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统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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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管理中的统计管理,结合集团项目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和《公司施工项目指导意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各事业部。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集团公司信息管理部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负责制定集团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及内部统计报表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事业部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工作指导,帮助事
业部对所属项目部业务人员进行统计业务培训。

三、负责集团公司施工工程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

并重点
考核大型工程、重点工程的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四、规范各事业部和所属项目部统计管理,并推广使用《建工
集团综合统计管理系统》软件。

第五条集团公司事业部
一、根据事业部的发展需要设立专职统计岗位。

二、贯彻落实《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北京市统计
管理条例》,并参照集团公司统计制度,制定本事业部统计工作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执行集团公司统计报表制度,协调各专业统计指标口径。

四、采用《综合统计管理系统》软件,采集、审核、分析、保存
项目部上报的生产统计报表,对已完工程报量进行核实认定,保证数字详实准确。

五、负责向系统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室提供所需的各种统计
资料和统计数据。

六、负责指导所属项目部统计人员的工作,组织项目部统计培训。

七、负责日常生产统计分析和专项统计调查。

八、配合集团业务主管部门在所属项目部推广使用《统计管理系统软件》。

第六条建筑业总产值(即施工产值,或工作量,或自行完成工作量):是指建筑业企业自行完成的、依据企业自行编制的施工预算,按工程实际进度计算的建筑安装价值。

这一产值的计算,便于项目成本核算具有真实性。

它是反映建安施工企业生产规模、发展速度、经营成果的重要标志。

建筑业总产值原则上按照“工厂法”计算, 即在企业内部不允许重复计算。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
一、定期检查、公布施工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

二、建立健全相关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整理、积累、保存工程项目的基础统计资料。

三、按照集团报表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单位工程的统计核算,完成企业内部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四、按时提供业主、监理需要的统计报表。

五、审核、汇总分包单位的施工产值。

第八条工作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即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如实核算工程量,积极配合项目部进行深入、详细、全面的成本分析。

做到工程形象进度部位、统计核算与实际成本归集三同步。

第九条工作要求
一、依法统计。

二、持证上岗。

三、统计基础工作要规范化:包括统计制度完整化;原始记录、台帐、报表标准化;统计分析经常化;资料整理档案化;统计技术现代化。

四、使用《统计管理系统软件》完成数据采集、统计核算、台帐记录、统计分析、数据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统计管理过程
一、项目部统计工作流程(见附件一)
二、项目部统计业务流程(见附件二)
三、项目部统计台帐、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三)
四、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的编制
编制台帐、报表主要依据已签认的工程概(预)算合同、工程项目的形象进度以及确认的工程洽商变更、增减帐、补充协议等。

基本步骤是:
1、项目部统计人员,每十天记录一次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实际达到部位;每月18日填写月度生产预计完成情况表,上报给生产管理部门;按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的要求,每月下旬填写如:《月付款报审表(A11)》及《月完成工作量统计报表(A11.1)》、《月支付汇总表(A13)》、《月工、料、机动态报审表》等,经生产经理审批后,于当月23日分别递交给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进行确认。

2、根据《分部分项逐月完成情况台帐》及甲方确认的《月付款报审表》,填写企业《主要实物量完成情况月报》、《建筑工程形象进度表》、《施工生产完成情况月报》等(见附件三——《报表目录》)。

每月上报事业部生产管理部门(统计)的同时,抄送项目部领导及财务、预算等相关部门。

3、凡监理审批确认滞后的,由项目部主管领导组织预算、施工等相关部门,按照中标合同价和已完工程形象进度对本月完成的施工产值进行实际确认,统计人员根据实际确认量编制统计报表;
4、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每月写出统计文字分析,包括反映生产活动成果,经营管理的效益及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每月底报项目部领导及相关部门的同时,抄送事业部生产管理部门一份。

5、每月新开、复工、竣工的工程,要填写新开、复工、竣工工程月报表,竣工工程要有竣工验收记录(一式二份),随月报于当月24日报事业部生产管理部门。

6、根据《施工日志》认真填写《工期记录》和《工期台帐》。

7、根据实际完成情况,逐月填写《单位工程概预算台帐》及《主要实物量完成情况台帐》。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信息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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