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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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流程

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流程

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流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能力鉴定已经成为了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话题。

那么,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它的流程是怎样的呢?本文将为您介绍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定义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者的身体、智力、技能等方面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适合从事某项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的目的是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合适的工作岗位,同时也为用人单位提供更加适合的工作人员。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人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工作经历、疾病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2.鉴定机构进行初步评估鉴定机构会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评估,了解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信息,并根据申请人的疾病诊断证明等材料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评估。

3.进行实地考察鉴定机构会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具体的工作技能和工作能力。

考察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工作技能、工作态度等方面。

4.编制劳动能力鉴定报告鉴定机构根据申请人的材料和实地考察情况,编制劳动能力鉴定报告。

报告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身体状况、工作技能、工作能力等信息,同时也会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建议。

5.出具鉴定结果鉴定机构根据编制好的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出具鉴定结果。

鉴定结果分为适合从事工作、暂不适合从事工作、不适合从事工作三种情况。

同时,鉴定机构也会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建议。

三、劳动能力鉴定的意义劳动能力鉴定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能力鉴定可以帮助他们找到更加适合的工作岗位,从而提高其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能力鉴定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招聘和管理员工,从而提高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

劳动能力鉴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可以帮助劳动者找到更加适合的工作岗位,同时也可以帮助用人单位更好地管理员工。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及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及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及材料1.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者需要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表一般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供,申请表中需要填写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就业意愿、工种和职业等相关信息。

2.检查与测试: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会对劳动者进行身体检查、智力测试和技能测试。

身体检查主要是检查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包括视力、听力、肢体功能等方面;智力测试旨在评估劳动者的智力水平和思维能力;技能测试则是针对具体工种或职业进行的,以评估劳动者是否具备从事该工种或职业的技能。

3.评估与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检查和测试结果,综合评估劳动者的劳动能力。

评估主要是对劳动者的身体、智力和技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以确定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特定工种或职业。

4.出具鉴定报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出具劳动能力鉴定报告。

报告中会包括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健康状况、智力能力、技能水平以及适合从事的工种和职业等内容。

5.报告使用: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可以用于劳动者就业、职业培训、劳动保险和退休等方面。

劳动者可以根据报告的结论,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或职业,并向相关部门提交报告以获得相应的权益和福利。

下面是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材料:1.申请表:劳动者需要填写申请表,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种或职业、工作经历等相关信息。

3.相关资料:劳动者需要提供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资料,如医学检查报告、学历证书、职业培训证书等。

4.医疗证明:劳动者需要提供医疗证明,证明其身体状况。

5.就业意愿:劳动者需要提供就业意愿书,说明其从事特定工种或职业的意愿。

6.相关费用:劳动者需要支付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费用,具体金额根据不同地区和机构而有所差异。

以上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及所需的材料的详细介绍。

劳动能力鉴定的目的是确保劳动者能够安全、有效地从事适合自己的工作或职业,并享受相应的权益和福利。

劳动者可以根据鉴定报告的结果进行就业选择和职业发展规划。

大连怎么认定工伤等级

大连怎么认定工伤等级

大连怎么认定工伤等级
在大连,要认定工伤等级,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1.收集证据:如果您认为自己是工伤,首先要收集相关证据,
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详细情况,以及伤病证明、医生诊断书、检查报告、病历记录等相关医疗证明文件。

2.报告事故:将事故情况报告给所在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主管部门,并向所在工会或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3.医院诊断: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由医生出具工伤诊
断书(也叫伤残鉴定医学证明)。

4.劳动部门鉴定:将工伤诊断书及相关材料提交给劳动部门,
进行工伤鉴定。

劳动部门会对伤情进行评估,并确定工伤等级。

5.鉴定结果:根据劳动部门的鉴定结果,确认工伤等级,从轻
伤到重伤,分为10个等级。

同时,根据伤残程度,确定工伤
赔偿金额和工资待遇。

6.申请赔偿:根据工伤等级和赔偿金额,向工伤保险基金进行
申请,申请赔偿金和补贴等待遇。

7.申请复查:如果认为工伤等级未能正确评定,可以申请复查。

复查机构会重新评估伤情,重新鉴定工伤等级。

以上是在大连认定工伤等级的一般步骤,具体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办理期间,建议咨询相关的劳动保障部门、医院以及职工代表,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劳发[2009]17号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劳发[2009]17号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劳发〔2009〕17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7]46号)规定,决定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13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九年二月一日附件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13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编号文件名称1大劳险字[1981] 314号关于探亲假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大劳服字[1986]165号关于实行《大连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大劳服字[1986]166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国营企业待业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大劳险字[1987]27号转发《关于划分因工和非因工伤亡界限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5大劳管字[1987]60号关于贯彻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86)173号文件若干问题的函6大劳服字[1990]17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待业职工基地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大劳发[1990]21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大劳服字[1991]49号转发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缴问题的通知9大劳服字[1991]67号关于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待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0大劳培字[1992]82号印发《大连市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1大劳薪字[1992]102号印发《大连市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方案》的通知大劳发[1992]150号印发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3大劳发[1992]153号印发《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退(离)休人员管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4大劳鉴字[1993]l号转发《辽宁省劳动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5大劳外字[1993]11号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用工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16大劳培字[1993]13号关于技师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17大劳计字[1993]19号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量宏观管理办法18大劳计字[1993]24号印发《大连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19大劳仲字[1993]32号关于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问题的通知20大劳发[1993]34号关于确定企业职工退(离)休费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21大劳发[1993]45号关于当前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中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劳培字[1993]70号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考核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3大劳薪字[1993]87号印发《大连市县(市)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24大劳力字[1993]12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人跨地区调转暂行规定》的通知25大劳发[1993]133号关于对中央、省属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6大劳险字[1993]139号关于调整企业因工致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7大劳计字[1993]160号关于转发《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8大劳发[1993]161号印发《关于深入县(市)、区和部分大中型企业现场办公纪要》的通知29大劳服字[1993]179号关于实施《大连市城镇职工待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30大劳薪字[1993]189号关于印发《企业厂长(经理)工资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1大劳培字[1993]197号关于技术等级证书有效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大劳外字[1993]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通知33大劳险字[1993]209号关于调整企业部分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的通知34大劳发[1994]2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35大劳服字[1994]7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失业职工管理办法》的通知36大劳外字[1994]166号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布《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37大劳监字[1994]24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监察规程》的通知38大劳力字[1994]271号关于签订、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39大劳发[1995]3号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40大劳险字[1995]6号关于转发《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41大劳安字[1995]9号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大劳发[1995]3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43大劳管就字[1995]114号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44大劳发[1995]118号关于申请失业救济要与再就业相结合若干问题的通知45大劳险字[1995]270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46大劳险字[1995]293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47大劳计字[1995]294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办法》的通知48大劳险字[1995]31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乡(镇)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49大劳发[1995]336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50大劳管就字[1995]341号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51大劳管就字[1996]32号《关于在乡(镇)村企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45号关于养老保险参加行业统筹的企业其它社会保险应参加地方统筹的通知53大劳险字[1996]67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施办法》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54大劳险字[1996]14l号关于企业贯彻《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六个政府规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55大劳计字[1996]144号关于严格控制亏损企业工资发放的通知56大劳计字[1996]175号转发关于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通知57大劳服字[1996]153号印发《大连市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58大劳管就字[1996]167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59大劳仲字[1996]183号印发《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60大劳管就字[1996]191号转发劳动部等四部门《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61大劳职技字[1996]12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劳职技字[1996]124号印发《关于继续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63大劳职技字[1996]125号印发《大连市〈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64大劳职技考字[1996]161号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学制管理意见的通知65大劳险字[1996]166号关于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级的通知66大劳服字[1996]168号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67大劳职技考字[1996]189号关于大连市部分职种实行统一鉴定时间有关规定的通知68大劳职技考字[1996]19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方案》的通知69大劳服字[1996]20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转业训练管理办法》的通知70大劳管就字[1996]203号转发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71大劳险字[1996]286号关于对企业实行养老保险费全额统一征缴养老金统一支付的通知72大劳管就字[1996]258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73大劳管就字[1996]260号《大连市劳动合同鉴证规则》的通知74大劳仲字[1996]293号大连市兼职劳动仲裁员管理办法75大劳鉴字[1997]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76大劳服字[1997]6号关于进一步细化失业职工管理强化再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77大劳管就字[1997]68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78大劳发[1997]81号关于印发贯彻《大连市关于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生活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79大劳职技字[1997]87号关于加强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技术等级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的通知80大劳监字[1997]89 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81大劳管就字[1997]145号关于认定企业安置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和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82大劳鉴字[1997]105号关于劳动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83大劳计字[1997]15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的通知84大劳发[1997]20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期间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85大劳发[1997]210号关于困难企业建立工资预留户审批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86大劳职技字[1997]217号印发《大连市转业训练规定》的通知87大劳职技考字[1997]251号关于加强技工学校校长队伍管理的规定88大劳险字[1998]4号关于大连市破产企业部分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89大劳监字[1998]30号关于重申劳动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90大劳险字[1998]83号关于大连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91大劳计字[1998]92号关于解决当前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92大劳计字[1998]102号关于严格控制亏损企业工资发放的通知93大劳职技字[1998]131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94大劳管就字[1998]134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95大劳计字[1998]168号关于严格控制拖欠养老保险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企业工资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96大劳服字[1998]176号关于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97大劳发[1998]184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大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98大劳管就字[1998]187号关于企业停止办理停薪留职等手续的通知99大劳职技字[1999]1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0大劳计字[1999]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的通知101大劳职技考字[1999]7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2大劳计字[1999]120号关于实行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备案制度的通知103大劳医字[1999]12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管理办法》的通知104大劳管就字[1999]14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05大劳医字[1999]15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管理办法》的通知106大劳服字[1999]159号关于对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开展就业培训的通知107大劳管就字[1999]163号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08大劳管就字[1999]164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109大劳险字[2000]18号关于加强劳动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0大劳险字[2000]25号关于职工因工伤亡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11大劳医字[2000]44号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通知112大劳管就字[2000]45号关于对劳动合同管理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13大劳计字[2000]54号大连市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114大劳仲字[2000]83号关于印发《劳动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15大劳险字[2000]84号关于劳动鉴定所需病历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116大劳发[2000]107号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17大劳险字[2000]112号关于城镇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所发生的费用支付问题具体意见的通知118大劳险字[2001]3号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9大劳管就字[2001]23号关于加强聘用离岗人员劳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20大劳险字[2001]24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21大劳管就字[2001]48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22大劳管就字[2001]57号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123大劳计字[2001]59号关于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124大劳医字[2001]61号关于将五种慢性病门诊部分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125大劳管就字[2001]83号关于小时工形式就业若干规定126大劳发[2002]2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127大劳发[2002]36号印发《关于统筹基金支付五种慢性病部分门诊治疗费用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28大劳发[2002]60号关于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认定等工作的通知129大劳发[2002]65号关于企业因工伤残职工解除合同后旧伤复发问题的处理意见130大劳发[2002]91号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平均医疗费用控制标准的通知131大劳发[2002]111号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32大劳发[2003]3号关于下岗转失业人员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133大劳发[2003]1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办法》的通知134大劳发[2003]14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135大劳发[2003]15号关于印发《援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136大劳发[2003]61号关于调整肾(肝)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137大劳发[2003]76号关于调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人次费用及单病种结算标准的通知——结束——。

大连怎么认定工伤伤残

大连怎么认定工伤伤残

大连怎么认定工伤伤残
在大连认定工伤伤残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一、就医诊断:受伤员工需及时就医,并在医院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诊断。

医生会根据伤情和工伤的症状,进行相应的治疗和诊断。

二、劳动部门报告:伤残员工需向所在单位的劳动部门报告工伤,并提供相关的医学证明和申请资料。

劳动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派遣劳动专员进行调查核实。

三、医疗鉴定:劳动部门会将申请资料提交给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会进行专业的评估和诊断。

鉴定结果将作为认定工伤伤残的重要依据。

四、劳动部门审核:经过医疗鉴定后,劳动部门会根据鉴定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他们将综合考虑受伤员工的工龄、工资、工种等因素,决定伤残程度和赔偿标准。

五、劳动局认定:认定工伤伤残的最后一步是劳动局的认定。

劳动局会根据劳动部门的审核结果,决定是否认定为工伤伤残,以及伤残等级和工伤赔偿金额。

认定结果将通知受伤员工及其单位。

六、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如果受伤员工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起来,大连认定工伤伤残需要受伤员工及时就医、向劳动部门报告、经过医疗鉴定、劳动部门审核、劳动局认定等多个步骤。

在整个过程中,合理提供医学证明和申请资料,与劳动部门积极配合并保护自己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8〕31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方便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和办理劳动能力鉴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经市编委批准,成立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全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等具体技术性、事务性经办工作。

成立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事故调查部,业务直属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管理,其具体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安排,负责受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工伤事故调查核实取证和工伤认定决定的送达工作。

二、变更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

原事故发生3个工作日内,将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生育保险部的报告;原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报送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申请;原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报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申请,均改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事故调查部窗口受理。

该窗口设在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区、市、县工伤认定受理程序暂不变。

三、统一因工负伤、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和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工作。

全市因工负伤、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和委托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统一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理。

四、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和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事故受理窗口和地址为: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仁街185号(解放广场附近)。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事故调查部受理窗口电话:84369145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电话:84369141、84369142;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事故调查部电话:83632980。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发布部门:大连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02月21日实施日期:2008年02月21日(地方法规)。

大连工伤鉴定一年几次

大连工伤鉴定一年几次

大连工伤鉴定一年几次
大连工伤鉴定一年进行几次?
根据中国劳动法规定,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劳动者的意外伤害、职业病。

在大连市的工伤鉴定方面,主要由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一年中进行的工伤鉴定次数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大连市每年都会定期举行几次工伤鉴定。

具体安排可能会根据工伤鉴定申请的数量来决定。

如果工伤鉴定申请较多,可能会增加工伤鉴定的次数以应对需求。

而如果工伤鉴定申请相对较少,可能会减少工伤鉴定的次数。

另外,大连市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临时工伤鉴定。

当有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多人受伤时,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及时组织鉴定人员进行临时工伤鉴定,以便尽快为受伤劳动者提供相关的赔偿和保障。

综上所述,大连工伤鉴定一年进行几次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可能会因工伤鉴定申请的数量和突发事件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重要的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及时进行工伤鉴定,并给予受伤劳动者相应的赔偿和保障。

大连工伤伤残鉴定

大连工伤伤残鉴定

大连工伤伤残鉴定大连工伤伤残鉴定是指对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评定的一项程序。

本文将对大连工伤伤残鉴定的流程、标准及其意义进行分析。

大连工伤伤残鉴定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工人必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事故证明和劳动合同等材料。

接下来,劳动保障部门将安排工人进行伤残鉴定。

鉴定会由一组专家进行,包括职业病医院、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医生和相关的技术人员。

专家们会对工人进行全面的体检和评估,然后根据相关标准判断工人的伤残程度。

最后,根据鉴定结果,工人将获得相应的伤残赔偿金。

大连工伤伤残鉴定的标准主要来自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残疾评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主要是根据工人的劳动能力、能力损失程度、劳动适应性和就业前景等因素来评估工人的工作能力。

残疾评定标准则根据工人的身体功能状况、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来评估工人的残疾程度。

这些标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的,目的是确保工人在受到意外伤害后能够得到合理和公正的赔偿。

大连工伤伤残鉴定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工伤伤残鉴定能够帮助工人获得合理的赔偿。

通过鉴定,可以确定工人伤残程度,并根据相关标准计算出赔偿金额,从而保障工人的权益。

其次,工伤伤残鉴定能够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

通过对意外伤害的鉴定,可以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从而促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最后,工伤伤残鉴定有助于提高社会公平性和公正性。

通过鉴定评估的标准化和专业化,可以减少对权益的争议和冲突,并使赔偿更加公平和透明。

总之,大连工伤伤残鉴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它涉及到工人的权益保护、企业安全生产和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

通过合理、公正和专业的鉴定,能够有效地解决工人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的问题,为工人提供合理的赔偿,并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大连工伤鉴定标准

大连工伤鉴定标准

大连工伤鉴定标准工伤鉴定是指对发生在工作中的事故或职业病进行评估、诊断和鉴定的过程,其结果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工伤赔偿。

而大连作为一个重要的工业城市,工伤鉴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工伤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以下是大连工伤鉴定的标准:一、事故性工伤的鉴定标准:1. 事故性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遭受突发外来力导致人身伤害,或者在离岗期间因执行工作任务受到突发外来力导致人身伤害的情况。

2. 若遇到死亡、重伤、严重伤残、轻伤的情况,一般由工伤鉴定委员会通过判断事故的直接原因、性质和后果,来确定是否工伤。

3. 对于致死或致严重伤残的事故,一般随同死者或伤残人员的近亲属进行面谈,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并依据相关证据进行综合评估和鉴定。

二、职业病的鉴定标准:1.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长期从事某一种或某几种工种工作,因接触或接触过量的有毒有害物质而患的疾病。

2. 职业病鉴定主要依据劳动者工作的岗位、工龄、工种、职业接触的毒性物质、工作环境、相关的医学证据和职业病病因学依据等,通过综合分析和评定,确定是否为职业病。

三、工伤鉴定的相关要求:1. 对于事故性工伤的鉴定,要求必须由经过培训的劳动者工伤鉴定人员进行,其鉴定结论应明确、准确。

2. 对于职业病的鉴定,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背景的职业病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应确保鉴定结论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3. 工伤鉴定应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情况,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总结起来,大连工伤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事故性工伤和职业病的鉴定标准。

在鉴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同时,工伤鉴定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培训,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准确。

只有在这样的标准的指导下,才能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法规标题】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08] 209号【颁布时间】2008-12-12【失效时间】【法规来源】/gov/detail/detail.vm?go=affair&diid=100D05000081216353708123027 【全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 20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劳动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被鉴定人的伤、病状况通过医学检查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护理等级)的鉴别与评定并作出结论;对被鉴定人停工留薪期(医疗期)、配置辅助器具、旧伤复发、伤与病的关联和转归等,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作出医学技术性的鉴别与确认并提出结论意见。

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GB/ T16180-2006)执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按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

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流程

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流程

劳动能力鉴定现场鉴定六十个工作日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一、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示: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8]150号文件规定,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人员信息定期在大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公示。

劳动能力鉴定公示(样表)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大人社[2017]319号文件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无法送达的,通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告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告2020年07月07日(样例)
XX公司:
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6180-2014,对工伤职工XXX申请的工伤鉴定做出鉴定结论,鉴定编号为G2000XX。

经多次告知和邮寄送达,您单位至公告前仍未领取或签收鉴定结论,现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辽宁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0年07月07日。

《大连市劳动鉴定中心》

《大连市劳动鉴定中心》

《大连市劳动鉴定中心》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盛市、局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二、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三、制定、修改本级劳动能力鉴定业务流程和程序需求;四、负责受理鉴定申请材料和政策咨询,对申报鉴定材料进行审核、分类;五、负责鉴定费的收缴;六、协助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好医疗卫生专家的培训;七、负责组织、安排、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的工作;八、协助监督审核部对专家鉴定意见进行评审;九、负责专家鉴定意见的微机录入;十、负责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鉴定材料《大连市劳动鉴定中心》。

日前,劳动能力鉴定网上预约申报系统已基本完成。

为了促进新旧申报业务系统顺畅衔接,提高申报成功率,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组织精干力量分别赴瓦房店、庄河、普兰店、长海县、金州新区、旅顺口区,对其行政区域内大型企事业单位、劳务公司、劳动代理服务部门的专管人员进行了网上预约申报鉴定培训。

通过培训,相关人员基本掌握了网上预约申报鉴定的操作方式及注意事项,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了方便广大市民全面详实地了解市政府优化软环境的相关政策,并与相关部门面对面交流,解决市民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天健网《为民服务大擂台》即日起邀请与市民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作客天健嘉宾聊天室向各位网友在线解读政策和回答相关问题。

本期嘉宾聊天特请:大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王财主任8月27日上午9:00~10:00作客天健网嘉宾聊天室,解答各位网友关于以下方面的问题并解读相关政策,欢迎参与~~~~ 大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责:1、宣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法章。

2、负责对大连市辖区内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证书管理。

3、指导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贯彻实施;4、职业技能鉴定所、考评组织、专家委员会的布局规划和日常管理;5、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的开发和管理;6、指导区(市)、县劳动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大连公司工伤鉴定标准

大连公司工伤鉴定标准

大连公司工伤鉴定标准大连公司工伤鉴定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受鉴定人员范围:1. 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国家机关、政党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团体等组织的职工;2. 非全日制雇佣劳动者;3.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关系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的劳动者。

二、工伤鉴定的程序:1. 填写《工伤事故申报表》;2. 按申报表的基本情况初步判断是否属于工伤;3. 鉴定人员对申请人进行诊断、检查;4. 鉴定人员了解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参加劳动的环境和条件、工具、设备和劳动对象使用情况等,并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5. 鉴定人员结合附带的证明材料、检查与诊断情况、调查了解到的有关情况和法律规定,进一步判断是否符合工伤鉴定标准;6. 鉴定人员出具鉴定意见书。

三、工伤鉴定的标准:1. 工伤事故:指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与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有关的伤害事故。

工伤事故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a)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b) 在工作时间内,虽不在工作场所内,但是为完成工作任务而进行的活动;c) 在非工作时间和场所内,但是为完成工作任务参加岗前培训和由用人单位组织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实习;d) 职工与上、下班途中由于上、下班途中的意外相遇所造成的交通事故。

2. 劳动能力损失:劳动能力损失的程度根据受伤程度来确定,与受伤程度 directly proportional。

一般情况下,劳动能力减损程度在1-29%或经鉴定部门认定丧失一定劳动能力;a) 劳动能力减损程度≥1%,则需要进行工伤鉴定;b)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4%,则需要进行代培或者适用劳务派遣。

3. 工伤期限:工伤期限由受伤程度来决定,一般情况下,工伤期别小于3个月;a) 临时工伤期间:伤情稳定的,伤情由轻逐渐变重的,伤情急剧恶化的;b) 治愈的:不再需要治疗,医院不再需要接收患者,患者需要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四、工伤鉴定结果的效力:工伤鉴定结果对申请人的权益具有法律效力,并对调查工伤事故责任、确定工伤医疗费、工伤津贴等方面具有指导作用。

大连地区工伤等级鉴定

大连地区工伤等级鉴定

大连地区工伤等级鉴定大连地区工伤等级鉴定工伤等级鉴定,是指对工伤事故发生后,对劳动者伤残程度的评估,以确定其工伤等级。

在大连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工伤等级分为十级,由一级到十级代表了不同程度的伤残程度。

下面是对大连地区工伤等级鉴定的详细介绍。

一、一级伤残:对事故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长期靠他人照料的,属于一级伤残。

二、二级伤残:对事故后生活不能自理到一定程度,需长期靠他人照料的,属于二级伤残。

三、三级伤残:对事故后生活不能自理到一定程度,但可以自行完成部分日常生活活动,属于三级伤残。

四、四级伤残:对事故后生活不能自理到一定程度,但可以自行完成大部分日常生活活动,属于四级伤残。

五、五级伤残:对事故后生活自理,但劳动能力丧失严重,使不能从事原工作,属于五级伤残。

六、六级伤残:对事故后生活自理,但劳动能力部分丧失,使不能完全从事原工作,属于六级伤残。

七、七级伤残:对事故后可以从事原工作的,但工作能力有所下降,属于七级伤残。

八、八级伤残:对事故后可以从事原工作的,但工作能力下降明显,属于八级伤残。

九、九级伤残:对事故后可以从事原工作的,但工作能力下降较严重,属于九级伤残。

十、十级伤残:对事故后可以从事原工作的,但工作能力有所下降,属于十级伤残。

在对工伤事故进行鉴定时,大连地区通常会选拔一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对工伤等级进行评估。

鉴定机构通常是与劳动部门、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相联系的单位,鉴定人员则是经过专门培训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进行评估时,会综合考虑事故造成的伤残情况,包括当前的健康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等。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等级鉴定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正确评估工伤等级,可以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保障和福利,以满足其生活和就业需求。

因此,大连地区在工伤等级鉴定方面需要建立制度,并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准确和客观。

总而言之,大连地区工伤等级鉴定有着具体的评估标准和等级划分,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为出发点。

辽宁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辽宁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辽宁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因工伤导致的劳动者身体功能障碍程度及其对劳动能力的影响进行评定和鉴定的过程。

辽宁省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也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举措。

首先,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对象是因工伤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的劳动者。

在进行鉴定时,需要劳动者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病历资料等,以便鉴定机构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鉴定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工伤赔偿和劳动能力认定,因此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其次,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需要依据科学、严谨的方法进行。

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者的病情和临床表现,结合相关的医学知识和技术,进行全面的评估。

在鉴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见,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公正。

另外,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

因此,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篡改鉴定结果或者滥用职权。

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应当积极配合鉴定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以便鉴定机构做出准确的评估。

最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和规范。

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机制,提高鉴定工作的专业水平和公信力。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大对鉴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总之,辽宁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合作,推动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不断完善,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权益保障。

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

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

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劳动能力鉴定是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企业正常运营等目的,通过对劳动者的身体和心理状况进行测试评估,以确定其适应或不适应从事某些工作的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想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前准备一些资料,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可能并不会非常清楚具体的办理流程或注意事项,因此本文针对劳动能力鉴定,为大家提供一份详细的办事指南,希望可以帮助到需要的人。

一、前期准备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需要准备一些相关资料,包括劳动者本人想要鉴定的劳动能力类型或范围、劳动合同、身份证件、医疗证明、工伤认定书等。

准备这些资料可以方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尽快进行评估。

二、选择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选择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选择的机构具有鉴定资质。

鉴定机构需要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合法鉴定资质,才能够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合理选择机构,尽量选择公正、专业的机构。

不同机构的价格和服务质量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在多个方面进行比较。

3.了解机构的具体办理流程,以及鉴定后的报告的效力和法律效应。

三、办理流程1.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证在选择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之后,需要先进行预约,递交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及医院诊断病历。

如果有体检报告,可以一并提交。

在机构认证完成之后,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劳动者需要进行多项检测,针对人体各个方面进行综合测试。

通常检测包括视力、听力、肺功能、心理、反应速度、记忆力等多项指标。

在测试过程中,需要按照医护人员的要求配合操作。

3.领取鉴定报告完成测试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将出具对劳动者劳动能力的综合鉴定报告,通常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鉴定报告一般分为适宜从事工作和不适宜从事工作两个部分。

在鉴定报告中,会具体列明每项测试的结果,并综合评估劳动者的工作适应能力。

四、注意事项在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在选择鉴定机构时,避免选择关系扎堆,缺乏独立性的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一系列评估和检测,评估其身体、智力、职业技能、心理素质等方面,以确定其适合从事哪些类型的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是指在劳动能力鉴定的过程中,所要遵循的具体步骤和流程。

首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是劳动者有劳动能力上的疑似情况。

例如,因为工伤、职业病或疾病等原因,劳动者的身体出现了某些损伤或不适,影响了其劳动能力,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此时,由劳动者所在的单位或者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发出申请,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步,选择劳动能力评估机构。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能力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

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所在地的情况选择相应的劳动能力评估机构。

一般来说,劳动能力评估机构会根据不同类型的工作和职业要求,针对劳动者的体质、智力和心理进行一系列评估和检测,包括视力、听力、肌肉、骨骼系统、心理素质等。

第三步,进行实地评估。

评估人员一般会到劳动者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地进行实地评估,观察和检查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的状态与能力。

如果被评估者因身体健康情况,需要先进行医学放射学、康复科或眼科诊断等专业检查,以确定劳动能力的鉴定依据。

第四步,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的评估专家根据实地评估和检测结果,撰写评估报告。

报告中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身体和智力情况、心理素质以及推荐的工作类型和条件等信息。

评估机构可能还会给出相应的建议和帮助,如个人康复、职业培训等。

最后,评估报告的结果需要进行认定。

劳动者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必须认真审核评估报告,给出相应的认定意见。

如果认定结果与被评估者不符,被评估者可以提出异议,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重新评估并给出新的评估报告。

总的来说,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评估机构、认定部门和被评估者之间的密切配合和协同运作。

通过这个过程能够准确和全面地评估劳动者的身体和智力状况,为他们提供更好的职业选择和发展机会。

同时,对于企事业单位来说,也有利于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生产效率。

大连工伤鉴定

大连工伤鉴定

大连工伤鉴定工伤鉴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的要求,通过对工伤案件的调查、检验和鉴定,确定事故发生原因、损伤程度、工伤性质和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工作。

大连工伤鉴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法律为依据进行的。

鉴定工作一般由产地社保局、司法鉴定机构等单位负责进行。

在工伤鉴定前,首先要进行严格的工伤事故调查。

调查人员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细致的调查,采集相关证据材料。

调查人员必须及时到达工伤事故现场,了解事故经过,调查工作应以先进具备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工伤事故调查经验人员为其中心骨干人员和支承骨架人员。

要做到明确事故发生的时限、地点、原因和结果。

工伤事故现场和工伤受害人的状况应做详细记录,拍摄或拍照等。

调查完毕后,接下来是工伤的初步鉴定。

鉴定单位要按照相关鉴定规范和标准,对工伤事故的伤情和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受害人的基本信息、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受伤情况和损伤程度的初步鉴定等。

鉴定结果需要有明确的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必须详实且准确。

最后是工伤的终审鉴定。

终审鉴定是对初步鉴定的结果进行核实和终审,终审鉴定的结果是最终确定的工伤鉴定结果。

终审鉴定通常由司法部门或者其他独立的鉴定机构负责进行,鉴定的责任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工伤鉴定经验,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公平和准确。

总之,大连工伤鉴定是依法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关系到工伤受害人的权益,也关系到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只有通过严格的调查、准确的鉴定,才能保障工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劳动能力鉴定是指通过专业评估,对劳动者的身体和心理状况进行全面的评估,以确定其是否适合从事特定的工作岗位。

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是非常重要的,它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步骤和程序,以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下面将对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通常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开始。

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交申请,说明需要对某位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原因和要求。

申请中需要包括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评价等内容。

接下来,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会安排专业的医生和心理学家对劳动者进行身体和心理方面的评估。

医生会通过体格检查和相关的医学检查,对劳动者的身体状况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身体功能、健康状况、患病情况等。

心理学家则会通过心理测试和面谈等方式,对劳动者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包括心理健康状况、应对能力、情绪状态等。

在评估的过程中,劳动者需要配合医生和心理学家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接受各项评估项目的检查和测试。

评估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安排和工作内容,因此劳动者需要对评估过程保持诚实和配合。

最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将根据医生和心理学家的评估结果,出具劳动能力鉴定报告。

报告中将详细说明劳动者的身体和心理状况,以及对特定工作岗位的适应性评价。

用人单位将根据报告的结果,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以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综上所述,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包括申请、评估和报告三个主要步骤。

在整个流程中,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需要密切合作,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只有通过科学、严谨的评估流程,才能有效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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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08] 209号【颁布时间】2008-12-12【失效时间】【法规来源】/gov/detail/detail.vm?go=affair&diid=100D05000081216353708123027 【全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 20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劳动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被鉴定人的伤、病状况通过医学检查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护理等级)的鉴别与评定并作出结论;对被鉴定人停工留薪期(医疗期)、配置辅助器具、旧伤复发、伤与病的关联和转归等,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作出医学技术性的鉴别与确认并提出结论意见。

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GB/ T16180-2006)执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按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

第五条工伤与职业病的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

工伤与职业病的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行使职能。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承担劳动能力鉴定事务工作。

第二章鉴定专家的选聘和管理第七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实际需要的专业类别,从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推荐的医疗卫生人员中选聘各专科鉴定专家,履行聘用手续并发给聘书。

聘用期一般为3至5年。

第八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聘用的医疗卫生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取得执业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熟悉劳动能力鉴定的政策法规和鉴定标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热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九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聘请鉴定专家的数量以劳动能力鉴定的专科和技术需要确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每次组织实施鉴定前,随机抽取各专科鉴定专家。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服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管理,遵守鉴定纪律。

第十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定期召开鉴定专家讲评会,总结经验。

第三章鉴定的受理范围第十一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承担以下鉴定或者确认事项:(一)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二)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三)工伤职工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的复查鉴定;(四)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五)职工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需延长的确认;(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七)因工负伤职工旧伤复发有争议的因果关系确认;(八)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九)因工伤与疾病界限不明的因果关系确认;(十)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委托的以下鉴定:1.用人单位、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超过工伤认定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能受理认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2.非法的用人单位和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其雇佣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3.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十一)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1.其他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2.其他由劳动仲裁、法院、信访等部门委托按工伤鉴定标准鉴定处理的。

第四章鉴定的申请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理范围的,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三条申请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应按规定填报鉴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用人单位填报鉴定申请的1. 填写《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粘贴职工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 劳动保障或人事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以前的工伤认定手续)原件并复印件各1份;3. 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各1份;4. 职工完整的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等资料;5. 属职业病的,须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并复印件;属精神病的,须提供市精神病诊断组的《精神医学鉴定书》原件并复印件。

(二)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并填报鉴定申请的需提供材料同前款。

《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可以不盖用人单位公章,但须提供用人单位全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十四条申请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应按规定填报鉴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用人单位填报鉴定申请的初次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的,可同时申请将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一并进行。

已经做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需申请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的,提供材料应在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材料基础上,另附《工伤、职业病鉴定结论通知单》(以前的鉴定结果)原件并复印件各1份;(二)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并填报鉴定申请的需提供材料同前款。

《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可以不盖用人单位公章,但须提供用人单位全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十五条因工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应按规定填报确认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粘贴职工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 劳动保障或人事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以前的工伤认定手续)原件并复印件各1份;3. 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1份;4. 《工伤、职业病鉴定结论通知单》(以前的鉴定结果)原件并复印件各1份;5. 相关的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评残后的复查鉴定,应按规定填报鉴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 《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粘贴职工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 劳动保障或人事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以前的工伤认定手续)原件并复印件各1份;3. 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1份;4. 《工伤、职业病鉴定结论通知单》(以前的鉴定结果)原件并复印件1份;5. 职工完整的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等资料。

第十七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应按规定填报鉴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 用人单位填写的《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表》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粘贴职工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 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各1份;3. 职工完整的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等资料;4. 属失业职工或灵活就业者,办理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的,须在《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上加盖档案托管部门公章。

第十八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应按规定填报鉴定申请,提供材料同第十七条1、2、3项。

第十九条其他部门委托鉴定,提供以下资料:1. 委托部门出具的委托手续;2. 《委托鉴定表》1份,加盖委托部门公章,粘贴被鉴定人一寸近期免冠照片;3. 被鉴定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各1份;4. 完整的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等资料;5. 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鉴定程序第二十条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受理的鉴定申请材料进行分类、登记,确定鉴定时间和鉴定医院(场所),出具《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鉴定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以上鉴定专家依据鉴定标准和被鉴定人伤、病情况(必要时现场做理化检查),填写鉴定意见,并在鉴定意见栏签署姓名和日期;鉴定专家提出在现场不能做的相关检查,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安排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取得诊断结论,再次组织鉴定。

第二十二条现场鉴定结束后,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审核组察看专家鉴定意见,逐份对照鉴定标准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提交鉴定专家复议,必要时组织再次鉴定。

第二十三条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审核后的专家鉴定意见,下达鉴定结论通知书一式4份,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职工或直系亲属各执1份。

鉴定结论通知书应写明用人单位、被鉴定人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不服该鉴定结论的权力和申请再次鉴定的途径。

鉴定结论通知书上应加盖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专用章。

鉴定结论一般在受理后60日内做出,特殊情况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延长30日。

第二十四条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工伤鉴定结论后,应及时送达给被鉴定人和所在单位。

因病、非因工负伤及委托鉴定的结论,由委托单位、被鉴定人自鉴定次日起15日后到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领取。

第二十五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六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后,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将鉴定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第六章鉴定费用第二十八条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按省、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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