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厅文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2.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准》的通知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编制的《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210-2023,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原《福建省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规程》
DBJ/T13-210-2015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
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准DBJ/T 13-210-2023
(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内建市〔2021〕185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将《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17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治理恶意竞标、强揽工程等突出问题,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系统思维、标本兼治,坚持打击、整治、管理、预防多策并举、一体推进,聚焦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恶意竞标、强揽工程等突出问题,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堵塞监管漏洞,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长效机制,持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招标投标活动。
二、工作目标通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到2022年6月底,工程建设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招标投标乱象和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招标投标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三、整治重点(一)针对工程建设领域以下突出问题开展整治工作:1.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挂靠或者借用资质投标等恶意竞标行为。
2.投标人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转让中标项目等强揽工程行为。
(二)问题存在的主要情形: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2.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13.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14.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15.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16.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17.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18.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19.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20.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21.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22.胁迫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23.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24.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川建发[2021]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然出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四川省人民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然出产工作的实施定见〔川府发电[2021]5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然出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定见〔建质[2021]164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施工现场安然文明施工办法落实到位,切实鞭策全省的安然文明化施工程度的提高,现将制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然文明施工费计价打点方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定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打点总站反映。
本方法自2021年4月1日起与我省现行的2021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施行,适用于2021年4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和2021年4月1日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标工程,原省建设厅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然文明施工办法费计价打点方法〔川建发[2006]107号〕同时遏制执行,2021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T.办法工程册说明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
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安然文明施工办法费的计价仍然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然文明施工费计价打点方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然出产、文明施工打点,包管安然文明施工办法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然变乱发生,庇护施工现场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然出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然出产打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尺度〔GB50500-2021〕、建设部建筑工程安然防护、文明施工办法费用及使用打点规定、四川省人民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然出产工作的实施定见(川府发电[2021]59号)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打点实际,制定本方法。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质〔2007〕371号关于统一使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南京市建委(建工局):根据国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9-2007),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制定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现予发布使用。
凡2007年10月1日后开工的工程,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均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并作为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单独成册,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验收系统》软件可到江苏工程质量监督网上升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附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资料通知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目录建筑节能工程概况表表JN2.1结果符合要求的,结论中填写“资料完整”。
原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报告汇总表JN2.2工程名称:材料品种:共页第页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JN3.1工程质量验收记录JN 统表1编号:节能工程质量隐蔽验收记录JN统表2编号:建议图片资料单独汇总,同一隐蔽验收项目的不同隐蔽验收内容可对应同一图片。
聚苯板外保温系统墙体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JN3.2.1编号:保温浆料系统墙编号:聚氨酯发泡外保温系统JN3.2.3编号: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墙体项工程质量验收表JN3.2.4编号:墙体自保温系统墙体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JN3.2.5编号:幕墙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JN3.3门窗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JN3.4编号:屋面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JN3.5编号:地面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JN3.6编号:采暖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JN3.7编号: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JN3.8编号: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JN3.9编号:编号:编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陕建发〔2021〕1029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陕建发〔2021〕102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为深化建筑市场改革,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规范施工合同管理、避免发承包双方争议、有效解决工程结算难题,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实行施工过程结算(以下简称“施工过程结算”)。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施工过程结算含义。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分阶段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活动。
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
二、施工过程结算实施范围。
新开工且施工合同建设工期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
建设部221号文件
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保存,其他参建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关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2001)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七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文件。
附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2002年9月28日印发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八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应按本规定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完整真实。
第九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中,应由各岗位责任人签认的,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盖图章或由他人代签)。工程竣工,文件组卷成册后必须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章单位公章。
建设部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建城【2002】221号 2002年9月5日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印
建 设 部 文 件
建城【2002】221号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现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建城【1994】46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汇编-建筑业管理篇
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汇编-建筑业管理篇目录建办市[2006]68号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质[2007]255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7]72号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12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291号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等规定,我部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四日《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建设部规范性文件
附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1 关于对厅有关规范性文件予以清理的通知浙建办…1996‟181号2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浙建法…2002‟36号建法发…2005‟68号3 关于废止部分涉及行政许可证(审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建办…1997‟193号4 关于贯彻•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几点意见的通知浙建办…1997‟258号5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政检查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浙建法…2010‟71号6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10‟74号7 关于公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依据及需要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项目的通知浙建办…2000‟27号8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办…1994‟165号9 关于颁发•浙江省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办…2006‟28号10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浙建规…2003‟22号11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审核有关城乡规划程序(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6‟16号12 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4号13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71号1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规发…2007‟166号15 关于对重大建设工程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浙建规…1995‟26号16 关于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的通知浙建规…1995‟72号17 关于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的补充通知浙建规…1997‟143号18 关于依法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制度的通知浙建规…2004‟61号19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乡…1994‟224号20 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浙建村…1998‟11号21 关于•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浙建村…1998‟84号22 关于印发•浙江省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房…2010‟72号23 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4 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土改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房…1989‟29号25 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房…1990‟119号26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有住房使用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浙房改…1992‟6号27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有住房售后产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房改…1995‟2号、浙建房…1995‟15号28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建房发…1996‟123号29 关于印发•房屋产权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房…1998‟10号30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建房…2007‟51号31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房…2008‟74号32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通知浙建法…2002‟11号33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2‟59号34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2‟73号35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和强制执行听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房…2005‟42号36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房…1995‟14号37 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房…2009‟97号38 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房市…2010‟20号39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核准和房产测绘资格初审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房…2004‟94号40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药物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发…1999‟122号41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房…2009‟4号42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房…2008‟32号43 关于印发•关于切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建房…2008‟41号44 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发…2004‟13号45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浙建房…2006‟19号46 关于住房公积金存款计结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发…2007‟38号47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展住房公积金档案目标管理活动的通知浙建房…2009‟47号48 关于离职再就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责任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2010‟函金监字416号49 关于颁发•浙江省城镇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的通知浙建办…1987‟295号50 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浙建城…1992‟192号51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城…1994‟198号52 关于印发•清挖各类粪池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建城发…1998‟114号53 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计投资…2002‟698号54 关于颁发•浙江省城市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建城发…2005‟221号55 印发•浙江省城市供水企业水质评分办法‣的通知浙建城…1992‟71号56 关于公布•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浙建城…1994‟130号57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供水用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建城…1998‟91号58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燃气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浙建城…2005‟50号59 关于印发•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标准规定‣的通知浙建城…2007‟87号60 关于印发•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城…2007‟119号61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道路(四自)收费年限测算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城发…2006‟25号62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绿化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城发…2002‟221号浙建城…2005‟70号63 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暂行)的通知建城发…2006‟24号64 关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65 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浙建城…2006‟30号浙建城…2010‟22号66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6‟27号67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设…2008‟4号68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设…2006‟24号69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验收管理程序‣的通知建设发…2010‟210号70 关于发布•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浙江省建设领域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的通知建设发…2009‟218号71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浙建设…1994‟236号72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勘察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建设…1995‟124号73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抗震防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设…1997‟124号74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若干具体应用问题解释的通知浙建设…1997‟212号75 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基坑支护工程方案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76 关于印发•浙江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浙建设…1998‟30号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77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设…1998‟150号78 关于印发•浙江省多层砖房和底框砖房抗震设计技术措施‣的通知浙建设…1999‟134号79 关于印发•浙江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检查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设…2000‟108号80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设…2004‟93号81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法…2006‟20号82 关于印发•浙江省村镇新建房屋抗灾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浙建设…2006‟72号83 关于发布•浙江省村镇房屋抗震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设发…2006‟79号84 关于印发•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的通知浙建设…2007‟67号85 关于颁发•浙江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计…1987‟319号86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计…2000‟209号87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污水和城乡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2‟132号88 关于印发•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维护建设专浙财建字…2002‟156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号浙建科…1993‟105号89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科…1996‟63号90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业工人职业资格鉴定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建设行业工人职业资格鉴定站管理规定‣的通知建人教发…2005‟16号91 关于全省建筑业现场管理岗位专业知识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专…2005‟155号92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浙人专…2005‟199号93 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人教…2007‟33号9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建…1996‟68号95 关于印发•人工挖孔桩安全作业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法…2003‟13号96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暂行规定‣•浙江省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监…2006‟80号97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6‟83号98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07‟176号99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建发…2007‟206号100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建建…2000‟134号101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建建…2003‟32号102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5号103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技术责任制的暂行规定104 关于加强承重支撑架施工管理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7号浙建建…2003‟38号105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9号106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承发包行为确保安全质量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73号107 关于印发•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建…2004‟62号108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的生产销售租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41号109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7‟105号110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证书延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建…2008‟94号111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建发…2008‟193号112 关于对住宅工程实施分户质量验收的指导意见113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部分建建发…2005‟8号建筑业类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法…2006‟82号11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建…2007‟106号115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36号116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法…2007‟48号117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建…2009‟25号118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建发…2009‟273号119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和•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6‟47号120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政…1996‟93号121 关于颁布•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3‟36号122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暂行规定建建发…2008‟102号123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办法‣的通知124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建建发…2008‟163号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9‟125号125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附录浙江省补充内容的通知浙建稽…2009‟21号126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稽…2009‟62号127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
湘建价2024113号关于《湖南省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湘建价2024113号关于《湖南省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4113号关于《湖南省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的通知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湖南省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
本文将对这两个重要的文件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政策内容和应用。
《湖南省计价办法》解读《湖南省计价办法》是为了规范湖南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该办法规定了工程造价的确定原则、计价依据、费用组成、计价程序等内容,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其中,办法强调了工程造价的确定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必须按照规定的计价依据进行计算。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工程计价的费用组成,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
在计价程序方面,要求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结算。
《消耗量标准》解读《消耗量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该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各种消耗量的标准值,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等。
这些标准值是确定建设工程消耗量和计价的重要依据。
标准明确指出,各种消耗量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值进行计算,实际消耗量不得超过标准值。
同时,标准还强调了工程消耗量的监督和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湘建价2024113号通知解读湘建价2024113号文件是关于《湖南省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的最新通知,旨在进一步落实这两个重要文件的要求,加强建设工程的计价管理和消耗量的监督。
通知明确指出,各单位应当认真学习《湖南省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同时,要求各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结算。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工〔2023〕317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各建设单位,各建筑业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促进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阶段工作深度融合,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我厅制定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经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1月6日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三章合同与结算第四章各方主体责任与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风险分担原则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采用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若含勘察)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若含勘察)模式,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提高建设工程定额科学性,规范定额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12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定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
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第四条定额管理包括定额的体系与计划、制定与修订、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统一定额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国各类定额的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定额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额管理工作。
定额管理具体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体系与计划第七条各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定额体系表,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额体系编制的统一要求。
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要求编制完善本行业和地区的定额体系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定额体系表编制发布全国定额体系表。
第八条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定额体系相关要求,组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定额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工作重点、主要措施、进度安排、工作经费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3.18•【文号】建法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对部分文件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一、修改《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删除第十八条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删除“(八)推行合同备案制度。
合同双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基础处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要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当以备案合同为依据”。
三、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一)将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二)将第九条“(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修改为“(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建设部号文件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第十七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第二十一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第二十二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吊篮脚手架工程;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五预应力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吉建法〔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法〔2017〕8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8月4日附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规范文件制定程序,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各业务处室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厅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以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签发、公布、备案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政策,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必须遵循,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原则”。
应公开的需在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一)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二)人事任免的通知;(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四)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六)会议纪要;(七)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规程);(八)阶段性专项整治方案、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应急预案以及年检、注册、申报、参展、评奖的通知;(九)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川建审发〔〕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审批局,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号)要求,现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原承—1—担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职责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局,不办理备案手续。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公布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的办事指南,并在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调整事项实施清单和相关内容。
三、备案企业应提交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的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号)中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标准规定,新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实行全程网办。
可通过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或相关信息平台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五、对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核查。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不需再备案换发资质证书,待—2—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天内可向公司注册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备案换发证书。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1.02
•【字号】陕建发〔2019〕1002号
•【施行日期】2019.0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陕建发〔2019〕100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公用局、园林环卫局、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政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规划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省厅对本部门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以下5份文件宣布废止。
凡宣布废止的省厅文件,自通知之日起一律停止执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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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现场方面:预拌砼运输供货单信息量不完整,未填写砼运输车的到达时间、砼卸料时间和砼浇筑时间,预拌混凝土技术交底资料内容不完整,针对性不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保体系不健全,未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资质资格进行审查,未建立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制度,交货检验组织、程序、批量检验不规范,部分监理单位人员职责不明确,代替施工单位进行交货检验;检查中发现福建汇福建筑公司承建的固原华福御景天成4#商住楼工程,预拌混凝土连续13车的现场交货检验资料中混凝土坍落度实测值均为160mm,试验数据严重失真。
工程现场混凝土标养箱大部分设置不规范,数量不够,标准养护条件不达标;同条件试块未与构件同条件养护,养护测温记录不准确,等效养护龄期计算错误,不符合GB50204规范的规定要求。
3、企业实验室方面:实验室人员流动频繁,试验人员数量不足,个别企业未建立试验数据自动采集信息系统,实验室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后不具备上岗资格条件,管理实验室综合能力较差;砼配合比试配资料不全,掺加的石霄料未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通知单中坍落度设计为范围值,出具报告不严谨;未建立混凝土试块留置和处置登记制度,试块管理混乱;原材料进厂台帐不健全,原材料复检资料与进厂批量的对应性、可追溯性较差,水泥与外加剂的适应性试验资料不全;多数企业生产预拌砼采用两种砂子、两
种石子进行复配使用,复配后的颗粒级配试验资料未提供; 对于钢筋砼结构所用预拌砼的砂,未进行氯离子含量的检验,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砼结构所用的预拌砼的砂、石,未进行碱活性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