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2-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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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2-
2015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丽政发[2012]19号
【发布部门】丽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16
【实施日期】2012.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2-2015年)的通知
(丽政发〔201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2-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丽水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2-2015年)
为进一步发展我市全民健身事业,提高公民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促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国发〔2011〕5号)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浙政发〔2011〕102号),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作为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快构建覆盖城乡、比较完善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形成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全市人民身体素质、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为丽水创建“健身之城”、打造现代化宜居城市和休闲养生福地作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群众体育健身意识明显增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明显增加,全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全民健身组织更加健全、健身设施更加完善、健身指导更加普遍,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一)体育公共服务职能更加强化。
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构建并完善亲民、便民、利民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全民健身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体育彩票公益金按规定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二)公共体育基础设施显著增加。
人均公共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四级公共体育设施网络。
市本级建成“一场两馆一中心三区块”。
即1个19000座的体育场,1个5600座、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馆,1个1000座、12000平方米以上的游泳馆,1个18000平方米的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城东区块)和3个大型休闲健身区块(南明湖防洪堤、纳爱斯广场、栝州水城公园休闲健身区)。
30%以上的县(市、区)建有“一场两馆一中心或一公园”。
即1个2500座以上的体育馆,1个游泳馆或标准游泳池,1个含有400米塑胶跑道、7000座以上的体育场,1个含有5项以上体育项目、1000平方米以上的全民健身中心或1个10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公园。
60%的城市街道建有“一点一场或两路径”。
即1个600平方米以上场地面积的晨晚健身锻炼点,1个篮球场或2套不少于10件器材的健身路径。
60%的乡(镇)建有1个体育(文体)活动中心。
包含1个篮球场、1个网球场或门球场、1间至少有2项体育设施的活动室。
30%的城市社区建有“一点一场或两路径”。
即1个500平方米以上场地面积的晨晚健身锻炼点、1个篮球场或2套不少于10件器材的健身路径。
100%的行政村建有“一场两桌”。
即1个篮球场、2张乒乓球桌。
也可根据农民的需求,因地制宜建设健身路径、健身(苑)点、门球、地掷球、羽毛球等场地设施。
人口超过1500人的行政村人均活动面积达到1平方米。
县级以上城市的公园、绿地、广场要结合规划,建有适合不同人群需求的健身步道、健身路径等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实现城市社区、行政村基本公共体育设施全覆盖。
努力实现各类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率达到100%,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率达到70%以上。
(三)全民健身组织网络更加健全。
加强体育社团组织网络建设,市直系统(部门)成立2~4个行业体协;各县(市、区)均建有体育总会,发展各类体育社团组织5~8个;80%的城市街道、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