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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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细则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细则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与管理,促进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暂行办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取得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规定和程序评估通过,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配购药提供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定。

经办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零售药店的定点申请,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进行协议管理、监督、考核。

第二章定点申请第四条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规划、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选择、动态管理,有利于我市经济社会和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

第五条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

(二)取得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申报单位在现址正常经营至少6个月,且药品安全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经营时间以药品经营许可证为依据,截止时间计算到递交申报材料时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下同)。

连锁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及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或公司经营的(以下统称“公司化经营”)以所属门店为单位单个申请。

(四)药师的配备、管理应符合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的要求。

每个门店在职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离退休人员除外)。

(五)店堂内外环境良好,有与配售药品服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营业场所宽敞、明亮、整洁、美观,布局合理。

零售药店实际营业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实际营业面积为同一平面上的连续面积(错层或沉降式的两个平面垂直距离须小于0.5米),不含仓库、办公、生活区面积等,面积计算实行整数法(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通知正文:各地市、县(市、区)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要求,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1.1 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和评定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就医权益,各地市、县(市、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组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和评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体系。

1.2 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推动医疗机构按照规范和标准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1.3 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各地市、县(市、区)应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制度,通过定期考核评价,明确考核指标和考核结果,对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及时整改或取消定点资格。

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2.1 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和评估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各地市、县(市、区)应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审定和评估,合格的药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范围。

2.2 定点零售药店监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工作,确保药店操作规范,药品质量安全,遏制不合理用药。

2.3 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各地市、县(市、区)应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制度,通过考核评价,对不合格的药店及时整改或取消定点资格。

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和评定表格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和评估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基本医疗保险: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由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实行统一管理和统一支付。

2.定点医疗机构:由基本医疗保险相关部门认定并与之签订合同的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医疗服务。

关于完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关于完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兴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兴劳社发[2008]1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定点零售药店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省、泰州市有关规定及《兴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兴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的现状,现对进一步加强定点药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定点药店的申报和确认新申报定点药店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遵守《药品管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通过《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

3、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4、遵守《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实际营业面积城区60平方米以上、乡镇5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商场专柜除外)。

6、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7、经营药品品种不少于800种,并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确保24小时不间断提供服务的能力。

8、定点药店同一法人开设诊所的,其诊所应按照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申报资格。

具备以上条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2、《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3、从业人员花名册及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名册和发票;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5、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6、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一年业务收支情况;7、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8、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平面布局图及房契或租房协议。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的管理,促进规范经营,维护好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豫劳社医疗…2008‟4号)文件精神,现将“两定”单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两定”单位所需资料(一)定点医疗机构1.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等级证书或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限医院);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5.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6.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7.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8.有住院业务的医疗机构提供编制床位数、实际开放床位数及科室设臵情况;9.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社区岗位培训合格证(全科医师证)原件及复印件,护士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提供从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原件复印件);11.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定点零售药店1.《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药品购进记录、上年度收入情况和纳税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6.药品监督和价格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7.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材料等相关资料及店址地理位臵图;8.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9.提供从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原件复印件);10.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一、甲方:河北省医疗保障局乙方:定点医疗机构二、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医疗保障服务的顺利进行,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服务内容1.乙方作为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提供符合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医疗服务。

2.乙方承诺为参保人员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医疗服务,在医疗过程中遵守医疗伦理和相关法律法规。

3.乙方应依法收取医疗费用,并且要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4.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医疗情况、费用报销等相关信息,配合甲方的审核工作。

四、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指定乙方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估。

(2)向乙方提供医疗保障政策的相关信息和宣传资料。

(3)审核乙方的医疗费用报销申请,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4)定期与乙方召开工作会议,共同解决医疗保障服务中的问题。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医疗服务,并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及时向甲方报告医疗情况、费用报销等相关信息。

(3)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4)与甲方合作,共同推进医疗保障服务的改进和发展。

五、费用支付1.甲方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向乙方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2.乙方应将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统一结算,并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提供费用清单和结算申请。

六、违约责任1.甲方或乙方有违约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乙方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或存在违规行为,甲方有权暂停或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

七、协议期限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可协商续签。

八、争议解决以上为双方签订的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内容和要求,请各方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共同推进河北省医疗保障服务的发展。

一、甲方:零售药店乙方:客户二、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零售药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客户的药物购买需求和药物使用安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年审认证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年审认证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年审认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2.12.25•【字号】冀劳社办[2002]313号•【施行日期】2002.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年审认证的通知(冀劳社办[2002]313号)省直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为了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年审认证的通知》(冀劳社(2002)93号)文件精神,省厅决定对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点”)实施年审认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两定点”年审认证目的。

根据医疗保险管理的要求,按照方便职工就医购药、促进充分竞争的原则,从今年起,每年第一季度为省直“两定点”年审时间,省劳动保障厅对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年度审验。

通过年审认证,促进“两定点”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

二、“两定点”年审认证的主要内容(一)定点医疗机构年审内容1、医疗保险基础管理情况。

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领导、医疗保险管理负责人,三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设置专门机构,其他的要有医疗保险专(兼)职人员。

2、医疗服务管理情况。

认真执行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品种备药率,减轻参保患者个人负担。

3、执行医疗保险协议情况。

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协议,双方责、权、义务明确,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规范,未出现违规的行为。

4、卫生、药品、物价部门监督管理情况。

医疗保险药品及定点药店管理(医学必看 试题带详细解析答案)

医疗保险药品及定点药店管理(医学必看 试题带详细解析答案)

52.医疗保险药品及定点药店管理一、A型题:题干在前,选项在后。

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为最佳答案,其余选项为干扰答案。

考生须在5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最佳答案)。

1.负责在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中确定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是A.参保人员B.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C.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D.统筹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E.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正确答案:C2.负责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的是A.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B.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C.统筹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E.统筹地区药品价格管理部门正确答案:A3.定点零售药店对外配处方要A.分别管理B.单独记帐C.分别管理、单独建帐D.分类管理、单独记帐E.分类、分别归档正确答案:C4.《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目录A.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可以部分调整B.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制定C.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经国家核准D.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E.各地参照国家制定的参考目录,增减的品种数不得超过总数的15%正确答案:D5.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是由A.医药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进行B.药监部门和物价部门进行C.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医药行业相关部门进行D.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E.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进行正确答案:D6.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范围是A.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B.制定药品目录分类进行管理C.制定纳入药品的原则进行管理D.制定纳入药品的条件进行管理E.制定纳入药品的分类进行管理正确答案:A7.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应A.有医师签字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B.有医师签字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C.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D.保存两年以上备查E.保存三年以上备查正确答案:B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对外配处方要A.与药品分类管理的处方药合并管理B.加强管理、统一核算C.分别管理、统一记帐D.分别管理、单独建帐E.分别管理、统一核算正确答案:D9.《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方式列出药品目录的是A.中药材B.血液制品C.中成药D.中药饮片E.西药正确答案:D10.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是A.建立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B.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C.保障职工医疗用药D.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E.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正确答案:B二、B型题:是一组试题(2至4个)公用一组A、B、C、D、E五个备选。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3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3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3篇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萧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

萧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

药 店 地 址
宁围镇振宁路与生兴路交叉口 城厢街道育才路469号 临浦镇西江塘南路106号 城厢街道绣衣坊A座 城厢街道市心南路277号 城厢街道城桥路68号 城厢街道萧绍路818号 义桥镇东方路36号 新街镇长山二号桥 城厢街道西河路62-66号 高桥新102幢9-10号 进化镇云飞大道 城厢街道道源路188号 所前镇所市路72号 楼塔镇洲口桥西侧 城厢街道萧绍路820号 衙前镇芝华路24号 城厢街道拱秀路292号 瓜沥镇航坞路384-388号 瓜沥镇航坞路33-35号 宁围镇兴园路29号 新街镇府前路17号 义蓬镇头蓬街道青蓬路 临浦镇峙山北路93号 临浦镇峙山西路(饮服大楼南沿) 河上镇河上供销社西大门旁 新街镇人民路12~16号 宁围镇盈丰街道32号 北干街道俞家潭57号 戴村镇凌溪路 闻堰镇新市街53号 戴村镇凌溪路 城厢街道体育路72号 义蓬镇义盛路254号
一级(或相当)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萧山区泰和医院 萧山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 萧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萧山区红十字卫生所 萧山区石岩卫生院 萧山区大庄卫生院 萧山区浦南卫生院 萧山区许贤卫生院 萧山区所前卫生院 萧山区衙前卫生院 萧山区宁围卫生院 萧山区河庄卫生院 萧山区新湾卫生院 萧山区南阳卫生院 萧山区瓜沥卫生院 萧山区前进卫生院 萧山区杭发职工医院 萧山区医学咨询门诊部 萧山区公费医疗门诊部 萧山区中医院高桥门诊部 萧山区中医院育才门诊部 萧山区农业局门诊部 萧山区赭山卫生院 萧山区甘露卫生院 萧山区长山卫生院 萧山区新围卫生院 萧山区梅西卫生院 萧山区所前镇镇北卫生院 萧山区六里桥卫生院 萧山区新塘街道卫生院 萧山区径游卫生院 萧山区华达社区卫生服务站 萧山区通济卫生院 萧山区高桥社区卫生服务站 萧山区爱心连锁南门服务站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 萧山区城厢街道卫生院 萧山区钱江医院 萧山区北干街道卫生院 萧山区楼塔卫生院 萧山区河上卫生院 萧山区义桥卫生院 萧山区浦阳卫生院 萧山区进化卫生院 萧山区新街卫生院 萧山区闻堰卫生院 萧山区传关医院 萧山区靖江卫生院 萧山区坎山卫生院 萧山区党山卫生院 萧山区杭齿职工医院 萧山区杭二棉职工医院 萧山区政府医务室 萧山区中医院江寺门诊部 萧山区中医院南门门诊部 萧山区大桥卫生院 萧山区蜀山街道卫生院 萧山区长沙卫生院 萧山区大园卫生院 萧山区盈丰卫生院 萧山区益农卫生院 萧山区头蓬卫生院 萧山区潘水桥社区卫生服务站 萧山区昭东卫生院 萧山区欢潭卫生院 萧山区桃源卫生院 萧山区妇幼保健院市心门诊部 萧山区螺山卫生院 萧山区洄澜社区卫生服务站 萧山区爱心连锁东洋桥服务站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哈人社发[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哈人社发〔2011〕79号)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为更好地方便参保职工就医购药,经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进行了审核验收,现分别确定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3所、定点零售药店27所。

具体名单如下: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哈尔滨圣安口腔医院哈尔滨圣安口腔专科医院道外分院哈尔滨市道外区民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哈尔滨嘉顺大药房有限公司哈尔滨君辉大药房有限公司哈尔滨瑞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鹏泰大药房有限公司哈尔滨同源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天恩大药房有限公司哈尔滨同和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春萍大药房有限公司哈尔滨永和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哈尔滨盛源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益康宁大药房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龙翔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仙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哈尔滨金康壹比壹大药房有限公司哈尔滨瑞龙大药房有限公司信和店哈尔滨星辰大药房有限公司鑫伟店哈尔滨国仁大药房有限公司南棵分店哈尔滨市百宝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德昌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东山店哈尔滨伟德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保健店哈尔滨市和盛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金和利店哈尔滨大众宝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南直店黑龙江启康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旭升店黑龙江龙卫中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中和药店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利民好又多分店黑龙江省郑好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世纪花园店黑龙江省中西顺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力灵大药房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关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关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本文档旨在介绍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定点零售药店的相关事项和操作流程,希望能够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引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患者的药品需求,促进医药卫生服务一体化的发展而设立的。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设立条件、申请及审批流程、经营管理要求等内容。

二、设立条件1·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和资质,包括医师执业许可、检验检查资质等。

2·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具备良好的经营条件,包括合法注册、具备药品销售资质等。

3·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之间必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三、申请及审批流程1·定点医疗机构首先需向相关部门递交设立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2·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3·审查通过后,相关部门将颁发设立定点零售药店的批准文件。

四、经营管理要求1·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药品管理法》等。

2·定点零售药店应设立合理的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业的药剂师和药品储存管理人员,确保药物的正确使用与储存。

法律名词及注释:1·定点医疗机构:指经过审批设立,具备一定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

2·定点零售药店:指在定点医疗机构内或附近设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销售药品的零售药店。

3·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为了规范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敬上。

关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关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关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关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一、引言随着医疗行业的不断发展,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档旨在为相关机构提供指导,详细介绍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定点零售药店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以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定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在定点医疗机构内设立的专门从事药品零售的药店,致力于为患者和就诊者提供合理、安全、有效的药物选择和服务。

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要求⒈合法经营: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⒉专业人员: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包括药剂师等。

⒊资质证书: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持有相关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师执业证书。

⒋质量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物的质量和安全。

四、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设立程序⒈提交申请: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相关部门提交设立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师执业证书等。

⒉审核审批: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设立定点零售药店。

⒊设施建设: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场所布局和设施建设。

⒋人员配备: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包括药剂师等。

⒌运营监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有:申请设立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表格、药品经营许可证示例、药师执业证书示例等。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⒈药品经营许可证: 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用于经营药品的合法许可证书。

⒉药师执业证书: 指由国家药监部门颁发的具备合格药师资格的法定证书。

⒊监管部门: 指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相关机构。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通知内容:根据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的定点管理1.1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核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要求,要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相应的资格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设施、医生资质、医疗服务价格等方面,确保定点医疗机构具备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和条件。

1.2 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的合理性、药品使用情况等方面。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3 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管理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合理、规范地开展诊疗工作。

严禁医疗机构违规开展医疗活动,如虚报、乱检、滥用药品等。

对于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零售药店的定点管理2.1 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管理对零售药店进行准入管理,要求具备合法办证手续和一定的基本条件,如营业执照、从业人员资质等。

同时,要求零售药店建立健全药品销售记录和追溯制度,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2 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药品售卖情况、药品存储和配送情况、药品质量等方面的审核。

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店,将取消其定点资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3 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行为管理要求定点零售药店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药品经营活动,包括药品销售许可、药品信息登记、药品价格管理等。

严禁出售假冒伪劣药品和过期药品,对于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基本医疗保险:指国家为基本医疗保障对象提供的经济保障,包括基金筹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等。

2:定点医疗机构:指经核准的、由有关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服务的资质和能力。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一、保证药品质量: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

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某某某策,保证药品供应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某某某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

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a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

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六、其它规定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关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关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关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正文:一、背景介绍在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定点零售药店是为了方便患者获取药品,保证医疗机构和药店之间的有序运作,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在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定点零售药店的流程、要求和相关事项。

二、建立定点零售药店的流程⒉审核和评估: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包括医疗机构的资质、人员配置、药品库存管理等方面。

审查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

⒊验收和备案:审核通过后,医疗机构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点零售药店的验收。

验收合格后,需将相关文件备案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⒋运营管理:医疗机构建立定点零售药店后,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运营管理,包括药品采购、库存管理、药品配送、药品销售和使用等方面。

三、建立定点零售药店的要求⒈资质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定点零售药店需要具备医疗机构的相关资质,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⒉人员配置:医疗机构建立定点零售药店需要合理配置专业人员,包括具有药学专业背景的药师、药剂师等。

⒊药品库存管理:医疗机构建立定点零售药店需要建立药品库存管理系统,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⒋药品采购和销售:医疗机构建立定点零售药店需要建立合规的药品采购和销售渠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药品采购和销售。

四、其他事项⒈商标使用:医疗机构建立定点零售药店需遵守商标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标。

⒉宣传广告:医疗机构建立定点零售药店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宣传和广告,不得夸大药品功效和效果。

⒊药品质量和安全:医疗机构建立定点零售药店需确保所售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严禁销售假冒伪劣药品。

附件:⒈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格:附上申请表格的电子版和纸质版。

⒉定点零售药店验收标准:附上验收标准的电子版和纸质版。

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经过审查合格后获得的合法执业许可证,用于合法经营医疗活动。

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经过审查合格后获得的合法经营许可证,用于合法经营药品。

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包头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联网工作的通知

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包头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联网工作的通知

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包头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联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10.28•【字号】包劳社办字[2008]118号•【施行日期】2008.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包头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联网工作的通知(包劳社办字[2008]118号)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国家“金保工程”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规划,按照2008年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的要求,为了做好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联网项目建设工作(以下简称医保联网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医保联网工作是开展医疗保险业务的技术支撑,是建设现代医疗保险制度的技术保证。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高度重视医保联网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和协调此项工作,并建立责任制,落实到责任人。

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联网工作实施分应用软件及网络联结二部分。

医疗保险联网工作总体由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其中应用软件部分由兰州商源网络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及售后服务;网络联结部分由包头市网通公司承担实施及售后服务。

三、为了确保医疗保险联网管理系统的平稳长期的运行,维护参保人员及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利益,通过召开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座谈会等方式,并参照了其他城市经验,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联网系统建设及售后服务将实行适当收费。

四、为确保医疗保险联网管理系统按期顺利运行,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前期准备,具体工作按照《包头市医疗保险联网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包头市医疗保险联网工作实施方案》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包头市医疗保险联网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家“金保工程”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规划,为确保我市医疗保险联网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方案。

定点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定点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医保管理制度x x 药店目录1、组织机构2、医保管理小组管理制度3、组长岗位职责4、专营责岗位职责5、门店经营岗位职责6、职业药师岗位职责7、划卡操作员岗位职责8、营业人员岗位职责9、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10、医保工作内部审核制度11、定点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12、划卡购药流程图13、药品的管理制度14、服务公约15、服务承诺16、参保人员划卡购药费用结账规定17、参保人员政策须知18、参保人员就诊购药须知19、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古本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本知识医保组织机构组长:专管员:组员:信息管理人员:驻店药师:医保管理小组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为参保者提供优良的服务,为快速发展的社会保险事业作出贡献,我店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以便加强监督管理。

一、由管理小组组织销售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一个月一次业务及有关医保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学习,并记录当时学习内容。

二、加强药品管理。

业务部必须保证参保者的药品需求,库存药品保持一周销售储备量,把好进货关,坚持从正规大型企业进货,减少中间环节。

所有进货单位必须进行生产企业证照等资料的备案工作。

三、药品销售做到“两查两对”查药名查批号,对规格对数量,管理小组随时抽查,发现差错及时提出批评或酌情给予经济处罚。

四、定期考核销售人员服务态度,帮助他们树立“为社会服务”的思想,提倡奉献精神,服务质量以顾客满意作为标准(特殊情况例外)。

五、参保人员持方购药时,先由药师进行处方审核,处方合格,方可开药。

微机员对待方者证件审核无误后,方可刷卡付药,并登记备案,处方保留两年。

六、定期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工作沟通,咨询工作中解决问题的办法,了解新的医保发展动向,解决好参保者和政府政策间的协调性。

工作职责一、组长岗位职责:1全面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组织领导全店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协议规定并制定有关医保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做好组织贯彻落实工作。

2、组织营业人员参加医保部门的培训,同时要做好有关医保政策《药品目录》知识的培训、考核工作,做到每月确保一次,并有学习记录。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10.16•【文号】医保办函〔2024〕86号•【施行日期】2024.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更好保障参保人就医购药,近年来国家全面部署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健全完善城乡居民“两病”用药保障机制、支持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同步加快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但近期国家医保局组织的专项飞行检查发现,一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医保药品处方管理粗放,虚假处方、超量开药等现象屡有发生,损害参保人合法权益,威胁医保基金安全,亟需加强外配处方规范管理。

各地要深刻剖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部分药店欺诈骗保的典型案例,全面加强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处方欺诈骗保行为。

现就进一步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配服务各地医保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和医保协议约定配备诊疗所需药品,暂时无法配备但确需使用的,应当为参保人提供必要的处方外配服务并加强管理。

已上线医保电子处方中心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应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提供处方外配服务。

支持将电子处方打印成纸质处方,方便老年人等有需求的参保人持纸质处方前往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暂未上线医保电子处方中心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纸质处方须经本院医保医师签名并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后有效。

定点医疗机构要将涉及参保人的所有外配处方(纸质处方复印)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纸质处方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并在前记部分进行连续编号,保证处方编号的唯一性、可识别性。

定点医疗机构要定期汇总分析涉及参保人的外配处方情况,发现医务人员处方行为不规范的予以提醒、批评和教育,发现参保人冒名开药、重复开药、超量开药或利用医保报销待遇转卖药品的,及时向当地医保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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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本文档主要介绍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相关内容。

以下是详细的章节内容:
1.引言
1.1 背景信息
1.2 目的和范围
2.定点医疗机构概述
2.1 定点医疗机构的定义
2.2 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类
2.3 定点医疗机构的资质要求
2.4 批准程序和流程
3.定点零售药店概述
3.1 定点零售药店的定义
3.2 定点零售药店的分类
3.3 定点零售药店的资质要求
3.4 批准程序和流程
4.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的关系
4.1 协作模式和要求
4.2 协议签署和管理
4.3 信息共享和协同作业
5.法律与政策依据
5.1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5.2 针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定
5.3 针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规定
6.运营管理
6.1 设施和设备要求
6.2 人员要求和管理
6.3 药品采购和管理
6.4 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
6.5 医药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
7.监督与评估
7.1 监督机构和职责
7.2 监督方法和措施
7.3 违规行为处理和纠正措施
7.4 评估及定期审核
附件:
1.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3.资质审批申请材料清单
4.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运营管理手册范例
注释:
1.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特指具备一定规模和设备的医疗机构。

2.定点零售药店:指经过审批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售药场所。

3.批准程序和流程:特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批准申请和审批程序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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