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76号公告理解上的10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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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解读 重视专用发票 防范税收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解读 重视专用发票 防范税收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解读重视专用发票防范税收风险一、公告背景2016年5月1日全国范围全行业实施营改增,因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增值税的关键是抵扣,核心是发票,所以国家加强重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文)的基础上,出台针对发票系统升级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等。

但仍有少数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税收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为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特制定本公告。

二、具体内容(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即通过征管一系列手段,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或是只能联系到财税人员,并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企业。

(二)异常凭证的界定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如医药公司销售药品,却采购大量钢材作进项;服装加工企业购进布匹用于制作服装,实际却无缝纫机等加工设备等)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只购买发票、开发票,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延伸解读:本公告对走逃(失联)企业在以上情形开具的发票定性为异常凭证,其实金税三期系统升级后,即使不是失联企业,纳税人具有上述情形,也面临着极大的税务风险。

2016年5月1日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发票管理力度,金税三期升级后,实现了开票同时必须选择商品及服务税收编码的操作,金税三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数字编码分析、很容易对增值税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进行各种类型的比对分析,包括行业相关性、同一法人相关性、同一地址相关性、数量相关性、比率相关性等等。

常见的21种财税知识误区

常见的21种财税知识误区

常见的21种财税知识误区财税误区一:营改增误区,180天概念,是认证期限,既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而抵扣是认证当月抵扣,既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180天是认证期限,认证完了就当月抵扣财税误区二:办公用品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5种情况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取得专票,用于生产服务经营活动(这句话是废话,因为办公用品一般都用于经营性活动),不属于上述5种情况(非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非正常损失等),也就能抵扣!财税误区三:个人股权平价或无偿转让就不要交个人所得税!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即平价或无偿转让,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转让价财税误区四:餐费就是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事业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

正常经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各种各样,如:出差人员出差时非招待客户的餐费、会务费中的餐费、董事会会费中的餐费、员工年会会餐;加班餐费餐;拍摄影视作品时吃饭作为道具出现,都不算招待费财税误区五:固定资产是“2000元”以上的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也就是说取消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那个标准还是N年前的会计制度下的,那时候的我还不知道借贷呢!财税误区六:开票才“缴税”。

何时缴税不以开票为准,而是按各税种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准,如销售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不管是否开票,在发出商品时就应该确认收入,需缴纳增值;还有开票了未必要“缴税”,如预收跨年房租,也开票了,营业税应该缴,但企业所得税要分期确认收入,也就跨年分期确认收入财税误区七:工资薪金发现金就缴个税。

税政解读与税企间76种涉税争议应对及补救方法

税政解读与税企间76种涉税争议应对及补救方法

2009年9月1日至12月31 日共发生贷款利息:
40*7%/12*10=2.33万元
假设A公司2009年 月1日成立,注册 资本100万元,合 同约定注册成立时 一次到位,但注册 时只到位60万元, 7月1日又到位30万 元,企其余投资截 止到2009年底尚未 到位,2009年度3 月1日贷款40万元, 利率7%,贷款期限 一年。
•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 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明确:
(1)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 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 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 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 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 征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 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于2007年12月31日前直接再投资 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 他外商投资企业,如经营期不少于五年并经税务机关 批准已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税政解读与税企间76种 涉税争议应对及补救方

2021年8月8日星期日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 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房地产开 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 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 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 续,以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 (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 使用时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应按有 关规定确认收入和计税成本,计算确定 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务分析常见的8大误区

财务分析常见的8大误区

财务分析常见的8大误区国家动真格了!连发26个免税文件!免交社保、免征个税、免增值税......读财报只是做好投资的一块木板,如果没有,投资能力肯定不行,但是即使这块木板再长,其他能力欠缺,也是做不好投资的。

是财务分析也容易陷入常见的8大误区中。

误区一:只关心净利润增长率很多初学者在年报、季报公布后,只关心净利润增长率,看到动辄100%、200%的净利润增长率就兴奋的睡不着觉,以为股价会翻倍。

这里面至少有四个问题需要解决。

一是净利润的绝对值。

如果净利润绝对值很低,即使增长率翻倍意义也不大。

初善君认为按照30亿市值,估值30倍来看,年净利润最好不低于1亿,在此基础上的增长率才值得讨论。

比如下面公司2019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增长高达200%以上,但是看绝对值,却没有一家公司半年净利润的绝对值大于0.5亿,这种高增长率不过是数字游戏。

二是净利润的可持续性。

如果以前年度的业绩增长不具有可持续,那么你怎么可能判断以后的业绩增长具有可持续性。

即使以前年度的利润增长有可持续性,也不能保证以后的利润具有可持续性。

判断利润未来增长具有可持续性需要结合行业、公司竞争能力进行分析,在此情况下单次利润增长意义不大。

比如下图中的圣农发展、民和股份和仙坛股份,都是周期性行业养鸡专业户,这种利润200%以上的增长很显然不可持续。

三是与市场预期比较。

有时候公司公布的净利润增长达到了30%或者以上,但是市场预期的净利润增长率是50%,那么高达30%的增长率其实是不及市场预期的,股价反而会大跌。

这种事情去年在老板电器和贵州茅台的身上都上演过,不及市场预期的财报导致两者都跌停了。

但是关于市场预期是对是错我们下次在讨论。

四是不注意区分非经营性损益。

非经常性损益指可以理解为一次性收益,现在上市公司通过操纵非经常性损益来达到影响净利润的行为太普遍了,作为投资者一定要注意区分。

比如苏宁这些年把非经常性损益玩的贼6,近两年的非经常性损益高达43亿和136.9亿元,2019年预计还有超过200亿的非经常性损益。

10号文和75号文对红筹架构的适用

10号文和75号文对红筹架构的适用

目录一、于宁:“10号文”的曲折 (2)二、问题:是否适用10号文?另,75号文是否适用? (4)1.关于10号文适用与否问题 (4)2.关于75号文适用问题 (6)3.关于回避10号文适用问题的风险 (6)4.关于外汇登记问题 (7)三、花旗风投被指以规避商务部10号文为名设局侵权 (7)四、坎坷红筹路:详解海外借壳上市 (14)1.上市陷阱 (14)2.红筹模式 (15)3.变通及风险 (16)五、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一——辽宁忠旺香港IPO (17)六、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二——中国秦发香港IPO (22)七、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三——英利能源纽交所IPO (26)八、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四——天工国际香港IPO (32)九、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五——SOHO中国 (36)十、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六——瑞金矿业香港IPO (41)十一、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七——兴发铝业香港IPO (48)十二、规避“10号文”红筹系列八:银泰百货(转) (53)十三、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九——保利协鑫香港IPO (58)一、于宁:“10号文”的曲折2006年9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外管局六个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第10号)生效,这就是此后对外资并购和红筹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10号文”。

“10号文”主要在两个方面对外资并购作出了规定:一是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例如,增加了关联并购的概念和反垄断审查的要求。

二是对外资并购完成的方式,特别是对以股权为收购对价、通过SPV(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跨境换股等技术手段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其中第二方面原本是为了开放外资并购的“正门”,堵塞“旁门左道”的良法。

然而在具体执行效果上恰恰相反,正门紧闭,捷径歧出,最终对于“小红筹”模式产生了摧毁性的影响。

“出台两年来,还没有一家境内企业经商务部批准完成了标准意义上的跨境换股,从而实现红筹结构的搭建。

会计干货之辨析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会计干货之辨析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
会计实务-辨析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金融资产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所界定的概念,而非金融资产的概念却始见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39号准则》)。

《39号准则》对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规则做出了具体规定。

究竟该如何理解非金融资产的概念及其公允价值的计量规则,本文拟加以专题解析。

一、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投资目标差异的简要剖析
一般说来,金融资产投资通常意味着让渡了对所投出资金的使用权,其目的是通过用手投票或用脚投票来获取持有收益或转让收益,无论最终获取的是持有收益还是转让收益,投资方通常处于实质上的被动地位。

而非金融资产的投资通常意味着仍实际掌控着所投资金的使用与控制权,其目的是通过其拥有的核心竞争力来获取剩余收益。

尽管进行非金融资产投资也可能面临投资风险,但与进行金融资产投资相比较,投资者通常处于相对主动的境地。

二、公允价值概念的简要剖析
财政部于2014年7月23日做出了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76号令)(以下简称76号部长令),该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

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新规与75号文之对比分析

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新规与75号文之对比分析

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新规与75号文之对比分析据悉,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9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该通知自2014年7月9日发布之日起实施,该文件实施的同时原《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75号文”)被废止。

由于红筹上市项目尤其是民营企业上市项目中,原75号文项下的外汇登记几乎是唯一的境内审批要求,本文通过对该通知修改前后的法条进行对比,根据笔者对相关法规的理解并结合相关外汇登记规程和实践操作,希望通过对比就37号文对红筹上市项目的影响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

修改前修改后评述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1、“特殊目的公司”的目的性更加明确,即“以投融资为目的”,明确了投资和融资两条线,而不仅仅是原75号文所表述的“股权融资”目的。

此处,笔者联想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文,以下简称“59号文”)中“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概念,59号文指出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应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或备案手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不属于汇发[2005]75号文所指特殊目的公司性质的境外企业已对境内进行直接投资的,该境外企业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处理,境内居民个人无需为该境外企业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仅标识为“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76号

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76号

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5日财综[2002]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最近,一些地方财政部门来函来电,询问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的范围主要包括相关领域的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学术讨论、办班培训等,均属于自愿有偿服务,具有非强制性特征,不体现政府行为,因此,其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2]47号)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各种服务收取的费用,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不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社会自愿捐款,可以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的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印(监)制的捐款收据。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上述收入,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

四、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相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6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6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发文日期:2015年11月12日【全文有效】【主动公开】显示明细隐藏明细字号:所属类别:税收法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资料简码:040491适用范围:国家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类型:通用政策纳税人类型:全部文件级别:规范性文件是否税收优惠:否更新日期:2015年12月15日生效日期:2015年01月01日国地税选择:通用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关键字: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免税扣除折旧录入单位:知识库运维组备注: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带来的挑战:纳税人如何减少因享受税收优惠而产生的风险-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带来的挑战:纳税人如何减少因享受税收优惠而产生的风险-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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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这一公告相比以往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最重要的变化是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且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企业一个年度内多次备案,按照76号公告规定,企业只要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一次即可。

以上变化对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造成的影响是:
1.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在前,报送备案资料在后,因此企业在预缴申报或汇算清缴中享受税收优惠之后,报送备案资料之前,其是否有享受相应税收优惠的资格尚不明确;
2.税务机关受理企业优惠事项备案资料时,只是进行形式审核,因此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备案资料仅仅意味着税务机关形式上同意企业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但不等同于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实质性认可,在未来期间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风险提示、评估、稽查等多种有效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核查。

通过以上两点可以看出,76号公告在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税务机关行使权力的同时,也增加了纳税人因享受税收优惠而承担的风险。

按照该公告。

会计视野答疑汇总(2019年3月份)

会计视野答疑汇总(2019年3月份)

CPA业务探讨答疑汇总(2019年3月份)目录1. 关于合并层面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1)2. 资产证券化自行认购部分 (1)3. 关于处置子公时对子公司债权计提的坏账损失的处理方式 (1)4. 同种存货,不同性质,合并报告披露 (2)5. 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计提减值准备 (2)6. 国资委下属企业 (2)7. 艺术品售后回租 (3)8. 有关利息资本化 (3)9. 存货是否应该按照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及存在免租期时的处理 (3)10. 有关长期资产减值 (4)11. 以下合并操作是否适用一揽子交易会计处理确认商誉计算 (5)12. 关于远期结售汇业务会计处理 (6)13. 无偿划拨土地入账价值 (6)14.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相关问题 (7)15. 出售给关联方股权的交易价格问题 (8)16. 某公司办理票据质押后开出新的票据,背书给子公司,子公司又将该票入池,合并处理?817. 非货币性业务资产注资入账价值如何确定 (8)18. 受托经营资产纳入合并范围处理 (8)19. 存在限制性股票时的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 (9)20. 建造合同收入成本确认问题 (10)21. 通过合并口径评估收购一家公司时商誉如何分摊 (10)22. 多久以内的新产品收入算高新收入? (11)23. 出口企业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11)24. 处置非全资子公司时,需不需要确认子公司因亏损的投资收益 (12)25. 研发用存货做减值测试 (12)26.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问题 (12)27. 出口销售产品跌价准备测算 (13)28. 国有企业改制内退人员工资计提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3)29. 股权评估范围 (13)30. 收购一项业务如何处理 (13)31. 应付账款保理 (14)32. 按子公司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还是按所有者权益合计确认长投? (15)33. 分配的普通股股利和提取盈余公积外币报表折算采用的汇率 (15)34. 在产品核算 (16)35. 关于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问题 (16)36. 公司从一般企业变成小微企业,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如何填列 (16)37. 理财产品的产生的收益分类以及申购和赎回在现金流量表中的体现 (17)38. 存货无偿可供给客户使用,是否该转为固定资产? (17)39. 母子公司税率差需补税的会计处理 (18)40. 限售期6个月的股票在确定其公允价值时是否需要考虑受限情况? (19)41. 应收款项核销处理 (19)42. 三无投资会计处理 (20)43. 公司投资问题 (21)44. 商誉减值后合并抵消 (21)45. 房地产企业空置房采暖费是一次性入账,还是分年度 (22)46. 划入亏损企业股权,合并亏损企业的处理 (22)47. 同时进行同一控制下合并和收购少数股东权益的过渡期损益归属问题 (22)48. 存单质押 (23)49. 有关应付票据 (23)50. 如果今年执行新准则,但是预期信用损失的减值比原来账龄的低,是否应该还用账龄法2351. 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否包含交易费用 (24)52.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特殊项目的处理 (24)53. 是否属于股份支付 (25)54.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转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处理 (26)55. 对于开立银行票据需要缴存保证金,如果缴存比例100%,那么其他货币资金和开立的应付票据,公司能否抵消后净额列示? (27)56. 减资问题 (27)57.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报表年初数的调整 (27)58. 其他应收款中的实质为并购企业的股权转让款,如何测试减值? (28)59. 套期会计 (29)60. 应交增值税 (29)61. 电商企业合并报表时候对存货的抵消问题 (29)62. 期后少数股东增资导致失去子公司控制权是否满足持有待售的立即可交易条款? (30)63. 企业重组涉税问题 (30)64. 股权激励中限制性股票来源于二级市场回购,回购价格与价格之差如何处理呢? (31)65. 关于试生产收入成本及销售费用确认 (31)66. 分包业务收入确认是否恰当 (32)67. 2018计学撮要政府搬迁补偿 (32)68. 最终控制方有重大影响的公司,是否是最终控制方下属三级子公司的关联方? (34)69. 承包管理项目的列报 (34)70. 吸收合并子公司后的附注披露 (34)71. 关于政府补助退回的账务处理 (35)72. 新报表格式要求下,财务费用列报的汇兑净收益与汇兑净损失能否抵消列报? (35)73. 关于股份形式进行业绩补偿的会计处理。

年报审计中常见的几个误区

年报审计中常见的几个误区

年报审计中常见的几个误区对会计师事务所新人来说,对审计的认识上,多少会存在着一些误区。

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缺少完善的入职培训,或者即使有,对没有任何经验的新进人员也未必具有良好的效果。

一般来说,新人的审计学习,都是跟着项目经理学,跟着老同事学。

而每位项目经理的执业能力和认知程度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因此,新人对审计的认识,多少都会带着老项目经理的一些主观的想法,很多人都存在着对审计认识上的误区。

主要常见的表现在:审计就是把账上的数字抄到底稿上。

审计就是个抄账工,不仅很多被审计单位这样认为,就连不少事务所的执业人员也是这样看待自己的工作的。

不少人到了现场,要来报表和账册,把数字抄到底稿的未审数上,然后在账册中选几条大额凭证,抄录下就结束了。

现在大多数事务所都已经使用审计软件,抄账的工作已经由软件来代替。

事务所的人员将电子账导到审计软件里,未审数自动生成,执业人员主要就做抽查凭证、现场盘点等工作。

对财务报表数字的审计,是对单位的未审数进行审计。

如何才能确保这个未审数的合理和公允?仅靠抄数字是不够的。

我们在审计前,先要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了解,分析判断未审数是否存在异常。

在将未审数录入底稿之前,首先要把会计报表和账面未审数核对一遍,如果存在不符,就需要检查一下,是否存在账表差异的重分类调整,数字是否存在错误。

在核对数据时,还需要检查报表的勾稽关系,如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的变动与利润表中净利润发生额的勾稽,如果不勾稽,核实是否存在分配股利、提取盈余公积的事项。

还需要关注报表的主要指标,是否与上年相比发生重要变动。

简而言之,我们需要对报表进行简单的分析和校验,避免审计做完了,结果发现底稿未审数和报表的账面数并不一致。

审计就是复印凭证,复印少了心里不踏实。

执业这么多年,见到最多的就是一些缺少经验的执业人员,把审计工作当成了复印工作。

抽查的每一笔凭证都要从记账凭证到原始凭证一张不落地复印下来,哪怕财务人员做的分录是多借多贷,有不少原始凭证是与本科目无关。

老板最关心的十大财务问题

老板最关心的十大财务问题

老板最关心的十大财务问题一、现金短缺问题1.资金分散,效率低下企业资金需要集中管理,而无论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都存在资金分散占用的现象. 2.资金监控不力,资产流失。

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务约束机制,特别是缺乏有效的资金监控手段,容易产生资金账外循环和资金管理失控等现象。

主要存在“散、乱、差”的现象举例:应对办法:强调一:实行现金集中管理。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鉴于其重要性,公司总部必须对现金进行集中控制。

前提“一支笔”签字制度,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流失、账外循环等不良现象。

同时,要强化监督约束机制,防止乱借、乱投、乱用资金问题的发生。

资金的调度,统一由相关一把手审批,严把支出关,确保重点支出的需要。

在具体操作时做到:对大笔资金的来源与支付,要重点关注;对付款合同的行为要重点检查;对主要支出要按规定程序核算,建立必要的合同、收发领用手续,杜绝资金失控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强调二:加强现金管理的计划性:企业要对自身的现金需求作出预测,并将这些需求按期长短作出分类,以便计划相应的筹资方式。

举例:我原来在企业里,公司几乎每月有资金碰头会,有年度的,有季度的,有月度的。

强调三:会计要读懂老板的需求。

如:非常多的企业老板从来不看会计的报表,或者说随便看看,当着会计的面也不知道从哪问起,因为不懂财务。

倒是出纳做的资金日报表,老板每天会认认真真看个清楚,知道每天收到了多少钱,用了多少钱,账上还有多少钱。

那才是实实在在的财务信息,而会计提供的利润多少,老板却没有看到这个利润在哪里。

总之,加强资金的管理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其重要性犹如血液之于生命。

企业亏损不可怕,如果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那么,再好的企业也不能支撑多久。

二、存货管理与滞压问题1、存货滞压带来的问题:美邦服饰(上市公司)作为中国领先的休闲服品牌,去年年中报上业绩大幅增长,但细看这份中报发现,业绩大幅增长难掩其产品滞销的实情。

查阅中报发现,去年同期存货金额为9.03亿,而今年显示28.89亿,同比大幅增长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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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76号公告理解上的10个误区
误区一:对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调查核实前就进行进项转出没有法律依据
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九条授权,不符合总局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误区二:39号公告否定进销连坐,76号公告回到了上游违法后果由下游承担的老路。

理解:39号公告也要求证实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三种情形,受票方才可以抵扣;76号公告由于开票方走逃失联无法核实,无法证明是否符合这三种情形,两者是一致的。

误区三: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失联(走逃)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不允许抵扣,是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
2、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3、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误区四: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帐、报税人员的企业,不是走逃(失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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