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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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39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管理。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本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四条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各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四条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第五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村工作、商务、卫生、工商、园林绿化、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16•【字号】京建发〔2023〕277号•【施行日期】2023.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的通知京建发〔2023〕277号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物业服务行业党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重点问题整改整治工作,规范本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包含生活垃圾清运费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再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未包含的,可以收取。

生活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为30元/户·年,该标准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三、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

四、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保证金(含装修押金)。

五、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应当强化对物业服务人的指导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各物业服务行业党委应当强化党建引领行业治理,引导督促物业服务人主动落实相关要求,拒不落实的,各物业服务行业党委要予以通报;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拆改共有部分的巡视检查,不得以不收费为由不履行义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加强垃圾渣土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加强垃圾渣土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加强垃圾渣土管理规定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北京市人民*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人民*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XX年x月x日北京市人民*第号令第第一条为了加强垃圾渣土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区、县人民*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按照本规定管理本规定所称垃圾渣土包括生活垃圾、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或者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施工弃土第三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居民居住区的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由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统筹设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容器,收集垃圾产生垃圾较少的单位,与垃圾清运单位协议,可以在清运单位负责的垃圾收集站倾倒垃圾,并按照规定标准向垃圾清运单位交纳服务费用城乡接壤地区的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会同所在区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统筹布局、建设第五条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保洁管理责任制,保持垃圾收集站的整洁和垃圾容器的完好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第六条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垃圾容器的设置应当便于使用和清运,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有条件的,可以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建成分类收集的垃圾收集站第七条对本市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逐步推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分类收集站、配置统一标志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垃圾处理设备第八条倾倒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集、倾倒垃圾,不得乱堆乱倒禁止在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内倾倒污水、粪尿和渣土;秸秆、箱筐等体积超出垃圾容器容量的长、大废弃物,应当破碎后再倾倒爱护并合理使用垃圾容器等设施,不准拆移、损毁或者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等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因需要在街巷、道路两侧临时堆放渣土,必须经当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同意,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期限堆放渣土较多,占地面积较大的渣土堆放现场,应当由堆放渣土的单位设立明显标志,并派人管理第十条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按日清理,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单位自行清运生活垃圾的,应当使用符合专业技术标准的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向垃圾消纳场所交纳管理费泔水的收集、清运、集中处理,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或者进行综合处置,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跨区、县的工程或者市重点工程产生渣土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产生房屋修缮、装修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的个人,应当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施工许可证、工程图纸等有关材料,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渣土消纳登记表第十二条审批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核发渣土消纳许可证清运渣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交纳渣土消纳场所管理费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自行清运,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运第十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垃圾渣土消纳处理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配第十五条运输垃圾、渣土的车辆实行密闭运输,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第十六条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渣土消纳场所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未按照规定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垃圾容器的,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对个人处2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一名中学生眼中的生活垃圾分类——关于北京市居民实施垃圾分类条例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名中学生眼中的生活垃圾分类——关于北京市居民实施垃圾分类条例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名中学生眼中的生活垃圾分类——关于北京市居民实施垃圾分类条例情况的调研报告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步入了法治化、常态化、系统化的轨道。

垃圾分类工作不仅是充分循环利用资源,建设清洁、美丽的北京,推动首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更是提升首都公众生态文明素养的重要途径。

2020年12月,笔者以一名长期生活在北京市的高中生的视角,对北京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了调研。

为获取参与居民垃圾分类的第一手情况,本次调研采取直接推送至全市城区50余个社区微信群的方式,共计回收有效问卷681份。

一、北京市居民开展垃圾分类的基本情况总体上看,《条例》实施短短半年多时间,88.25%的北京市居民已经初步了解垃圾分类相关知识,一知半解和完全不了解的分别占11.31%和0.44%。

在关于生活垃圾具体分类方面,89.72%的居民表示已了解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

仅有10.28%的居民对垃圾的具体分类有含混的认知。

参与调研的居民中,53.45%了解垃圾分类相关制度和措施,34.8%表示听说过相关制度,不了解的仅占2.35%。

这说明,在《条例》正式实施前,相关政府部门及媒体平台的宣传造势发挥了一定作用。

在关于居民了解垃圾分类知识的途径中,社区宣传被认为是最主要的渠道,81.06%的居民表示是从社区宣传中掌握到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的。

这一信息与居民对居住社区是否有垃圾分类宣传的调研数据一致,82.38%的居民表示居住社区有关于垃圾分类的宣传,没有此类宣传的仅占4.26%。

其它了解渠道依次为,“网络”占72.54%,“电视”占51.1%,“从亲人或朋友处了解”占38.91%,“报刊或书籍”占36.56%。

超一半北京市居民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严格做到垃圾分类。

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做到从源头分类是开展好垃圾分类工作的关键。

51.54%的调研对象表示,其他垃圾能够严格做到按规定进行分类。

着力推进首都生活垃圾管理迈入新分类时代——《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着力推进首都生活垃圾管理迈入新分类时代——《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着力推进首都生活垃圾管理迈入新分类时代——《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调查与思考2020年5月1日,是首都城市管理发展史上极具里程碑意义的日子。

这一天,全国第一部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简称“新条例”),经过再次修订后正式实施,标志着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进入了新分类时代。

随着“宣贯新条例、落实新条例”行动的持续升温,实施头四个月(截至8月31日)就取得了“六升两降”的新变化,一场“全民投身、自觉分类”的生活方式革命正在京华大地形成生动实践。

一、引言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是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亲自部署、着力推动的“关键小事”,他反复强调:垃圾分类工作就是新时尚。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四套班子始终坚持把推进垃圾分类当作“头等大事”,紧紧抓住修订和实施《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契机,纳入年度重点任务推进,纳入重要会议内容讲评,纳入主要领导调研计划,蔡奇书记、陈吉宁市长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深入基层一线调研指导,举全市之力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着眼实施新条例,坚持谋定而动,做好充分准备。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行动方案》,以及党政机关社会单位、居住小区、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垃圾减量等4个配套实施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社会单位全面实施,创建垃圾分类示范片区的街道(乡镇)占比达到90%以上,垃圾处理总量增速控制在4%左右。

编印《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指引》、《居民家庭生活垃圾分类(两桶一袋)指引》等文件,对垃圾桶站设置和分类投放进行规范。

同时,加快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分类处理能力,为实施新条例奠定扎实基础。

在北京市实施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动员推进会上,蔡奇书记发出了“以首善标准推进垃圾分类”的总动员令。

全市上下闻令而动、迅速行动,成立市区两级垃圾分类推进工作指挥部,坚持疫情防控和垃圾分类同步推进,高位统筹、■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孙新军通州区绿色动力焚烧发电厂 摄影:赵宇光2021 / 17低开稳推。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2009年4月28日附: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近年来以筹办北京奥运会为契机,制定发布了《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发[2003]30号),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但随着人口不断增长,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上升与处理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处理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凸显,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面临严峻形势。

为切实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明确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定位,实现“增能力、调结构、促减量”目标(一)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实现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二)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思路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要围绕大力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立足首善之区的要求,以建设生态、循环、可持续的垃圾处理系统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着力构建城乡统筹、结构合理、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优先安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优先采用垃圾焚烧、综合处理和餐厨垃圾资源化技术,优先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优先保障生活垃圾治理投入。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及...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及...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基本信息:[矩阵文本题] *1.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单选题] *A、固体废物(正确答案)B、危险废物C、医疗废物D、废弃电器电子产品2. 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

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单选题] *A、福利事业B、盈利事业C、公益事业(正确答案)D、服务业3.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 )、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单选题] *A、减量化群众参与(正确答案)B、减量化社会参与C、分类化社会协同D、分类化企业参与4.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包括垃圾分类投放站(间)、()、密闭式垃圾分类清洁站等设施设备。

[单选题] *A、垃圾桶B、垃圾袋C、垃圾分类收集房(正确答案)D、垃圾车5. 厨余垃圾,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单选题] *A、瓜果皮核(正确答案)B、包装袋C、果汁牛奶D、蔬菜肉蛋6.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不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由()责令改正,并处( )罚款。

[单选题] *A、工商管理执法部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B、环境管理执法部门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C、市政管理执法部门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D、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正确答案)7.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和生活垃圾()和再生资源回收实施监督管理。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公布日期】1994.10.10•【字号】•【施行日期】199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1994年10月10日)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落实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各项措施,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垃圾渣土管理的主管机关。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垃圾渣土管理工作。

市、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分别设立相应的职能机构负责日常的垃圾渣土管理工作。

第三条垃圾收集站的设置,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垃圾桶站摆放桶的数量,平时不得超过15个,高产期间不得超过20个。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的密闭式清洁站、垃圾桶站或垃圾容器,应设置(或摆放)在本单位院内(或划定的范围内)。

垃圾桶站不得摆放在主要道路两侧。

第四条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的保洁管理工作,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居民居住区的密闭式清洁站,由区、县环境卫生专业队负责。

(二)居民居住区的垃圾桶(箱)站、地面垃圾站,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区、县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单位的密闭式清洁站、垃圾桶站或垃圾容器,由各单位负责。

(四)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的保洁责任单位应做到定时打药灭绳,垃圾桶(箱)摆放整齐,盖好容器盖,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外观清洁,周围无暴露垃圾。

第五条居民居住区的垃圾收集站设施,由当地环境卫生专业队负责油饰、维修和更新。

(一)每年“五一”和“十一”前各油饰1次。

(二)损坏的垃圾桶(箱)、集装箱,应及时修复使用。

破旧的垃圾桶(箱)、集装箱,应及时从垃圾收集站撤走更新。

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依法缴纳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一、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是多少自2014年1月1日起,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含收集、运输、处理)调整为300元/吨。

按容积计量收费的,执行以下规定标准:(1)按垃圾桶计量收费:120L桶为元/桶;240L桶为元/桶;660L桶为元/桶;1100L桶为元/桶。

(2)按垃圾袋计量收费:60 L袋为元/袋;120 L袋为元/袋。

二、如何设立专用账户各区县政府应当统一设立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专用账户,负责辖区内所有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的统一收缴和结算。

专用账户可设在各区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所)。

各区县应当向社会公布所设立的专用账户账号等情况。

三、如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属地区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所)、本市具备许可资质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或处理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并按照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的垃圾产生量和处理费金额,将处理费用缴到属地区县专用账户,持银行收据到区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所)领取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

四、如何结算生活垃圾处理费本市对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全程实行记录单管理。

生活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处理单位根据委托服务合同及三方签字盖章后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记录单,通过专用账户结算相应的垃圾运输、处理费用。

五、违反规定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各级价格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依法缴纳非居民餐厨垃圾处理费一、餐厨垃圾处理费标准是多少自2014年1月1日起,非居民餐厨垃圾处理费(含收集、运输、处理)调整为100元/吨。

按容积计量收费的,120L专用餐厨垃圾桶为11元/桶。

二、如何设立专用账户各区县政府应当统一设立非居民餐厨垃圾处理费专用账户,负责辖区内所有非居民餐厨垃圾处理费用的统一收缴和结算。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京政发[1982]54号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京政发[1982]54号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日原则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京政发〔1982〕54号文件公布)第一条为加强首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近郊区和远郊城镇。

凡在这些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卫生。

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不准在街巷乱堆物料、乱摆摊子;不准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尿;不准乱扔瓜果皮核、冰棍纸(棒)和废纸、烟头等污物;不准随地吐痰、随地便溺。

临街楼房、阳台、院墙、广告牌、画廊、橱窗、牌楼、商店门面等建筑设施,各主管单位要负责管理维修,经常保持整洁、完好。

不准涂写、刻画、粘贴海报和招贴。

凡经批准占用街巷两侧进行施工、作业的,要保持清洁,遮挡整齐。

售卖蔬菜、瓜果、饮食的商业棚摊,应设置必要的垃圾容器,教育群众将瓜果皮核、菜帮菜叶、包装纸(盒)等废物扔进垃圾容器内,并确定专人按规定的保洁范围随时清扫,以保持棚摊的整洁。

在街道上,各类工程弃土、弃料,清掏下水道的污泥和栽种整修树木所出的渣土、树枝,由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负责清扫干净。

市区一、二类大街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其他街道应在三天内清运完毕。

第四条维护街巷、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一、二类大街和无单位无居民的便道,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洁队清扫保洁。

其他街巷、便道和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所辖地区的单位、居民划段分片清扫保洁,或交纳保洁费,由保洁员负责清扫。

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97年修正)

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97年修正)

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4.16•【字号】•【施行日期】1997.04.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9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废止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1993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面规划,配套建设,综合治理。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分片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和街道、乡、镇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文化、卫生、宣传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环境卫生工作承包责任制,逐步实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和有偿服务,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责任和服务水平,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条件,提高工资福利待遇。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21年修正)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21年修正)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四章城市容貌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第二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第三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第四节夜景照明第五章环境卫生第六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七章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地区,是指《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建制镇。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行为,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在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居民生活中形成的废弃物和污泥。

第三条生活垃圾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活垃圾管理应坚持社会参与、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鼓励和推广新型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和技术。

第五条生活垃圾管理应遵循“责任在前、处罚在后”的原则,强化各方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和监管。

第六条生活垃圾管理应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声音权。

第二章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第七条凡在本市居住的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分类要求,对生成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管理。

居民应当按照分类要求自觉分类投放。

第八条生活垃圾分类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干垃圾和湿垃圾四类。

可回收物指的是可再生利用的垃圾物品。

有害垃圾指的是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垃圾。

干垃圾指的是不能再生利用的厨余垃圾、纸张、木材等干燥物品。

湿垃圾指的是容易腐烂或发酵的厨余垃圾、菜叶、果皮等湿润物品。

第九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试点,探索建立适合本区分类实施和运作的模式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社会团体、企业、村庄等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提供技术、资金和人力支持,积极推广分类处理模式和技术。

第三章垃圾收集和运输第十一条凡在本市的垃圾收集和运输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垃圾收集和运输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权责和服务内容。

第十二条垃圾收集和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组织处置因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垃圾泄漏和散落等突发情况。

第十三条垃圾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循垃圾分类要求,对分类的生活垃圾实施分开收集运输和运输前进行简单处理。

第十四条垃圾收集和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选用符合规定的垃圾收集和运输车辆,确保车辆卫生、安全和渗漏不漏,减少噪声和对交通的影响。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20修正)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20修正)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四章城市容貌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第二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第三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第四节标语和宣传品第五节夜景照明第五章环境卫生第一节清扫保洁第二节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第六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七章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地区,是指《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建制镇。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京管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区城市管理委、区民政局,各区城管执法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天安门地区、重点站区分局,房山燕山分局,开发区管委会城市运行局、社会事业局:《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个人违反条例规定,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不予行政处罚。

为保障法规实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工作指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2021年8月24日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督促、引导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主体责任,承担生活垃圾分类的义务,主动改正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一)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二)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三)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四)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第三条个人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和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城区的生活垃圾的处理和管理,包括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置,以及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推动生活垃圾的最小化和资源化利用,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生活垃圾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宣传和号召,推广垃圾分类的理念和方法,共同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和管理秩序,不得随意倾倒生活垃圾。

第六条有关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生活垃圾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生活垃圾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活垃圾的分类与投放第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指依据垃圾的物质性质、功能用途和产生特点,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第八条市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加强人居环境和公共设施的分类设施建设,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方法,提高分类投放的准确性和积极性。

第九条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应当由市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不得随意增减。

第十条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促进垃圾分类的宣传和推广,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垃圾分类,加强社区垃圾分类投放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目录的要求,将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并将露天场地或者楼道内的垃圾装入指定的垃圾分类容器中。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容器应当标示清晰、醒目,投放位置应当方便居民使用,垃圾分类容器应当定期清洗和消毒。

第十三条市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的知识和方法,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三章生活垃圾的收集与转运第十四条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生活垃圾产生的量和特点,制定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的计划和方案,并建立生活垃圾收运系统。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目录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本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四条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各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本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可以因地制宜采取设立固定桶站、定时定点收运等多种方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第五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实施监督管理。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颁布对于城市环境的改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垃圾的处理与管理一直是城市治理中不可忽视的问题,而生活垃圾则是城市中产生最为庞大的垃圾类别之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北京市于2019年7月1日正式实施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条例内容、实施效果和问题解决等方面来探讨这一条例的意义和作用。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针对市民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根据条例的规定,市民需要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进行分类投放,并将其投放至相应的容器内。

这一要求不仅有助于减少垃圾的数量,还可以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率,减少环境污染。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生活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环节的具体责任,明确了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职责,确保了垃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率和可回收物回收率在实施新条例后均有明显提高。

这表明市民对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加,环保意识不断提高。

此外,垃圾分类工作也为城市环境的改善做出了积极贡献,减少了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条例的实施还推动了垃圾处理技术的创新和升级,进一步提高了垃圾处理效率。

尽管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居民对于分类要求还存在一定的不了解和误解。

为了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垃圾分类水平,相关部门需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形式向市民普及相关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并参与到垃圾分类工作中来。

其次,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在部分地区还存在分类容器不足、分类不明显、操作不便等问题,这给垃圾分类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提高垃圾分类设施的投放和维护水平,改善市民的分类投放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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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目录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四条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第五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村工作、商务、卫生、工商、园林绿化、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提供安全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服务。

本市制定鼓励政策,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循环利用等领域。

第八条本市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本市坚持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因地制宜,综合运用焚烧、生化处理、卫生填埋等方法处理生活垃圾,逐步减少生活垃圾填埋量。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资源化的科技水平。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再利用产品、再生产品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

第十条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理的知识,纳入中小学校课程。

第十一条本市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涉及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设施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

第十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县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区、县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本区、县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确定生活垃圾设施的布局和处理工艺、能力。

第十四条编制涉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五条本市有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重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的统筹安排,制定年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

第十六条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市容、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管理技术标准,根据设施的工艺和规模,对设施周边地区实施规划控制。

第十七条本市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及周边环境保护建设,给予资金、土地等方面的支持与保障。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生活垃圾处理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当就项目处理工艺、规模、服务范围等内容征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意见。

第十九条建设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预测和评估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向社会公示。

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文件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报送环境影响文件时,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防遗撒等污染防控措施;现有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当制定治理计划,限期进行改造,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条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中的有关内容,纳入本市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并在对公共建筑项目进行行政许可审查时,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填埋场停止使用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定实施封场工程,并做好封场后的维护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二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使用或者按照规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

本市鼓励净菜上市,提倡有条件的居住区、家庭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

第二十六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不剩餐的醒目标识,在服务过程中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点餐。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在餐厨垃圾减量化工作中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作用,引导企业行为,推广先进技术,督促落实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并制定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政策,促进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以及再生产品利用规模化。

本市市政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的全程控制和管理,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采取措施鼓励建设工程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生产企业发展。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垃圾减排处理和绿色施工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对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实施集中分类管理;具备条件的,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八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加强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可回收物应当交由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置,或者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中。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录,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第三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到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服务范围内,公示可回收物目录,公布回收价格及服务电话;(二)根据可回收物目录,扩大收集渠道,做到应收尽收;(三)配备相应的贮存设施设备,不同种类的物品应当分类贮存;(四)运输可回收物品,采取措施防止扬散、渗漏;(五)消防、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采取固定站点回收、定时定点回收、上门回收等方式,开展回收服务,方便单位和个人交售可回收物品。

第三十一条本市按照全程管理、系统衔接、科学分类、适应处理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生活垃圾处理结构的变化进行调整。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一)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它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二)废旧家具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三)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四)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五)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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