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管理处罚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2020年)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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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刑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 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七条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法规类别】违法处理【发文字号】自治区政府令第97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1.03.21【实施日期】2001.06.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1年3月12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城市内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依照《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执法职责,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公共设施,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责任区域,履行清扫保洁和冬季冰雪清除义务。
自行清运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倾倒。
第五条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条例》第37条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城市客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营运出租车、中巴车、机动(人力)三轮车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对公共场所卫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卫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罚则一、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1、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给予警告处罚;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处以100元至400元罚款;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或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处以200元至800元罚款;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或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经处以四百元至15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
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2、违反《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给予警告处罚;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或违反《条例》第七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或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处以100元至400元罚款;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或违反《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砂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货长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漕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乱、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二、主旨:本条规定了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的七项规定行政处罚。
三、条文释义:本条首先规定了主体是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各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环境卫生管理局或者建委、城建局。
他们是贯彻执行本《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依法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察职能和行政主管机关,具有执法的资格。
其中还应包括隶属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是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是一些量大面广、行为轻微、执法简单的行政处罚行为委托给下属单位、基层单位、其它组织等。
给予市容环境卫生某些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管理、监察权限和行政处罚权。
这里的委托单位是批通过法律程序输的委托文件,委托其它机构或部门及群众监督人员,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部分监督工作。
但其行政处罚程序、文书、罚款收据等必须遵守委托的行政主管门部门的统一规定,并接受委托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次,本条规定和行政处罚有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警告、罚款。
“纠正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世项规定的行为,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污损和危害等行为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以及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带有强性的决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
卫生监督行政处罚依据
《条例》第六条,细则第九条
第二款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条例》第八条
第九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
《条例》第九条,细则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五条
细则第三十九条
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则第十五条
第三款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细则第十六条
第四款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细则第八条第七款
第五款
卫生监督行政处罚依据
类别
事由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罚则
公共场所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条例》第八条
细则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细则第三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条例》第七条,细则第十条
《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细则第三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种类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级别 适用条件 裁量标准行政处 罚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招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 擅自营业的.轻微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 自营业未满三个月警告,井处1000元罚款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 自营业超过三个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 自营业不满三个月但曾受过卫生行 政部门处罚的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严重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 自营业三个月以上、且曾受过卫生行 政部门处罚的处8000元罚款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 处10000元种类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级别 适用条件 裁量标准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2次及以上的罚款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20000元 罚款特别严重严重级别违法行为经处罚后仍捂自营业的处30000元罚款行政处 罚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 气 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 噪声.顾客用品用尽等讲行"P牛检测 的;(-床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 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 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 证:(-)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 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轻微未按规定对采光、照明、噪声之一进行卫生检测的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 气候、水质、顾客用品用具之一等进 行卫生检测的,或未按照规定对倾客 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 贝!1》第三十六条所列两种情形者,或 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级别 适用条件 裁量标准种类 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正文:----------------------------------------------------------------------------------------------------------------------------------------------------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1998年11月25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创造清洁、整齐、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城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适用本办法。
其他市容环境卫生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执行。
第四条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强制拆除,并处以l000元至2500元罚款。
第五条对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牌匾、霓虹灯内容不健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者强制改正,并处以每一处500元罚款;文字不规范、字迹不清晰、缺字少划,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者强制改正,并处以每一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图案、光亮显示不完整。
破损、脱皮等现象不及时修饰,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者强制改正,并处以每一处500元至l000元罚款。
第六条对门面装修不按计划要求,影响市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者强制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2500元罚款;对门面装修后出现破损、污浊,影响市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者强制改正,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七条对擅自改变橱窗使用性质或橱窗摆放脏乱、破损影响市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者强制改正,并处以罚款。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最新版】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城市建成区、风景游览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华苑产业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规定的分工,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和区、县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尚未实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区、县,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对驻街、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二)开展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三)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组织驻街、镇的单位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整活动;(四)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居住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五)监督责任单位保持本责任区内市容环境的清洁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完好。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居住区居民、村民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社区服务,协助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由裁量
处一万元至一万五千元的 罚款
处一万五千元至二万元的 罚款 处二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经卫生 行政部门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 3 .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 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 无改进的 2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 果的。
72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 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第三十八条 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 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 款。
73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 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 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 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予警告
罚款小型1000以上-2000元 以下;大中型2000以上3000元以下
给予警告
罚款小型1000以上-2000元 以下;大中型2000以上5000元以下
给予警告
罚款小型1000以上-2000元 以下、大中型2000以上10000元以下
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 以下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 以下 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卫生许可证 责令限期改 1-2名罚款500元,每增加 正,给予警 一名,罚款加额增加500 告 元,直至5000元 1-2名,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每增加一 名,罚款额增加1000元, 直至15000元 给予警告 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 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由裁量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违章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一、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
二、市政及公安交通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
注:以上处罚规定中,除第7、8条外,一次处罚金额超过2万元的,按2万元计。
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
四、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相关违章处罚标准
五、规划管理和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相关违章处罚标准
六、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
七、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
医院卫生管理制度罚款
医院卫生管理制度罚款一、总则为加强医院卫生管理,促进医院环境卫生的改善和规范,保障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健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部门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护理、后勤、保洁等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
三、违规行为和罚款标准1. 医疗废物乱扔乱堆,损害环境卫生,一经发现,责令整改,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罚款,罚款标准为100元/次。
2. 医院公共区域卫生管理不到位,导致环境脏乱差,影响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健康,根据情节轻重,从严处罚,罚款标准为200-500元/次。
3. 厨房卫生不达标,食品质量不合格,可能导致食源性疾病传播,对医院患者和员工构成威胁,责令立即整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罚款,罚款标准为500-1000元/次。
4. 护士站卫生管理混乱,导致医疗器械不洁净,影响医疗质量和安全,一经查实,责令整改,并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者罚款,罚款标准为200-500元/次。
5. 病房内卫生管理不到位,导致交叉感染的风险增加,给患者及医护人员带来健康威胁,责令整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罚款,罚款标准为300-800元/次。
6. 医院保洁人员工作不认真负责,导致卫生死角未清理干净,影响医院环境卫生,责令补救并进行罚款,罚款标准为100-300元/次。
7. 医疗废物未按规定分类处理,严重影响环境和公共卫生,罚款标准为500-1000元/次。
8. 其他违规行为,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罚款,由医院卫生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罚。
四、罚款执行1. 罚款应当及时收缴,并在相关记录中注明,罚款收入纳入医院相关账户。
2. 对违规行为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违规通知书,并通知相关部门备案。
3. 对于多次违规的人员,应当依据情节轻重,采取逐步加大罚款力度或者其他惩罚措施。
五、通知与报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医院工作人员应认真遵守,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本制度规定。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医院卫生管理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公司卫生管理制度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卫生管理,提高员工卫生意识,营造整洁、舒适的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处罚条例。
第二条本处罚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处罚条例,对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及处罚第四条违反以下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1. 个人办公区域卫生(1)办公桌上堆放杂物,未及时清理;(2)个人物品乱放,占用公共空间;(3)不及时清理个人垃圾,造成环境污染;(4)不按规定使用办公设备,导致设备损坏。
处罚:警告、罚款50-200元。
2. 公共办公区域卫生(1)乱扔垃圾、随地吐痰;(2)不按规定使用公共设施,造成环境污染;(3)故意损坏公共设施。
处罚:警告、罚款100-500元。
3. 卫生设施使用(1)不按规定使用洗手间,造成环境污染;(2)不按规定使用饮水机、微波炉等公共设施,造成环境污染。
处罚:警告、罚款50-200元。
4. 禁烟区吸烟(1)在禁烟区吸烟;(2)劝阻他人吸烟不力。
处罚:罚款200-1000元。
5. 违反卫生安全规定(1)在办公室内饲养宠物;(2)擅自改变办公区域布局,影响卫生安全。
处罚:罚款500-1000元。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六条对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由各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对调查核实确有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由各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受处罚员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领导提出申诉。
公司领导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处罚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处罚条例不一致的,以本处罚条例为准。
第十条本处罚条例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处罚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领导会议研究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21•【字号】自治区政府令第97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1年3月12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城市内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依照《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执法职责,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公共设施,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责任区域,履行清扫保洁和冬季冰雪清除义务。
自行清运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倾倒。
第五条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随地便溺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四)乱倒垃圾、粪便、污水,任意焚烧树叶或者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五)不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地点和方式清运倾倒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六)不按规定完成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义务的,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墙、不做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施工产生的污水、渣土不按规定处理、清运,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六条违反《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者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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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处罚条例
为了让公司的经营现场环境整洁,使员工有一个舒适优雅的的工作环境,实现文明办公的要求,特拟定以下管理条例:
1保持公司整体环境良好,不得存放有碍室容、空间、面积的私人物品。
2桌面上随时保持整洁,东西不得随意摆放,不得摆放一些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公司会定时抽查,如发现桌上脏乱,处以50元罚款。
3不得随地丢垃圾,保持各自办公区域的卫生清洁,如发现乱丢垃圾者,处以50元罚款。
组长跟所有组员互相监督。
4公共区内禁止吸烟,如必须吸烟只能在室外区域或洗手间内吸,吸完后请将烟灰处理干净,如发现在室内吸烟者,处以50元罚款。
5当天负责值日者,需将办公室的垃圾桶垃圾清理好。
6会议室要随时保持清洁,会议室开完会后要将其收拾干净,并将椅子摆放整齐。
7午餐后要负责桌子的卫生打扫,并将垃圾放置于特定的地方。
饭盒不得乱丢乱放。
8 公司会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卫生情况,属于该组的卫生区域内如有发现卫生问题,组长直接负起责任,罚款100元。
以上管理条例公司员工要严格遵守如有违反一次扣除50元,违反次数较多或情节严重者一次扣除200元,请大家共同监督,各组长监督组员负卫生连带责任,希望为大家营造一个健康舒适的办公坏境。
此条例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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