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最新版】
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各类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风险管控标准、环境监测规范和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等。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程序、内容、时限和其他要求。
第四条标准制修订应坚持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满足环境管理工作需要和符合经济发展技术水平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程序和各方职责第五条标准制修订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二)标准制修订项目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立项;(三)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立项计划任务;(四)编制开题论证报告并组织开题论证,确定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五)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六)对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审查;(七)公布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及生态环境部、有关单位意见,并开展风险评估;(八)汇总处理意见,形成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九)提交厅务会审议;(十)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标准审查会;(十一)编制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形成项目档案并报批;(十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十三)制作和发放标准工作证书;(十四)标准的宣贯、培训。
第六条法规与标准处作为标准工作综合协调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标准的立项、起草、协调、审核报批、备案、评估等牵头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制定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二)会同归口业务处室制定标准制修订规划、计划,组织标准立项工作;(三)负责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管理部门工作协调;(四)配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五)组织标准的报批、发布、备案、归档事宜;(六)对标准编制过程进行调度督促;(七)负责标准工作证书的制作和发放;(八)组织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开展标准制修订的依据;(九)统一组织标准培训。
陕西环境保护条例(二)2024
陕西环境保护条例(二)引言:陕西环境保护条例(二)是陕西省制定的一项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
该条例旨在加强陕西省的环境保护力度,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
本文将就该条例的五个主要内容进行详细阐述,包括重点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恢复、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责任追究与处罚以及法律保障五个方面。
正文:1. 重点环境污染防治1.1 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水平1.2 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控1.3 推进固体废物污染治理1.4 强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1.5 加强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2. 生态保护与恢复2.1 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2.2 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工程2.3 保护和恢复湿地资源2.4 景观绿化与生态建设2.5 促进环境友好型农业发展3. 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3.1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3.2 加强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3.3 完善环境数据收集和分析体系3.4 推进环境污染源在线监控3.5 加大环境远程监测技术应用力度4. 责任追究与处罚4.1 建立健全环境责任追究机制4.2 加强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4.3 完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4.4 增加环境污染治理经费投入4.5 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5. 法律保障5.1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5.2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5.3 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5.4 完善环境治理评价机制5.5 加强环境保护与法治建设的协同总结:陕西环境保护条例(二)是陕西省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条例涉及到重点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恢复、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责任追究与处罚以及法律保障五个方面,全面规范了陕西省的环境保护工作。
通过该条例的实施,将有效推动陕西省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同发展,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人居环境的良好状态。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4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7)第二章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和各方主要责任 (38)第三章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45)第四章成立标准编制组和开题论证 (50)第五章编制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 (51)第六章编制送审稿和技术审查 (54)第七章编制报批稿和报批 (55)第八章标准的行政审查和批准、发布 (56)第九章标准归档、工作证书发放 (57)第十章标准的宣传、培训和解释 (58)第十一章附则 (59)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是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环境质量类标准(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声与振动环境质量标准、核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以下简称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类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环境监测规范类标准(包括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环境监测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环境标准样品等)、环境基础类标准和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
第三条【规定内容一】本办法规定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时限和其他要求,适用于标准制修订工作全过程的管理。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按照《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HJ173)的规定执行。
陕西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陕西省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持续健康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陕西省实施环境保护工作的范围。
第三条陕西省人民是本条例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的工作。
第四条陕西省各级人民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落实。
:::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污染环境或者其他重大环境安全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有关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治理企业和环境保护专家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或者违反有关环境保护职责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同意书面执行环境保护措施的,或者隐瞒、谎报环境污染状况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文档涉及附件:1:陕西省环境保护重点区域划定图2:陕西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陕西省环境监测机构名录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指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水、大气等自然环境,预防和控制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
2:污染源: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任何人、事、物或者活动。
3:排放标准:指对污染源的废气、废水、废物等排放进行限制的技术规范和指导标准。
4:环境监测:指对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放、环境影响等进行观测、采样、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5:生态环境:指由各种生物和它们所处的非生物环境相互作用形成的复杂系统,包括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过程。
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维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证人体安康, 促进经济社会片面协调可继续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维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维护及其相关监视管理活动。
第三条[遵照原那么]环境维护实行一致规划、维护优先、迷信应用、综合管理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管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开发谁维护、谁应用谁补偿的原那么。
第四条[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维护任务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采取有利于环境维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担任。
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分阶段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署环境质量目的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实行奖惩。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发布,并作为主要指导任免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环境维护专项资金,将环境维护的投入归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维护任务实施一致监视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革新、经济、公安、财政、疆土资源、树立、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的维护实施监视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在市辖区或许建制镇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的环境维护管理派出机构,受市、县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的环境维护任务实施监视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装备专职或许兼职环境维护监视管理人员,协助县级环境维护部门担任区域内的环境维护监视任务。
第六条[委托机构]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受同级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担任:排污费的征出任务;环境维护现场执法监视反省和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置,以及其它委托事项。
各级辐射环境监视管理机构受同级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担任:辐射环境维护现场执法监视反省和违法案件查处;辐射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置,以及其它委托事项。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陕环发[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的通知(陕环发〔2010〕38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2010年第1次厅务会会议纪要,现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一、建设项目管理遵循的总体原则(一)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以保护环境、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忠于职守,创新思维,提高效率,增强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建立分工负责齐抓共管机制,严格行政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审批实行环评处牵头,其他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监督制约机制。
完善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受理、信息公开、保密管理、技术评估、环评审批、环境监理、“三同时”监督检查、试生产核查、验收调查监测、验收审批等各环节的责任、时效,按时办结许可事项。
(三)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及环保部委托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需遵守本规程。
二、强化分类分级的环评审批机制(一)强化技术评估。
所有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和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建设项目的环保可行性严格把关,评估中心在项目报告审查中,应对建设项目与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的符合性,选址、选线、厂区布局的合理性,与重要敏感环境保护目标关系,对各环境要素的影响范围、程度;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等给出明确结论性意见,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2019年9月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项目统一编号:SDBXM 37-2018承担单位: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组主要成员:刘旗龙、周弛、施敏敏、张沛、王晓岩、任越、李倩、吴卫东目录1 项目背景 (1)1.1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 本标准制订的必要性 (1)2.1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现状 (1)2.2 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3)2.3 本标准制订的必要性 (4)3 国内外相关质量管理规定 (6)3.1 质量管理体系 (6)3.2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6)4 本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7)4.1 本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 (7)4.2 本标准制订的基本路线 (7)5 本标准制订的研究报告 (8)5.1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 (8)5.2 适用范围 (9)5.3 规范性引用文件 (9)5.4 术语和定义 (11)5.5 基本要求 (12)5.6 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 (35)6 知识产权说明 (43)7 采标情况 (43)8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44)9 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推荐性标准还是强制性标准) (44)10 其它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44)11 产业化情况,推广运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情况 (44)11.1 提高行业质量管理水平 (44)11.2 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44)12 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有效标准的协调性 (45)13 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和建议 (45)14 废止现行相关地方标准的建议 (45)《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1 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2018年5月,根据原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一批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陕质监标函〔2018〕27号),下达了《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项目统一编号为SDBXM 37-2018。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全文及起草说明
附件2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8)第二章环境质量类标准 (10)第三章污染物排放类标准 (12)第四章环境监测规范类标准 (13)第五章环境基础类标准 (15)第六章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 (17)第七章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17)第八章标准实施评估及其他规定 (21)第九章附则 (22)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备案、实施,以及对实施生态环境标准的监督和评估。
第三条【标准制定主体】为防治环境污染、防控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生态环境标准,统一规定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第四条【标准分类和执行范围】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类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类标准、国家环境监测规范类标准、国家环境基础类标准和国家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在全国范围或标准指定区域内执行。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类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类标准和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在颁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或标准指定区域内执行。
有地方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第五条【发布形式和法律效力】国家环境质量类标准和污染物排放类标准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形式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形式发布。
地方环境质量类标准和污染物排放类标准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报。
第六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实施,对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审查部(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审查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市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负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标准化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对符合《*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予以经费补助。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第十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市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市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陕西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陕西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和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陕西省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保护的组织、监测、评估、规划、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全民参预、责任明确、依法管理、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二章环境质量管理第四条陕西省将建立环境质量管理制度,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和纠正环境质量的恶化。
第五条陕西省将制定和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明确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限值。
对于超过限值的排放,将采取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大惩罚力度,确保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环境质量评估工作,监测和评估各类污染源的排放情况,对环境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区域,要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及时实施。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第七条陕西省将加强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推进工业、能源、交通等领域的排放控制,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陕西省将加大对大气污染的监测和数据公开力度,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机制,及时采取减排措施,防止重污染天气的发生。
第九条陕西省各市县要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并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管,落实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十条陕西省将建立水污染防治体系,推进水环境质量的改善,优化供水结构,加强重点水域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陕西省将推进农村污水管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农村饮用水水质标准。
第十二条陕西省将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严禁建设和开辟违规行为,确保水资源的安全供应。
第五章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三条陕西省将加强城市和工业区域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控制噪声超标问题。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对于可能产生噪声的建设项目,要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十五条陕西省将加强对噪声污染的监测和评估,建立噪声污染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和《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其他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修订工作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下达计划、开题论证、征求意见、技术审查、行政审查、批准、发布、出版等工作.第四条本办法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程序、内容、时限和其他要求.标准制修订工作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与电磁辐射防护相关标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按《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第五条本办法规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制修订工作主管部门、技术支持单位、标准主编单位和标准出版单位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职责.第二章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各方职责第六条标准制修订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划为根据,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促进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二)有利于保护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三)有利于形成完整、协调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四)有利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五)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相关方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具有科学性和可实施性,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六)以科学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为依据,内容科学、合理、可行;(七)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可参照采用国外相关标准、技术法规;(八)制订过程和技术内容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任何具备相应能力和资格的单位均可自愿申报承担标准制修订工作或就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标准管理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能力、业绩和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要求,择优确定承担单位,按程序批准。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1.07•【字号】•【施行日期】1986.11.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6年1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控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对环境的影响,是指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各种污染以及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造成对大气、水、土壤、矿藏、森林、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居民生活区等环境的危害,及其引起的各种对自然环境、生态平衡的破坏。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经项目主管部门的环保机构预审并签署意见,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环保部门审批后,再编制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
大中型建设项目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内容提要》的要求编写;小型建设项目(含乡镇、街道、农工商和个体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填写。
其中,对环境有较大的影响的,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六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与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相同(国家环境保护局下放的审批权限除外)。
属于国家计委和省计委审批计划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环境保护局审批(西安市可审批所辖范围内省计委审批计划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同时抄送地(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并将审批的文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属于地(市)计划部门审批计划书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并将审批的文件批省环境保护局备案;乡镇、街道、农工商联合企业和个体经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的文件报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范文精简版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引言地方标准是为了适应和规范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制定、实施和管理的一种地方性标准。
为了更好地做好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保障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公正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特此制定。
一、总则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规范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确保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权威性,促进地方标准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保障地方标准在各个领域的有效应用。
二、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2.1 提案1.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的制定提案。
2. 提案应包括标准名称、制定背景、目标要求、技术内容和实施效果等必要信息。
2.2 立项1. 行业主管部门对提案进行初步审核,评估提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2. 若提案通过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初步方案。
2.3 编制1. 组织编写地方标准的工作组,明确工作任务和编制要求。
2. 根据初步方案,工作组开展调研和讨论,搜集相关资料,形成初稿。
2.4 征求意见1. 将初稿在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社会各界的评审和建议。
2. 工作组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和完善。
2.5 审核审批1. 经过征求意见的调整,工作组将稿件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2. 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查稿件的科学性、技术性和实施可行性。
3. 审核通过后,行业主管部门将稿件上报地方政府进行审批。
2.6 发布实施1. 地方政府审核通过的地方标准将进行发布。
2. 地方标准发布后,行业主管部门将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地方标准的有效实施。
三、地方标准的管理措施为了保障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权威性,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本办法制定如下管理措施:3.1 编制和修订管理1. 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明确的地方标准编制和修订流程,确保标准制定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编制和修订地方标准的工作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陕西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地质公园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一)引言建立地质公园是兼顾地质遗迹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一种新型自然资源管理方式。
陕西省地质公园正处于由快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过度阶段。
从数量上看,目前全省已建立国家级地质公园实体管理机构8家,位居全国第九名;从保护资源程度上看,覆盖了全国地质遗迹资源七大类中的6类,其中洛川黄土剖面地质遗迹等是具有国家级乃至世界级科学与观赏价值的自然资源。
上述地质公园建立,保护了我省弥足珍贵的地质遗迹资源、改善了陕北、陕南和关中地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同时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
但2013年地质公园监督检查表明,我省地质公园尚存在地质博物馆建设标准不统一、地质解说系统不规范、地质公园管理机构不健全以及地质公园规划不合理的问题。
因此,地质公园建设缺乏标准化是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
因此,本规范围绕地质公园建设主旨和地质公园管理体系,提出陕西省地质公园的申报审批、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规划、地质公园管理监督方面的建设规范,以促使我省境内地质公园更有效地保护地质遗迹资源、促进地质公园建设的规范化与标准化。
(二)任务来源根据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质监标〔2014〕2号《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制定《地质公园建设规范》地方标准,项目编号为SDBXM57-2014,本标准由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归口。
(三)起草单位起草单位:西安财经学院、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四)主要工作过程标准编制工作自任务下达之日开始,由西安财经学院负责起草、其他相关单位协助,历时一年半时间完成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第一阶段:资料收集完善与整理(2014年4月-2014年7月)。
收集我国、其他省份关于地质公园建设的相关标准、文件、建设指南等资料,理清地质公园建设规范的实践现状;利用中国知网查找地质公园建设的相关研究文献,分析该领域的建设研究现状;收集我省地质公园建设实践情况,分析其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7.25•【字号】•【施行日期】1992.07.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1992年7月2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辖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各项建设事业必须坚持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措施,促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土地、矿产、农业、林业、水利水保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普及环境保护和环境法律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环境意识。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分阶段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实行奖惩。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并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18•【字号】陕政发〔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7〕3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9月18日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中办发电〔2017〕13号)精神,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问题的整改为契机,着力解决我省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推进我省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刻汲取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的教训,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着力解决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环境突出问题,促进全省自然保护区持续健康发展。
二、整改目标2017年9月底前,坚决关停、取缔自然保护区内的采矿、采砂、开垦、旅游开发等违法项目。
12月底前,停止在自然保护区内的项目建设,开展生态恢复和治理。
2020年前,全部关闭、拆除自然保护区内石油井场等设施,有序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探索建立自然保护区长效监管机制。
三、主要措施(一)认真落实主体责任。
针对部分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采矿(采油)、采砂、开垦等问题,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所在市、县政府以及省级保护区主管部门,按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中省环保督察要求和“谁审批谁取缔、谁建设谁退出、谁违法追责谁”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摸清底子,找准症结,建立问题清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2020年修正)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36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1992年7月2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根据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的环境管理第五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辖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本省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
第五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普及生态环境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全民的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0年12月15日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备案和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要求。
第四条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国家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和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在全国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发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有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第五条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其他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
法律法规未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标准的形式发布。
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的内容必须执行,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变。
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评估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开展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备案,指导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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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和各方主要责任
第六条标准制修订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项目计划的初步方案;
(二)确定项目经费和承担单位,形成项目计划;
(三)下达项目计划任务;
(四)项目承担单位成立编制组,编制开题论证报告;
(五)项目开题论证,确定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形成标准草案;
(十三)标准归档;
(十四)标准的宣传、培训。
第七条法规与标准处作为生态环境厅的标准综合协调和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标准制修订基础性、综合性、协调性工作以及标准实施评估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订标准相关管理办法;
(二)组织标准体系的建立与维护工作;
(三)负责与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事宜;
(四)会同归口业务处室制定项目年度计划,下达项目计划任务,负责项目调整及重大事项协调;
(五)负责标准的咨询、解释工作。
科技与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落实工作。
第九条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作为标准管理技术支持单位,组织开展标准研究性、协助性、服务性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协助制订标准相关管理办法;
(二)开展标准实施评估方法研究和标准实施评估工作;
(三)承担地方标准体系建立和技术支持工作;
(六)向标准化主管部门申请标准立项;
(七)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八)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技术审查;
(九)公布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或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十)汇总处理意见,编制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
(十一)对标准进行行政审查;
(十二)将标准报批材料上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布,并按照相关规定对污染物排放标准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陕西省则
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陕西省标准化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标准,是指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管理的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对某些环境要素所作的统一的、法定的和技术的规定,包括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管理规范类标准。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应与国家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需要相适应。需要制订标准的事项,但基础条件较为薄弱的,应先进行科学研究、调查等工作,待具备相应的条件后,再制订标准。
第十二条法规与标准处于每年6月份,以适当方式收集各有关方面关于设立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提出建议项目的单位应填写《陕西省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审查表》(见附1)。
(五)负责征集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
(六)负责审查项目合法合规性、体系协调性和规范完整性;
(七)跟踪、汇总、通报归口业务处室负责的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
(八)办理标准报批、备案事宜;
(九)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工作;
(十)组织建立和维护质量标准、排放标准专家库;
(十一)统一组织标准培训。
各归口业务处室结合工作实际,对征集到的项目建议进行筛选,提出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法规与标准处审核汇总后,确定全厅项目计划的初步方案。
第十三条法规与标准处征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以自愿为原则进行申报(见附2),最终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与标准制修订项目相关的科研、管理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中、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需要的标准制修订项目;
(二)为建立和完善标准体系,适应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标准制修订项目;
(三)生态环境执法和管理工作需要的标准制修订项目;
(四)具备制修订标准可靠的科学研究基础条件,可以在规定的标准工作周期内完成制修订工作;
(五)标准实施评估提出的项目。
第八条各归口业务处室作为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标准制修订项目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编制单位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出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
(二)负责开题论证报告或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标准工作程序的合规性;
(三)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进展;
(四)会同宣教处开展标准的宣传解读;
(四)协助提出标准项目立项建议和编制标准项目年度计划;
(五)协助组织标准开题论证会、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等技术论证会议;
(六)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检查和督促各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进展;
(七)协助建立和维护标准专家库;
(八)协助开展标准的宣传解读、培训、咨询、解释工作;
(九)负责标准制修订文件材料归档。
第十条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申请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项目要求,组建编制组,组织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二)编制开题论证报告;
(三)根据制修订标准工作的需要,按时开展相关的调研、咨询、研讨、实验、验证等工作,为标准制订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证按期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
(四)按计划要求编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及编制说明和调查、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汇总、处理各有关方面对标准草案提出的意见;
(六)负责标准开题论证会、标准审查会的筹备和会务组织工作;
(七)配合标准的宣传解读、培训、咨询、解释工作,以及相关标准的实施评估工作;
(八)负责管理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保证其有效合规使用。
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项目计划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依据,标准制修订工作应严格按照计划规范、有序地进行。下列项目可列入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生态环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时限和其他要求,适用于标准制修订工作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拟定年度标准制修订初步计划、确定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及工作经费、下达计划、开题论证、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技术审查、征求意见、报批、协调发布、宣传和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了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标准制修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归口业务处室、标准管理技术支持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