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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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北政办〔2018〕104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北政办〔2018〕104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北政办〔2018〕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关于优化土地要素供给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3日关于优化土地要素供给的若干措施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要素保障作用,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经批准的原工业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的方式,增加服务型制造业设施和经营场所。

增加的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但不得分割。

(三)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在取得合法产权后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以能独立使用的不动产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19•【字号】北政办〔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3月19日北海市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9〕38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下一阶段农用地安全利用等有关目标任务的函》(桂环函〔2019〕2608号)等文件要求,做好我市农用地(主要适用于耕地,不包括园地、林地)安全利用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统筹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以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的安全利用耕地为重点区域,按照“分类施策、农用优先,预防为主、治用结合”的原则,加强适用受污染耕地安全技术示范推广,切实解决当前面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需要。

二、工作任务到2020年底,全市农用地安全利用率达到85%以上,基本形成全市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机制体制。

三、主要工作(一)分解落实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任务根据2017—2018年广西农用地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及桂环函〔2019〕2608号文件工作要求,确保到2020年底,全市农用地安全利用率达标。

(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粮食和储备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二)划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广西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结果、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初步结果、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等调查监测数据,结合利用方式、地形地貌、污染程度、集中连片等因素,以乡镇为单元,统筹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类别划分。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北政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北政发〔20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的要求,我市组织有关部门对市本级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制定的《决定继续有效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决定废止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五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未列入《决定继续有效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对列入《决定修改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提出修改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修改工作必须在一年内完成,逾期不完成修改的,该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决定继续有效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决定废止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附件:1.拟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2.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3.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附件1附件2附件3。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北政办[2011]163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政办〔2011〕1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北发〔2010〕17号),设立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在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增挂北海市物价局、北海市粮食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综合分析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重大战略问题的职责。

(三)强化的职责。

1.加强全市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2.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市投资总规模。

3.加强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4.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统筹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5.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

6.加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全市宏观经济运行预测、预警,研究经济运行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耕地保护,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强化土地管理,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特制订方案如下:一、检查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在全市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全面摸清全市基本农田的数量、结构、分布、利用现状等情况,为深入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等工作奠定基础。

掌握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基本性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进一步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意识。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断推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目标:通过检查,全面查清全市基本农田基本情况,研究基本农田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促使违法批准、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得到纠正和查处,推动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良性发展轨道。

工作任务:全面摸清全市基本农田数量和区位落实情况,实际利用状况和变化情况,质量状况,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发现和督促各县、区及时纠正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薄弱环节,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进一步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意识,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管长效机制,坚守耕地红线。

三、检查内容根据国土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国土资发〔2000〕126号),检查辖区内基本农田是否落实到图上、地块、村组和农户,面积和区位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逐级签订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是否做到图、表与地块相符,档案齐备,县、市、自治区三级备案;是否按要求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填报《基本农田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汇总表》。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09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09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09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北政办[2010]14号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05
【实施日期】2010.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09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和耕地占补
平衡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10〕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2009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二月五日
北海市2009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落实情况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占补平衡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做好我市2009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北海市农业生产指导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北海市农业生产指导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北海市农业生产指导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北政办[2013]46号【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3.26【实施日期】2013.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北海市农业生产指导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3〕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2013年北海市农业生产指导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3月26日2013年北海市农业生产指导方案为认真贯彻今年中央、自治区和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发展特色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全面落实自治区下达给我市2013年农业生产计划任务,确保我市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央一号文件和市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按照“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要求,实施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进一步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奋力夺取农业好收成,合力促进农民较快增收,努力完成农业生产任务。

二、目标任务(一)粮食种植面积122万亩,总产量38.5万吨;(二)油料种植面积23万亩,总产量3.9万吨;(三)甘蔗种植面积45万亩,总产量225万吨;(四)木薯种植面积21万亩,总产量36万吨;(五)蔬菜种植面积52万亩,总产量76万吨;(六)水果面积22万亩,总产量10.5万吨。

三、主要工作(一)抓粮食安全。

各县区政府要认真履行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2013年粮食生产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责任,调动和保护各级政府重农抓粮和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在122万亩以上,产量38.5万吨以上。

积极实施超级稻种子补贴工程,力争全年推广种植超级稻33万亩;在主要粮食作物和优势产区,继续实施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创建一批粮食高产示范样板基地,加快选育和试验示范推广一批水稻和马铃薯高产创建主导品种,如:水稻优良新品种金优天丰优998、Y两优302、桂两优2号、新两优6号等;对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粮食高产技术进行集成组装,促进良田良制、良种良法。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北政办[2014]92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北政办〔2014〕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4〕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4年度自治区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桂政办电〔2014〕4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明确质量考核工作机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质量工作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加强质量工作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举措。

各县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明确分工,以“质量求生存,质量促发展”为工作出发点,全面提升我市质量工作总体水平。

二、质量工作考核机制(一)组织机构。

全市质量工作考核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相关部门,由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以下简称“市兴市办”)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落实情况。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8〕189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8〕189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8〕1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北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15日北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政府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联席会议负责实施,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组织落实。

考核期限为2018年至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履职情况、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3月30日北海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为切实解决耕地“非粮化”问题,稳定我市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11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始终把确保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坚持耕地应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粮食生产功能区应种植目标作物、重要农产品区域布局及分品种生产供给方案涉及的地区粮食种植面积不能减少的原则,综合采取管控、建设、激励等措施,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

稳定全市粮食播种面积,确保我市2021年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00万亩以上,粮食产量保持在30万吨以上。

十四五期间粮食产量稳定在30万吨以上,确保全市粮食安全。

二、重点任务(一)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2•【字号】北政办〔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4月22日北海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2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5〕45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6〕62号)的精神,为加强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我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确保我市粮食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一)成立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委编办、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管、海关、国家统计局北海调查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对各部门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情况的年度考核工作。

(二)组织年度检查工作,对各县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考核查验,汇总各检查小组现场核验报告,形成检查总结报告。

(三)组织召开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年终考核评审会,对各县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和综合评定,形成考核结果,报市督查绩效考评办。

(四)统筹接受自治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监督考核。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7•【字号】•【施行日期】200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的通知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七日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精神,全面推进我市依法行政进程,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深刻领会《纲要》的主要精神近年来,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执法水平明显提高,政府法制建设明显加强。

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发展的要求还不尽适应;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还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还时有发生;行政执法队伍和法制机构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主要任务和措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和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纲要》的重大意义,深入学习、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把贯彻落实《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将《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08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08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08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北政办[2009]7号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1.19
【实施日期】2009.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08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09〕7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2008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北海市2008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年度土地变更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实施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耕地占补平衡情况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的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15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做好迎检工作和制订2009年工作计划,特制订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北海市粮食生产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1]231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北海市粮食生产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1]231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北海市粮食生产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北海市粮食生产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1〕2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2011年北海市粮食生产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2011年北海市粮食生产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全区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桂政办电〔2011〕125号)精神,为完成2011年粮食生产任务,保持粮食生产发展良好势头,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一)工作思路。

按照“稳定面积、主攻单产、增加总产、提高品质、提升效益、保障供给”的思路,强化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和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以严格保护耕地、提高耕地质量为基础,以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为重点,以创新推进科技进步为支撑,努力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增加粮食播种面积,不断优化品种、品质结构,全面推进粮食规模化、优质化、标准化生产,全面提高粮食单产水平,努力实现粮食产量稳定增加、种粮效益明显提高,促进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二)目标任务。

全市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20.5万亩,平均亩产达到318公斤以上,力争达到320公斤。

全市粮食总产量达到37.5万吨,力争达到38万吨。

冬种马铃薯面积3万亩以上。

全市推广超级稻面积比2010年增加4万亩,实现超级稻平均亩产增加65公斤。

二、工作重点(一)优化粮食生产区域布局。

一是以南流江流域为重点发展优质高产水稻,在党江、廉州、石湾、石康、常乐、西场、沙岗、公馆、南康、福成等镇建设优质谷生产基地,大力发展超级稻等优质高产品种;二是以325国道沿线乡镇为重点,尤以西场、沙岗、廉州、石湾、石康、闸口、公馆、白沙、山口等为乡镇重点,建设旱粮生产基地,发展超高产玉米生产;三是以福成至南康公路沿线乡镇,合浦县东部和西部乡镇、银海区福成镇、铁山港南康镇为重点,充分利用冬闲田,建立冬种马铃薯生产基地,扩大冬种马铃薯种植面积。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8〕71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8〕71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8〕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8日北海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9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是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年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下称“涠管委”),并对其进行考核的一种行政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管委是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涠管委主要负责人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市林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涠管委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涠管委。

第五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15•【字号】北政办〔2016〕62号•【施行日期】2016.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6〕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4月15日北海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2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实施意见》(北政发〔2015〕4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市粮食、农业、发展改革、编制、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统计、供销、农机、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考核工作。

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日常考核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每年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粮食安全责任书内容作为粮食行政首长责任制年度考核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年度考核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具体按《北海市粮食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执行,标准分为100分,特殊情况,可以加分和扣分。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耕地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耕地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耕地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耕地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严格保护耕地的紧急通知》(桂政发[2003]72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耕地保护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桂国土资发[2003]65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耕地保护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事关全局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

党中央、国务院极为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反复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

国土资源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多次要求各地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切实保护好耕地,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特别是领导于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保护耕地对维护粮食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极端重要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战略部署上来,切实负起责任,强化领导,真抓实干,主动工作,力求实效,努力开创我市耕地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当前本辖区在保护耕地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要突出耕地保护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执行“五个不准”:一是不准除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二是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三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四是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虾(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五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北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北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北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3.22
•【字号】北政发[2012]20号
•【施行日期】2012.03.22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北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耕地占
补平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北政发〔2012〕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做好我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北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孙大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林炳腾市政府副秘书长
阮勇军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力术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黄子跃市监察局副局长
徐锡勇市财政局副局长
占远城市农业局副局长
刘琳市林业局副局长
葛庆新市审计局副局长
云永安市统计局副局长
裴德西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何如青合浦县副县长
裴相春海城区副区长
沈德棠银海区副区长
叶海源铁山港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裴德西兼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对县区进行考核,协调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等相关工作。

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北海市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北海市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北海市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北海市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局拟订的《北海市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七月二日北海市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的通知》(桂政办电[2004]146号)精神,为有效打击非法采矿活动,促进我市矿业秩序和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一次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

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达到预期效果,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的通过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活动,防止我市乱采滥挖现象死灰复燃,防范矿山安全事故发生,保护矿区生态环境,维护矿业秩序稳定和合法矿山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确保国家矿产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市矿区开发与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主要措施(一)对非法矿点进行彻底清理,并依法取缔和关闭,坚决做到“三不留”,即对非法矿点不留地面建筑物、不留生产生活设备设施、不留看守人员。

同时,对非法矿点的土地使用手续要依法进行清理、收缴、注销。

(二)严格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

各县、区要对本辖区的矿山进行拉网式排查,逐个矿山进行登记造册,逐一排查,逐一认定。

对发现的无证私开、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的矿产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对非法开采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和取证。

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非法采矿工具、设备和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09]94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09]94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09〕94号)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北海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行政首长(指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正副职)、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任人员)。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行政首长、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北海形象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权责统一,过错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进行投诉、控告和举报。

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第六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首长的责任:(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和部署的工作拒不执行、拖延不办、敷衍应对的;(二)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责成解决或者纠正的事项,不解决、不纠正的;(三)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违反行政决策程序,对城乡规划重大调整、重大项目建设、国有资产投资、资金使用、国有企业改制等作出错误决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等严重不良影响的;(四)违法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公共卫生事件、安全生产事件等,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的,或相关行政机关不配合、不服从指挥的;(五)机关效能低下,严重影响工作的;(六)对可能产生重大安全事故、危及社会稳定等重大隐患,或影响北海形象的苗头性事件,或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情,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处理不了又不及时上报的;(七)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国债、救灾、扶贫、教育等财政专项资金的;(八)行政首长对本行政机关或直属单位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行政首长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或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者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以及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九)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以及法定监督机关的决定的;(十)对管辖或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不当行为失察失管,致使管辖或职权范围内多次出现行政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问题,或因行政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导致严重后果的;(十一)行政首长在公众场合发表有损党委、政府形象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二)违反规定录用、任免、奖惩公务员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其他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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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耕地保护的组织领导、责任目标落实、制度建设和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二)耕地和基本农田动态变化情况,包括建设占用、补充或补划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情况;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情况;动态巡查和违法占用情况;核查行政区域内耕地和基本农田是否实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基本农田图、表与实地是否做到一致;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案件是否依法、及时、严厉查处。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等部门另行制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25号)精神,建立我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质量状况,耕地和基本农田占用情况及补充、补划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质量等级情况。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的建设情况,包括基本建设、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以及保护标志、公告牌的建设、维护、更新情况。
(五)耕地保护档案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市、县级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统计、基本农田质量监测、建设用地报批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资料等是否完善。
第八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对县(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区,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每年考核1次,在县、区人民政府对所辖乡(镇)考核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考核年度时间区间为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一)县、区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第六条 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建立基本农田权属档案。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北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五)违法占用耕地案件的查处率在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同时符合上述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五条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 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2月1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同时将履行情况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二) 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 县、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加大对耕地和基本农田投入,注重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其质量等级在现有水平上有所提高。
第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统计等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责任指标,结合《北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采用抽样和动态巡查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从2008年起,市人民政府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并对县、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土地整理项目及其它支农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使用等方面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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