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法律规定汇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若干
问题的规定
【法规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05.19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若干问题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1号2016年5月19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工作,确保民事再审审查有序、公正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有错误,向人民法院1 / 1。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若干意见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6-09 生效日期: 2003-06-09发布部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皖高法[2003]173号(2003年6月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审理程序,深化庭审方式改革,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审判监督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审理民事再审案件遵循依法纠错原则,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当事人在原审庭审过程中自愿处分实体权利、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效力及于再审诉讼。
第三条审理民事再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条下列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二)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对认定事实有异议的;(三)申请再审人提供了新的证据,其他当事人有异议的;(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就事实问题抗诉的;(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第五条下列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当事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的;(二)仅就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再审的;(三)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的;(四)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破产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进行再审的;(五)有其他可以不开庭审理情形的。
第六条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一)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告知各方当事人;(二)受理后七日内将再审申请书或抗诉书副本、决定再审的裁定书、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三)案情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应告之提供证据目录。
对无争议的事实、证据,应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需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委托有关部门鉴定。
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告知当事人举证期限;(五)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传票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将出庭通知书送达证人、鉴定人员等;(六)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书面公告当事人姓名(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3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审理程序,推进再审审判方式改革,依法、及时、正确地审理各类民事再审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再审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再审审理范围1、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针对再审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下列情况除外:(1)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本院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时,有明确审理意见的:(2)原裁判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2、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变更原审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不予准许而未予准许的除外。
3、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因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而引起的合并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合并后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审理对象。
4、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不予准许,但当事人自愿调解的除外。
5、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在原审时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除外。
6、再审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当事人在原审中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人民法院未予审查或者原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确有错误的除外。
再审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裁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再审中追加的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并对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作出裁定。
二、再审诉讼主体7、再审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区别以下情况确定:(1)当事人不服生效的一审裁判申请再审的,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2)当事人不服生效的二审裁判申请再审的,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但未上诉或原二审裁判未涉及其利益的当事人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3)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进通知追加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告、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2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7号为了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提高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
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第一条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再审案件开庭审理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 再审案件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 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 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 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一)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先由再审申请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 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二)因抗诉再审的, 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 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 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三)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 有申诉人的, 先由申诉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 后由被申诉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四)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 没有申诉人的, 先由原审原告或者原审上诉人陈述, 后由原审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明确其再审请求。
第四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
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 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 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 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人民法院经再审, 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一并审理。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
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2023年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2023年,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民事再审程序。
民事再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司法活动中,享有的一种诉讼权利。
在以往的法律实践中,民事再审程序已经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在2023年,民事再审程序将会更加完善和规范,以下将详细介绍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
一、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再审的一种诉讼程序。
民事再审分为自愿民事再审和强制民事再审两种。
1、自愿民事再审自愿民事再审是当事人自愿申请再审的情况。
自愿再审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不得提出与原审判决无关的新的诉讼请求;(2)再审申请必须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3)再审申请书必须包括案号、原审法院名称、再审请求的具体事由、证据和理由等。
2、强制民事再审强制民事再审是指原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过诉讼监督程序,发现原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且对诉讼裁判有重大影响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提起强制再审。
二、民事再审的审查标准分析民事再审是一种诉讼权利,但不是一项诉讼义务。
因此,民事再审的审查标准十分严格。
对于自愿再审,法院必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再审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审查。
对于强制再审,法院必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
下面是具体的审查标准:1、事实审查标准民事再审中,对事实的审查十分严格,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不能重新审查已经在原审中充分争议和查明的事实;(2)不能事实上否认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3)必须以证据为依据,充分审查证据的可信度和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为依法保护当事人正确行使民事申请再审权利,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一条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条下列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二)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四)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五)再审判决、裁定;(六)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
二、当事人可以对哪些裁定申请再审?第三条当事人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符合本指南第一条规定的下列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不予受理的裁定;(二)驳回起诉的裁定。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第四条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二)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案外人;(三)上述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
四、民事申请再审应当在何时提出?第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院关于民事再审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民事再审的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民事再审的司法解释摘录时间:2009-9-24 21:13:55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8〕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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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再审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第一条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1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公布了《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以下简称《规定》)。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对《规定》的制定背景作如下说明:(一)《规定》的起草背景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民事审判监督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出现了两种不好的走势:一是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启动再审的方式中,指令再审比例逐年升高,从2007年的20%左右上升到2013年的60%左右,但指令再审案件审理后改判的比例却从33%下降到23%。
二是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逐年升高,从5%上升到15%以上,有的法院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甚至超过50%,但过半数发回重审案件裁判结果与原先相同或基本相同。
对此,出现了一些负面评论:当事人认为上下级法院互相推诿、裁判矛盾;下级法院认为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标准不一、质量不高;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有错不纠。
这些负面评论,以及少量案件多次发回、反复再审的情况,对司法公信和权威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随意性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严格规范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条件和次数”作为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
《规定》是这一改革任务的阶段性成果,主要是通过严格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标准,来解决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任性”问题,确保再审程序充分发挥依法纠错功能,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规范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的条件和次数”的改革任务,并没区分刑事、民事、行政不同案件,对发回重审也没有区分二审、再审不同程序。
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
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规定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规定第⼀条为依法保障当事⼈的申诉权利,规范⼈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和最⾼⼈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我市两级法院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以及审理再审案件的各项程序。
第三条申诉和申请再审程序应当遵循有限、效率和⽴审分离原则。
第四条申诉是指当事⼈、当事⼈的法定代理⼈及其近亲属认为⼈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变更⽣效裁判的诉讼⾏为。
第五条申请再审是指当事⼈、当事⼈的法定代理⼈或有利害关系的案外⼈认为⼈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民事、⾏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变更⽣效裁判的诉讼⾏为。
第六条刑事案件申诉的期限从判决⽣效之⽇起⾄被告⼈刑罚结束之⽇后两年。
民事、⾏政案件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法律效⼒后两年内提出。
第七条申诉或申请再审应当向作出⽣效裁判的⼈民法院提出。
作出⽣效裁判的法院为基层法院,当事⼈直接向中级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中级法院不予受理。
第⼋条当事⼈向同⼀⼈民法院只能提出⼀次申诉或申请再审。
当事⼈对驳回申诉或申请再审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民法院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有新的证据,⾜以推翻原裁判的;(三)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盾的;(四)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的;(五)原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六)同⼀法律事实或相同法律关系在实体处理上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盾⽣效判决的;(七)原裁判适⽤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以影响裁判公正的;(⼋)原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利益的;(九)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有证据证明审判⼈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
民事诉讼法再审规定解读
民事诉讼法再审规定解读《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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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全面总结民事诉讼法的再审规定供大家可能之需,切不从理论上讨论此问题。
1、再审新证据对于是否应当采信作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中的“新的证据”,《民诉解释》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考量:首先,从实质要件看,必须是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证据,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中的新的证据。
这主要是从新证据的重要性,以及和原审主要讼争事实的关联性上考量。
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特别救济程序,只有具有充分证明力,足以动摇原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的新的证据,才能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证据。
其次,从主观要件看,再审申请人应当对其未在原审中提交证据说明理由,这主要考量再审申请人对逾期提交证据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或恶意。
如果再审申请人未能说明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的,则即使出现新的证据,也不构成法定的再审申请事由。
2、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对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再审事由,实务中需要注意两点:第一,要注意区分这一再审事由与依据新的证据申请再审的区别。
《民诉解释》第38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已经提交,但原审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不属于可以启动再审程序的新的证据。
据此,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虽然未经质证,但原审法院将其作为裁判根据的,则当事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4项的规定,即“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这一再审事由申请再审,而不应依据第200条第1项申请再审。
再审的相关法律规定
再审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民诉解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百度其他规定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
在申诉期间,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如发现申诉有理的,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根据山东省高院、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协关于推动开展律师代理申诉工作暂行办法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经再审后仍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诉的案件。
法〔2021〕242号:改革再审程序!当事人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的,最高院应当向其释明委托律师的必要
法〔2021〕242号:改⾰再审程序!当事⼈向最⾼院申请再审的,最⾼院应当向其释明委托律师的必要正⽂核⼼条款:第⼗⼀条当事⼈对⾼级⼈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法律效⼒的民事、⾏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级⼈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向最⾼⼈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异议,但认为适⽤法律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经⾼级⼈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第⼗六条当事⼈向最⾼⼈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的必要性。
对于委托律师有困难的再审申请⼈,最⾼⼈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法〔2021〕242号最⾼⼈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建设兵团分院:根据中央全⾯深化改⾰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案》(中政委〔2021〕45号)和第⼗三届全国⼈⼤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出的《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试点⼯作的决定》(⼈⼤常会字〔2021〕38号),结合⼯作实际,经认真研究,最⾼⼈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试点的实施办法》,已于2021年9⽉16⽇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6次会议通过,⾃2021年10⽉1⽇起施⾏。
现将⽂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民法院。
最⾼⼈民法院2021年9⽉27⽇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试点的实施办法为进⼀步深化诉讼制度改⾰,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实现依法纠错与维护⽣效裁判权威相统⼀,推动法律正确统⼀适⽤,根据中央全⾯深化改⾰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案》、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最⾼⼈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试点⼯作的决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前款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发布时间:2010-09-17 11:06:26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申请再审人范围申请再审人是生效民商事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二、申请再审期限(一)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二年期限内提出;超过二年期限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处理,当事人如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可按申诉程序处理。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二年或者三个月期限内提出。
三、可以申请再审的案件(一)申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是中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二)申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案件。
四、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得申请再审:(一)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对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申请再审的;(二)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事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申请再审的;(四)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七)对裁定再审、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等诉讼程序性裁定及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申请再审的;(八)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申请再审的。
五、申请再审事由(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事由提出。
民事诉讼中申请再审期限是多久
The temper should never be greater than the abilit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中申请再审期限是多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1、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2、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一般二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就是最终判决,从判决之日开始就会生效。
不过之后如果发现判决、裁定内容确实有错误的话,也是可以申请再审,就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那法律中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是多久呢?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申请再审期限是多久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一)发布时间:2008年6月12日公告内容:为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审判工作,提高民事再审案件质量,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作如下规定:一、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审裁判是二审生效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原审裁判是一审生效的,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决定再审的,原审裁判是二审生效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原审裁判是一审生效的,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再审裁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再审裁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三、再审申请人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在申请再审的范围内进行审理;再审申请人以原审裁判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审判人员违法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全案进行审理。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在抗诉的范围内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在原审发现确有错误的范围内进行审理。
四、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再审申请人请求变更、增加再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准许。
五、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事由裁定再审的案件,经审理确实存在上述事由的,应撤销原审判决、裁定、调解,重新审理并作出新的裁判。
六、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人民法院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事由裁定再审的案件,应分别下列不同情形进行审理:(一)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至第(十三)项以及第二款规定的事由裁定再审的案件,应发回原第-审人民法院重审;(二)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毅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事由裁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查明事实后迳行作出判决;(三)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事由裁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迳行作出判决;(四)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事由裁定再审的案件,应当撤销原审裁判,指令或者指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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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2]13号,2002年9月10日为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四)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二)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
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第五条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六条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
第七条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量刑明显不当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八条对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一)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四)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九条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三)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四)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
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一)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三)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本意见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以前有关再审立案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9号2002年7月1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云高法〔2001〕8号《关于再审民事案件能否超原判诉讼请求判决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或者当事人在原审判决,裁定执行终结前,以物价变动等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此复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26号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第一条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清单返还申请再审人。
第六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第七条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
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八条申请再审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有关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九条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
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二)审阅原审卷宗;(三)询问当事人;(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十五条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