自然人来进行的,只有直接感知整个事实过程的自然人的本身可以承担作证的义务。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由于当前的司法系统要求控辩双方激烈辩论,特别是在双方向法庭举证的诉讼情境中,需要有证人出庭作证才能具备最基本的诉讼条件,因此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要求。

因为只有证人到庭,才能实现当事人对原始人证的询问和反询问,才能有效地对原始人证进行质证。

证人出庭作证,会在客观上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证人出庭作证是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重要保障,是正确定罪量刑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探讨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探讨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探讨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的基本要求,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是否科学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制度上缺乏保障,证人不出庭、证言不能在庭审中得到有效质证,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突出问题之一。

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制度的修改标志着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初步建立,证人制度构建取得重大进步。

一、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和条件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证人、鉴定人在庭审中应当出庭作证的,需同时符合三方面条件:第一,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如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否判处死刑、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具有关键影响,而非一般细枝未节的事实。

第二,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如果控辩双方对于证人证言没有异议,那么即使证人证言对于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证人也可以不出庭作证。

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这实际上赋予法院决定证人是否出庭的自由裁量权。

二、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如果其不出庭作证,法院能够采取的强制措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未作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对此作了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即明确规定除享有强制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的证人外,其他适格证人都必须出庭作证,如果违反这一义务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三、确立了特定证人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他适格的证人出庭作证,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这一规定确立了特定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豁免权。

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浅议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问题

浅议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问题
建议 法律 明文规 定 ,不管在侦 查 、起 诉、 审判环节 ,司 法机 关都应 为证人保 密 ,尽可能 不公开其 姓名 ,不暴露其 身 份 ,不披露其住 址 。对证 人近亲属 的情况 不需询 问的不予 询 问 ,对公 开审理 的案件 ,要坚决禁止对证人录像或者摄像 ,对 新 闻机 关的采访报道 ,发现不利于证人安全的要坚决及 时予 以 制止 ,由于泄露证人秘密而造成证人被打击报复的 ,要严厉予 以查处 。审判实践 中,法官当庭询问证人个人情况 的做法应当 舍弃 。其次是建立完善的证人出庭作 证费用补偿制度 。目前我 国经济 尚不很发达 ,人民生活并不十分富裕 ,对相 当一部分人 来讲 ,作 证所需的交通 费、住宿 费、误工费还是一笔不小的开 支。因此,建立作证费 用补偿制度很有必要 。再次 ,我国立法 应 当明确规定证人拥有 以下几项权利 :l 、证人拒绝作证权 。 证人 在特殊 情况 下有权拒 绝就 其所知道 的案件 事实 向法 庭作 证 的权利 ,即证人特权规则 。2 司法 告知的权 利 。我 国现行 、 刑事诉讼法 规定了司法机 关应当告 知证人具有如实作证的 义务 ,但对 证人享有的权 利和可能获得 的帮 助是否需要被告知

二 、建立强制作证制度及拒绝作证 的处罚制度
我 国刑事证 人作证 制度 虽有义 务作证 的规定 ,却没有 强 制 作证 的具 体规 定对 不肯 出庭作证 的证人既不能强制其作证 , 更 无法作 出相应 的处罚 。因此 ,参照 国外立法 ,可建立如下规 范 :证人接到 出庭传票 ,无法定理 由拒不到庭 的,法 院可 以拘 传其到庭 ,被拘传到庭的证人扔拒绝作证 ,致使案件无法审理
3 立 法 本 身 的原 因 。立 法 中 对 证 人 应 当 出庭 作 证 没 有 明 、 确规定 ,只是 刑事诉讼法 》中规定 “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 有 作 证 的义 务 ” ;立 法 中对 应 当 出庭 作 证 而 没 有 出庭 作 证 的 证人应该 怎么办没有 明确规定 ,对证人保护如何操作也没有具 体规定 ,保护证人的措施基本上是事后惩罚性 的,缺乏事先预 防性保护 ,有些措施的规 定还存在 不甚协调一致 的地方 ,而证 人 出庭作证对于司法 审判却是 十分必要 的:第一 ,是实现控辩 式庭审方式的必然要求。控辩式庭审方式是指控辩双 方在 法庭 上平等对抗 ,彼 此之 间展开攻 防活动 ,法官居中裁断。与 此相 适应的直接言词原则要求证人到场 ,接 受控 辩双 方的质证和询 问。证人不到庭 ,仅凭书面结论 ,控辩对抗难 以充分展开 。第 二 ,证人 出庭作证有利于 当庭彻底查清案件 ,有利于保证证言 的真实性 。如果证人有意作伪证和虚假 的陈述 ,在控辩双方灵 活 的询 问下 ,他 们 的回答往往 会 出现 种种矛 盾 ,暴 露其虚 假 性 。此外通 过询 问还可 以查 明证人虽无意作伪 证 ,但 由于主客 观条件 的限制,其证言的内容也是错误的。 为了解决证人不 出庭的问题 ,提高证人的出庭率 ,笔者有 以 下几 点建 议 :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研究

止 证 人 不 负 责 的 胡 言 乱 语 , 利 于 揭 示 案 件 事 实 。 而 有 然
长 期 以 来 ,刑 事 证 人 不 出 庭 作 证 现 象 的 广 泛 性 和 普 遍 性 已 经 成 为 困 扰 我 国 刑 事 审 判 工 作 的 巨 大 难 题 。 大 部 分 或 绝 大 部 分 证 人 证 言 是 以书 面 形 式 而 非 言 辞 形 式 呈 现 于 法 庭 。 弊 端 显 而 易 见 。 人 不 出 庭 作 证 . 别 是 其 证 特
考 察 、 析 证 人 拒 绝 出 庭 作 证 的原 因 , 以从 国 家 分 可
法 制 建 设 方 面 和证 人 自身 因素 方 面 得 到 一 些 认 识 。
1法 律 条 文 本 身 的 冲 突 .
根 据 《 事 诉 讼 法 》 4 条 规 定 , 人 证 言 只 有 经 刑 第 7 证
人不 履行 出庭作 证 义 务应 承担 法 律后 果 的相 关规 定 。
重 要 或 关 键 性 证 人 不 出庭 作 证 .会 直 接 关 系 到 案 件 事 实 的 查 明 和 办 案 的 质 量 .易 造 成 程 序 不 公 乃 至 实 体 处
理 的不公 , 终无 法实现刑 事诉讼 所追 求 的惩罚 犯罪 、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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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 事邂 幽庭稚邂 难 涧 研
口 张 丽 红 .李 慧 杰
( . 古 民 族大 学 。 内蒙古 1内蒙 J f 0 84 ; 2中 共 吉林 省 委 党 校 .吉林 长 春 if . 203 . 101 ) 30 2
在 缺 乏 国 家 强 制 力 作 为 后 盾 保 证 的 情 形 下 ,证 人 出 庭

关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讨

关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讨

关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讨摘要: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主体,证人对于查明案件真相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审判制度的必然要求。

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和制度中对证人出庭作证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但是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仍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顽疾,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的刑事审判的改革进程和司法公正的体现。

本论文将从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内涵、价值取向、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以及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四方面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完善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概述(一)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内涵一个美国法官在判决中这样写道:所有的人都作证是一个普遍的规则,尽管我不能从任何书上找到这个规则,但是它早已由上帝写在每个人的心里。

[1]证人证言,直面理解就是证人提供的言词,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2]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对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实现诉讼活动的任务有重要的意义,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最普遍运用的一种证据。

证人是证人证言这一证据形式的主体,刑事证人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外的、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耳闻目睹的案件有关事实的个人。

[3]由于证人往往在案件发生的现场,或者通过某种途径知道部分或全部事实经过,因此,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可选择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点。

证人出庭作证是指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席法庭,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做如实的陈述,并接受各方当事人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

[4]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重要作用。

自古至今,证人证言无不是各国用以发现和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工具。

在古代和近代,科学技术不发达,各种痕迹鉴定尚未出现,对证人证言的信赖程度尤甚。

即使是在现代,证人证言仍然是适用范围最广、数量最多的证据形式。

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州嗲院 乡
J u a h z o ol g o m l f i uC l e oC h e
20年 1 月 第 2 卷 第 5 09 0 3 期
Oe.20 l No5 t 09 Vo - 23 .
刑 事诉讼 中证人不 出庭作证 问题研究
张兄来 杨 兴 z ,
(. 1 安徽行政学院 办公室 , 安徽 合肥 2 0 5 ;. 3 0 92肥西县人 民检察院 , 安徽 合肥 2 1 0 3 2 0)
池 州 学 院 学 报
第2 3卷
家 ”, 的十 七 大再 次 强 调 了这 一 治 国方 略 , 制 党 并
视 , 一定 程度 上还影 响着人 们今 天对 证 人 出庭 作 在
及应采 取 的对策 进行 一 些探讨 , 为解决 这 一 问题尽
绵 薄之 力。
证所 持 的消极态 度 。此外 , 由于封 建统 治 者一 贯奉 行 “ 主刑辅 , 德 明刑 弼教 ”的统 治 思想 , 以封建 法 所
律 特别 强调 “ 亲亲相 隐 ”的礼 教原 则l l J 。规定 “ 于 其 律 得相 容 隐者 ” “ 有 皆不得令 其 为证 ”。 符合 “ 亲亲 相 隐 ” 规定 的证人 不 仅 可 以不作 证 而不 受法 律 制 裁, 就是 为犯 罪近 亲属 通 风报信 , 其 隐避 逃亡 , 令 也
两 千余 年 ,传 统 的法律 文化 中积淀 了大量封建 主义 具体 到证人 出庭 作 证 问题 上 , 建社 会 的 司法 封
片 面强 调 口供 的作 用 , 视证 人 证 言 作 用 , 不要 忽 要
收稿 日期 :0 9 0 — 2 2 0 — 9 0
( 公 民法治 观念 淡薄 , 律知 识贫 乏 。虽然 2) 法 十 五 大 明确提 出 “ 法 治 国 , 依 建设 社会 主 义法 治 国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之必要性问题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之必要性问题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之必要性问题研究【摘要】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庭审判的重要环节。

证人只有出席法庭审理才能将影响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各种因素予以澄清,诉讼活动才能得以正常进行。

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证人出庭率低、证人作证难的普遍现象,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鉴于刑事证人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不仅必要而且切实可行。

【关键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性;问题研究一、我国目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普遍存在“三难”,即通知证人出庭难,到案后说实话难,再通知证人到法庭上接受质证就更难。

经过调查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活动中,刑事案件证人实际出庭率一直在低位徘徊。

调查显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实际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在全部提供证言、鉴定结论的证人、鉴定人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不会超过10%。

即使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文明程度较高的地区,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比例也不高,有的甚至低于5%。

深圳市中院证人出庭作证率一直在2%-5%之间徘徊,烟台中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低于1%[1]。

上述数据虽然仅仅是全国法院的几个例子,但是基本上可以反映出目前我国审判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或证人出庭率极低的现状,这一现状的确令人非常担忧。

据《光明日报》报道,目前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拒绝作证的情况越来越突出;据某检察机关近几年的统计,其提起的公诉案件中,存在证人的约占4/5,出庭作证的不到1/10,出庭率在5%至10%之间。

从实际情况看,需要证人出庭而其未出庭的现象比较普遍,证人拒绝作证的情况也呈上升趋势。

”二、刑事案件庭审证人不出庭的原因分析(一)立法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不完全《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但条款中的“作证”是出庭作证,还是不出庭只是向司法人员提供证言,没有明确规定。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又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浅议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

浅议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

证 人不 出庭 作证 会 影0 I  ̄F U 事案 件 的庭 审质 量 及法 院庭 审 功 能 的发 挥 , 同样 会 损 害到 法院 的 司法 权威 , 并 且严 重 影响 我 国依 法治 国的进 程 。尽管 我 国于 2 0 1 2 年 重新 修订 了 ( CO 事诉 讼法 》 , 但 在证 人 出 庭作 证 方面 还 是有 不尽 如 人意 的 地方 , 因此, 我们 有必 要 继续 完 善我 国证 人 出庭作 证 制度 。结合 上述原 因 , 我们 可以从 以下 几个 方面有 针对性 地予 以改进 。
浅议刑事诉讼中 证人出 庭制 度的完善
政 治 与法 律
浅议 刑事诉讼中证人 出庭制度 的完善
刘艳 会 尹汪 洋
( 南通 市开发 区检 察 院 江 苏南通 【 摘
2 2 6 0 0 9 )
要 】 文章针 对证人 出庭作证难 的问题进行探 讨, 分析 了 我 国证人 出庭 的现状 、 原 因及危 害, 提 出完善证人 出庭的建议 : 强化公 民出

意出庭 作证 。
三、 完 善刑事诉 讼 中证人 出庭作证 制度 的建议

我 国刑事诉 讼 中证人 出庭作 证的现 状
在 刑事 诉讼 中 , 证 人 出庭作 证 , 是保 证 司法公 正的 基本 措施 , 证 人 证 言是 庭 审 中运 用 较为 广 泛 的一种 证 据 。我 国是 “ 控 辩 式 ”的 庭审方式, 要 求 控辩 双 方通 过 当庭 举证 、 交叉 询 问证 人进 行 充分 质 证, 必 要 时证 人 要接 受 法官 的 询 问, 这 有利 于 法 官全 面客 观 判断 证 据 的证 明力 以查明事 实 、 确 认罪 责 。 然而 , 我 国目 前刑 事 诉讼 中 证人 不 愿意 出 庭作 证 , 即 使 少数 愿 意 出庭 的证 人也 是经 办案 人员 多次做 思 想工 作才 勉强 到庭 , 并且 法 庭 用 宣读 证 言笔 录 的方 式代 替 证人 出庭作 证 的现 象 非常 普 遍 。因 此, 目前 我国证 人出庭 作证 的情况 令人 担忧 。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证据研究报告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证据研究报告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研究摘要证人出庭作证是世界各国普遍规定证人的主要义务之一,证人不出庭作证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阻碍对客观真实的诉讼价值追求。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提供证言、证人拒绝出庭的陈述的现象十分普遍。

证人不出庭,是法院目前审理刑事案件经常遇到的一个老大难问题,证人制度成为制约我国庭审改革的“瓶颈”。

作为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部分,诉讼程序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也有必要予以完善。

不解决证人制度中存在的这个问题,庭审方式改革是很难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也会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困难,最终甚至会令整个刑事司法制度陷于瘫痪。

为此,本文首先将简单介绍了刑事证人的相关概念,接着阐述了我国目前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其影响,以及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

最后,在借鉴其它国家证人作证制度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具体对策。

关键字刑事证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保护证人补偿Criminal lawsuit system of the witnesses toappear in courtabstractThe witness testifies universal regulation of the countries around theworld, one of the main obligation witness witnesses from testifying to serious impact on the judicial justice and hinder the lawsuit value of objective truth pursuit。

In our country, the current judicial practice, witnesses refused to provide testimony, witnesses refused to appear statements of phenomena are very common. The witness didn't appear in court, court trial of criminal case now frequently encountered a long-standing problem, the witness system become the restricting our trial reform "bottleneck". As China's judicial refor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witnesses and the legal procedure testifies system has the necessary to improve. Don't solve the witness system of the problem existing in the reform of trial is difficult way the breakthrough,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of a case, the trial will be facing more and more difficult, eventually even can make whol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crippled. Therefore, this article will first introduced simply criminal witnesses related concepts, then expounds the present witness testifies present situation and its influence, as well as China's witness testifies difficult reason. Finally, in reference to other countries on the basis of witnesses system and puts forward the solution to our witness testifies concrete countermeasures.key wordscriminal witnesses witness testifies the witness witness protection compensation一.刑事证人出庭制度概述证人就其实质而言是指因知道案件有关情况而向法定机构作出陈述或提供情况的人,但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不同法系的国家对证人的具体界定有着不同的理念。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占 .6 仅 0 0人 按 正 式 程 序 开 庭 审 判 , 74 % 。 占 .1 的证 言 并 经 过 查 实 以后 , 能 作 为 定 案 的 根 据 。” 诉 法 第 1 7 案 件 , 9 2 % ; 4 0 才 刑 5 在 其 他 一 些 地 区 ,有 的 用 答 辩 交 易 处 理 的 案 件 比例 高 达 9 % 0 条还 规 定 ,对 未 到庭 的 证 人 的证 言 笔 录 … … , 当 当庭 宣 读 。 “ 应 在 起 审 判 人 员应 当 听 取 公 诉 人 、当事 人 和 辩 护 人 、 讼 代 理 人 的 意 以上 。 ” 也 就 是 说 , 十 多年 前 的 纽 约 市 , 诉 到 法 院 的重 罪 诉 嫌 疑 人 9 . 9 没 有 进 入 开 庭 审 判 程 序 。 有 两 点 要 注 意 :一 是 25 % 见 。 对此 , 少人认为 , 于刑诉法第 4 ” 不 鉴 7条 是 对 证 人 出庭 作证
有关方 面的重视和较 中谈 对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的 理 解
我 国刑诉法第 4 7条 规 定 , 证 人 证 言 必 须 在 法 庭 上 经 过 公 “
即 解 占 3 3 % 50 诉 人 、 害 人 和 被 告 人 、 护 人 双 方 讯 问 、 证 , 取 各 方 证 人 ( 辩 诉 交 易 ) 决 的 , 8 .3 ; 0 0人 因证 据 不 足 而 撤 消 被 辩 质 听
问 题 探 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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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案 佴 :E 人 ’ 一
出庭作{ 题研究 j I 三

耿 景 仪
● mi 人 出 庭 作 证 是 现 代 司法 制 度 中 的普 遍 原 则 和 庭 审 制 a r
的原 则 性 规 定 , 应 适 用 绝 大 多 数 情 况 ; 刑 诉 法 第 17条 , 故 而 5 则 应 当是 受 法 律 规 定 限 制 的 极 少 数 例 外 情 况 。 刑 事 审 判 实 践 的 但 客 观 现 状 是 :刑诉 法 第 17条 已经 成 为普 遍 适 用 的一 般 原 则 , 5 现 实 可 能 有 悖 立 法 本 意 , 需 要 正 视 的事 实 是 , 种 现 状 的 存 但 这 在 也 带 有 一 定 的 必 然 性 。 容 回避 的 问 题 是 , 刑诉 法 第 4 不 对 7条

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摘要::证据是刑事诉讼中事实呈现的基础,而证人出庭作证无疑是搜寻证据链条中的极为重要的一环,对于诉讼中有效进行质证,加强证据印证和补强,更充分地排除合理怀疑,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和制度上的不完善,导致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制度进行了一些新的规定,本文希冀通过对现状的分析和对新条文的探讨,提出一些改进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出庭作证;直接言词原则;新《刑事诉讼法》;建议事实和法律构成了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而事实的把握必须依靠证据。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虽有着明确的法律地位,但施行情况却并不乐观。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由于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导致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

即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定的创新,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并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笔者希冀通过对现行制度的探讨和新法律制度条文的展望,对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进行一定的思考,提出一些建议。

一、刑事诉讼中实施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意义(一) 有利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实现程序正义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是刑事诉讼审判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只有证人出庭作证,对自己所知的事实进行陈述,才能真正实现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相互询问,才能实现庭审的对抗性,才能使法官通过观察证人的言行、举止、态度等表现来做出综合评价,形成自由心证,才能充分体现审判程序的公开,才能更好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

(二) 有利于更好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实体公正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思考

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思考

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摘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与案件结局无利害关系的,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陈述所感知案件事实的第三人。

证人是独立的、中立的诉讼主体。

证人证言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就自己所感知的与待证事实有关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刑事案件;证人;作证制度1.证人出庭作证对司法的意义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在揭露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分子及在查清案件事实方面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对于被告人来说,将证人证言至于控辩双方可以质询的庭审过程中,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虚假陈述证言对审判造成的干扰和侵害;对于审判人员来说,证人出庭作证,可以通过当庭审查、判断、核实,进而使审判人员对其欲证明内容得意准确的理解。

证人证言作为言辞证据,它是由人们通过自已的感觉器官对客观事物进行感觉后再通过语言所作出的还原和描述。

因此,证人证言不同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并非所有的证人证言都能客观真实、准确无误地反映案件事实。

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可信从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证人的素质。

正因如此,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分子,不冤枉无辜,首先就要对证人证言的真、伪、虚、实进行审查。

而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的最佳方法就是让证人出庭作证时接受各方诉讼主体的质证,以查明其真伪虚实。

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证人在公安、检察机关的证词并不能代替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作为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应该是极高的,而在公安、检察机关取得的证词,一方面无法完全排除其出伪证、假证、随意出证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没有经过被告的质证,如果就此证据进行认证,则剥夺了被告的合法权利。

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证人出庭接受双方询问,能够对案件的事实起到更加明晰的证明作用,这样的得到的证言,更加能使人信服,能够争取的认识事实,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重要性体现在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清,保障司法公正,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

然而,在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如证人保护不足、作证意愿低等。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但仍有待完善。

一方面,我国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另一方面,由于历史、文化、社会等因素的影响,证人的作证意愿普遍较低。

此外,证人保护制度不健全、庭审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也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效果。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证人保护不足目前,我国在保护证人方面的措施相对不足。

首先,对证人的身份信息保护不够严密,容易导致证人受到报复和威胁。

其次,对证人的经济补偿和安全保障机制不健全,使得证人缺乏作证的积极性。

最后,对侵害证人权益的行为打击不力,导致证人保护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二)庭审程序不规范庭审程序的不规范是影响证人出庭作证效果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庭审过程中,部分法官对证人的权利保障不够重视,未能有效组织质证环节,导致庭审质量不高。

此外,对证人的权利保障措施不够完善,如未给予证人充分的陈述时间、未保障证人的隐私权等。

(三)作证意愿低由于历史、文化、社会等因素的影响,证人的作证意愿普遍较低。

此外,部分证人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害怕遭受报复或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等因素,也会影响其作证的积极性。

此外,对虚假作证和作伪证的惩罚措施不够严厉也是导致证人作证意愿低的原因之一。

四、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一)加强证人保护首先,应完善证人保护的法律制度,明确保护措施和程序。

其次,加强证人的身份信息保护和安全保障机制建设。

同时,对侵害证人权益的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

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对策研究

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对策研究


进 行 的 任务 ,又 要 在 公 诉 过 程 中坚 持 公 平 公 正 ,不 能 隐 藏 对 犯 罪 分 子 有利 的 证 据 。 其 次 ,辩 护 方 也 应 该 转 变 阻 止 证 人 出庭 作 证 的作 法 ,不 能 隐 匿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罪 证 ,作 为 辩 护 人 ,要 根 据 事 实 和 法律 ,提 m 证 明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无 罪 、罪 轻 或 者 减 轻 、免 除其 刑 事 责 任 的材 料 和 意 见 ,维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但 不 得 帮 助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隐 匿 、毁 灭 、伪 造 证 据 或 者 串 供 ,也 不 得 威 胁证 人 改 变 证 言 或 者 作 伪 证 ,阻 止 证 人 出庭 作 证 等 扰 乱
司法机关诉 讼 的行 为。最后 ,作为 审判 机关 ,要尽量 改变 以书 面 的证 人证 言代 替 出庭 作 证 的情 形 。
二 、在社 会 环 境 和 证 人 个 人 思想 水 平 方 面 要做 好 相 关工 作
1 . 改善 证 人 不 愿 作 证 、不 敢 出庭 及 作 伪 证 这 一 现 状 ,调 动 知道案件线索和 事情 的案外 人积 极地 参与 到庭审 中的正义感 。 首 先 是 要 加 强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提 高 证 人 的 法 制 观 念 ,树 立 社 会 上 公 民 的嫉 恶 如 仇 的 正 义 感 ,努 力 养 成 勇 于 维 护 社 会 正 义 的 品 质 。其 次 需 要 执 法 公 平 、公 正 是 人 民 群 众 的要 求 ,是 执 法 者 的 生 命 线 ,是 衡 量 执 法 的 重 要 尺 度 ,而 要 执 法 的 公 平 、公 正 就 离 不 开 充 足 真 实 的证 据 ,只 要 司法 机 关 严 格 认 真 执 法 ,并 不 断 深 人 群 众 去 宣 传 这 些 法 律 法 规 ,我 们 就 不 难 从 根 本 上 消 除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的消 极 思 想 。最 后 ,应 该 建 立 对 证 人 出庭 作 证 的 奖 励 机 制 。建 立 全 民关 注 刑 事 案 件 审 理 的 环 境 ,协 助 司 法 机 关 实 现 形 式 案件 审判 的实 质 正 义 与程 序 正 义 。 2 . 在 社会 上 以及 学 校 里 增设 证 人 出庭 作 证 价 值 课程 ,树 立 群 众 的社 会 责 任 感 。 首 先 ,初 中 和 高 中是 人 的 价 值 观 的 培 养 和 形 成 的关 键 时期 。在 高 初 中 课 堂 上 既 要 做 好 法 律 常 识 方 面 的教 育 ,也 要 做 好 公 民法 律 义 务 的 教 育 ,出 庭 作 证 是 每 个 公 民 的 义 务 ,应该让社会上的公 民在 教育 阶段 就得 到 证人 价值 的教 育 。 其 次 ,社 会 上 的 道 德 建 设 迫 在 眉 睫 ,见 义 勇 为 ,路 见 不 平 出 手 相 助 ,应该 成 为 公 民追 求 的高 尚境 界 。 三 、完善我 国刑事诉讼中证人 出庭作证的相关立法 1 . 针 对 出庭作 证 的证 人 的界 限 划 分 不 清 的 问题 ,笔 者认 为 应 该 界 定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的 例 外 情 形 ,并 且 放 宽 证 人 资 格 范 围 。 首 先 ,可 以这 样 限定 证 人 出庭 作 证 的例 外 情 形 :证 人 死 亡 ;证 人失踪 ;证人 国;证人 重病或行 动严重不便 的;证人证 言对 案 件 的 审判 不 起 决 定 作 用 的 。 另 外 也 可 以参 照 国外 刑 事 诉 讼 中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
二 、 国 刑 事 诉 讼 中 证 人 不 出 庭 作 证 的 现 状 与 我 消 极 影 响
被 害 人 和 被 告 人 、 护 人 双 方 讯 问 、 证 , 取 各 方 辩 质 听 证 人 的证 言 并 且 经 过 查 实 以后 , 能 作 为 定 案 的 根 才 据 。 但该 法 第 一百 五 十七 条 又 规定 , 未到 庭 的 证 ” 对


规定
我 国 现 行 诉 讼 法 规 定 , 人 证 言 作 为 证 据 有 两 证
种 方 式 : 一 是 书 面 陈 词 、 言 笔 录 , 于 向 法 庭 提 其 证 属 交 证 人 的 庭 前 陈诉 ; 二 为 口头 证 言 , 证 人 亲 自出 其 是
庭 作 证 , 受 交 叉 询 问 。 在 诉 讼 中 证 人 作 证 应 以 口 接 头 陈述 为基本 形 式 , 面 证 言 只 能是 证 人 证 言 的辅 书
●政治法律
我刑诉中人庭证的因 国 事 讼 证 出作 难 原
梁成 文 张 天 羽 啸
摘 要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难 , 别 是 重 要 的 证 人 出庭 作 证 难 , 直 接 影 响 刑 事 案 件 的 庭 审 质 量 , 而 关 系 到 审 判 特 将 进
方 式 改 革 的成 败 。 刑 事 诉 讼 中证 人 出庭 作 证 难 的原 因 : 卷 笔 录 中心 主 义 的影 响 ; 案 法律 法 规 对 证 人 出庭 作 证 的 规 定存 在漏洞 ; 法律 法 规 对 证 人 权 利 义 务 的规 定 不 详 细 ; 人 不 出庭 作 证 法律 责 任 规 定 不 明 确 ; 人 保 护 制 度 相 对 证 证 缺 失。
关 于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 干 问 题 若 的解 释》 一 百 四十一 条 规 定 ,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 第 “ 经

证人出庭和证人保护有关问题研究

证人出庭和证人保护有关问题研究

证人出庭和证人保护有关问题研究证人不愿出庭做证,是我国各类诉讼活动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尤为突出。

刑事诉讼中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是因为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很滞后,让证人但心自身及其亲属的安全。

证人出庭作证有助于犯罪事实的查清和各方合法利益的保护。

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中都明确规定证人的作证义务,然而在现实中,我国各种诉讼中,证人的出庭率偏低时一个无奈的现实,特别是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更是远远低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证人出庭率,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完善我国对刑事证人的保护制度,除了强化保护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措施、增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作证采取司法处分等措施外,还应针对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采取法律对策。

一、我国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危害证人不出庭作证具有以下危害性:1、证人不出庭作证,书面证言的可靠性难以保证。

书面证言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都存在可靠性难以保证问题。

因为书面证言有时难以准确表达作证人的本意;而且审判人员也无法在法庭上对证人察言观色,对证人作证的主、客观条件进行判断。

证人必须出庭先宣誓,然后被告知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后由控辩双方对其进行交叉询问,使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能够受到检验。

2、证人不出庭作证,增加了法官当庭认证的难度。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证据,具有不可替代性。

对有些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才能认定主要事实的案件,证人不出庭作证,案件的事实就无法查清,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难以做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甚至还会造成错案。

3、证人不出庭作证,不符合“公正与效率”主题的要求。

在刑事诉讼中,庭前侦查阶段取得的证言大都是有利指控的,证人不出庭,能避免庭审时交叉询问与法官直接询问造成证人证言的改变。

这种有利指控而不利辩护的偏向,忽视了诉讼的公正和被告人的权利。

只有让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庭的调查,才能真正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二、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的成因1、立法上的缺陷。

从司法实践看,《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制度的规定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证人出庭难。

诉讼义务视野下证人出庭问题研究

诉讼义务视野下证人出庭问题研究

诉讼义务视野下的证人出庭问题研究摘要:证人的作证行为体现的是一种义务,是一种公法上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本文从诉讼义务的角度,在阐述诉讼义务的概念基础上,着重分析证人出庭作证的理论基础,证人出庭的原因,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比较,最后提出从立法上完善证人作证义务,增加证人拒证的法律制裁措施,以待解决司法现实中面临的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

关键词:诉讼义务作证义务证人出庭一、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理论基础(一)实体分析1.证人作证义务的法理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度的形成并非立法者设计的产物,一项规范往往源于社会成员长期博弈的一种均衡。

因此,法律强制的效力总是会以社会共同体的默认为条件,否则任何的强制都不可能奏效。

在市民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自主的、独立的,个体只追求自己利益的满足,这种利己行为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涉他性,与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发生冲突。

因此,国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和法律上的具体义务,以此来规范约束社会中的个体,从根本上维系社会的长远发展。

但是,现实是社会的发展和体制的运行必然会产生纠纷和矛盾,利益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由此产生涉及他人的诉讼关系。

如果仅仅从证人的利己性出发,恐怕没有人愿意在法庭上为一个并不能增进自己利益的案件作证,这是人性的弱点。

所以”仅靠良心是不行的”,基于对良心的怀疑,”便产生了证人作证的法律规则,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

2. 证人作证义务的事实基础证人是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来源,因此法律设置了任何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任何人不能以自己正在从事其他事情为借口而免于作证,也不能因为他曾经向他人承诺过保密而允许其不作证,更不能因为人情世故怕陷于尴尬而拒绝作证。

当然,证人被要求作证,乃是基于证人知道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如果某人不知道(或者借口不知道案件事实),那么他/她就不会被要求作证。

但是,被要求出庭的证人,在先前的调查程序中都曾经作过证,这也是强制证人出庭的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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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难问题的思考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这被认为是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则性规定。

证人能出庭作证当然好,也是法治社会的应然表现。

然而,在目前我国的现实语境中,证人不出庭作证而以书面证言代替的却已形成一种风气。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证人出庭作证比例很低,我们应该思考其背后的原因。

在笔者看来,在我国现实语境下,这种证人出庭率低的现象是正常的。

不少人拿英美法系证人出庭率和我们作比较,并为我国现在证人出庭率低这一难题感到困惑。

确实,在英美法系国家,证人出庭率相对我国较高,其实行的是陪审团制度,证人出庭有其必要性。

因为被选为陪审团的人,事前对案件是毫不了解的,他们对案件的了解都是在法庭上,针对控辩双方出示的证据及相互辩论来形成内心确信。

英美法系对刑事判决的证据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即允许陪审团形成内心确信而不需要达到“绝对真实”。

在实行陪审制度的对抗制审判中,如果各方面证据确凿,陪审团形成唯一排他的结论就很正常。

但是由于证据是对过去事实的反应,因此证据完全确凿的案件不会很多。

相当一部分要靠陪审团在证据不完全充分的基础上凭借自己的良心与正义做出认定。

因为内心确信是带有一定的主观成分的,这样结论的形成就会有因人而异的危险,不能达到唯一排他的标准。

很多时候,控辩双方往往在证人身上寻找对方漏洞。

品格证据的运用就是其一,通过对证人自身的品格就行评价,以便确认现在作证的这个证人自身是否一贯诚实,来推测其此次的证言是否也是真实的。

其次对证
人在法庭上的表现的评价,包括证人提供证言时的表情、心理状态等的要求也颇高,也许证人某个不经意的小动作或眼神等就会让陪审团怀疑其证言的可信度。

这种高度盖然性的判断在我国是不允许的。

因此在英美法系,证人不出庭其刑事诉讼程序就难以进行。

正是这个原因,藐视法庭罪等对证人出庭的保障制度得以建立。

证人出庭率高就理所当然了。

反观我国,我们现行的审判模式虽然是抗辩模式,但是法官的职权主义特征还很明显,法庭上的进程基本由法官来推动。

作为法官负有对证据进行严格把关,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铁案标准。

到达铁案标准,经得起历史考验是我国办案的要求。

至于现实中的可操作性如何,笔者在这不做分析。

但是在这种证明标准指导下,我国对上述英美法系的那一系列达成高度盖然性的结果的做法是排除的。

因此我们没有品格证据,证人的“临场表现”也没有意义。

所以在这个角度,我国对证人出庭的“期望程度”就没有英美法系国家那么高。

证人不出庭所缺失的证人证言,我们可以用其他方式替代,如提供书面证言和其他证据相吻合达到认定案件事实的目的即可。

在我国证人出庭没有所谓的宣誓制度,当然在出庭作证之前会被告知故意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但是在证人提供书面证言之前,证人也会被告知相关作伪证所要负的法律后果。

因此,证人出庭作证和提供书面证言作证对于证人而言,所担的风险没多大区别。

在我国,证人出庭是控辩双方向法院申请,由法院传唤其出庭。

在实践中,在控辩双方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之前,证人的证言往往便已经确定。

因为基于要赢得诉讼,一方申请出庭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必定会对己方
有利,所以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一般不会比其出庭作证可信度更低。

由于我国没有规定证人不出庭所要负的具体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往往选择提供书面证言就不足为奇了。

其次,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证人的作证义务只限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

这是受我国严密的科层化的司法体系所影响。

在我国,检察官和法官都属于公务员。

在人事调动上,检察官和法官都不是终身制的,有可能由司法系统调到其他政府部门工作。

在这种司法工作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都是国家公务员的“大一统”的情况下,会导致司法不能真正独立,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被模糊化,笼统的称为国家权力。

这种情况下,证人和司法机关的关系就视为弱小的个人与强大的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此种科层化严密,等级分明的制度还会导致我国检察官、法官的职权主义特征异常明显。

突出国家工作人员的“优越性”,使得律师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这种优越性也在证人面前体现出来即强化了证人的义务本位,但这种义务本位往往只体现在开庭审判之前的司法活动中。

由于受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耻讼”、“厌讼”等传统诉讼观至今仍占据主导地位。

中国人一直信承“中庸之道”,强调以和为贵,宁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但是由于知道案件事实,经意或不经意的成为证人后,证人即使不希望因为作证而卷入与己无关的“讼累”中,也因为其本身负有作证义务而“身不由己”的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供书面证言。

因为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证人”相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是处于弱势地位的。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要破案,很多时候必须依赖
证人证言。

在我国,公安系统处于很强势的地位,普通民众对之有一种畏惧感。

当公安机关要求证人作证时,证人很少有拒绝提供书面证言的。

即使证人拒绝,公安机关也会采取很多措施,比如政策攻心,法律教育等手段,在这种强大的国家权力面前,证人一般不会拒绝提供书面证言。

因此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证人一般已经经过了侦查机关多次的询问,其得出的证人证言一般会比较稳定。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会对证据进行评析,看是否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如果证人此时提供的书面证言有前后不一致的话,检察机关可以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以便让证人证言前后一致。

如果达不到一致,其他证据又不能“补强”,案件有可能会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提起诉讼。

因此,能够进入法院的刑事案件,即使有证人,一般也是证言比较稳定的。

所以可以看出证人作证的义务只是在开庭审判之前。

当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取得书面证言提出公诉后,法院会对证人发出传唤通知,但此时,国家机关相对于证人强势的一面却没有显现出来,因为会预测到此时证人出庭提供的证人证言和其在侦查阶段以及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书面证言没有多大的出入。

因此,即使证人愿意出庭,其也只是走下程序,把其当初提供给的书面证言再复述一遍而已。

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对于国家机关而言就降低很多了。

证人在此之前已经完成作证任务了,因此这时候国家机关不会强迫证人到法庭去出庭作证。

这就是为什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那么多的证人不出庭作证,国家也没有在这方面采取强制措施。

证人出庭作证是体现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体现
了对抗式诉讼的特点。

在现实中国语境下,证人出庭难的问题,我们应该完善相应的替代措施(如完善证人提供书面证言制度)。

问题的出现,与整体制度的关系莫不密切,我们应从制度上去解决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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