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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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工作管理规定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贵州高速公路建设湄潭至石阡高速公路
测
量
工
作
管
理
制
度
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湄潭至石阡高速公路总承包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湄潭至石阡高速公路总承包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项目部
测量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工程测量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工程组织施工生产的基础和依据,是施工全过程中实现设计意图的主要手段之一,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为紧密配合施工,适时准确的进行施工指导,杜绝测量事故的发生,结合本项目情况特制定本测量管理制度。
第二条主要内容
本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测量工作组织机构与职责、测量工作实施细则、测量仪器的管理、测量成果管理制度、测量工作程序、竣工测量管理、测量工作的责任界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组织机构
项目部设专职测量组,测量组由测量主管、测量组长及测量员组成。测量主管全面负责本项目部的测量工作。测量员完成测量主管交给自己的各项工作任务。下属施工队应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测量人员,平时负责本施工队的测量工作。如项目部测量组需要时,配合项目部测量组工作。
组织机构:测量主管:1名;测量组长:1名;测量员:现有4名,根据后期工程需要适当增加人员。
第四条测量组职责
1.测量组负责项目施工所需的所有测量工作,对主要技术负责人交付的现场测量任务及时准确的完成好,并负责好内业资料的整理;
2.各种测量记录、计算成果和图标必须做到记录真实、记注明显、计算清楚、前述完善,并认真进行复核检算;
3.各种测量仪器要进行定期检测,并建立仪器使用档案卡片;
4.配合工程科工作,对工程科交代的各项测量任务要保质保量的完成好,以确保施工进度及品质要求。
第五条测量组主管职责
1. 严守企业秘密,不得将测量技术资料随意外传,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2. 及时收集有利于公司发展的有关信息,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3. 加强与业主、监理工程师、当地政府及群众的联系,并和睦相处,搞好测量工作。
4. 随时与总工程师及其他管理、技术人员保持信息沟通,定期进行技术交流。
5.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安排,编制项目施工测量计划,并组织全体测量人员努力实施。
6. 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操作规程组织施工。做好施工测量日志。
7. 负责做好控制测量工作,熟悉各主要控制标志的位置,保护好测量标志。
8. 负责做好施工放样工作,对关键部位的放样,必须实行一种方法测量、多种方法复核的观测程序,做好记录并报监理签认。
9. 负责向施工班组交付现场测量标志和测量结果,实行现场测量交底签认制度,并对测量组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测量工程师职责
1.在测量主管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测量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测量工作的规范以及规定。
3.制定测量管理制度并具体负责检查落实。
4.负责组织交接桩工作。
5.负责协调与相邻管区施工单位的联测及所属施工单位之间的联测工作。
6.负责重、难点工程控制测量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检查指导。
7.负责测量仪器、工具的管理。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测量员的职责
1. 测量员对工程施工测量负有直接责任。
2.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种施工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应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3. 测量前必须认真熟悉施工图纸,明确各部位的测量要求,并校验测量仪器,待测量仪器符合要求后方可施测。
4. 准确布设用于施工的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加密控制点,以满足施工要求。
5. 严格执行施工测量技术交底,认真进行各工序的施工测量及复测,及时恢复被破坏的桩,保证施工进度和测量质量。
6. 认真保管测量仪器,并定期对测量仪器进行效验和送检,确保仪器精密
第三章测量工作实施细则
第八条对设计单位交接的导线点及水准点进行复测
1.测量成果的采用。如果经复测证明设计单位提供的测量资料满足精度要求,则采用原成果;如果复测后发现与原设计成果偏差较大,则应与设计单位联系修正,经同意后采用修正后的测量成果。
2.复测后的测量桩要进行固桩、护桩处理,绘制控制点示意图。
3.与相邻标段的接头部位,必须有已知两个点作为公共边来建立联网复测。
4.复测符合要求后计算线路中心坐标、墩中心坐标、孔位中心坐标。对线路大致走向进行施工放样并定期复核,检查设计院移交的导线控制点和高程控制点,发现移位或丢失,及时进行调整和补设。
第九条现场放样及测量资料的处理
1.需要监理批复的测量资料要及时报签。需要交给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料,要及时交给主要技术负责人。
2.根据图纸要求及技术负责人的技术交底书,对所需施工的部位进行及时准确的定位。并在现场通知技术人员或者主管技术员。
3. 对于现场放样的点位,高程控制部位,测量班有义务向技术员说明其结构关系,以保证施工的正确性。在测量放样任务完成后书写测量交底,并由现场技术人员签字认可。
第十条测量应注意事项
1.不准使用未经(附)闭合的测量成果而进行测量工作;
2.不准对图纸不明或没有项目技术负责人交底书下进行测量;
3.不准对完成的构造部位未经校核而进行下一步测量工作;
4.不准使用未经检验的仪器而进行测量工作;
5.不准非测量人员动用测量仪器;
6.所有施工放样测量都必须定期进行换手测量;
7.不准使用精度指标不达标的仪器;
8.不准对报废的仪器未经有关部门批示而进行私自处理;
9.不准对测量原始记录进行随意涂改、损坏,应妥善保管;
10.仪器使用过程中应做好防护,严禁日晒雨淋。
第四章测量仪器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仪器的检测
各种测量仪器、工具的质量和性能必须按周期进行检查,并按仪器检验规定鉴定。未经鉴定的仪器不能用于工程测量中。项目部专职测量负责人对所属的施工单位的测量仪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不合格仪器,应立即停止使用,以防造成测量错误。
第十二条仪器的存放
测量仪器要有台帐。报废的仪器,未经有关部门批示,不得私自拆卸处理。停用或闲置的仪器要封存。存放时要放在仪器架上。没有条件时应放在离开地面50~100公分的台面上或牢固可靠的箱顶上,要摆放整齐、平稳。
第十三条仪器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