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合同法中确认合同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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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法的认定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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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允诺禁反言原则在英美合同法中应用的思考

对允诺禁反言原则在英美合同法中应用的思考

1允诺禁反言的概念及渊源“允诺禁反言”是英美合同法为确定合同责任而发展起来的概念。

“允诺禁反言”,又称允诺后不得翻供或不得自食其言,是指根据诚信原则,允诺人所作的赠与的允诺或无偿的允诺具有拘束力,而须加以强制执行。

根据传统的对价理论,受诺人对允诺发生依赖,在任何情况下对于恩惠性允诺的约束力都不发生影响。

早在15世纪,英国大法官法庭即认为如果一个允诺人致使受诺人改变了其地位,则允诺人有道德上的义务去履行其允诺,因为对允诺人履行其义务的期望符合社会的总体利益。

但是由于受法院对对价严格要求的限制,该原则直到20世纪40年代还没有受到重视。

1947年丹宁大法官所作的高树案的判决成为允诺禁反言规则在英国的复兴。

相比之下,允诺禁反言原则在美国得到更广泛的运用,它甚至被众多学术著作成为“约因的替代”。

1898年的Ricketts v.Scothorn案是美国法院早期对“禁反言”进行解释和适用的典型案例。

并且美国在1932年起草的《契约法重述》和其第二版的汇编中,以第一版的第75条规定的“约因”和“衡平禁反言”原则为基础,对允诺禁反言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使这一原则在美国契约法上得到确定。

2允诺禁反言原则的成立要件2.1必须有无偿的或不等对价的允诺存在允诺禁反言原则提出了不同于传统合同责任的损害赔偿模式,即允诺招致了信赖损害便可产生契约责任,建立了以允诺为核心的合同责任制度。

没有允诺,信赖将失去“生命之源”,责任也就无从产生。

因而,存在允诺人的允诺便成为构成允诺禁反言原则的首要前提条件。

允诺既可以通过言辞表达也可以借助于一定的行为。

不论当事人作出允诺时采取何种表现方式,允诺的内容都必须是明确、确定的,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否则便不能适用允诺禁反言原则。

对于实践中如何判断是否存在这种允诺,英国采用的是具有代表性的客观标准,只要允诺人的允诺只是受诺人合理相信,他将不会严格坚持他的法定权利。

2.2须允诺人有理由遇见其允诺将会导致受诺人产生依赖该要件从受诺人和允诺人两个角度来展开,就受诺人来说,在合同的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对允诺人作出的无偿或不等价的允诺,必须产生合理的信赖。

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除制度

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除制度

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除制度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除制度一、引言合同解除是指当合同中的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了合同条款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行为。

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除制度是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除制度进行全面评估,并提供有价值的观点和理解。

二、探讨合同解除的概念和原则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为当事人提供了解除无法继续执行的合同的权利和程序。

在英美法系下,合同解除的概念和原则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1. 自愿性:根据英美法系的原则,合同解除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决定。

即使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或违反了合同条款,对方也需要通过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方式提出解除请求;双方通常会协商解决争议,而非通过法庭纠纷解决。

2. 依法进行:合同解除需要遵循英美法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应该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解除申请。

如果合同条款没有明确约定解除方式,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3. 诚信原则:在英美法系下,当事人在解除合同时需要遵循诚信原则,即合同解除的请求必须基于合法的理由,并且应当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方随意解除合同、无故解除合同或滥用解除权利,可能会被对方追究法律责任。

三、英美法系下的合同解除程序1. 合同条款约定:在英美法系中,很多合同条款已经约定了解除合同的程序。

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解除申请,遵循条款所规定的通知期限、交付方式等。

2. 协商解决:当合同条款没有明确约定解除程序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他们可以派遣代表进行谈判,协商解决解除合同的方式和责任分配等问题。

3. 法庭纠纷:如果双方无法就解除事项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向法庭提起诉讼来解决争议。

法院将根据合同条款、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等,判断是否满足解除合同的条件,并根据情况做出相应的裁决。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除制度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合同解除的程序灵活、便捷,能够迅速解决合同纠纷,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维权途径。

论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制度

论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制度

论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制度引言合同是商业交易中的基本法律形式,而合同法中的对价制度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以英美合同法为基础,探讨对价制度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原则和适用。

对价的定义和地位对价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达成协议而作出的相互交付一定权益的行为。

对价在合同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是合同成立以及合同履行的基础。

对价制度的基本原则1. 等价原则等价原则是对价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按照等价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在交换中获得相对等的价值。

这意味着对价应当具有一定的价值,并且相互之间价值相近,不应当存在明显的不对等情况。

2. 价格自由原则价格自由原则是对价制度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按照价格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在交换中的对价应当由市场自由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价值评估来确定对价的金额或价值。

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对价制度的又一个基本原则。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在交换中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并履行诚实交易的义务。

合同当事人不能以欺诈、误导等行为获取不当优势。

对价制度的适用范围对价制度适用于合同法中的大部分合同,特别是涉及买卖、租赁和服务业务的合同。

对价制度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非常重要。

对价制度在不同合同类型中的运用1. 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对价通常是货物或者款项的交换。

买卖合同的对价制度要求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而买方则需要支付相应的款项。

双方通过对价的交换来实现经济利益的转移。

2. 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对价通常是租金。

出租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设备给承租人使用,而承租人则需要支付相应的租金。

租赁合同中的对价制度对于维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利益平衡非常重要。

3. 服务合同在服务合同中,对价通常是服务费用。

服务提供者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而服务接受者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服务合同中的对价制度要求服务提供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同时要求服务接受者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

中国合同法和英美合同法对比

中国合同法和英美合同法对比

中国合同法和英美合同法对比
中国合同法和英美合同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下的合同法规定。

虽然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其在一些重要方面也存在一些显著差异。

首先,在合同的形成方面,中国合同法和英美合同法都强调了自由意思原则,即合同双方应自愿且平等地达成协议。

然而,中国合同法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作了一些特殊规定,而英美合同法则主要依赖于成年人能力和理性判断的原则。

其次,在合同的内容和效力方面,中国合同法采用了许多明确的条款,规定了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履行义务、合同的效力等。

英美合同法则更加注重合同双方的自主性和合同的自由度,强调契约精神和积极履行合同的责任。

此外,中国合同法对于合同的解除和违约方面也有一些特殊规定。

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请求赔偿损失。

而在英美合同法中,通常会根据合同条款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决定违约方的责任和救济方式。

最后,在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方面,中国合同法强调了协商解决纠纷
的原则,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而英美合同法则更侧重于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并强调合同的法律效力和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总的来说,中国合同法和英美合同法在合同的形成、内容和效力、解除和违约以及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这些差异反映了不同法律体系下的法律观念和文化背景。

了解这些差异对于跨国商务和国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于大陆法系的不同

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于大陆法系的不同

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于大陆法系的不同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于大陆法系的不同课程名称:国际商法班级:姓名:学号:提交日期:论文题目: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一、背景介绍1、理论背景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人们之间的经济活动大多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

无论是生产、分配,还是流通活动,都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安排。

因此,合同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离开合同,这些活动将无法进行。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买卖交易、货物运输与保险、公司的设立、产品的销售、代理人的委托,都要通过订立合同来实现。

2、现实背景当代资本注意各国的合同法,因两大法系的差异,在形式、编制体例以及某些具体的法律原则上,各国有其不同的特点。

大陆法系的合同法是以成文形式出现的,包含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英美法系各国关于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包含在普通法中,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不成文法。

尽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的定义在理论上存在比较大的分歧,但实际上,两大法系的合同法都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就不存在合同。

在这一点上,双方是没有实质性分歧的。

二、现状分析1、关于要约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愿意订立合同的建议和意思表示。

关于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等,两大法系国家无大的差异,只是在要约法律效力上各有不同的规定。

1、1 在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上的不同要约的生效时间即是要约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此采用了不同的规则。

英美法系采用的是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发出要约以后,原则上对要约人无拘束力,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时,要约才产生效力。

《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此还有所变通,该法典规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商人已经签字发出的要约,要约人仍须受其要约的约束。

英美合同法

英美合同法
在英美合同法,广告和商品价目表等通常被 视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但是在特殊情 况下也被视为要约。 广告是否构成要约应视相关方的意愿 (intention)和当时的环境情形来作决定。
Section 3. Acceptance 承诺
An acceptance is a manifestation of willingness to be bound by the terms of an offer made in a manner invited or required by the offer. 按照要约的要求明确表示自愿受要约条款约 束的意思表示是承诺。
1. Requirement of Consideration
早期的对价源于, 早期的对价源于,一物对一物 (quid pro quo) 从法律上看, 从法律上看,一项有价值的对价就是一方 当事人得到某种权利、利益或好处, 当事人得到某种权利、利益或好处,或者另 一方当事人做出某种容忍、承受某种损害、 一方当事人做出某种容忍、承受某种损害、 损失,或者承担某种责任。 损失,或者承担某种责任。
2、EMBRY V. HARGADIAN, 、 MCKITTRICK DRY GOODS CO.
EMBRY V. HARGADIAN, MCKITTRICK DRY GOODS CO. 一案确立了一个原则,法 一案确立了一个原则, 判断一方的意向不是看他本人到底怎么想, 官判断一方的意向不是看他本人到底怎么想, 而是看处在对方位置的一个理性人 person)从一方的言行中所得出 (reasonable person)从一方的言行中所得出 的结论。 的结论。
Chris Turner, Contract Law:
An agreement between two parties by which both are bound in law and which can therefore be enforced in a court or other equivalent forum.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成立的判定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成立的判定

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形式,它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成立的判定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不同的法律体系对合同成立的判定标准存在差异。

本文将探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成立的判定原则和具体方法。

二、大陆法系对合同成立的判定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其合同法体系以民法典为核心。

在大陆法系中,合同成立的判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 意思表示原则大陆法系强调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达成共识。

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当事人有签订合同的意愿,并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出来。

2. 合同要素原则大陆法系认为,合同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素:主体、客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

3. 合同成立形式原则大陆法系对合同成立形式要求较为严格,通常要求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除外。

4. 合同生效原则大陆法系认为,合同成立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合同即生效。

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合法;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形式合法。

具体到合同成立的判定,大陆法系通常采用以下方法:(1)要约与承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接受要约,合同即成立。

(2)合同要素齐全:合同具备上述要素,且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即成立。

(3)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时间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时间为准。

三、英美法系对合同成立的判定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其合同法体系以判例法为主。

在英美法系中,合同成立的判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 意思表示原则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类似,强调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当事人有签订合同的意愿,并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出来。

2. 合同要素原则英美法系认为,合同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素:主体、客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

谈英美合同法

谈英美合同法

谈英美合同法英美法与大陆法在对合同的理解上走了完全不同的两条路,在大陆法下,合同作为债的原因而存在,基于这一理念,或者说是基于这一理论抽象,大陆法的民法体系将合同与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沟通起来;而在英美法里,合同只是有法律强制力的当事人之间互有联系的承诺而已。

在中世纪的英国,没在什么合同概念,诉讼的前提是要取得令状,令状包含了特定可诉事件的原因、固定的诉讼程序和救济方法,这也就使得“令状”之外的诉讼无法得以进行,这当然无法满足经济日益发展的需要,因此令状制度需要继续发展,所以产生了例外,再后来,蜡封的字据可诉,再后来,借贷之债可诉,再后来,因履行义务而对受诺人造成的损害变得可诉,再后来,对当事人诺言产生的依赖变得可诉。

在英美法中,合同是法律为之提供救济的诺言。

诺言构成一系列义务的起点,当事人作出诺言(当然要满足包括确定性在内的一些条件)即获得承诺权(这种承诺权的效力在于,一旦要约被接受,则产生约束力),这种承诺权可因对方的拒绝或没有回应(比如悬赏广告)而终止,但一旦被接受,则双方即受约束。

在大陆法系,合同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违约实际上是违反了合同项下的义务。

但是,在英美法系,违约是违反自己的诺言。

在解决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时,法律关注的是在两种基本的利益之间实现一种平衡:即一方面对缺乏缔约能力的当事人给予特殊的保护;另一方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期待权益、依赖权益和恢复原状的权益也要给予适当的保护。

关于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英美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是:一个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前所作的放弃其撤销合同的权利的表示是无效的。

但是根据义务互惠原则(the principle of mutuality of obligation ),合同一方要对方对自己承担义务,自己也要承担对应的义务;要使对方依合同承担风险,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因此,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后应该立即就确认还是否认合同作出选择。

当已经订立的合同被宣告无效或经一方的请求而被撤消时,了结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一般原则就是令双方返还利益,即让他们在经济上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英美法系各国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英美法系各国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英美法系各国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引言合同法是民事法中的重要分支,该分支的基本原则在不同的法系中可能有所差异。

本文将重点探讨英美法系各国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分析其异同之处。

一、契约自由原则1. 自由订立合同•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在自主选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整个合同过程应该受到外界干扰的最小限度,确保当事人的意愿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

2. 自由解除合同•当事人有权在合同履行前或合同期满后自由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应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且遵循相应的解除合同程序和约束。

二、诚实信用原则1. 良意诚信•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地提供信息,并遵守协议中的约定,以维护合同交易的诚信性。

2. 善意合作•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合作,并尽力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应采取合理的方式交流并协商解决争议,以维持合同关系的稳定。

三、平等自由原则1. 合同平等•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处于平等地位,不存在明显的权力、经济或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当事人应在相互平等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合同内容,并且在协商过程中享有平等的话语权。

2. 识别和修正不公平条款•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或者损害一方利益的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法应设立相关机制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明确规定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认定标准,并提供救济措施。

四、责任原则1. 违约责任•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违约责任或支付违约金等。

2. 不可抗力和风险分担•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可以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违约责任;•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风险的分担方式,并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合同效力原则1. 合同效力的确认•合同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以确保合同效力的确定;•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等方式的确认被视为有效的合同成立方式。

2. 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确保合同的效力和稳定性。

论英美法上的合同对价的有效条件

论英美法上的合同对价的有效条件

论英美法上的合同对价的有效条件合同是人们进行商业交易时不可或缺的工具,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合同对价。

合同对价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交换物或者金钱价值,作为交易的基础和衡量双方义务的依据。

在英美法系中,合同对价的有效条件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对价必须是明确的。

这意味着双方必须就交换的物品或者金钱数额达成明确的共识。

合同对价的明确性是确保交易平等和双方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因素。

例如,在购买商品时,双方必须明确约定商品的种类、数量和价格,以避免交易过程中的误解或争议。

合同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这意味着合同对价不能违反当地的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共道德。

例如,在进行非法交易或者虚假宣传时,合同的对价将被视为无效。

合法的合同对价有助于维护商业交易的正当性和公平性。

合同对价必须有足够的价值。

双方必须交换具有相对等价的物品或者金钱。

这可以避免一方因为合同对价过低而遭受损失或不公平待遇。

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金必须与房屋的使用价值相符,否则将影响交易的合法性。

合同对价必须是真实的。

双方必须以真实的意愿达成交易,并且没有任何欺诈或虚假陈述。

双方必须诚信地履行合同义务,并在交易中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真实的合同对价有助于建立可靠的商业关系,增加交易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合同对价必须是可执行的。

这意味着合同对价必须能够被法律追索和执行。

如果一方无法履行合同对价,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例如,在购买商品时,如果卖方无法交付货物,买方可以要求退还支付的款项。

可执行的合同对价有助于确保合同双方的权利得到有效维护。

总体而言,合同对价的有效条件在英美法上是严格约束和保护双方权益的。

它必须明确、合法、有足够的价值、真实可靠,并且可执行。

这些条件的存在和严格执行有助于促进商业交易的信任和稳定,同时为合同双方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合同对价的有效性是商业关系能否得以良好发展的关键因素,双方应该充分理解和遵守这些条件,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双方权益的平衡。

简述英美合同法中合同对价有效的一般规则

简述英美合同法中合同对价有效的一般规则

简述英美合同法中合同对价有效的一般规则在英美合同法里,提到“合同对价”,就是在说合同双方所交换的东西,不管是金钱、服务还是承诺,大家必须都拿出点什么,才算正式达成协议。

换句话说,就是你给我一点,我给你一点。

不是空口白话,也不是自愿赠送,不然就成了单方面的行为,根本算不上合同。

所以,所谓的“对价有效”这一点,其实就是在讲,合同的交换一定要是有实质内容的,双方都有得到有价值的东西。

要不然,光说好话,根本成立不了合同。

想象一下,咱俩达成了某种约定,譬如你答应给我100块,我帮你搬家。

那100块,就是对价,而我帮你搬家这个服务,也是对价。

你给我钱,我给你服务。

这种交换就是公平的,有了对价,才算得上是一个有效的合同。

说白了,不是你给我10块我给你一瓶空气,就算合同达成了。

英美合同法告诉我们,双方必须各自付出点什么,才有意义。

这一点,看似简单,其实大有学问。

“对价有效”的基本规则就是,两边的交换必须是真实的、有价值的,而且双方自愿。

别想着靠空头承诺敷衍了事。

比如说,你跟我说“我答应给你1000块,但前提是你帮我做个小小的事”,然后你什么都没给我,那你说的这事,根本不是合同。

因为你的“对价”不值一提。

这种情况就像是咱们说的,“不劳而获”是没有道理的,只有公平交换,才会有人相信你的承诺。

你可能会想,什么叫“有价值”?是不是一定要大笔的交易?其实不然,英美法里对“有价值”的要求并不复杂,简单来说,任何有法律意义的交换就可以算对价。

比如,你答应给我100块,我答应在一周内帮你买个包,你不一定非得给我什么昂贵的物品,只要双方的交换是合理的,有意义的,这个对价就有效了。

就像是你答应给我一个微笑,我给你一块巧克力,这个也是对价,虽然它不值很多钱,但它还是一个交换。

不过,英美合同法也有些规定是要注意的。

对价不能是已经做过的事。

这点很关键。

你不能拿你已经做过的事情作为交换条件。

比如说,我去年帮你搬家,结果你今年跟我说,“哎呀,去年你帮我搬家,我应该给你点报酬”——不行!这个“对价”在合同成立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早已不存在“交换”的问题了。

英美法中准合同制度及其启示

英美法中准合同制度及其启示

英美法中准合同制度及其启示摘要:准合同制度作为英美法系的三大债的来源之一,发挥着重大作用,而大陆法系并无相关概念及其制度。

我国正在修订民法典,在不制定债法总则的情况下,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都由特定的部门法规定,而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该如何处置暂无定论。

本文意在探寻分析准合同制度在英美债法中发挥的作用,以期为我国债法体系的构建提供些许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准合同债法;英美法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引言2017年3月15日,我国首部民法总则正式通过,其中债法是民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制订我国民法典的过程中,围绕着是否设立债法总则展开了激烈探讨,随后,有关机构表示,作为债的主要来源的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已经有独立的部门法约束,债法主要组成部分已经被肢解,因而,没有设立债法总则的必要性,暂时不会出台债法总则。

但是,如何处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与合同之债以及侵权之债之间的关系?假定不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进一步规定,那么整个民法体系中,则仅有民法总则第118条进行释义。

众所周知,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已经成为为债法三大支柱之一,短短28个字的条文,远远不能满足实务中对这二者的调整。

那么我们该如何协调几大债之间关系的适用?为此,本文就英美法系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探究,分析其法律适用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启示。

二、英美法中准合同制度及其主要内容评述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曾描述说,某些债务的渊源并非来自于合同但是却和合同所生之债类似,债务人承担一种“准来自合同”的义务。

因此,他认为债务可以分为三种: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和不可分的其他各种债务。

随后该概念逐渐被解释为某些债的渊源并流入其他国家。

传统英美法系坚守“无救济则无权利”的准则,不当得利的概念便孕育了准合同这一概念的“种子”。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多数人基于意思自治经过一系列行为联络在一起,并且在彼此之间产生某些的法律关系。

债的发生并不以合同的存在为必要前提,债的产生源自于物的给付行为,这种给付行为使得无权拥有一笔钱或物的人负有支付、返回的义务。

英美合同法

英美合同法

英美合同法1. 简介英美合同法是适用于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合同的法律规定。

该法律体系基于普通法和大量的判例法,并以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进行补充和完善。

英美合同法旨在确保在商业交易中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为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纠纷解决提供明确的规则和程序。

2. 合同的要素英美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几个基本要素,包括:2.1. 合法对象合同必须是针对合法对象的。

在英美合同法中,合法对象通常是指具备法律能力的个人或法人实体。

2.2. 订约人的意图合同要求双方订约人必须有达成协议的意图。

这意味着双方必须是自愿参与合同交易,没有被欺骗或强迫。

2.3. 提供对价合同要求双方提供相互的对价。

对价可以是货币、商品、服务或其他各种形式的价值交换。

2.4. 能力合同要求订约人必须具备法律上的能力。

未成年人、精神状况不稳定或被法院判定为无能力的个人通常被认为没有能力订立有效合同。

2.5. 合法目的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

合同不能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包括禁止性条款和违反公共政策的规定。

3. 合同的形成英美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形成过程,包括要约、接受和合同成立。

3.1. 要约要约是指一方的明确意愿,表明其希望达成协议。

要约通常包含明确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价格和交付方式等要素。

3.2. 接受接受是指被要约人对要约的明确表示同意。

接受必须是全面的、一致的,并符合要约设定的条件。

只有在接受之后,合同才形成。

3.3. 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是指当要约人接受了要约后,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并达到法律上确立合同关系的阶段。

合同不需要以书面形式或在特定场所签订,可以通过口头协议、书面文件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

4.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英美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当合同被违约时应采取的措施。

4.1. 履行合同要求当事人履行其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履行通常包括支付款项、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按照合同要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

4.2. 违约当事人违反合同条款时被认为是违约。

precisionofperformance英美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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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cisionofperformance英美合同法【原创实用版】目录1.英美合同法的概述2.英美合同法的特点3.英美合同法中关于绩效精确度的规定4.英美合同法对我国的影响和启示正文一、英美合同法的概述英美合同法,又称普通法合同法,源于英国,后被美国及其他英联邦国家所继承和发展。

它是一种以判例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法官的判决来形成和体现法律规则。

英美合同法对于世界合同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它以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注重合同的履行和诚实信用。

二、英美合同法的特点1.以判例法为基础:英美合同法的形成主要依赖于法官的判例,因此,判例在英美合同法中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2.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英美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合同内容合法,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内容。

3.强调合同的履行:英美合同法注重合同的履行,鼓励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来实现各自的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英美合同法强调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诚实,恪守信用。

三、英美合同法中关于绩效精确度的规定在英美合同法中,绩效精确度是指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能够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等要求,完成合同标的物的数量、质量、价格等方面的要求。

关于绩效精确度的规定,英美合同法有以下特点:1.强调合同的明确性:英美合同法要求合同内容应当明确,以便当事人能够正确理解和履行合同。

2.允许合同的修改和补充:英美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协商一致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

3.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判断:英美合同法在判断绩效精确度时,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实现公平、公正的合同履行。

四、英美合同法对我国的影响和启示英美合同法对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启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推动我国合同法的完善:英美合同法的判例法体系为我国合同法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2.提高合同法的国际化水平:英美合同法的一些规定和原则,如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强调合同的履行等,有助于提高我国合同法的国际化水平。

英美契约法论

英美契约法论

英美契约法论引言契约法是指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是商业和民事领域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英美契约法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对于英美两国商业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英美契约法进行论述,包括其历史背景、主要特点以及对商业活动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历史背景英美契约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欧洲,当时的商业活动开始复苏,人们需要一种能够规范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

在英国,普通法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司法体系逐渐形成,并在契约领域得到应用。

而在美国,则是基于英国普通法体系建立了自己独特的契约法体系。

二、主要特点1. 契约自由原则英美契约法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契约自由。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内容和签订方式,并有权自愿放弃某些权利或承担某些义务。

这种自由原则为商业活动提供了灵活性和创新性,使得合同关系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2. 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英美契约法强调合同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诚实地履行承诺,并且应按照合同精神进行交易。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能受到法律制裁,从而维护了契约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3. 口头契约的有效性英美契约法承认口头契约的有效性。

尽管书面合同在商业活动中更常见,但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口头方式达成有效契约。

这一特点使得商业交易更加便捷和快速,并且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

4. 合理解释与公平交易英美契约法强调对合同条款进行合理解释,并倡导公平交易。

根据这一原则,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意图和合同背景来解释争议条款,并确保交易双方在合同中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

这种灵活的解释方式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契约关系的稳定性。

三、对商业活动的影响英美契约法对商业活动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为商业交易提供了一种稳定和可靠的法律框架,使得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权利和义务,降低了交易风险。

其次,契约自由原则和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使得商业活动更加灵活和公平,并促进了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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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合 同法中确认合 同制度探析
李 先 波 , 志 芳 刘
( 湖南 师范 大学 法 学 院 , 湖南 长沙 4 0 8 ) 1 0 1 [ 摘 要] 英美法上通常认为, 非违约方确认一方当事人违约后, 若其选择继续履行, 则非违约方确认 了
合 同 。 认 合 同行 为 是 一 种 自愿 的行 为 , 须 以作 为 的 方 式 明 确地 作 出。 确 必 选择 确认 合 同 意味 着 合 同双 方 所 有 的
了合 同 。 非 违 约 方 选 择 确 认 合 同 时 必 须 清 楚 地 知 道 : 些 哪
知 情 。传 统 的 观 点 一 般 认 为 : 事 人 在 确 认 合 同 时 仅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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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确认合 同 ; 违约 ; 莫关法
[ 中图分类号] D 0 98
[ 文献标识码0 -04 -0 17- 2 220 )2 05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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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 然 完 全 有 效 , 方 当 事 人 应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中 所 剩 下 的 双

确 认 合 同 的 概 念 及 其 构 成 要 件
应 当 履 行 的 义 务 。在 无 过 错 方 选 择 确 认 合 同 继 续 有 效 的
义 务 都 仍 然 存 在 , 违 约 方 选 择 确 认 合 同之 后 , 合 同期 限 届 满 之 前 这 段 时 间 内 需承 担 一 些 风 险 , 选择 确认 非 在 而
合 同的 权 利 常 常 受 到 一 些 限制 。该 项 制度 对 完 善 我 国违 约 制 度 的 立 法 具 有 借 鉴 意 义 。
事 实 使 得 他 或 她 有 权 接 受 对 方 的 毁 约 性 违 约 以 终 止 合 同 , 及 在 对 方 毁 约 性 违 约 时 , 有 权 在 确 认 合 同 以 他
与 解 除 合 同 之 间 做 出 选 择 。认 定 非 违 约 方 ( 过 错 无
[ 稿 日 期 ] 20—21 收 090—1 [ 者 简 介 ] 李先波 (93 , , 作 16一)男 湖南慈利人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 士, 士生导师 , 博 博 研究方 向: 国际私法。
约 的情 况 下 , 违 约 方 通 常 有 如 下 两 种 选 择 : 1 接 受 对 非 ()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事 实 也 知 道 自 己 享 有 选 择 权 时 , 庭 才 法 能 认 定 该 方 当 事 人 作 出 了 某 种 选 择 ] 但 是 , 某 些 。 在
情 况 下 , 使 无 过 错 方 对 违 约 根 本 不 知 情 , 庭 也 判 即 法 决 他 被 剥 夺 了 解 除 合 同 的 权 利 。 此 外 , 果 无 过 错 方 如
第 3 卷
第 2 期
中 南



技 大


报 ( 社



版)
Vo1 NO.2 .3
M a . 20 r 09
20 0 9年 O 3月
J UR LO E R LS UT IE ST FF R S R &T C O O O NA FC NT A O H UNV R IYO O E T Y E HN L GY (oi c ne) Sc l i cs aS e
情 况 下 , 果 另 一 方 原 有 的 毁 约 行 为 持 续 存 在 或 出 现 了 如 新 的毁 约行 为 , 无 过 错 方 重 新 享 有选 择权 。 则 确 认 合 同 行 为 是 一 种 自愿 的 行 为 , 要 求 当 事 人 它
在 一 方 当 事 人 违 约 后 , 非 违 约 方 选 择 继 续 履 若 行 , 英 美 法 上 通 常 称 非 违 约 方 “ 认 ( fima in) 在 确 af r to ”
方 的 毁 约 以 终 止 合 同 ; 2 确 认 合 同 继 续 存 在 , 待 合 同 () 等
履 行 期 的 到 来 。 若 他 选 择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通 常 认 为 则
的 行 为 使 过 错 方 相 信 他 将 不 行 使 解 除 合 同 的权 利 , 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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