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22号准则修订或引发会计税法差异【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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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股息红利所得2013年起差异化征收税款

会计实务:股息红利所得2013年起差异化征收税款

股息红利所得2013年起差异化征收税款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6月13日发布《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为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即自2005年6月13日起,现金红利暂减为按所得的50%计征10%个税。

而对于所送红股,则依然按10%税率缴纳个税,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征。

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则不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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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应用指南引言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对金融工具相关的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指南旨在对该准则的应用提供进一步指引,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执行相关规定。

一、适用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适用于所有已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权益工具。

但不包括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在建工程》范围内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二、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2.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予以终止确认。

3.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三、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1.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四、金融资产减值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租赁应收款项等,应当按照预期信用损失确认减值准备。

2.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应反映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五、套期会计1.套期会计可以更加恰当地反映风险管理活动的影响。

2.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六、金融工具列报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类列示。

2.权益工具应当在权益类项目中列示。

七、金融工具披露企业应当披露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以及金融工具的种类、账面价值、风险敞口和风险管理等信息。

清算股利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清算股利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甲公司每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账务处理如下: (1)2009年,当年度被投资单位分派的 2500万元利润属于对其在 2008年及以前期间已实现利润的分配,甲公司按持股比例取得 250万 元,属于清算性股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 规定,应冲减投资成本,而解释第 3 号对清算性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 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2500000(25000000×10%) 贷:投资收益 2500000 税务处理为:甲、乙都属于居民企业,甲公司连续持有乙公司股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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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6-6-9=91(万元),计税基础为 100 万元,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 9 万元,应冲 回 2009年确认的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 6 万元,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9×25%=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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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分派利润 50万元。即 B 公司当年度对被投资单位分派的 50万元利 润,不仅动用了 2009年的 20万元利润,还动用了 2008年以前的留存收 益。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 25%。
A 公司实际分得现金股利=50×30%=15(万元); A 公司应确认投资收益=20×30%=6(万元); A 公司清算性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15-6=9(万元)。 A 公司账务处理为:2009年末,按照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0000 贷:投资收益 60000 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6=106(万元),计税基础为 100万 元,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 6 万元,应确认 递延所得税负债 1.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5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5000 纳税调整:税法上对投资收益以实际发放为标准,2009年没有宣布发 放股利,应确认投资收益为零,而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为 6 万元,汇算 清缴时需作纳税调减 6 万元。 2010年初宣布发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0000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90000 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股息红利:22号准则修订或引发会计税法差异【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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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22号准则修订或引发会计税法差异【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随着财会【2017】7 号文也就是修订后的《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的发布,金融工具会计处理发生巨大变化.晦涩难懂的条文也 使得大家的学习热情受到影响.受到姬金玲老师启发,我们审视一下 22号 准则第 65条有关股息红利会计处理的变化,及其可能引发的会计处理差 异及其调整. 修订后的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 股利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收取股利的权利已经确立; (二)与股利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股利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而此前准则中对于股利的确认标准并不清晰,有的站在收入准则的角度 来处理,有的站在金融工具准则的角度来处理.这一次实现了会计标准层 面的统一,也向原收入准则一样强调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企业,概率介 于 50%到 95%之间,不含临界点自身.如果不是很可能流入本企业,比如被 投资企业现金流量的恶化等原因,是可以不确认股息红利收入的. 但是反观企业所得税法,却并不考虑股息红利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的可 能性,也不介意相关股息红利是否已经纳入会计账簿体系.根据现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而在企业真正收到股利的当期,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根据以前年度的备
案资料,填写在会计处理当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中的 A107011表中,重 点关注”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间、依决定归属于本公 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两项,减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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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网友追问:确认股利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权益法核算时,确认应收股利 不是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么? 姬金玲:你说的没错.此处突出的意思是:原来未要求”经济利益很可能 流入”这一因素,而现在要求了.确认入当期收入也好,冲减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也好,都需要考虑”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这一因素.象只作利润分 配方案,但并不实际作现金分红的情形,对于分配方无影响,但执行新准则 后,对于投资方就会产生影响.

“股息、红利”在企业所得税中的处理

“股息、红利”在企业所得税中的处理

“股息、红利”在企业所得税中的处理
这个问题需要站在投资者和被投资企业两个角度考虑;免税针对的是“投资方”,不得税前扣除针对的是“被投资方”。

1:在考虑免税投资收益的情况下:比如居民企业A连续持有非上市居民企业(或上市居民企业12个月以上的股份)B的股份,则B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给A的分红不得在税前扣除;而A取得这笔分红虽然属于它的投资收益,但是由于免税,所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不考虑免税投资收益的情况下:比如A企业投资B企业,B企业给A企业分红,这笔分红站在A的角度属于A的收入,但是站在B的角度属于支付出去的钱,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意思是说,B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把对A企业的这笔分红作为支出在税前扣除,因为B企业需要先交税才能分红,即税后分配。

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案例1说明】深圳金君洋实业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和乙公司同为A集团的子公司。

2×16年4月1日,金君洋公司出资银行存款10 000万元,取得了乙公司80%的股权,当日乙公司在其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5 000万元。

金君洋公司在合并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的贷方期初余额为1 500万元。

(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账务处理】金君洋公司购买时:借:长期股权投资 12 000万贷:银行存款 10 000万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 000万【特别提示】12000万=15000万×80%如果金君洋公司支付银行存款13 000万元取得了乙公司80%的控股权,则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 12 000万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 000万贷:银行存款 13 000万如果金君洋公司支付银行存款13 000万元取得了乙公司80%的控股权,但金君洋公司在合并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的贷方期初余额为 500万元,“盈余公积”科目有300万元,“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有300万元,则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 12 000万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500万盈余公积 300万元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万元贷:银行存款 13 000万【案例2说明】接上例,乙公司在2016年4月20日宣告2016年5月5日发放2015年的现金股利500万元;2016年末乙公司实现净利润2000万元。

新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新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新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新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的一项重要准则。

该准则旨在提供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准确、一致和透明的规定,以便用户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评估企业的金融状况和业绩。

以下是该准则的主要内容概述。

首先,该准则明确了金融工具的定义和分类方法。

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根据其特征和具体情况,金融工具被分类为按公允价值计量、按摊余成本计量或按公允价值计量但变动计入综合收益的方式计量。

其次,该准则规定了金融工具确认的准则。

根据该准则,当企业作为合同的一方具有权益和义务时,才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

此外,企业还必须评估交易是否达成、是否具备经济实质和是否能够可靠地计量。

该准则还规定了金融工具确认的具体计量方法。

第三,该准则明确了金融工具计量的准则。

其中,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应根据市场价格或可观察到的市场数据进行计量。

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根据确认时的合同利率进行计量。

变动计入综合收益的金融工具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计量。

第四,该准则对金融工具的重分类和赎回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准则,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将一些金融工具从一类重新分类为另一类。

此外,企业还必须根据合同规定和市场条件,判断是否存在赎回性金融工具。

最后,该准则对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

企业在财务报表中需要准确、透明地披露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风险管理情况,以及与金融工具相关的政策和假设。

新会计准则第22号的发布,对于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它提供了一个统一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框架,有助于提高全球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同时,该准则也为投资者、贷款人和其他金融工具使用者提供了更准确、全面和及时的信息,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评估和决策。

然而,新会计准则第22号也面临一些挑战和批评。

首先,对于一些复杂的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的确定可能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这可能导致不准确的计量结果。

2016年22号文的见解

2016年22号文的见解

正解增值税账务处理新规,10个亮点与22个争议点全归纳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对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进行了全面规范;一. 文件争议点争议1. 营改增前误提营业税的账务处理争议——可能导致报表不准确22号文件: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争议2. 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账务处理争议——遗漏了重要步骤,专栏误为科目22号文件: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的表述不准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是科目,而是专栏。

争议6. “减免税款”的定义及账务核算争议——表述不够严谨,科目名称错误,专栏误为科目22号文件:(1).“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2).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股份支付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处理

股份支付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处理

股份支付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处理股份支付是指企业向员工或供应商支付股份的情况,它是一种常见的激励形式,也是一种常见的股东权益融资渠道。

在企业实施股份支付时,需要遵循一定的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但是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存在一些差异的处理问题,这就需要企业进行合理的处理。

一、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的处理1. 损益承担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股份支付,企业在支付股份时,需要根据股份支付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定资本化金额,并在确认费用的同时确认相应的股份支付准备。

这种处理方式主要是基于损益承担法,即企业在支付股份的需要确认相应的费用,并在确认费用的过程中将相应金额计入负债或权益。

2. 股份支付准备《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确认费用时,同时确认相应的股份支付准备,以反映企业实施股份支付所需要支付的权益证券。

这种处理方式不仅能够保障企业的股份支付活动的实质,同时也符合信息的及时性和真实性原则。

3. 股份支付工具的公允价值二、企业所得税法的处理1. 股份支付成本的确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支付股份时,需要确认相应的成本,并在确认成本的同时计算相应的所得税费用。

这种处理方式主要基于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税务责任的要求,确保企业在支付股份时能够合理支付相应的税费,同时也符合税收政策的要求。

《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详细规定企业在确认股份支付成本时需要遵循的具体计算方法,但是根据税法的一般原则,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计算方法,以确保税目的的落实。

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以股份支付工具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三、差异处理1.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股份支付成本的确认存在一定的差异,会计准则主要以损益承担法为基础,重点关注股份支付费用的确认和计量,而企业所得税法主要以税务责任为基础,重点关注股份支付成本的计算和税前抵扣。

2. 在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过程中,企业需要综合考虑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合理处理股份支付费用和成本的确认、计量和税前抵扣等问题,确保企业在支付股份时能够合理履行税务责任,同时也符合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比性要求。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上市公司纷纷实施股息红利政策,以回报股东对企业的支持与投资。

为进一步促进股票市场稳定与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以下是有关该政策的一些相关问题通知。

一、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原则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基于个人资产收益不同而制定的一种税收政策。

在该政策下,个人所得税税率将根据股票持有年限长短和红利金额高低作出调整。

这意味着,个人持有股票时间越长、红利金额越高,个人所得税税率就越低;相反,个人持有股票时间越短、红利金额越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就越高。

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优势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助于提高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长期投资意愿。

对于长期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来说,他们为公司创造了更多的价值,应该享受到更多的红利回报。

而对于短期投机性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来说,他们短期内所得到的红利应该纳税更多,以减少对市场的过度炒作。

此外,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还能够有效调节市场波动性,防控金融风险。

在金融市场波动剧烈时,通过提高短期股票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可以有效抑制过度投机行为,减少激进性交易,从而稳定市场,维护金融安全。

三、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操作细则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需要明确具体操作细则,以保证政策的有效执行。

具体操作细则如下:首先,纳税人在领取股息红利时,应向纳税人提供确认纳税人在此前五年内的股票持有情况的证明文件。

其次,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计算根据个人股票持有时间长度和红利金额来确定。

计算公式为:红利金额 ×(1 - 持有时间系数)×(1 - 红利金额系数)×个人所得税税率。

其中,持有时间系数和红利金额系数根据实际情况设定。

最后,纳税人应凭借股息红利所得税款缴纳凭证,按税款期限缴纳相应税款至税务机关。

四、加强税务机关监督与服务为保证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有效执行,税务机关将加强对上市公司红利发放情况的监督。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股市也在逐渐成熟。

股息红利作为投资者的回报,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进一步调节收入差距,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我国推出了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针对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税率。

本文将就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对股市发展和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

一、股息红利和个人所得税的关系股息红利是指公司将利润分配给股东的一种方式,是投资者在持有股票过程中获得的回报。

个人所得税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个人所得情况对个人收入征收一定比例的税费。

股息红利作为个人的收入来源之一,自然也将受到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二、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出台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股市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投资者对于股市的热情也逐渐高涨。

然而,个人收入分配不平衡的问题日益凸显,股息红利作为一种相对高额的收入形式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我国政府决定出台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以调节不同收入群体的税负差异。

三、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具体内容1. 优惠税率股息红利作为投资回报,根据投资者的收入情况,将实行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按照投资者的总收入水平,可分为多个档次,高收入投资者纳税比例相对较高,低收入投资者纳税比例相对较低。

这样一来,既能更好地调节收入差距,又能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实际收入。

2. 税前扣除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在计算纳税额时将考虑个人的基本生活支出等因素。

投资者在享受股息红利时会有一定的税前扣除额度,减少了纳税额,提高了实际收入。

四、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影响1. 促进市场发展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出台可以激发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促进股市的发展。

投资者对于能够更好地享受投资回报的政策将倍感吸引,进一步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和投资活力。

2. 调节收入差距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助于调节收入差距,缩小贫富差距。

高收入群体相对较高的税负能够更好地体现他们的实际收入情况,低收入群体的纳税比例相对较低,提高了他们的实际收入水平。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即为了获取价差,相当于以前的短期投资。

本文将以股权投资为例,并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处理原理,说明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根据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才是金融工具理想的计量属性。

尤其对有交易价格的金融工具来说,公允价值在可靠性方面要优于历史成本,所以新会计准则采用公允价值(市价)对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计价。

为了保证公允价值的可比性,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也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例1:甲公司(所在地所得税税率为15%)2002年5月10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每10股派1元,5月15日在册的股东均可享有,并定于6月1日至5日发放。

乙企业(所在地所得税税率为30%)于2002年5月12日购入甲公司股票20万股,每股市价8元,并为此项投资缴纳税费5万元,乙企业不准备长期持有该股票。

假设乙企业从2002年起每年利润总额均为1 000万元。

会计处理为: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 580 000元,应收股利20 000元,投资收益50 000元;贷:银行存款1 650 000元。

按税法规定,交易费用5万元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是等到出售时作为投资成本一并扣除。

但会计上已经将这5万元从税前扣除,所以应纳税所得额应该为1 005万元(1 000+5)。

此时,乙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58万元,而计税基础为163万元,由此就产生了5万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如果期末该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并且预计乙企业未来可以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可以确认 1.5万元(5×30%)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应用指南1. 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以下简称“准则22号”)是由中国国家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

该准则旨在规范企业在商业活动中的会计处理,以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可比性。

准则22号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提出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导,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2. 概述准则22号主要针对资产减值准备、存货、长期待摊费用和长期股权投资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其核心目的是确保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能够尽可能地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避免因资产价值的浮动而导致财务信息失真。

准则22号也将企业的会计政策和核算方法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以提高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3. 资产减值准备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资产的价值可能会发生变动,导致其价值低于账面价值。

为了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企业需要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并在必要时进行减值准备。

根据准则22号的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及时提取适当的资产减值准备。

4. 存货存货是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积压的商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等,是企业资产中重要的一部分。

准则22号对存货的计量和核算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企业在存货的成本计量和减值测试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存货价值的准确反映。

5. 长期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是企业在一段时间内发生、但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内有望产生经济利益的支出。

准则22号要求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对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合理的分期摊销,并在必要时进行减值测试。

6. 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持有的对其他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力或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准则22号规定了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和要求,包括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资产减值准备等方面。

7. 个人观点和理解准则22号的出台对于规范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具有积极的意义。

通过对资产减值、存货、长期待摊费用和长期股权投资等方面进行规范,可以有效提高企业财务报表的质量和透明度,为内外部用户提供更可靠和准确的财务信息。

差异化股息红利税

差异化股息红利税

差异化股息红利税股息红利是股票投资者获得的一种收益形式,对于很多投资者来说,股息红利是投资股票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然而,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股息红利的税收政策也存在差异。

本文将重点讨论差异化股息红利税的相关问题。

股息红利是指公司根据其盈余向股东支付的分红款项。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股息红利的税收政策有着不同的规定。

有些国家对股息红利实行全额征税,即将股息红利纳入个人所得税范围,并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予以征税。

而有些国家则对股息红利实行差异化征税,即对股息红利征收特定的红利税。

差异化股息红利税的实施有其特定的目的和效果。

首先,差异化股息红利税可以鼓励公司向股东支付更多的股息红利。

对于投资股票的股东来说,股息红利是他们获得投资回报的重要来源,通过降低红利税率,可以提高投资者的收益水平,从而鼓励投资者参与股市。

其次,差异化股息红利税可以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定发展。

通过降低红利税率,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股票市场,从而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减少市场的波动性。

差异化股息红利税的具体实施方式有多种。

一种方式是对不同类型的股息红利征收不同的税率。

例如,对于普通股份的股息红利征收较低的税率,而对于优先股份的股息红利则征收较高的税率。

这种方式可以体现公司对于不同类型股东的区别对待,同时也可以激励股东购买更多的普通股份,从而增加公司的股东基础。

另一种方式是对于不同持股期限的股息红利征收不同的税率。

例如,对于长期持股的股东,征收较低的税率,而对于短期持股的股东,则征收较高的税率。

这种方式可以鼓励股东长期投资,从而增加市场的稳定性。

差异化股息红利税的实施需要考虑一些问题。

首先,税率的设定需要公平合理,不能对于特定类型的股东进行歧视。

其次,税收政策的实施需要和公司的发展目标相一致。

如果税收政策对于股东来说并没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可能会导致股东流失,从而对于公司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最后,差异化股息红利税的实施需要有一套完善的监管机制,以确保税收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22号 分拆

企业会计准则22号 分拆

企业会计准则22号分拆企业会计准则22号是指由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分拆财务报告》。

该准则主要针对企业进行分拆操作时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要求进行规范,以确保分拆行为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下面将对该准则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并探讨其对企业分拆行为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22号第一章是关于分项报告的要求。

根据该准则,拆分的企业需要为每个拆分业务分别编制财务报告。

这要求企业必须按拆分的性质、范围和目的来划分相关账目,并在报表中清楚地展示每个拆分业务的独立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同时,拆分企业还需要在其财务报告中披露有关拆分业务的重大事项和交易,以便投资者和经营者能够充分了解拆分行为对企业的影响。

第二章是关于分拆业务的会计处理。

根据准则22号,拆分企业在进行拆分行为时,应将拆分业务的相关资产、负债、权益、收入和支出等项进行适当的会计处理。

拆分企业需要在拆分前确定拆分日,并在拆分日之前进行拆分业务的会计处理。

这包括了资产和负债的重新划分、股权和福利计划的重新估计等。

准则22号还要求拆分企业在进行拆分前进行财务分析,评估拆分业务的潜在收益和风险,并提前做好风险预警和防控措施。

同时,准则还规定了拆分企业在编制财务报告时的相关要求,包括报表的格式、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变更等。

对于企业,准则22号的实施对其分拆行为会有积极的影响。

首先,准则明确要求拆分企业必须按照透明、真实的原则进行财务报告,这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用度和透明度,增强投资者的信任。

其次,准则要求拆分企业对拆分业务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评估,有助于企业对拆分行为的可行性进行准确的判断,提高拆分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然而,准则22号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和影响。

首先,对于拆分企业来说,根据准则的要求进行分拆和编制财务报告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这对于人力和财务资源有限的企业可能会产生较大的负担。

其次,准则的实施也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会计和财务专业知识,并且需要与相关法规和准则保持同步更新。

会计22号准则范文

会计22号准则范文

会计22号准则范文会计准则是指规范会计信息处理和报告的原则和规范。

会计准则的制定旨在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可比性和可信度。

22号准则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

该准则对企业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金融工具是指可以在未来产生现金流量的合同。

该准则主要内容如下:1.金融工具分类与确认:根据金融工具的特性和公司的经营策略,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

根据公允价值或摊余成本法确认金融工具的初始计量,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后续计量。

2.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对于可能发生信用损失的金融资产,按照预计信用损失模型进行减值准备的计提。

3.金融资产转移:对于金融资产的转移,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如果满足条件,将转移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减去。

4.金融负债的计量与确认:根据金融负债的特征以及公司的经营策略,按照公允价值或摊余成本法确认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并进行后续计量。

5.金融工具的披露: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作出披露,包括金融工具的种类、金额、会计政策等信息。

该准则的制定是为了提高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透明度,准确反映企业的经济状况和财务状况。

通过明确的规定,使企业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处理金融工具的会计问题。

然而,该准则的具体实施存在一定的挑战和争议。

首先,金融工具的分类和确认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合同特性、商业实质和公司经营策略等。

这对于一些复杂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其次,对于减值准备的计提,需要对未来的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存在一定的主观性。

此外,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也相对复杂,需要企业充分理解准则并按照规定进行披露。

总之,会计准则22号对企业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能够有效提高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然而,其具体实施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在实践中需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披露。

股份支付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处理

股份支付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处理

股份支付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处理
股份支付是公司为激励员工而采取的一种方式,将公司的股份或股票作为员工的薪酬或奖励。

股份支付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在应对股份支付中存在一些差异,这些差异需要企业和会计人员在处理股份支付过程中加以注意。

首先,在股份支付的会计准则中,公司应该将股份支付视为一种支出,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在交易市场上,该股份支付所对应的股份价格。

而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公司则应该将股份支付视为一种薪酬支出,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税务负担。

这意味着,公司需要同时遵守会计准则和税法,以确保股份支付的成本被正确地体现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最后,企业在纳税时需要提供股份支付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允价值、股份支付的期限和员工受益的实现情况等。

因此,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股份支付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以确保股份支付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性,同时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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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22号准则修订或引发会计税法差异【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随着财会【2017】7号文也就是修订后的《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发布,金融工具会计处理发生巨大变化.晦涩难懂的条文也使得大家的学习热情受到影响.受到姬金玲老师启发,我们审视一下22号准则第65条有关股息红利会计处理的变化,及其可能引发的会计处理差异及其调整.
修订后的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股利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收取股利的权利已经确立;
(二)与股利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股利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而此前准则中对于股利的确认标准并不清晰,有的站在收入准则的角度来处理,有的站在金融工具准则的角度来处理.这一次实现了会计标准层面的统一,也向原收入准则一样强调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企业,概率介于50%到95%之间,不含临界点自身.如果不是很可能流入本企业,比如被投资企业现金流量的恶化等原因,是可以不确认股息红利收入的.
但是反观企业所得税法,却并不考虑股息红利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也不介意相关股息红利是否已经纳入会计账簿体系.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上述会计处理和税法口径确实可能存在一定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当然由于免税收入政策的存在,调整的结果不一定朝着纳税人不利的方向发展.具体的调整过程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判断,此处不再具体描述.
[企业所得税] 新的税会差异产生!&lt;姬金玲 2017年5月2日&gt;
2017年3月末发布的《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版第65条强调了,对股息红利进行会计处理的前提增加了”经济利益很可能收到的”条件,即对”能否收到钱”的考虑.会计
准则规定:”第六十五条企业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股利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收取股利的权利已经确立;
(二)与股利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股利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而我们的企业所得税中的股利收入则按利润分配形成决议日起,即需登记入账,与是否收到股利(钱)无关.税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由此,如果企业需要办理股息红利免税备案时,需要在股息红利决议日期的年度进行备案.
而在企业真正收到股利的当期,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根据以前年度的备案资料,填写在会计处理当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中的A107011表中,重点关注”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间、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两项,减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网友追问:确认股利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权益法核算时,确认应收股利不是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么?
姬金玲:你说的没错.此处突出的意思是:原来未要求”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这一因素,而现在要求了.确认入当期收入也好,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也好,都需要考虑”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这一因素.象只作利润分配方案,但并不实际作现金分红的情形,对于分配方无影响,但执行新准则后,对于投资方就会产生影响.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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