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来源:冯晓青知识产权网作者:时间:2015-03-02 阅读数:13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国家版权局2012年10月)(仅供内部讨论,请勿外传)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第三节著作权的保护期第三章相关权第一节出版者第二节表演者第三节录音制作者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四章权利的限制第五章权利的行使第一节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第六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第七章权利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或者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
作品包括以下种类:(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乐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戏曲、话剧、歌剧、舞剧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小品、快板快书、鼓曲唱曲、评书评话、弹词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滑稽等通过形体和动作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著作权及其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法律法规
–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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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级 • 许可使用:著作权人通过订立合同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 »第五级
在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作品,并依法获得报酬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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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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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著作权法律法规体系 • • 著作权的主体、客体 •第三级 –第四级 • 权利内容及权利的限制
»第五级
–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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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与著作权有关权益
律责任的,视其为作者
•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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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主体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 其他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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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级 律行为而取得著作权的 »第五级
•第三级 通过继承、承受、受遗赠或签订委托合同、劳动合同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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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客体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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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 •第三级 –第四级 •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 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五级
–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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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2010.11.25•【文号】国家版权局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版权局令(第8号)《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家版权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著作权出质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著作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版权局负责著作权质权登记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以下统称“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
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条以著作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并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
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五条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六条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一)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二)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三)主合同和著作权质权合同;(四)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五)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质的书面文件;(六)出质前授权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权合同;(七)出质的著作权经过价值评估的、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有效的价值评估报告;(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第七条著作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四)出质著作权的内容和保护期;(五)质权担保的范围和期限;(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解读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解读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是指在中国专利法的框架下,针对专利权质押进行的一系列登记法规。
它规定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要求、流程、标准和规则等基本内容。
本文将对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实践意义和引申价值。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要求专利权质押登记是指将已授权的专利权作为质押物,以在约定条件下获得的资金或其他利益。
在进行专利权质押登记之前,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专利权人必须是授权人或所有权人,专利权转让、许可使用或其他相关协议必须经专利权人同意。
2、质押人必须是专利权人、专利权授权人或者是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
质押人必须与专利权人签订书面质押协议。
3、专利权必须是在中国授权并且有效的,且未侵犯他人专利权。
质押物必须为专利权所有权的简单财产权。
4、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必须在专利权归属地(专利权是中国授权的,则在中国申请)申请。
如果满足以上要求,质押登记机构将马上受理申请。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流程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流程基本上分为三个步骤:1、申请人填写并提交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并提交质押协议、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文件。
2、质押登记机构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如果满足相关法规,则颁发专利权质押登记证书,并以公告留存。
3、当质押权利履行完毕之后,质权登记人须及时向质押登记机构申请注销专利权质押登记,质权登记人才能解质押物。
三、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标准专利权质押登记标准是指根据相关法规、协议等规定的专利权质押登记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编号一致、质权人和质押权人为同一人,且质权登记无异议。
2、专利数量一致,质押权人、人数和质押的对象都必须清楚明确。
3、质押标准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要求专利权利废止或失效质押的抵押价值不得超过专利权利本来价值的50%。
4、已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大于专利权的质权或其他抵押权的总额。
四、专利权质押登记的规则专利权质押登记的规则包括:1、质押人可以将专利权质押给一人或多人,而被质押人可以是一个或多个人。
2024年修订版:版权质押合同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修订版:版权质押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版权质押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第二条版权质押的权利与义务2.1 权利2.2 义务第三条版权质押的登记与备案3.1 登记3.2 备案第四条版权质押的期限4.1 期限的计算4.2 期限的延长第五条版权质押的解除5.1 解除的条件5.2 解除的程序第六条版权质押的实现6.1 实现的条件6.2 实现的程序第七条版权质押的利息计算7.1 利息的计算方式7.2 利息的支付时间第八条版权质押的违约责任8.1 违约的情形8.2 违约的责任第九条版权质押的争议解决9.1 争议的解决方式9.2 争议的解决程序第十条版权质押的变更10.1 变更的条件10.2 变更的程序第十一条版权质押的转让11.1 转让的条件11.2 转让的程序第十二条版权质押的终止12.1 终止的条件12.2 终止的程序第十三条版权质押的注销13.1 注销的条件13.2 注销的程序第十四条版权质押的其他事项14.1 其他事项的内容14.2 其他事项的程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版权质押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本合同所称的版权质押合同,是指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许可使用人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设定为质押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设定为质押物,债权人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时,有权依法优先受偿的权利义务关系。
1.2 版权质押合同的范围包括:著作权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财产权。
第二条版权质押的权利与义务2.1 著作权人或著作权许可使用人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设定为质押物的,视为将其全部或部分著作财产权转移给质权人,质权人对质押的著作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2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设定为质押物的,应保证该著作权权属清晰,没有争议,并保证该著作权在质押期间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释义卫勇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办法》之目的、依据的规定。
出质,属于物权分类之限制物权中担保物权之一种,是指将本人所占有的物质于他人,不要求一定是所有,但一定必须要占有。
出质,在质押行为中,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质”,作名词,放在动词“出”后,为抵押或抵押品之意。
出质,也就是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给别人占有作为抵押。
“出质”和“出典”相对应,出质相对于动产而言,出典是相对于不动产而言。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由于《担保法》没有规定权利质押的概念,其第63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只规定了动产质押的概念,根据《担保法》第81条“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的规定,权利质押准用动产质押相关规定。
因此权利质押的概念也准用动产质押的概念。
但是,动产出质,质权自交付时设立,而股权出质,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这是最大的区别。
上述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为质物。
股权出质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投资的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处置该股权,并以其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出质人不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都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不是公司的股东,就不能作为出质人。
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法定文书上对出质人类型的分类有七种,即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其他;质权人则不一定就是公司,按照法定文书上对质权人类型的分类有五种,即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业企业、自然人、其他,即“有钱人”皆可成为质权人,但是只有公司的股东才能成为出质人。
著作权质权登记程序研究——兼及《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的修改
系采 中央登记 制 ,与担保 登记 的国际趋势相 吻合 。[ 现行著作权 出质登记 制度是在 《 担保法 》之下构建起 来 的 “ 著作 权质押 合 同登记 ”制度 ,而 《制度 。观念 的改 变即意 味着规则 的革新 。 《 物权 法》施 行之后 ,国家版权
莩未拜 亩 21 年第 2 ‘ 01 期
著作权质权登记程序研究
兼及 《 著作权质押合 同登记办法》 的修改
陈文 学 高圣 平
[ 摘 要 ]著 作 权 质权 登 记 是 著 作权 质 权 的生 效要 件 。 著作 权 质 权 登 记 可 因 ' 人 一 方 申请 而启 动 ,但 著 3事 -
不予 配合 ,则 出质登 记不 能办 理 ,著 作权 质权不 能设 定 ,由此 又产 生 了登记 请求 权这 一理论 上争 议颇 大 、实务 中较难运 作的问题 。
《 著作权质押合 同登记办法》第 5条规定: “ 著作权 质押合 同的登 记 ,应 由出质人 与质权人 共 同到登
记机关 申请办理 。但 出质人 或质权 人 中任何 一方 持对方 委托 书亦可 申请 办理 。 ”可见 ,向中 国版 权保护
( 京 ,1 0 7 ) 北 0 82 。
一
53—
局即将 《 著作 权质押合 同登 记办法》 的修 改纳入议事 日程 。本文拟 就著作权 出质登记 中的程 序问题一 陈
管 见 , 以求 教 于 方 家 。
一
、
著 作 权 出 质 登 记 程 序 的启 动
登记程序 的启 动模式有单方 申请主 义和双方 申请主义 之分 。依单方 申请 主义 ,出质登记 只需著作权 质权 当事人一方 申请 即可启动相关 登记程序 ;依 双方 申请 主义 ,出质登 记必须 由著作权 质权 当事人双方 共 同提出 申请 才能启动登记 程序 。 由当事人共 同提 出申请 ,可 以防止质 权人借 单方 申请 登记 之机侵害 出 质人 的合法权益 ,但 由此而生 的问题也相 当明显 ,一则登记 的 目的在 于保护 著作权 质权人 的利益 ,如须
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流程
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流程朋友!今天来跟你唠唠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这档子事儿。
先跟你说哈,我在这行摸爬滚打了 20 多年,这一路啊,那叫一个曲折!想当年,我刚接触这玩意儿的时候,那真是一头雾水,找不着北!不过慢慢的,也算是摸出了点门道。
咱先说这第一步哈,你得把你的知识产权整明白喽,是专利啊,还是商标啥的。
我跟你说,我之前就碰到过一个糊涂蛋,自己都没搞清楚自己的是啥,就跑来瞎折腾,结果白忙活一场!你可别学他哈。
然后呢,准备好各种材料,这材料可多了去了,什么证明文件啦,评估报告啦。
我记得好像有个哥们儿,就因为少了一份材料,来回跑了好几趟,累得够呛!嗯……我想想,对了,这里面有些材料的准备还挺麻烦的,可得细心点。
说到这评估报告,哇,这可是个关键!得找专业的机构来做,可不能随便找个阿猫阿狗的。
我听说啊,有个公司为了省钱,找了个不咋靠谱的评估机构,结果登记没通过,那叫一个惨!等材料都齐了,就去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这过程有时候也挺磨人的,说不定还得排队啥的。
唉,没办法,程序就是这样。
哦,对了!我差点忘了跟你说,这中间还有可能会有审核不通过的情况。
如果碰到了,别着急,看看是哪儿出了问题,改了再重新提交就行。
我当初就因为一个小细节没注意,被打回来过,那时候可懊恼死我了!我这又扯远啦!咱接着说,审核通过了,那就等着发证吧。
等拿到证,可别高兴得太早,后面还有事儿呢!你说这流程麻烦不?其实啊,习惯了也就还好。
要是你在操作过程中有啥不懂的,尽管来问我。
说不定我也有回答不上来的时候,哈哈,毕竟这行业变化太快,我这脑子有时候也跟不上。
好啦,我能想到的暂时就这么多,剩下的就靠你自己摸索啦!。
版权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是什么
版权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国版权管理工作,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范围内对著作权管理的相关事项,涉及国家著作权局、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著作权登记机构、著作权收费机构、著作权纠纷解决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著作权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创作人的著作权,维护著作权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推动文化繁荣。
第四条国家著作权局是我国著作权管理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国家的著作权工作,指导、监督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地区内著作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的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条著作权登记机构是指国家设立的著作权登记机构,负责著作权的登记、认证和保护等工作。
第七条著作权收费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著作权收费管理的机构,依法从事版权授权、许可、转让等收费业务。
第八条著作权纠纷解决机构是指专门处理著作权纠纷的机构,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
第二章著作权的保护第九条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著作享有著作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人对其享有著作权的著作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第十一条著作权人享有对其著作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其著作。
第十二条著作权人享有对其著作的复制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其著作。
第十三条著作权人享有对其著作的发行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行其著作。
第十四条著作权人享有对其著作的出租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其著作。
第十五条著作权人享有对其著作进行展览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展览其著作。
著作权管理办法
著作权管理办法著作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著作权的管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著作权登记管理第二条著作权登记是指著作权人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被继承人等,向著作权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著作权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著作权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受理著作权登记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予以登记并发证。
第四条著作权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著作权登记申请书;(二)著作权作品的名称、创作时间、创作地点等信息;(三)著作权作品的内容简介和摘要;(四)申请人的联系明材料;(五)著作权作品的形式表达材料;(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著作权保护措施第五条著作权保护措施包括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民事保护措施、行政保护措施及刑事保护措施。
第六条著作权人享有依法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第七条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发现著作权侵权行为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举报人有关结果。
第八条依照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民事侵权纠纷双方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第九条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信息网络传播权管理第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存储、传播侵权著作权作品。
第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著作权作品在其网络存储空间上存储、传播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删除或者断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著作权侵权行为通报和处理机制,及时公示相关信息。
第五章外国著作权保护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国际条约和双边协议,保护外国著作权人在中国享有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外国著作权人享有与中国著作权人相同的权利,并受到与中国著作权人相同的保护。
著作权质押的困境和出路
著作权质押的困境和出路关键词: 著作权质押精神权利浮动质押许可使用内容提要: 著作权质押对于激励作品创作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的著作权质押存在权利冲突和规范缺失的问题,其根源在于缺乏对精神权利的限制以及对著作权质押法律定位的困扰,因此需要适当弱化精神权利,建立精神权利许可使用的新模式,同时以抵押的观念改造著作权质押制度,进一步完善相关规范。
随着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和国家发展战略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逐渐凸显,著作权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担保方式也应运而生并为资本市场所接受。
然而,由于著作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给质权的行使带来不少困扰。
加之著作权属于无形财产权,著作权质押自然会引发不同于有形动产质押的特殊问题,这些问题在理论和立法上尚未得到妥善的解决,构成了著作权质押的法律障碍。
如何化解著作权质押的困境,实有探讨之必要。
一、著作权质押面临的困境:权利冲突与规范缺失(一)精神权利对著作权质押的制约按照大陆法系的“作者权”理论,著作权由人身权(精神权利)和财产权(经济权利)两部分构成。
“作者权”理论又可再分为“一元说”和“二元说”两个分支,主张“一元说”的德国强调,著作权虽然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分,但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著作财产权不能被单独转让。
德国学者乌尔默对两者的关系有个形象的比喻,他将著作权比拟为一棵大树,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如同大树的树根,著作权的各项权能如同这棵树的树杈和树枝,这些树杈、树枝的力量来源于这两大利益构成的树根。
[1]而以法国为代表的“二元说”则认为,著作人身权与作者人格紧密相连,因此具有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属性。
著作财产权则不具有人格属性,是纯粹的经济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
我国著作权法继受了法国的“二元说”,将著作权区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身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法》第10条。
)根据民法通说,权利质权标的应当具备以下性质:一是须为财产权;二是须为可让与之财产权;三是须为与质权性质无违之财产权。
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我国实⾏作品⾃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和作品使⽤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那么,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店铺⼩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1、登陆中国版权保护中⼼⽹站并填写版权申请表2、打印申请表,并其他申请⽂件(上述材料)提交给当地版权中⼼也就是某某城市版权局3、版权中⼼接收⽂件并初步审核4、审核通过的缴费,没有通过的需要补正或者撤销申请5、版权中⼼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6、版权中⼼审查申请⽂件看是否需要补正7、审核通过版权中⼼予以登记并办法登记证书并公告。
⽆论是各省著作权登记还是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都差不多,都需要初审和复审,初审是确定该著作确实归⽂件作者所有,证据确凿,⽂件齐全,复审是详细查看各项⽂件是否合格,缴费是否齐全,之前的程序都没有问题后才会下发证书。
著作权登记⼀般需要1个⽉。
相关知识:(⼀)著作权登记通常是在当地版权局登记,将著作权登记需要的材料递交上去,按照程序办理即可。
著作权⾃著作诞⽣后⾃然拥有,著作权为什么要登记,是因为,⼀般情况下,⼿稿原件不⼀定能够保存完整,当产⽣著作权纠纷时,⼿稿原件还需要鉴定真假,很难被第三⽅认可证据的效⼒,⽽如果没有证据的时候,著作权登记可以作为证明来⽤。
当著作权发⽣变更、转让、继承,著作权登记也可以作为依据。
且软件著作权很有登记的必要,不仅仅对⾼科技的保护,也可以凭此享受税收优惠。
(⼆)著作权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著作权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有:申请表、申请者⾝份证明、作品样本、作品创意说明、各类委托书。
详情如下:1.申请表。
内容包括:作品名称、作品类别、署名、完成⽇期、是否发表、⾸发⽇期和地点;作品完成形式(单独、合作、委托、职务、其他);作者情况、其他著作权⼈情况。
2.申请者⾝份证明(个⼈申请者提供⾝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创作⼈员提供⾝份证复印件)。
作品版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作品版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虽然著作权可以⾃动取得,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最好还是进⾏登记,那么,作品版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呢,⽽在登记的过程中⼜需要哪些材料呢?律图⼩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虽然可以⾃动取得,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最好还是进⾏登记,那么,作品版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呢,⽽在登记的过程中⼜需要哪些材料呢?律图⼩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作品版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作品前需要准备好所需要的申请资料:作品样本(如果是⼝述作品或者表演作品,则可以以录⾳或者摄制⽅式提供);作品著作权登记说明书(请从作品的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个⽅⾯进⾏描述);著作权⼈的明⽂件(公司或者个⼈⾝份证复印件);如委托著作权机构的,还需要代理委托书。
向中国版权保护中⼼提出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当官⽅收到申请资料后,检查材料是否齐备,如果齐备,就会发出缴费通知书;如材料不齐备,就会发出补正通知书。
缴纳相关的规费;官⽅在收到费⽤后,会发出作品著作权受理通知书。
发出受理通知书后进⼊审查阶段,如果审查⽂件没有问题,就会发出著作权证书;如果审查⽂件有问题,继续发出补正⽂件进⾏补正,审查合格再发出著作权证书。
⼆、申请版权登记需要什么材料1、作品登记表⼀式两份。
其中影视作品填写影视作品登记表,⾳像制品填写⾳像制品登记表。
2、⾝份证、⼯作证原件与复印件,复印件需要作者签字。
3、作品⾃愿登记申请书。
4、权利。
5、作品原件与复制件,复印件需要作者签字。
6、作品说明:简述作品内容、创作过程、版权归属及发表情况等。
7、⾮职务作品证明。
法⼈单位与⾮法⼈单位办理登记需提供如下材料:1、作品登记表⼀式两份。
影视作品填写影视作品登记表,⾳像制品填写⾳像制品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其他单位需提交单位法⼈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作品⾃愿登记法⼈或其他组织申请书。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1996.09.23•【文号】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6.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著作权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现发布《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于友先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
国家版权局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第五条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
第六条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
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著作权人。
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向外国人出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一)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二)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三)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四)作品权利证明;(五)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六)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八)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九)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修订)正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1991.05.30•【文号】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1.06.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02年9月1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ⅰ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是:(一)文学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七)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八)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九)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供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十一)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
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质权”规定的解读释义
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质权”规定的解读释义重点法条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知识产权质权的规定。
【条文理解】《物权法》第227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同上一条类似,本条基本沿用了这一规定,只是删除订立书面合同的要求,统一适用质权的一般规则,同时删除了登记部门的具体要求,仅是强调登记设立的规则,也为统一担保登记机构预留空间。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者对其通过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成果享有的一种权利。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的财产,这是它与所有权的主要区别。
知识产权的内容不仅包括财产性的权利,还包括人身性的权利。
比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发表权等。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此外还有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权等,这些权利中的财产性权利都可以设定质权。
商标专用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商标权原则上可以转让。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人可以将这些财产权全部或者部分地加以转让,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性权利。
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公司的知识产权登记流程,确保知识产权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知识产权的登记管理。
三、定义1. 知识产权:指公司创造的任何原创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设计等。
2. 知识产权登记:指将公司的知识产权记录在相关机构或部门的注册系统中,以获得法律保护和权益确认的过程。
四、登记流程1. 申请登记- 经创作完成的知识产权,由创作者或相关部门填写知识产权登记申请表格。
- 申请表格应包括相关作品的详细信息,如名称、描述、作者等。
2. 内部审查- 知识产权登记申请经相关部门进行内部审查。
- 内部审查流程包括对作品的合法性、原创性和保密性的确认。
3. 外部登记- 经内部审查通过的知识产权登记申请,由相关部门提交给对应的机构或部门进行外部登记。
- 外部登记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局、商标局、版权登记中心等。
4. 跟进和更新- 已登记的知识产权应进行定期跟进和更新,以确保权益的有效保护。
- 新的创作作品也应持续进行知识产权登记。
五、责任分工1. 创作者:负责完成知识产权登记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作品的详细信息。
2. 相关部门:负责进行内部审查和申请的提交。
3. 知识产权部门:负责跟进和更新已登记的知识产权。
六、违规处理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纪律处分及法律追究。
七、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有需要,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以上为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的内容,请各部门遵守并执行。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知识产权部门联系。
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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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
第 8 号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家版权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著作权出质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著作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版权局负责著作权质权登记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以下统称“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
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条以著作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并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
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五条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六条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
(三)主合同和著作权质权合同;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五)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质的书面文件;
(六)出质前授权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权合同;
(七)出质的著作权经过价值评估的、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有效的价值评估报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第七条著作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著作权的内容和保护期;
(五)质权担保的范围和期限;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九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予以登记,并向出质人和质权人发放《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
第十条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书应载明补正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一条《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的内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
(二)出质著作权的基本信息;
(三)著作权质权登记号;
(四)登记日期。
《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应当标明:著作权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二)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出质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的;
(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
(五)出质著作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四条著作权出质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经出质的权利。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权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撤销质权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
(二)根据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影响质权效力的生效裁决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撤销的;
(三)著作权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四)申请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著作权质权登记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的。
第十六条著作权出质期间,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著作权的基本信息、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担保的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持变更协议、原《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对变更事项予以登记。
变更事项涉及证书内容变更的,应交回原登记证书,由登记机构发放新的证书。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申请注销质权登记: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注销的;
(二)主合同履行完毕的;
(三)质权实现的;
(四)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五)其他导致质权消灭的。
第十九条申请注销质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登记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交回原《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并发放注销登记通知书。
第二十条登记机构应当设立《著作权质权登记簿》,记载著作权质权登记的相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的内容应当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的内容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著作权质权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一条《著作权质权登记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
(二)著作权质权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著作权质权登记号;
(四)登记日期;
(五)登记撤销情况;
(六)登记变更情况;
(七)登记注销情况;
(八)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灭失或者毁损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补发或换发。
登记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补发或换发。
第二十三条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公布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3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