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款集中自动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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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大户管理办法[1].doc

种植大户管理办法[1].doc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种植大户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种植大户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查勘定损及理赔管理,规范种植大户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操作流程,切实做好种植大户保险服务工作,有效防范经营管理风险,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植大户是指在耕种自身土地的基础上,开垦、复垦、代耕代种,或因土地流转等方式取得成片土地,专业开展农作物规模种植的农户。

其特征是土地取得手续规范、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种植规模较大、专业化程度较高。

第三条公司各机构应根据当地实际,认真调查并掌握本辖区内规模种植农户详细信息,合理界定种植大户标准和范围。

因我省南北差异较大,原则上凡单户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的农户,应纳入关注范围,建立档案卡。

第二章承保环节第四条公司各机构应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紧密合作,高度重视并做好种植大户承保前风险评估工作,切实做到风险关口防控前移。

(一)自然灾害评估。

了解承保区域内年平均降水量、活动积温、河流分布等;重点掌握当地自然灾害发生历史与趋势,如主要自然灾害的种类、发生频率与强度、空间分布、造成的损失程度等。

(二)种植品种评估。

重点评估承保区域内可保标的物作物种类,不同作物种类、品种的生育期、田间管理方式、单位成本(主要包括种子、农药、化肥、机耕费),以及在当地的种植历史、区域试验产量指标,抗旱、抗倒伏、耐病、耐盐碱性的强弱等。

(三)种植环境评估。

掌握承保区域内土壤、灌溉情况,种植地块是否属于国家划定的种植区域,是否处在非蓄洪行洪区,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承保区域农田分布,即耕地面积、水田面积、旱田面积、水浇地面积等情况。

(四)防灾防损能力评估。

重点关注承保区域内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能否做到旱能灌、涝能排;是否具备人工增雨、防雹等方面的设施与能力。

第五条承保区域必须是已实际种植可保标的作物种类的田块,空置田块、水产养殖等非种植田块不得承保。

第六条对同一区域内的种植大户,需一次性承保当季可保作物,不得分拆承保。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目录第一章总则 . (4)第二章资本计量 (7)第一节一般规定 . (7)第二节最低资本 . (7)第三节实际资本 . (10)第三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12)第一节偿付能力风险治理 (12)第二节风险管理策略与实施 (13)第三节风险传染 . (16)第四节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 (17)第五节集中度风险 . (18)第六节非保险领域风险 (19)第七节其他风险 . (20)第八节资本管理 . (22)第九节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23)第四章偿付能力报告和信息披露 (24)第一节报告和披露主体 (24)第二节偿付能力报告 (25)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协作 (27)第一节监督管理 . (27)第二节监管协作 . (28)第六章附则 . (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计量标准和报告要求,防范集团偿付能力风险,促进保险集团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集团包括保险控股型集团、非保险控股型集团、混合集团三个基本类别。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集团及相关机构定义如下:(一)保险控股型集团是指由一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与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保险机构所共同形成的企业集合,该保险集团中的母公司为一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二)非保险控股型集团是指由非保险机构与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保险机构所共同形成的企业集合,该保险集团中的母公司为一家非保险机构;(三)混合型集团是指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多家保险公司所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不具有显性的控制人;(四)保险集团母公司是指对保险集团内所有其他公司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公司;(五)保险控股型集团的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母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公司,包括母公司及其各层级子公司和合营企业;非保险控股型集团和混合型集团的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中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监会认为应纳入审慎监管范畴的其他关联公司;(六)受监管公司是指受金融监管机构的资本充足性监管的金融机构,不受金融监管机构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公司为非受监管公司。

未决赔案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未决赔案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决赔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未决赔案流程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准确反映系统内已发生已报告尚未结案的赔案数量和估损金额,真实反映公司的负债和经营成果,提高公司理赔管理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确保公司经营安全和稳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内部控制规范》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未决赔案,是指截止到统计日已发生已报告但尚未结案的各险种所有理赔案件。

第二章流程、时间和质量管理第三条未决赔案管理实行全流程所有岗位责任制。

所有参与赔案管理的人员,均有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统一的质量标准完成自己在理赔流程中的岗位职责,加快理赔速度,减少未决赔案的存量,提高未决赔案管理水平。

第四条接报案人员应当询问案情并记录,准确剔除重复报案。

95585电话中心应设立注销(或调度)专岗负责无效报案的注销,并对调度前的有效报案件数负责。

第五条查勘定损人员应在报案调度后立即实施现场查勘,通过现场查勘后确定受理的案件,查勘定损人员应对该案损失金额进行合理的估计。

车险赔案严格按照易保流程要求,查勘员必须在接报案后的72小时内完成估损立案操作。

非车险业务最迟在查勘结束后的48小时内完成估损立案操作。

立案应全部通过易保系统、核心业务系统及时进行处理,逐案登录,严禁在理算或结案时统一补录。

在查勘过程中,客户自动放弃索赔的,查勘员要将客户签字确认的放弃索赔资料上传系统。

立案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拒赔或拒绝立案工作。

第六条车险疑难案件、双代案件等主客观上难以及时立案的,由复勘人员,原承保公司立案人员根据催办案件流程,最迟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估损立案;盗抢险案件应在接报案后3天内按盗抢险保险金额的75%估损立案。

非车险赔案,无法确定责任和损失的,最迟应在接报案后12天以内,按报损金额进行估损立案。

第七条定损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易保流程、核心业务系统流程,在规定的时间内定损。

赔偿款管理制度

赔偿款管理制度

赔偿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赔偿款的管理与使用,保障赔偿款的合法、有效使用,进一步增强赔偿意识,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赔偿款的范围与用途1.赔偿款的范围主要包括:因公司业务活动或员工行为产生的对外赔偿、对内赔偿、对员工的个人赔偿等。

2.赔偿款的用途主要包括:保障公司的利益、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公司形象、合法用途等。

三、赔偿款的申请与审批1.赔偿款的申请应当由申请人书面向相关部门提出,须附有详细的事实陈述、相关证据、对赔偿款金额的核实、风险评估与赔偿方案等。

2.赔偿款的审批由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审批。

3.赔偿款的支付须经财务部门审批,并确保支付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赔偿款的管理与监督1.财务部门应建立赔偿款管理档案,对赔偿款的申请、审批、支付、使用情况进行清晰记录和留存。

2.相关部门应对赔偿款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赔偿款的合法、有效使用。

3.定期对赔偿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和审计,对违规使用赔偿款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赔偿款的追偿与返还1.如因赔偿款的支付错误或超出范围等原因,需进行返还,应当由支付单位主动予以追索。

2.如因被赔偿方因赔偿范围外的行为导致公司受到损失,应当追偿被赔偿款项。

3.被赔偿方如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履行赔偿义务,公司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并将追偿结果及时反馈到赔偿款管理部门。

六、责任追究1.对于在赔偿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不当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2.对于因赔偿款管理不当而导致公司或员工受到损失的情况,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必要情况下进行追究。

七、其他事项1.凡事关赔偿款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决策。

2.公司应当保护赔偿款的安全性,防止赔偿款被盗窃或挪用。

3.员工应当严格履行公司赔偿款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利益,确保赔偿款的合法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8号——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8号——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8号——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7.12.13•【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8号•【施行日期】2018.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8号为规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提高支付清算效率,防范支付清算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29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同时废止。

人民银行2017年1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提高支付清算效率,防范支付清算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是指成员机构清算账户日间头寸不足清算时,通过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向人民银行质押债券融入资金,待资金归还后自动解押债券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员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是指办理成员机构债券自动质押、融资、还款、债券自动解押等业务的应用系统。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质押债券,包括记账式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开发性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以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地方政府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第六条申请成为成员机构的金融机构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二)为银行间市场甲类或乙类结算成员;(三)在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四)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金融机构法人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申请书;(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户确认书(均为复印件);(三)上年末实收资本金额(不含附属资本,下同);(四)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第十条(未告知对保险事故发生的影响)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严重影响”,是指未告知的事项为发生保险事故主要的、决定性的原因。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投保人未告知的重大事项引起,可以认定该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严重影响”,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协议、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已支付保险费凭证灭失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证明存在保险关系,保险人否认又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主张。
第十七条(理赔时间要求)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中的“及时”一般为三十日,确有困难的除外。
(一)物权;
(二)合同;
(三)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不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可以在各自保险利益范围内投保。
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但是约定有交费宽限期的,保险人对在宽限期间内发生的承保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因以上两款情形承担保险责任时,可以从保险赔款中扣除未交的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正、及时审理保险纠纷案件,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做出如下解释:
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不因其他分支机构已与该投保人订立有同类保险合同而可以不履行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以外的保险单和非人寿保险单的转让,未经保险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应当认定转让有效。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保险法》《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等精神,我会起草了《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8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7月9日附件1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车险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险种。

我国车险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长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高定价、高手续费、经营粗放、竞争失序、数据失真等问题比较突出,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高质量发展要求,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车险高质量发展,根据《保险法》《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等精神,现就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人民导向、市场导向、发展导向、渐进方式实施车险综合改革,健全市场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服务水平,有效强化监管,促进车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法务工作总结(通用16篇)

法务工作总结(通用16篇)

法务工作总结(通用16篇)法务篇1我于20_年通过招聘进入__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法务专员一职,至今已有_个月的时间,我十分热爱这份工作,十分珍惜本职岗位,时刻提醒自己站在公司的角度考虑问题,维护公司利益。

自入职以来,我认真工作,积极学习,取得了一些收获,也发现了自己的一些不足,现将这段时间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总结:取得的主要收获:一、适应工作环境,在实际工作中实现了角色转换。

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岗位到_公司的法务专员一职,经历了一次律师执业的转折,也面临着思维方式、工作方法等各方面的挑战。

根据公司的需要,我不但重新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而且根据工作中的实际需要及时学习了《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三亚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等海南省和三亚市具体的法律政策规定等。

这些知识为自己从事公司法务专员这一岗位提供了思想准备和业务准备。

二、高效率、高质量完成公司的法务工作审核和起草合同是我的主要工作,根据公司的业务特点,工作中需要审核的主要是委托合同。

因为合作方由成控部按照公司要求的资质条件寻找的,所以审查合同时,签约主体不需要我再做详细的调查,合同内容是我审核的重点。

我主动与经办部门沟通,了解签约背景和双方的签约地位,以及公司通过这项委托合同想要达到的目的,然后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例如:委托内容、交付成果的标准和时间、委托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违约责任、解决纠纷的方式等这些基本条款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尤其是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将可能发生的一切违约行为全部包括在内,是否明确了承担违约责任的数额或计算方式,通过对这些条款详细的约定,达到有效避免风险,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利益的目的。

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索赔管理手册

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索赔管理手册

新源(基建)G143-2017 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索赔管理手册2017年8月目录第一章概述 (1)一、编写手册目的 (1)二、术语及定义 (1)第二章管理体系 (2)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2)二、管理环节 (5)三、管理保障 (5)第三章管理内容 (6)一、索赔审批管理 (6)二、索赔管理时限 (13)三、检查与考核 (14)第四章管理流程 (1)一、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管理流程 (1)二、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管理流程 (4)第五章各类记录表 (6)一、检查与考核 (6)二、报告与记录 (7)三、工程施工中常见的索赔 (8)第一章概述一、编写手册目的本管理手册规定了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索赔管理的职责、管理活动的内容和方法、重要风险识别与控制、检查与考核、报告和记录等要求,使用者为本部及基建单位,适用范围为本部及基建单位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索赔管理。

二、术语及定义基建施工类合同:是指基建期土建施工、机电/金结设备安装及调试、水保/环保/安全监测、征地移民补偿包干协议等承包类合同。

施工合同索赔:是指在工程的建筑、安装阶段,建设工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应由对方承担的风险事件发生而遭受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的赔偿或者补偿的要求。

注:施工合同索赔分为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和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反索赔),其中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可以简单分为损失索赔和额外工作索赔。

损失索赔:主要指由发包人违约或监理人、设计单位工作失误引起的承包人索赔。

额外工作索赔:主要是指由合同变更、第三方违约、非承包人承担的风险事件引起的承包人索赔。

索赔意向通知书:是指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合同规定期限内,声明将对该事件提出索赔的文件。

索赔通知书:是指索赔方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的合同规定期限内,正式提出的因索赔事件造成损失要求予以补偿的索赔文件,通常也称索赔报告。

发包人:指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1.02•【字号】粤保监发[2011]38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383号)驻粤各省级财产保险机构、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为规范财产保险赔款支付,确保保险赔款资金安全,提高保险理赔效率,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广东财产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要求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制度适用范围扩大到全险种。

现予印发,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的,请各省级分公司汇总后,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广东财产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附件:广东财产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产保险赔款支付,确保保险赔款资金安全,提高保险理赔效率,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和《反洗钱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产保险”,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除团体意外健康保险、货运保险外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赔款支付全额转账”,是指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赔款全额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被保险人的同名银行账户,或者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第三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赔款”,是指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不包括各项理赔费用支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驻粤(不含深圳)各财产保险公司。

第二章赔款支付第六条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的基本要求:(一)应当全额转账。

不得部分转账,部分现金支付;不得全额现金支付。

(二)应当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的同名银行账户。

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保障措施范本

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保障措施范本

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保障措施范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财务管理制度,它能够有效地整合和统一财政收支,提高国家财政的透明度和效率。

为了确保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顺利实施,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机制建设、监督机制和风险防控四个方面,提出一些保障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法律法规保障1.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范围、权限和流程,明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中的职责和义务。

2.建立国库集中支付的法制框架。

明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中各参与主体的权力和责任,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途径和标准,确保权责一致,责任明确。

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加强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惩处力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机制,确保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依法有效执行。

二、机制建设保障1.建立统一的支付平台。

建立国家级的统一支付平台,将各个部门和单位的财务系统和资金账户纳入到统一的支付平台中,实现集中统一的资金调度和支付管理。

2.完善财政信息系统。

建立健全的财政信息系统,确保全面、准确、及时地收集、整理、统计和分析相关的财务数据,提供支持国库集中支付决策和管理的信息支持。

3.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

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的内部控制建设,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防范潜在的财务风险。

三、监督机制保障1.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监督机制,包括对支付过程的全程跟踪和监测,对支付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置。

2.加强对政府收支的监督。

加强对政府各项收支的审计和监督,对涉及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财务的规范管理。

3.建立多层级的监督体系。

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多层级的监督体系,包括中央各相关部门的协调监督、地方财政部门的实地检查和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等,形成监督合力。

理赔管理制度20条

理赔管理制度20条

理赔管理制度20条第一条本公司理赔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理赔工作,提高理赔效率和质量。

第二条公司保险理赔流程分为报案、查勘、理赔审核和赔付四个环节,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第三条被保险人在理赔时需提供完整的报案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相关信息。

第四条公司会及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查勘,对理赔案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五条理赔审核环节需要对报案材料和查勘资料进行核实,确保理赔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公司会依据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理赔条件的案件进行核定和赔付。

第七条被保险人需在规定时间内签署赔付意见书,否则公司有权延迟或拒绝理赔。

第八条公司在赔付环节需尽快完成赔付手续,确保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及时回复。

第九条被保险人有权对公司的理赔处理结果提出异议,公司需及时调查并作出合理的处理。

第十条公司会定期对理赔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理赔工作的高效性和公平性。

第十一条公司保险理赔部门要求员工具备扎实的保险理赔知识和专业素养,保证理赔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第十二条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提高保险理赔技能和能力。

第十三条公司理赔工作要求员工要遵守保密法规,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保密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保险理赔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理赔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五条公司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提高理赔处理效率和精准度。

第十六条公司保险理赔部门要主动沟通和协调与客户的关系,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第十七条公司对于偷漏税、虚假资料等违规行为将进行严厉处理,确保公司理赔工作的诚信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公司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和审计制度,对公司理赔工作进行定期审查和检查。

第十九条公司保险理赔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保证在突发情况下理赔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本理赔管理制度经公司领导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以上是一份关于理赔管理制度的文本,旨在规范公司的理赔工作流程,提高效率和质量,确保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银行国库集中支付应急预案

银行国库集中支付应急预案

一、总则为保障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稳定运行,提高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的应急处理能力,降低突发事件对国库资金支付业务的影响,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银行在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过程中,因系统故障、网络中断、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支付业务中断或异常情况。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响应工作。

- 成员包括:银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财务部、信息技术部、运营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

2. 应急工作组- 负责具体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 成员包括:信息技术部、运营部、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人员。

3. 应急联络组- 负责与相关部门、客户进行沟通和协调。

- 成员包括:客户服务部、运营部、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人员。

四、应急响应程序1. 信息收集与报告- 发现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异常情况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 应急工作组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包括异常情况、影响范围、可能原因等。

- 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异常情况,并根据指挥部指示采取相应措施。

2. 应急响应- 根据异常情况,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 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指挥部指示,采取以下措施:a. 尝试恢复系统正常运行;b. 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国库资金支付业务的基本运行;c. 向客户说明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3. 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包括以下内容:a. 对系统故障进行诊断和修复;b. 对网络中断进行排查和恢复;c. 对操作失误进行纠正;d. 对异常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4. 应急恢复-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 系统恢复正常后,应急工作组负责进行应急恢复工作。

- 应急恢复包括以下内容:a. 对系统进行安全检查;b. 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c. 向客户通报应急恢复情况。

五、应急保障措施1. 信息系统保障- 定期对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 建立备份机制,确保系统数据安全;- 提高系统容错能力,降低系统故障风险。

2023年中国保险公司赔付管理制度

2023年中国保险公司赔付管理制度

2023年中国保险公司赔付管理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保险行业在中国正日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险公司赔付管理制度在2023年迎来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

一、保险公司赔付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保险公司赔付管理制度作为保险行业的核心规范,对于有效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增强消费者信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当前消费者对保险需求的不断增加的背景下,保险公司赔付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对于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二、加强保险公司赔付管理制度的监管机制为了保证保险公司赔付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监管机构将进一步加强对于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

首先,监管机构将对于保险公司的赔付行为进行常态化监测,确保其在赔付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

其次,加强对于保险公司赔付风险的预警和防控,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隐患,确保赔付过程的安全顺畅。

最后,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消费者对于保险公司的不当赔付行为进行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三、完善保险公司赔付管理制度的服务体系在2023年,保险公司将进一步加大对于客户的服务力度,提升保险赔付的质量和效率。

首先,保险公司将加强对于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保险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对于保险赔付流程的理解和满意度。

其次,利用互联网技术,推行在线理赔服务,优化赔付流程,提高理赔的便利性和效率。

此外,保险公司还将加强对于组织、个人进行保险知识培训,提升赔付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四、推动保险公司赔付管理制度的创新发展2023年将是中国保险公司赔付管理制度创新发展的关键一年。

首先,保险公司将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引入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提升保险公司赔付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其次,保险公司将积极探索赔付方式的创新,鼓励理赔的多元化方式,提高消费者的赔付体验。

此外,保险公司还将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为消费者提供更加综合化的保障。

2023年中国保险公司赔付管理制度的改革将有益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消费者对于保险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经营活动和金融服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利,加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银保监会法规部(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5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7月16日附件:《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经营活动和金融服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利,加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定义】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办法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等级的突发事件。

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保障措施(三篇)

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保障措施(三篇)

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保障措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指各级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实施由国库集中统一支付、统一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对于提高财政资金的集中管理和使用效率,防止财政资金违规使用和浪费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管理和监督。

下面,将从法律制度、制度完善、信息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出一些保障措施。

一、加强法律制度建设1. 完善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职责和权责,规定资金使用的准则和标准,并规定相应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2. 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检查、审计、稽查等工作机制,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建立严格的违规追责制度,对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违规行为,必须进行追责追究,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人员的违规行为,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配合违规行为等。

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1. 建立健全财政收支核算体系,确保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证资金的正确流转和使用,防止财政资金流失和挪用。

2. 加强预算管理,明确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分配和使用权限,并建立预算执行和监督机制,严格控制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超支和决算不规范情况。

3.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收付、账户管理、资金盘点等方面的制度,规范各类收入、支出和资金流转的过程,防止财政资金的流失和挪用。

4.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包括凭证管理、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等方面的制度,确保财政资金的收支情况得到及时、准确地记录和反映。

三、加强信息技术支持1. 建立统一的财政信息平台,实现全面的信息共享、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标识,便于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对接。

2. 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例如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加强财政数据的存储、处理和分析,提高财政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提升财政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加强系统监控和保护,确保财政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防止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等风险。

变更索赔汇报材料

变更索赔汇报材料

变更索赔汇报材料第一篇:变更索赔汇报材料变更索赔汇报材料2011年度至2012年度,变更工作小组在中铁十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南通项目部经理的带领下,取得了新签变更合同额10871.24万元的成绩,其中工程主体变更6049.51万元,人工及材料价差调整4821.73万元。

为了提高项目经济效益,达到促进施工项目管理;加强调概索赔、变更(或优化)设计工作;加快工程进度;完善内部经济管理;从而提高本工程项目效益的目的。

南通项目部在变更索赔方面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健全变更索赔组织机构调概索赔、变更设计工作是项目上的二次经营,该工作贯穿于工程的始终,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为了使二次经营工作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项目经理部成立了以王振中总经理为组长的变更索赔领导小组,并明确了小组成员及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在日常工作中,由王振中总经理全面负责变更索赔工作,其余成员全力配合,做好各自的相关工作。

二、制定变更小组工作职责、严格按照职责努力工作1.项目经理负责本工程项目调概索赔、变更设计计划目标的制定,协调和处理与之有关的内部与外部事项,督促落实调概索赔、变更设计目标的实现。

在人工费索赔调整中,总经理第一时间了解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苏建价〔2010〕494号《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并且对于在建工程同样有效。

为项目的人工费索赔的展开提供了详细的指导方向和坚实依据。

在工程主线变更及工程量调差中,总经理亲自指导工作,找出量差及价差的调整重点,并对量差、价差索赔初稿提出了详细的修改意见,全过程跟踪和指导工作,为变更索赔工作的进行提供了指领性的方向和强力的支持。

2.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调概索赔、变更设计的技术和协调工作,参与调概索赔、变更设计的日常管理,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及时组织提供工程数量、施工方法,为后续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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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赔款集中自动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赔款集中自动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实行“理赔集中自动支付”是实现业务财务无缝对接的重要工作之一,其是否能顺利实施,将对公司内控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和保障资金安全有着深远的意义。现根据保监局、总公司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赔款集中自动支付”实行“零现金集中支付”的原则。即各中支公司的赔款集中在分公司计财部支付。被保险人是自然人的,一律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到与被保险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中 被保险人是单位的一律采取转账至单位账户。第三条 “赔款集中自动支付”必须真实。以核心业务系统自动生成挂账数据,作为赔款支付的唯一有效数据来源,其他方式提供的赔款支付信息不作为支付依据。第四条 “赔款集中自动支付”方式必须规范。赔款资金遵循“逐案、逐卡、逐账户”支付方式。“逐案”是指每一笔赔款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均有对应赔案信息;“逐卡”是指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个人,以网银划款方式支付到被保险人同名的银行卡 “逐账户”是指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单位的,以电汇、网银转账等转账方式支付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名的银行账户。第五条 “赔款集中自动支付”对象必须明确、合规 ……""905…… 更多相关 “赔款集中自动支付”管理办法 市探索中小学教师“县管校用”管理模式关于创新涉外税收“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实践和思考工商分局2016年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实施意见关于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创新“四位一体”管理体制推动和谐社区建设市“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管理办法“三资”管理工作调研报告民政“五项资金”管理的现状与对策清理规范农村财务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县农村工作暨推行村级事务“421”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汇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情况调研报告责如下 一、对资金系统中的支付指令进行审核,检查付款银行是否正确,收款人银行信息填写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比较明显的错误。二、每日对已传送至资金系统中的赔款及时点击支付,以缩短赔款的支付周期及提高赔款的支付效率,对资金系统中的赔款进行两次支付时间分别为每日09 00时、14 30时。三、对于支付失败的款项及时进行撤销操作并通知中支理算赔款责任人进行修改。四、定期对业财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没有重复、遗漏等错误发生。五、每日对资金、核心、及第三方、银行账进行核对,次日从NC系统账核对与对确保赔款资金、核心系统一致,尽量做到月末无未达。六、对于赔款中遇到的异常事项与问题及时反馈、跟踪,并确保改进。第三章 “赔款集中自动支付”转账至第三方金额的审批第八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分公司“赔款集中自动支付”责任人,每天应在资金系统支付赔款时,先进行核实,再申请本日所需由第三方转账金额数,及时给快钱充值,以利支付赔款。每天第三方账户余额为零待定。第四章 实务操作流程第九条 目前由于非车险、人险系统未能完全支撑“赔款集中自动支付”的相应要求,所以实务操作流程以“车险赔款集中自动支付”操作流程为准。一、分公司财务“赔款集中自动支付”责任人,每日资金支付前先对业财数据进行核对,以保证资金支付的准确性,确保不会发生重付、错付、漏付等现象。一每日在资金系统进行赔款支付之前,应先将核心系统中已结案待支付的信息与资金系统接收到的应支付的银行指令进行核对,二者必须完全一致才能予以支付。首先从“收付—自营单据”中导出前一天的结案清单自营单据清单1,其次从“收付—集中支付查询”节点导出“待处理”状态的清单集中支付待处理清单2,最后从资金系统银企接口下导出待发送的银行指令资金系统已接收未处理清单3,将三者进行核对,必须保证清单1中的信息在清单2及清单3中都生成了一一对应的信息,三者的总额和笔数须保持一致,且单笔信息中的收据 、收款人账户信息必须完全一致。二各项系统操作流程1、核心系统接收数据赔款数据结案后传递至财务核心系统,在传统的“收付”、“自营单据”、“财务接口”等节点可以实时查询到已结案待支付的赔款信息。此外核心系统还在“收付”节点下新增“集中支付查询”节点,用以查询赔款支付的实时状态,赔款结案后四十分钟内可在“集中支付查询”节点下进行查询,状态显示为“待处理”,该状态表明赔款支付信息已由核心系统传递至资金系统。2、资金系统接收数据资金系统接收到核心系统传递的支付信息后生成相应的支付指令。对公指令生成到“银行指令维护”节点下,对私指令生成到“对私银行指令维护”节点下。生成的支付指令包括赔款支付的必要信息 赔款对应的收据 、付款方银行账户信息、收款方银行账户信息、指令状态、指令生成时间等。3、资金系统支付款项赔款集中支付责任人在资金系统中选择相应的支付指令,检查付款方及收款方银行信息的准确性,对指令选择进行发送或撤销。1核对无误的款项,点击发送指令,资金系统将通过指定的付款银行将款项进行支付。2审核未通过的款项,点击撤销指令,将支付信息退回至核心系统。款项经过银行或第三方的处理后会将结果反馈给资金系统,资金系统接收到反馈的结果后对指令状态进行更新。支付成功的状态更新为“已出款”,未成功的状态更新为“已失败”,并显示具体的错误原因。在资金“银行指令查询”和“对私银行指令查询”节点下进行查询。对于支付失败的指令需要进行撤销,将支付信息退回至核心系统。4、核心接收反馈信息支付完成中款项状态会由资金系统回写至核心系统,核心系统接收到信息后会在“收付——集中支付查询”节点下对款项状态进行更新。1支付成功的款项核心系统会自动生成“支付赔款”、“支付理赔费用”、“预付赔款”、“预付理赔费用”等收付,在“收付——集中支付查询”节点下状态显示为“核心收付成功”。2未支付或未支付成功被撤回的款项,在核心系统中只修改款项的状态,不进行其他的处理。在“收付——集中支付查询”节点下查询状态显示为“业务撤销”,需要由相关人员根据具体原因对收款方信息进行修改后重新按上述流程将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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