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前科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未成年人前科是社会治安的重要问题,因此我国实行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以抑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该制度旨在通过法律和社会帮助的方式,帮助被定罪过的未成年人尽快摆脱前科的影响,走向正常的生活。
本文将从前科消灭制度、案例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分析。
前科消灭制度前科消灭制度是指被法院对其作出了有罪判决后,经一定年限并完成相应程序后,未成年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使前科记录被消除的制度。
它是为了促使认罪、悔罪并重新做人,以防止前科长期追缴的严厉后果,同时也为了使犯罪记录不会长期影响到未成年人的人生,为其改过自新提供帮助和机会。
案例1. 甘肃省将近500名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被消除2019年,甘肃省执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将近500名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被消除。
其中,有多名未成年人因涉毒被判有罪,但在进行了一定的行为改造和思想教育之后,法院予以消除其有罪记录。
这些未成年人的消除前科记录,让他们重新回到了社会,并得到了新的开始。
2. 深圳一未成年人被消除刑事前科记录2019年,深圳市对一名被判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了前科消灭。
该未成年人因盗窃被判有罪,但其当时年龄未满14周岁,不足以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该未成年人在改造过程中表现良好,经过法院的考察和审判,其前科记录被消除。
3. 南京两名未成年人前科被消除2020年,南京市实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对两名曾因盗窃被判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了前科消灭。
这两名未成年人在检后未逃避、认罪悔过,并接受了法院的行为改造和思想教育。
一定年限后,其前科记录被消除,帮助他们重回社会。
建议对未成年人实行前科消灭制度是一项良策,符合社会的文明进步,有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重塑他们的人生。
为了更好地实施这项制度,建议:1.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减少犯罪发生的可能性;2.完善前科消灭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合法权益,为犯罪记录的消灭提供有效保护;3.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矫治力度,帮助他们纠正不良行为和思想习惯,避免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
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一、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的概念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以下简称前科记录消灭)是指因犯罪曾受法院有罪宣告或被判定有罪的未成年人,经本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由有关部门作出决定,将其犯罪卷宗材料由相关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予以封存保管,限制对外公开,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的制度。
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应当报告的除外。
二、建立“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必要性1、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前科是一个人不光彩的历史纪录,永远保留前科会使一个人因为一时的失足,承受一生的惩罚,这对于那些有前科的人是不公平的,也是极其不人道的。
XX学者Siegel将其称为“犯罪标签理论”。
这种标签化的影响对未成年人尤为突出,表现在:其一,前科会造成未成年人的权利歧视,未成年人一旦被标有“污点”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升学、就业、劳动等在民事、行政、政治等方面的资格或者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其二前科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未成年人正处于自我人格和价值观形成的时期,若因一时无知而被贴上“犯罪人” 的永久性标签,一成不变甚至几乎是无法取消的烙印会将犯罪人锁在永远是犯罪人的历史阴影中,极易产生自卑心理,自暴自弃,自我放纵,容易滋生“破罐破摔”的心理,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不可避免地会成为社会新的犯罪隐患。
2、是保证未成年人发展社会化的首要前提。
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都表明,未成年犯罪在主观上都具有动机单纯、随意性大、主观恶性不大等特点。
这些特点说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在行为方式上随意性强,只要社会能给其恰当而又有效的教育、挽救措施,未成年犯罪人是能够较容易地“改邪归正”,做一个健全的社会人。
加拿大副检察长鲍勃.克卜在其著作《少年犯罪法五》中说:虽然少年罪犯要对他们的非法行为负责,但施加于他们身上的后果却不能像一般法庭对成年犯所施的那样严厉,因此,一个少年罪犯如果已经结束处罚,而且在一定时间内未再犯罪,其档案就得销毁。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一直致力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未成年人的前途。
然而,一些未成年人由于一些原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犯罪记录,这不仅对未成年人本人的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也可能影响其未来的就业和发展。
因此,研究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他们的正常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指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措施,使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消失或减轻对其生活和发展的影响。
该制度的实施需要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和心理发展特点。
首先,应当注重挽救和教育未成年人,使其转变思想、归正行为,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这可以通过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法律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式来实现。
其次,应重视家庭和社会的介入和支持,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社会资源,降低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最后,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机制,确保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程序和操作规范,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实现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需要进行以下方面的研究和。
首先是法律层面的研究。
我国相关法律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并未具体规定,因此需要制定一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法律,明确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条件、程序和效力等方面的问题。
其次是政策层面的研究。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力度,加大对相关机构的扶持和资金投入,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资源保障,确保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有效实施。
同时,也可以探索建立一套成熟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评估指标体系,为相关机构提供科学的评判依据。
此外,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研究中,还需要考虑到刑事司法与教育、社会工作等多个领域的协同合作。
刑事司法部门应加强与教育、社会工作等部门的合作,形成一体化的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体系,通过多种方式联合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和帮教工作,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和社会适应能力提升。
总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研究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论前科消灭制度
法制园地论前科消灭制度□侯静(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陕西西安710043)摘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前科消灭在西方许多国家刑事立法中已有较明确的规定,而我国的刑事立法至今尚未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刑法运行的内在机理中渗透了越来越多的伦理学理念,有前科者也受到了人们愈来愈多的关注。
因此,在我国的刑法典中确立前科消灭制度,便成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前科前科消灭立法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71-02刑罚消灭制度是现代各国刑事法律普遍实行的一种制度,也是各国刑法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但是这一制度并未引起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足够重视,刑事法律中对这一制度规定得也很不系统,很不完善。
而作为刑罚消灭制度重要内容之一的前科消灭制度在理论研究和法律规定上存在着更大的问题,研究前科消灭的文章寥若星晨。
现行刑法中仅有两条和前科制度有关。
一是前科报告制度,一是战时缓刑制度。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刑法运行的内在机理中渗透了越来越多的伦理学理念,有前科者也受到了人们愈来愈多的关注。
因此,在我国的刑法典中确立前科消灭制度,便成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内在要求。
一、前科的含义与法律后果纵观各国刑法规定,存在两种不同含义的前科。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6条规定“因实施犯罪而被判刑的人,自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前科消灭或撤销之时止,被认为有前科。
”这一条文要求存在前科须被法院宣告有罪且被判处了具体刑罚。
《法国刑法典》第13259条规定:法院得决定在犯罪记录上不记载其决定。
”《韩国刑法典》第81条规定,徒刑执行完毕或者被免除者,在补偿被害人的损失后,未再被判处停止资格以上的刑罚,经过七年的,依本人或者检察官的申请,可以宣告其判决生效”为另一类型的前科,也即前科是指曾受确定判决有罪宣告的事实,是否被科刑或刑罚执行与否不影响前科的成立。
考虑到我国法治现状及立法的具体情况,我个人认为我国刑法应采用第二种含义的前科,也即前科是指曾经被宣告有罪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事实。
浅谈前科消灭制度完结
浅谈前科消灭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进程的快速完善,前科消灭制度所引发的问题日益突出,我将从法律专业角度和司法工作的层面浅谈前科消灭制度对我国司法体系的影响。
我国没有前科消灭制度,也没有在成文法律中明确提出前科消灭制度这一概念。
而在前苏联及现在的俄罗斯、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中就专门规定了前科制度,但是由于国家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异,他们对前科概念的认识也各不相同。
大致存在着两种学说;一种是必须以实际判处刑罚为前提的前科定义。
前苏联的刑法教科书给前科下的定义是:“被法院认定犯有罪行并被判处某种具体刑罚方法的人的一种特殊法律状态。
”俄罗斯的刑法理论认为:“前科是法院因犯罪人实施犯罪而对他判处法律规定的刑罚而造成的该人的法律地位,可以表现为对该人产生一定的刑罚性质的后果。
”另一种学说是以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的前科的定义,它坚持以单纯的有罪宣告作为构成前科的条件。
在这些国家的法律中,前科是指“曾受确定判决有罪宣告的事实,是否被科刑或刑罚执行与否不影响前科的成立”。
在我国的法律文件中,虽然无法直接找出前科这一名称,但有关前科的规定却不容否定地存在着。
如我国刑法第100 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的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又如我国教师法第14 条规定:“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再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分别于第10 条、第11 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
”此外,我国的律师法、会计法、兵役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以上规定表明前科制度在我国是存在的,因此,有必要准确理解前科的含义,客观分析前科的利弊。
我国的法律文件及司法解释中未明文规定前科制度,对于前科制度的探讨仅限于理论的层面,如此一来导致了刑法理论界对前科概念的界定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
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希望,国家的未来,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在实施中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今年刚通过的《刑法第八修正案》第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报告的义务。
这实际上是在我国刑法中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
但是,由于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尤其是有过犯罪前科经历的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仍然是薄弱环节,所以有必要对此制度进行更深入细致地研究。
一、前科制度现状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没有从正面承认前科制度,但关于前科的规定却不容置疑地存在着。
我国法学界对于前科的解释,理论上有四种观点,前科是指:一,因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事实;二,因犯罪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三,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事实;四,历史上因违反法纪而受过各种处分的事实。
笔者认为,对于前科的界定不能偏离其刑法意义,其外延不能缩小不能扩大。
因此上述第一种和第三种观点缩小了前科的外延,而第四种观点将一般违法受过的行政处分或处罚以及因违反党纪受过处分的情形也包括在前科范围内,明显扩大了其外延,与立法者原义不符,结合现行刑法第100条的规定,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前科是指曾经被宣告犯有罪行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即只要行为人被定了罪,是否被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罚是否执行,都不影响前科的成立。
前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刑罚的后遗效果,其性质是:作为判断犯罪行为人再次犯罪时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的标准之一。
为什么存在前科制度?笔者认为,首先,报应是前科制度的正义性根据,犯罪理应受到惩罚是社会大众的共识,无再犯就不存在对行为人处罚的依据,前科制度对后罪的从重处罚是基于犯罪行为人再次犯罪所反映出的人身危险性比初犯更大。
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之本土化构建
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之本土化构建随着社会现代化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各种刑事犯罪的厌恶和追责愈发严格。
然而,在刑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却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据统计,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态势,这既是社会失范的一种表现,也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中漏洞的体现。
在推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整治工作中,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文从制度落地的意义出发,介绍前科消灭制度的基本原理及概念,并深入探究其本土化构建方案。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前科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犯罪时被判定有过前科记录的情况。
就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而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因犯罪活动而留下的前科记录予以撤销,并对其犯罪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减轻、赦免等一系列法律救济措施。
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中,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由于其不成熟和认知能力低下导致的,因此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往往具有可塑性和改变的可能,前科消灭制度为他们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可能对其今后的生活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如阻碍其求职、升学、参军等正当途径的通行,甚至影响其人身安全,而前科消灭制度则为他们排除了这些障碍。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基本原理和概念1.基本原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基础是罪罚相适应原则和帮教救助原则。
前者是指刑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应该与其性质、危害程度和法律后果相适应,不过度惩罚,也不过度宽容,保证刑罚制度与社会正义价值相一致。
后者是指刑事诉讼的重点应放在预防和整治犯罪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要采取帮教救助措施,协助他们尽早与犯罪行为切割,重回社会。
2.概念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撤销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
要求相关部门尽快将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予以撤销,不对其构成任何影响。
(2) 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减轻、赦免等法律救济措施。
具体举措包括:对已定罪的未成年人实行缓刑、宽大处理、特赦等救济,或者通过种类和时效等条件限制前科的保存和使用,降低其影响力。
论宽严相济视角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论宽严相济视角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根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已经超过了十万人。
未成年人前科的存在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权益,也削弱了未成年人自身的发展潜力和未来的发展可能。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研究和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宽严相济的视角出发,探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一、宽严相济策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既要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又要关爱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成长。
在制定前科制度时,必须采取宽严相济的策略。
宽可以依法给未成年人第一次犯罪一个宽容的机会,鼓励他们反思自己的错误并及时进行自我教育和改正。
可以采用社区矫正、家庭辅导等方式,引导他们回归社会。
如果未成年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再次犯罪,可以考虑清除前科记录。
这种宽容政策有利于化解未成年人造成的社会危害,也有益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
同样重要的是严。
对于重犯,不应采取宽容的方式,而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加以惩罚,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中,也应保证其公正性和透明度,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和程序。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前科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使其对未成年人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
二、清除前科记录机制建立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中,清除前科记录机制是重要环节。
当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前科记录的处理方式是: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过户、注销等处理。
但这种方式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在职场和社会交往中的自由和机会,因此需要深化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的清除前科记录机制。
清除前科记录机制应具备以下特点:1、“自动清零”机制。
在未成年人第一次犯罪后,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再次犯罪,应自动清除前科记录。
2、“有条件清零”机制。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比较严重,或者累犯的情况,可以考虑采取有条件清除前科记录的方式。
例如,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认真反思、进行社区矫正或者进行一定的公益劳动等。
论前科消灭制度及其构建
PART SIX
争议焦点:是否应该消灭犯罪人的前科记录 反对意见:前科消灭制度可能导致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 支持意见: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 争议现状:目前关于前科消灭制度的争议仍在进行中
法律制度不健全: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基础薄弱,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
社会认知度低:很多人对前科消灭制度不了解,甚至存在误解,认为这是一种纵容犯罪的行为。
社会参与:鼓励社 会各界积极参与前 科消灭制度的推进 工作,加强宣传教 育,提高公众对前 科消灭制度的认知
度和认同感
政府支持: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社会组织参与: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 媒体宣传:加强媒体宣传,提高公众对前科消灭制度的认知和认同 社区矫正:利用社区矫正资源,为前科人员提供帮助和监督
建立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前科消灭制度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立法完善:制定 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前科消灭制 度的适用范围和
程序
司法操作:法官 在审理案件时应 当充分考虑犯罪 人的个人情况和 社会危害程度, 依法作出适当的
判决
监督机制:建立 健全的监督机制, 对前科消灭制度 的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和评估
技术支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前科消灭制度进行更精确的数据分析和预 测,为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探讨前科消灭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 推动全球法治进步。
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与假释、 缓刑制度的协调机制
完善前科消灭制度与累犯制 度的衔接
确保前科消灭制度与社区矫 正制度的有机融合
强化监督:建 立健全的监督 机制,对前科 消灭制度的执 行情况进行监
督和检查
提高司法人员 素质:加强司 法人员的培训 和教育,提高 其专业素养和 职业道德水平
浅谈前科消灭制度完结
浅谈前科消灭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进程的快速完善,前科消灭制度所引发的问题日益突出,我将从法律专业角度和司法工作的层面浅谈前科消灭制度对我国司法体系的影响。
我国没有前科消灭制度,也没有在成文法律中明确提出前科消灭制度这一概念。
而在前苏联及现在的俄罗斯、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中就专门规定了前科制度,但是由于国家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异,他们对前科概念的认识也各不相同。
大致存在着两种学说;一种是必须以实际判处刑罚为前提的前科定义。
前苏联的刑法教科书给前科下的定义是:“被法院认定犯有罪行并被判处某种具体刑罚方法的人的一种特殊法律状态。
”俄罗斯的刑法理论认为:“前科是法院因犯罪人实施犯罪而对他判处法律规定的刑罚而造成的该人的法律地位,可以表现为对该人产生一定的刑罚性质的后果。
”另一种学说是以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的前科的定义,它坚持以单纯的有罪宣告作为构成前科的条件。
在这些国家的法律中,前科是指“曾受确定判决有罪宣告的事实,是否被科刑或刑罚执行与否不影响前科的成立”。
在我国的法律文件中,虽然无法直接找出前科这一名称,但有关前科的规定却不容否定地存在着。
如我国刑法第100 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的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又如我国教师法第14 条规定:“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再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分别于第10 条、第11 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
”此外,我国的律师法、会计法、兵役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以上规定表明前科制度在我国是存在的,因此,有必要准确理解前科的含义,客观分析前科的利弊。
我国的法律文件及司法解释中未明文规定前科制度,对于前科制度的探讨仅限于理论的层面,如此一来导致了刑法理论界对前科概念的界定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
前科消灭制度
前科消灭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在不断拓展,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受到犯罪而受到惩罚就没有机会重新站立起来,他们要处以社会轻微认可的惩罚,把他们留在社会边缘,拒绝他们机会、资源和权利。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世界各国开始采用前科消灭制度。
前科消灭制度是一种社会制度,它可以帮助刑事犯罪的受害者摆脱过去的恶行,开始新的生活。
一旦受害者的行为得到宣判,他就可以获得赦免,开始赢得社会的尊重和尊严,而不会再受到歧视和歧视。
首先,前科消灭制度可以促进犯罪处罚的实施,使受害者有机会以自己的行为回报社会。
当受害者获得赦免,他们被赋予了社会的尊重,可以重新获得资源和权利,因而提高了他们的社会地位。
其次,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形成和谐的社会环境,使人们能够摆脱冤屈,专注于新的生活,形成公平的发展环境,减轻社会压力,减少社会冲突。
此外,前科消灭制度还有利于犯罪者改变他们的行为和思维模式,让他们重新获得社会尊重,在日常生活中坚定正义感和道德观念,有利于他们坚强抗霸,抵御坏习惯和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但是,受害者应该有一定的责任感,要充分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不能停止自己对罪恶的反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各种公约活动,尽量消除受害者社会影响力的影响。
同时,社会也要加强对前科消灭制度的审慎,进行全面的法律审查,使前科消灭制度更加完善,受害者也可以得到有效保护。
总之,前科消灭制度是一种社会制度,它可以帮助犯罪者改变他们的行为,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使他们重新获得社会尊重,改变他们的行为和思维模式,有助于形成和谐的社会和文化环境,促进受害者获得有效的社会保护。
然而,受害者应该有自觉责任,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则应加强对前科消灭制度的审慎,双方的配合才能使前科消除制度发挥最大作用。
前科消灭制度提案表决结果
前科消灭制度提案表决结果前科消灭制度提案表决结果引言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对于某些犯罪行为的罪犯,经过一定的时间和条件,可以将其前科记录清除,恢复其社会地位和名誉。
这一制度在许多国家已经实行,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本文将就前科消灭制度进行详细的探讨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及意义1.1 前科消灭制度的定义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对于某些犯罪行为的罪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其前科记录清除,恢复其社会地位和名誉。
1.2 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改造罪犯,让他们重新回到社会中去;(2)有利于保护罪犯在刑满释放后能够得到公正对待;(3)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二、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范围及条件2.1 适用范围(1)轻微刑事犯罪;(2)未满18周岁且未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罪犯。
2.2 适用条件(1)服刑期间表现良好;(2)未再犯罪;(3)已经赔偿受害人损失;(4)已经完成社区服务或社会公益劳动;(5)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前科消灭制度的程序及流程3.1 提交申请罪犯可以在刑满释放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交前科消灭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2)被判决罪名、判决时间、执行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信息;(3)已经完成的赔偿和社区服务等情况。
3.2 审核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前科消灭申请书后,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1)罪犯是否符合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条件;(2)是否存在其他不利于前科消灭的情况。
3.3 公示期限公安机关应当在审核通过后,对外公示罪犯的前科消灭申请。
公示期限为15天。
3.4 听证程序如果有人对前科消灭申请有异议,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会,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和证据。
3.5 决定前科消灭公安机关根据审核结果和听证意见,作出前科消灭决定。
如果决定不予前科消灭,应当告知理由。
四、前科消灭制度的效力及保障4.1 前科消灭的效力(1)前科记录将被清除;(2)罪犯可以重新获得社会地位和名誉;(3)罪犯可以享受与没有犯罪记录的人相同的权利和待遇。
少年说默默(62):前科消灭制度
少年说默默(62):前科消灭制度英国的戴维·M·沃克对于前科消灭制度的解释是:“如果已判过罪的人在几年内未再犯任何严重的罪行,他就应像未被定过罪或判过刑的人一样被看待。
”通俗说就是“一个曾经被判过刑的人只要在几年内没有犯任何大罪,留下的'案底’就会被消除。
”前科消灭制度是外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复权制度,对犯罪人——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有极大的益处。
下面我分点论述前科消灭制度的益处。
第一,促使刑满人员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
前科会对犯罪人造成一系列的法定和非法定后果,法定后果包括资格禁止等,而非法定后果是延续终生的一个瘟疫般的“罪犯”标签,会遭到周围人的排斥,被摒弃于社会生活之外,不利于刑罚对于犯罪人的积极改造作用。
第二,降低刑满人员再犯罪几率。
前科会使得一个犯罪人被排斥于社会生活秩序之外,而且前科带来的法定后果会使就业及生活更加困难,而且这个前科会随着犯罪人走完一生。
犯罪人会被强迫成为社会秩序的对抗者,直到再次走上犯罪之路。
第三,保护犯罪未成年人。
试想,一个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并最终被确认有罪并被判刑而且没有前科消灭制度,他这一辈子都会被打上“犯罪人”的烙印,犹如一面灰障将他隔离在社会之外,而少年的再犯罪大多都是因为在一次犯罪之后社会对他的唾弃。
国外是怎么做的呢?1948年《日本少年法》第60条规定“少年犯刑期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适用有关人格法律的规定,在将来得视为未受过刑罚处分。
”另一种为法官依据一定的情况和程序宣布消除其刑事污点,视为未受过刑事处分。
如:1974年《联邦德国青少年刑法》第97条规定:“如少年刑法官确信,被判处少年刑罚的少年犯用无可指责的行为证明自己是一个正直的人他就以官方的名义,或者根据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家长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告取消刑事污点。
根据检察官的申请,或者在提出申请时,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尚未成年的情况下根据少年刑事诉讼办理机构的代表的申请,也可以取消刑事污点。
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河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前科消灭制度研究姓名:侯娅楠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刑法学指导教师:雷堂20100510摘要前科制度作为一项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的措施,通过限制和剥夺犯罪前科者某种资格和权利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随着社会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前科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前科所产生的“标签效应”使得犯罪前科者一方面要经受人们的猜疑和偏见,一方面又得不到公平的待遇。
种种都阻碍了犯罪前科者重新融入社会,不利于实现其再社会化。
鉴于此,世界上很多国家在设立前科制度的同时,也设立了前科消灭制度,以此来限制和平衡前科制度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前科消灭制度使得有前科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犯罪记录可以被注销,这就为犯罪前科者顺利复归社会提供了制度的桥梁和保障。
与其它国家相比,我国并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前科消灭制度,而且根据我国国情,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也存在很大的障碍,主要包括:(1)我国刑法第一百条的形式规定了“刑事处罚如实报告的义务”,此法条被学界称为“前科报告制度”。
前科报告制度和前科消灭制度是截然相反的两种制度体系;(2)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存在冲突;(3)传统伦理观念与前科消灭制度理念的冲突;(4)前科消灭制度与我国当前档案制度存在冲突。
笔者认为,前科报告制度对犯罪前科者的考察具有片面性,并且立法宗旨有违刑法谦抑性,故而,废除前科报告制度,构建前科消灭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据此,本论文将在深入分析前科消灭制度构建过程中所存在障碍的基础上,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法和途径,以期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于此同时,积极借鉴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的实践经验,构建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前科消灭制度。
本文的论述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前科消灭制度基础性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前科消灭制度的涵义和前科消灭制度的功能两部分,对前科消灭制度进行基本界定。
第二部分通过对前科消灭制度在国外一些主要国家构建状况的介绍,比较各国制度的异同,并对某些国家某些“特殊犯罪”前科消灭的例外进行了特别的分析,为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提供可参考的经验。
治安处罚前科消灭制度
治安处罚前科消灭制度治安处罚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对一些犯罪前科人员进行消灭前科的制度安排。
通过消灭前科,可以给予犯罪前科人员更多的改正机会,促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恢复正常生活。
然而,这个制度的实施需要慎重考虑各种因素和可能存在的问题,下面将就此问题进行讨论。
首先,对于一些较轻微的犯罪行为,可以考虑消灭前科制度的实施。
例如,盗窃、打架斗殴等行为,虽然破坏了社会秩序,但可能仅是犯事人在特定环境下的一时冲动,不具备持续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倾向。
此时,通过消灭前科制度,可以给予他们从新开始的机会,减少对他们的社会影响,同时也为社会减轻了一部分人力和财力的负担。
其次,消灭前科制度也对一些犯罪人员,尤其是青少年犯罪人员,具有积极的教育和预防犯罪的意义。
对于一些初犯的青少年,通过消灭前科制度,可以刺激他们对自己行为的反思,引导他们端正世界观、价值观和法律观,从而避免再次犯罪。
青少年犯罪的消灭前科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有助于个人的成长和发展,也能够为社会降低未来的犯罪风险。
然而,实施消灭前科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要明确消灭前科的条件和标准。
应该建立一套完备的评估体系,对个体的犯罪前科、态度等进行综合评定,确保犯罪前科人员的消灭是基于真正的悔过和改变。
其次,要加强监管和跟踪。
消灭前科并不意味着对个体的全面放松,必须加强对消灭前科人员的社会关注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帮助和干预。
再次,对于一些严重犯罪行为,如杀人、贩毒等,不宜采取消灭前科制度。
这些行为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和秩序,必须依法进行严厉的惩罚,以起到威慑作用。
最后,消灭前科制度的实施还必须建立在整个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法治观念的树立的基础上。
只有通过深入的法制教育,强化社会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才能有效促使社会成员恪守法律规定,自觉遵守法律,降低犯罪率和再犯率。
总之,治安处罚前科消灭制度是有一定可行性的,但也需要充分权衡利弊,并且在具体实施时要有严格的条件与监控措施,并结合加强法律教育、完善监管体系等配套措施,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建立前科消灭制度?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建立前科消灭制度?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反方一辩辩词: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坚决反对在当今中国建立前科消灭制度。
首先,该制度可能导致人权侵害。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获得公正的法律程序和合理的隐私保护。
但是,如果建立前科消灭制度,这些权利可能会被侵犯。
个人的前科记录有可能被滥用,影响其就业机会、教育机会以及社会参与。
这将直接损害个人的权益和尊严。
其次,该制度可能引发其他问题。
首先,身份识别可能会变得困难。
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过程中,系统将会删除个人的前科记录。
但是,删除这些记录后,如果某个人再次犯罪,如何对其进行身份识别?这将给社会治安带来新的风险和挑战。
其次,该制度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逃避和重新犯罪。
如果前科记录被从系统中删除,罪犯们将能够以很高的概率逃避应有的惩罚,并继续从事犯罪行为。
最后,我们认为,应该注重的是预防和改造,而不仅仅是惩罚。
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可能会使人们对犯罪不再感到恐惧,从而增加了犯罪的风险。
相反,我们应该更加注重社会治安的预防和犯罪心理的改造。
通过加大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和加强教育推广,我们可以更有效地预防犯罪的发生,减少犯罪的根源,从而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安全和和谐。
综上所述,我们反对在当今中国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因为它可能导致人权侵害,引发其他问题,并且不利于预防和改造犯罪。
谢谢。
反方二辩辩词: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坚决反对在当今中国建立前科消灭制度。
我们要强调的是,前科消灭制度有可能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从而使社会变得更加不安全。
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之后,一旦罪犯的前科记录被消除,他们将完全消失在法律的视线中,这将使监管和惩罚变得难以进行。
这对于社会的安全和治安是一种潜在的危险。
此外,建立前科消灭制度还可能给无辜人带来不公正的对待。
通过删除前科记录,有可能让一些犯罪分子成功掩盖自己的犯罪过往。
然而,这也意味着无辜的人可能会受到不公正的怀疑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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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不 符合前科 消灭 的条件 , 则必 须说 明理由 ;. 行, 3执 司法机 关 做 出前 科 消灭 的决 定后就 应通 知保 留前科记 录 的相关机 关及 时 灭的 效力 。立法 应该 明确 规定 , 前 一旦 前科 消灭
少年的记 录应封 存 , 并在适 当 时候J 以销 毁 。 J u 当今大 多数 国家也 或者被 依法 撤 消, 就要 产生 以下后 果 : 为人 因前科 引起的刑 法 行 都已建立 了前科 消灭 制度 , 制度 经 实践证 明 , 该 不但 较好 的保 障 上 以及 非刑法 上不利 的法律 后果 均消 失: 在法律上视 为未实施 犯 了犯罪人 的人权 , 也更 有利 于犯 罪人 的社会 化 。 二、 构建 前科 消灭制 度 的初步 构想 罪之人 : 人事档 案相 关记载 也作 出相应妥 善处理 , 使其工作 、 生活 等不受 到影 响 : 不再 履行 前科 报告 义务 ; 何单位 或个 人不得 歧 任
国立法模 式 的基础 上 ,考 虑不 同犯 罪人之 间 的人身危 险性 的差
的 时间 。另外 , 从有利 于未 成年 犯罪人 成长 的角度 出发 , 界各 世
如实 向有 关单位 报 告 自己曾受 过刑 事处 罚, 得隐瞒 。 项规 定 异 , 结合 我 国实际 , 定一 个相对 合理 的 区间来确 定前科 消灭 不 此 并 制
承担 了刑 事责任 , 事责任 应 因刑 罚的执 行完 毕而消 灭 。 刑 如法律 的 融入 社 会 , 以该制 度 的启动应 具有 被动 性 , 所 原则上 应 以行 为 当行为人 确 因客 观原 因无法 申请时 , 其亲属 或 让 一个刑 罚 已执 行完 毕 但有悔 罪 意愿 并在 长时 间表玑 良好 的人 人 的申请 为必要 。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 s e An o i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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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论 前 科 消 灭 度
崔 英 杰
摘 要 我 国在立 法上 未对 前科含 义加 以界 定 , 在刑 法 中明文规 定 了前 科报告 制度 , 治的发展 和社 会 的进 步使 我 国对 却 法 前科 消灭制度 的需 求 日益 凸显 。本 文在 分析 前科报 告制度 的弊 端的 基础上 , 范 围 、 从 条件 、 程序 等 方面提 出构 建 完善 的前
第二 , 科报告制 度并 不利于 犯罪人 人权保 障及其对 社会 的 前
融入 。罪犯 中大 部分 都是偶 然犯 罪 、 失犯 罪或者 激愤 犯罪 , 过 这 到 申请 的法定 期限 内, 受理机 关应 组织有 关评审机构 对前科能 否 部 分罪犯有 着强 烈的 向善之 心 。 如果 有前 科者 被永久 贴上 “ 我是 消灭 的各项 事宜进 行 审查 , 并在法 定期 限 内做 出裁 定; 如果认 为 犯 罪人” 的标签 , 们 回归社 会 的途 径就 会被 被人 为的堵 塞 , 他 他 们 的工 作 、 活将会 受到极大 影响 , 生 他们再 犯的可 能性就会 增大 。 第三 ,前科 报 告制度 也 不符合 世 界刑 事法 治文 明发展 的潮 流 。《 合国保 护被剥 夺 自由少 年规 则》 联 第十 九条 规定 : 放时 , 释
中图分 类号 : 9 6 D 1
概述
一
、
在我 国刑法 及相关 司法解 释中 , 并没有 对前科 的含义 J 以明 J u
确 界定 , 而只在 理论 界做法 理层 面 的探讨 。在 理论 界, 有两种 观 罪 、 黑涉毒 、 重暴 力犯 罪等 案件 , 应保存 其前科记 录 , 涉 严 则 不适 点 比较普 遍 , 是认 为“ 一 前科 是指 曾被法 院宣 告有 罪且被 判处 刑 用前 科消 灭 另外对 于 累犯和 再犯 , 应慎 重对待 、 严格把 关 , 因为 罚的情 形” 另一 种则认 为 , 前 科是 指 曾被宣 告有 或被 判处刑 累 犯、 , “ 惯犯 已经形 成 了相对 稳定 的反社 会行 为倾 向, 次犯罪 的 再
前科 报告制 度 自诞 生以来 , 一直 饱受 诟病 。 存在也 与和谐 其 社会 的大环境 显得格 格不 入 , 要体 现在 : 主 第 一, 不符合 法 的正义要 求 。行 为人在 犯罪 后 , 法律 己令其
国规 定 未成年 犯罪 人 的前科 消 灭期 间异于 成年 犯罪人 的前科 消 灭 期间 , 国也 应采取 类似 做 法。 我 第三 , 前科 消灭 的步骤 。 前科 消灭制 度是 为了帮助 罪犯 更好
罚的事 实”本 文倾 向于 第二种 观点 。 ,
前科 的存在会 导致社 会及 国家对犯 罪人 的评价 降低, 在刑 事
可 能性很 大 , 果轻 易消 灭其前 科记 录 , 免有放 纵犯罪 之嫌 。 如 未 第二 , 科 消灭的 条件 。前科 消 灭要有 时间条件 , 前 即前科 经
领域主要 体现 在累犯 、 再犯等 法 定或 酌定从 重情 节上 ; 民事等 过 多长 时间而 归于 消灭 。 各国均 根据 刑 罚的种类 和刑 罚的程 度 在
领域 , 了在任职 资格 做 了诸多 限制之 外 , 在修 订后 的刑法 第 的 不同而 对前 科消 灭 的时 间作 了不 同的规 定 我国可 以参考 他 除 还
l0 0 条规 定 : 依法 受过 刑 罚处罚 的人 , 在入伍 、 就业 的 时候 , 当 应 在学术 界被称 为前科 报 告制度 。
科消 灭制度 的初 步构想 。
关键词
前科
前 科报告
前 科 消灭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9 1.8 . I 1 0 .5 22 0 )00 3O 处 拘役 、 制、 管 独立 适用 附J 刑 的案件 、 J u 宣告缓刑 案件 以及 免予刑 罚处罚 案件 。而对 于执 行 期超 过五 年的 案件 、危害 国家安 全犯
终 身背负着犯 罪“ 点” 污 深受其 苦 , 么该法 律是否 公正便 应该打 其他利 害 关系人 可 以代 为 申请 前科 消灭 申请 的步骤为 :1 那 .申 个 问号 。 请, 一般 由前科 消灭者 本人或 其代理 人 向原作 出生 效法律文书 的 司法机 关 ( 即检 察 院或 法 院) 出书 面 申请 : . 提 2 审理 和决定 , 在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