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之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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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目录一、调研背景与意义 (2)1.1 城市化进程概述 (3)1.2 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现状 (3)1.3 司法保护在农村土地征收中的重要性 (5)二、文献综述 (6)2.1 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 (7)2.2 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案例分析 (8)2.3 国内外关于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比较研究 (9)三、调研方法与数据来源 (10)3.1 调研方法 (11)3.2 数据来源 (12)3.3 样本选择与调查过程 (13)四、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的现状分析 (15)4.1 征收程序与补偿标准 (16)4.2 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7)4.3 农民权益受损情况 (18)五、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现状分析 (19)5.1 司法保护的法律依据 (20)5.2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2)5.3 农民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情况 (23)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案例分析 (24)6.1 案例一 (26)6.2 案例二 (27)6.3 案例三 (29)七、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30)7.1 完善法律法规 (31)7.2 加强司法监督 (32)7.3 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33)7.4 建立健全调解机制 (34)八、结论 (35)8.1 研究结论 (37)8.2 研究局限与展望 (38)一、调研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土地征收成为推动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手段。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政策不完善、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合理等问题,农民权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对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进行深入研究。

本调研报告旨在通过对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为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各界提供有益的参考,推动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治化进程。

浅析当代中国司法独立的不足

浅析当代中国司法独立的不足

浅析当代中国司法独立的不足作者:王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9期摘要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当下中国,人们将这一理想的达成首先寄托于司法独立的实现。

但在法治理念不强、法治环境脆弱的今天,司法独立本身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的外在不足和内在矛盾,对此我们必须予以正视和思量。

关键词司法独立外在不足内在矛盾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14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由此可见,司法独立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司法原则之一。

所谓司法独立,即司法人员在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干涉。

司法作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直被人们寄予厚望。

而为了实现司法这一价值追求,司法独立即被认为是重要途径之一。

但是在今天的中国,由于法治理念不强、法治环境脆弱,司法独立并非完美无暇,本文即试从内、外两方面来剖析当下中国司法独立的不足和缺陷,一、司法独立的外在不足(一)行政干预行政干预司法独立主要体现在内、外两方面。

从内部来看,法院将每一个法官都纳入一种行政等级化的体系之内,设置了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科长、副科长等不同位阶的职位。

而中国这种职位的划分,并不像西方国家只是一种纯粹的工作性质的划分,而是具有等级区别的划分,低位阶要接受高位阶的领导,并引入行政体系内部所使用的等级模式,如:省高院的院长属于副省级官员,副院长属于厅局级官员,庭长属于处级官员,副庭长属于副处级官员,这种行政等级化的内部管理机制使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难免会受到上级法官的干涉,而不能做到独立审判。

从外部来看,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各级法院院长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审判委员会由人大常委会任免。

这样就使司法严重地方化,法院变成了地方的法院,地方对法院的干预也就有恃无恐。

同时,司法机关要向同级党委(政法委)负责,党委(政法委)在事实上也存在对司法权的隐性干预。

论我国审判的独立性

论我国审判的独立性

论我国审判的独立性内容提要:本文从独立审判的概念、涵义入手,把依法审判、公正审判和独立审判划为平等的并列关系,构筑了独立审判的基本内容。

结合对司法主体独立性的认识,以法理和现实相结合的角度,指出没有法官的独立就没有可能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立足国情,对影响独立审判的问题进行逐一剖析,历史文化的沉积造成司法环境的弱化,财政和人事制度的制约损害司法的公正和独立,体制上的行政等级划分,把法制演变为“指示”或“命令”,造成了一些“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审判分离的问题。

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从文化历史观念、体制、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和思考,提出树立独立审判的文化观念,结合独立审判核心内容的三个方面,构筑实现法院独立、合议庭和独任庭独立、法官独立的制度保障措施,以克服审判实践工作中存在的“以言代法”及审判分离等问题,以期实现真正的独立审判。

关键词:独立审判审判主体影响独立审判的因素实现独立审判的措施一、独立审判的概念、涵义我国宪法第一页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条规定使“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成为一项宪法原则,而实际上早在1954年宪法中,这一原则就已被确定下来,宪法几经修改,但这一原则一直未变。

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和三大诉讼法也都对此作出了与宪法规定相同或类似的规定。

但在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对独立审判这一原则的认识和理解都存在分歧,笔者认为,根据宪法规定和司法工作的性质,独立审判原则应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依法审判。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国家政权的工具。

法院作为法律的执行机关,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必须坚定地贯彻执行法律,这是由国家、法律和法院的性质所决定的。

在我国,法律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专政工具,也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服务的。

只有坚决地贯彻执行代表人民利益的法律,才能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搞好服务。

法理学毕业论文题目与选题

法理学毕业论文题目与选题

法理学毕业论文题目与选题论文选题是按一定价值标准或条件对可供选择的课题进行评价和比较并对研究方向、目标、领域和范围作出抉择的过程,是决定论文内容和价值的关键环节。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法理学毕业论文题目与选题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法理学论文题目参考1、作为一种法律干预模式的家长主义2、法律推理中的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3、平等概念的法理思考4、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与公民5、“法律人”之治:“法治政府”的主体性诠释6、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学科的知识变迁7、在政治与伦理之间:本体维度的国际法8、刑事控审分离原则的法理探析9、关于法学方法论的几个基本问题10、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主题和特征11、迈向法理学的中国经济法学12、中国军事法学的过去现在与未来13、论一国两制法学及其形成和发展14、法学思潮与行政行为15、国际经济法理论的多元视角16、法律信仰概念及其意义探析17、对体育法律关系分类的研究18、“中国法哲学”及其法治思维的形成19、法律解释的效力:一个难题的追问20、《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法理分析21、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必要性之法理探析22、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理论探析23、一人公司刑法地位探悉24、美国女性主义法学的法律观及其局限性25、法律概念的主权之维:奥斯丁与法律实证主义26、当前国内关于“法律全球化”问题研究述评27、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法理思考28、关于我国实施安乐死的法理思考29、超越形式逻辑眼界的法律逻辑30、法哲学的形而上学本质及诸种“法哲学”观批判31、学术规范的法律视角分析32、探寻“中国法哲学”的意义33、法理学是什么--兼论法学的学术研究方法34、经济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35、失地农民权利保护的法理学分析36、关于法学方法论在中国的几点思考37、部门法理学属性辨析38、经济法对法理学的借鉴、贡献与突破39、对清末杨月楼一案的法理学分析40、种族批判法学的后现代性分析41、宪法的现实世界与观念世界--宪法学基础性研究中的一类典型错误剖析42、对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现象的反思--以严存生教授的研究为例43、论法律家的素质与法律制度的有效性44、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视阈中的法理学思维方法4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行使之理论依据46、科学发展观的法治基础与法治视野中的科学发展观47、法理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与方法改革新探48、关于婚姻法的法理思考49、论纯粹法理论及其对我国法学研究之指引50、管理学方法在行为法学中的应用法学专业法理学论文题目参考1 论法的本质属性2 关于法的起源3 论法的实现4 论法律的平等原则5 论法律关系的几个问题6 法学研究的方法7 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8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9 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对法学的指导意义10 法律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11 论法律在国家宏观调控经济中的作用12 我国法制思想研究13 论廉政建设14 论市场经济与法治15 关于法制与法治16 关于人治与法治17 关于人权与法治18 论法律与道德19 对现代资本主义法治的研究20 法律与科学技术21 论改革中的“合理”与“合法”的矛盾22 法律与政策23 法律与自由24 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25 论市场经济与法的观念26 论法律标准与生产力标准27 论法律意识28 论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29 论法律文化30 论法律与改革31 论法律职业道德32 法律解释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33 论权利和义务34 论法治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35 论法律责任36 论法律监督37 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38 法律与行为39 法律与秩序40 法律与利益41 法律与权利42 法律和公平正义43 评析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44 评“法不责众”45 论民主与法治46 论立法的国际化47 论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关系48 论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49 论社会主义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制的区别和联系50 论依法治国最新法理学硕士论文选题1、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法理学分析2、实证主义抑或自然主义?3、基于关系视角的法律与文学研究4、中国法制转型期的“权利观”考察5、国际法上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6、网络空间的法理分析7、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8、作为自然法理学的古典政治经济学9、中国第三部门的法理学研究10、中国成人教育制度的解构与重建11、“斯密问题”的法理学解释12、严复权利思想研究13、生存权的法理学分析14、我国法理学教科书的评析15、中国司法解释制度的法理学研究16、言论自由的法理学研究17、中国检察权性质的法理学考察18、我国制度性就业歧视的法理学分析19、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法理学分析20、辩诉交易制度的法理学思考21、阳光政府基础的法理学思考22、法律关系客体价值论23、法律责任的法理学研究24、语言哲学视角下的哈特法哲学思想研究25、社会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探析26、司法能动主义的法理学思考27、地方自治的法理学分析28、循环经济立法的法理学视角29、中国古代社会法理学存在之证成30、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理学思考31、非强制行政的法理学思考32、当代中国法哲学的哲理探索33、行政知情权的法理学研究34、法律论证理论研究35、原始佛教“正法律”的法理学研究36、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学研究37、论实用主义法理学进路下的国际经济法38、高校法治研究39、立法权正当行使的法理学研究40、论人的尊严41、1997-2007:一国两制法治实践的法理学观察42、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法源地位研究43、反思与重构:研究生法理学教学模式之改革44、试论中国法哲学自觉的必要性45、对法律要素理论的再认识46、法律救济权的法理学探析47、法理学视角下我国公立大学章程制定研究48、新疆少数民族地区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及其法理学思考49、执行和解的法理学分析50、司法实践的道路。

浅谈司法独立的若干问题_ (2)

浅谈司法独立的若干问题_ (2)

第三部分制约我国司法独立的原因在我国实现司法独立,存在以下阻碍。

一、政府对法院的控制和干预,致使司法权地方化现在,我国各级法院是按照国土行政区划设置的,每一级政府严格对应相应级别的法院,法院院长由相应的人大任命,法院的运行场所及运行资金由地方政府财政负担,致使司法权地方化。

即“司法权的行使因受到地方政权不同程度的制约而产生的司法分裂现象①”。

司法权本属国家主权范畴,其主体是国家,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职能部门。

各级法院在行使司法权时,必须高度服从于国家宪法和法律,确保宪法和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体遵循的效力。

这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而司法权地方化,本质上是司法的分裂,损害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破坏了法律的统一。

建国初期,根据《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法》、《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建立了各级人民政府。

当时人民法院仅作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

1954年宪法虽然明确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后几经变化,到1982年宪法明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宪法上实现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但地方各级法院人事、财政等归属地方的体制,却一直没有实质性改变。

同时,从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开始,我国建立了以行政区划为依据,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重合的法院组织体系,也加强了各级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政府的依附性,“地方人民法院”成了地方的人民法院。

这种把各级人民法院归属于地方政权的体制,本身隐含了司法权地方化因素,使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难以真正实现,最终必然导致地方保护主义。

随着改革开放后地方权力的扩大和地方利益的增长,地方保护主义发展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

相当多的地方领导把同级法院看作自己的下属部门,对司法横加干涉,甚至以地方政策公然对抗宪法和法律的执行。

如有的地方明确规定,凡涉及本地企业的诉讼,法院从立案到审理以及执行,都必须先请示当地党政部门同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的四重维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的四重维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的四重维度作者:任晒来源:《党政干部论坛》 2021年第1期任晒法治作为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不同国家基于政治背景、思想渊源、现实国情和文化根基的不同,法治发展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理论与实践是中国法治发展的一体两面,从“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四个维度出发,中国法治有着深刻的理论内涵和独特的生成路径。

一、道路自信之维: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的法治道路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前行道路自信关乎中国法治的发展方向,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保证。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法治道路自信的深厚基础和重要支撑。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基础中国的法治道路以中国的政治体制为基础,政治体制是在国家与社会发展的历史逻辑中生成的。

1840年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救亡图存”成为中国近百年的时代主题。

与西方“先市民社会后政治整合”的发展逻辑不同,民族危机将中国引向“先政治整合再社会发展”的历史路径[1]。

中国共产党作为民族独立、国家统一的领导者,整合了各种政治力量,挽民族于危亡,并以强大的政治号召力推动了经济发展、文化革新、社会建设等各项事业。

“政党推动国家建设”这一特殊历史逻辑架构起中国政治体制的主体框架,也由此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各项事业的领导。

世界上每一条法治道路都有自己的政治基础。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耕于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逻辑和现实需求之中,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必要性。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法治道路的本质属性与西方在成熟的市民社会中孕育出的内生型法治道路不同,中国的法治道路是一条“政党推进型”的法治道路。

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深刻认识人类发展规律,反思自身执政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为了推翻深深压迫在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以革命者思维充分发动群众,用无产阶级专政的方式不受法律约束的直接使用暴力[2],最终推翻了旧法统,建立了新政权。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摘要:我国实行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制,这是建国初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的,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经济的发展,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出现了许多弊端,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改革,进而制定适合我国现状的民事诉讼制度。

关键词:两审终审一审终审三审终审多年来,我国诉讼终审制度一直实行两审终审制,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两审终审制出现不少的弊端,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这不仅降低了结案效率,而且影响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我们认为,司法公正的实现很大程度源于审级制度的保证。

要想从制度上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终局裁判出现差错的必然性,完善和发展符合审判规律的诉讼制度,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应进行改革。

纵观我国当前的两审终审制,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民事诉讼对当事人上诉的条件相当宽松,导致了诉讼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在我国,任何案件,不论诉讼标的额的大小,不论案情是否复杂,也不论当事人出于何种目的上诉,都可以因一方当事人递交上诉状而引起二审程序,由上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

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一方面即使是诉讼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案件,只要当事人上诉,就可以进入二审程序,这使得一个很简单的案件甚至是极简单的案件,亦或是几角钱的案件也不能及时审结;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当事人出于侥幸心理或故意拖延时间等非正当目的,而滥用上诉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2)案件请示制度使上下级法院联系紧密,侵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案件请示制度也称为内请制度,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或程序的处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研究后予以答复的制度。

[1]由于法院体制设置上的行政化,再加上案件请示制度使第一、二审法院的关系更加职权化,导致了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前容易向一审法院倾斜,审理时会出现先入为主的现象,所以二审通常以维护原判决结果来结束诉讼,这严重地侵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法律的形式与实质

法律的形式与实质

法律的形式与实质关键词: 法律的形式, 法律的实质,二者的关系摘要: 从本体论意义而言,可以将法律分为形式的与实质的.通过对二者认定及其相互关系的了解,我们可以对法本身,法的运行乃至法的性质有更深了解;本文也论及了形管概念与二者的联系以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法的本体论论述法的形式与实质,必然要论述二者的内涵与外延;而这一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对于法这一概念的界定.解决了这样三个问题,我们就可以来看看我所谓法的形式与实质会有怎样的效果;而这也就是本为第一部分的思路.那么,什么是法?我所接触的教材大都说,这是一个一直在探讨,也一直充满争论的问题.当我问"什么是法?" 也许有人会拿出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给我,说“这就是法”。

因此我们应该问“法是什么”。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1)这个定义代表了我国的主流声音,向我们表明,法是具有阶级属性的,,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行为规范体系。

它的形式是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它的内容是体现了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的社会关系。

(2)我以这个法的定义为基准,期望以最小的起点争议开始我的论述。

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的形式与实质是什么呢/?直观的讲,我想最好的答案来自于,一个初来中国的外国人,你问他,中国的法律是什么;他所告诉你的,就是我所谓的法的形是的内容。

而一个在中国定居数年之久的外国人,你问他同样的问题;那么他的答案就是我所谓法的实质的内容。

法的形式,就我愿意赋予的含义而言,是指法的外观,外在表现以及人们对于法的第一印象,或者至少是与之类似的东西。

请原谅这个概念以如此含糊的方式展现;我会在进一步论述中力图使它明朗。

我的手边放有刑法,物权法,民法通则等法条,若我第一次接触它们,以后也一直保持着从文本层面来加以解读的状态,我会说,我接触的是法的形式。

评论法学派名词解释

评论法学派名词解释

评论法学派名词解释
法学派是指在法学领域内具有共同思想和理论基础的一群法学学者或学派。

以下是对一些法学派名词的简要解释:
1.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普世和不变的本质,认为法律应该基于道德和正义的原则,而不是基于政治或社会背景。

2. 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对社会规则和实践的描述和分析,而不是道德或正义的表达。

它主张法律应该根据事实和经验进行研究和解释。

3. 法律批判理论:法律批判理论强调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权力关系和社会不平等问题,揭示法律的阶级偏见和对弱势群体的压制,旨在推动社会正义和平等。

4. 法经济学派:法经济学派将经济学原理应用于法律领域,主张通过经济效率和效用最大化来评估法律制度,并强调市场力量和经济分析在法律决策中的作用。

5. 比较法学派:比较法学派研究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和共同点,以促进法律之间的对话和交流。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法学派的解释只是简要的概括,每个法学派涉及的理论和观点都是复杂且多样的。

中国地方保护主义及其治理机制

中国地方保护主义及其治理机制

中国地方保护主义及其治理机制张千帆2012-8-31 9:56:42 来源:《石河子大学学报(哲社版)》2012.4一、引言——无所不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单一制国家一般更强调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但是也不能幸免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况且在法律控制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地方歧视甚至比联邦国家严重得多。

目前,地方保护主义在中国仍然相当普遍,但是对它的关注主要限于学者。

这并不是说地方保护主义不严重,而是和其它领域的问题相比,通常以贸易歧视为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并不算太显眼,因而一般也难以引起普遍关注。

如果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基本问题还没得到彻底解决,如果经常出现在报刊头版头条的是收容所里的人命案子、死刑错判的离奇故事、煤矿爆炸的血腥场面、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的暴力冲突,那么地方保护主义通常产生的经济纠纷自然显得无足轻重。

然而,这绝不是说地方保护主义对中国的发展不重要。

事实上,某些公然的地方保护主义事件已经吸引了人们的眼球[1]。

如果在法治发达国家,地方保护通常是以中央和地方立法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那么对于法治建设仍处于“进行时”的中国,地方保护主义的形式远不止立法或政策冲突;在现实中,公然的执法和司法保护主义往往显得更为严重。

众所周知,中国长期存在“执行难”,异地执行尤其之难。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一批执行法官在湖北荆门市执行案件时,竟先后两次遭遇百余人围攻殴打,12 名执行人员中的 6 名被打伤。

2007 年1 月 29 日,江苏仪征市法院干警在山东莱芜市对案件诉讼保全时,一名法官遭到被告方有组织挟持。

只是在两地党委和政法部门的强大压力下,遭遇非法拘禁14 小时的法官才重获自由,但绑架者却一直逍遥法外[2]。

事实上,一旦进入地方保护主义的堡垒,来自外地的执行人员就成了无援无助的“弱势群体”,以至不得不求助于当地信访机构。

2007 年 1 月,三位湖南法官千里迢迢第三次开车到南方某省执行债务追缴,最后竟来到省人大常委会的信访接待办。

论理解与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论理解与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特别观察第39卷(总第206期)论理解与践行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几个问题ʏ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ꎬ北京100745)㊀㊀ʌ摘要ɔ党的十八大以来ꎬ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机关提出了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明确要求ꎬ这是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ꎬ体现了政法工作理念的重大转变和与时俱进ꎬ现已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法院的工作目标ꎮ这项要求彰显了公平正义最大的平等性和普遍性ꎬ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和公正性ꎬ司法裁判公不公ꎬ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ꎮ司法人员的公平正义观念ꎬ要与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相契合ꎬ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案件处理的期待相契合ꎮ司法人员只有坚持 司法为民㊁公正司法 的工作主线ꎬ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时代背景㊁丰富内涵㊁实施途径ꎬ并且勇于担当㊁积极践行ꎬ才能保证严格公正司法ꎬ实现社会公平正义ꎮ㊀㊀ʌ关键词ɔ人民群众㊀人民性㊀司法案件㊀公平正义收稿日期:2019-12-11作者简介:胡云腾ꎬ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ꎬ教授ꎬ主要研究刑事法学㊁司法制度ꎮ党的十八大以来ꎬ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政法工作发表重要讲话ꎬ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ꎮ2012年12月4日ꎬ习近平总书记参加 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 ꎬ当时距他当选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仅20天ꎮ他在会上发表的讲话中ꎬ第一次提出了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明确要求ꎮ在2013年1月7日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㊁2013年2月23日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㊁2014年9月5日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等多个场合ꎬ习近平总书记都反复强调要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ꎮ之后ꎬ这项要求被相继写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党的十九大报告ꎬ同时删去了 都能 二字ꎬ定型为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经典表述ꎮ现在ꎬ这项要求已经成为我国政法工作的行动指南ꎬ成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众多耳熟能详的 金句 之一ꎮ就执法办案工作而言ꎬ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下简称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ꎬ就是要努力办好每一起案件ꎬ努力不出现一个冤假错案ꎬ这是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ꎮ习近平总书记还多次指出:我们 要懂得 100-1=0 的道理ꎮ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ꎬ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ꎮ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ꎬ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ꎮ [1]这一重要论述明确指出了冤假错案对司法形象和当事人的严重危害ꎬ要求刑事执法办案要力争做到零差错ꎬ可以说从另一个侧面诠释了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要求ꎮ本文结合学习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ꎬ谈谈司法人员如何通过正确理解和践行这项要求ꎬ保证公正司法ꎬ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等问题ꎮ一㊁深刻理解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历史底蕴和时代价值㊀㊀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ꎬ是对新时代政法工作目标的科学总结和政法工作理念的重大创新ꎮ新中国成立70年来ꎬ政法工作走过了艰难曲折的历程ꎬ同时也是波澜壮阔的历程ꎬ政法工作目标和理念也随之不断发展变化ꎮ其中对公平正义的追求ꎬ虽然一度跌宕起伏ꎬ但是始终初衷不改ꎮ发展到今天ꎬ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和获得感ꎬ具有前所未有的普遍性和平等性ꎮ回顾历史ꎬ1956年之前ꎬ我国政法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镇压和肃清反革命分子和其他敌对分子(简称镇反和肃反)ꎮ当时的政法工作ꎬ基本上是把全体公民分为两类ꎬ一类是极少数的敌对分子和坏分子ꎬ另一类是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ꎮ对敌对分子和坏分子ꎬ采取的主要是镇压㊁严惩和专政的手段ꎬ不会考虑让他们是否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问题ꎮ在1957年 反右派 ㊁1959年 反右倾 和1964年 四清 运动之后ꎬ虽然改变了把公民分为革命和反革命的思维ꎬ但在政法工作中ꎬ仍把全体公民分为好人和坏人ꎬ把违法犯罪行为分为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ꎮ好人即使犯了罪也可以按照人民内部矛盾处理ꎮ而对坏人ꎬ即使没有犯罪ꎬ也要对他们实行专政并动辄限制㊁剥夺其言论㊁行动自由ꎬ也不存在让他们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问题ꎮ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ꎬ把各级政权机关变成革命委员会ꎬ把广大干部打成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ꎬ把广大知识分子打成反动学术权威和臭老九ꎬ把地富反坏右分子及其子女打成 黑五类 ꎬ连政法机关也被砸烂或者撤消ꎬ更加极端地把公民分成两个阵营ꎮ 革命群众 可以实施打砸抢乃至各种违法行为ꎬ而对被作为革命对象的群体ꎬ则予以迫害打击ꎬ不存在让他们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问题ꎮ所以ꎬ在改革开放之前的近30年时间ꎬ人们感受到的公平正义ꎬ既不是普遍的ꎬ也不是平等的ꎬ在冤错案件中甚至是颠倒的ꎮ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以后ꎬ以1979年第一部刑法㊁刑事诉讼法颁布为标志ꎬ取消了把公民分为好人与坏人㊁把犯罪分为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的二元思维ꎬ不论一个人是什么成分㊁什么身份ꎬ只有当其行为构成犯罪才会受到处罚ꎬ不犯罪就不会受到处罚ꎬ在犯罪以后对之处罚时ꎬ也适用统一的诉讼程序ꎬ从而首次实现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全体公民的平等适用ꎬ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ꎬ提供了立法依据ꎮ当然ꎬ由于历史和认识等局限ꎬ1979年刑法在体现公平正义的普遍性和平等性方面也还存在一些不足ꎬ比如ꎬ刑法分则还把犯罪分为反革命罪和普通犯罪ꎬ对公有财产和非公有财产的保护实行区别对待ꎬ在刑法总则以及刑事诉讼法中还存在将公民分为人民和敌人等二元思维痕迹ꎮ后来ꎬ刑事立法中存在的不平等问题ꎬ在处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 严打 斗争中ꎬ对一些犯罪的追究出现了定罪过严㊁量刑过重或程序过简等有悖公平正义的做法ꎬ甚至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ꎬ影响了人们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ꎮ党的十八大以来ꎬ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ꎬ特别是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提出ꎬ彻底改变了长期以来把公民分为大多数和极少数㊁绝大多数与一小撮㊁最广大人民和极少数人等的分类ꎮ在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中普遍使用了 中国人民 任何人 所有人 的提法ꎮ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ꎬ就是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提出来的ꎬ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 脱贫攻坚路上谁也不能少㊁谁也不能拉下 的要求高度一致㊁相辅相成㊁相得益彰ꎮ二㊁深刻理解㊁全面把握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体现的人民性要求㊀㊀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多次引述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说过的一段名言: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一种法律ꎬ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ꎬ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ꎬ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 [2]ꎮ这段名言对于我国践行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要求ꎬ也很有启发价值ꎮ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要求ꎬ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把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铭刻在机关的墙壁上或者展示在信息屏幕上ꎬ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予以践行ꎮ需要指出的是ꎬ要让这个要求走入干警的内心世界ꎬ还需要作出艰苦的努力ꎮ比如ꎬ每个干警都知道这个要求ꎬ有的人努力践行ꎬ白加黑五加二ꎬ甚至累倒㊁牺牲在工作岗位上ꎬ作出了可歌可泣的先进事迹ꎻ有的人则视而不见㊁无动于衷ꎬ一如既往地混日子ꎻ还有少数干警ꎬ对着这项要求干着贪赃枉法的勾当ꎮ因此ꎬ只有将这项要求从挂在墙上到刻在干警的 心坎上 ꎬ并化作实际行动ꎬ才是临门一脚的真功夫ꎮ必须把践行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ꎬ与践行 不忘初心㊁牢记使命 的宗旨结合起来ꎬ通过加强党性锤炼ꎬ提升政治觉悟ꎬ提高司法能力水平ꎬ着力在司法实践中深化认识ꎬ勇于践行ꎮ人民性是政法机关的本质属性ꎬ 以人民为中心 是政法机关的根本政治立场ꎮ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项要求最鲜明的特点ꎬ就是突出了政法机关的人民属性ꎮ各级人民法院把这句话铭刻在法院的大厅里ꎬ就是把 人民群众 请进了人民法院ꎻ此前ꎬ 人民 二字只是写入牌匾挂在门外ꎬ现在请进法院像明镜一样高悬ꎬ意义十分重大ꎮ回溯历史ꎬ便可发现我国传统司法就很重视文化标识建设ꎬ其显著的标志便是:官府衙门通常要挂两块牌匾ꎬ一块是在审判台的上方ꎬ高挂 明镜高悬 ꎬ目的是让老百姓相信官吏秉公执法㊁公正办案㊁伸张正义ꎬ而在司法官员的视野可及之处高挂的则是 天理国法人情 ꎬ旨在提醒司法官员判案时要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ꎬ不得伤天害理㊁渎职枉法㊁背离民情ꎮ新时代的司法是人民司法ꎬ人民法院将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ꎬ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和人民法院的政治文化建设标识ꎬ是中华法院文化建设在新时代的创新ꎬ突出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ꎮ司法的人民性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机关就是人民群众自己创设的司法机关ꎬ绝不是忽视群众诉求高高在上的衙门ꎬ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机关与旧社会司法机关的本质区别ꎮ二是司法机关行使的公权力来自于人民ꎬ属于人民ꎬ不是属于哪个阶层㊁哪个派别或者哪个部门ꎬ公权力的本质是人民主权ꎮ三是司法人员来自于人民ꎬ由代表人民的党组织挑选㊁由人民选出的代议制机关选择和任命ꎬ不像域外的司法官员那样ꎬ由法律精英团体推选或者由政客挑选㊁任命ꎮ四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任务就是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ꎬ人民群众需要什么ꎬ司法机关就提供什么ꎬ以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而马首是瞻ꎮ五是司法机关要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ꎬ深入实际倾听群众呼声ꎬ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纠纷ꎬ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ꎬ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ꎮ六是司法机关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ꎬ也是党领导下的群众工作部门ꎬ司法机关的工作ꎬ既是专门性很强的法治工作ꎬ也是社会性很强的群众工作ꎮ七是司法人员要树立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最根本职责的理念ꎬ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职责使命ꎬ敢于同一切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ꎬ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ꎮ八是坚持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是最高的法律价值的理念ꎬ在众说纷纭和形形色色的公平正义观中ꎬ任何群体和个人的公平正义观都不能凌驾于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之上ꎮ九是树立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理念ꎬ认真听取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ꎬ坚持案件办的公不公㊁好不好ꎬ由人民群众来评判㊁说了算ꎬ决不能自我感觉良好ꎬ背离群众搞 王婆卖瓜㊁自卖自夸 ꎮ十是对人民群众要怀有深厚的感情和赤诚的情怀ꎬ把人民群众当亲人ꎬ与人民群众心连心ꎬ对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要及时予以满足ꎬ对人民群众的忧愁和焦虑要感同身受ꎬ自觉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ꎬ自觉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ꎮ三㊁深刻理解㊁全面把握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体现的公正性要求㊀㊀从五千年中国法制文明史看ꎬ中华民族是极为崇尚公平正义的民族ꎬ我们的祖先很早就把公平正义视为人类社会最高的价值理念ꎬ把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作为人生最高的价值追求ꎮ传统中国只用 天 来比喻两种人ꎬ一种人是至高无上的皇帝ꎬ称之为 天子 ꎻ一种人是公正不阿的司法官吏ꎬ称之为 青天 ꎮ前者是先人对权力的敬畏ꎬ后者是先人对公平正义的崇拜ꎬ可能也有对冤假错案的恐惧ꎮ我们还能看到ꎬ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ꎬ无数先贤为追求公平正义而前仆后继㊁慷慨就义㊁舍生取义ꎬ浩如烟海的典籍中义薄云天的案例不绝于书ꎮ即使是平民百姓ꎬ往往也把公平正义看的比生命㊁财产㊁爱情㊁婚姻和家庭等更为重要ꎬ为此可以义无反顾地舍去ꎮ宋朝官吏包龙图冒着丢掉性命的危险坚持公正办案㊁坚守社会公平正义的故事千古传诵ꎬ清末四大冤案之一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中杨乃武的姐姐滚着钉板为弟弟喊冤告状的情节ꎬ其舍生取义的壮举至今仍让人动容ꎮ近年来ꎬ一些蒙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数十年如一日坚持上访申诉ꎬ很多人都将自己的生死置之度外ꎬ很多当事人的悲惨故事令人唏嘘ꎮ我们一定要看到ꎬ在人民群众看来ꎬ追求公平正义比什么都重要ꎬ比什么都值得ꎮ在域外ꎬ法官在社会上同样受到普遍尊重ꎬ如我国的邻居日本ꎬ只有两种人是不能非议和侮辱的ꎬ一是天皇ꎬ二是法官ꎮ之所以如此ꎬ因为人们尊重的并不是法官这个职业ꎬ而是法官所坚守的社会公平正义ꎮ公平正义是我们党十分重视的价值追求ꎬ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后ꎬ就始终把消除人间不公正和不平等ꎬ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重要使命ꎬ千千万万的中国共产党人抛头颅㊁洒热血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ꎬ就是为了消灭充满阶级压迫和民族歧视及各种不公正现象的社会制度ꎬ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㊁洋溢着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ꎮ司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时ꎬ一定要体察到人民群众和中华传统法文化对公平正义的崇尚和执着ꎬ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司法不公对人民群众的至深伤害ꎮ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平正义的重要阐述ꎬ他指出: 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㊁保护人民权益㊁伸张正义ꎮ [3]进入新时代ꎬ要深刻把握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公平正义的鲜明特点和优越性:第一ꎬ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的公平正义ꎬ不是实体和程序相脱节的公平正义ꎮ关于新时代司法公平正义的标准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已经作了精准论述: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ꎬ以法律为准绳ꎬ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ꎬ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ꎬ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ꎮ 因此ꎬ我们既要反对重实体轻程序的惯常思维ꎬ严密防范过去不重视程序公正而导致冤假错案的悲剧重演ꎬ也要防止落入西方国家现代司法制度的窠臼 过于追求司法的程序繁琐而牺牲司法的实体正义ꎬ决不把司法活动变成偏离实体正义的程序争斗甚至程序游戏ꎮ第二ꎬ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是公平与正义相统一的公平正义ꎬ不是公平与正义相互割裂的公平正义ꎮ就司法活动而言ꎬ公平与正义既是高度契合的ꎬ也是有一定区别的ꎮ公平更强调显性的规则平等ꎬ而正义更强调隐性的价值平等ꎻ公平具有基础性ꎬ正义具有终局性ꎻ公平具有统一性ꎬ而正义具有丰富性ꎮ比如ꎬ在刑事诉讼中ꎬ每个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ꎬ必须予以公平或者平等对待ꎬ但就每个被告人而言ꎬ其诉讼能力是不同的ꎬ且由于其经济条件不同ꎬ有的有能力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ꎬ有的则无能为力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ꎮ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复杂案件和共同犯罪案件中ꎬ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被告人就可能遭受不利的处罚后果ꎮ所以ꎬ为了矫正基于公平原则带来的不公正ꎬ法律规定对共同犯罪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ꎬ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等重刑的被告人ꎬ政法机关要指定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ꎮ通过在坚持公平原则的前提下ꎬ对不能适应这一规则的人进行必要的帮助或救济ꎬ从而保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ꎮ因此ꎬ在诉讼活动中ꎬ既要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ꎬ防止厚此薄彼㊁差别对待ꎬ又要根据实现正义的需要ꎬ对于诉讼能力弱无法利用自身能力来争取合法权益的当事人ꎬ依法予以必要的扶持ꎬ从而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ꎮ如第二巡回法庭审理的一起借贷合同纠纷案件ꎬ原告上海欧宝公司诉辽宁特莱维公司欠款8600万元ꎮ在审理过程中ꎬ第三人谢某要求参加诉讼ꎬ并举报称这是原告㊁被告合谋制造的一起虚假借款案ꎬ目的是逃避其与特莱维公司一个合作项目的分红ꎬ要求判决这起诉讼是虚假诉讼ꎮ但是ꎬ谢某无法举证证明这是一起虚假诉讼ꎬ在本案一审和二审中都因此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ꎮ第二巡回法庭受理本案以后ꎬ发现确有虚假诉讼嫌疑ꎬ便没有简单地按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ꎬ而是主动进行调查取证ꎬ并要求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和辽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调查ꎮ最后发现本案的原告和被告都是由一对夫妻是出资成立ꎬ也就是 夫妻店 ꎮ他们通过多个关联公司相互转款ꎬ虚构了辽宁特莱维公司欠上海欧宝公司8600万元的债务ꎬ然后把特莱维公司与第三人谢某合作建设的一个房地产项目查封保全ꎬ企图坑害第三人谢某和施工方ꎬ导致大量民工没有拿到工钱ꎮ查清这个事实以后ꎬ合议庭敢于担当以虚假诉讼判原告㊁被告败诉并罚款100万元ꎬ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第一起虚假诉讼案件ꎬ社会影响强烈ꎬ被评为2016年推动法治中国进程十大案例之一ꎬ对于打击一度猖獗的虚假诉讼现象ꎬ发挥了重要作用ꎮ又如民事诉讼的三大基本原则即 不告不理原则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和居中裁判原则 ꎬ都是公平原则ꎬ固然要公平适用ꎮ但如果简单㊁机械地适用ꎬ有的当事人可能就无法获得司法正义ꎬ所以必须结合具体案情依法并根据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来适用ꎮ比如ꎬ对于有的案件受害人因故不能告诉或不敢告诉的ꎬ就需要通过检察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帮助其告诉ꎻ对于有的当事人没有能力或者受条件所限不能举证的ꎬ政法机关就要按照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主动依职权调查ꎻ对于因故没有能力在诉讼活动中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ꎬ政法干警要主动予以释明或提供帮助ꎮ再如ꎬ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对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另一方当事人设置的诉讼陷阱不能辨识ꎬ因而可能导致该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丧失合法权益且影响司法公正的ꎬ法官对此就不能听之任之ꎬ而要进行必要的释明ꎬ避免司法成为一方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ꎻ还有ꎬ政法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ꎬ要依法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ꎬ以增强其平等诉讼的能力ꎬ不得以公平为名ꎬ听任一方当事人通过诉讼技巧获取非法利益ꎬ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ꎬ伤害社会公平正义ꎮ第三ꎬ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是保护人民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公平正义ꎮ刑事法律中的保护人民ꎬ重在强调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ꎬ虽然保护人民中包括了保护人权的内容ꎬ但并不是重点ꎮ而刑事法律中的保障人权ꎬ重在强调保障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ꎮ人民和人权都是法律保护的对象ꎬ保护人民和保障人权都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重要原则ꎬ但因为各有侧重ꎬ且保护的范围和对象也有所区别ꎬ所以需要在诉讼中通盘考虑㊁统筹实现ꎮ新中国成立后到2012年之前ꎬ我国刑事法律中只有打击犯罪㊁保护人民的规定ꎬ没有保障人权的规定ꎬ以致政法机关和执法司法人员对人权保障重视不够ꎬ在司法实践中忽视人权保障甚至侵犯人权ꎬ有的还酿成冤假错案ꎮ现在ꎬ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ꎬ保护人民与保障人权处于并重位置ꎬ这是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ꎮ在司法实践中ꎬ既要防止只强调保护人民而忽视保障人权ꎬ也要防止片面强调保障人权而疏于保护人民ꎬ必须正确理解二者的辩证关系ꎬ把握好保护人民和保障人权的界限和尺度ꎮ处理任何案件ꎬ都要统筹兼顾ꎮ不得以保护广大人民利益之名ꎬ行侵犯㊁牺牲当事人人权之实ꎬ不择手段地去打击犯罪㊁惩治违法ꎻ也不得以尊重㊁保障少数人人权之名ꎬ对肆无忌惮地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分子予以放纵ꎬ像许多域外国家和地区经常出现的那样ꎬ追究违法犯罪行为的程序非常繁琐㊁非常缓慢ꎬ费用非常高昂ꎬ败诉的风险很大ꎮ出现了犯罪容易定罪难㊁逃避处罚容易但受到处罚难等奇葩现象ꎮ第四ꎬ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是保护被害人权利和保护被告人权利相统一的公平正义ꎮ被害人是违法犯罪行为后果的直接承受者ꎬ多数属于法律冲突中的弱者ꎬ所以ꎬ司法审判应当坚持实体权利保护优先原则ꎬ要对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实体权利予以优先保护或者重点保护ꎬ防止出现只重视惩罚犯罪分子而忽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偏差ꎬ要重视如何弥补被害人受到的损失ꎬ尽量让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失ꎬ抚慰被害人因犯罪而受到的精神损害ꎬ防止因对被告人处罚不到位㊁赔偿不到位而给被害人造成的二次伤害ꎬ充分体现国家法律对被害人权益的尊重ꎬ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严肃惩治ꎬ从而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ꎬ预防或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发生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ꎮ另外ꎬ政法机关在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时ꎬ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ꎬ不得类推定罪出入人罪ꎻ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ꎬ不得违法严打或过度报复ꎻ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ꎬ证据有疑问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ꎻ要坚持程序保护优先原则ꎬ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ꎬ恪守存疑有利于被告即疑罪从无原则ꎬ体现诉讼程序的正当和公正ꎬ从而在另一个侧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ꎮ第五ꎬ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是统筹实现案件当事人获得感和社会公众获得感的公平正义ꎮ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ꎬ包括让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和社会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两个方面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ꎬ这两个感受是统一的ꎬ只要案件当事人感受到了公平正义ꎬ社会公众也就能感受到公平正义ꎬ比如ꎬ山东聊城 于欢案 的二审过程和判决结果ꎬ当事人双方都感受了到公平正义ꎬ社会各界也普遍认为二审裁判实现了公平正义ꎮ如果案件当事人感受不到公平正义ꎬ社会公众往往也会纷纷吐槽ꎮ比如ꎬ 于欢案 一审裁判结果被媒体披露后ꎬ社会公众几乎一边倒地对于欢表示同情ꎬ认为一审处理不当ꎮ但是ꎬ在有些情况下ꎬ当事人的感受和社会公众的感受会出现某种疏离乃至背离的情形ꎬ当事人感受和认同的公平正义并非是社会公众认同的公平正义ꎬ比如ꎬ在一些民族地区ꎬ杀人㊁伤害案件盛行 赔命价 和赔血价 的风俗①ꎬ有些农村地区还存在刑事案件私了的做法ꎬ也有极少数政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存在违法调解或被告人花钱买刑的现象等ꎮ也许ꎬ在案件当事人或相关方看来ꎬ他们之间的谅解是自愿的㊁公平合理的ꎬ但在公众看来ꎬ则是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的ꎮ必须坚决防止双① 赔命价 是指在发生杀人案件后ꎬ受害人家属向侵害人或其家属索要一定数量的财物或是金钱的赔偿ꎻ侵害人或其家属则以给付相应的财物或金钱ꎬ并就此达成双方的和解ꎮ这种做法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的较为普遍ꎬ是一种长期以来形成的解决杀人㊁伤害纠纷事件的习俗㊁习惯方法ꎮ与 赔命价 性质相当的做法还有 赔血价 ꎮ 赔命价 赔血价 的习俗在我国历史上早已存在ꎬ不过ꎬ 赔命价 习惯法表现最为突出㊁影响最为广泛的是藏族习惯法中的 赔命价 ꎮ据有关考证ꎬ藏族 赔命价 习惯法源于松赞干布时期的«法律二十条»ꎮ参见:https://baike.baidu.com/item/%E8%B5%94%E5%。

关于基层法院司法改革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基层法院司法改革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基层法院司法改革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关于基层法院司法改革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与方法法院司法改革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和分析基层法院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为相关部门和法院提供建议和改进意见。

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文献研究等方法进行调研,以便全面准确地了解问题的根源和解决方向。

二、调研结果分析1. 司法资源分布不均衡调研发现,基层法院司法资源分布不均衡的问题普遍存在。

一方面,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设施简陋、人员不足,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资源过剩、人才浪费。

这导致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性受到了严重挑战。

2. 司法公正和独立性面临质疑司法公正和独立性是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标,但调研显示,一些地方基层法院存在司法公正和独立性被干扰的情况。

调研结果显示,政府干预法院审判、法官被干扰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普遍存在,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独立性。

3. 法官素质和队伍建设亟待提升司法人员是司法的核心,他们的素质和队伍建设对司法改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调研发现,一些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专业能力有待提高。

一些法官缺乏独立思考和批判精神,严重影响了司法效果。

4. 司法透明度和便利性有待提升调研结果显示,一些地方基层法院的司法透明度和便利性不足。

很多人无法及时获得法院信息,诉讼和执行程序缺乏有效的公开途径,致使司法行政效能不高,司法公信力受到了质疑。

三、改进方向与建议1. 加强司法资源配置和管理应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和管理,解决基层法院资源分布不均衡的问题。

一方面,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的投入,改善法院设施和人员配备;另一方面,合理调整经济发达地区基层法院的资源和人才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2. 保障司法公正和独立要建立健全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防止政府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干预。

加大对法院的投入和扶持,改善法院设施和司法待遇。

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概述]地方保护主义指政权的地方机构以及其成员,以违背中央的政策法规的方法去滥用或消极行使手中的权力。

以维护和扩大地方利益。

地方保护主义在全球都有所体现,并非中国特有。

在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比较严重,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为了保护地方局部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行政权力干涉市场,操纵市场,设置市场障碍,破坏市场机制,限制非本地企业生产的商品或提供鼓舞与公平竞争行为。

地方保护主义已经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大阻力。

有效打击和清除地方保护主义是推动建立公平、竞争、开放、统一的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

也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大任务。

[表现形式]1.限定或变相限定本地奇特单位或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产品或只能接受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的服务。

2.设置壁垒,阻挠和限制外地厂商或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3.利用行政部门在市场中特殊的独占地位实行垄断。

4.采用行政命令手段,直接干预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

[成因]1.地方政府领导性观念不强,大局意识淡薄,只顾局部,不顾全局,只顾地方,不顾中央。

只顾眼前,不顾长远。

有的为了保护地方利益甚至违法乱纪。

2.法律法规不健全。

地方保护主义的立法滞后,缺乏相应法律法规,有的即使有也存在法规制定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和执法不力等问题,给司法造成极大不利。

3.财税政策有缺失。

1980年实行的财政“分灶吃饭”和1994年推行得以划分税种为基础的分税制改革对于深化财税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财税关系起积极作用的同时,财政包干合格地方睡设置以后,财政状况好坏直接关系地方利益,导致地方政府与地方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导致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产生。

4.国企改革不到位,一些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相对滞后,仍旧习惯于在政府的羽翼下“等、靠、要”。

包袱沉重,体质退化,市场意识淡薄。

企业效益不佳,引向竞争中被淘汰的命运。

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保护的动机通过滥用行政权力,借助市场进入限制、金融倾斜等保护手段来进行保护。

浅论司法的地方化问题

浅论司法的地方化问题

浅论司法的地方化问题摘要:司法权地方化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甚至在一些地区还比较严重。

具体表现为我国的一些地方的党政机关及个人为了地方利益,无端干涉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阻碍其司法权独立的行使,进而形成一种地方性司法保护主义。

这种司法地方化现象破坏了我国法律的权威、司法的统一、司法权的独立行使,造成司法审判的不公,引起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严重阻碍我国依法治国的实现。

通过省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设立跨行政区法院,健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等措施能够有效的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

关键词:司法地方化;人财物;巡回法庭;责任追究一、司法地方化概述司法地方化现象在近些年来越来越被高层、官员、学者、普通百姓所关注,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司法地方化的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部分。

司法地方化这一概念在学术及司法界目前尚未有明确定义,往往出现在政府公文或者学者论述中。

大多数学者对司法地方化现象持批判态度,认为其破坏了我国司法的统一,造成案件审判的不公,降低了人们对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应当对其进行大力改革,去除司法地方化;极少数人认为司法地方化对当地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并没有多大的问题。

针对不同观点,本文认为,司法地方化是指司法权被地方所控制,为维护当地利益或个人利益而对司法活动进行干预,导致司法不公,弊大于利,应当去除司法地方化。

具体而言是指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构及个人干涉司法机关行使其司法独立权,导致司法不公,形成一种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

简言之,司法地方化是地方党政机构或个人对司法领域的强权干涉。

二、司法地方化的危害和产生原因(一)司法地方化的危害1.法律适用不统一,损害法律权威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司法活动,任何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同一性质、同一情况的案件,应当做出同案同判,不能偏袒一方,损害另一方利益或作出枉法裁判。

然而现实中,我们有的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出于保护地方利益的考虑,对当地司法机构的司法活动进行不当干预,导致所属地区的法院对相同案件或类似案件作出的不同的判决,造成司法不公,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正当维护。

批判法学的主要内容

批判法学的主要内容

批判法学的主要内容批判法学是一种以批判理性为基础的法学思想体系。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批判理论批判法学的核心理论是批判理论。

批判理论是一种哲学思想,它认为人类社会存在着各种不公正的现象,而这些现象的背后往往是由于人类社会中的阶级斗争所引起的。

批判法学认为,法律是一种权力工具,它往往被用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不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

因此,批判法学主张通过批判分析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揭示出法律制度背后的阶级斗争关系,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变革。

二、法律批判批判法学强调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进行批判性分析。

在批判法学看来,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中存在着各种问题和矛盾,如权力滥用、司法不公、法律规范缺陷等。

批判法学主张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揭示出问题的本质和根源,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方案和建议。

三、社会变革批判法学认为,社会变革是推动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进步的关键。

在批判法学看来,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往往与社会的阶级斗争密切相关。

因此,只有通过对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深入分析,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批判法学主张通过社会变革来解决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四、人权保障批判法学强调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在批判法学看来,人权是一种普遍价值,是所有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权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侵犯和限制。

批判法学主张通过对人权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揭示出人权侵犯的本质和根源,并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建议。

总之,批判法学是一种以批判理性为基础的法学思想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批判理论、法律批判、社会变革和人权保障等方面。

批判法学强调对社会现实的深入分析和批判性思考,旨在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在经济和政治领域中,地方政府强调维护本地利益,对外地竞争和投资予以限制和阻碍的做法。

它通常是为了保护地方的产业、就业和经济利益而采取的政策措施,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限制全国范围内的经济整合和发展。

本文将就地方保护主义的定义、原因、影响以及应对措施进行探讨。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定义地方保护主义是现代法律和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主要集中在地区经济政策领域。

地方保护主义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包括采取限制性投资措施、提高地方企业准入门槛、设置本地优惠政策等。

这些措施的核心目标是维护本地区产业的竞争地位,给予本地企业更多的竞争优势。

二、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首先,地方政府追求本地经济的发展和就业机会,对本地产业的保护是必然的选择。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自认为具有相对优势的产业,希望通过保护主义政策来巩固其地区的经济地位。

再次,地方政府可能面临政治压力,需要满足选民的需求,从而选择对外来投资和竞争持较为保守的态度。

三、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地方保护主义对经济整合和发展产生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首先,地方保护主义颇具势力,使得全国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效率下降。

地方保护主义限制了劳动力和资本的流动,使得一些资源被束缚在了本地区,无法在其他地区更有效地使用。

其次,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经济竞争力的丧失。

当地和企业倚重地方政府的保护,缺乏竞争压力,因此往往难以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此外,地方保护主义还影响投资环境,使得一些外地投资者望而却步。

四、应对地方保护主义的措施为了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带来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中央政府应强化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和引导,确保地方政府的政策能够符合国家整体利益。

其次,要加强地方政府间的协调合作,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整合。

同时,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地方保护主义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

最后,加强公众对地方保护主义的认识和理解,推动形成共识,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经济一体化。

“同案不同判”的泫理分析和现实对策

“同案不同判”的泫理分析和现实对策

研究现状、 骂名原 因、 产生因由、 比较研究、 具体归结, 解决对策等方面对此问题进行全面的解析。
关键 词 中图分类号 : 905 D 2. 何 谓“ 案不 同判” 同 —— 解 析同 与不 同


同案不 同判 或 同案 异判是通 俗 的说法 , 指相 同或者大致相 同
的案 件 , 没有得 到相 同或者 大致 相同 的判决 结果 , 通常被 认 为是 及其 有 限。 同案 不 同判 的研究更 多的停 留在 了一般 报道和 大众 。 对法 制统一 、 司法确 定 的悖 离。 。与 之类 似, 有 同罪不 同刑 、 还 同 理解 之 中, 尚未有 效深入 到正规 的学术研 究之 中 , 上对 同案不 加 刑不 同执 、 同事 不 同制 、 同命 不 同价等表达 , 都是 对于 司法领域 同判 存在 着泛泛 且有 分歧 的理解 , 导致其 被滥 用 , 生了不 少误 产 “ 同等情 况不 同对待” 的具体 概括 和表述 。 拉 丁语中有“ 似案件类 似处 理”“ 类 ,在相似 的案件 中, 救济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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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 同判” 来越 多 的展 现在 国人 面前 , 同案 越 受到普遍 的质 疑和 批判 , 必要 对此 追根溯 源。本 文拟从语 词本 体 、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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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 法制 统一 的追求 , 从来都不 是个性 化 的观 点。 社会 转型
都有 着时空 条件 的限制 。 在无 限抽象 的意 义上 , 有事物 都有无 使得 这一 现象 得到暴 露和批 判 。 所 2世 同, 更是 一种抽象 的观 念 , 其存 在于某 个具 体的 时空条件 下人们 使得对 于 司法确 定 的追 求显得 愈加迫切 , l 纪 的中国 已经开 针对几 个事 物进行 同视 角的 比较之 中—— 没有 完全 相 同的两个 始朝 向确 定 的路 线奔跑 。 追 求司法 确定在 肖扬 时代 的法 院改革 。 事物 , 完全可 能存在 两个事 物某 个角度 的共 同特征 。 却 物质 上的 区别是相 对容 易的 , 而判 断两件 事情 、 两个 案件 、 两个行 为 、 两种 中 已有 比较 明显 的体现 。最高 法“ ~五 改革纲要 ” 中就有 明确的 说法 :司 法活 动 中的地方保 护主义 产生 、 “ 蔓延 , 重危 害我 国社 严

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

一、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必要条件“司法独立”是权力分立的核心,也是法治国家必具的条件。

在近代民主国家,司法独立早已成为一项宪法原则与法治实践。

(一)司法独立的涵义“司法独立”大体有以下几层涵义:1.就国家政治体制而言,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从行政权、立法权中分离出来,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居于不依赖也不受行政权、立法权干预的独立地位。

在我国传统的封建专制政制下,司法权与行政权是合一的,司法活动只是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而已。

县官就是法官,既是裁判者,又是执行者、行政管理者。

新中国的审判权、检察权分别由法院和检察院行使,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2.就司法权的运行而言,我国宪法规定,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所以,司法独立又是指独立于其他国家权力的强制力与社会权力的影响力之外,不因其干涉而改变其依法作出的判断。

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对法官和法院的传统概念中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作了精辟地表述:“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

……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

3.就法官的地位而言,法官严守中立。

他们虽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维护宪法与法律的尊严,严格依法审判,但他们在每一具体案件上,超然于原告与被告、控诉人与辩护人之上,不偏袒任何一方。

在我国,法院虽属国家权力机关,但在审判活动中除作为国家法律的代言人、适用者而外,并不充当国家机关的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公民与社会组织个体利益的代表。

当然,中立性不等于独立性,但有这种中立性,才能保证其独立性与公正性。

美国法学家戈尔丁对法官的中立性概括为三项原则:(1)与自身(利益)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2)(审判)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的个人利益;(3 )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注:[美]戈尔丁:《法律哲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40页。

中国地方保护主义及其治理机制

中国地方保护主义及其治理机制

中国地方保护主义及其治理机制2012年08月31日09:56 来源:《石河子大学学报(哲社版)》2012.4 作者:张千帆字号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一、引言——无所不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单一制国家一般更强调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但是也不能幸免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况且在法律控制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地方歧视甚至比联邦国家严重得多。

目前,地方保护主义在中国仍然相当普遍,但是对它的关注主要限于学者。

这并不是说地方保护主义不严重,而是和其它领域的问题相比,通常以贸易歧视为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并不算太显眼,因而一般也难以引起普遍关注。

如果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基本问题还没得到彻底解决,如果经常出现在报刊头版头条的是收容所里的人命案子、死刑错判的离奇故事、煤矿爆炸的血腥场面、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的暴力冲突,那么地方保护主义通常产生的经济纠纷自然显得无足轻重。

然而,这绝不是说地方保护主义对中国的发展不重要。

事实上,某些公然的地方保护主义事件已经吸引了人们的眼球[1]。

如果在法治发达国家,地方保护通常是以中央和地方立法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那么对于法治建设仍处于“进行时”的中国,地方保护主义的形式远不止立法或政策冲突;在现实中,公然的执法和司法保护主义往往显得更为严重。

众所周知,中国长期存在“执行难”,异地执行尤其之难。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一批执行法官在湖北荆门市执行案件时,竟先后两次遭遇百余人围攻殴打,12 名执行人员中的6 名被打伤。

2007 年1 月29 日,江苏仪征市法院干警在山东莱芜市对案件诉讼保全时,一名法官遭到被告方有组织挟持。

只是在两地党委和政法部门的强大压力下,遭遇非法拘禁14 小时的法官才重获自由,但绑架者却一直逍遥法外[2]。

事实上,一旦进入地方保护主义的堡垒,来自外地的执行人员就成了无援无助的“弱势群体”,以至不得不求助于当地信访机构。

2007 年1 月,三位湖南法官千里迢迢第三次开车到南方某省执行债务追缴,最后竟来到省人大常委会的信访接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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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之批判———兼论“司法权国家化”的司法改革思路刘作翔Ξ内容提要:司法独立作为一项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已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并且已经形成其国际标准。

中国在宪法和法律中,也对司法独立作了原则性的确认和规定。

但是,由于中国司法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形成了“司法权地方化”的格局,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和司法独立原则的实施。

中国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有其深厚的体制性根源和思想文化根源。

解决中国司法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就需要彻底地改造形成“司法权地方化”的体制性因素,以“司法权国家化”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路,并以此进行相应的司法制度设计。

关键词:司法独立 司法地方保护主义 司法权国家化 司法改革中国目前所进行的司法改革,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性的改革。

它既涉及到司法体制内部的改革,也涉及到司法体制外部的改革;既涉及到司法制度层面的改革,也涉及到司法人及其司法观念层面的改革,等等。

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

要达此目的,就需要有一个适应这一目的的司法体制。

因而,在司法体制层面,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一个真正的独立的司法体制。

①司法独立②作为一项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已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并且已经形成司法独立的国际标准。

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成员,在其宪法和法律中,也对司法独立作了原则性的确认和规定。

但是,由于中国较为严重的地方Ξ①②最高人民法院在近些年的司法改革讨论中,使用频率较高的是“审判独立”的概念。

认真分析,我们会发现,从现行宪法和法律的依据上,“审判独立”的概念较之“司法独立”的概念更具有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

中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从司法体制改革的视角出发,我认为,“司法独立”的概念比“审判独立”的概念更加接近于改革的目标。

“司法独立”的概念表达了一个体制性的概念,它既涵括了司法的内部体制,也涵括了司法的外部体制,它将司法体制看作为是整个国家政治体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审判独立”的概念则主要指向审判体制内部,即似乎成为法院系统内部的事情,甚至会缩小为审判程序的问题。

在司法改革的讨论中,关于“司法独立”是不是一个改革目标,曾经引起很多争论。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作为改革目标和目的,虽有一些争论,但分歧不是很大。

而对将“司法独立”作为一个改革目标,很多人有不同意见。

其实,如果我们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作为改革的最终目标和最终目的,而将“司法独立”作为司法体制的一个阶段性的体制性改革目标,这一分歧就会减少甚至消除。

没有司法独立这样一个阶段性的体制性目标的达成,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这一改革的最终目标和目的也难以实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法学研究 2003年第1期保护主义的存在,形成了“司法权地方化”的格局,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和司法独立原则的实施,进而对法治的实现带来破坏。

中国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有其深厚的体制性根源和思想文化根源,在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等方面都有许多具体的表现。

解决中国司法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就需彻底地改造形成“司法权地方化”的体制性因素,以“司法权国家化”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并以此进行相应的司法制度设计。

一、司法独立的国际标准和中国宪法与法律对司法独立原则的确认和规定 (一)司法独立原则国际标准确立的过程司法独立国际标准的确立经历了一个由思想学说到各国宪法规定,再到形成国际法律文件的漫长过程。

作为思想学说,它的提出者和倡导者首推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不仅在洛克分权学说(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即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更为重要的是他对三权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论证,并导出了司法独立的重要价值。

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包括司法独立)及三权制约的思想,成为其后资产阶级政体建立的思想学说,也为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其后的许多思想家如美国的汉密尔顿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司法独立的学说。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司法独立由一种思想学说发展演变为一项宪法原则和宪法制度,被许多国家的宪法所确认。

1789年的美国宪法规定,司法权只属于各级法院。

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司法权不得由立法议会和国王行使,也即司法权应当由法院独立行使。

1919年和1949年的德国基本法规定,司法权赋予法官,司法权由法院行使,法官具有独立性,只服从法律。

1946年日本宪法规定,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1947年意大利宪法规定,法官只服从法律。

随着司法独立原则被各国宪法不断确认,它又开始了一个由起初的人权保护原则发展演变为国际法律文书(即国际标准)的路程。

这一路程基本上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任何人当宪法和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③③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961页以下。

在这里,我们应该注意到两个问题:第一,最早的“司法独立”原则是作为一项人权原则提出来的,即“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它是从案件当事人,主要是刑事被告人的角度对国家、对司法提出的一个要求。

而如今,当我们提到司法独立的问题或概念时,我们已经不自觉地将它理解和演变成为司法机关的要求,很难将它同人权、同当事人的权利要求联系起来。

这实际上是一种异变,已经违背了最初司法独立作为人权原则提出的初衷。

我们应该恢复司法独立原则作为一项人权原则的原本含义。

第二,任何受到侵害的权利都有权通过司法的途径得到救济的原则和观念,即“任何人当宪法和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而中国目前还未能完全做到这一点。

中国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后,还不能得到完全的法律救济。

2001年由“齐玉苓受教育权被侵害案”引发的所谓“宪法司法化”的全国性讨论,正好说明了我们的宪法权利的救济渠道还不畅通。

因此,有必要深刻反省我们的宪法实施制度。

中国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之批判第二阶段: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

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④第三阶段: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联合国开始了将司法独立由此前的作为一个人权原则过渡到制定为国际法律文件(即确立为国际标准)的努力。

1982年国际律师协会在其第19届年会上通过了《关于司法独立最低标准的规则》。

1983年6月,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举行的世界司法独立第一次会议上一致通过了《世界司法独立宣言》。

1985年8月26日至9月6日在意大利的米兰召开的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

这一“基本原则”后经联合国大会1985年11月29日第40/32号决议和1985年12月13日第40/146号决议核可。

基本原则对前几个法律文件中的大部分内容作了确认,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司法独立的标准和保障规则。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又于1989年5月24日以第60号决议通过了《〈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的实施程序》的文件,这个文件共包括15项内容,规定了各成员国的职责以及联合国有关部门和委员会的帮助义务,以便在国际社会更好地推行司法独立原则。

至此,司法独立的国际标准得以确立。

⑤(二)司法独立原则国际标准的主要内容之解读在当今世界,当人们谈到“司法独立的国际标准”这一概念和这一问题时,主要就是指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1985年8月通过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这一国际法律文件中所规定的标准。

联合国在制定这一基本原则时,有许多前提性的考虑和理由。

这些前提性的考虑和理由体现在这一文件的前言部分,它们和司法独立都有着直接和间接的关系。

基本原则共有20个条款。

分为以下几大部分:司法机关的独立;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资格、甄选和培训;服务条件和任期;职业保密和豁免;纪律处分、停职和撤职。

在“司法机关的独立”一部分中,共有7个条款。

这是关于司法独立最集中的内容。

第1条规定:“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项原则正式载入本国的宪法或法律之中。

尊重并遵守司法机关的独立,是各国政府机构及其他机构的职责。

”这一条款明确提出,要将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法原则规定在宪法文本之中。

并提出,确保司法独立,是一项国家职责。

第2条规定:“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

”这一条款,是直接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而确立的权利条款和义务条款。

它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第3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对所有司法性质问题享有管辖权,并应拥有绝对权威就某一提交其裁决的问题按照法律是否属于其权力范围作出决定。

”这一条款提出了对司法问题进行司法管辖的专有权和排他权。

当然,对哪些前引〔3〕,董云虎等书,第975页以下。

④⑤对中国而言,有重要意义的国际文件还有1995年8月9日在北京召开的“第六届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通过的《司法机关独立基本原则的声明》(又称“北京宣言”)。

问题享有司法管辖权,取决于各国法律的具体规定,不好有一个统一的模式。

第4条规定:“不应对司法程序进行任何不适当或无根据的干涉;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决也不应加以修改。

此项原则不影响由有关当局根据法律对司法机关的判决所进行的司法检查或采取的减罪或减刑措施。

”这一条款意在排除司法权以外的各种势力对司法权行使的干扰,维护司法裁决的权威性。

同时,也提出了对司法判决进行监督的机制。

第5条规定:“人人有权接受普通法院或法庭按照业已确立的法律程序的审讯。

不应设立不采用业已确立的正当法律程序的法庭来取代应属于普通法院或法庭的管辖权。

”这实质上是一项人权保护原则。

接受正当法律程序的审讯,拒绝非正当的审讯,是司法独立的人权含义之一。

⑥第6条规定:“司法机关独立的原则授权并要求司法机关确保司法程序公平进行以及各当事方的权利得到尊重。

”这一条款可以看作是对司法机关独立原则的约束条款,即程序公平及尊重各方当事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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