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一、服务准则1.零售药店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药品服务。
3.零售药店应发布明确的价格信息,确保对医保参保人员实行优惠政策。
4.零售药店应建立健全的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不良反应。
5.零售药店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评估和外部质量认证,确保药品质量符合标准。
6.零售药店应保护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二、药品管理2.零售药店应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及时对过期药品进行清理和报废,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3.零售药店应建立药品配送流程,确保药品按照使用者需求提供,合理、安全、完整地配送到位。
4.零售药店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药品储存条件,保证药品质量不受损。
5.零售药店应建立药品溯源体系,追踪药品流向和使用情况,及时进行药品召回或警示。
三、服务流程1.零售药店应建立医保参保人员就医及报销流程,提供便捷的就医和报销服务。
2.零售药店应建立在线预约和排队取药系统,为医保参保人员提供更高效的服务。
3.零售药店应优化药品配置和展示方式,提供明确和方便的用药选择。
4.零售药店应为医保参保人员提供贴心的用药指导和药物相互作用提示。
5.零售药店应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药品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医保参保人员的健康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四、服务质量监控1.医疗保险部门应建立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巡查和评估机制,对医保定点药店的服务质量进行定期监控和评估。
2.医疗保险部门应建立举报投诉渠道,对医保定点药店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医疗保险部门应及时公布医保定点药店的评级和绩效指标,促进医保定点药店的竞争和提升。
4.医疗保险部门应与药店业务管理系统对接,实时掌握医保定点药店的运营情况和药品销售信息。
以上是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可以提高医保参保人员的药品服务体验和医疗保险的管理效能,进一步推动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和发展。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通用篇)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通用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使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第三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药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医保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解释、执行和监督。
第六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药品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制度、费用管理制度等,确保医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药品管理第七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确保所售药品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药品采购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购进,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九条药品销售应当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制度,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处方销售,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销售。
第十条药品价格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
第四章处方管理第十一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药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处方药销售应当凭医生处方销售,处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处方格式和要求。
第十三条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处方药销售应当实行实名制,确保处方药的流向可追溯。
第五章费用管理第十五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费用管理制度,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医保费用结算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结算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得擅自减免医保费用。
第十七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医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六章服务质量第十八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药品供应、用药指导、健康咨询等。
第十九条药店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医药知识和技能,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
医保日常管理制度
医保日常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店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店全体员工,以及与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相关的各项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各项业务的合规、规范、高效运行,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设立医保管理部门,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1. 负责制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2. 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运营管理,确保医保药品的供应、销售、报销等环节的合规性;3. 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业务培训、考核与奖惩;4. 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投诉处理与纠纷调解;5. 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年度考核与评估。
第五条设立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以下工作:1. 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业务操作;2. 负责医保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销售等工作;3. 负责医保报销资料的审核、汇总与报送;4. 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财务核算与报表编制;5. 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药品管理第六条药品采购: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医保政策规定,选择合法、合格的药品供应商,确保药品质量。
第七条药品验收:对采购的药品进行严格验收,确保药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第八条药品储存:按照药品性质,分类储存,确保药品质量。
第九条药品销售: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对参保人员提供的医保凭证进行核实,确保销售药品的合规性。
四、财务管理制度第十条财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进行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财务报表: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向医保管理部门报送。
第十二条财务审计:定期接受医保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五、服务质量与考核第十三条服务质量: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确保参保人员满意。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让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更加规范,保护参保患者的权益,同时确保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这项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这项制度适用于我们地区所有已获得批准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涉及药品的采购、销售、管理以及相关服务等各个方面。
第三章制度目标1. 确保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活动都能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维护参保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 加强对这些药店的监督管理,防止医疗保险欺诈的发生。
4. 提升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管理规范第1节资质要求1. 药店必须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资质。
2. 药店的负责人需持有执业药师资格,并且全职在药店工作。
第2节药品采购与管理1. 药店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药品采购,确保药品来源合法合规。
2. 入库的药品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其质量和有效期。
3. 定期进行药品清点,确保账实相符,对过期或变质的药品及时处理。
第3节药品销售1. 药店需要在显眼的位置公示药品价格及医保支付标准。
2. 药品销售要遵循医师处方制度,对于非处方药,药师需提供合理的用药指导。
3. 针对医保定点药品,药店应根据医保政策进行销售,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利用。
第4节服务质量1. 药店应建立顾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响应并处理顾客的反馈。
2. 定期开展药学服务活动,提升药师的专业水平,确保顾客能够获得科学合理的用药指导。
第五章操作流程第1节药品采购流程1. 根据市场需求和药品使用情况制定采购计划。
2. 选择合法合规的供应商进行药品采购。
3. 在收货时核对药品的质量和数量,确保无误后再入库。
第2节药品销售流程1. 顾客进店后,药师要主动询问他们的用药需求。
2. 根据顾客的健康状况和处方,提供药品推荐。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一、总则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医保费用的管理以及药店与医保部门的协作,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定点零售药店。
二、药店资质要求1. 药店必须具有合法经营许可证书,并在登记机构注册备案。
2. 药店必须具备正规的药品库房和配送系统,并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规购进合法药品。
3. 药店必须配备专业的药师和医保管理员,确保医保相关事务的顺利进行。
三、医保管理规范1. 缴费与结算(1) 药店必须准确、及时地将参保人的医保费用缴至当地医保部门,提供经费支持参保人的医疗保障。
(2) 药店必须严格按照医保部门的要求,提供医保费用结算所需的材料和资料。
2. 药品的供应和销售(1) 药店必须使用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真实性。
(2) 药店在销售药品时必须按照医保基金支付限额和医保目录规定的支付范围进行销售,并及时向医保部门报告销售情况。
(3) 药店禁止擅自提高药品售价,不得利用医保基金牟取暴利。
3. 医保信息管理(1) 药店必须建立和完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医保信息的安全和有效。
(2) 药店必须及时将医保部门要求的信息报送给医保部门,如药品采购情况、药品销售情况、参保人的用药情况等。
(3) 药店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参保人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泄露和滥用。
4. 医保理赔与风险管理(1) 药店必须严格按照医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医保理赔操作,确保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能够及时得到报销。
(2) 药店必须对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风险管理,防止医保基金的滥用和浪费。
5. 监督和考核(1) 医保部门有权对药店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并根据检查和考核结果进行评级和红黄牌警告。
(2) 药店在工作中如发现违规行为,有义务向医保部门进行举报,并配合医保部门的调查工作。
四、违规处罚对于药店违反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的行为,医保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处罚方式:1. 取消药店的定点资格;2. 罚款;3. 暂停药店经营活动;4. 实施经济制裁;5. 追究法律责任。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一、药品采购管理1.药店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合法渠道采购药品,严禁购买假冒伪劣药品。
2.药店应根据药品销售情况、库存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药品采购计划,确保药品供应充足。
3.采购药品应与药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相符,同时在采购过程中应保留相关凭证和合同。
二、药品储存管理1.药店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药品的储存管理工作,确保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
2.药品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储存,严禁存放与药品不相符的物品。
3.药品的储存区域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和防潮,防止阳光直射和污染。
4.药品应按照不同类别、批次、有效期等进行分类、标识和分区储存,确保药品的管控和追溯能力。
5.对过期或已损坏的药品,药店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三、药品销售管理1.药店应指定专门人员办理药品销售业务,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2.药店应向购药人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药品信息,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有效期等。
3.药店应严格按照医保目录和政策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调高价格,不得向购药人员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4.药店应建立药品销售台账,记录每一笔销售情况,包括购药人信息、药品信息、销售价格等。
5.药店应加强对处方药的管理,严禁非法销售处方药,必要时应核实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财务管理1.药店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流程,确保财务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药店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并及时、准确地进行报销结算。
3.药店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的财务记录和数据。
五、员工管理1.药店应组建专业的员工团队,并按照岗位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
2.药店应建立员工考勤制度,确保员工的出勤情况和工资发放的准确性。
3.药店应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安全管理1.药店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安全标准。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的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的管理制度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的管理制度「篇一」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各项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
2、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在分管院长领导下,认真遵守《医疗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书》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
4、严格按照《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计算机局域网运行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5、坚持数据备份制度,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6、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的管理制度「篇二」1、目的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执行政府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引用文件2.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XX〕11号)2.2《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XX〕54号)2.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XX〕166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通知》(沪医保〔20XX〕186号)2.5《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XX〕110号)2.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XX年版)》沪人社医发(20XX)59号2.7《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XX)59号3、职责3.1店经理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3.2医保柜药师、营业员负责医保日常操作。
4、管理概要4.1硬件要求4.1.1营业面积≥100平方米,其中医保服务区域面积≥50平方米,采光通风好。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的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的管理制度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的管理制度「篇一」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7、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
及时维护计算机系统。
8、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管理规定:(1)设置药品拆零专柜、贵重药品专柜、精神专人管理。
(2)专卡专用,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
在提供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外配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备查。
(3)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
①非处方药调配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对有限制使用范围的非处方药,应按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调配、销售;②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同时还应提醒参保人员使用非处方药的注意事项,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后按说明书使用。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配处方一般不能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一次性购同类药种不超过3种。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一、总则二、管理制度1.资格审核(1)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具备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2)零售药店必须有合格的医师执业资格证,每个零售药店至少配备一名持有医师执业证书的合格医师;(3)零售药店必须具备完善的药物管理制度和记录的能力。
2.药品管理(1)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只能向参保人员提供在医保药品目录中列明的药品;(2)药品必须严格按照处方向患者配药,并保持处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照规定方式销售药品,并开具合规的发票。
3.医保业务管理(1)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与所在地的医保机构建立定点服务协议;(2)定点服务协议中应包含服务范围、服务标准、结算办法等内容;(3)定点服务协议的内容必须合规、合法,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4.服务质量管理(1)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参保人员的用药安全和满意度;(3)定点零售药店应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报送医保机构。
5.费用管理(1)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照医保规定收取费用,并开具合规的发票;(2)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医保定价规定销售药品,不得私设价格;(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按时、按量、按病种向医保机构申报费用,并接受核查。
6.违规处理(1)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医保定点资格等;(2)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如发现药品质量问题,应主动报告医保机构,并对相关药品进行召回。
三、监督与管理1.医保机构负责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督和管理;2.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规定向医保机构提供相应的数据和报表;3.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合医保机构的检查和核查工作;4.医保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四、附则1.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医保机构所有;2.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4年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2024年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1.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资格;(2)具备与医保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3)遵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价格管理、医疗服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4)能够按照医保协议规定提供药品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2.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工作,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确定结果,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
三、医保协议管理1. 医保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药品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
2.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按照协议规定提供药品服务,不得违反协议规定。
3.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药品服务管理1.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2.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对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配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3.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
五、费用结算管理1.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根据医保协议的规定,按照实际提供的药品服务,向经办机构申报费用。
2. 经办机构应当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费用申报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结算。
3.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费用结算的规定,不得虚报、多报费用。
六、违约责任1. 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保协议的,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解除医保协议,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国家有关药品管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费用结算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
第四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五条拟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五)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六)营业场所平面图、药品摆放图等相关材料;(七)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予以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服务协议;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服务与管理第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以下服务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二)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理定价;(三)确保药品质量,提供优质服务;(四)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一)药品采购、验收、销售、库存管理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二)处方审核、调配、复核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理制度;(四)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五)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足够的药品,满足参保人员就医需求。
药品价格应当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范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管理工作,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定点零售药店。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医保政策,保证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医保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医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专业的医保管理人员,确保医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医保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参加相关培训,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医保管理人员应当保守医疗保险信息的机密,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八条医保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工作记录和报告。
第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接受医疗保险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对于违反医保管理规定的行为,医疗保险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章医保结算管理第十一条医保结算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结算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医保结算的资料应当完整,真实,不得有虚假内容。
第十三条医保结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拖延,以免影响正常业务的开展。
第十四条医保结算时,应当按照规定收取自付部分,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五条医保结算时,应当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六条医保结算时,应当配合医保部门的审核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医保结算涉及的其他事宜,应当遵守医保相关规定,不得违反。
第十八条医保结算管理,应当建立台账,做好资料记录,接受监督核查。
第十九条医保结算涉及的其他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得政府违规。
第三章医保业务管理第二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医保业务档案,做好电子资料记录,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医保业务的受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得违反规定。
第二十二条医保业务的受理,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办理,不得短缺。
第二十三条医保业务的受理,应当配合医保部门的审核工作,提供真实材料。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一、制度概述定点零售药店是市场上最主要的药物经销渠道之一,它在提供便捷的药物销售服务的同时,也承担着医保管理的重要职责。
本制度旨在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管理行为,促进医疗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资金的有效管理。
二、医保管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医保政策、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和质量信息、医保审核流程等相关信息,并定期公布药品、设备等非药物项目的采购价、销售价和零售价格等相关信息。
2. 费用控制原则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管理方面应当严格按照费用控制的原则,严格审查药品的用量和费用合理性,合理控制医保资金的支出,杜绝因医保政策不当或管理不严导致的费用浪费、偏高等问题。
3. 质量控制原则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审查所售药品的质量状况,并对药品进行严格的入库、存储、销售等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药品质量标准,并定期对所售药品进行质量检查。
4. 信息管理原则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所有进、销、存、退等环节进行详细记录,确保药品流通可追溯。
并应当配合社保部门做好有关数据采集工作,并及时向社保部门交报销清单、决算单等重要信息。
三、医保管理规定1. 医保目录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要求,遵循临床必要原则、价格适当原则和效益优先原则,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规范药品使用,把握药品用量和疗效关系,严格按照医保目录管理范围和限额开展医保结算,杜绝医保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2. 药品经营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标准,确保所售药品的文号、产地、日期等相关信息真实、清晰,并应当实行严谨的质量控制制度,禁止出售过期、变质、伪劣药品。
同时,药品的进、销、存、退应当建立相应记录,建立药品追溯制度,确保药品的流通可追溯。
3. 医保结算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在进行医保结算时,应当按照医保政策规定进行结算,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审查和计算药品费用、自负金额、医保支付金额等,对存在异议的项目应当严格审核并及时处理。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一、总则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定点零售药店,包括国有、私营及合作社等各类所有制形式的药店。
二、管理范围1.定点药店必需具备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证,每年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经营报告,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抽查和检查。
2.定点药店必须与医保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的要求提供服务。
三、医保管理规定1.定点药店必须按照医保定点机构的规定,提供包括医生处方药品和非处方药品在内的各类药品服务。
2.定点药店在向医保定点机构结算药品费用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完整、准确的销售发票和明细报告。
3.定点药店禁止以任何方式参与骗取医保资金,如虚假报销、串通医生开药、套取药品等行为。
4.定点药店必须预防止滥用医保药品,对于明显不适应使用医保药品的患者,应进行适当解释和引导。
5.定点药店应设立专门的医保管理岗位,负责处理医保相关事宜,包括医保筹资、结算、报销等工作。
6.定点药店应定期进行药品盘点和库存核查,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库存的真实性。
7.定点药店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上报医保药品销售数据,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审查。
四、管理措施1.对于违反医保管理规定的定点药店,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终止其与医保定点机构的服务协议。
2.对于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定点药店,将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对于合规的定点药店,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荣誉,鼓励其继续提供质量服务,并促进其业务的发展。
五、监督机制1.医保定点机构应加强对定点药店的日常监督,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定点药店的监管,定期组织检查和抽查,确保药店的合法经营和质量服务。
3.公众应积极参与医保的监督,对于发现违规行为的定点药店,及时向医保定点机构或相关部门举报。
六、附则1.本制度由医保定点机构负责解释和执行,定点药店应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向所有定点药店进行通知和培训,确保制度的落地和实施。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药店的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保政策,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药品服务。
二、药品管理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保证所售药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质量要求,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的药品。
第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采购、验收、储存、销售、退货等管理制度,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损害参保人员利益。
第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进行及时收集、记录、报告和处理。
三、服务管理第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热情、周到、专业的服务,解答药品咨询,指导合理用药。
第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医保结算服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准确记录药品销售信息,为医保管理部门提供数据支持。
四、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药师,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销售等工作。
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第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促进员工提高服务质量。
五、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保结算规定,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定期向医保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药品销售数据,接受医保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六、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确保药店遵守医保政策和本制度。
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积极配合医保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3篇)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3篇)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精选3篇)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篇1一、门店工作人员应树立为顾客服务、对顾客负责的思想,将“顾客至上、信誉第一”作为企业经营的宗旨。
二、门店每天营业前应整理好店堂卫生,并备齐商品。
店堂内应做到货柜货架整洁整齐、标志醒目、货签到位。
三、门店员工上岗时应着装统一,整齐清洁,佩带胸卡,微笑迎客,站立服务,有举止端庄、文明的形象和良好的服务环境。
四、营业员接待顾客时应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态度和蔼,使顾客能充分感受到得到优质服务的满足和愉悦。
五、计价、收款应准确,找补的`零钱要礼貌地交给顾客,并叮嘱顾客当面点清。
六、门店应设咨询台,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七、门店应将服务公约上墙,公布监督电话,设有“顾客意见簿”,认真对待顾客投诉并及时处理。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篇2一、门店药品进货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从加盟连锁公司或受公司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货。
二、门店严禁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
三、门店在接受配送中心统一配送的药品时,应对药品质量进行逐批检查验收,按送货凭证的.相关项目对照实物,对品名、规格、批号、生产企业、数量等进行核对,做到票货相符。
四、验收时如发现有货与单不符,包装破损,质量异常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公司销售和质量管理部门,在接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退货通知后,再作退货处理。
五、验收进口药品,应有加盖连锁公司红色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药品应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六、药品验收合格,质管人员应在送货凭证上签上“验收合格”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七、药品购进票据应按顺序分月加封面装订成册,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八、门店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药品陈列环境和存放条件,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九、门店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如:温湿度计,空调或风扇等。
十、陈列药品应遵循药品分类管理的原则,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应分开存放,并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摆放。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定点零售药店在医疗保险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
2. 以参保人员为中心,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药学服务。
3. 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4. 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机构1. 定点零售药店应设立医保管理部门,负责医保工作的具体实施。
2. 医保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培训、咨询、对账等工作。
3. 定点零售药店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医保工作负总责,确保医保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三、药品管理1. 定点零售药店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确保药品来源合法。
2. 严格执行药品进货验收制度,对购进的药品进行质量检查,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不得上架销售。
3. 定期对在售药品进行质量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参保人员用药安全。
4. 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确保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价格公平、合理。
四、服务管理1. 定点零售药店应设置专门的服务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购药服务。
2. 配备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专业的用药咨询和指导。
3. 严格遵守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对处方药的销售实行审核制度,确保处方药的合理使用。
4. 建立参保人员用药档案,对参保人员的用药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提供个性化的药学服务。
五、结算管理1. 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对账结算。
2. 建立健全内部结算管理制度,确保医保基金的使用合规、合理。
3. 定期对医保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沟通解决。
六、培训与宣传1. 定点零售药店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医保政策培训,提高员工对医保政策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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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QMyb01-A1大同市矿区福寿堂大药房平旺店申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内部管理工作制度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执行政府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1、店经理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2、医保柜药师、营业员负责医保日常操作。
二、管理制度1、硬件要求A、营业面积120平方米,其中医保服务区域面积50平方米,采光通风好。
医保柜外服务区25平方米,配备饮水机、椅子等,供参保人员休息。
B、设立医保展示柜,非处方药与处方药应分柜陈列,并按“支付方式”分类摆放,展示品种为所有配售品种,展示品种数符合医保管理规定。
C、设立独立的医保电脑管理系统、建立单独的医保药品进、销、存台账。
D、统一门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店门口明显位置安装“定点药店夜间按铃”标识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4小时服务”指示灯箱,设有夜间售药窗口。
E、在医保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司统一制作的《参保人员须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2、人员配备及要求2.1必须配备1名以上执业药师、3名以上药师,并注册到店,确保24小时药师在岗服务。
2.2 必须任命1名首席药师,负责指导、督促药师,规范执行医保管理制度,首席药师需由执业药师担任,并通过培训。
2.3必须指定专人(可兼职)负责与医疗保险信息中心日对帐、结算工作及医保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医保局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2.4 医保柜营业员必须熟悉医保用药目录、政策,掌握医疗保险专用计算机的操作知识,能在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提供服务。
3 管理规范1RQMyb01-A13.1保证24小时服务。
为参保人员提供规定范围内的处方药品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的自购服务。
3.2门店制定24小时药师上岗排班表,确保24小时营业时间药师在岗服务。
3.3认真履行与市医保局签定的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医保有关政策,按照公司医保操作流程规范操作。
3.4医保柜药品按陈列规定分类陈列摆放,不得与药房其它柜台的药品混淆,帐物必须相符。
3.5同一商品编码的药品,医保柜台的价格不得高于非医保柜台,同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医保柜台和非医保柜台提供的品种应一致。
3.6做好医保暂缺药品缺货登记,记录病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尽快解决。
3.7每天晚上24点结清当日销售,日清月结。
4 禁止行为4.1超量、超范围供应药品,杜绝外错事故的发生。
4.2以滋补品、保健品或以其它物品代药,或以处方药代替非处方药,以一种药品代替他种药品,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3以不正当竞争形式进行营销活动。
如买赠活动。
4.4向参保人员销售假药、劣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5申请结算“药品目录”以外药品的费用。
4.6发现参保人员冒用、伪造、变造的医疗保险凭证仍给予配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7发现参保人员持用涂改、伪造、变造的处方或与医疗保险凭证相关项目不符的处方仍给予配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8市医保局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4.9 医保专用电话(ISDN线)仅限医保工作使用,任何人一律不准私自挪作他用,包括上网、打游戏机。
5 处罚质量部加强内部自查工作,主动适应医保政策。
对违反医保有关规定的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店经理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6 对外公示6.1《参保人员购药须知》(见附件一)6.2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品操作流程》(见附件二)6.3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见附件三)附件一:2RQMyb01-A1参保人员购药须知一、参保人员购药须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
二、在本药店购买药品,只能使用医保个人帐户资金,不足部分应用现金支付。
四、一次服务不得重复购买主要药理作用相似的药品。
原则上每天只能向同一名参保人员提供一次药品配售服务。
单次配购药品费用原则上不超过200元,如确需超过200元的,定点药店应认真审核并将参保人员配购药品情况作详细记录,以备医保管理部门核查。
五、参保人员每自然月累计购药次数超过6次或费用超过800元的,医保管理部门将对购药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停止该参保人员凭医保卡在定点药店的划卡结算功能。
六、非处方药品的配购药规定1、西药或中成药每次限购1至3个品种;同一次购买中西药限5个品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2、常见病西药、中成药每次限1至5天用量;慢性病西药每次限2周内用量;中成药每次限1个月用量。
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非处方药单品种一次销售限量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按目录限量销售。
七、处方药品的配购药规定1、处方药品用药范围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每张西药处方限1至5个品种、每张中成药处方限1至3个品种;中西药同用处方的药品总量限5个品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3、门诊西药、中成药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处方限2周内用量;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等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量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4、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3日内有效。
处方必须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并有执业医师签章;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更改,须经原处方医师在更改处签章。
八、规定范围内其它处方药登记销售的配购药规定1、规定范围内其它处方药可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对参保人员持卡购药执行登记销售。
2、规定范围内其它处方药的配购药规定按照非处方药品的配购药规定执行。
附件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OTC处方配药审核其它处方药审核处方医院、姓3品种、医师签章、名、.RQMyb01-A1附件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4RQMyb01-A11、店堂整洁,环境舒适2、指导用药,当好参谋3、价格合理,诚信服务4、规范管理,保证质量5A1RQMyb02-首席药师负责制度一、目的为更好发挥药师的作用,推进药学服务,提升药师服务水平,指导市民合理用药,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1负责指导、督促药师,规范执行医保管理制度。
2负责对医保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管理概要选聘条件1、a 已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和具有一线实践经验,从事药品销售或审方、配方工作3年以上。
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b具有良好的资质信誉,无涉嫌销售假劣药品和“药托”等不良行为记录。
c选聘方法22.1医保定点药店应设立一名首席药师。
2.2由质量经理推荐,民主选聘,并经医药商业协会培训合格。
报所在地区(县)药品监管分局备案。
2.33 岗位职责药品分类管理、药事咨询服务、3.1首席药师是药店在药品经营活动中提供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还负责指导、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等工作的责任人;除履行执业药师职责外,督促其他药师从事相关工作。
.3.2首席药师资质证明必须悬挂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
.3.3首席药师在当班服务时应佩带标明其姓名、职称(务)等内容的胸卡。
小时药师在岗服24 .3.4首席药师应当指导并检查本医保专柜日常工作的规范操作,督促店经理保证务。
3.5首席药师负责对医保专柜药师业务能力的培训。
用包括处方审核、首席药师需承担作为药师的所有职责,43.6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品外配服务,药指导、药事咨询、投诉接待等工作,具体参见《药师管理制度》。
4 解聘对不能履行首席药师职责的,由公司进行换聘并报所在地药监分局备案。
4.1首席药师在执业期间被取消执业资格或有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4.2公司立即解聘。
5 记录表式《医保政策及文件学习记录》6A1RQMyb03-药师管理制度一、目的为更好发挥药师的作用,指导市民合理用药,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1做好处方审核和其他处方药品的登记销售记录工作。
2向参保人员提供查询和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
3做好顾客投诉的接待、记录和处理工作,三管理概要.1 基本要求:.1.1 药师资质证明必须悬挂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
1.2药师在当班服务时应佩带标明其姓名、职称(务)等内容的胸卡。
1.3 具有一定的技能和专业知识,熟悉药品知识,掌握最新药品信息。
2 处方的审核2.1 审核处方是否为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处方药品是否为医保范围药品。
.2.2 审核处方书写是否完整规范,病人信息是否正确,处方是否在有效期内(门诊处方自开方日起三日内有效,急诊处方当日有效),有无配伍禁忌,是否超剂量,用药与诊断是否相符,有无医生签字等。
遇不规范处方做好不规范处方记录。
2.3 对有问题的处方,不得擅自更改,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改,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3 其他处方药品的登记销售为参保人员配购其他处方药品时,应详细了解病人的用药史,为参保人员提供用药咨询等药学服务,并认真做好登记销售记录。
必要时应叮嘱病人去医院就医。
.4 合理用药指导服务4.1合理用药服务的适用范围a参保人员自购医保OTC药品,顾客提出需求时;b顾客提出当日第二次医保拉卡购买OTC药品需求时;c顾客购买的OTC药品金额超过医保局限额规定时;d其他需要指导的情形。
e合理用药指导的内容要求f指导内容应以药典或说明书为标准7A1-RQMyb034.2. 指导内容应以注意事项(药物不良反应、相互作用)等为主。
.5 查询和投诉.5.1需热情接待来查询和投诉的顾客,并做好记录。
5.2对职责范围内事件需及时处理;对职责范围外无法处理的事件,及时报店经理。
必要时直接根据事件的不同报公司相关部门,做好事件的跟踪工作,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至顾客。
5 记录表式5.1《处方药销售记录》5.2 《其他处方药品销售记录》5.3 《参保人员配购药品情况和药师指导购药记录》5.4 《医保不规范处方记录》8A1-RQMyb04药师24小时服务制度一、目的为确保药师24小时在岗服务,提供处方审核,指导参保人员合理用药,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药师(含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中药师)以上职称人员在为参保人员服务时,必须在岗提供处方审核、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
三、管理概要1门店制定24小时药师上岗排班表,确保24小时营业时间药师在岗服务。
2 夜间值班时间定每日晚20:30时至次日晨8:30。
3 医保专柜的药师均须参加药师值班,有事预先请假,由店经理安排药师顶岗。
4夜间服务的规范需符合《连锁药店营运标准作业指导书》中关于《夜间值班人员标准作业指导书》的管理要求。
5 夜间药师值班的工作要求同白天,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制度》之《药师管理制度》。
四、记录表式《24小时药师上岗排班表》9A1RQMyb05-医保操作流程与规范一、目的为规范参保人员合理配购药品,指导市民合理用药,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1店经理全面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医保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