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口深水航道船舶超宽交会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长江口12.5 m深水航道利用边坡通航的方案
长江口12.5 m深水航道利用边坡通航的方案曹慧江;居尧;车军【摘要】长江口深水航道是大型海船进出上海港主要港区和长江下游主要港口的重要航道.随着大型集装箱、邮轮、散货船在北槽深水航道有限的宽度内通航矛盾日益突出,对深水航道的稳定运行与上海港的日常运营造成极大的影响.在分析长江口现有通航船舶特点及矛盾焦点的基础上,结合长江口航道资源分析,探讨利用长江口深水航道边坡进行超宽船舶交会的可行性及其优势,并提出相关实施措施.该方案是提高长江口12.5 m深水航道资源利用率,贯彻落实供给侧改革,适应"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两个重大国家战略、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有效措施.%The Yangtze Estuary deepwater channel is an important channel for large sea vessels entering and leaving the main harbor area of Shanghai Port and the main port of the lower reaches of the Yangtze River.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the hinterland and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large-scale ship,not only the number of ship ships increased in Yangtze Estuary deepwater channel,but also the trend of large-scale ship is beyond expectation.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existing navigational contradictions,ship characteristics and channel resources in the Yangtze River Estuary,we put forward the idea of using the slope of the channel to carry out the ultra-wide rendezvous,and analyze its adaptability and related safeguard measures.The use of slope natural water depth navigation improves the utilization ratio of the Yangtze Estuary 12.5 m deepwater channel,and implements the supply-side reform.It is great significance to carry ou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wo major nationalstrategies"the Yangtze Economic Zone"and"the Belt and the Road",and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Shanghai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enter.【期刊名称】《水运工程》【年(卷),期】2017(000)011【总页数】7页(P58-63,85)【关键词】长江口深水航道;航道边坡;航道资源;国际航运中心【作者】曹慧江;居尧;车军【作者单位】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200120;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200120;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2001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12长江口深水航道是大型海船进出上海港主要港区和长江下游主要港口的重要航道。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通航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干线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干线航运行政管理,按照规定管理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长江干线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第四条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水路运输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水路运输经营单位负责、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保障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高效。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资金投入,配足人员并组织教育培训,辨识防控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第六条水路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所属船舶动态管理,掌握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
从事客运和散装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落实岸基监控制度,建立并运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闭路电视监控系统(CCTV)等系统平台,对所属客船和散装危险化学品船实施动态监控.第七条船舶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和检验,取得登记、检验证书,方可航行或者投入使用。
营运船舶必须按规定随船携带合法有效的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船舶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第八条船名、船籍港、船舶载重线标识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不得涂改、遮挡。
(一级建造师备考)长江口深水航道(15.5米)试通航期间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长江口深水航道(12。
5米)试通航期间通航安全管理办法发布人:wangyp 发布时间:2010—5—6 14:47:46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维护船舶航行秩序,最大限度地发挥深水航道的效能,促进长江流域和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船舶、设施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北槽航道(以下简称北槽航道)及其南北两侧可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相关活动.本办法中所称的“北槽航道",是指长江口船舶定线制A警戒区西侧边界线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之间航道,总长约43海里。
A警戒区西侧边界线至D12灯浮航道底宽400米,设标宽度550米,D12灯浮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航道底宽350米,设标宽度500米。
北槽航道底宽维护水深为理论最低潮面以下12。
5米。
第三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富余水深船舶应保留足够的富余水深,船舶富余水深应不小于船舶吃水的12%。
第五条最大吃水(一)本办法中的最大吃水是指船舶通过北槽航道的最大允许淡水吃水. (二)由北槽航道进出的船舶,其实际淡水吃水除需满足通过北槽航道的最大允许淡水吃水外,还应考虑其航路前方其它航道、码头前沿以及航道与码头连接水域的水深条件,合理装载,任何时候均应保留足够的富余水深。
(三)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
1。
长兴高潮前4小时的鸡骨礁潮高与长兴高潮后1小时的长兴潮高取小1值,即为当日该潮水中可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可利用潮高。
2.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d进)等于12.5米与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可利用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即d进=12.5米+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可利用潮高—富余水深.3.载重吨大于7。
5万吨的散货船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为12。
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
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第二条规定的长江口水域,以及在该水域内的一切船舶、设施、码头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引航员、船员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监)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航行第四条(分道通航)本规则适用水域实施分道通航。
船舶、设施必须按照本规则附录一规定的进出口通航分道航行,在未规定进、出口通航分道的水域内,应当按照助航标志所指示的航路靠右航行;拟通过吴淞口与24灯浮之间水域小于500总吨的船舶应当在外高桥内航道航行,但由海区驶往吴淞口长江上游的船舶,应当在24灯浮附近经南港北槽航道沿进口航道上驶。
进入环行航道应当遵守本规则附录二的规定。
第五条(航道限制)在本规则适用水域内航行的船舶应当保持不小于0.7米的富余水深;不受南漕水位限制的船舶,不得从北漕航槽通过;第六条(航槽)拟在北漕中高潮前2小时至北漕中高潮后1小时出口的船舶,及船舶长度大于270米或吃水大于9.8米进出航槽的船舶,应当在12小时之前向港监总值班室申报,未经核准不得在槽内航行;船舶在槽内航行时,不得滞航,或有妨碍它船正常航行的行为。
对遇避让时,应当各自靠右航行;船舶在槽内对遇交会,应当与挖泥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在挖泥船的施工断面上三船同时交会;船舶因故需要从航槽的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当与航槽内船舶总流向尽可能取小角度;船舶在槽内追越它船,应当经吴淞控制中心核准。
第七条(禁止追越)在单程交通水域、外高桥罗经校正标下叠标线至吴淞口河塘灯桩经度线水域内,大型船舶之间不得追越。
第八条(航行秩序)船舶应备车航行、采取安全航速,并严格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尽可能在通航分道的右侧行驶。
长江口深水航道船舶会遇宽度的探讨
风力横风≤7级横流V (m/s )V ≤0.250.25<V ≤0.500.50<V ≤0.750.75<V ≤1.0n 1.81 1.69 1.59 1.45r (°)3°7°10°14°表1满载船舶漂移系数n 和风、流压偏角r 值做细、做全。
(1)合理的积载、完整的稳性,减小自由液面,调整吃水和吃水差;(2)细致检查集装箱底锁,做好绑扎以及大件等特殊箱的紧固;(3)清理甲板、舱面的废弃杂物,确保排水畅通;(4)全面检查应急设备、水密设备,固定一切可移动物件;(5)保证“四机一炉”运转正常;(6)加强巡回检查,保持通信设备、导航/助航设备完好;(7)加收气象并进行跟踪分析,做出正确判断,选择最佳航线;(8)重视并落实劳动保护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9)做好应急准备,及时进行大风浪后的检查;(10)作好记录,认真总结,及时汇报,以求岸基支持。
*作者:姜国民.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船长随着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二期工程的结束,长江口深水航道10m 水深的通道已经贯通。
2009年9月深水航道三期工程也将治理完成,届时航道水深将达到12.5m ,形成全长47.2n mile 、底宽350~400m ,设标宽度500~550m 的双向航道。
项目完成后,可满足第三、四代集装箱和5万吨级船舶全天候通航的要求,同时兼顾第五、第六代大型集装箱船舶和10万吨级满载散货船及20万吨级减载散货船乘潮通航的要求。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开通为长江黄金水道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近年来,随着长江沿线港口的发展以及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越来越多的超大型船舶进出长江口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的治理完成,水深的问题得以解决,但船舶越来越大型化,长江口深水航道的通航能力又面临着新的问题,这就是:双向通航时,船舶宽度的问题。
现在第五代和第六代集装箱船的宽度分别为40m 和43m ,10万吨级以上的散货船的宽度都在45m 左右,有的超大型散货船和油轮宽度在50m 以上。
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
附件2: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通航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规范船舶航行行为,维护船舶航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船舶、设施在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以下简称“深水航道延伸段”)及其南北两侧可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深水航道延伸段”,是指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至浏河口港界线之间,总长约25海里,底宽350米至460米的水域(见附件)。
深水航道延伸段底宽维护水深为理论最低潮面以下12.5米。
第三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航路】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中,海图上用DW表示,其边界线由AIS虚拟航标标示;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深水航道延伸段中心线将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分隔成进出口通航分道。
深水航道延伸段穿越圆圆沙、吴淞口、宝山和浏河口警戒区。
第五条【航行】客运班轮和实际吃水7米及以上的其它船舶可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航行,但不应妨碍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正常航行的限于吃水船舶。
实际吃水小于7米的船舶应当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外侧的该通航分道内航行;小型船舶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在通航分道内尽可能靠右航行。
同一通航分道内禁止大型船舶三船并排航行。
第六条【追越】深水航道延伸段内禁止追越。
当深水航道延伸段外侧水域通航环境及水深允许时,追越船舶可选择深水航道延伸段外侧水域实施追越,被追越船舶也可选择深水航道延伸段外侧水域宽让追越船。
追越船舶应当征得被追越船舶同意后实施追越,并在航行安全频道VHF06频道向附近船舶通报。
第七条【航速】除经核准的客船和高速(客)船外,船舶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及其两侧通航分道内的航速不得超过12节。
长江口深水航道船舶超宽交会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沪海通航〔2008〕448号关于公布施行《长江口深水航道船舶超宽交会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航运、代理及有关单位:为了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提高长江口深水航道的通航能力,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促进长江流域和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我局制订了《长江口深水航道船舶超宽交会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希各有关单位、船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八年八月一日主题词:通航管理办法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办公室 2008年8月1日印发附件:长江口深水航道船舶超宽交会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提高长江口深水航道的通航能力,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促进长江流域和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长江口深水航道(十米)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船舶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内航行时进行超宽交会的船舶及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及有关单位。
“超宽交会”是指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内交会的两艘船舶总宽度80<B1+B2≤90(米)情形。
该情形不同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对遇局面”,也不适用于船舶追越。
第三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交会船舶要求拟超宽交会船舶应当申请2名符合条件的引航员进行引航。
拟超宽交会船舶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前,必须具备良好的操纵性能及航行条件,引航员应当要求所引领船舶做好船机设备检查;超龄海船(按照交通部《老旧船舶管理规定》,船龄18年以上的散货船或20年以上的集装箱船等海船为超龄海船)禁止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内超宽交会。
超宽交会时须有一艘船舶为集装箱船,另一艘船舶可为集装箱船或散货船。
超宽交会时散货船(空载除外)为主船,如两船均为集装箱船则进港船舶为主船;相向航行船舶为副船。
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
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第二条规定的长江口水域,以及在该水域内的一切船舶、设施、码头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引航员、船员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监)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航行第四条(分道通航)本规则适用水域实施分道通航。
船舶、设施必须按照本规则附录一规定的进出口通航分道航行,在未规定进、出口通航分道的水域内,应当按照助航标志所指示的航路靠右航行;拟通过吴淞口与24灯浮之间水域小于500总吨的船舶应当在外高桥内航道航行,但由海区驶往吴淞口长江上游的船舶,应当在24灯浮附近经南港北槽航道沿进口航道上驶。
进入环行航道应当遵守本规则附录二的规定。
第五条(航道限制)在本规则适用水域内航行的船舶应当保持不小于0.7米的富余水深;不受南漕水位限制的船舶,不得从北漕航槽通过;第六条(航槽)拟在北漕中高潮前2小时至北漕中高潮后1小时出口的船舶,及船舶长度大于270米或吃水大于9.8米进出航槽的船舶,应当在12小时之前向港监总值班室申报,未经核准不得在槽内航行;船舶在槽内航行时,不得滞航,或有妨碍它船正常航行的行为。
对遇避让时,应当各自靠右航行;船舶在槽内对遇交会,应当与挖泥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在挖泥船的施工断面上三船同时交会;船舶因故需要从航槽的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当与航槽内船舶总流向尽可能取小角度;船舶在槽内追越它船,应当经吴淞控制中心核准。
第七条(禁止追越)在单程交通水域、外高桥罗经校正标下叠标线至吴淞口河塘灯桩经度线水域内,大型船舶之间不得追越。
第八条(航行秩序)船舶应备车航行、采取安全航速,并严格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尽可能在通航分道的右侧行驶。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水上运输【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6号【修改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3.05.16【实施日期】2003.06.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6号)《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5月1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长江三峡水利枢纽通航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该区域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部三峡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三峡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以下简称“交通管制区域”)是指长江乐天溪至曲溪(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7.0公里至57.5公里)水域。
交通管制区域内划分禁航区和交通管制区。
(一)禁航区分上游禁航区和下游禁航区。
(二)交通管制区分上游交通管制区和下游交通管制区。
第二章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第五条除经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三峡工程施工及维护船舶、抢险及清污船舶和公务船舶外,禁止其他船舶进入禁航区。
需进入禁航区的三峡工程施工及维护船舶应当提前7天将施工船名、作业计划、安全措施、作业时间等情况书面报三峡海事管理机构。
需进入禁航区的抢险及清污船舶和公务船舶应当及时将船名、进入禁航区的目的、安全措施、进入和离开禁航区时间等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六条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时应当向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船舶种类、船舶尺度、载货性质、进入交通管制区的时间和目的等情况。
《长江口深水航道航行安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上海海事局《长江口深水航道航行安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沪海通航[2004]118号2004年2月24日)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港长江Vl水域交通管理,适应港l:1生产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利用潮位,
提高港口集装箱吞吐能力,服务港航和地方经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长江H 深水航道航行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上海港4000箱位(TEU)及以上,限于吃水的集装箱船舶。
第三条船舶应在每天16时之前通过船公司或代理将次日船舶进槽时间、吃水等向上海海事局水上安全指挥中心提出申请,水上安全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进槽船舶和艘数。
船舶应按批准的时间和顺序进入航槽航行。
第四条进、出港船舶最大吃水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船舶进港最大海吃水
横沙高潮前2.5小时的鸡骨礁潮高与横沙高潮后0.5小时的横沙潮高取小值,即为当日该潮水中进港船舶最大可利用潮高。
进港船舶的最大海吃水(d讲)等于8.5米与最大可利用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即d讲=8.5米+最大可利用潮高一富余水深。
(二)船舶出港最大淡吃水
横沙高潮前1.5小时的横沙潮高与横沙高潮后1.5小时的鸡骨礁潮高取小值,即为当日该潮水中出港船舶最大可利用潮高。
出港船舶的最大淡吃水(d出)等于8.5米与最大可利用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即d出=8.5米+最大可利用潮高一富余水深。
第五条申请引航的船舶,应申请具有一级引航资质的引航员引航。
第六条本规定自2004年3月1 Et起施行,未尽事宜依据《长江口深水航道航行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长江口深水航道试通航期航行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长江口深水航道试通航期航行安全管理办法(暂行)[文件号] [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发布日期]2000-7-20长江口深水航道(一期)自251到276灯浮,总长27.95海里,系人工疏浚航槽,其设计水深8.5米(理论最低潮面下),底宽300米,设标宽度400米。
为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航行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交通管制横沙高潮前4小时至横沙高潮前1小时为航槽交通管制时间,其中横沙高潮前3小时至横沙高潮前2小时为进口限于吃水船舶的进槽时间;横沙高潮前2小时至横沙高潮前1小时为出口限于吃水船舶进槽时间。
航槽交通管制期间未经核准的船舶禁止由航槽端口进入深水航道。
第二条申报一、下列船舶应在每天16时之前由船公司或代理将次日船舶进槽时间、吃水向上海海事局总值班室申报,经核准后方可进槽航行:1、凡需在交通管制时间内进出深水航道的船舶;2、长度大于275米的船舶;3、吃水大于10米的船舶;4、载重吨(DWT)大于7.5万吨经减载的散货轮;5、长度超过250米且需夜间进出深水航道的油轮。
二、载重吨(DWT)大于7.5万吨经减载的散货轮还须在48小时之前向上海海事局总值班室申报吃水等船舶资料,经批准后方可进港,必要时应采取拖轮伴航、巡逻艇护航等安全措施。
三、船舶须按审批的时间和顺序进入航槽航行。
第三条船舶最大吃水限于吃水船舶进港最大海吃水横沙高潮前3小时的鸡骨礁潮高与横沙高潮后1小时的横沙潮高取小值,即为当日该潮水中进港限于吃水船舶最大可利用潮高。
进港限于吃水船舶的最大海吃水(d进)等于8.5米与最大可利用潮高之和减去富裕水深,即d进=8.5米+最大可利用进港潮高-富裕水深限于吃水船舶出港最大淡吃水横沙高潮前2小时的横沙潮高与横沙高潮后1.5小时的鸡骨礁潮高取小值,即为当日该潮水中出港限于吃水船舶最大可利用出港潮高。
出港限于吃水船舶的最大淡吃水(d出)等于8.5米与最大可利用出港潮高之和减去富裕水深,即d出=8.5米+最大可利用潮高-富裕水深载重吨(DWT)大于7.5万吨经减载的散货轮进港最大海吃水载重吨(DWT)大于7.5万吨经减载的散货轮进口最大海吃水为8.5米与横沙高潮前4小时的鸡骨礁潮高之和减去富裕水深。
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
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第二条规定的长江口水域,以及在该水域内的一切船舶、设施、码头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引航员、船员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航行第四条分道通航本规则适用水域实施分道通航。
船舶、设施必须按照本规则附录一规定的进出口通航分道航行,在未规定进、出口通航分道的水域内,应当按照助航标志所指示的航路靠右航行;拟通过吴淞口与24灯浮之间水域小于500总吨的船舶应当在外高桥内航道航行,但由海区驶往吴淞口长江上游的船舶,应当在24灯浮附近经南港北槽航道沿进口航道上驶。
进入环行航道应当遵守本规则附录二的规定。
第五条航道限制在本规则适用水域内航行的船舶应当保持不小于0.7 m的富余水深;不受南漕水位限制的船舶,不得从北漕航槽通过。
第六条航槽拟在北漕中高潮前2 h至北漕中高潮后1 h出口的船舶及船舶长度大于270 m或吃水大于9.8 m进出航槽的船舶,应当在12 h之前向海事局总值班室申报,未经核准不得在槽内航行;船舶在槽内航行时,不得滞航,或有妨碍他船正常航行的行为;对遇避让时,应当各自靠右航行;船舶在槽内对遇交会,应当与挖泥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在挖泥船的施工断面上三船同时交会;船舶因故需要从航槽的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当与航槽内船舶总流向尽可能取小角度。
第七条禁止追越在单程交通水域、外高桥罗经校正标下叠标线至吴淞口河塘灯桩经度线水域内,大型船舶之间不得追越。
第八条航行秩序船舶应备车航行、采取安全航速,并严格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尽可能在通航分道的右侧行驶。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2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9.02【实施日期】2016.09.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长江三峡水利枢纽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交通管制区域内划分禁航区和交通管制区”修改为“交通管制区域内划分交通管制区、通航区和禁航区”。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除公务执法船舶以及持有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签发的作业任务书和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签发的施工作业许可证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和人员不得进入禁航区。
”将第二款中的“需进入禁航区的三峡工程施工及维护船舶”修改为“需进入禁航区的持有作业任务书和施工作业许可证的船舶”。
四、删除第三十九条。
五、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部”。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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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深水航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长江深水航道的畅通和安全,提高航运效率,促进长江航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长江深水航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的深水航道,包括航道整治工程、航道维护、航道监测、航道保护等内容。
第三条长江深水航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科学合理、经济高效、持续发展;(四)公众参与、社会监督。
第四条国家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长江深水航道的统一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深水航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江深水航道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航道管理责任制,确保航道畅通和安全。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航道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航道管理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江深水航道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航道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航道规划与建设第八条长江深水航道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二)保障航道畅通和安全;(三)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四)合理利用航道资源。
第九条长江深水航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航道布局;(二)航道整治工程;(三)航道维护;(四)航道监测;(五)航道保护。
第十条长江深水航道规划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编制,经国家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航道整治工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提高航道等级;(二)改善航道条件;(三)确保航道畅通和安全;(四)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
第十二条航道整治工程由长江航务管理局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航道维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航道清淤;(二)航道边坡整治;(三)航道标志维护;(四)航道监控。
第十四条航道维护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三章航道监测与保护第十五条长江深水航道监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航道水深;(二)航道流速;(三)航道淤积;(四)航道边坡稳定。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8)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8)第一篇: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已于2017年10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11月4日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通航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干线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受部委托组织落实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业务领导。
交通运输部在长江干线设立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船舶航行第四条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
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的相关信息应当准确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船舶不得涂改船名、船籍港、船舶载重线标识。
第六条船舶应当按照长江航道管理部门公布的维护水深控制吃水,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富余水深要求。
第七条客运企业和散装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岸基监控制度,运用自动识别系统(AIS)等信息化手段,对所属客船和散装危险化学品船实施动态监控,掌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并督促船舶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时纠正船舶违法行为。
第八条跨越长江干线通航水域的桥梁、缆线、管道、索道的建设单位、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的墩柱、塔架的防撞能力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设置助航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建设监控设施设备,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新建、改建、扩建跨越长江干线通航水域的桥梁、缆线、管道、索道的,建设单位、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将通航净空尺度向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向社会公布。
海事管理通航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通航秩序,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管辖海域及内河通航水域内的船舶、设施、作业活动以及相关海事管理部门。
三、安全责任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者应当对其船舶的安全负责,确保船舶符合安全标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
2. 船舶修造、改装、拆解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船舶安全技术规范,确保船舶安全。
3. 海事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船舶、设施、作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通航安全管理1. 船舶通航管理(1)船舶进出港口、锚地、航道、危险区域等,应当遵守海事管理部门的规定,接受检查。
(2)船舶在航行中,应当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3)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航道、航路、锚地、危险区域等规定,确保通航安全。
2. 船舶安全检查(1)海事管理部门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者应当积极配合海事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
3. 船舶应急处理(1)船舶发生事故或者遇险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部门报告。
(2)海事管理部门接到船舶事故或者遇险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4. 船舶污染控制(1)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止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舶污染。
(2)海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船舶依法予以处罚。
五、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加强我国海事管理,保障通航安全,为我国海上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海事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本制度落到实处。
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
附件2: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通航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规范船舶航行行为,维护船舶航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船舶、设施在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以下简称“深水航道延伸段”)及其南北两侧可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深水航道延伸段”,是指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至浏河口港界线之间,总长约25海里,底宽350米至460米的水域(见附件)。
深水航道延伸段底宽维护水深为理论最低潮面以下12.5米。
第三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航路】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中,海图上用DW表示,其边界线由AIS虚拟航标标示;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深水航道延伸段中心线将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分隔成进出口通航分道。
深水航道延伸段穿越圆圆沙、吴淞口、宝山和浏河口警戒区。
第五条【航行】客运班轮和实际吃水7米及以上的其它船舶可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航行,但不应妨碍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正常航行的限于吃水船舶。
实际吃水小于7米的船舶应当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外侧的该通航分道内航行;小型船舶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在通航分道内尽可能靠右航行。
同一通航分道内禁止大型船舶三船并排航行。
第六条【追越】深水航道延伸段内禁止追越。
当深水航道延伸段外侧水域通航环境及水深允许时,追越船舶可选择深水航道延伸段外侧水域实施追越,被追越船舶也可选择深水航道延伸段外侧水域宽让追越船。
追越船舶应当征得被追越船舶同意后实施追越,并在航行安全频道VHF06频道向附近船舶通报。
第七条【航速】除经核准的客船和高速(客)船外,船舶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及其两侧通航分道内的航速不得超过12节。
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生效
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提升航道通航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船舶、设施在长江口深水航道(以下简称深水航道)航行、停泊、作业及从事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拟进入深水航道的船舶应当提前进行车、舵、通讯和应急设备等的测试,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进入深水航道前应当检查AIS 设备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按规定显示相关信息。
第五条只要安全可行,船舶应当各自尽量靠右,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第六条船舶在深水航道航行时应当备车和备锚,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
第七条船舶通常应从深水航道端部驶进或驶出,若从深水航道两侧驶进或驶出,则应与船舶交通总流向成尽可能小的角度。
船舶穿越深水航道或从两侧驶进或驶出深水航道时,应当主动避让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八条船舶经过以下位置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09 频道向吴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吴淞VTS 中心)报告动态:(一)船舶上行经过3 号、4 号灯浮时;(二)船舶下行经过圆圆沙灯船时;(三)拟经过深水航道边界线驶入或驶出时。
第九条船舶在深水航道内航速不得超过15 节,且不得滞航。
长兴高潮前4 小时至长兴高潮前1 小时内,上行船舶航速一般不应低于10 节,下行船舶平均航速一般不应低于10 节,并与前船保持1 海里以上的安全距离。
前款关于航速的规定,不免除船长在任何时候采取安全航速的责任。
航速低于10 节的上行船舶应当避免在北槽中潮位站低潮前2 小时到低潮后1 小时进入深水航道。
第十条深水航道内禁止追越。
如确需追越的,当通航环境及水深允许时,可利用深水航道两侧水域实施追越,但弯头水域航段和牛皮礁上下游1.5 海里航段北侧水域除外。
禁止船舶在深水航道内同一断面三船相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通告
第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长江口
深水航道大型邮轮和大型集装箱船舶
超宽交会常态化运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高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效率,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邮轮母港建设,依据《长江口深水航道利用边坡自然水深提升通航效率总体方案》,我部组织实施了大型邮轮和大型集装箱船舶超宽交会试运行工作。
经评估,在设定条件下,超宽交会安全风险总体可控,通航效率明显提升。
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长江口深水航道大型邮轮和大型集装箱船舶超宽交会由试运行转为常态化运行,
具体工作由上海海事局组织实施。
特此通告。
交通运输部
2018年11月8日。
15米深水航道受限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2.5米深水航道受限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护人命财产安全,维护航道畅通,充分发挥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受限船舶在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水域(以下简称深水航道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负责受限船舶安全监督管理。
江苏海事局各分支机构具体实施受限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受限船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或船队):(一)实际淡吃水10.5米及以上的;(二)拟通过长江#99黑浮与#99红浮连线至长江#106红浮与#106黑浮连线水域,单船最大长度150米及以上,其他航段单船最大长度205米及以上的;(三)总长305米及以上的拖带船队或总宽65米及以上的船队(小型吊拖船队除外);(四)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超过拟通过航段过江电缆设计通航净空高度的;(五)船舶实际排水量超过障碍性桥梁桥墩设计防撞标准的。
第五条江苏海事局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维护水深及实际通航环境情况,组织专家论证进出江最大吃水限制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下列船舶不得通过深水航道水域:(一)单船最大长度超过300米的,其中单船最大长度超过230米拟通过尹公洲水域的;(二)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超过拟通过桥梁设计通航净空高度的;(三)船舶吃水超过经专家论证后公布的最大吃水限制的。
第七条受限船进出深水航道水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专家对受限船舶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等进行评审,形成结论性评审意见。
专家组成员由引航、港口、航运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人员名单由海事管理机构公布。
受限船舶在同一季节(洪水期、枯水期),停靠通航环境相似码头,可参考已通过评审同一船型船舶的评审意见。
第八条受限船舶进出深水航道水域应当严格遵守船舶定线制等规定,根据航经水域通航环境采取下列安全措施:(一)提前了解和掌握航经水域潮汐、水位等通航环境情况,合理配载;(二)组织船员对船舶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三)在航行过程中应显示相应号灯号型、备妥双锚;航经障碍性桥梁桥区等复杂航段应当派专人瞭头,船长、轮机长应当在岗操作;(四)停泊、作业期间,应按相关要求加强值班,保持通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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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海通航〔2008〕448号
关于公布施行《长江口深水航道船舶超宽交会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航运、代理及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提高长江口深水航道的通航能力,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促进长江流域和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我局制订了《长江口深水航道船舶超宽交会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希各有关单位、船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通航管理办法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办公室2008年8月1日印发
附件:
长江口深水航道船舶超宽交会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提高长江口深水航道的通航能力,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促进长江流域和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长江口深水航道(十米)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船舶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内航行时进行超宽交会的船舶及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及有关单位。
“超宽交会”是指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内交会的两艘船舶总宽度80<B1+B2≤90(米)情形。
该情形不同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对遇局面”,也不适用于船舶追越。
第三条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交会船舶要求
拟超宽交会船舶应当申请2名符合条件的引航员进行引航。
拟超宽交会船舶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前,必须具备良好的操纵性能及航行条件,引航员应当要求所引领船舶做好船机设备检查;超龄
海船(按照交通部《老旧船舶管理规定》,船龄18年以上的散货船或20年以上的集装箱船等海船为超龄海船)禁止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内超宽交会。
超宽交会时须有一艘船舶为集装箱船,另一艘船舶可为集装箱船或散货船。
超宽交会时散货船(空载除外)为主船,如两船均为集装箱船则进港船舶为主船;相向航行船舶为副船。
第五条交会时间
拟超宽交会船舶应当合理选择进槽、交会时间并控制吃水,严格遵守上海海事局吴淞VTS复核的时间要求,如有变更不应当超过前后20分钟。
第六条交会地点
如交会两船总宽度80<B1+B2≤85(米),交会航段限制在长江口深水航道D28~D34或D38~D44灯浮范围内;如交会两船总宽度85<B1+B2≤90(米),交会航段限制在长江口深水航道D28~D34灯浮范围内。
第七条交会船舶总艘次
在长江口深水航道D28~D34或D38~D44灯浮范围的两个交会航段,超宽交会船舶总艘次均应当控制在3艘以内(含3艘)。
第八条气象、海况条件
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内超宽交会仅限于白天。
超宽交会两船总宽度80<B1+B2≤85(米)时,应当满足一定的气象、海况条件,能见度2海里或以上,蒲氏风力不大于6级,流速不大于2节;超宽交会两船总宽度85<B1+B2≤90(米)时,应当满足一定的气象、海况条件,能见度3海里或以上,蒲氏风力不大于5级,流速不大于2节。
第九条航行
拟超宽交会船舶应当掌握交会航段及两侧水域的情况,运用良好的船艺,谨慎驾驶。
第十条安全措施
拟超宽交会船舶应当安排总数不少于3艘的拖轮。
总宽大于40米的船舶应当各自安排至少1艘拖轮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内全程伴航(交会船如为集装箱船,拖轮可在其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之前在交会地点待命至交会结束);由主船负责安排1至2艘交会应急拖轮,并在拟超宽交会的船舶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之前,到达交会地点待命至交会结束;所用拖轮均应当为全回转拖轮并具备足够的马力以策安全,通常伴航拖轮马力为3600匹或以上,交会应急拖轮马力为4000匹或以上。
主船应当提前1天申请海事巡逻艇至交会水域为其护航,以及申请发布航行警告。
超宽交会船舶应当确保交会时在可能的航行水域均留有足够的富裕水深,并可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为。
第十一条报备
拟超宽交会的船舶或有关单位之间应当事先充分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在超宽交会前1天的1600时前由主船或有关单位向上海海事局吴淞VTS报备(报备表式见附件),并负责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上海海事局吴淞VTS将根据报备表和其他通航环境等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交通组织。
第十二条交会取消
拟超宽交会船舶如不能满足或不符合本办法或其他有关规定时,该次超宽交会即告取消,拟超宽交会的船舶应当严格按照上海海事局吴淞VTS要求抛锚或待命,待其中一艘船舶驶出长江口深水航道后,方可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
第十三条其他
船舶在长江口深水航道中航行安全的其他事宜,应当遵守《长江口深水航道(十米)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
第十四条施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