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前科消灭制度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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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未成年人前科是社会治安的重要问题,因此我国实行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以抑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该制度旨在通过法律和社会帮助的方式,帮助被定罪过的未成年人尽快摆脱前科的影响,走向正常的生活。

本文将从前科消灭制度、案例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分析。

前科消灭制度前科消灭制度是指被法院对其作出了有罪判决后,经一定年限并完成相应程序后,未成年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使前科记录被消除的制度。

它是为了促使认罪、悔罪并重新做人,以防止前科长期追缴的严厉后果,同时也为了使犯罪记录不会长期影响到未成年人的人生,为其改过自新提供帮助和机会。

案例1. 甘肃省将近500名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被消除2019年,甘肃省执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将近500名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被消除。

其中,有多名未成年人因涉毒被判有罪,但在进行了一定的行为改造和思想教育之后,法院予以消除其有罪记录。

这些未成年人的消除前科记录,让他们重新回到了社会,并得到了新的开始。

2. 深圳一未成年人被消除刑事前科记录2019年,深圳市对一名被判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了前科消灭。

该未成年人因盗窃被判有罪,但其当时年龄未满14周岁,不足以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该未成年人在改造过程中表现良好,经过法院的考察和审判,其前科记录被消除。

3. 南京两名未成年人前科被消除2020年,南京市实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对两名曾因盗窃被判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了前科消灭。

这两名未成年人在检后未逃避、认罪悔过,并接受了法院的行为改造和思想教育。

一定年限后,其前科记录被消除,帮助他们重回社会。

建议对未成年人实行前科消灭制度是一项良策,符合社会的文明进步,有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重塑他们的人生。

为了更好地实施这项制度,建议:1.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减少犯罪发生的可能性;2.完善前科消灭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合法权益,为犯罪记录的消灭提供有效保护;3.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矫治力度,帮助他们纠正不良行为和思想习惯,避免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前科消灭制度2023年

前科消灭制度2023年

前科消灭制度2023年标题:前科消灭制度:迈向更加公正与包容的社会引言:前科消灭制度被广泛认为是一个能够推动社会公正与包容的关键措施,它的实施数十年来一直备受争议。

在我看来,前科消灭制度的落实是一种最新的资源共享和社会包容性的范例,它将为我们的社会带来巨大的变革。

本文将探讨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实施的挑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以期提供一个全面的讨论框架。

一、前科消灭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前科消灭制度的提出是为了消除因犯罪记录而导致的这些个体长期受到的污名化和歧视。

犯罪记录在个人的职业发展、社交关系以及公民权利和自由等方面都有严重的影响。

通过前科消灭制度,我们能够帮助这些个体重新融入社会,重建他们的自尊和尊严,进而创造一个更加公正和包容的社会。

二、前科消灭制度的挑战实施前科消灭制度的过程中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如何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个人犯罪记录的泄露可能导致更大的歧视和甚至报复行为。

其次,前科消灭制度可能对受害者和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如果所有犯罪记录被完全消除,那么警方和其他相关机构可能会失去一些对潜在罪犯的监控和干预的手段。

三、解决前科消灭制度的挑战要解决前科消灭制度的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建立一个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非常重要。

这需要投入大量资源,以确保个人隐私得到充分的保护,并防止信息泄露。

其次,前科消灭制度应该是一种有条件的制度。

对于一些严重犯罪,如恶性杀人和强奸等,个人的犯罪记录可能会继续保留。

这样可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同时确保社会的安全。

最后,相关部门需要加大对受前科者的职业培训和社会融入的支持力度,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避免他们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四、前科消灭制度的潜在影响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将有潜在的积极影响。

首先,它将为那些曾经犯罪而现在已经重新融入社会的人们提供更好的生活机会和发展前景。

其次,前科消灭制度使社会更加包容和公正,打破对前科者的歧视和污名化。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完善探究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完善探究

法治纵横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完善探究陈荣鹏 近年来几次刑法修正,危险驾驶罪㊁代替考试罪㊁使用虚假身份证件㊁盗用身份证件罪㊁妨害安全驾驶罪㊁危险作业罪㊁高空抛物罪等纷纷入刑,明显扩张了我国轻罪犯罪圈㊂在此立法背景下,前科的标签效应及附属后果,对轻罪犯罪人和轻罪犯罪治理而言具有一定难度的挑战㊂因而,有必要立足轻罪制度体系,树立系统思维,完善我国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以期有利于促进轻罪犯罪人回归社会,也有利于优化我国轻罪犯罪治理模式㊂一、完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轻罪前科标签效应及附属后果明显通常意义上,前科是指法院生效判决曾认定被告人有罪,具有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并警示他人不犯罪的法律效果㊂同时,有罪判决作为被告人的一种记录,对其后续的社会活动必然产生一定不利影响㊂对此,前科制度的标签效应及附属后果是不容忽视的㊂累犯和再犯制度中的前科评价㊂我国刑法第65条㊁第66条㊁第356条分别规定了累犯㊁特殊累犯和毒品再犯制度,具有犯罪前科是这些制度共同的基础㊂根据2013年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可减半入罪㊂依据相关量刑指导意见,将前科的相关要素作为增加基准性的重要参考,可见前科在量刑时的影响也较为明显㊂入伍和就业中的前科报告㊂刑法第100条规定,有前科的人,需在入伍㊁就业时如实报告;同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㊂不良诚信记录中的前科影响㊂随着社会对个人信用的日益重视,贷款㊁就业㊁出国㊁户口迁徙㊁参与招投标等诸多场合,需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具有前科的人,极有可能被排斥在外㊂例如,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包括犯罪前科在内的违法信息记录将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㊂前科标签带来的其他不利影响㊂犯罪者本人承受犯罪前科的负面评价,尚属于责任自负的范畴,但实践中这种责任往往具有溢出效应,使得其子女㊁亲属,连带承担不利的后果㊂直系近亲属是否具有前科,往往会在子女出国留学㊁警察招录㊁户口落户等方面,成为重点审查的内容㊂这种对近亲属的负面影响,一方面能够发挥前科制度的巨大威慑力,这种威慑力甚至超过了对本人的惩罚;另一方面会使犯罪者产生更大的逆反心理,增加其对制度合理性的排斥㊂(二)完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具备的有利条件理论条件㊂前科消灭制度,是针对实施特定犯罪㊁通常为轻罪的犯罪人,在法律上宣告其所实施的犯罪不再受到负面评价的刑事制度㊂随着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和犯罪治理经验的积累,人们逐渐认识到,人作为社会的有机组成,实施犯罪的动因是多重的㊂犯罪圈的扩张,更是让很多人有可能触犯刑律而成为罪犯,有必要区分犯罪人对社会的不同危害程度,对轻罪的人实施相对包容的处理㊂这既包括迅速接受审判㊁从简的诉讼程序㊁宽缓的量刑结果,也包括对其刑罚的后续效果给予慎重对待,尽量不因一次犯罪而终身受到歧视㊂犯罪改造的经验也表明,人具有向善的潜能,人性善恶的争论,都不影响具有健全人格的社会人,愿意通过自己的行为,按照公序良俗的法则被社会大众所接受和认可㊂知错能改,既是一种伦理的信条,也是现代社会应该具有的一种特质㊂犯罪是一种错,通过改造,后续不再实施犯罪,就应该有获得被宽宥的权利㊂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犯罪可以被视为一种社会的病态㊂实施犯罪与社会环境对行为人的影响不无关系㊂有效消除社会环境中可能引发犯罪的土壤,是减少和杜绝犯罪的重要途径㊂这并不意味着犯罪人可以将外界环境因素作为自己出罪的借口,但在治理者的视角,必须重视这种因素,并将其作为评估行为人社会处遇的重要方面㊂社会需要的是更多建设者,而不是更多对立者㊂例如,从危险驾驶罪设立以来,每年有20余万人被定罪㊂如此庞大的社会群体,在评价为犯罪的同时,社会必须考虑,这些犯罪与传统犯罪是有质㊁量的区别㊂继而,亟须合理地制度设计,在一定条件下消除犯罪的标签负面效应,让这类社会群体改头换面㊁正16重庆行政 2021年第2期面积极地投身于社会建设,从而有效实现社会治理的多赢效果㊂制度条件㊂经过多年的法治探索,我国现有刑事法体系中,已经形成了与前科消灭制度有密切关联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集中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这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制度条件㊂与此相配套,刑法第100条规定,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㊂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相辅相成,确立了中国特色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㊂该制度有几个特点:一是犯罪记录封存的范围有限㊂封存范围限于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宣告刑在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㊂二是犯罪记录封存不同于犯罪消灭㊂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对这种保密的记录均可以查询㊂有关单位是哪些,法律未作明确规定㊂三是对犯罪记录的查询情况需保密㊂保密是一种法定义务,但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怎样的后果,缺乏相关规定,实践中基于信息数据获取的便捷性,加之对于保密意识的欠缺,未成年犯罪记录被曝光的情形还常有发生㊂当前我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虽然仅规定和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领域,但其理念和精神是可以借鉴扩展的㊂在轻罪犯罪圈不断扩张的立法背景下,可以借鉴适用于轻罪领域,无论是否是成年人㊂犯轻罪的人,在刑事法领域犹如思想不健全的未成年人,未能有效约束自身行为而触犯了刑律,但当刑罚执行完毕,且真诚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认真悔改,法律不应该让其前科如影随形,而应建立一种鼓励性的制度,尽快让其获得同常人一样平等的法律地位㊂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完善建议(一)合理界定轻罪的范围合理界定轻罪的范围是科学完善我国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前提㊂当前我国刑法中没有关于犯罪分层的明文制度设计㊂对此,刑法理论和实务中一般以法定刑3年有期徒刑作为轻罪重罪的界限㊂在此基础上,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划分纯粹的轻罪和相对的轻罪㊂所谓纯粹的轻罪,即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内的罪名㊂比如,危险驾驶罪㊁高空抛物罪的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内,二者就属于纯粹的轻罪㊂所谓相对的轻罪,指某罪名的法定最高刑虽然超过了三年,但行为人触犯该罪名的最低法定刑档在三年有期徒刑以内的,该行为也可以界定为轻罪㊂比如,以窝藏罪为例,刑法第一档刑期的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第二档刑期跨越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㊂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非情节严重的窝藏罪,则应在第一档刑期内定罪量刑,此时行为人所犯窝藏罪,亦属于轻罪㊂(二)科学设置犯罪记录的封存期限轻罪前科能否当然消灭,应与社会观念相适应㊂行为人实施轻罪,刑法应当为其设置迷途知返的路径选择㊂此时,可考虑将犯罪记录封存作为前科消灭的过渡制度㊂行为人实施轻罪获刑,一方面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并约束后续的行为,不至于在一定期限内再次犯罪,否则可能会导致更为不利的后果;另一方面,如果经过一定期限,行为人没有再次实施犯罪,他可以获得和普通社会大众相同的社会处遇㊂这期限,是前科消灭的考察期,同时,在此期间,为确保行为人后续正常回归社会,亦应当是犯罪记录封存期㊂结合我国刑法的累犯制度,犯罪记录封存期限宜设置为五年期限㊂五年内行为人又实施犯罪的,或成立累犯,或即使不成立累犯,但前科将作为一种不利评价加诸行为人㊂鉴于未成年人特殊情况,轻罪前科当然消灭,不需经过五年封存期限㊂(三)以隐私信息保护为依托落实前科消灭制度大数据时代,犯罪记录被当然地作为一种数据资源,在物理空间予以储存㊂在此意义上,前科消灭应被界定为一种规范性的制度,即不能追求前科在物理意义上的永久消失,而应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保障轻罪前科达到等同于消灭的社会效果㊂为此,必须结合公民隐私信息保护制度,统筹设计㊂轻罪前科达至消灭条件时,司法机关有义务告知行为人,其轻罪前科消灭,并阐明该制度的意义;在个人层面,已被宣布前科消灭的个人没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自己曾经的犯罪经历;社会组织层面,未经宪法赋权,任何组织不得对已被宣布前科消灭的人员过问㊁查询其轻罪记录;数据控制单位应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并对因失泄密行为而导致的侵犯隐私行为承担责任㊂作 者: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㊁检察长责任编辑:刘小侨26。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可以被消灭或删除。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形象和未来发展,同时也为了鼓励未成年人改正错误、重回正路。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日益完善,但实际操作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条件比较苛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必须已彻底改过自新,个人形象良好,才有可能被消灭前科。

这在实践中往往比较难以达到。

因此,有些未成年人即使想要改正过错,但由于过去的前科记录,依然会受到限制和歧视。

其次,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需要更多的宣传和推广。

目前,许多未成年人和家长并不了解这一制度的存在和操作流程。

因此,在推广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方面,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最后,以下是三个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案例:案例一:17岁的小明曾因盗窃被判处拘留,后经检察机关鉴定,已彻底改过自新。

小明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消灭前科申请,经过审查符合条件,最终成功消灭前科。

案例二:15岁的小红因与他人斗殴被判处拘留,过后表现良好,未发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提出消灭前科申请。

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符合条件,最终消灭了小红的前科记录。

案例三:14岁的小李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后经改造感化,已服刑完毕并未再犯法。

小李向公安机关提出消灭前科的申请,经过严格审查符合条件,最终消灭了小李的前科记录。

综上所述,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法律框架上已经比较成熟完善,但在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优化制度、加强宣传和督促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同时,为了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操作过程中,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加强法律的制定和完善。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建立,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

《2024年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对于未成年犯罪者的处理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其积极改过自新,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基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对于未成年犯罪者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通过特定程序将其犯罪记录予以消除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展不成熟,其犯罪行为往往具有偶发性、冲动性等特点,因此应当给予其特殊的法律保护。

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消除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有助于其重新融入社会,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鼓励改过自新:前科消灭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鼓励其积极改过自新,重新投入社会生活。

三、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各地已经陆续实施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该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对于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范围较小。

2. 程序不够规范:前科消灭的程序不够明确、规范,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

3. 社会认可度不高: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观念较为严苛,对前科消灭制度的认可度不高。

四、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社会观念影响:受传统观念影响,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度较低,对前科消灭制度的接受程度不高。

3. 执行机构及人员不足:该制度的实施需要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多个部门的协作,但由于执行机构及人员不足,导致制度实施困难。

五、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应进一步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前科消灭的条件、程序及法律效力,为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

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

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引言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是指一种政府规定的程序,用于消除个人犯罪前科记录的制度。

这个制度的出现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在完成刑罚后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并有机会重新开始。

本文将会就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背景、必要性、实施方法以及潜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背景犯罪前科记录是指被犯罪记录体系记录下的个人犯罪历史信息。

这些记录可以通过警察、法院等机构获取,并用于判断个人是否有犯罪前科。

然而,这些犯罪前科记录经常会对个人未来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例如找工作、租房、获得贷款等。

因此,有必要考虑一种制度来消灭犯罪前科记录,以保护个人的社会重建权利。

必要性1. 个人权益保护犯罪嫌疑人在完成刑罚后应该有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如果个人的犯罪前科记录长期保存不被消灭,他们将很难找到工作、租房或获得贷款。

这将对他们的生活和人格权益造成负面影响。

2. 刑罚完成的标志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警示,一旦刑罚完成,个人应该被视为已经偿还了他们所犯的罪行。

消灭犯罪前科记录可以作为刑罚完成的标志,使得个人能够重新开始。

3. 促进社会稳定如果个人在刑罚完成后不能重新融入社会,就可能再次陷入犯罪行为。

相反,如果个人有机会获得工作、租房等基本需求,他们将更有动力保持良好的行为,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

实施方法1. 规定消灭条件制定明确的消灭犯罪前科记录的条件是必要的。

例如,可以规定个人必须完成刑罚并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再次犯罪才能申请消灭记录。

2. 申请程序和审批机构设立明确的申请程序和审批机构,使得个人可以向相关机构申请消灭犯罪前科记录。

对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保申请人满足消灭记录的条件。

3. 公示与保密平衡个人的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后,是否应该公示需要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关系。

在应聘公职或从事敏感职业时,可能需要披露个人的犯罪前科记录。

4. 各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制定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需要各部门的合作与协调。

例如,警察部门负责记录的保存与提供,法院负责判决与恢复申请的审批。

论前科消灭制度

论前科消灭制度

法制园地论前科消灭制度□侯静(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陕西西安710043)摘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前科消灭在西方许多国家刑事立法中已有较明确的规定,而我国的刑事立法至今尚未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刑法运行的内在机理中渗透了越来越多的伦理学理念,有前科者也受到了人们愈来愈多的关注。

因此,在我国的刑法典中确立前科消灭制度,便成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前科前科消灭立法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71-02刑罚消灭制度是现代各国刑事法律普遍实行的一种制度,也是各国刑法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但是这一制度并未引起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足够重视,刑事法律中对这一制度规定得也很不系统,很不完善。

而作为刑罚消灭制度重要内容之一的前科消灭制度在理论研究和法律规定上存在着更大的问题,研究前科消灭的文章寥若星晨。

现行刑法中仅有两条和前科制度有关。

一是前科报告制度,一是战时缓刑制度。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刑法运行的内在机理中渗透了越来越多的伦理学理念,有前科者也受到了人们愈来愈多的关注。

因此,在我国的刑法典中确立前科消灭制度,便成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内在要求。

一、前科的含义与法律后果纵观各国刑法规定,存在两种不同含义的前科。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6条规定“因实施犯罪而被判刑的人,自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前科消灭或撤销之时止,被认为有前科。

”这一条文要求存在前科须被法院宣告有罪且被判处了具体刑罚。

《法国刑法典》第13259条规定:法院得决定在犯罪记录上不记载其决定。

”《韩国刑法典》第81条规定,徒刑执行完毕或者被免除者,在补偿被害人的损失后,未再被判处停止资格以上的刑罚,经过七年的,依本人或者检察官的申请,可以宣告其判决生效”为另一类型的前科,也即前科是指曾受确定判决有罪宣告的事实,是否被科刑或刑罚执行与否不影响前科的成立。

考虑到我国法治现状及立法的具体情况,我个人认为我国刑法应采用第二种含义的前科,也即前科是指曾经被宣告有罪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事实。

浅谈前科消灭制度完结

浅谈前科消灭制度完结

浅谈前科消灭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进程的快速完善,前科消灭制度所引发的问题日益突出,我将从法律专业角度和司法工作的层面浅谈前科消灭制度对我国司法体系的影响。

我国没有前科消灭制度,也没有在成文法律中明确提出前科消灭制度这一概念。

而在前苏联及现在的俄罗斯、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中就专门规定了前科制度,但是由于国家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异,他们对前科概念的认识也各不相同。

大致存在着两种学说;一种是必须以实际判处刑罚为前提的前科定义。

前苏联的刑法教科书给前科下的定义是:“被法院认定犯有罪行并被判处某种具体刑罚方法的人的一种特殊法律状态。

”俄罗斯的刑法理论认为:“前科是法院因犯罪人实施犯罪而对他判处法律规定的刑罚而造成的该人的法律地位,可以表现为对该人产生一定的刑罚性质的后果。

”另一种学说是以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的前科的定义,它坚持以单纯的有罪宣告作为构成前科的条件。

在这些国家的法律中,前科是指“曾受确定判决有罪宣告的事实,是否被科刑或刑罚执行与否不影响前科的成立”。

在我国的法律文件中,虽然无法直接找出前科这一名称,但有关前科的规定却不容否定地存在着。

如我国刑法第100 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的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又如我国教师法第14 条规定:“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再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分别于第10 条、第11 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

”此外,我国的律师法、会计法、兵役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以上规定表明前科制度在我国是存在的,因此,有必要准确理解前科的含义,客观分析前科的利弊。

我国的法律文件及司法解释中未明文规定前科制度,对于前科制度的探讨仅限于理论的层面,如此一来导致了刑法理论界对前科概念的界定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

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希望,国家的未来,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在实施中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今年刚通过的《刑法第八修正案》第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报告的义务。

这实际上是在我国刑法中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

但是,由于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尤其是有过犯罪前科经历的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仍然是薄弱环节,所以有必要对此制度进行更深入细致地研究。

一、前科制度现状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没有从正面承认前科制度,但关于前科的规定却不容置疑地存在着。

我国法学界对于前科的解释,理论上有四种观点,前科是指:一,因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事实;二,因犯罪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三,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事实;四,历史上因违反法纪而受过各种处分的事实。

笔者认为,对于前科的界定不能偏离其刑法意义,其外延不能缩小不能扩大。

因此上述第一种和第三种观点缩小了前科的外延,而第四种观点将一般违法受过的行政处分或处罚以及因违反党纪受过处分的情形也包括在前科范围内,明显扩大了其外延,与立法者原义不符,结合现行刑法第100条的规定,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前科是指曾经被宣告犯有罪行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即只要行为人被定了罪,是否被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罚是否执行,都不影响前科的成立。

前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刑罚的后遗效果,其性质是:作为判断犯罪行为人再次犯罪时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的标准之一。

为什么存在前科制度?笔者认为,首先,报应是前科制度的正义性根据,犯罪理应受到惩罚是社会大众的共识,无再犯就不存在对行为人处罚的依据,前科制度对后罪的从重处罚是基于犯罪行为人再次犯罪所反映出的人身危险性比初犯更大。

论前科消灭制度及其在刑法中的构建

论前科消灭制度及其在刑法中的构建

论前科消灭制度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构建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前科消灭制度逐渐被引入我国刑法中,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将详细讨论前科消灭制度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构建,并列举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

一、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和构建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被告人的表现和情况,判决消灭其过去犯罪记录,即前科。

在我国,前科消灭制度主要体现在刑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和六十一条中。

其中,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法院对于情节较轻的罪犯,可以判处缓刑,缓刑期满后,可以消灭前科记录。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法院对于初犯、情节较轻的罪犯,可以判处管制、拘役、监禁,刑满后可以消灭前科记录。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法院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可以判处少年管制、少年监禁,刑满后可以消灭前科记录。

二、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刑法中的应用前科消灭制度旨在激励犯罪人员积极改造,重新参与社会生活,降低其回归犯罪的概率,同时对于初犯、轻罪犯、未成年罪犯等特定的群体,也是一种惩罚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其道德观念的转化。

近年来,我国刑法司法实践中,前科消灭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多个案例表明其作用明显。

案例一:2014年,山东省英山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无证驾驶交通肇事案。

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被判处一年的有期徒刑,缓刑两年。

一年后,王某积极改造,社会评价良好,英山县法院判决消灭其前科记录。

案例二:2019年,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被告人林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三个月后,林某积极改造,社会评价良好,福州市福清市法院判决消灭其前科记录。

案例三:2021年,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周某认罪、悔罪并支付了全部赔偿金的情况下,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判决对其实行少年管制一年,管制期满后消灭前科记录。

三、结论前科消灭制度的引入,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改革。

论宽严相济视角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论宽严相济视角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论宽严相济视角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根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已经超过了十万人。

未成年人前科的存在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权益,也削弱了未成年人自身的发展潜力和未来的发展可能。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研究和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宽严相济的视角出发,探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一、宽严相济策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既要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又要关爱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成长。

在制定前科制度时,必须采取宽严相济的策略。

宽可以依法给未成年人第一次犯罪一个宽容的机会,鼓励他们反思自己的错误并及时进行自我教育和改正。

可以采用社区矫正、家庭辅导等方式,引导他们回归社会。

如果未成年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再次犯罪,可以考虑清除前科记录。

这种宽容政策有利于化解未成年人造成的社会危害,也有益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

同样重要的是严。

对于重犯,不应采取宽容的方式,而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加以惩罚,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中,也应保证其公正性和透明度,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和程序。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前科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使其对未成年人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

二、清除前科记录机制建立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中,清除前科记录机制是重要环节。

当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前科记录的处理方式是: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过户、注销等处理。

但这种方式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在职场和社会交往中的自由和机会,因此需要深化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的清除前科记录机制。

清除前科记录机制应具备以下特点:1、“自动清零”机制。

在未成年人第一次犯罪后,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再次犯罪,应自动清除前科记录。

2、“有条件清零”机制。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比较严重,或者累犯的情况,可以考虑采取有条件清除前科记录的方式。

例如,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认真反思、进行社区矫正或者进行一定的公益劳动等。

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

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

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犯罪前科记录对犯罪者的影响往往长期存在,不仅影响到他们的人生发展,还给予社会对他们的刻板印象。

在寻找工作、租赁房屋、申请贷款等情况下,犯罪前科记录成为了他们的绊脚石。

这种情况下,许多有潜力的人才无法发挥他们的能力,被囚禁在道德偏见的牢笼中,无法改变过去的错误。

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涉及哪些犯罪行为可以被纳入此制度。

一般来说,对于轻微犯罪行为(如交通违规、违规关押等)以及青少年犯罪行为,可以考虑在一定条件下消除相关犯罪记录。

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等,消除记录可能需要更复杂的程序和审查。

其次,消除犯罪前科记录的条件应当明确。

这包括对犯罪者的惩罚程度、服刑期限和行为表现的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只有在犯罪者展现出真正的悔过态度和改过自新的行为之后,他们才能有资格申请消除犯罪前科记录。

同时,还需要考虑是否需要与其他人合作,例如提供雇主或学校的推荐信来作为评估条件的依据。

然后,应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和先进技术手段,建立一个全面可行的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

例如,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犯罪记录进行定期自动删除,防止信息被滥用。

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然而,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也需要平衡公众安全和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

因此,在设计制度时,需要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确保制度不会给社会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同时尊重个人的隐私权和权益。

总之,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对于给予犯罪者改过自新的机会,重建生活和取得成功,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制度。

在制定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公平、公正和公共安全的要求,同时对犯罪者提供支持和援助。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犯罪者的社会重新融入,并为构建更安全、公正和和谐的社会做出贡献。

人民日报评论前科消灭制度

人民日报评论前科消灭制度

人民日报评论前科消灭制度
《人民日报》评论了前科消灭制度的问题,认为这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维护人权的重要举措。

前科消灭制度,即将部分犯罪记录在一定时间后从公安系统中删除,给予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

评论指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重返正常生活。

对于那些已经认识到自己错误并改过自新的人来说,这将是他们重新开始的机会。

这不仅有利于保护他们的人权,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外,前科消灭制度还可以减少社会歧视和排斥,让被前科记录困扰的人们能够平等地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

评论还强调,前科消灭制度需要在严格的条件下进行执行。

犯罪分子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程序来证明自己已经改过自新,并且在特定时间内没有再次犯罪。

只有在这些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将其前科记录从公安系统中删除。

这样可以保证社会的安全和公平。

最后,评论呼吁,前科消灭制度应该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得到完善和落实。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改过自新人员的教育和监管,确保他们真正融入社会,并且不再犯罪。

同时,公众也需要形成正确的舆论,给予前科人员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总的来说,人民日报评论认为前科消灭制度在保护人权和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强调了条件的严格执行和监
管的必要性。

这一制度的完善和落实,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和公众的关注与参与。

前科消灭制度提案表决结果

前科消灭制度提案表决结果

前科消灭制度提案表决结果前科消灭制度提案表决结果引言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对于某些犯罪行为的罪犯,经过一定的时间和条件,可以将其前科记录清除,恢复其社会地位和名誉。

这一制度在许多国家已经实行,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本文将就前科消灭制度进行详细的探讨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及意义1.1 前科消灭制度的定义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对于某些犯罪行为的罪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其前科记录清除,恢复其社会地位和名誉。

1.2 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改造罪犯,让他们重新回到社会中去;(2)有利于保护罪犯在刑满释放后能够得到公正对待;(3)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二、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范围及条件2.1 适用范围(1)轻微刑事犯罪;(2)未满18周岁且未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罪犯。

2.2 适用条件(1)服刑期间表现良好;(2)未再犯罪;(3)已经赔偿受害人损失;(4)已经完成社区服务或社会公益劳动;(5)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前科消灭制度的程序及流程3.1 提交申请罪犯可以在刑满释放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交前科消灭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2)被判决罪名、判决时间、执行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信息;(3)已经完成的赔偿和社区服务等情况。

3.2 审核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前科消灭申请书后,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1)罪犯是否符合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条件;(2)是否存在其他不利于前科消灭的情况。

3.3 公示期限公安机关应当在审核通过后,对外公示罪犯的前科消灭申请。

公示期限为15天。

3.4 听证程序如果有人对前科消灭申请有异议,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会,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和证据。

3.5 决定前科消灭公安机关根据审核结果和听证意见,作出前科消灭决定。

如果决定不予前科消灭,应当告知理由。

四、前科消灭制度的效力及保障4.1 前科消灭的效力(1)前科记录将被清除;(2)罪犯可以重新获得社会地位和名誉;(3)罪犯可以享受与没有犯罪记录的人相同的权利和待遇。

浅谈前科消灭制度完结

浅谈前科消灭制度完结

浅谈前科消灭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进程的快速完善,前科消灭制度所引发的问题日益突出,我将从法律专业角度和司法工作的层面浅谈前科消灭制度对我国司法体系的影响。

我国没有前科消灭制度,也没有在成文法律中明确提出前科消灭制度这一概念。

而在前苏联及现在的俄罗斯、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中就专门规定了前科制度,但是由于国家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异,他们对前科概念的认识也各不相同。

大致存在着两种学说;一种是必须以实际判处刑罚为前提的前科定义。

前苏联的刑法教科书给前科下的定义是:“被法院认定犯有罪行并被判处某种具体刑罚方法的人的一种特殊法律状态。

”俄罗斯的刑法理论认为:“前科是法院因犯罪人实施犯罪而对他判处法律规定的刑罚而造成的该人的法律地位,可以表现为对该人产生一定的刑罚性质的后果。

”另一种学说是以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的前科的定义,它坚持以单纯的有罪宣告作为构成前科的条件。

在这些国家的法律中,前科是指“曾受确定判决有罪宣告的事实,是否被科刑或刑罚执行与否不影响前科的成立”。

在我国的法律文件中,虽然无法直接找出前科这一名称,但有关前科的规定却不容否定地存在着。

如我国刑法第100 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的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又如我国教师法第14 条规定:“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再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分别于第10 条、第11 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

”此外,我国的律师法、会计法、兵役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以上规定表明前科制度在我国是存在的,因此,有必要准确理解前科的含义,客观分析前科的利弊。

我国的法律文件及司法解释中未明文规定前科制度,对于前科制度的探讨仅限于理论的层面,如此一来导致了刑法理论界对前科概念的界定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

黎宏 前科消灭制度

黎宏 前科消灭制度

黎宏前科消灭制度【原创实用版1篇】目录(篇1)1.前科消灭制度的定义和意义2.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现状3.前科消灭制度的积极影响4.前科消灭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正文(篇1)在我国,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于犯罪分子的前科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帮助犯罪分子改过自新,融入社会,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本文将从前科消灭制度的定义和意义、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现状、积极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前科消灭制度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是一种激励机制。

在一定时间内,犯罪分子积极改过自新,不再犯罪,那么其前科行为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犯罪分子在改过自新的过程中,能够充分体会到社会对他们的关爱和包容,有利于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其次,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减轻司法负担。

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分子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再次犯罪,那么这些前科行为就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一来,司法机关可以集中精力处理更为严重的犯罪案件,提高司法效率。

然而,前科消灭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对于一些严重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强奸等,是否适用前科消灭制度仍存在争议。

此外,有些犯罪分子利用前科消灭制度来逃避法律制裁,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应当对前科消灭制度进行改进。

一方面,应当明确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范围,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应当谨慎适用。

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犯罪分子的监管,确保他们在规定时间内真正改过自新,而不是利用前科消灭制度来逃避法律制裁。

总之,前科消灭制度是一种有益的制度创新,有助于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减轻司法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前科消灭制度

前科消灭制度

前科消灭制度前科消灭制度,指的是建立一个全面的法律执行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为有前科的人提供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消除前科给人带来的不公平对待和歧视。

这个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恢复被前科影响的个人的名誉和尊严,也有助于减少犯罪率,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首先,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可以帮助有前科的人重建自信和信心。

前科记录给个人带来的是无穷的压力和歧视,让他们感到被社会边缘化和排斥。

而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可以通过消除前科记录,帮助这些人重新获得公平对待的机会,使他们能够肩负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重返正常的生活轨道。

其次,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有前科的人在就业和住房方面往往面临巨大的困难,这往往会导致他们重回犯罪道路。

通过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政府可以为这些人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支持,促使他们走上正轨,从而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公众的安全,还有利于提升社会的整体素质和文明程度。

此外,前科消灭制度还有助于打破社会对有前科人群的偏见和歧视。

前科记录给予有前科的人持久的标签,让他们在工作、生活和婚姻等方面经常遭受歧视。

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可以改变这种现状,给予这些人机会与其他人一样,平等地参与社会活动。

只有真正将前科从个人记录中清除,我们才能建立一个真正公正和包容的社会。

当然,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也需要合理的限制和监管。

尽管目标是为了给予有前科的人重新开始的机会,但并非所有的前科都可以被消灭。

累犯和严重犯罪者仍然应该受到相应的制裁和限制。

必须建立一个科学的前科消灭程序,并且在决定是否消灭前科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后续的行为表现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综上所述,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对于个人的复兴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关键作用。

通过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前科消灭制度,我们能够为有前科的人提供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恢复他们的尊严和自信,并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同时,这也有助于消除社会对有前科人群的歧视和偏见,建立一个更加包容和公正的社会。

治安处罚前科消灭制度

治安处罚前科消灭制度

治安处罚前科消灭制度治安处罚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对曾经有过违法行为并被处以治安处罚的个人,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可以取消或消灭其前科记录,实现对个人的重新审视和重整。

这个制度的出现可以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一个机会,使其有机会重新融入社会,摆脱过去的阴影,重新开始。

在现代社会中,治安处罚前科消灭制度是一种相对成熟和普遍的制度,因为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在正常情况下,一个人要拥有清白记录,他必须在未来的工作与生活中承担起较大的压力和不公,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此,对于那些过去犯罪,但经过一定时间的改造并能证明其已经改过自新的人来说,可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他们有机会重新做人。

前科消灭制度的出现,可以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繁荣。

如果一个人的前科记录在他一生中都无法抹去,那么他就很难在社会上找到工作和生活的机会。

这样一来,他很可能再次犯罪,从而给社会带来更多的不安定因素和危险。

而如果有了前科消灭制度,这些曾犯罪的个人就能够重新成为一个有价值的社会成员,为社会做出贡献,从而增加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前科消灭制度还可以促进社会公正和平等。

在一些情况下,一个人犯罪的原因是受到了不公平待遇或良好发展机会的剥夺。

如果这些人能够从前科记录中解脱出来,有机会重新追求自己想要的生活,那么社会就能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等的机会。

这种制度的实施,可以为社会不同阶层的人提供一个公平和平等的起跑线,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和进步。

当然,前科消灭制度也有一定的风险和限制。

首先,这个制度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条件和标准之上,以保证它的公平和公正性。

如果条件过于宽松或者没有明确的规定,可能会导致一些不良分子通过滥用制度的方式逃避惩罚,从而危害社会安全。

其次,这个制度需要一个完整的执行和监督机制,以确保每个申请人都能受到公正的审查和评估,避免人为的主观判断和不公平。

最后,这个制度的实施需要权威和专业的机构,确保能够准确和及时地把握犯罪分子的悔过和改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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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前科消灭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进程的快速完善,前科消灭制度所引发的问题日益突出,我将从法律专业角度和司法工作的层面浅谈前科消灭制度对我国司法体系的影响。

我国没有前科消灭制度,也没有在成文法律中明确提出前科消灭制度这一概念。

而在前苏联及现在的俄罗斯、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中就专门规定了前科制度,但是由于国家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异,他们对前科概念的认识也各不相同。

大致存在着两种学说;一种是必须以实际判处刑罚为前提的前科定义。

前苏联的刑法教科书给前科下的定义是:“被法院认定犯有罪行并被判处某种具体刑罚方法的人的一种特殊法律状态。

”俄罗斯的刑法理论认为:“前科是法院因犯罪人实施犯罪而对他判处法律规定的刑罚而造成的该人的法律地位,可以表现为对该人产生一定的刑罚性质的后果。

”另一种学说是以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的前科的定义,它坚持以单纯的有罪宣告作为构成前科的条件。

在这些国家的法律中,前科是指“曾受确定判决有罪宣告的事实,是否被科刑或刑罚执行与否不影响前科的成立”。

在我国的法律文件中,虽然无法直接找出前科这一名称,但有关前科的规定却不容否定地存在着。

如我国刑法第100 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的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又如我国教师法第14 条规定:“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再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分别于第10 条、第11 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

”此外,我国的律师法、会计法、兵役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以上规定表明前科制度在我国是存在的,因此,有必要准确理解前科的含义,客观分析前科的利弊。

我国的法律文件及司法解释中未明文规定前科制度,对于前科制度的探讨仅限于理论的层面,如此一来导致了刑法理论界对前科概念的界定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

国内学者对前科的界定侧重于事实说,即前科的存在必以受到处分、刑罚的事实为依据,但是,前科是刑法上的概念,既不能过分缩小刑罚的外延,也不能过分延伸至其他领域。

我认为,前科的定义应是指曾经被宣告犯有罪行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即只要行为人被认定有罪,是否被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罚是否执行,均不影响前科的成立。

由于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因此,我国的前科是被法院宣告犯有某种罪行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

前科的后果有法定与非法定之分。

前者即刑法、行政法等法规明确规定有前科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有的反映在刑法领域,有的反映在非刑法领域。

非刑法领域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教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法律中。

至于前科在刑法领域的后果,只有犯新罪时才会发生,其主要表现为:首先,前科在一定范围内是累犯构成的前提条件,没有前科,行为人即失去成立累犯的前提。

无论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或假释。

这是前科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其次,前科是构成法定再犯从重处罚的条件。

我国刑法第356 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再次,在不构成累犯、再犯的情况下,前科又是一定范围内从严把握的量刑情节。

”如果说前科的法定后果是一种明显的不利后果,是一种显性的惩罚,那么,前科的非法定后果也如影随行伴随有前科者的终生。

它无声无息却随处可见,时时可感,永远挥之不去,罪犯的标签则时刻“贴在”脸上,导致他们倍受歧视,形成事实上的人格减等,由此带来障碍,影响其求职、升学、婚恋等一系列问题。

罗曼•罗兰曾说过:“对于真诚悔过的人是不能拒绝的,否则,他将数十次百次地疯狂犯罪,来报复社会。

”不容否认,前科的非法定后果也是不容低估的,前科的长久存在可能会使真诚改过的人承受过于苛酷的负担,并妨碍他们改善更生、复归社会,使之看不到希望而重新危害社会。

毋庸臵疑,前科的非法定后果是报应观念在人们意识中根深蒂固的反映,也是前科的法律后果带来的必然结果。

理由很简单,既然法律那么在意前科,社会又怎能无条件地宽恕呢? 因此,我们有必要借助法律消灭前科的后果,来改变法律文化,以此取得消灭前科的非法定后果。

在刑法上规定前科消灭制度对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定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而且前科消灭制度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和采纳,成为一项基本刑法制度。

前科消灭,是为了消除罪名惩罚效应的过剩,为了行为人更好融入社会,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摘除行为人“罪犯”标签,鼓励行为人重新做人的一项制度。

前科消灭制度发端于成文法发达的欧洲大陆。

早在18世纪末,法国、德国的刑法中就有“恢复权利”的规定。

在此之后“恢复权利”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展,逐渐演变成现代刑罚领域的两项重要制度:一是名誉权的恢复演变为现代的复权制度,即在法定条件下恢复有前科者被限制或剥夺的各项权利或资格;二是名誉从刑记录的消除演化为现代的前科消灭制度,即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有前科者的罪刑记录,视同未被宣告有罪的人。

由于前科消灭后才能恢复资格与权利,所以前科消灭与复权可以说是同一个问题。

如上所述,前科消灭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刑法制度,实践表明,这项制度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就未成年犯的前科报告义务免除作了明文规定。

其第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前款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

”虽然这标志着我国在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上尚刚起步,但这也是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我认为我国前科报告义务免除适用的范围具有局限性,亦即仅仅限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对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成年人及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免除的问题,没有提及。

第二,仅仅涉及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体系性的前科消灭制度仍未建立;第三,对于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未附加任何限制条件,即只要是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未成年犯,均可无条件地消灭其前科。

这未能体现刑罚个别化的原则。

最后,对于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的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的时间,也未予以明确。

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是司法实践的呼唤。

一份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 %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 %以上。

可见,青少年犯罪仍是严重的社会问题。

那么如何更能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如何有效地预防青少年再次犯罪? 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在进行研究和探索。

据悉,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曾在1994 年提出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想法,但后来基于一些原因一直没有出台。

若干年之后,石家庄长安区法院在全国首开先河,制定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试行办法》,以激励失足青少年改过自新,加强对犯罪的未成人的挽救和保护。

《办法》中的“前科”指的是“已满14 周岁未满18 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并被判处刑罚且刑罚已执行完毕。

”累犯和虽是初犯、偶犯,但性质较为严重的不在其列。

其程序是由原审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在服刑期间服刑期满后的悔过表现是否达到遵纪守法不致再犯新罪等项进行考核、调查,法院审查通过后,对申请人作出决定撤销前科裁定,为申请人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

此时,该未成人的前科归于消灭,视为未曾犯罪,并依法恢复先前的法律地位。

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处臵其前科材料,其刑事处罚、法律文书不再记入其户籍及人事档案,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

无独有偶,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宣布,在江苏率先试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徐州市鼓楼区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人事、教育、社会保障等11个部门联合会签文件,“前科消灭”后,未成年人犯罪的档案被永久封存,由相关司法部门加密保存,与前科有关的犯罪事实,将不在对社会公开的任何档案中载明。

鼓楼区还规定,这些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消灭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他们曾经犯罪为由,在一般的升学、就业、经营等方面进行歧视,学校、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曾经犯罪,而拒绝其复学、升学、就业和录用。

上述《办法》和徐州市鼓楼区法院的决定一经出台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争议,褒贬不一。

如前所述,尽管法院推出的前科消灭举措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司法机关推行,其效果是令人怀疑的。

但不可否认,作为基层法院能够提出这么一项现行法上所没有的举措,是难能可贵的,这决不是标新立异,而是一个基层法院对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理性思考,是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难能可贵的探索。

来自司法实践的这一举措表明了在我国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立法机关不能再无动于衷,而前科消灭制度应当列上议事日程。

前科是一个人不光彩的历史记录,在我国还没有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情况下,一个人一旦因犯罪受过处罚,前科就像一种标签将伴其终身。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会因此丧失某种从业资格和社会信誉。

尤其对未成年人,一个插上前科标签的孩子要想重新健康生活,他所面临的困难比其他的未成年人要大得多,永久地保留前科意味着一个人因“一失足”甚至是事出有因的失足而永远地承受实际上的惩罚和心灵上痛苦的煎熬的“千古恨”,这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不够人道的。

前科消灭制度旨在保证有前科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撤销其前科,其不致于永远承受实际上的惩罚和巨大精神负担。

这是一种合乎人道主义的做法。

铺就的是一条呼唤“浪子”灵魂与肉体回归的光明之路。

对行为人判处刑罚意味着国家对行为人作出了社会之否定评价。

这种社会之否定评价,将在刑罚执行完毕后,长时间的对被判刑人造成心理压力,并与因刑罚而产生的权利的丧失与可能的名誉降低一起,导致被判刑人的社会地位的降低,正是由于法律上和道德上的名誉的降低,常常阻碍被判刑人的再社会化。

因此,一个人犯罪后,法律已令其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让一个刑罚已执行完毕的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承受犯罪所带来的种种报复,这不能不说有失公正。

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预防有前科的人再次犯罪,使其真正地回归社会。

对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刑罚,其意义不在于对犯罪行为进行报复,而在于使其在受到惩罚之后认识到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预防其再次犯罪。

前科消灭制度一方面为有前科的人提供了一种激励机制,即它可以激励有前科者在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中有良好的表现,以争取撤销前科,消除其犯罪所带来的民法、行政法上以及刑法上的后果,从而预防和减少其再次犯罪。

另一方面,前科消灭制度为消除社会对有前科者的歧视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其不会因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遇到种种困难和歧视而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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