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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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促进社会治理和民主政治的发展。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尚面临着一些困境,如何解决这些困境,促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深入发展,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困境1. 公众认知度低我国大多数地方立法仍然以政府机构为主导,普通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认知度较低,缺乏了解和参与地方立法的意识。

2. 参与渠道狭窄目前,除了少数地方实行了一些民主参与制度外,绝大多数地方立法的参与渠道较为狭窄,公众参与的形式和途径单一,很难形成广泛、深入的参与。

3. 反映问题滞后在一些地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反映问题的渠道不畅,导致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无法被及时解决,影响到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果。

4. 参与主体单一目前,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主体仍然以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为主,社会组织和普通群众的参与意愿不强,形成了参与主体单一的困境。

5. 参与效果不明显尽管一些地方尝试在地方立法中引入了公众意见征求的机制,但参与效果并不明显,公众对地方立法影响力和决策结果的质疑较多。

二、解决途径1. 宣传教育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认知度和意识。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公众宣传地方立法的重要性和作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

2. 拓宽渠道拓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参与机制。

可以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设置多种形式的意见征求和参与渠道,吸纳更多元化的意见和建议。

3. 强化反映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问题反映机制,畅通公众反映问题的渠道。

政府部门要及时回应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公众关切的问题,提高地方立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 拓展参与主体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和普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

可以通过设立奖励机制、经费支持等方式,促进更多社会组织和普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

地方性立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地方性立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地方性立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是对国家立法的延伸、细化和补充,担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实施和推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职能。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地方性立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希望大家喜欢!地方性立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立法项目的选题和立项还不够科学。

在立法项目的确定上,哪些项目要立法,哪些项目可以不立或者缓立,目前仍缺少统一的可操作的立项标准,实践中随意性较大,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约束。

存在着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法规项目无人牵头起草,有关经济工作的立法相对滞后,而个别条件不成熟可以缓立的法规却列入了立法计划的情况。

二是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仍然不容忽视。

如何防止和避免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正确处理权力与责任、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一直是地方立法想着力解决而未能得到根本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表现得更为隐蔽或间接。

如在确定立法项目时,只注重申报有利于维护部门利益的项目,而对关系到改革自身利益的项目不热心;在法规起草过程中,考虑自身执法方便的较多,而考虑方便行政相对人、更好地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服务的较少;在法规草案修改时,对立法机关作出实质性修改或增加义务性条款往往不太乐意,认为违反了所谓的“立法初衷”。

三是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仍不够通畅,公民与立法机关之间的互动机制尚未建立。

公民除了被动参与立法机关公开征求意见的活动外,主动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的很少,公民参与立法的热情不是很高。

虽然近年来加强了专家参与立法的工作,但专家在立法中的作用发挥离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四是对现行法规的清理不太及时。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客观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特别是上位法的出台和变更以及机构改革等原因,使某些法规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变化,这些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和新形势的需要,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地方立法是构建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石,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过程更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环节。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意识逐渐增强,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的现状、问题及解决策略,以期为推动我国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一)参与范围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逐渐扩大了公众参与的范围,从单一的社区事务扩展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多个领域。

这体现了我国地方政府对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视,也反映了公众对自身权益的关注。

(二)参与方式日趋多元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也日趋多元。

例如,地方政府通过网上论坛、在线调查、听证会等多种方式收集公众意见,为公众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参与渠道。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一)公众参与意识有待提高尽管我国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逐步扩大了公众参与的范围,但公众的参与意识仍需提高。

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及自身在立法中的角色缺乏认识,导致其无法有效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

(二)参与机制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仍不够完善,如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信息公幵程度不足等。

这些问题导致公众在参与立法过程中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四、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对策建议(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地方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认识和了解。

同时,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

(二)完善参与机制,提高参与效率地方政府应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如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提高信息公幵程度等。

此外,还应创新参与方式,如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提供更为便捷的参与渠道。

(三)保障公众权益,促进实质性参与在立法过程中,地方政府应充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实质性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

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起草的困境与出路

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起草的困境与出路

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起草的困境与出路近年来,“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起草”已成为我国地方立法的一种新模式,旨在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程度和科学性。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起草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这些困境严重影响了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面对这些困境,地方人大需要寻求出路,才能更好地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起草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水平不高。

由于立法起草人员水平不足、立法程序不规范等原因,地方立法存在着诸如立法内容不合理、法律条文不严谨、法律与实际脱节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立法程序不规范。

在很多地方,立法程序并不规范,立法前期的征求意见会议、专家论证等程序流于形式,对实际问题的探讨并没有进行深入、广泛的研究,导致立法的科学性不足。

三、立法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容易导致制定立法时权力过于集中,立法过程缺乏公正、透明,立法结果难以获得社会的认可。

针对上述困境,地方人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出路:一、加强立法调研。

立法前期应当开展充分的调研工作,明确立法需要、分析法律实践、掌握公众意见,为立法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的依据。

二、加强立法程序的规范化。

立法本身是一项庄重的公共事务,立法程序应当使程序合法性、程序公正性和程序科学性三者有效结合。

除了在程序上规范化之外,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程序,提高立法的效率和科学性。

三、充分借鉴其他地区的立法经验。

其他地区的立法经验和做法对于地方人大也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地方人大可以在借鉴中总结和吸取经验,不断改进自身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四、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地方人大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立法征求意见会议、专家论证和听证等程序,加强立法各环节公开、公正、透明,让广大市民能够及时了解到立法的内容和过程,提高立法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总之,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起草模式是一种进一步民主化地方立法的有效方法,同时也需要充分认识到其存在的困境并积极寻求解决之道。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公众参与是保障民主、促进政府与民众之间沟通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现代化立法制度建设的基础。

然而,我国地方立法中的公众参与仍然存在诸多困境,影响了立法中的民主性、话语权和公平性。

本文将探讨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以及可能的解决途径。

困境一:拿不到“入场券”首先,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最大困难在于信息不对称和渠道不畅。

政府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定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往往信息公开不足、渠道不畅,许多群体无法获得真正的参与机会。

即使能获取信息,很多公众也无法应对繁琐的立法文本,难以准确表达自己的想法。

解决途径:政府需要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建立合理、便利的公众参与渠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同时,政府可以通过举办公开听证会、专家论坛等形式,为公众提供亲身参与的机会,让公众在“集思广益,共谋发展”的氛围中建言献策。

困境二:看不到实际效果其次,许多公众对自己参与地方立法的有效性怀有疑虑。

即使能参与,很多公众也没有机会看到自己的意见被真正采纳,更不能看到自己的建议得到实际落实。

这种情况下,公众参与就成为一场形式主义的表演,缺乏实际效果。

解决途径:政府应该充分评估公众建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尽量多采纳公众意见。

同时,政府应当公开展示公众建议的具体执行过程和后续效果,让公众看到自己的意见得到了重视和落实,增加公众的信任和参与度。

困境三:权利不能得到保障再次,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在现实中,一些利益集团或个人会利用各种手段限制或干扰公众参与,从而影响政策立法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此外,一些公众对于自己的建议被采纳后可能面临的威胁、打击等问题感到担忧,也限制了其参与积极性。

解决途径:政府应该加强监管,建立公正的审批机制,保障公众参与权利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

同时,政府应该加大对各类干扰公众参与行为的打击力度,让公众充分享有制定地方立法的权利,保持广泛、平等、充分的参与机会。

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起草的困境与出路

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起草的困境与出路

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起草的困境与出路地方人大作为基层立法机构,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

作为立法的主要机构,地方人大在制定有关地区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保障政策透明化、权力公开、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不过,在地方人大主导下起草一些法律法规时,也会遇到一些困境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这些困境和挑战,并试图找到解决方案。

一、立法起草的困境1、专业人才缺乏由于地方人大机构本身人数较少,因此他们通常必须依靠专家和律师来为他们提供正确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但是,受控成本的影响,这一通常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

而且在这方面,专家和律师们的知识和经验也常常不够。

2、统筹规划困难地方人大在制定或修改有关地区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方面,必须遵循的是各部门协调、各方面反映和各种利益的平衡。

但由于每个部门和利益方面都有自己的利益和政治考虑,因此地方人大在统筹规划时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3、社会监督不足地方人大是政治体制中的一部分,它在立法工作中往往被政府机关控制,在立法过程中往往被涉及方面操纵、压制或影响,尤其是对于关系到一些大型商业或媒体时,更加是充满风险。

二、立法起草的出路1、重视人才培养为了解决缺乏专业人才的问题,地方人大应该注重人才培养、提高机构工作的专业性水平,同时可以通过与高档院校整合,以有限的经费配置到合适的机构,吸引更多的专家和律师为他们提供专业知识和经验支持。

2、完善协调机制在统筹规划的方面,应该建立一个完备的协调机制,吸收各种意见和建议,同时可以考虑邀请各相关单位、公益组织、企业社团等,加入立法起草的协作机构,完善立法制度建设和推动进程。

3、民意反映与社会监督为提高透明度,增强地方人大的立法公信力,应该加大民意反映与社会监督的力度。

这不仅可以帮助地方人大更好地了解社会现实,为立法起草提供反映,还可以惩治许多法规的漏洞,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

同时,地方人大也可通过媒体进行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反馈意见,提升立法者形象与地方人大的公信力。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呼声。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可以有效地促进地方民主建设,增强政府合法性,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为地方治理提供更加科学、民主、法制化的保障。

但在实践中,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并不尽如人意,存在一定的困境。

本文将从困境的角度出发,探讨解决途径。

1.公众参与的主体意识不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前提是公众对地方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充分认识,但现实情况是,很多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认识和了解并不深刻,对地方立法主权和地方自治的理念认识不足。

2.公众参与渠道单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需要有相应的渠道和平台,但现实情况是,公众参与渠道单一,大多只是象征性地设立了一些听取群众意见的会议或者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缺乏具体措施和实际操作。

3.公众参与信息不透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需要有足够的信息支持,包括地方立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合法性、地方立法实施后的效果等。

但现实情况是,地方立法的信息不够透明,不太容易获取到相关信息,公众对立法的了解受到限制。

4.公众参与诉求难以实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目的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但现实情况是,公众的参与诉求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尤其是一些有些涉及到利益关系紧密的地方性立法,公众参与诉求难以得到实现。

增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主体意识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法制教育,普及地方立法和公众参与的相关知识;二是加强媒体广告宣传,对地方立法和公众参与进行更好的宣传,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建立多元化的公众参与渠道,包括线上和线下渠道,丰富公众参与方式和途径。

线上渠道可以采用网络民意调查和网络讨论等形式,线下渠道则可以举行公众听证会、专家讲座等。

3.提高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对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可采取以下措施:建立网上立法信息公开平台;制定立法公示实施细则;加强新闻媒体的报道和跟踪监督。

建立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诉求机制,可通过设置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公众提供法律支持和协助,帮助公众制定诉求方案以及法律维权建议等,从而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完善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完善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完善一、引言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自治权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如西藏、新疆等地。

这些地方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可以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法律和政策。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了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存在的缺陷,这些缺陷严重影响了法律的质量和效果。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这些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缺陷分析1. 缺乏统一标准由于我国各个民族自治地方所处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不同,因此在制定法律时也会出现差异。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标准差异过大,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不仅会给人们带来困扰,也会影响到国家整体形象和统一运行。

2. 立法程序不规范在制定法律时,应该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范。

但是,在某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立法程序并不规范。

例如,在一些地方立法机构的选举和组成可能存在违法情况,或者立法机构的职能范围不明确。

这些问题都会导致立法程序的不规范和效果的不确定性。

3. 法律内容不完善在制定法律时,需要考虑到具体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出适合该地区的法律。

但是,在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由于立法机构的能力和素质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出现法律内容不够完善、条文表述不清等问题。

这种情况下,就会影响到法律在实践中的效果和可操作性。

4. 法律执行难度大制定好了一部好的法律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得到有效执行。

在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由于人员流动、基层管理薄弱等原因,导致一些优秀的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这种情况下,就会使得民众对于立法机关产生怀疑和质疑,并且影响到自治地方整体形象。

三、完善建议1. 建立统一标准为了解决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经验,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统一标准。

这些标准可以涵盖立法程序、法律内容、法律执行等方面,以确保各个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质量和效果。

2. 规范立法程序为了规范立法程序,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对立法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选举和组成符合规范。

论我国地方立法技术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论我国地方立法技术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涵显然重叠。六是滥用标语性、 政策性、 道德性语言。如 “ 紧密配合”“ 、严加限制”“ 、坚决打击”“ 、严肃查处”“ 、光荣义
袭是 指地 方立法 中完全 不作 改动 或仅作 非 实质性 的改动 ,
不必要地将其他法律文件中的内容和形式直接套用到本地
中图分类号 : 2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 号 : 0— 9720 )3 0 4 — 3 D900 A 1 8 54 (0 90 — 02 0 0

摘要: 立法技术是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 我国地方立法技术还存在名称不规范、 抄袭现象严重、 立

长达 十几年 。事 实上 , 任何 立法都存在 对其 进行修 改和补 充的必要 , ,暂行”“ ” 限定 语的使用根本没有 因此 “ 、试行 之类
必要。
学立法。



我国地方立法技术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 , 我国地 方立法 技术还 存 在诸 多 问题 , 主要 体现
在:
3. 立法 名称构成 欠规 范。 地 方立法只 在既定 的地 方
的, …” … 这里将 “ 国家工作人 员” 基层干部 ” 与“ 并列 , 念 内 概
般 来说 , 国家法律 、 行政法规 的规定通 常涵 盖不 了各
地的特殊情况, 因此需要地方结合 当地实际, 制定实施性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对国家法律法规加 以补充、 延伸和具体
化 。这就 要 求地 方立 法应 根据 实施 需要 , 搞几 条就 搞几 能
是随 意使用简 化词 。如在立 法文件 中使用 “ 一府两 院”“ 、计 生委 ”“ 、农转非 ”“ 、一票否决 ” 词可能 引起歧 义。二是使用 等
约占地方立法的 7 Z 9 名 O - 0 。有学者把这些立法抄袭现象

论我国地方立法权限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论我国地方立法权限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入探讨 。
关键词 :地方;中央;立法 ;权限
前言 : 地方立法权限 , 是地方立法的一 个核心问题 , 是地方立法 主体行使地方立法 权 的前提和保证 , 也 是对地方立法进行监督 的重要依据。地方立 法权 限的研究应该是一 个理论性及实践性并重的问题 , 但 由于地方 立 法相对 中央立法所 具有 的从属 性 以及 地 方立法的多层次、多类别所呈现的复杂性 , 加之 国家立法对此规定的过于原则 , 使得对 地方立法权限这一重大问题 的认识和把握 , 具有相 当的难度 , 在理论研究上也相对薄弱 且不够深人 。尽管 《 立法法 》确立 了法律保 留和法律优先制度 ,并对地方立法主体和其 他立法主体的权限作 了初步界定 , 但 由于地 方 立法 主体和其 他立法 主体之 间在职 能上 存在着交叉和重合 , 仍有许 多立法 问题界限 不清 、权限不 明。以下将结合这方面的 内容 进行具体 阐述。
一关于地方立法权限规定上的问题及原因探析一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从立法法对地方立法权限的具体划分看通过确定中央专属立法权使地方立法不能就哪些事项立法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通过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政府规章立法范围对各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作了比较清晰划分确立了一些具有法治价值的重要原则如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廓清了许多认识上的模糊和实践中的混乱状况
( 二 )原因分析 从 以上 《 立法法 》 关 于地方立法权限的 划分上 的问题及不足 ,探析其原因主要有以 下几点 :1 、客观上原因 。由于我 国处 在市 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时期 , 在 中央和地方调 整 的事项和范围上尚有一些不确定的因素 , 无 法一 一列清 ;2 、政治体制上 的原 因。由 于在 不 同的国家机 关之 间存 在着 管理职权 上 的交叉 重合 。有学者认为 ,“ 它们 的区别 只在于程度、 程序 、 效力和表现形式的不 同 , 以及适用地域、范围区别 ” ,“ 事实上除了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中央立法 ) 与地方人大 及其常委会 ( 地方立法 ) 之间在在某些事项 上 的立法权限划出一个大致的划分外 , 其他 的划分在现有立法体制 、框架 条件之下 , 是 很难做 出具有可操作性划分 , ” 实践证明 , 即使宪法 已对某些立法事项 做一定划分 , 操作起来也很难把握 ,如 “ 基 本 法律”与 “ 法律”之间 的划分 。3 、立法 者 指导 思想 和 主观认识 上的原 因 ,如认 为 “ 就 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而言 ,国家的 权力属 于人 民代表大会 , 行政机关是本级人 大的执行机关 ,因此 ,不存在 只能 由行政机 关 立法而本级人大不能立法 盼情况 。其次 。 就 中央与地方而言 , 我 国是单一制国家 ,地 方 的权力是 中央赋予的 , 因此 , 不存在只能 由地方而 中央不能立法的情况 ” 。 二、 完善地 方立 法权限 的几 点思考 和 建议 《 立法法 》虽然对法律 、行政法规 、规 章的权 限范 围作 了进一步明确 , 各立法主体 的权 限范围更 清晰 了 ,但总 的看还 比较原 则 ,“ 只是就大 的方 面作 出划分 ,还不是非 常具体 , 有些界限还不是十分清楚 。 特别是 国务院各部门之 间、国务院各部 门与地方政 府之间 ,由于存在着职权交叉 ,立法界 限也 互有交叉 ,由此造成相互冲突的情况仍经常 发生 。 ”因此 ,除今后 在实践 中进一步总结 经验 , 对我 国中央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 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 , 作出进一步 的完 善外 , 加强立法的协调工作和监督工作 , 将 显得十分重要 。这是 摆在我们面前 ( 甚 至相 当长 的一段 时期 ) ,需要在立法 中引起重视 并加以解决的一个突 出问题。 ( 一) 加 强地方立法与其他立法 主体 的 协调工作 , 防止越权立法 , 减少和避免重复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在我国,地方立法是指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对地方政府的管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参与和监督也变得愈发重要。

而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中,也产生了一些困境和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进行探讨。

首先要指出的是,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公众对地方立法过程的了解程度较低。

地方立法的过程相对来说较为复杂,一般公众对这个流程并不了解。

这样就导致了公众无法及时了解到地方立法的内容和议程,也就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参与。

其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相对狭窄。

一般情况下,地方立法的讨论和决策都是在一些封闭的会议中进行的,一般公众无法获得有效的参与权。

这就使得公众无法有效地对地方立法进行监督和参与,也无法在立法过程中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其三,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影响力不足。

在一些地方,政府和一些利益集团往往会通过一些渠道对地方立法进行操控,这就使得公众的意见和诉求无法得到充分的重视和采纳,导致了地方立法的偏离公众利益的情况。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确实面临着一些困境。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来解决这些问题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解决:应该拓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

可以通过一些网络平台或者举办一些座谈会等方式,来让公众更多地参与到地方立法的过程中。

这样就可以使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得到更多的收集和采纳,也就更有可能使得地方立法更为符合公众的利益。

应该加强对地方立法过程的监督和公众的影响力。

可以通过建立一套科学的监督机制,来对地方立法的过程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督。

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况,应该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以确保地方立法的公平和公正。

还可以通过组织一些公众参与的评议会,来让公众能够更加真实地对立法的内容和过程进行评判,这样就可以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利益。

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起草的困境与出路

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起草的困境与出路

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起草的困境与出路近年来,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起草面临着许多困境,这些困境既包括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也包括实践操作中的难题。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分析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起草的困境与出路。

一、地方人大立法权的局限性1. 地方人大立法权的逐步缩减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而地方人大作为地方政权的代表,其立法权也由此得到保障。

但是,在近年来的法律实践中,地方人大的立法权已经逐步缩减。

这主要是因为中央政府对地方立法的限制愈发严格,地方人大的立法行为愈发受到控制和约束。

2. 地方人大立法权的限制性地方人大立法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

在这两个法律中,地方人大立法权的范围、程序、权限等都有详细规定。

但是,这些规定也带来了不少限制性因素。

例如,地方人大需要遵守中央的立法指导思想,不能自行决定立法内容和形式;地方人大代表也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组织要求的限制,不能自行提出议案和动议。

3. 地方人大立法权的权威性问题地方人大立法权的权威性是指其立法行为是否能够被广大社会群众所认可和遵守。

但是,随着地方政府和人大代表的贪腐、失职等问题日益突出,地方人大立法权的权威性也受到了质疑。

这对于地方人大的立法意志和决策效力都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地方人大立法起草过程中的难题1. 立法起草知识和技能的缺乏地方人大代表的专业素质和立法起草技能常常存在缺陷。

他们往往缺乏法律和政策知识,对立法文本的语言和逻辑也不够熟悉。

这会导致立法的不严谨和不完善,使立法成果往往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2. 立法起草流程的不规范地方人大的立法起草流程往往存在不规范和缺乏透明度的问题。

例如,立法起草过程中缺乏广泛的社会咨询和意见收集;地方人大代表之间的交流和协商部分存在问题,缺乏充分的民主和法治精神。

3. 立法起草的政绩压力地方人大代表的立法起草往往受到政绩压力的影响。

论我国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

论我国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

论我国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摘要: 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地方立法存在缺乏必要性、具体性、越权严重、冲突广泛、操作性差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大量立法资源被浪费,不利于法的价值的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法律作用的实现,法律适用无所适从、地方保护主义合法化。

地方立法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地方立法目的不当、立法主体立法技术的欠缺、地方立法主体观念滞后、立法依据不明、相应的国家机关怠于履行立法监督职责。

解决地方立法问题的出路在于端正立法目的、更新立法观念、实行立法专业化、明确地方立法依据、强化立法监督责任,建立地方立法“良法”标准等。

关键词: 地方立法;立法问题;立法出路地方立法包括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和地方行政机关的立法。

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权源于宪法和组织法及立法法的规定。

近年来,地方立法被广泛运用,并保持着上升势头,其逐年递增的比率远远大于中央立法。

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使得地方立法存在诸多问题。

一、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宪法和法律虽然对地方立法基本问题做了规定,但从立法现状来看,地方立法实行的状况并不尽如人意,地方立法尚存在许多问题。

(一)地方立法缺乏必要性并非所有的事务都需要地方立法,地方立法是有其必要性的。

笔者认为,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包括地方性和具体性。

1.地方立法缺乏地方性。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是个多民族国家。

不同的民族文化、民族习惯需要不同于全国统一实施的法律制度;不同的地理、气候要求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处理这些特殊事务;特定地区的特定政治、经济文化制度要求地方立法机关享有自主性立法解决地方特定政治、经济文化问题。

面对中国各地的具体情况,在中央立法完成之后,各地还应该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富有地方特色的地方立法,确保中央立法在地方得以实现。

因此,地方性是地方立法的灵魂,没有地方性的地方立法是无谓的立法。

关于地方立法的地方性,有学者已经进行了阐述:地方立法能充分体现本地经济水平、地理资源、历史传统、法制环境、人文背景、民情风俗等状况,适合本地实际。

地方立法项目建议书

地方立法项目建议书

地方立法项目建议书一、项目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法治建设也取得了长足进步。

然而,在地方立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加强和完善。

本项目旨在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地方立法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发展,进一步保障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问题分析1. 缺乏独立的地方立法机构目前,地方立法主要由地方政府牵头,缺乏独立的地方立法机构,导致立法过程中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不足。

2. 立法程序不透明地方立法的程序不够透明,社会公众对立法过程缺乏了解,难以参与和监督。

这样容易导致立法结果与民意脱节,不能充分满足社会需求。

3. 参与主体有限地方立法过程中,参与主体主要是政府和专家学者,缺乏民众以及相关利益方的广泛参与,容易导致立法结果偏离实际需要和民意。

三、解决方案1. 设立独立的地方立法机构建议在各地方设立独立的地方立法机构,负责地方立法事务,以提高立法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该机构应由专业人士组成,代表各方利益,独立行使立法职权。

2. 完善立法程序建议公开立法的全过程,包括立法提案、讨论、审议等环节。

同时,增加立法事务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3. 广泛参与各方利益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公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利益的意见。

可以通过公开征集意见、听证会等形式,促进各方的直接参与,确保立法结果更加符合社会实际需要和民意。

四、预期效果1. 提高地方立法质量通过设立独立的地方立法机构和完善立法程序,可以提高地方立法的专业性和科学性,确保立法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 增强立法公信力公开立法的全过程,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加强公众对立法的监督和参与,有助于增强立法的公信力,确保立法结果更加公正合理。

3. 保障法治建设通过广泛参与各方利益,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可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和民意代表性。

这将有助于保障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增强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我国地方立法存在问题之探讨及解决

我国地方立法存在问题之探讨及解决
实际上,我国地域广阔,地方与地方之间的经济发展程 度参差不齐,我国不同区域、不同地域之间经济发展情况相 差较大,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经济发展存在差异。地方立法 中,若存在未能将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纳入考量范围的现 象,抛开实际情况想问题办事情,使得地方立法成为无源之 水,也就难以为地方经济发展助力,无法有的放矢、有针对 性地解决地方经济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关键词:地方立法;问题;解决途径
一、引言
立法,从广义上而言,即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 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文件 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地方立法,即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创制,在我国指的是地方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
委会和人民政府制定法律规范的行为。地方立法与当地经济 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直接反映当地经济社会状况和发展需要。
系要遵循法理、与一般竞争法的法理 相匹配。同时,自身内部的协调完备 也是必需的,把体系的普适性和权威 性充分表现出来;该解释体系要可以 便利地转化为操作步骤,具有可操作 性,不论是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 不存在明显的缺陷。
七、结语
违反爬虫协议的行为构成了对其 他主体及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理应 从法律层面进行管控、规范。而只有 网站的内容具备独创性,才能取得《著 作权法》层面的保护,再加上知识产 权法定主义的约束,导致《著作权法》 在面对爬虫协议时,能起的规制作用 明显受限。而《著作权法》与《反不 正当竞争法》之间联系密切,由《反 不正当竞争法》对爬虫协议进行规制 于法理而言并无不当。这一点,不管 是爬虫协议的实际效果还是在《反不 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中均有体现。 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对其进 行有效规制,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般条款适用思路还是存在一定的不 足,就像在爬虫协议和《自律公约》

论我国地方立法存在问题及其解决

论我国地方立法存在问题及其解决

论我国地方立法存在问题及其解决作者:张惠芳付炫平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10期摘要地方立法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修改、废止在本行政区域全部或者局部范围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的总称,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目前存在部门立法现象严重及部门利益倾向无法根除、立法结构“大而全”、重复上位法而缺乏地方特色、法规用语表述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地方立法听证制度不完善致使立法听证流于形式、公众参与程度低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对此,应该坚持人大主导立法、完善地方立法程序、突出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优化立法机关人员结构和水平、改革法规立项机制和起草方式、加强地方立法后评估和法规清理工作、强化基层立法调研、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关注度、重视专家参与,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关键词地方立法立法程序立法调研立法质量地方立法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修改、废止在本行政区域全部或者局部范围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的总称,以地方性法规为主,还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政府规章。

为了使研究具有针对性,笔者选择省一级地方性法规为研究对象,尤其以H省的省一级地方性法规进行例举。

我国地方立法有近四十年的实践,既是服务和保障改革发展的历史进程,又是逐步改进立法工作的探索过程,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形成了区别于国家立法的特点,如条例名称具体明确且内容回应地方需求,象《H省神农架自然资源保护条例》,标题就直接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立法选项注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象《H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明确H省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细化改革主体相关责任等。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已经达到8526件。

很显然,地方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地方的顺利实施,为地方治理提供法制保障。

然而,由于地方立法工作的价值观存在偏差、理论研究成果少、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规范不完善等原因,使得地方立法还存在诸多问题,笔者试图梳理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路径,以求教于同仁。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前言立法制度是现代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稳定和民众的生活。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的立法制度与许多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许多不足之处。

然而,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立法制度的完善也变得日益重要。

本文将探讨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1. 法律规范缺乏完整性中国的法律体系在建立的过程中主要参照的是苏联的法律体系,导致中国的法律体系规范缺乏完整性。

例如,现在仍然存在四大刑律和七大民法典的分割,民商法律体系不成熟等问题。

2. 立法过程不透明在中国,立法过程缺乏透明性。

一些重要法律的起草、评估、审批、公示等环节不透明,社会公众难以获得全面的立法信息,影响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

3. 法律实施存在问题中国法律的实施过程虽然有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问题。

“恶法不执”、“好法难执”等问题是普遍存在的,形成了一些法不尽责、治不严的局面,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4. 法律制度落后中国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落后的问题,如法官独立性不足、行政机关干预司法等缺陷。

这些问题,一方面影响了司法公正性和正义性,另一方面也妨碍了法治的实现。

中国立法制度的完善1. 加强立法透明性加强立法透明度是完善立法制度的重要措施之一。

应当通过加强立法信息公开、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方式,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

2. 完善法律制度完善法律制度是解决现有法律存在的问题的关键。

与其盲目地破旧立新,不如修缮法律空白和不足,增强现行法律的综合性和系统性。

3. 加强法律实施加强法律实施是完善立法制度的另一个重要措施。

为了实现法治,必须加强执法机关的能力和道德水平,并加强司法监督,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 保障法官独立性保障法官独立性是完善法律制度的关键步骤之一。

法官独立权的实现需要法官自身的道德水平,以及法律制度和社会环境的支持和鼓励。

结论中国的立法制度尽管存在一些不足,但也有其优点,如它能够适应中国的国情,并能够保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地方性法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的开题报告

地方性法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的开题报告

地方性法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地方性法规是在国家法律框架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授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它是地方政府行使地方立法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地方政府权力的逐渐扩大,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逐渐成为地方政府在治理中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一方面,一些地方性法规制定存在着程序上违法、内容不合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等问题,导致其法律效力受到质疑,甚至被撤销。

另一方面,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往往缺乏统筹规划、重视实际、参与民主等制定原则,容易出现地方性法规相互冲突、失去实际约束力等问题。

因此,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推进地方立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促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索地方性法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推动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本研究拟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的分析、来自各地地方性法规的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方法,对地方性法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基本情况分析,包括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程序、制定原则等情况。

2.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包括立法过程中程序上违法、内容不合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等问题,以及制定原则上的不统筹规划、不重视实际、不参与民主等问题。

3.针对地方性法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如建立地方性法规立法的规范性制度、注重社会各方面的参与等。

4.案例分析,以实际案例为基础,深入探讨地方性法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四、研究意义本研究重点关注地方性法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在深化地方政府职能转变、规范地方立法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小议我国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小议我国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地方 立 法作 为 我 国立 法 体 系 的一 个 组成 部分 . 在 立 法 实 践 中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是 合 法 性 问题 合 法 性 问 题 主要 表 现 在 在 我 国 地 方 立 法 中 存 在 着 比较 严 重 的越 权 立 法 和 滥 用 立 法 权 现 象 越 权 立 法 主 要 表 现 为 立 法 主 体 超 越 自己 的法 定 立 法 职 权 及 其 权 限 .就 本 来 不 属 于 自己 权 限 管 辖 范 围 的 事 项 进 行 立 法 滥 用 立 法 权 通
成法 律规 范效 力等 级模糊 , 下级 法律 规范 冲突 多 、 上 地 区封 锁 、 门封 锁 等 各 自为 政 的 情 形 出 现 . 致 了 市 场 部 导 部分 规 则的不 平 等 . 而 破坏 了平 等竞 争 . 不仅 是对 进 这 国家 法 制 的 破 坏 . 是 国 民 经 济 市 场 化 的极 大 障 碍 也

所 谓 部 门 利 益 是 指 政 府 各 部 殊 集 团 利 益 或 行 业 利 益 部 门 利 益 倾 向 表 现 为 政 府 部 门借 起 草 法 规 草 案 之 机 .不 适 当地

地 方 立 法 应 坚 持 合 法 性 原 则 。 止 部 门 利 益 化 防
随着 经 济 的发 展 . 方 立 法 不 仅 数 量 多 . 且 与 人 地 而 民 群 众 的 生 活 关 系 极 为 密 切 . 已成 为 国 家 立 法 的 重 要 补 充 。地 方 立 法 不 仅 保 证 了 国 家 立 法 在 各 地 得 到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的 有 效 实 施 .而 且 为 国 家 统 一 立 法 积 累 了 经 验 . 到 了 “ 验 田 ” 作 用 . 能 自主 地 解 决 应 当 由 地 起 试 的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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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 经政 法大学学报
2 0 1 3年第 2期 ( 总第 1 3 6期 )
论我 国地方立法存在 的问题及其解决
周 伟
( 河 南财 经政法 大学 法 学 院 , 河南 郑 州 4 5 0 0 1 1 ) பைடு நூலகம்
摘 要: 地 方立 法是 我 国立 法的重要 内容 , 我 国地 方 立法存 在 缺 乏 必要 性 、 具 体性 、 越权严重、 冲 突
文化制度要求地方立法机关享有 自 主性立法解决地方特定政治 、 经济文化 问题。面对 中国各地 的具体 情况 , 在 中央立 法完 成之后 , 各地 还应 该根 据地 方 的实 际情况 制 定 富有 地方 特 色 的地 方 立 法 , 确保 中央 立法在地方得以实现 。因此 , 地方性是地方立法的灵魂 , 没有地方性的地方立法是无谓 的立法。 关于地方立法的地方性 , 有学者已经进行了阐述 : 地方立法能充分体现本地经济水平 、 地理资源 、 历 史传统、 法制环境 、 人文背景 、 民情风俗等状况 , 适合本地实际。在 突出地方立法针对性的同时, 应将执
中图分 类号 : D 9 0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2 0 9 5—3 2 7 5 ( 2 0 1 3 ) 0 2— 0 0 6 6— 0 8
地方 立法包 括 地方权 力机关 的立 法 和地方 行政机 关 的立法 。地 方权 力机关 的立 法权 源于 宪法 和组 织 法及立 法法 的规 定 。近年来 , 地方 立法 被广 泛运用 , 并 保 持着 上 升势 头 , 其 逐年 递 增 的 比率 远远 大 于 中央立法 。 由于主 客观方 面 的原 因 , 使得地 方立 法存 在诸 多 问题 。


地 方 立法存 在 的问题
宪法和法律虽然对地方立法基本 问题做了规定 , 但从立法现状来看 , 地方立法实行的状况并不如人
意, 地方立 法 尚存在 许多 问题 。
( 一) 地方 立 法缺 乏 必要 性
并非 所有 的事务 都需要 地方 立法 , 地方 立法 是有 其必 要性 的 。笔 者认 为 , 地 方立 法 的必要性 包括 地 方性 和具 体性 。
央立 法 和地方 特 定条 件结 合起 来予 以立 法 ; 就创 新性 地方 立法 而 言 , 地 方性 指 的是该 地方存 在适 应地 方 创新 立 法 的条 件 ; 就 自主性 地 方立 法而 言 , 地 方性 指 的是 解 决 地方 性 特 殊 问题 。因此 , 地 方 性 是地 方 立 法 的前 提条件 。 遗憾 的是 , 我 国的地方 立 法缺 乏地 方立 法 的灵魂 性条 件 , 一些 不具 有地 方特 殊性 的地方 也纷 纷进 行
1 . 地 方立法 缺乏 地方性 。
我 国地域辽 阔 、 人 口众 多 , 是 个多 民族 国家 。不 同的 民族 文化 、 民族 习惯 需 要 不 同于 全 国统 一 实 施 的法 律制 度 ; 不 同 的地理 、 气 候要 求适 用不 同 的法律制 度处 理这 些特 殊事务 ; 特定 地 区 的特 定政 治 、 经 济
地方立法 , 为立法而立法的现象 比较严重 。例如 : 就行政首长 出庭 制度 而言, 国务 院公布 了《 国务院关 于 印发全 面推 进依 法行 政 实 施 纲 要 的通 知》( 国发 [ 2 0 0 4 ] 1 0号 ) 。为 了落 实 该 文 件精 神 , 湖 北 省 政 府
2 0 0 6 年出台了《 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的意见》 [ 鄂政发[ 2 0 0 6 ] 3 8号] 。随后 , 湖北省公安 厅于 2 0 0 7年作出《 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的意见》 ,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 于 2 0 0 7年颁布实施
履 行 立法监督 职 责。 解决地 方立 法 问题 的 出路 在 于端 正 立 法 目的、 更新 立 法观 念 、 实行 立 法专 业化 、 明 确 地 方立 法依 据 、 强化 立法监 督责任 , 建立地 方 立法“良法” 标 准等 。
关键 词 : 地方 立 法 ; 立法 问题 ; 立法 出路
法学博士。 6 6
) , 男, 河南固始人 , 河南 财经政法大学法学 院副教授 , 河南省文科社 科基地诉讼 法研究 中心研究人 员 ,
周 伟 : 论 我 国地 方 立 法存 在 的 问题 及 其 解 决
行性 、 创新性和 自主性 同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就执行性地方立法而言 , 地方性指的是把 中
广泛 、 操 作 性差等 问题 ; 这 些 问题 导致 大量 立法 资源被 浪 费 , 不利 于 法的价值 的 实现 、 社 会主 义 法制的 统


法律 作 用的 实现 , 法律适 用无 所适从 、 地 方保护 主 义合 法化 。地 方 立 法存 在 问题 的原 因主要 是 地 方
立 法 目的 不 当、 立法 主体立 法技 术的 欠缺 、 地 方 立法主体 观念 滞后 、 立 法依 据 不 明、 相应 的 国家机 关怠 于
收稿 日期 : 2 0 1 2—1 1 —0 5 基金项目 : 本文是作者主持的 2 0 1 1年河南省哲 学社会科 学规 划项 目“ 地方性 立法 的 良法保 障研究 ” 的阶段性 成果 ( 项 目编 号 :
2 0 1 1 F F X 0 1 2) 。
作者简介 : 周伟 ( 1 9 6 7 一
了《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复议 和行政应诉工作综合试 点实施方案》 ,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 《 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和《 关 于明确行政复议 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的通知》 等文 件; 鄂州市人民政府下发了《 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和《 鄂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 应诉暂行办法》 ; 黄 冈市人民政府作出了《 黄 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 黄政发[ 2 0 0 7 ] l 2号) 、 咸宁市人 民政府于2 0 0 7 年1 月颁布了《 咸宁市人 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 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 咸政发[ 2 0 0 7 ] 3号) 、 钟祥市人 民政府于 2 0 0 7年 4月颁布 了《 钟祥市人民政府 关 于加强行政复议 和行政应诉工作 的意见》 ; 荆门市掇刀区政府制定《 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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