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复习
婚姻家庭法复习要点
婚姻家庭法复习要点1、婚姻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即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及婚姻家庭所包含的社会内容。
2、现代各国对亲属的分类现代各国对亲属有两种分类法:①将亲属分为血亲和姻亲两种,如德国、瑞士等国民法典;②将它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如日本民法典。
现代各国大都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1.配偶。
2.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根据血缘的来源不同,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3.姻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姻亲分为三种:〔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丈夫或妻子3、我国的婚姻法对亲属的分类和亲等计算方法我国对亲属的分类:我国亲等计算方法: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为四代;至高祖父母、高外祖父母为五代。
往下数也是如此,自己至子女为二代;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
以此类推。
2.旁系血亲的计算法。
首先找到自己及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然后从两边分别往上数至血缘同源人。
如果两边代数一样,取同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那么取多者一方的数字。
计算时应注意:代数包括自己或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
例如,自己及兄弟姐妹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堂兄弟姐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伯叔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原因和程序原因:〔1〕重婚的;〔2〕有制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程序:〔一〕请求权主体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
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指有权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当事人、近亲属及其基层组织。
在我国,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一.单选题(共16题)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完成什么程序?( )。
A通知B通报C公示D公告正确答案: D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多少?( )A、30%B、40%C、50%D、60%正确答案: C3网名“我心飞飞”的21岁女子甲与网名‘我行我素”的25岁男子乙在网上聊天后产生好感,乙秘密将甲裸聊的镜头复制保存。
后乙要求与甲结婚,甲不同意。
乙威胁要公布其裸聊镜头,甲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登记,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甲可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请求撤销该婚姻B甲可以在婚姻登记后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起诉要求离婚C甲有权主张该婚姻无效D乙侵犯了甲的隐私权正确答案: A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为第二序列的法定监护人是( )。
A配偶B父母、子女C其他近亲属D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正确答案: B5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不属于弟、妹对兄、姐有扶养义务的条件是( )。
A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B弟、妹已成年C兄、姐与弟、妹住在一起D弟、妹有负担能力正确答案: C6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B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正确答案: A7以下哪一项不是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A适用范围的广泛性B强烈的伦理性C崇尚意志自由D鲜明的强制性正确答案: C8从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层面看,下列对婚姻的属性理解错误的是( )。
A婚姻具有长期性B婚姻具有稳定性C婚姻具有合法性D婚姻具有客观性正确答案: D张某(男)与王某(女)婚后一直不育,经查为张某无生育能力,两人思考再三后决定进行人工授精生育子女。
婚姻家庭法重点复习提纲
婚姻家庭法重点复习提纲
一、婚姻的设立
A. 婚姻的基本概念
B. 婚姻的条件和程序
二、婚姻的效力
A. 无效婚姻的情形
B. 无效婚姻的判决和后果
三、离婚的种类和效力
A. 协议离婚
B. 诉讼离婚
C. 离婚的效力和后果
四、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A.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B.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C. 夫妻共同债务
五、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
A. 夫妻个人财产
B. 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和处理
六、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A. 子女的抚养权
B. 子女的探望权
C. 子女的赡养义务
七、收养和监护
A. 收养的种类和条件
B. 监护的设立和终止
C. 监护人的权责和义务
八、家庭暴力与保护
A. 家庭暴力的定义和种类
B. 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理
九、继承与遗产分配
A. 继承的种类和顺序
B. 遗产分配的原则和方法
十、婚姻登记和户口管理
A. 婚姻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B. 户口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一、婚姻家庭法的司法解释和适用
A.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作用
B. 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十二、国际婚姻家庭法的相关规定
A. 国际婚姻的认可和效力
B. 国际子女绑架和遗孤问题的处理
以上为婚姻家庭法的重点复习提纲。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深入学习,可以对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的程序和条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同时,也加深对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子女权益保护、家庭暴力预防和遗产继承等问题的认识,为今后的婚姻家庭法实践提供指导。
婚姻家庭法复习
婚姻家庭法复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二)一夫一妻原则(关于同居)(三)男女平等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五)计划生育原则(六)夫妻相互忠实、家庭成员敬老爱幼原则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
特征:1.婚约必须由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且意思表示真实2.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3.婚约为非要式行为4.婚约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并非婚姻本身我国对婚约的态度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二、婚约没有法律效力三、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区别对待1、买卖包办的,依法没收和返还2、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酌情返还结婚的必备条件1、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重婚2、禁止直系和三代旁系3、禁止疾病不予登记的情形1、未达到法定婚龄;2、非双方自愿;3、一方或双方有配偶;4、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
婚姻无效的原因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申请时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由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5、害关系人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确认无效的程序1、不适用调解,一审终审2、财产和子女问题可调解、可上诉3、收缴结婚证,判决书寄送至原登记机关4、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5、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先宣告婚姻无效再继续审理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2、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能证明为一方所有的除外4、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5、当事人构成重婚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其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1、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只能由婚姻关系中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享有和行使。
婚姻家庭法复习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复习题及答案〔单项选择题〕1.我国婚姻法对婚约〔〕。
A.不成认有效 B.有条件的成认有效C.成认有效但不保护 D.成认有效且保护2.离婚自由的含义不包括〔〕。
A.夫妻双方共同做出离婚决定的权利B.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C.是否准许离婚需由国家的干预,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决定D.离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和必要补充3.以下各项中,属于直系血亲的是〔 〕。
A.曾孙 B.哥哥 C.叔叔 D.舅舅4.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准予离婚的标准是〔 〕。
A.夫妻感情破裂B.夫妻关系破裂C.一方是否有过错D.是否就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5.〔 〕不是婚姻终止的原因。
A.别居 B.配偶一方死亡 C.离婚 D.配偶方被宣告死亡6.关于华侨同国内居住的公民在我国境内结婚,表述不正确的选项是〔 〕。
A.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B.此类婚姻主体没有涉外因素C.婚姻缔结地在我国境内D.与涉外婚姻没有区别7.古典宗法伦理观念将〔 〕置于礼之本的地位。
A.家礼 B.六礼 C.婚礼 D.三从四德8.自然血亲的发生只能因为〔 〕。
A.出生而发生 B.婚姻的成立而发生C.家庭的成立而发生 D.法律行为而发生9.以下不属于许可离婚主义的离婚制度立法主义是〔 〕。
A.专权离婚主义 B.限制离婚主义C.自由离婚主义10.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不得早于〔 〕周岁。
A.18 B.20 C.21 D.2211.关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表述正确的选项是〔 〕。
A.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B.如果没有自然属性,婚姻家庭就无从产生C.在个体婚姻和个体家庭形成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的作用就不明显了D.在涉及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问题上,立法者可以选择遵循自然规律,也可以顺应自己的立法需要自行规定12.以下各项中,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是〔 〕。
A.重婚 B.因胁迫而结婚 C.表兄妹结婚 D.18岁男子结婚13.最近一次修改婚姻法是〔 〕。
婚姻家庭法学考试复习资料(全部)
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1一、名词解释1、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
它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无效婚姻: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3、夫妻特有财产: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4、收养:指收养人、被收养人依照收养的规定成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5、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6、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二、填空题1、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三个阶段。
2、群婚制分为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3、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的情况下产生的。
4、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婚姻法规定的法宝婚龄是:男不得早于 22周岁,女不得早于 20周岁。
6、我国婚姻法具有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的特点。
7、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8、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9、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纽带的社会关系,它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
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10、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废旧立新。
11、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12、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13、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4、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15、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三、选择题:1、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是C。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一、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是指规范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到婚姻的建立、维持、解除,以及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等内容。
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发展。
二、婚姻的建立婚姻的建立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合法的程序达成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婚姻的建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男女双方应当自愿结婚,不得强迫或诱骗他人结婚;2.男女双方应当具备结婚的年龄,男方应满22周岁,女方应满20周岁;3.男女双方不得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其他禁止结婚的情形;4.男女双方应当进行婚姻登记手续。
三、婚姻的维持婚姻的维持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努力,保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婚姻的维持需要夫妻双方共同遵守以下原则:1.忠诚和信任:夫妻双方应当忠诚对待对方,保持夫妻之间的信任;2.平等和尊重: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对待对方,尊重对方的意见和权益;3.互助和支持: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帮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4.和睦和沟通:夫妻双方应当保持和睦的家庭氛围,加强沟通和交流。
四、婚姻的解除婚姻的解除是指夫妻双方通过法定程序终止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婚姻的解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离婚:夫妻双方经过协议或诉讼程序,达成离婚协议或经法院判决离婚;2.死亡:一方夫妻死亡,婚姻关系自动解除;3.宣告无效:婚姻存在重大瑕疵,经法院宣告无效。
五、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财产权益:夫妻共同财产的获取、管理和分割问题;2.债务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和偿还问题;3.家庭暴力防治: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行为的预防和制止;4.子女抚养和教育:夫妻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5.继承权益:夫妻之间的继承权益问题。
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婚姻家庭法也涉及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包括以下方面:1.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父母应当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2.父母的监护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监护权,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3.子女的继承权益:子女享有父母的继承权益,父母应当合法继承子女的财产。
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6
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亲系:以血缘和婚姻联系为基础的亲属系统。
通常主要指血亲的系统。
2.亲等:就是亲属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3.直系血亲:指的是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4.直系姻亲:配偶的直系血亲。
如岳父,岳母5.旁系血亲:指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如表兄妹,堂兄妹,叔伯,姑舅等6.旁系姻亲:配偶的旁系血亲是本人的旁系姻亲。
法律不予调整。
7.婚约: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8.婚姻无效:指婚姻关系存在违背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一经宣告,将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
9.婚姻撤销: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态度。
婚姻撤销在我国只有一种原因:受胁迫结婚的。
10.裁判离婚:又称判决离婚,是指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决定准许的离婚方式。
11.经济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说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12.生活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有人民法院判决。
13.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有关当事人依法否认具有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从而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
14.婚生子女的推定: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得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15.生活保持义务:又称为“共生义务”指的是发生在夫妻之间以及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这种义务的两个突出特点是:第一,它是无条件的,尤其不以义务人的扶养能力为要件。
第二,它是一种“共同生存”的需要和表现,在扶养人于被扶养人之间不应存在生活水平的差异,即扶养关系双方应当保持同样的生活水准。
二、简答题1.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基本原则答:(1)婚姻自由:凡是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人,都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1 什么是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它与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什么关系2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哪些反映3 如何认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4 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哪些共同特征其根源是什么5 简述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6 简述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7 简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立法重点。
8 为什么说中国古代的礼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9 什么是婚姻家庭制度它与婚姻家庭(婚姻家庭关系)在概念上有何区别10简述罗马亲属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
11简述法律、道德、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作用的方式特点。
12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是什么13 1950 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14简述1950年婚姻法的任务和作用。
15简述我国封建社会早婚制度的社会原因。
16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特征17简述经济基础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关系。
18私有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本质区别参考答案1 答: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上述法律概念是以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为基础的,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上述法律概念就是针对作为法律关系的婚姻家庭而言的,所以特别指出这方面的权利义务问题。
2 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着明显的反映,如确定法定婚龄必须考虑人的生理发育程度;基于优生的理由必须禁止一家范围的血亲结婚;以缺乏性行为能力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或离婚的理由;以出生作为父母子女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
3 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亲子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等。
如果没有这些自然因素,婚姻家庭便无从产生,也不可能实现其特殊的社会职能,在婚姻家庭领域里,立法者是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的。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一、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是指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婚姻家庭法内容涉及婚姻关系的建立与解除、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家庭财产的处理等方面。
二、婚姻关系的建立婚姻关系的建立是指两个成年男女依法经过结婚登记程序确立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合法建立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取得婚姻关系,不能被迫婚姻。
2.男女双方必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男女双方不得处于近亲婚姻的禁止状态。
4.男女双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结婚登记。
三、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婚姻关系建立后,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法中享有一系列权利,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1.夫妻双方有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的权利。
2.夫妻双方有平等享有配偶姓名权利的权利。
3.夫妻双方有要求对方不得进行暴力行为和虐待的权利。
4.夫妻双方有要求对方共同承担家庭生活费用的义务。
5.夫妻双方有义务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
四、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解除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或者因特定原因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解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离婚协议:夫妻双方协议自愿离婚。
2.诉讼离婚:一方提起诉讼,法院裁定离婚。
3.分居满二年:夫妻双方分居两年以上,可以离婚。
4.重婚:一方重婚的情况下,无效婚姻。
五、家庭财产的处理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双方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共同财产应当实行平等分割原则,即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公平的方式分割。
结语婚姻家庭法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与和谐的重要法律体系。
本文对婚姻家庭法的概述进行了简要介绍,包括婚姻关系的建立与解除、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家庭财产的处理。
深入理解婚姻家庭法对于我们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家庭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 《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2.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4. 结婚年龄,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5.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6.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7.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8.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9.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10.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11.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12.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13.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4.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5.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16.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7.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18.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19.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多项选择题:1.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自然属性:1)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基础;2)通过婚姻的两性结合实现了人种的繁衍,保证人类的再生产是家庭的自然职能;3)通过家庭所明确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团体的血缘关系式一种客观自然形成的生物联系,不仅为认定一个人遗传上的血统关系提供了依据,同时又为避免和防止近亲婚配建立了屏障。
社会属性:1)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为人类所持有;2)人的本质决定了婚姻家庭的本质;3)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的产物;4)婚姻家庭植根于社会母体之中,是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缩影;5)婚姻家庭是一种能动的社会系统,不但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而且具有复杂的社会内容和独特的社会功能2..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其中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这一动态运动的全过程,又包括由此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其调整对象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2)强烈的伦理性;3)鲜明的强制性亲属的含义:1)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2)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即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亲属,是亲属关系的主体在现代亲属法上的具体指向。
3..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外国的:1)个人本位原则;2)私法自治原则;3)社会公益原则;4)国家对婚姻家庭保护和指导的原则。
我国的五大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4..婚姻无效的原因:1)重婚的;2)有禁止婚姻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5..结婚具有的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同性别的人之间不能结婚;(2)结婚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即须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1、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②家庭一般是由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组成③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家庭须有共同经济)2、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3、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4、拟制血亲:指本无天然的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
5、自然血亲:指出于共同祖先,彼此之间存在天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6、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7、结婚: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8、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是终止婚姻关系的另一种形式(因配偶死亡而终止)。
9、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10、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依照继承法规范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11、遗嘱:是指公民生前亲自对其财产或其他事务作出预先处理,而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12、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13、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一种制度。
14、夫妻约定财产制:指法律允许夫妻以契约的形式确定财产所有的夫妻财产制。
15、收养: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16、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行为。
即任何一方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或公开或隐蔽的配偶。
17、遗赠抚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被扶养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协议,由遗赠人承担将其个人合法财产在其死后按遗赠程序转移给抚养人的义务。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的概念一般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法律概念: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二、家庭的概念: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基本含义包括:(1)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
(2)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第二节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与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亦可表述为: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仅存的身份王国,其本质上是一部身份法。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状态,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二、一夫一妻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男女平等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
四、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五、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的含义和种类一、亲属的含义(一)亲属的概念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的社会关系。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3.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4.群婚制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5.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6.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7.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8.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9.买卖婚姻是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10.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11.通奸是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12.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关系。
13.亲属是人与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
14.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系和母系。
15.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16.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的拟制血亲.17.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18.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19.直系姻亲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属。
20.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21.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
22.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23.法律上的重婚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25.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二)一夫一妻原则(关于同居)(三)男女平等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五)计划生育原则(六)夫妻相互忠实、家庭成员敬老爱幼原则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
特征:1.婚约必须由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且意思表示真实2.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3.婚约为非要式行为4.婚约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并非婚姻本身我国对婚约的态度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二、婚约没有法律效力三、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区别对待1、买卖包办的,依法没收和返还2、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酌情返还结婚的必备条件1、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重婚2、禁止直系和三代旁系3、禁止疾病不予登记的情形1、未达到法定婚龄;2、非双方自愿;3、一方或双方有配偶;4、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
婚姻无效的原因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申请时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由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5、害关系人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确认无效的程序1、不适用调解,一审终审2、财产和子女问题可调解、可上诉3、收缴结婚证,判决书寄送至原登记机关4、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5、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先宣告婚姻无效再继续审理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2、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能证明为一方所有的除外4、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5、当事人构成重婚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其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1、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只能由婚姻关系中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享有和行使。
2、受胁迫而结婚的当事人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撤销的法律后果1、婚姻依法被撤销的,自始无效,其法律后果与婚姻依法被宣告无效完全相同。
2、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之前以婚姻的形式存在,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撤销后,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夫妻人格、身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夫妻姓名权(一)姓名权是自然人平等享有的人格权(二)夫妻的姓名权不受结婚的影响二、夫妻人身自由权三、夫妻的生育权与计划生育义务四、夫妻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五、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的义务。
六、夫妻家事相互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基于夫妻身份而在夫妻之间产生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省或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的法律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主体,只能是夫妻。
(2)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另有约定或规定除外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夫妻权利1、夫妻财产制2、夫妻互相受扶养权3、夫妻间相互遗产继承权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又称婚姻的解除。
特征:(1)离婚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2)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3)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4)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离婚与婚姻无效1、原因不同: 离婚原因在婚姻成立后;2、性质不同:离婚要解除合法有效的婚姻;3、效力不同:离婚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生效,不溯及既往;4、申请人不同:离婚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提出,而婚姻无效还可由利害关系人提出;5、受理机关不同:离婚可由登记机关和法院受理,无效只能由法院宣告。
别居是配偶双方暂时地或永久地解除同居义务。
原则上是在保存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停止同居义务,同时还涉及到其他夫妻权利义务的存废问题。
处理离婚问题的基本原则保障离婚自由:主要是指保障当事人的离婚合法权利反对轻率离婚:要反对对离婚的不严肃态度,即违背法律规定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而任意离弃对方的思想行为协议离婚:婚姻当事人通过双方协议依照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协议离婚的条件1、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离婚确系夫妻双方自愿,即双方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3、当事人双方必须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裁判离婚又称诉讼离婚,指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而诉至法院,由法院对离婚纠纷进行管辖和处理的法律制度离婚的法律后果一、在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1、结婚自由权恢复2、扶养关系终止3、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4、代理权的消灭5、同居义务消灭6、姻亲关系消灭二、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离婚时的债务清偿3、离婚时的经济补偿4、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5、离婚时的过错赔偿三、离婚的子女抚养问题1、子女随父或母共同生活2、子女抚养权的变更3、子女抚育费的负担4、父或母的探望权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2、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管教的权利和义务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4、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5、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认领的条件1、认领的对象是无法推定为亲生子女的子女;2、自愿认领时意思表示应真实;3、认领子女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4、认领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任何限制认领效力的行为都是无效的;5、认领后生父、生母不得任意撤销认领;6、生父认领未成年亲生子女的,须经子女的生母同意;认领成年亲生子女的,须经该子女本人同意。
父母照顾权(亲权),是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养育、照顾、保护的义务和权利的总称,其内容包括人身照顾权和财产照顾权。
特征:1、基于父母子女身份、依法直接产生的;2、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一种义务和权利;3、以保护子女利益为目的;4、具有专属性,父母不能抛弃和转让;5、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滥用;6、是父母共同享有的权利。
父母照顾权的行使原则1、应当按照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原则行使照顾权;2、父母双方应当共同行使照顾权;3、当子女满一定年龄时,应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特别是在教育、职业许可等重大问题的决定上,应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才智、爱好、志向,给未成年子女以充分的意愿表达自由。
4、父母负有保护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的义务和责任。
5、父母不得滥用照顾权,不得借行使照顾权的名义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
特征:1、收养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2、收养是身份上的行为3、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4、收养不能发生于直系血亲关系之间5、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收养法的基本原则1、有利于被收养人成长原则2、平等自愿原则3、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4、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一般收养的条件:1、被收养人的条件2、收养人的条件3、送养人的条件特殊收养的条件: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2、三代以内同辈旁系子女的 3、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 4、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扶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互相供养及互相扶助的法律行为。
特征:1、扶养义务是私法上的义务2、扶养关系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产生3、履行扶养义务应具备一定的条件4、扶养义务具有强制性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之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效遗嘱,无偿转移给其近亲属所有的法律制度。
特征:1、发生原因:自然人死亡和留有个人合法财产;2、有合法继承人且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3、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4、是死者财产转移的基本方式;5、继承遗产和有限清偿死者的债务相统一。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二、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三、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四、限定继承原则五、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原则六、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继承法律关系的特征1、继承人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国家2、客体是遗产,不包括行为、人身利益3、继承权是继承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4、是一种绝对关系、财产关系5、继承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联系密切继承权:民事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下的合法的有效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特征:〈1〉属于财产权性质(标的是遗产)〈2〉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血缘、婚姻和扶养)〈3〉发生根据的法定性(法律规定有效遗嘱)〈4〉行使要有一定法律事实发生(被继承人死亡)继承权丧失的原因:(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