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五同时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五同时管理条例一、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二、安全生产责任1. 企业领导应当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2.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3. 员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增强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三、五同时管理1. 企业应当落实五同时管理要求,即同时进行生产和工程设计、设备、安全、环境和卫生管理。
2. 在生产和工程设计阶段,必须充分考虑设备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在生产过程中能够有效控制安全风险。
3. 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检修过程中,必须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4. 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防止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的健康。
5. 在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场所,必须提供良好的卫生条件,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效率。
四、安全生产信息管理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报告安全事故、隐患和防范措施。
2. 安全生产信息必须保持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虚报、漏报或篡改。
3. 安全生产信息应当及时沟通和共享,保障相关人员对安全生产情况的了解和参与。
五、法律责任1. 对于严重违反本条例的企业,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监管部门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
六、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的相关规定不适用。
以上是《安全生产五同时管理条例》的简要内容,详细内容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条例心得体会(精选5篇)
安全生产条例心得体会(精选5篇)安全生产条例心得体会1工矿企业工伤事故时有发生,也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那怎样避免和减少这些事故除了公司加强管理和教育之外,员工自身素质的提高才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
经过学习zz工伤事故,惨痛的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经过学习我深深的认识到:一、要树立好正确的职业观和培养良好的信仰树立正确的职业观。
爱岗敬业,珍爱自我的工作岗位,对从事的职业有一种自豪感、神圣感和使命感。
培养良好的信仰。
一个有信仰的人,才会有职责感,忠实于企业,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有了正确的职业观和良好的信仰才不会在工作中迷失自我,自觉做到听招呼,守规矩。
成为企业放心,领导满意的好员工。
二、要正确认识八小时工作制八小时工作制最早由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于1817年提出,1866年第一国际日内瓦代表大会提出了”8小时工作,8小时自我支配,8小时休息”的口号,要求各国制定法律予以确认。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
超长的工作时间,会影响职工身体健康以及文化技术水平的学习提高。
更会产生疲劳工作,引发工伤事故。
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起到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避免疲劳工作,从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更好的调动职工的进取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三、要严格遵守八小时工作制认真遵守分公司实行的标准工作制度。
坚持严格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上班集中精神,认真操作,做到不脱岗,不离岗。
工作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岗位工作。
进取主动搞好生产现场和设备礼貌卫生。
做好交接班工作。
四、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学习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按规范作业,穿戴好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安全用电。
高空作业办理高空作业票。
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作业,办理动火证。
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生产条例心得体会2在单位安全生产活动中,人们通常把管理者对职工提出安全规范要求称之为“要我安全”,而把职工的自觉安全行为称之为“我要安全”。
安全生产条例意义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条例意义1、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什么《安全生产百法》立法的目的:1、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4、促进经济发展。
5、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度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
它的通过实施,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知理,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1)安全生产条例意义扩展资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道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回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答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意义?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目的与意义1、工厂全体员工必须树立建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2、工厂设立安全生产检查小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该小组职责是:(1)建立工厂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组织网络;(2)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3)组织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实施;(4)审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条件;(5)组织员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6)安全生产检查;(7)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3、工厂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重要地位,做到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对本部门、本车间的安全负责。
4、工厂各部门都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的要求与措施负责。
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财产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执行安全生产的组织。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事故因素,保护生命、财产和环境,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好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控制措施,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和协助有关组织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责任,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规范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工作,做好安全生产统计和资料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计划,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的灭火和救援能力,确保员工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生产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及时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减少和避免事故扩大的影响。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共同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是每个组织和个人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责任第二条生产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与管理,确保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第三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分工和权限。
第四条生产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员工了解并遵守规定。
第五条生产单位应当针对安全生产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组织定期的安全演练,提升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员工的责任第八条员工是安全生产的执行者,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指示。
第九条员工应当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条员工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员工发现生产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紧急处理,确保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本地区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生产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罚款、暂停或撤销许可、扣押违法设备等处理。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后果不严重,但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员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员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后果不严重,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022年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22 年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造工程、路线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
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修订)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4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四号《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条例培训考试
安全生产条例培训考试1、新修订《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23年3月29日审议通过,并于()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单选题] *A、2023年4月7日(正确答案)B、2023年2月28日C、2023年6月5日2、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单选题] *A、安全管理人员B、主要负责人(正确答案)C、生产负责人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引语句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实行()。
[单选题] *A、结果管理B、人员管理C、全过程管理(正确答案)4、我国的安全生产月是每年的()月份。
[单选题] *A、5B、6(正确答案)C、105、()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单选题] *A、政府B、主要负责人C、企业(正确答案)6、“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7、“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可以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布局或者使用性质并且不需要经过相关审批”。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8、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9、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10、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和领域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
安全生产法52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521、《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有哪四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为以下四项:1、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1)安全生产法52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体现在,《安全生产法》第49条、50条、51条中的三项义务,另加第52条规定的从业人员权利而转化义务。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经2016年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公布。
该《办法》分总则、主体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36条,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废止《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办法》于2018年11月19日修订,共五章三十五条,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2]中文名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发布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类别政府规章文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通过时间2016年1月28日发布时间2016年2月15日施行时间2016年4月1日93%的人还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政府令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1]省长李锦斌2016年2月15日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2016年2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皖安〔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半年工作小结和年度工作总结请分别于6月25日、12月20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1月30日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省安委会2024年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抓手,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尽力减少一般事故,实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部署,推动各市县、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在皖及省属重点企业将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党委常委会会议、党组(党委)会议第一议题,将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作为各级党委宣传工作重点,作为党校(行政学院)培训的重要内容。
对新调整的市县党政领导干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开展轮训,着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能力。
(责任单位:省安委办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二)推动“党政同责”“三管三必须”责任落实。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核心法规,对于确保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针对该条例的700字阐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
它旨在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
该条例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对象范围,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同时,该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原则和基本要求,为安全生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该条例还对安全生产权益的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进行了具体规定。
明确了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安全生产权益,对于非法侵害安全生产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惩罚性规定。
同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强化执法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该条例的宣传和实施,可以有效提升我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首先,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其次,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再次,加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最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
总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核心法规,对于确保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只有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才能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安全生产法律条例观后感
安全生产法律条例观后感最近看了安全生产法律条例,那可真是让我有一箩筐的想法啊。
以前吧,总觉得安全生产像是那种喊喊口号的事儿,什么“注意安全”啦,感觉就是个例行公事的提醒。
但看了这些条例之后,才发现这里面可是大有乾坤。
就像我们平时走在路上,觉得那些建筑工地、工厂什么的离我们挺远的。
可实际上,这些条例就像一张大网,把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给罩住了。
比如说,我看到条例里规定了建筑工地上的脚手架得怎么搭,工人得戴什么样的安全帽,这些细致的要求,一开始我还觉得有点啰嗦。
可再仔细一琢磨,这每一条都是用教训换来的啊。
可能就是因为一个小小的螺丝没拧紧,或者一块木板没放好,就可能引发大灾难,这可不是吓唬人的。
还有那些关于企业的规定,企业老板可不能再抱着侥幸心理啦。
这条例就像一个紧箍咒一样,时刻提醒着他们,要是在安全生产上打马虎眼,那可就不是罚点钱这么简单的事儿了。
这让我想起以前听说过的一些小工厂,为了省点钱,安全设备能省则省,觉得自己运气好,不会出事。
哼,这要是按照条例来,早就被罚得“哇哇叫”了。
从咱们普通老百姓的角度来说,这安全生产法律条例也是在保护我们呢。
比如说那些超市、商场之类的公共场所,必须得有足够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也得畅通无阻。
这就好比给我们在逛街、购物的时候上了一份保险,万一有点什么紧急情况,咱们能有惊无险地跑出去。
我觉得这些条例最有趣的一点是,它们就像一个严厉又慈祥的家长。
严厉呢,是因为它规定得特别严格,容不得半点差错;慈祥呢,是因为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大家好,不想看到任何人因为安全事故而受到伤害。
总的来说,看了安全生产法律条例之后,我就像是被上了一堂生动的安全教育课。
以后不管是在工作还是生活中,我都会更加注重安全方面的事儿。
也希望大家都能多了解了解这些条例,毕竟安全无小事嘛,要是大家都能遵守这些规定,那这个世界就能少很多悲剧啦。
新安全生产条例内容5篇
新安全生产条例内容5篇制定和变动地方性法规,是一般地方的首要的和主要的立法权,怎样写生产安全条例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生产安全条例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生产安全条例篇1为做好__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保障企业的财产和员工的安全,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__公司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严格要求,并制定公司突发事故的通报机制。
第一条安全生产管理要求1、公司全体干部及员工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各公司领导一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各公司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机械工作人员的岗位操作规程,并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3、各公司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组织管理网络,设置落实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各级责任人要对所管辖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杜绝事故隐患。
4、各公司应把本单位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文件资料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机械工岗位操作规程、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生产安全责任人名单等报送公司总经理室备案。
第二条突发事故通报机制为了及时掌握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做到及时反映问题,在发生突发事故时能迅速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控制和处理,把事故的影响和损失减至最低。
我司通过对有关情况的通报使各单位及全体员工吸取事故教训,对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燃。
制定突发事故通报制度如下:1、一般事故(指无人员受伤,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下)。
各分公司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并在处理完成后第一个工作天内向总经理办公室汇报有关情况。
2、机械及伤人事故(指有人员轻伤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在做好紧急处理工作后应第一时间向总经理办公室汇报。
新安全生产处罚条例解读5篇
新安全生产处罚条例解读5篇制定和变动地方性法规这一权力的法定来源主要是宪法、怎样写生产安全条例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生产安全条例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生产安全条例篇11、为确保检维修的安全,必须按指定的范围、方法、步骤进行,不得随意超越、更改或遗漏。
2、不论大修、中修、小修,都必须集中指挥、统筹安排、统一调度、严格纪律。
3、坚决贯彻执行各项制度,认真操作,保证质量,加强现场的监督和检查。
4、为保证检维修的安全,检维修前必须准备好安全及消防用具使之完好。
5、检维修中,听从现场指挥人员及安全员的指导,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不得无故离岗、逗闹嬉笑、任意抛物。
6、拆下的部件要按方案移往指定地点,每次上班前,先要查看工程进度和环境情况,有无异常。
7、检修负责人应在班前开碰头会布置安全检维修事项。
8、如在检维修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加强联系,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继续检修,不得擅自处理。
生产安全条例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皖安〔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安委会2015年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2015年8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委会)工作,根据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和《省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安委会是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研究部署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三条省政府安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
第四条省政府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的调整变更,报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成员时,经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省政府安委会同意后,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印发通知。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五条省政府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的工作措施和意见建议;(二)研究部署和协调督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三)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四)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五)研究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年度重点工作计划,部署全省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六)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七)研究协调跨市县、跨部门的其他重要安全生产工作;(八)协调有关单位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万企筑安话安全”活动的通知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万企筑安话安全”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4.06.25•【字号】皖安办函〔2024〕65号•【施行日期】202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万企筑安话安全”活动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央驻皖及省属企业: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实落地,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2024年安徽省“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决定在全省开展“万企筑安话安全”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通过深入开展“万企筑安话安全”活动,推动企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法治观念,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活动时间集中开展活动时间从即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
三、主要内容活动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业务部门负责人及重点风险岗位员工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风险隐患特点和关键岗位环节等,以开展安全宣讲、开设安全生产课堂、举行座谈交流等形式话安全,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和风险处置能力。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重点围绕以下内容讲安全1.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守牢安全发展底线,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与《安全生产法》主要条款及对比分析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
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一)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
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管
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
行下列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
(一)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 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
性检查,并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 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 条例在新安法的基础上
查;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 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
(三)资金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 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
(四)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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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 位的 9 项具体安全生产
全生产管理人员;
经营活动。
条件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
1 施行日期:2024 年 7 月 1 日
施行日期:2021 年 9 月 1 日
适用范围:安徽省省内
适用范围:全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新安法较条例多一章节
2 第四章 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6 (二)督促各机构、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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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折叠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七)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一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七)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存储,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费用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煤矿生产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适应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协助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四)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其它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难以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五)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并进行跟踪管理;(六)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查,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八)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报告、统计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九)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培训内容和时间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培训经费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醒目、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二)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转让等情形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和排除的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6个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应当与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重要公共设施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用于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生产性毒物以及其他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测,实行分类管理。
经检测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容易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和容易积聚窒息性气体的岗位或者场所,采取安全作业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临近高压线路、地下输油、输气管道、重大危险源作业和在密闭、狭小空间内作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开展劳动技能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不得安排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和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带、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在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或者其亲属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外,属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金。
赔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被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折叠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三)安排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四)定期研究、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六)组织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七)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工作和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取缔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