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深圳市建筑业税收政策及征管规定解读
深圳市建筑业相关税收政策及征管规定解读一、建筑业应税行为的定义及征税范围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定义,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其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一)建筑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二)安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三)修缮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二、建筑业营业税税收征管规定(一)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营业税。
(二)建筑业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划分1、建筑业营业税的“修缮”与增值税的“修理修配”的划分问题两者都是对标的物进行修复、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使用价值或延长使用期限。
但从国家行业归类来看,两者属不同行业,凡是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修缮,均属于建筑业,应征收营业税;而对货物等动产的修理修配,属于工业范畴,应征收增值税。
2、关于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划分问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相关规定,一项应税行为通常只征收一种流转税,要么征营业税要么征增值税,但考虑到建筑业的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对施工方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情形,应当分别核算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就其建筑业劳务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计施[1987]1806号
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正文:----------------------------------------------------------------------------------------------------------------------------------------------------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1987年10月10日计施〔1987〕1806号)为了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使企业建立起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经营机制,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国营施工企业对国家实行上交所得税或上交利润承包经营责任制。
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从1988年1月1日开始,经主管部门提出,同级建设银行批准,施工企业可以承包上交所得税或上交利润,一定三年不变。
承包以后,施工企业仍按照现行规定缴纳所得税和利润。
对己经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一般以1986年实际应交的所得税总额为基础,并根据预测的生产任务增和幅度,加上适当的年递增比例作为上交财政的承包基数。
施工企业按税法规定缴纳的所得税总额超过承包基数多交的部分,实行分档分成;企业应得的好处,由建设银行按承包合同的规定拨款返还给施工企业;达不到承包基数的,由企业自有资金补足。
没有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一般以1986年实际应交利润为基础,并根据预测的生产任务增长幅度,加上适当的年递增比例作为上交财政的承包基数。
超过承包基数的部分,实行分档分成;达不到承包基数的,由企业自有资金补足。
二、施工企业内部可以根据承包工程的不同情况,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以调动基层施工单位的积极性。
可组织混合工种的小分队对或专业承包队,按单位工程进行承包,实行内部独立核算;也可以由现行的施工队进行集体承包,队负盈亏。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34-2016
( 7 ) 本 规 范 第 16.2.10 条 依 据 国 家 标 准 《 太 阳 能 供 热 采 暖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 GB50495-2009 第 5.3.5 条的规定。
(8)本规范第 3.4.4 条为绿色建筑工程涉及的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 验收方式的规定。
本规范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 筑节能中心)、重庆市绿色建筑技术促进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本规范的实施 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 交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渝中区牛角沱上清寺路 69 号 7 楼,邮编:400015, 电话:023-63601374,传真:023-6386127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备案号: J13144-2015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234-2016Leabharlann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energy efficient public building(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3)本规范第 1.0.4、3.1.2、11.2.4、22.0.6、22.0.7 条内容分别依据国家标准《建 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第 1.0.5、3.1.2 条、11.2.3、15.0.5、15.0.5 条等强制性条文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总结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完成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组成》),现印发给你们。
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2)。
(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
(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在总结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项目组成》),现印发给你们。
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费用项目组成》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费用项目组成》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费用项目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二)为适应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接费中属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
措施费可根据专业和地区的情况自行补充。
(三)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
(四)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
根据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在规费中列出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五)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
二、为了指导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费用项目组成》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统一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费用项目组成》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同时废止。
《费用项目组成》在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附件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三年十月十五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见附表)。
建筑安装业涉及的增值税问题总结
增值税对自制建筑材料并负责施工的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进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1]649号征收范围混合销售细则第5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细则第6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建和建筑安装企业用于本单位的预制件等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件、其他构件或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转移使用时缴纳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则不缴纳增值税。
这一规定对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产品同样适用,但无论其制作地点距施工地点远近,企业财务核算形式如何,应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993]154号)这一规定对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产品同样适用。
无论其制作地点距施工地点远近,企业财务核算形式如何,应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1997]186号)[案例]企业做路面工程首先把沥青,石子,沙子混合搅拌生产出拌合料问题是这家企业,既卖拌合料又自产自用拌合料做路面工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940号(已作废)石材加工企业销售石材并负责安装工程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其取得的收入,应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1995]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颁布时间:1995-4-1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29号文件规定,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根据各地在新的营业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学习、理解营业税的征税规定,总局决定陆续编写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
现将《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问:税制改革以前,原营业税规定的减税,免税项目,在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是否还继续执行?答:实行新税制后,原营业税的法规均已废止,过去所作的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自然也一律停止执行。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因此,在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后如果还继续执行原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是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二、问: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是否征收营业税?答: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这两种行为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三、问: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是否征收营业税?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规定,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四、问: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是否免征营业税?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农业病虫害防治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明确农业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属于从事农业病虫害防治业务,因而应当免征营业税。
五、问: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答:这首先要看此类施工队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单位。
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的规定
14.1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93)财法字第40 号1993 年12 月25 日)4.2 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93)财法字第40 号1993 年12 月25 日)4.3 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一) 陆路运输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二)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三)航空运输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
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
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
(四)管道运输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
(五)装卸搬运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
交通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的通知-[87]交基这149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的通知((87)交基这149号1987年3月6日)最近,财政部作出了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我部直属航道局亦正式改为国营施工企业。
这些变化对我部水运工程概预算费用项目的划分有一些影响。
为此,我们制订了《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与我部一九八六年交基字436号文颁发的《水运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配套使用。
《补充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使用。
文到之日前已审定概算以及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签订了施工合同的工程不再调整。
文到之日前概算虽已审定,但尚未签订施工合同的,根据《补充规定》所需增加的费用,在“概算预留费用”中解决。
附: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一、《航务建筑工程费用项目划分计费办法》方面:1.在“单位工程概预算金额组成示意图”的“法定利润”之后,增加“税金”项目。
“税金”系指:按规定,施工企业在承包工程时需向国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编制概、预算和标底时,营业税按直接费与间接费合计的百分之三计算;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税额的百分之七计算;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额的百分之一计算。
2.由于上述变化,航务建筑工程费综合系数表需作相应调整。
由水运工程定额站测算后另发。
二、《疏浚工程费用项目划分及计费办法》方面:1.在“单位工程概预算金额组成示意图”中增加如下项目:(1)在“其他间接费”的“劳保支出”之后,增加“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项目。
建筑安装行业税务稽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重点和处理方法
建筑安装行业税务稽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重点和处理方法税务稽查部门在进行稽查时,应紧扣施工项目这个中心,对企业的施工项目都掌握了再查账就比较容易了.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发现问题并依法作出处理.(一)首先弄清被查企业的稽查年度内所有工程项目情况。
在开始稽查前,可以通过互联网等途径收集该企业近几年的承揽工程信息;进点稽查后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所有施工承包合同,根据合同逐一核对其账簿的款项往来;按照现行规定,所有建筑项目施工前都必须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果对企业提供的合同是否齐全有怀疑的,可以到当地建委调查了解该企业几年来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二)详细审查企业的账簿。
在审查收入科目的同时重点审查核对往来款项,包括银行贷款的使用流向,通过对其账簿的款项往来与所提供的合同逐一核对项目,从中发现没有计入收入的工程项目和已收工程款.(三)对所属挂靠、承包项目部的账簿要一并进行检查。
由于建安行业的特殊性,挂靠、承包是当前建安行业盛行的潜规则,而建安企业对这些挂靠、承包项目部的管理又是松散型,基本是签合同时盖个章,结算时收足管理费,至于财务方面是基本不管,各个项目部都有自己的财务人员和账簿、账号,而税收问题往往又出在这些挂靠、承包的项目上,因此必须对所属挂靠、承包项目部的账簿一并检查。
(四)对会计凭证内的发票、收据的记账联进行比对检查。
由于当前假发票还很猖獗,其制作又很逼真,排除故意的因素,企业也很容易受一些所谓“低税率优惠”的诱惑而被开了假发票,通过对发票记账联与税务机关的开票记录进行比对,可以从中发现是否有在社会上开具假发票的问题。
对收款收据进行仔细检查,可以发现企业收取的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临时借款(抵工程款)等工程款项是否全部计入收入。
(五)到工程项目的建设方进行数据核对和实地查看.由于工程款这个所有涉税事项的源头是来自建设方,所以这是最能发现问题的一个途径,但是需要耗费很大的人力和时间,因此可以采取先抽样再视情况决定是否普遍铺开的办法。
财政部对《关于国有施工企业计交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对《关于国有施工企业计交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请示》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6.05.20
•【文号】财税政字[1996]73号
•【施行日期】1996.05.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财政部
对《关于国有施工企业计交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6年5月20日财税政字[1996]73
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国有施工企业计交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复函如下:
国有施工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属于工效挂钩办法的一种形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09号)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因此,只要是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的国有施工企业,且其当
年工资含量结余是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含量系数内计提的,其计提的工效工资。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准予扣除。
营业税纳税实务1igef
1、按营业收入全额计算应纳 税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一般 情况下都适用按营业额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案例】某运输公司2010年3月取得运输收入6万元,同 时还转让一办公楼的永久使用权,取得销售收入40万元。
运输收入应纳营业税:60000×3%=1800(元) 转让办公楼:40万元×5%=20000(元)
【练习】
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
征收营业税的是( )。
A.银行销售金银业务
B.融资租赁业务
C.运输企业销货并运输所售货物
D.金融机构货物期货买卖
【答案】B
四、营业税的税率
营业税税率按行业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 具体分为三个档次: 1:交、建、邮、文——适用3%的税率; 2:金、服、转、销——适用5%的税率; 3: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
案例分析
某运输公司6月份取得客运收入200 000元, 货运收入100 000元,其中支付给其他联 运单位运费50 000元。
〔200 000+(100 000-50 000)〕×3% =7 500(元)
案例分析
建设单位B有一工程需要找一施工单位承建。在 工程承包公司A的组织安排下,施工单位C最后中 标,于是,B和C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 300万元。另外,B还支付给A企业50万元的服务 费用。
【练习】
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是
( )。
A.提供通讯服务 C.提供加工劳务
B.提供金融服务 D.提供旅游服务
【答案】C
【练习】
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 征收营业税的有( )。 A.修理桥梁 B.金融机构转让金融商品 C.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 D.缝纫业务
电力工程总承包项目税收筹划对策建论文
电力工程总承包项目税收筹划的对策及建议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138-02摘要电力企业不仅为供电局减员增效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繁荣地方经济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然而在取得这些成绩的同时,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特别是电力企业缺乏对国家日益完善的税收法律制度的研究,企业频繁出现重复纳税等现象,导致税收负担过重、效益下滑、现金流量骤减。
因此,电力企业需引入税收筹划机制,合理、合法的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关键词电力工程税收筹划对策税收筹划作为一种企业经济行为,在国内日益受到重视与研究,这是我国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一种表现,也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纳税人逐步树立正确的纳税观以及我国税收体制的健全和相对稳定的必然结果。
由于税收筹划具有科学性、合法性,并符合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所以它为企业降低纳税成本、获得税收利益提供了一种可能。
电力企业在多年的经营中,始终本着照章纳税的思路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近几年,每次税务稽查人员来检查之后,都会查补很多的税款,导致电力企业的税收负担越来越沉重。
而这正是电力企业缺乏税收筹划机制的重要表现之一。
为了引入税收筹划机制解决这个症结所在,需要对电力企业税收负担过重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探究。
一、国外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税收筹划作为西方现代经济文明的产物,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种较为完备的理论体系。
对于电力企业的税收筹划来说,国外普遍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1.避税筹划,其真正的理论意义绝不是简单地带有违法性质地逃税行为,而是指导企业通过合理地投资规划来寻找那些不被税法认定的收益来源。
2.推迟税款的实际应缴时间,主要是指导纳税企业推迟应纳税款的收益实现日期,以此来推迟纳税,增加流动资金。
这种推迟纳税方式对企业发展很有好处:一是可以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增强企业活力;二是随着货币贬值率的不断升高,用利息率进行贴现后,可以有效减少应纳税款的实际上缴价值。
综合税金
建设工程项目费用中的营业税与现行的综合税金简述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建安工程费用(即建安造价)中,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四部分。
其税金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也就是现行的综合税金,而营业税又是综合税金的主要组成部分。
营业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其收入规模仅次于增值税,为我国第二大税种。
营业税不仅是我国财政收入,也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由于其具有征收范围广的特点,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和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994年税制改革后,营业税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较之改革前,在立法原则、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减免税等方面都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
为了与广大的造价人员共同学习和探讨营业税与现行综合税金的内容,笔者将从下列几方面进行简述,使之能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新的营业税制,便于正确处理在收取和缴纳营业税及综合税金中的各种具体问题。
一、我国建筑业中营业税的演变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受原苏联生产资料不是商品的理论影响,我国把建筑业视为吃基本建设投资的消费部门,一直实行取费制,由财政统筹拨款,建筑产品不视为商品,不计算产值,基本上不征税。
1973年,为了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抑制预算外基本建设资金增长,财政部确定对集体建筑安装企业的业务收入原则上征收工商税,对承包的国家基本建设工程并按国家规定的预算价格结算的建筑业务收入,免征工商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预算内、外工程不征税。
因此,在当时对建筑安装工程征税范围仅限于集体企业和个体建筑业户承包的国家预算外工程部分。
这种征税办法,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两个矛盾:一是承包同样的工程,集体建安企业要征税,而国营建安企业不征税,税收负担不平衡;二是集体建筑安装企业要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划分征免,即承包国家基本建设工程不征税,承包预算外工程要征税,不利于税收征管。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中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12.13•【文号】[93]财法字第34号•【施行日期】1993.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1993年12月13日〔93〕财法字第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银行分行: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财税改革的需要,我部在1986、1988、1989和1991年四次清理的基础上,对建国以来至1992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
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的有200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有104件。
现将这两部分共304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一)预算管理类1.关于目前预算管理中几项具体问题的规定(1959年5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二)税收类2.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若干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1982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出)3.关于对劳改部门用自筹资金修建监舍的建设投资暂免建筑税的通知(1984年2月11日财政部发出)4.关于国家基建计划安排用银行的基建投资贷款免征建筑税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1984年2月13日财政部发出)5.关于省内自行安排银行发放基建贷款征收建筑税的批复(1984年3月7日财政部发出)6.关于中国国际信托公司建设投资免交建筑税问题的批复(1984年4月26日财政部发出)7.关于工会举办疗养院、养老院的建设投资征收建筑税问题的复函(1984年4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8.关于冶金工业部黄金基本建设免交建筑税的复函(1984年5月26日财政部发出)9.关于免征档案馆库房和工作用房自筹资金建筑税的通知(1984年7月21日财政部发出)10.关于个人贩运粮食征收工商税问题的通知(1984年8月14日财政部发出)11.关于对保险公司承保的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工商税的通知(1984年8月24日财政部发出)12.关于浴池业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84年9月26日财政部发出)13.关于电瓷产品及含瓷件的电子元器件征税问题的通知(1984年10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14.关于对你部免缴奖金税范围问题的函(1984年11月14日财政部发出)15.关于对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投资专案免征建筑税的通知(1984年11月24日财政税务总局、国务院军转干办公室发出)16.关于纠正建筑税若干免税问题的函(1984年11月26日财政部发出)17.关于种子公司经营种子免征零售环节营业税的通知(1984年12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18.关于建设银行代征建筑税提取手续费办法的通知(1984年12月10日财政部发出)19.关于抓紧做好1984年度国营企业奖金税征收工作的通知(1985年4月15日财政部发出)20.关于1985年集体企业奖金税计算问题的通知(1985年10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21.关于推广北京建国饭店经营管理方法的试点饭店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1985年11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22.关于对城市综合开展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5年11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23.关于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安排基建投资应缴纳建筑税的复函(1985年12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24.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国营企业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25.关于商业部选定的推广北京建国饭店经营管理方法的五十家试点饭店享受减征奖金税待遇的通知(1986年1月10日财政部发出)26.关于对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代理机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1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27.关于对城市市政建设若干项目免征建筑税的通知(1986年5月23日财政部发出)28.税收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6年5月23日财政部发布)29.关于对工程承包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6年6月10日财政部发布)30.关于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方式销售原材料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7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31.关于六城市小学生加餐牛奶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8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32.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8月19日财政部发布)33.关于个体工商户帐簿管理的规定(1986年8月25日财政部发布)34.关于明确建筑税纳税地点的通知(1986年9月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35.关于对种子公司免征批发环节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11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36.关于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12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37.关于对污染搬迁另建项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的投资征收建筑税的批复(1986年12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38.关于国库券推销费不征营业税的通知(1987年2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39.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4月15日财政部发出)40.关于对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规定(1987年7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41.关于对供销社经营再生资源减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7年7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42.关于对银行代征代扣建筑税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和能源基金的通知(1987年7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4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实细则(1987年8月9日财政部发布)44.关于对特别贷款和重点盐业债券筹集资金的贷款免征建筑税的通知(1987年8月15日财政部发出)45.关于乡镇企业交售给国家的黄金减征所得税的通知(1987年8月17日财政部发出)46.关于征收建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8月19日财政部发出)47.关于国家基建计划安排交通银行的基建投资贷款免征建筑税的复函(1987年9月9日财政部发出)48.关于个人修建营业用房和出租出售房屋征收建筑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49.关于建筑税征免问题的若干规定(1987年10月6日财政部发布)50.关于国家基建计划安排中国农业银行的基建投资贷款免征建筑税的通知(1987年10月6日财政部发出)51.关于对银行贷款安排的楼堂馆所和住宅建设投资征收建筑税的通知(1987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出)52.关于对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建筑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三)工业交通财务类53.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指示的联合通知(1964年7月3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54.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1973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布)55.关于工人退休安家补助费列报科目问题的复函(1979年2月26日财政部发出)56.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1979年6月8日财政部发布)57.关于征收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固定资金占用费的暂行办法(1980年6月20日财政部国家纪委发出)58.关于处理军工企业职工医院经费超支问题的函(1980年7月1日财政部发出)59.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有偿占用流动资金的补充规定(1981年2月23日财政部发布)60.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有偿占用固定资金的补充规定(1981年2月23日财政部发布)61.关于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1981年2月24日财政部发布)62.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的补充规定(1981年3月9日财政部发布)63.关于恢复按工资总额计提工会经费的补充通知(1982年1月11日财政部发出)64.关于三线地区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进山补贴的意见(1982年3月16日财政部发出)65.关于企业试行赊销、分期付款和卖方信贷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1982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布)66.关于认真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1985年6月3日财政部发出)67.对《关于认真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的补充规定(1985年7月19日财政部发布)68.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使用范围的规定(1985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布)69.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能否预分利润问题的规定(1986年1月20日财政部发布)70.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1986年4月27日财政部发布)71.关于国营企业参与调剂留成外汇和留存外汇额度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函(1986年5月26日财政部发出)7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86年8月5日财政部发布)73.关于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编制1986年决算中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问题的解答(1986年10月29日财政部发出)74.下达1987年实行按销售额2%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的重点纺织机械(器材)企业名单的通知(1987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75.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87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出)76.关于同意邮电通信企业调整线路改造资金提成率的复函(1988年2月9日财政部发出)77.关于国营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3月10日财政部发出)78.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通知(1988年5月31日财政部发出)79.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不作为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1988年8月8日财政部发出)80.关于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编制1988年决算中有关财务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1988年11月14日财政部发出)81.关于国营企业发行内部债券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4月5日财政部发出)82.关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建筑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8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出)83.关于电力直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出)84.关于微机联网中附属设备购置费、安装费如何列支的复函(1989年10月10日财政部发出)85.关于填报1990年《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财务快报》的通知(1989年11月20日财政部发出)86.关于同意调整邮电企业大修理提存率的通知(1989年12月15日财政部发出)87.关于统配煤炭生产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财务处理问题的函(1989年12月26日财政部发出)88.关于妥善处理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停工、待工人员基本生活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90年1月11日财政部发出)89.关于同意调整交通部直属航运企业船舶修理基金提存率的复函(1990年1月23日财政部发出)90.关于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如何处理的复函(1990年2月2日财政部发出)91.关于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所依据的工资总额问题的复函(1990年3月30日财政部发出)92.关于提高电力工业生产企业大修理基金提存率的通知(1990年6月22日财政部发出)93.关于提高统配煤矿铁路专用线及专用设备大修理提存率的通知(1990年9月4日财政部发出)94.关于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中几项优惠政策在1990年到期以后如何处理的通知(1990年10月19日财政部发出)95.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199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96.关于上海海运局所属工业企业和上海港机厂固定资产修理基金提存办法的通知(1991年1月28日财政部发出)97.关于建立重点中央工业企业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1991年3月4日财政部发出)98.关于同意军工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通知(1991年3月25日财政部发出)99.关于下达实行加速折旧的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1991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出)100.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8月22日财政部发出)101.关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91年11月9日财政部发出)102.关于已提足折旧逾龄在用固定资产是否继续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批复(1991年11月14日财政部发出)103.关于兵器部分工业企业逾龄在用设备“八五”期间继续计提大修理基金的批复(1991年12月9日财政部发出)104.关于同意铁路大中型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复函(1992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出)105.关于提高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1992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出)(四)商贸金融财务类106.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73年12月19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布)107.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4年8月20日财政部发布)108.外贸企业出口成本管理办法(1987年10月13日财政部发布)109.关于国营商贸金融企业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工作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26日财政部发出)110.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1988年10月13日财政部发布)111.关于外贸企业开展国内有关合营业务分得利润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1988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112.关于建立中央工贸企业出口风险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9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出)113.关于外贸商会、协会、学会会费来源问题的复函(1990年8月27日财政部发出)114.关于人民币汇率调整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90年12月20日财政部发出)115.筹集经贸教育补助资金规定(1991年10月15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布)116.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1月27日财政部发布)117.关于外贸企业调出调入外汇有关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1991年12月6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出)118.关于加强外贸企业后备基金财务管理的通知(1992年5月13日财政部发出)(五)农业财务类119.林业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64年4月24日财政部、林业部发布)120.农业三场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1979年6月7日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121.关于检发国营水产养殖场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的通知(1979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发出)122.国营水产养殖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1979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中国农业银行发布)123.国营海洋渔业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1980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发布)124.关于农机事业费开支问题的复函(1980年5月5日财政部发出)125.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包干结余资金管理的试行规定(1981年3月18日财政部、农垦部发出)126.关于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1981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127.关于加强中央级农业、电力事业费预算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1984年3月1日财政部发布)128.关于加强监督,管好用好农垦企业包干结余资金的意见(1984年3月14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129.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4月3日财政部发布)130.关于水电部喷灌技术开发公司使用贴息贷款的管理办法(1985年4月8日财政部、水利电力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发布)131.关于加强农垦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1985年11月15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132.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的通知(1987年10月4日财政部发出)133.关于制定国营农场农机专用设备折旧年限表的通知(1987年11月30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出)134.关于加强中央级农口主管部门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和使用的通知(1987年12月26日财政部发出)135.关于抓好国营农垦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国营农垦企业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1989年8月30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136.关于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六)行政事业财务类137.关于教育事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63年2月20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布)138.关于接待外宾的在校学生伙食费用问题的通知(1965年9月11日财政部、高教部发出)139.关于中小学校舍维修的通知(1968年6月10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出)140.关于高等院校师生到部队学军经费开支问题(1975年9月11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出)141.关于公安边防检查站、武装民警中队和消防队年度经费决算“目”级科目填报问题的通知(1977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出)142.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的规定(试行)(1978年3月9日财政部发布)143.关于公费医疗几个问题的答复(1979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出)144.关于教育部门干训进修人员伙食补助费的通知(1980年5月26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出)145.关于部分出国留学人员、访问学者所得奖学金和资助费交由本人支配后有关财务结算办法的具体规定(1980年12月31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布)146.关于卫生部所属企业实行利改税办法后有关问题的复函(1983年6月3日财政部发出)147.关于文教企业税后利润如何分配问题的规定(1983年9月3日财政部发布)148.关于核定中央级文教企业税后留利的各项基金分配比例的通知(1983年9月5日财政部发出)149.关于修改差旅费、会议费开支规定的通知(1983年12月15日财政部发出)150.关于出差人员乘坐京沪直达快车不坐卧铺如何计发补助费和工作人员调动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如何报销行李托运费的规定(1985年7月25日财政部发布)151.关于安装进口人造器官费用报销问题的复函(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152.关于借用中央财政文教行政周转金的具体规定(1988年10月17日财政部发布)153.关于对中央级文教卫生企业报刊补贴办法及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9年8月11日财政部发出)154.对《关于拟为我部发展生物制品生产及技术改造给予特殊政策的请示》意见的函(1989年10月24日财政部发出)155.对《关于逐步调整大中专教材价格和理顺补贴办法的请示报告》意见的函(1990年11月7日财政部发出)156.关于全国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周围金使用范围等的批复(1991年1月5日财政部发出)157.国营文教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91年11月9日财政部发布)(七)外事财务类158.中央级各单位使用非进口外汇预算编造拨付暂行办法(1950年8月28日财政部发布)159.中央级各单位使用非进口外汇计划编审及结汇暂行办法(1953年10月16日财政部发布)160.关于改革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管理的通知(1969年12月16日财政部发出)161.关于调整援外出国人员服装零用费和有关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9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出)162.关于援外出国人员国外服装零用费问题的补充通知(1980年3月21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出)163.关于修订《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住宿、公杂费预算标准》的通知(1981年3月16日财政部发出)164.关于招待外宾费用中央与地方划分的暂行规定(1981年10月16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布)165.关于临时出国人员享受艰苦地区补贴的通知(1984年7月20日财政部发出)166.关于修订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的通知(1984年12月19日财政部发出)167.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办法(1985年8月15日财政部发布)168.关于停止执行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包干办法的通知(1985年10月11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出)169.关于我派往联合国机构任职人员费用开支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1985年10月16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布)170.关于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理的暂行办法(1985年10月24日财政部发布)171.关于对外承包企业工资改革后职工福利和职工奖励基金如何提取和使用的答复(1986年5月27日财政部发出)172.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7年3月5日财政部发布)173.关于修订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的通知(1987年6月2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出)174.关于调整赴波兰等八个国家临时出国人员国外费用开支预算标准的通知(1988年2月11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出)175.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1988年2月22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出)176.国营旅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8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发布)177.关于颁发《国际职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1989年3月27日财政部、外交部、人事部发出)178.关于派往国际组织驻京机构任职人员的对外收费标准和对内生活待遇的规定(1989年7月28日财政部、外交部、人事部发布)179.关于旅游者综合服务费中提取的宣传费是否缴纳能源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函(1990年2月6日财政部发出)180.关于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1990年6月5日财政部发布)181.关于提高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1992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出)(八)基本建设财务类182.关于加强和改进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的通知(1986年3月3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183.关于地矿部所属有关地矿局停止退休费用部门统筹试点的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184.关于国防军工所属单位基本建设拨、贷款管理工作的规定(1989年3月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185.国营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稿)(1991年8月1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九)会计管理类18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1985年3月4日财政部发布)187.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85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188.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1988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布)189.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88年10月20日财政部发布)190.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1988年10月20日财政部发布)191.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88年10月20日财政部发布)192.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89年4月21日财政部发布)193.关于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财政部发出)194.关于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当前需要做好的几项工作的通知(1989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出)195.关于会计达标升级考核确认工作的几项规定(试行)(1989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196.国营供销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90年8月16日财政部发布)197.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90年8月20日财政部发布)198.城镇集体商业企业会计制度(1990年9月20日财政部发布)199.国营证券公司会计制度(1991年8月21日财政部发布)200.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制度(1991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综合类)1、关于返还三线企事业调整项目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建筑税的函(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2.关于对当前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几点要求的通知(1987年9月10日财政部发出)3.关于做好当前预算外资金管理几项工作的通知(1989年3月3日财政部发出)4.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的具体规定(1989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发布)(二)税收类。
国税函发 1995 156号
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局1995-04-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29号文件规定,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根据各地在新的营业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学习、理解营业税的征税规定,总局决定陆续编写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
现将《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问:税制改革以前,原营业税规定的减税,免税项目,在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是否还继续执行?答:实行新税制后,原营业税的法规均已废止,过去所作的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自然也一律停止执行。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因此,在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后如果还继续执行原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是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二、问: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是否征收营业税?答: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这两种行为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三、问: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是否征收营业税?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规定,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四、问: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是否免征营业税?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农业病虫害防治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明确农业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属于从事农业病虫害防治业务,因而应当免征营业税。
五、问: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答:这首先要看此类施工队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单位。
财政部关于对建筑安装企业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财税[1987]76号
财政部关于对建筑安装企业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对建筑安装企业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财税[1987]76号1987年5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部《财政部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86]76号)文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恢复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的税款准予列入工程预(概)算。
这就使施工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有了可靠的资金来源。
为了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性,保证把应征的税款及时征收入库,经全国税务局长会议讨论,现确定,对建筑安装企业原则上不得减税免税,个别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税的,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报税务总局审批;集体和个体建筑安装企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
——结束——。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0号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0号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从今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这次改革,把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的形式固定下来,较好地解决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为落实企业自主权提供了必要条件,使企业逐步做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可以预料,这对理顺经济,搞活经济,推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必将发挥重大作用。
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组成精干的办事机构,把这件事切实办好。
各级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重大问题要随时向上反映,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解决办法。
调整税率和增加新税,这是税、利之间的转移,不牵涉物价的变动。
所有企业都要努力挖掘内部潜力,增产增收,绝不能以增税为由,自行提高物价或变相涨价。
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在全国试行。
在六月底召开的全国第二步利改税工作会议上,详细讨论和修改了《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和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等六个税收条例(草案),以及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
现将试行办法报请审批,并就几个主要问题报告如下:一、暂缓开征地方税。
建设工程税税金的依据、费率、基数
建设工程税税金的依据、费率、基数一、税金的法律依据1.1营业税的法律依据营业税是工程造价税金中的主要税种,按照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征收。
法律依据有:《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等。
1.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法律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工程造价税金中的附加税,按照营业税的税额附征。
法律依据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1.3教育费附加的法律依据教育费附加是工程造价税金中的附加费,按照营业税的税额附征。
法律依据有:《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等。
1.4工程造价税金的法律依据工程造价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是一项综合税率,按照工程造价进行计算和缴纳。
法律依据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等。
二、税金计算之税率2.1税金的征收范围《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5项内容,其中: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一个兜底条款,是指上列4项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
2.2税收法规中的税率《营业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税率如下:建筑业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率为3% 。
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税率为3% 。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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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标 签】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建安企业承包工程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字﹝1986﹞76号
【发文日期】1986-12-17
【实施时间】1986-12-17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营业税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注解:一九八七年二月十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的《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一、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精神,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也在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二、分包、转包工程纳税问题。
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实行分包和转包形式的,其分包和转包收入应纳的营业税,由总承包人统一缴纳。
对其转包给国外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部分,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可以扣除。
三、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技术装备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或称远征工程施工企业调遣费)直接列入专用基金的,不征营业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建筑修缮单位,承包本单位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单位的范围,只限于从事建筑安装和修缮业务的企业单位本身,不能扩大到本部门、本系统内各个企业之间,或总分支机构之间。
本补充通知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恢复征税前的有关征税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规定,对建筑、修缮、安装及其它工程作业所取得的收入都应征收营业税。
根据这一规定,集体和个体建筑安装企业已经征税,但由于种种原因,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给予缓征。
执行以来由于税负不平,矛盾很大,不利于各类建安企业在平等条件下竞争,也不利于建筑业的招标、投标制的普遍推行。
为了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平衡税收负担,决定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修缮业务及其他工程作业所取得的收入,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一律恢复征收营业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取得的收入、在恢复征收营业税后的有关征税事宜,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国营建筑修缮单位,承包本单位以外的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取得的收入,凡过去未征税的,也一律按本通知征收营业税。
三、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是指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后签订合同的建筑安装、修缮工程项目所取得的收入。
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前签订的合同,延至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后结算的,仍按原来的征免税规定办理。
虽属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前签订的施工合同,但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增添了新项目,对所增添的部分,应按本通知规定征税。
四、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恢复征收营业税以后其应纳的税款,准许列入工程预(概)算计算在造价之内。
因此而使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掌握的国家预算内直接安排的重点投资差额,可由财政上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和中央、地方财政的结算办法另行下达。
五、本通知下达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集体建筑安装企业所作的减免税规定,应停止执行。
废止内容和失效依据:
①失效文件,1994年1月1日新税制实施后,产品税取消,改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②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
字[1997]44号)规定,本文所据《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6号)的规定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