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探析
论《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法律效果

第二, 物权 法 只有确 立平等保 护原 则 , 才能够维
着 国有 、 集体 身分 在私 法保护 问题上 的 降低 , 意味 也
着对私 有财产 提供 法律保 护 的庄重 承诺 , 此 而言 , 就 物权法 确实 “ 具有 时代意 义” 。 《 物权 法》 平等保 护原则 的必 要性
《 权法 》 四条 确立 “ 物 第 物权平 等 保护 原 则 ” 承 ,
认 对 于 国 家 、 体 和 私 人 物 权 的 “ 等 保 护 ” 按 照 集 平 。 通行 认识 , 为物 权 法 在 观 念 上 取 得 的 最 大 进 步 。 此 众 所 周 知 , 平 等 保 护 ” 物 权 法 起 草 中 的 核 心 观 念 “ 是
政策 、 市场 准入 、 收优 惠 、 款 发放 等 方 面 对不 同 税 贷
的所有 制企 业可 能会 采 取 不 同 的政 策 , 总 的政 策 但 是 对各 种所有 制 一 视 同仁 、 等 保 护 。这 也是 我 国 平 社 会 主义初级 阶段 社会 主义所 有制 的基本 特点 。财 产 关 系是最 主要 的经 济 关 系 , 各种 财 产 权 是这 种 财 产关 系在法律 上 的 体现 , 于上 层 建筑 的范 畴 。上 属
一
、
( ) 定 和 实 施 平 等 保 护 原 则 是 规 范 社 会 主 一 制 义 市场 经 济 秩 序 坚持 社 会 主 义 基 本 经 济 制 度 的 需 要
第一 , 这是 我 国 基本 经 济 制度 的准 确 反 映 。按
等保 护原则 符合 我们 国情 , 是 中国改 革 开 放取 得 也 伟大 成果 、 国经济迅 速腾 飞的关 键所在 。所 以 , 中 我
是 维 护 广 大人 民群 众切 身利 益 的 需要 。《 权 法 》 物 平等 保 护 原 则 使 “ 权 入 宪” 宪政 理 念 得 到 落 实 , 现 人 的 体
物权平等理念及其制度构建_对物权法定主义的进一步检讨_刘正峰

J O URNAL O F NANJ I NG UN I VERS I T Y(Phil o s ophy,Hu manities and S ocial Sciences)№3,2009・部门法学研究・物权平等理念及其制度构建———对物权法定主义的进一步检讨刘正峰(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江苏扬州225002) 摘 要:我国《物权法》确立了物权平等理念,但制度化的物权法定主义将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封闭在土地一种,将用益物权的种类封闭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这三种,这就导致了不同的物及同一物的不同利用关系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为财富资本化人为地设置了制度障碍,关闭了物权创新的制度空间。
物权平等理念要求将可物权化的物之利用关系扩展于可公示的各类不动产与动产之利用方式,而无名物权理论及其制度设计则为物权平等理念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制度平台。
关键词:物权平等理念;物权法定主义;物之利用关系;无名物权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6CFX016)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标志着物权法定主义在中国的制度化。
在全国人民学习和宣传《物权法》之际,进一步检讨已被制度化的物权法定主义和讨论《物权法》的修改似不合时宜,但本文的目的并非否定《物权法》,本文只是提醒人们,物权法定主义管辖下的物权体系确实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制度缺陷,这些缺陷严重妨碍了社会财富的流转与资本化。
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平等理念为进一步检讨物权法定原则提供了新的理论与制度支持,遗憾的是《物权法》自身对物权平等理念的贯彻很不彻底。
本文的任务是揭示与研究《物权法》的物权平等理念,同时以物权平等理念为基础进行制度构建,将对最富有经济绩效的财产制度的探索继续推向前进。
一、物权平等理念及其制度体现(一)物权平等理念的内涵物权平等理念包括物权确认的平等与物权保护的平等,前者指物权法应平等确认不同物的物之利用关系以及同一物的不同利用方式的物权效力;后者指物权法应平等保护物之归宿关系与物之利用关系以及不同权利主体的物权。
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山 西 青 年
法律 经 济
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刘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灿芳
晋 江 市 司 法局
摘 要 :关 于物权 法的平等保护原 则,很 多学者都进行 了 较 为深入的 术 上。 一般采 用抽 象的语 言来对 调 整对象 进行界 定。 其不可 避免 地 研 究,并得 出一 定具有现实意义的成 果。但学者们大多是从 民法学 以及 可 能对 法律适 用结果造 成不 平等 的后果 。 宪法学的 角度等进行研究。笔者试 图用哲学的研 究方法进行考证物权上 二、某种程度上的同质财产的平等保护 我 国正处 于社会 主义 初级 阶段 ,生产 力水平 、人 民生活 水平 都 的平等保护原则。 关麓 词 : 平等 ;形式平等;同质财产 还比较低下。物权法用抽象的条文将进入民事生活领域 内的物加 以 保 护必 将进一 步提 高人 民生产 的积极 性 ,促进 生产 力发展 。然而 物 物 权 法 自颁 布 以来 ,在 我 国 民事 生活 领 域 起 着 非 常重 要 的 作 权 法上 对物 的保 护是 平等 的么? 笔者 认 为 ,其在 一定 程度 上是不 平 用 。它使 调 整个人 乃 至集体 财产 归属 过重依 靠 政策 、命令 等 手段 转 等的,就平等而言也仅仅是同质财产上的平等保护。物权法第五章 变为以专门的法律进行平等的保护。何为平等 ,不同的人有着不同 规定 了国家所 有权 和集体 所有 权 、私 人所 有权 的财产 范围 以及保 护 的 看 法 。博 登 海默 认 为 : “ 平等 乃 是 一个 具 有 多 种 不 同含 义 的 多 力度。就 其立 法模式 来看 其将 不同 的物进 行 了分 类 ,再将各 类物 用 型概念。”卢梭认为: “ 至于平等,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 抽 象的表达 来 确立 其归属 。其 实质上 就是 以立 法的形 式将物 进行 同 的程 度应 当绝 对相 等 。”何 为物 权法 上 的平等保 护 原则 呢? 笔者认 质 财产 的保 护 。国 家拥有 矿产 、水 流、海域 、野 生动 植物 、无线 电 为 :物权 法 上的平 等保 护原 则指 的是 一定 程度 形式 上 的同质 财产 的 频 资源 ,以及 其他依 法 归国家 所有 的资产 。这 些由 国家所 有的公 共 财 产主 要包括 :无 线电频 谱资 源 、国防设 施 、公 共道 路等 。虽然 国 平等 保护 。 形式 平等 保护 家有这些物的所有权 ,但不享有这些物的处分权 ,因为这些物是排 法律 是 调整社 会 利益分 配 的一种 工具 ,其 功 能的实现 离 不开社 除于私法之外的物。换句话来说,国家仅有所有权而无实质意义上 会 中人 的适 用 、遵 守 等 ,也 就是 法 的实效 。从 某种 意义 上说 法 的制 的处分权 。 定乃 是 为 了实现其 所设 立 的价值 追 求即功 能 的实现 。德 国著 名法 学 三 、结语 家魏 德 士就法 律 的功能 进行 了高 度 的概括 ,其 中之 一就是 “ 形式 上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是在一定程度上存 的调 整功 能 ,阻止 混乱 发 生。 ”纵观 近代 各 国立法 ,这 一概括 无疑 在不平等,其追求的平等是形式上的对于同质财产给予一定程度平 是对 法律 与平 等 关系 的各种 立 法模式 的一 种宏 观性 的总 结 ,形式 上 等 的保 护。实 证主 义法学 派认 为法律 应在 乎于 经验 。法 的制定永 远 的调 整 。依笔 者看 来就 是指 受相 应法 律管 辖 的公 民平等 的使 用相应 滞 后于社 会生 活 ,而法在 实践 中不 断的完 善 自身。就 目前 而言 ,我 法律 。法 律 的制定 需要 经过 复杂 的社 会调 查 ,严谨 的逻辑 等科 学 的 们 应该肯 定物 权法 上的平 等保 护原则 的积 极意义 。在 物权 法实施 以 立法 技术 ,将 反映 统 治阶级 的价 值诉 求 以明确 清晰 的法律 条 文形 式 来 ,我 们看到 个人 、集体 的财产 得到 了更 好的保 护 。公 民对 自己平 表现 出来 。法 的功 能 性之一 预测 功能 就是 通过 对法律 的直观 理解 而 等 享有 的物权 认识 更为 的深入 ,究 其根源 在于 物权法 上 的对于 同质 来 。法律 条文 的清 晰性 能让 即使 不懂 法 的人通过 相对 应法 条 的阅读 财 产的平 等保 护。相信 将 来 ,随着 实践 的进一步 发展 ,立 法者将 就 过 程 中 ,知道 何 为法律 所禁 止 的 ,何 为法律 所倡 导 的 ,并通过 对 自 物权 法上 的平等保 护原 则作 出更好 的定在 。 己行 为后 果的 推导 ,得 出其 行 为最终 在法 律上 的评价 。从 清 晰的 法 参 考文献 : 律条文中,我们所可以推导出的仅仅是机会上的平等,也就是保障 [ 1 】【 美】 博 登 海 默. 邓正 来译 . 《 法理 学: 法哲 学 与 法律 方法》 【 M】 . 北 形 式 上的 平等 。 京: 中国政 法大学 出版社 ,2 0 0 1 :2 8 0 — 2 8 1 立法 者不 可能 在实 质上 对各 种物 权进 行平 等保 护 ,立法者 不得 [ 2 ] [ 法】 ' 卢梭. 何 兆武译. 《 社会 契约》 . 北 京 :商务 印书馆 ,1 9 6 2 : 4 不将形式平等作为物权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形式平等要求立法者在 3 制定 物权 法的 时候 更加 的强 调立 法技 术性 上来 。物权 法 涉及 步入 民 【 3 ][ 德] 魏德 士. 丁晓春 . 吴越译 《 法理 学》 [ V i i . 北 京 :法律 出版 社 , 0 0 5: 3 8 事 生 活领域 的 每个 人 ,其调 整范 围极 其 的广泛 ,所 涉及 的又是 每个 2 [ 4 ] 高 富平. 物权 法 上 的平 等保 护 原 则 及其 实 现一 简评 《 物 权 法》 对 人 切 身利 益 ,这导致 物权 法不 得 不对 同类 事物进 行抽 象分 类概 括 。 ] _ 上 海 交通 大学学 报 ( 哲 学社会 科 学版 ) , 以期 所有 物权 都在 其保 护范 围之 内 。在 民事生 活领域 之 中 ,每个公 平等保 护原 则 的规 范Ⅱ 民可 以利 用其所 合 法拥 有 的财 产 进行 市场 交易 ,不 同的人 将 用得到 2 0 0 7( 1 5 ) :2 2 不 同 的结 果 ,有 的使 财产 增 多 ,有的使 得财 产 减少 。从表 面 上看 , 作者 简介 : 似 乎物 权 法会在 一定 程度 上造 成 贫富 差距 。高 富平教 授认 为 : “ 物 刘 灿芳 ,女 , ( 1 9 8 9 . 7 ~) ,泉 州安溪 人 ,籍贯福 建安 溪的 ,工作 权 法 的确 与这种 意义 上不 平等 或 贫富 差距 相联 系 。但 是消 除 这种结 单位 :晋 江市 司法局 ,研 究方 向 :民法学 果不平等不是物权法的任务。”从法理的角度来考察高教授的观点 就 是指 在形 式平 等 下 。法 律对 个人 、集体 、国 家仅仅 提供 的是 与其
试论《物权法》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的意义

试论《物权法》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的意义杨玉良(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云南昆明650211)摘 要: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现状和要求,坚持了立法的精神和目的。
如何理解平等保护原则并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意义中图分类号:DF 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795(2010)04-0018-02收稿日期:63作者简介:杨玉良(3),男,云南陆良人,从事行政法学方向的研究。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与《物权法》密切相关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部司法解释均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现状和要求,坚持了《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
回顾两年多的司法实践,如何理解平等保护原则并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如何理解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是平等保护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和《物权法》立法的指导思想。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物权平等保护并不是昭示不同物权的权利自身之间的平等保护,而是强调对不同主体之物权的平等保护,仍在强调主体的不同与平等。
这彰显了“人人平等”的理念。
《民法通则》第2条就明确规定,其调整范围乃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物权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其调整对象也当然限于平等主体之间,这是理所当然和不言而喻的。
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在《物权法》中就体现为平等保护原则。
论《物权法》之“平等保护”原则

论《物权法》之“平等保护”原则作者:赵于樊来源:《老区建设》2009年第22期提要《物权法》的制定和通过确立了与老百姓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物权制度体系。
在其确立的诸多法律原则中,平等保护原则以其具有的鲜明中国特色独树一帜。
文章对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合宪性以及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和谐并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以使人们能够更为准确的理解《物权法》将平等保护作为该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法律原则作者简介赵于樊(1978-),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法律系副教授。
(江西南昌330013)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
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所体现的诸多法律精神,对未来民法典的制订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这一系列的法律精神当中,平等保护原则在各国物权法当中独树一帜,体现r鲜明的中国特色。
一、作为物权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它意味着不论是国家的财产、集体的财产还是个人的财产,其法律地位相同,同等地受物权法保护。
对于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通则已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是民法的基础,没有平等关系就没有民法。
而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我们认为,没有平等的财产关系就不可能有物权法。
所谓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受到侵害时,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具体而言,平等保护原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物权主体的平等。
物权的主体是纷繁复杂的,尽管每个物权的主体在享有物权范围上可能不同,但各类物权人由于都属于民事主体的范畴,因此在民法上均属于平等的主体。
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任何物权主体在设定和移转物权时,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
尤其是,如果设定和移转物权采取的是合同方式,那么,各个主体之间应当处在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不得享有优越于另外一方的权利。
《物权法》对各方物权利益平等保护之思索

往会失去理智 , 以个体为本位 , 较少站在对方的角
度来 思考 问题 , 易将 对 物 权 的保 护 内涵 理解 为 容 仅是 对 自己物权 的保 护 , 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视对 对方 、 方或各 他
方利益的保全。特别是 由于法制仍不健全 、 依靠
法律解 决 问题 比较 烦琐 , 们 对 依 法处 理 问题 陌 人
定的附托、 隐蔽或潜在 的, 以设计、 构思或虚拟形
式 隐匿的公 共 ( 体 ) 益 。 集 利 《 物权 法》 四十二 条 规 定 , 为 了公 共 利 益 第 “ 的需要 , 依照 法律 规 定 的权 限和 程 序 可 以征 收集 体 所 有 的土 地 和 单 位 、 人 的 房 屋 及 其 他 不 动 个 产 。对 此 , 能 因为在 各 级政 府 为 了地 方 整 体利 ” 不 益 而统一 规 划 ( 括 商 业 开 发 等 ) 拆 迁 ( 搬 包 的 或 迁 ) , 有 体 现 眼前 、 实 和 具 体 的 公 共 利 益 , 中 没 现 就 以偏概 全简单 地 否认其 是为 了公共 利益 的需要 或去保 护 、 维护 或 爱护 某 些 暂 时抽 象 虚拟 而未 来 真 实的公 益物权 。因此 , 遇 到拆 迁 ( 搬 迁 ) 在 或 问 题 时 , 律 对 各 方 正 当的 现 实 或 长 远 、 形 或 无 法 有
第 6卷 第 3期 21 0 0年 9月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un l f ea nvrt o T cn l y Sca S i c ) o ra o n nU i sy f eh o g ( oi c n e H e i o l e
Vo . No 3 1 6, . S p. 01 e 2 0
论物权法平等保护合法财产的法理依据

在我 国实 行 以公 有 制为 主体 的基本 经济制 度 的
条件下 , 国家重点发展 和保护公有 制经济是毫无疑
而设 定的他物 权 关 系, 是一种 平 等主体 之 间 的法律 关 系。 国 家财产 和集 体财 产一 旦进入 民事领 域 , 即成 为私
法上的民事主体( 法人 ) 所享有的一种“ 的利益 , 自然人和其他法人财产具有 同等的 民法地位 。就个人 私” 与
财产而言, 财产与身份相剥离, 是近代社会 以来的基本原则。物权法是财产保护法而非财产分配法, 不具有 矫正不合理分配制度的功能, 即使现存法律框架范围内的分配制度存在某种不合理性 , 也只能通过改变分配 法律的方式进行调整 , 但对于已经形成的分配结果 , 却必须予以平等的法律保护 , 这是 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
问的, 这不仅表现在 国家对于土地 和其他 自然资源
实行公有 (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 止私人享 有土 禁 地和其他 自然资源所有权 ) 而且 表现为在 国民经 , 济的总体结构 中, 有制经济始 终处于主导地位 。 公 在经济地位上 , 公有制经济 的地 位高于其他所有制 经济。但是 , 所有制是一个政治经济学上的概念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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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法 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20 0 6年第 3期 ( 总第 9 6期)
论 物权法 平等 保护 合法财产 的法理依 据
尹 田
( 京大 学 法学 院 , 京 107 ) 北 北 0 8 1
浅谈物权法中的两个“三分之二”

浅谈《物权法》中的两个“三分之二”摘要:根据物权法,业主共同行使权利要满足两个三分之二,一是人数达到小区业主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二是专有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
《物权法》在众人期盼中,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并经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于XX 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属于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首先要看其是否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物权法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对物权法律制度作出了安排。
它首先将对物权的平等保护作为基本原则,针对当前社会上对国有资产流失的关注,强化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同时对社会上,特别是人民群众即老百姓关注的物权保护问题,作出惠及民生的规定,将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落实到法律条文中。
《物权法》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有以下规定?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2、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
3、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4、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现在,本人就《物权法》中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需满足两个“三分之二”做简要分析。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物权法》设定了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共同决定问题时投票权的双重标准,即不仅要考虑专有部分的面积,还要考虑业主的人数。
《物权法》确定的这种双重投票权标准,就是基于物权和人权的双重考虑,也参考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较之任何单一标准是个进步,是值得肯定的。
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我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体现了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王利明教授指出:“所谓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马骏驹教授论述的物权法“平等对待”与“一体保护”原则是指:“在物权法的物权体系中,国家、集体对于公有财产的归属权,将被界定为所有权。
在此基础上,国家、集体的所有权就将与其他非公有制主体的所有权获得共生,而共同适用物权法关于所有权之效力和保护的规定。
”孙宪忠教授指出:“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原则,简单地说,就是物权法必须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所有权在法律上给予平等的承认和保护的原则。
”由此可见,这些学者对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的表述既有共同点,又不尽相同。
其共同点在于都强调各个主体享有的所有权在被侵害时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所不同的是王利明教授的表述侧重于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出发,一般地强调各个主体之间地位平等,因而对其所有权和物权应平等地给予保护。
而马骏驹教授和孙宪忠教授并不只是从一般主体地位平等说明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而是侧重于从所有权类型平等,强调对公有财产权和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即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
当然,其前提是承认所有权主体应当一律平等。
笔者认为,平等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既然适用于物权法就必然要求物权主体地位的平等及其对各类主体的物权平等保护。
就一般民事主体而言,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其物权是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的,这是由民法基本原则已经解决的问题。
在物权法领域涉及国家、集体这些特殊主体对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享有所有权时,他们能否同私人(个人、法人)主体享有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则是物权法面临的特殊问题。
问题的成因在于传统民法对所有权不作以所有制为标准的类型划分,无论是自然人所有权还是法人所有权都是平等主体的所有权,即一体承认的所有权,当然依民法的平等原则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集体物权:解决我国集体土地及相关问题

为例外 , 但这 种例 外一 定不 能违 背法 律 的基 本 准则 和
原则 , 而公平和平等无疑是一个必须尊重的原则。即
政府多年来致力于解决“ 三农” 问题 。 并希望农民珍爱 土地 、 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 的效益 , 包括在制度的安 排下 。 去推动规模农业 ; 希望在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 进程中 , 转移更多的农村剩余 劳动力 , 并使这些人能 够顺利地融人城市 : 为了我 国的粮食安全、 了子孙 为 后代 。严守 l亿亩耕地红线” “ 8 ,希望最大限度地减少 对 土地 的浪 费 , 使 城市 用地 的供 应健康 有 序 。 中共 并 十七大更是针对包括8L 民在内的全国人民,提 出 4农 “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人”上述种种以 。 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愿景 。 无不与集体土地制度 密切相关 。 但事实上现有的集体土地制度却因为不能
乘 以一定 年份 , 多不超过 3年 。政 府征用后 转让使 最 0
国现在实施 的集体土地相关制度却是在 《 物权法》 实 施前制定的 . 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制定或延续修
订 的 。从 相关 法律及 法理 . 我 国推动 社会公 平 的实 从
践 和愿 景 , 可 以雄辩 地证 明 : 都 目前 实行 的这种 土 地
1 相 对于 上位 法和 法理 ,现有 的 集体 土地 制 度 .
新区 , 全靠所谓 的土地市场化运作 , 形成 了巨额的卖 地收入或建设成果等。 无论级差地租的构成有多么复
杂、 土地有 多少 特殊 性 . 实 际生 活 中 如此 巨 大 的利 在
已成悖论。 宪法》 如《 明确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 “
规定就 没有 存 在 的必要 , 就在 “ 用 ” 公共 利益 ” 这 征 和“
《民法典》物权篇新旧条文对照解读

《物权篇》新旧条文对照解读亮点一:确立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平等保护原则法条对比:我国作为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历来强调个人服从于集体,集体服从于国家的观念。
我国宪法第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没有规定集体、私人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此次提出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平等保护原则,意味着在民事领域,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不仅受法律保护,还要平等保护,不得在政策上向国家或集体财产倾斜,这在私权保护领域是巨大的进步。
亮点二:新增查询、复印不动产登记资料利害关系人的保密义务。
法条:该规定顺应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时代的要求,律师执业过程中经常会涉及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印,应注意该保密义务。
亮点三:将遗赠的法律性质从事实行为改为法律行为。
法条对比:《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删除了原来《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关于遗赠的内容,意味着将遗赠的法律性质从事实行为改成了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就是事实行为的法律效力,自事实发生时生效,而法律行为的效力自行为发生时产生效力。
亮点四:提高了业主大会表决门槛,增加“双四分之三”表决法条对比:业主大会决定“(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项,应该采用“双四分之三”表决门槛,强化了业主的权利。
亮点五:延长遗失物招领公告时间法条对比:将遗失物无人认定归国家所有的期限延长到1年,该规定和《民事诉讼法》保持了一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亮点六:明确“添付”的物权归属认定原则,强调保护无过错方原则法条对比:这意味着无过错方将无需对因加工、附合、混合导致当事人财物损害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亮点七:新增了居住权的规定法条和解读:解读:1、居住权的设立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口头约定不能设立居住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希望大家喜欢!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3、一物一权原则(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
(3)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
(4)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5)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
4、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
公信力的含义:(1)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律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进行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
(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
论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

意思强 加 给对方 。 等原则 是 民法 的基本 原则 , 平 它在
物权法 中就体现 为平 等保 护原 则 。物权 法如果 放弃 平等保 护原 则 . 就违 反 了民法 的基本 原则 , 脱离 了物
权法作 为 民事法 律 的基本 属性 。平 等原 则最集 中地 反 映 了民事 法 律所 调 整 的社 会 关 系 的本 质特 征 , 是
基础 的社会 主义 公有 制的法 律表 现 的公 有物 权 ( 社 会主 义的公 有财 产 , 国家财 产 )相 反 , 目前 我 国私 , 在
物权法 作为 民法 典 的一 部 分 。必 然要 贯彻 民法
的平 等原则 ,民法上 的平 等原 则是指 在 民法活 动 中
一
切 当事 人法 律地 位 平等 ,任何 一方 不 得把 自己的
就 写信 给全 国人 大 , 猛烈 拼击 《 物权 法》 草案 , 为 物 认
权 法 草 案 在 形 式 上 是 平 等 保 护 全 国 每 个公 民 的 物 权 , 心和 重心却 是在保 护极 少数 人 的物权 。 核 它非但 没有保 护作 为我 国公 民权利 平等 的物质 前提 和经 济
有化 思潮影 响 中 ,公有 制 经济实 际上不 占主体 和 国
有经 济主 导地位 已经严 重 受损 的情 况 下 ,不 但不 改
变这 种状 况 。为我 国社会 主义经 济基 础 的巩 固和发
展从 法律 上来确 认方 向, 供措施 , 而确认 了 目前 提 反 这种 状况 ,也就 是确 认 了极少数 人 的既得利 益 和通
马 凡
( 明职业 大 学 , 黎 福建 泉 州 3 2 0 ) 600
摘 要 : 权 法 作 为 民法 典 的 一部 分 , 基 本 要 求 便 是 对 权 利 人 的 权 利 进 行 平 等 保 护 。物 权 法 首 次 将 平 等 保 护 原 物 其
第二讲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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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物一权原则 是解决物权冲突的规则,一物 一物是指一个物权的 是解决物权冲突的规则 一物 客体仅为一个特定物,对于集合物而言,在法 律有特别规定时,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 一权首先是指在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一权 不得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物权, 同时,一物的一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 “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
• 例:2008年1月10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该合同无效 • 2007年4月,被告李某与原告余某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作为女 儿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将登记在其女儿名下的房屋以25万元的价格卖 给了原告,原告当场支付了10万作为定金,后又将剩余房款15万元付 清。合同约定交房期限满后,被告并未交付房屋,原告遂将被告告上 法庭。 •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房屋系未成年人所有。被告李某作为监护 人对该财产进行处置,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即除为被监护人的利 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而被告出卖房屋所得款项,系为借 与朋友所用,并非为其女儿的利益,因此该合同当归于无效。由于合 同无效,原告遭受了一定的损失,故被告除归还已得房款25万元之外, 还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5万元。
• 根据一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的规则,决定了 下列几项所有权的制度设计: • 1、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人对物享有完全的支配 权,可以排斥他人干涉,当所有人在其物之上设 定他物权时,只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他物权人只 有对物享有一部分的利益,当他物权消灭以后, 所有权的限制也予以解除,恢复其圆满状态。即 所有权的权能与所有权发生分离,都是暂时性的, 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保留最终支配权
• 现在的大多学者认可物权法定缓和说,认 现在的大多学者认可物权法定缓和说, 为我国物权法现在的规定僵硬,封闭, 为我国物权法现在的规定僵硬,封闭,是 一个不明智的做法,对传统的典权、 一个不明智的做法,对传统的典权、居住 权、还有现代的让与担保等形式没有存在 的空间, 的空间,应该在司法实践中对物权法定原 则做从宽解释
《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对企业的积极影响

Ke or s: t eprp ey l yW d h o r t aw; q a r tc rncp e e t r rs p stv n u n e e u lp oe tp i i l n e p ie; o iie if e c l
《 物权 法》 市场 经 济 中界 定 、 认 和保 护 市 场 是 确 主 体产权 的基础 性法 律 , 当前社会 转 型 、 济发 展 对 经 和 企业改 制 中出现 的新 的财 产关 系都有所 反 映 。因 此 , 国《 权法 》 立 的 平 等 保 护 原 则 , 疑 为 我 我 物 确 无 国经济 和企业发 展 , 创造 了一 个 良性 、 平 的法律 环 公
第2 卷第5 8 期
20 年 1 08 O月
江
西
冶
金
Vo . 8 . No 5 12 .
JA I NGXI T L RGY ME AL U
O tb r 2 0 e o e 0 8
文章 编号 :0 62 7 ( 0 8 0 -0 6 3 10 —7 7 2 0 )50 4 - 0
境。
等保护 。
平 等保 护原 则 见 《 权 法 》 第 3条 第 3款 和 物 … 第 4条 。《 物权 法 》 4条 为 平 等 保 护 原 则 作 了定 第 义 : 国家 、 体 、 “ 集 私人 的 物 权 和 其 他 权 利 人 的物 权 受法 律保 护 , 何单 位 和 个人 不 得 侵犯 ”; 3条 第 任 第 3款 明确 强调 : 国家 实 行社 会 主 义市 场经 济 , 障 “ 保
p e a d c e t h arlg le vr n n o e d v lp n fe t r r e . h sa t l n l s s a d d s u s st e p st e ifu n e l , n r ae t e fi a n i me t rt e eo me t ne p s s T i ri e a ay e n ic s e h o i v n e c d e o f h o i c i l t h ne p s sf m h y t m a in la ge a d t e e u r tc r c p e o h rp r w. o te e tr r e r t e s se r t a n l n h q a p oe tp n i l ft ep o et l i o o l i y a
论述题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题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是指调整人们对物的支配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确立了人们对物的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等相关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原则。
以下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 保护物权的确权与合法性:即法律保护物权人对物的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的合法性和确权。
物权法强调保护合法取得和合法转让的物权,以确保物权关系的稳定和可靠。
2. 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法律确保物权人对物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赋予物权人追索他人侵害物权行为的权利。
3. 依法平等保护各种物权:物权法要求平等对待不同形式的物权,不偏袒某一类物权或物权人,确保各类物权的平等保护。
4. 公示原则:物权法鼓励物权人通过合法的登记、公告等方式公示其物权状况,以提供对外第三人的知悉机会和保障公平交易。
5. 第三人善意保护原则:物权法要求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善意取得他人物权的第三人。
在满足合法获得物权的要求下,第三人在合理情况下可以取得对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6. 不得滥用物权:物权法规定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应注意禁止滥用物权,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物权人的行使物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
7. 物权保护与公益平衡原则:物权法要求平衡保护物权人的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的关系,确保物权保护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总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确保物权人的权益得到合法保护,促进公平交易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
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辩(一)关键词:物权法/ 平等保护/规则平等内容提要:物权法所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引起激烈争议。
物权法有其特定的目标和定位,宪法性条款大规模的纳入以及令物权法负载过多的期待,不利于物权立法的科学化。
物权法上的平等原则不意味着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其实质应当是规则平等,规则平等的核心是拘束公权力。
我国物权法贯彻平等保护原则有两种方案,即“抽象所有,一体保护”和“区别对待,平等保护”。
最终物权立法的平等保护采取了折衷方案,但总体而言是一种基于现实考量的策略性选择。
物权法所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无疑是中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的一大进步。
然而该原则在物权法草案讨论过程中招谤惹讼,某些否定意见和“违宪”指摘横空出世,导致了物权立法一度“叫停”。
平等保护的违宪争论,分歧之巨大,反响之激烈,牵涉之普遍,体现了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和公正理念,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积累中国社会的一些深层次矛盾。
问题在于,这种分歧和矛盾及其背后的利益诉求,能否通过否定平等保护原则来实现,能否通过一部物权法的制定来解决,诚值得考量。
本文拟就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以及物权法的现实策略展开探讨。
一、宪法民法化:物权法不能承受之重财产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自由和尊严的保障,故财产权的保护是法学上一个重大课题。
依学理通说,财产权的保护包括两大方面,即公法的保护和私法的保护。
其中公法的保护除了法律保留、比例原则外,主要包括一般宪法基本权利性的保护、针对征收行为的保护、权利保护程序等。
1] 也有学者划分为针对立法措施的所有权保护、针对行政措施的所有权保护、针对司法措施的所有权保护等,2] 此皆赖宪法所以申张,私法不足为凭。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
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内容,其平等保护的含义是在市民社会的畛域内对于财产权提供平等的保障。
因为市民社会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往关系,以市场交易为其典范。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3,] 商品交换的平等性决定了民事生活中主体的平等。
物权法三大基本原则的内容

物权法三大基本原则的内容物权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物权制度的基本特征,体现物权法的本质和宗旨,对物权法起着统帅和指导作用的原理或准则。
它能够抽象地反映物权法的精神实质,并且是构筑物权法体系的支柱。
物权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以下特征:1. 普遍性。
物权法基本原则应当贯穿于物权法的全部领域和全过程,成为制定和实施所有物权行为的基础。
物权法虽然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包括基本原则、一般规定和物权的设立、变动和消灭,分则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但这些部分都应当以基本原则为基础,贯彻基本原则的精神。
2. 抽象性。
物权法基本原则是抽象的,它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贯穿于物权法的所有条文之中,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来理解和适用。
3. 权威性。
物权法基本原则是由立法机关或立法机关授权的机关制定的,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三项: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都应当平等地予以保护。
平等保护既是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也是现代各国物权法的共同特征。
具体来说,一是所有公民不分男女、种族、民族、信仰、财产状况、教育程度等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二是任何民事主体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三是任何民事主体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四是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物权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平等保护原则意味着承认所有公民的法律人格一律平等,承认公民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
这是现代民法的基本立场,也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精神。
在现代社会,人人都是社会成员,人人都是民事主体,只有法律承认他们的法律地位的平等,才能使每个人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如果否认了平等保护原则,就等于承认了某些人享有特权,就等于承认了某些人可以不受法律的保护。
因此,平等保护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平等保护原则与平等原则不同。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民事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物权法的理论与实践

物权法的理论与实践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涉及人们日常生活中各种财产的归属、利用、保护和流转,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概念、原则、内容、实践应用等方面,探讨物权法的理论与实践。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公示公信、物权法定和权利救济等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在物权法上,各类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应当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示公信原则要求在交易中,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公示方式,以保证交易安全,同时信赖公示信息进行交易的当事人可依据诚信原则主张权益保护。
物权法定原则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或者变更物权,仅能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设定。
权利救济原则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方法获得救济。
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物权法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制度等。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用益物权则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定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占有制度则是为了维护物的归属感和社会秩序而设立的权利。
三、物权法的实践应用物权法的实践应用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
首先,在房屋买卖中,买方有权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卖方则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
当房屋交易完成后,买方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产权登记,以确保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用益物权,有权对租赁物进行使用和收益,出租人则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当租赁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其他约定情形时,承租人有义务返还租赁物,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并支付违约金。
再次,在抵押贷款中,抵押人将其财产抵押给抵押权人,以获得贷款。
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

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
高佳;冯晓健
【期刊名称】《河北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2(012)003
【摘要】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我国物权法的立法精神,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
平等保护体现在物权法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保护的各个方面,贯穿于整部法律的始终,符合宪法精神,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确立平等保护原则,对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对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确立依据等几个理论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指出物权法对于平等保护原则的规定尚不完善,例如征收征用制度的规定,导致这一原则的贯彻执行存在着一定问题,所以需要一些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来进一步完善该原则。
【总页数】3页(P18-20)
【作者】高佳;冯晓健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3.2
【相关文献】
1.论《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问题及其完善
2.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
3.论《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法律效果
4.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合宪性辨析
5.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及其实现——兼评《物权法》对平等保护原则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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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专题论坛法学杂志LAW SC I E NCE MAG AZI N E编者按:为了配合《物权法》的制定工作,自2005年开始,我刊连续开设了由我国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主持的“物权法专题论坛”,今年我刊将继续开设该论坛,以期有助于我国物权法立法工作的开展。
作者简介:王利明(1960-),男,汉族,湖北仙桃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探析Analysis On The Princi ple Of Equal Pr otecti on Of Jus Rere m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2)内容提要:《物权法(草案)》中规定了各类所有权并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物权法反映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立法目的,也使物权法充分体现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物权法 平等保护原则 目前,对《物权法(草案)》中是否应当区别规定各类所有权并进行平等保护,个别学者仍有不同意见。
笔者认为,《物权法(草案)》坚持了平等保护原则,既体现了物权法反映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立法目的,而且也使《物权法》充分体现了我国的基本国情,不仅坚持了正确的立法方向,而且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一、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所谓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
我国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在物权法中就体现为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如果放弃平等保护原则,就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脱离了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属性。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一)物权主体的平等。
物权的主体是纷繁复杂的,但各类物权人都属于民事主体的范畴,是民事主体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
我国民法贯彻民事主体平等原则,确认公民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人格,并对各类民事主体实行平等对待。
无论个人在客观上财富多寡、种族为何在民法上都属于平等主体,因而物权的主体也必须体现此种平等性。
这就是说,尽管每个物权的主体在享有物权范围上可能是不同的(例如,土地只能属于公有,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私人不得享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物权不具有平等性。
此种平等在物权法中主要体现为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任何物权主体在设定和移转物权时,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
尤其是,如果物权的设定和移转必须采取合同的方式,那么,各个主体之间应当处在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不得享有优越于另外一方的权利。
例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出让方式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尽管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代表国家的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另一方为法人或公民,但双方的地位必须是平等的。
另一方面,各类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也应当平等遵循物权行使的规则,例如要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即使国有财产进入交易领域,也必须要和其他财产一样遵守相同的规则。
(二)在物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针对各个主体都应当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其纠纷。
即使是国家与其他主体发生产权纠纷,当事人都有权请求法院明晰产权,确认归属。
也就是说,都平等地享有确权请求权,在这方面任何一方都不应具有优越于他方的权利。
根据过去的有关规定,在国有资产与其他财产发生争议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此种作法显然是不妥当的。
因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国有产权,其自身就是争议一方当事人,在国有财产之上发生产权纠纷时,其无法承担裁判的角色,而必须由争议的当事人平等地向有关司法机关请求确认。
(三)在物权受到侵害之后,各个物权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
物权法的精神是,只要属于合法所得的财产,都要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公有财产要予以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也要保护。
一方面,各个物权人在其物权遭受侵害以后,都可以平等地享有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以及其他请求权,通过行使此种权利,使自己遭受侵害的财产得到恢复、遭受侵害的权利得到补救、遭受妨害的现状得以排除。
另一方面,各个权利人无论在保护的范围法学杂志物权法专题论坛LAW SC I ENCE MAG AZI N E还是保护的力度上,都应当是一致的,不能说侵害了公有财产就要多赔,而侵害了私人财产就要少赔甚至不赔。
平等保护既追求形式的平等,也追求实质的平等。
有学者认为,物权法所说的平等保护是指实质的平等。
①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例如,对不同的财产在遭受损害时要提供同样的救济,这确实是体现了实质平等的含义。
但是《物权法(草案)》中的平等保护也体现了形式平等,比如,确认物权主体地位的平等就是体现了形式上的平等,因此平等保护是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结合。
二、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的理由物权法应当以平等保护为基本原则。
笔者自从参与《物权法》制订工作以来,一直呼吁我国物权法应当将平等原则贯彻到各项具体制度中。
笔者甚至认为,这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
在《物权法》中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主要理由是:(一)这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准确反映。
按照《宪法》第6条的规定,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所有制形态上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虽然规定了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但同时维护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
根据这样一种所有制所采取的战略取向,就是我们不是搞绝对的私有化,而是实行多元化,鼓励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
这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特点。
财产关系是最主要的经济关系,各种财产权是这种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法律通过确认和保护各种形式的合法财产权益,以使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需要。
既然我们对各种所有制要一视同仁、平等保护,促进其共同发展,物权法作为基本的财产法,必然要以维护基本经济制度为首要任务,因而物权法所确认的平等保护原则就是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正确反映。
宪法促进多种经济形式的共同发展,其中也是平等保护的要求,因为平等保护的目的就是促进这几种经济形式的共同发展。
没有平等保护就难以有共同发展,失去了共同发展,平等保护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应有目的。
尤其需要指出,只有通过物权法规定平等保护的原则,才能巩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排除各种“左”的和“右”的干扰,坚定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
(二)物权法只有确立平等保护原则,才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保障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成果。
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表明,正是因为我们坚持了各种所有制平等保护、共同发展的方针,最大限度地挖掘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潜力,调动了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才使中国经济20多年能够保持高速发展,综合国力得到迅速提升。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也正在于此。
实践表明,此种平等保护原则符合我国国情,也是中国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果、中国经济迅速腾飞的关键所在。
所以,我们要维护改革开放的成果和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就必须坚持此种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充分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权是民事主体进入市场的基础,对财产权进行平等保护正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只有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建立财产秩序和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并最终有利于公有制的发展。
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广大民众通过合法经营、诚实劳动等途径积累了相当多的财富,也使我们的综合国力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如果对私有财产不予以平等保护,不仅将极大损害公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
(三)平等保护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经济的繁荣。
平等保护原则不仅要求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且也要求将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置于相当重要的位置。
财富是由芸芸众生创造的,充分释放个人创造财富的潜力,是搞活经济、迅速提高我国综合国力的基础。
古人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缺乏对私有财产权平等、充分的保护,则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也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
通过物权法强化对这些财产的平等保护,才能鼓励亿万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爱护财富、合法致富。
如果我们对各类财产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对私有财产“低看一眼”,甚至采取杀富济贫的办法,公民不敢添置创业,企业不敢做大做强,就会出现许多财富大量浪费、资产大量外流的现象,民穷国弱,整个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无从谈起。
虽然公有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在主体、客体等方面是有所不同的,如土地就只能为国家或集体所有,而不能为私人所有,但这并不能成为将公有财产权与私有财产权在法律地位、保护方式等方面区别对待的理由。
(四)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也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文明。
现代法治以贯彻平等原则为特征,而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也必然要求其享有的财产权受到平等保护。
财产权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也是个人的基本人权。
平等地保护每一类财产权,就是尊重了个人人格的平等,尊重了个人基本的人权。
不仅有利于构建市场经济的基础,而且有利于消除封建残余和等级特权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
尤其是平等保护也有利于防止与遏制一些政府机关以及某些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的财产权,这对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是非常必要的。
(五)平等保护原则也为司法实践中法官正确处理各类纠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目前关于各类产权的纠纷较多,其中不少涉及到公有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纠纷,人①黄莹:《物权法草案的三大亮点》,载《法制日报》,2006年2月27日。
物权法专题论坛法学杂志LAW SC I E NCE MAG AZI N E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普遍感觉缺乏处理此类产权纠纷的规则。
比如说,历史遗留下来的挂靠在集体名下实际上是个人出资的企业有很多产权纠纷,这些纠纷的处理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些纠纷时,首先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原则。
三、平等保护原则的误区与澄清正确理解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必须澄清几种对平等保护原则的不恰当认识:(一)公有财产特殊保护论。
此种观点认为,《宪法》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就意味着对公有财产实行特殊保护;如果物权法规定平等保护原则,就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
所以,物权法应当对公有财产实行特殊的保护。
个别学者甚至主张如果在《物权法》中不明确写上对公有财产的特殊保护就是违宪。
此种观点显然是对《宪法》的误解。
我们在物权立法中必须对这种观点进行澄清。
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都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但《宪法》也规定了合法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