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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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主体及立法权限

立法主体及立法权限

功能说:立法主体就是有权参与或实际参与 立法活动的机关,组织和人员的统称。
表明:1、不仅国家机关可以成为立法主体,各种有权参与或事实上参与立法的机构、组织 和个人都可以。 2、并非所有参与者都是重要的或是主要的立法主体。
立法主体的范围和种类
范围:(1)议会2、行使立法权或参与立法的政府3、解释法律和法规、创制判例法、监督 议会立法和其他主体立法的司法机关4、对立法起实际作用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政党及 其他社会团体5、作为主权享有者因而享有立法权如复决权的整体意义上的人民或公民 6、作为立法者的个人
2、立法机关是最主要的行使立法职能的国家机关。 但不是唯一的。他是以立法为最主要标志、最主要职能 甚至是唯一职能的立法主体。
3、立法机关是由代表组成的主要采取议事形式进 行活动的国家机关。主要以举行会议的方式实现自己的 职能,作出最终决策。即代表制。
4、立法机关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的国家机关。 是在法的渊源体系中属于法律的范畴,是高级别的法。 区别与法规和规章。
分类:四类1、作为立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议 会、政府和司法机关。这类立法主体是主要的、正式的立 法主体,担负直接、广泛、具体的立法工作。
2、作为立法主体的其他社会组织。主要包括政 党、压力集团或利益集团、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颇具影响力 的公民社团。对立法起引导、支配、控制、制约以及其他 作用。更多的在幕后,策划和决策的环节上。
• 与默示立法权相比,明示立法权是更主要的立法权。中国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范围, 首先和主要应当采用明示的方式来规定
• 默示立法权即可以从宪法、法律的条文中引申出 来的,或宪法、法律的条文精神中包含着的立法 权。
• 因默示的方法有别而有不同的形式,主要有:
1、以富有弹性的方式笼统规定立法主体有某种职 权

在我国.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是

在我国.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是

在我国.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是
在我国.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是在我国,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是( )
A.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答案】B
【答案解析】试题分析:人民代表大会包括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

地方人大只能制定地方性的法规,不能制定法律。

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行使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可以制定法律,有立法权。

答案是B。

考点:本题考查人大的职权。

三权分立与制衡的领导体制 -回复

三权分立与制衡的领导体制 -回复

三权分立与制衡的领导体制-回复【三权分立与制衡的领导体制】引言:三权分立与制衡的领导体制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安排之一。

它旨在保障权力不被滥用,确保政府的公正执行和人民的福利。

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关于三权分立与制衡的领导体制的问题,以期加深对这一政治制度现象的理解。

一、什么是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是指国家权力的行使被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并相互制约的部门。

这三个部门分别负责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通过互相监督和制约,实现权力的均衡和公正行使。

1. 立法权:立法权是指制定法律的权力,它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负责。

立法机关通常是议会或国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制定符合公众利益的法律。

2. 行政权:行政权是指执行法律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它由国家的行政机关负责。

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命令、行政决策等方式来执行和管理国家事务,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司法权:司法权是指审判案件、解决纠纷的权力,它由国家的司法机关负责。

司法机关通过独立的法院体系来审判案件,保障公众的法律权益和司法公正。

二、什么是制衡?制衡是指不同权力机关之间相互制约和平衡的一种机制。

通过相互制约,各权力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规定,避免滥用权力,保障公平公正。

1. 立法与行政的制衡:立法机关可以制定法律,约束行政机关的行为,避免行政滥权。

行政机关则通过行政规章、监察机构等方式,监督和制约立法机关的决策和行为。

2. 行政与司法的制衡: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必须遵守法律,司法机关则通过独立的审判权来监督和解决行政机关的纠纷。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保证了对行政机关的公正审判。

3. 司法与立法的制衡:司法机关通过合宪性审查等方式,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进行监督和保障。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确保了对不符合宪法的法律进行裁决。

三、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机制1. 互相监督:三个权力机关彼此监督,确保各自职能的正常运作。

例如,立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的政策和决策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可以对立法机关的法律进行审查。

介绍国家机关

介绍国家机关

权责明确:各级国 家机关的职责权限 明确,确保工作有
序开展
相互制约:国家机 关之间相互制约、 监督,防止权力滥 用和腐败现象的发

国家机关的特点和作用
国家机关的作用是实现国家职能,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和执行政策:国家机关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为社会发展提供指导 和保障
依法行政:国家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决策 和执行
国家机关的特点和作用
01 透明度与公开性:国家机关应当提
高决策和执行过程的透明度,及时 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 督
02
科学决策: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 科学决策机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03 效率与责任:国家机关应当注重工
国家机关的特点和作用
维护社会稳定:国家 机关通过执行法律和 政策,维护社会秩序 和稳定,促进社会发 展。国家机关是国家 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 部分,其特点还包括
统一领导:国家机 关在党和政府的统 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确保国家方针政策
的贯彻执行
层级分明:国家机 关按照层级管理, 从中央到地方形成
完整的管理体系
介绍国家机关
-
1 中央国家机关 2 地方国家机关 3 国家机关的特点和作用
介绍国家机关
1
国根据法律、法规和政
策,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
3
国家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 国家职能、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工具
1
中央国家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是国家最 高级别的机关,包括国 家元首、立法机关、行
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中央国家机关

立法、司法、行政 及其机关

立法、司法、行政 及其机关

立法意思:国家权利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或修改法律1.立法的概念“立法”(Legislation),一般又称法律制定。

西方国家的学者对立法概念的理解有所不同.古代中国与现代意义上的立法含义也有所不同。

立法是通常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我国当今法学中,对“立法”一词有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理解。

从狭义的解释来看,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从广义来看,立法就是国家专门机关遵循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意志,根据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创制、修改和废止法律的专门活动。

广义的立法概念与法律制定可以通用。

2.立法的特征第一,立法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

第二,立法既包括有立法权的专门国家机关进行的立法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立法活动。

第三,立法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第四,立法是一项包括多种法律变动的专门活动。

3.立法部门立法部门是现代社会中负责制定法律的机构,通常由当地公民按人口比例组成,通常称为国会或议会,但亦有使用不同名称。

立法部门除了制定法律外,通常亦负责审批政府(行政部门)的公共开支要求、监督政府运作、同意司法首长的任命等。

在议会制中,行政部门亦是由立法部门产生,向立法部门负责。

在总统制中,行政首长并不由立法部门产生,而是分开选举。

但不论在何种制度中,由于立法部门掌握了公共财政的大权,可以说是最根本的权力来源。

4.不同时期的立法制定法律的权力不是一开始在议会手上的,在不同时代和不同国家中,立法权不尽相同。

在原始社会时代,法律一般是习惯法,由一个氏族内大家共同的习惯组成,大家共同遵守。

在奴隶社会时代,法律已经成文,不同国家法律制定的权力也不同。

独裁君主国家,立法权属于君主。

在古代印度,则属于祭司阶层 - 婆罗门,隶属于神权。

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

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

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立法权限是指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界限范围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希望大家喜欢!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第二章法律第一节立法权限立法权限是指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界限范围。

如何科学、合理地配置立法权限,事关能否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能否保证行政机关充分和有效地行使职权,能否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大局,也是立法法制定过程中所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我国现行宪法总结建国以来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作了基本的界定,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以全国人大及其会为核心的分层次立法体制。

在这个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中,立法权限的划分实际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二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但由于宪法对立法权限只从大的方面作了规定,对全国人大及其会与国务院、中央与地方的立法事项没有作具体划分,经过20年的立法实践,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在如何进一步划分各自的立法权限中已面临不少急需回答和解决的问题,各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一些问题的认识已经比较清楚。

因此,以宪法为依据,在立法法中对立法权限作进一步的明确,十分必要,也是有条件的。

由于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及其会在国家立法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划分立法权限时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如何科学界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权限范围,以及哪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法律。

又由于全国人大及其会在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的立法权授予其他国家机关,因而授权立法就成为划分立法权限时需予同时解决的问题。

本节规定的就是上述三项内容,即:全国人大及其会的立法权限;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会的授权立法制度。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立法机关

立法机关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主体称为立法机关,而不像其它地方称为权力机关等等。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立法会主要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

非中国籍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立法会议员,但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立法会由选举产生。

立法会产生的办法由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

这个《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体现这样一个原则:立法会产生办法,要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2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立法会如经行政长官依《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解散,须于三个月内依基本法重新选举产生。

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主席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权来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形式所作的专门授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而中国其它地方立法权无一是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由立法会行使。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3条的规定,立法会的职权包括:(1)依法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2)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3)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4)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5)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6)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7)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8)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做出处理;(9)如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可以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政府决定;(10)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以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0.03.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立法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第一节立法权限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节法律解释第五节其他规定第三章行政法规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二节规章第五章适用与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二章法律第一节立法权限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我国有哪些立法机关

我国有哪些立法机关

我国有哪些立法机关?哪些机关享有立法权?[复制链接]•楼主字体大小: t T发表于 2012-04-28 20:04 |只看楼主导引:先对下面几个表述进行判断,检验你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情况。

1、凡是立法机关都有立法权。

2、凡是有立法权的机关都是立法机关。

3、我国的立法机关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4、在行政机关中,只有国务院拥有立法权。

正确答案是:1对、2错、3错、4错。

如果你对这几句话没有判断正确,或者不知道正确的说法是什么,那么,你就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学习和了解。

现有观点与结论:按照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正确的观点应该是:立法机关:《宪法》第五十八条和《立法法》第七条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是立法机关。

享有立法权的机关:《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六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行政立法的主体有有哪些

行政立法的主体有有哪些

行政立法的主体有有哪些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热门城市:淮北律师达州律师揭阳律师丹东律师长治律师鞍山律师安顺律师宿州律师大庆律师襄阳律师由我国法律统一明确行政立法的主体对适用法律统一甚至社会稳定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对立法主体进行规范,避免了法律的混乱现象,使得立法主体收到一定的制约。

那么,在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哪些呢?我国法律作出了确定的规定,将在下文就针对这个问题进行相关解答。

▲一、相关概念介绍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注意:立法机关不等于立法主体.立法主体是指有权制定、认可、修改、废除法律的国家机关。

包括专门行使立法权或主要行使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也包括制定宪法的制宪机关,还包括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国家机关以及制定地方法规的地方国家机关。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只要享有部分立法权限就是立法主体的观点是错误的。

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二、我国行政立法主体包括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包括: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门;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一)国务院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享有较为完全的行政立法权。

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主要包括:1、依职权制定行政法规。

其形式一般为“条例”、“规定”、“办法”等。

2、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即行使委任立法权。

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内容

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内容

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内容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是指在立法过程中,法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法制机关)与群众团体、专家学者讨论听取建议,集中搜集和反映民意、吸纳各方面的意见、专门研究立法问题的一种联系工作。

制定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目的是加强对立法过程的管理,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主体作用,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社会成员对立法的认识和参与,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一、制度概述(一)立法联系点的界定立法联系点是指在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收集立法信息、参加立法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及反映民意等方面履行法定职责并担任重要角色的机构或个人。

1、政府立法联系点:主要是指政府的立法机构各级人民政府、立法机关及其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收集和综合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专家、学者、行业协会等对立法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社会立法联系点:主要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广大社会成员积极参与和提供的建议和意见。

社会立法联系点可以是社会团体、法律服务机构、专业机构、媒体等,其建议和意见一般是通过公开征集、会议、听证会等形式进行的。

1、提高立法质量:开放立法,充分听取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有利于纠正法律中存在的不足,补充法律中存在的缺陷,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2、增强立法合法性: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仅让人民听到他们想说的话,也让立法过程公开透明化,使人民了解立法的全过程,从而增强立法的合法性。

3、优化立法环境:建立良好的立法联系点制度,为各方代表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开、公平、有序、高效的意见交流平台,促进了协商、磋商和妥协,为营造良好的立法环境奠定基础。

4、提高立法关系权益:立法的前置、后置、配套等工作的设计和实施,对社会各界的利益与权益的保护有着重要作用。

立法联系点制度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措施,加强了当事人的交流合作,扩大了他们的话语权,有利于减少争议和诉讼等非理性因素。

二、立法联系点的职责1、收集和整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组织有关专家和学者对立法工作作出贡献。

全国人大的决定权和立法权

全国人大的决定权和立法权

全国人大的决定权和立法权.什么是决定权?决定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

各国法律规定不一。

在我国,行使决定权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决定权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四类职权之一,是最能表现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特征的一种职权,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广泛性。

具有鲜明的法定性、人民性、权威性、强制性。

同时,能起到补充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三类职权、协助其他三类职权行使的作用。

2.确定重大事项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有哪些?重大事项的内容是不确定的,它因时间、地点的变化而不同。

因而,确定重大事项,不仅要看事项本身的重要程度,还要考虑时间、地点等因素,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而且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

(2)全局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关系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

(3)可行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从该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出发,在实践中能够行得通。

(4)群众性原则,即该事项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并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等。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等。

法律知识:立法与行政的关系

法律知识:立法与行政的关系

法律知识:立法与行政的关系立法与行政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两个重要职能部门,它们密切合作、相互制约,保证了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

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法规,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法律法规,二者之间的关系亲密协作,相互制约,不断促进国家的发展和进步。

本文将从立法与行政的定义、作用、相互关系、争议和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立法与行政的定义及作用立法是国家权力的首要职能,也是国家权力机关之一。

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等形式,对国家的各种事务进行规范和管理,保障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行政是国家权力的执行者,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的政策进行具体执行和管理,保障国家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立法与行政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两个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

立法机关是国家的立法机构,行使制定法律的职能,行政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构,行使执行法律的职能。

立法机关代表国家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执行法律,二者相互配合,保障了国家的法制建设,推动了国家的发展与进步。

二、立法与行政的相互关系1.立法对行政的制约作用立法对行政的制约作用是保障行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重要手段。

立法的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和限制。

如果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立法机关可以通过监督和检查等方式进行制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2.行政对立法的执行作用行政对立法的执行作用是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

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需要通过行政机关去执行,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社会进行管理和调控,保障法律的有效执行。

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时需要遵守立法机关的指导和要求,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效力,推动法律的落实和落地。

3.立法与行政的协作关系立法与行政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协作关系,二者互相依存、相互配合,共同推动国家的发展与进步。

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规范社会生活,行政机关通过执行法律管理社会事务,二者不断协作合作,积极推动国家的改革和进步。

7我国政府机构与立法机构的关系是

7我国政府机构与立法机构的关系是

7我国政府机构与立法机构的关系是() A. 并行关系B. 平等关系C. 从属关系D. 业务关系答案:C解析: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政府都有各级的人大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

所以他们是从属关系的。

8公务员的调任形式有()。

A. 调入和调出B. 平调与转任C. 转任与转换D. 挂职锻炼答案A解析:调任的形式,具有调入调出两个途径,其他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经过考试或考核进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公务员也可以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到其他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这是一种双向的流动,表明我国公务员系统是一种相对开放的系统。

公务员的调任工作,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无论是调入,还是调出,都要依据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要符合拟任职务的资格和条件,调出国家行政机关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应享受的福利待遇要依法予以保证。

9行政领导者的群体素质应该做到优良的能力结构,“三才”合一,这里说的“三才”是指A高学历的专业人才B善断的帅才C多谋的智囊性人才D长于执行的将才答案BCD10下列商标正确的是A.黑又亮鞋油B.穿不烂袜子C.水泥925D.飞花手表E.水仙洗衣粉答案DE解析: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11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刑法任务的有()A.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B.用刑罚同一切犯罪分子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C.保护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维护四项基本原则D.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答案AB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

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就是指具有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所遵循的制度化的正当过程,是限制立法者恣意进而使立法活动彰显和实现程序正义的制度设置,也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协调利益冲突、规制社会秩序及配置社会资源的合法路径和正当法律程序。

其中,“制度化的正当过程”凸显了立法程序的制度本色和程序理念。

因而,这个定义比较全面地把握住了“程序”与“立法”这两个关键词的涵义,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周延性和普适性。

在中国,是指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有权立法的行政机关制定宪法、法律、法令(以上统称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规范。

在法制健全的国家,这种行为规范被逐步完善并上升为法律——立法程序法。

立法程序为立法活动而存在和设立,离开实体的程序将没有存在的意义;同样,立法活动也离不开特定的程序,否则立法活动将无法开展。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是中国立法工作全面繁荣时期,立法程序也走向规范化、法律化。

1978年、1982年宪法,在不同程度上恢复和沿袭了1954年宪法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向立法程序的法规化发展。

这两部宪法以及1982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1989年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关于立法议案的提出、审议、发言、表决等的规定,可以看作是关于立法程序的宪法性规定。

立法方面提出法律草案要由有提案权的主体实施。

具体情况如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人民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立法体系的概念

立法体系的概念

立法体系的概念立法体系的概念1. 什么是立法体系?立法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系统,包括立法机关、立法程序、法律体系和相关法律文件等各个方面的组成部分。

立法体系的建立旨在确保公正、合法地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

2. 立法机关的角色与职责立法机关是立法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负责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

主要角色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地方立法机关和国际立法机关。

国家立法机关通常是议会或国会,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力。

地方立法机关则是地方政府的立法机构,负责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法律。

国际立法机关则是指多个国家共同组成的机构,例如联合国的大会和安全理事会。

3. 立法程序的流程立法程序是制定法律的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立法倡议: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立法建议,可以是立法机关的成员、政府部门、公民团体或个人。

•立法拟稿:立法机关或政府部门负责撰写法律草案,明确法律的目的、适用范围和条文内容。

•立法审议:立法机关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和讨论,可能会有多轮审议和修订,以确定最终版本。

•立法表决:立法机关通过投票决定是否通过法律草案,并决定实施日期。

•法律公布:通过立法机关的决定,法律正式公布,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宣传和推广。

4. 法律体系的组成法律体系是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的是由一系列法律构成的系统。

法律体系可以分为普通法系、大陆法系、穆斯林法系等不同类型。

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会根据其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法律原则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5. 相关法律文件除了法律本身,立法体系还涉及一些重要的法律文件,例如宪法、法规、条例、法令和判例等。

这些法律文件对于法律的解释、适用和执行起着重要的作用,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

6. 立法体系的意义和影响立法体系的建立和健全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它有助于确立法治原则、保障社会公正、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公民权益,并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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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立法机关
本讲目录
1 2 3 4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代表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形式与议事程序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代表团
一、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 1.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1)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 权力机关。
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人大代表的权利
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的部分质询:
教育经费投入减少的质询 春运涨价的质询 管道气初装费的质询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代表团

1.4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的职权职责 1.4.2 代表团的职权和职责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各代表团议案和建议数量 100 80
1.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2)
英国议会大厦
英国早期议会
2.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
(1)人民代表大会与党组织的关系
党提出方针,由人大贯彻执行
党的意志通过人大的立法,合法地转变为国家意志
工作领导
组织领导
(2)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1)

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是主从关系、 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任免权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立法权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决定权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1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 3.1.2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1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 3.1.3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
委员会全体会议 委员会主任委员办 公会议
二、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程序
报告的听取、审议和批准程序 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程序 法律案的通过程序 决定案的通过程序 选举和任免案的通过程序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案的通过程序简图
谢谢!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代表团
2.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 (1)人民代表大会与党组织的关系
议案数量
60 40 20 0 浙 陕广江 重 湖上 吉 安湖山 内 四 新河北 福 广 江解天 黑 辽云 河山 海 贵甘 宁 西澳台 江 西东苏 庆 北海 林 徽南东 蒙 川 疆南京 建 西 西放津 龙 宁南 北西 南 州肃 夏 藏门湾
系列1 90 75 74 63 62 57 57 47 45 42 41 40 35 35 35 30 30 29 25 23 21 19 18 13 12 12 8 4 3 2 1 1 1 代表团 系列1
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
委员长
副委员长
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
3.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大全体代表会议的职权
最高监督权、最高决定权
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3.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权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
组织上
职责上
监督上
(2)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2)

人大的实际地位与法定地位并不相符 “政府领导人大”、 “老头子、大牌子、空位子”……
(3)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1)
(3)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2)
3.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
(1)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和反映民意的主要渠道
设立专门委员会 江西、湖南、上海、湖北、贵州、山东、 陕西、黑龙江、辽宁、吉林 的省级人大
性质
无决定权,其职权带有咨询和参谋性质。
国家权力
统一行使
管理国家
行政机关、审判 具体行使 机关、检察机关
和社会的权力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代表团
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程序 1.人大代表选举的特点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代表团

1.2.2 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 1.2.2.1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程序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代表团
代表在投票
(2)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途径
(3)人民代表大会是政府权威合法性的源泉(4)人Biblioteka 代表大会是实现国家整合的有效组织形式
少数民族人大代表
(5)人民代表大会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
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程序
1.人大代表选举的特点
选举权的普遍性
选举权的间接性 选举权的不完 全平等性
2.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
(1)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程序(1)

1995年修订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 人,名额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决定;地方各级 人大代表名额分别按不同代表名额加人口增加数的办法确 定。
(1)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程序(2)
行政区域 人口数量 其他因素
港澳台
三 峡 移 民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代表团
2.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 (2)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温家宝总理向人大作政府工作 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工 作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 工作报告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代表团
人民 对 其 负 责 直/间选举 人大代表 组 成 人民代表大会 产 生 对 其 负 责
法律监督 业务指导 关系 关系 工作联系 关系
第四节 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形式与议事程序
一、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形式 1.全体代表会议的会议形式
1.预备会议 2.主席团会议 3.全体会议 4.代表团会议
2.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形式
1.委员长(主任) 会议 2.全体会议 3.分组会议
4.联组会议
3.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形式
1.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全体代表会议
产生方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 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自治州 县、不设区的市、市 辖区 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
代表人数 400—1000人 200—800人
任期 5年 5年
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100—500人
3年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全体代表会议的职权
提出代表 候选人
确定正 式代表 候选人
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人大代表的权利
会议期间的权利
提出议案、建议、批 评和意见 提出询问和质询 参与议题审议 选举权和表决权 罢免权
闭会期间的权利
视察和调查的权利 人身特别保护权和言论 免责权 获得必要的物质条件保 障权
2.人大代表的义务
按时参加人大会议和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立法权 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选举与任免权
监督权
2.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人事权 监督权 立法权
重大事项 决定权
3.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权
拟定、提出议案 研究、审议议案 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办理主席团、常委会、主 任会议交付的其他工作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选民直接选举
产生
任期
3年
机构
关键词
职权
主席团、主席 、副主席
重大事项的 审议、决定 权; 选举权;监 督权
不设常 委会
四、人民代表大会的上下级关系
1.各级人大的地位
行使权力的层次 和范围不同 不存在领导与被 领导的关系
无绝对的 独立性
须服从整体和全 局利益 须服从上级人大 制定的法律和做 作出的决定
地位平等
2.上下级人大的关系
代表名额 分配的影 响因素
少数民族 军队
归侨
(1)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程序(3)
(2)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程序
设立选举 组织机构
登记选民
宣传介绍 候选人
确定当选
划分选区
提出代表候选 人和确定正式 候选人
差额选举和 组织投票
(3)人大代表的间接选举程序
间接选 举的主 持机关
确定当选
审查和 确认代 表资格
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见
切实遵守并协助贯彻执行法律法规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政议政水平
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四、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的职权职责
1.代表团的组成
35个代表团
32个省级 代表团 (含台湾省)
2个特别 行政 区代表团
1个解放军 代表团
2.代表团的职权和职责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 1.全国人大全体代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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