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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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规则

摘要:我国现行立法均明文规定禁止实施家庭暴力,但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界定。本文在界定家庭暴力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家庭暴力的成因,论证家庭暴力的必要性,着重探讨遏制家庭暴力的对策。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主要从三方面入手:一、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二、健全法律保护机制;三、健全社会综合保障体系。

关键词:家庭暴力成因必要性家庭暴力的防治

《宪法》、《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规定,而家庭暴力主要由婚姻法予以调整。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并没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理论界对此的认识也存在很大的分歧。联合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新近定义为: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虐待、强奸、剥削以及其他有害于传统习俗的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显然,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过于狭窄。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对其预防和制止始终是个难点问题,本文主要问绕着家庭暴力的成因、预防的必要性和对策这三方面展开论述。一、家庭暴力的成因

家庭暴力产生、存在并体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有其深厚的经济原因、社会背景、历史根源和法律因素。具体来说主要是:

(一)男女经济收入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受传统择偶观的影响,男性均愿择取经济收入低于自己的女性作为伴侣;此外由于家庭分工的不同,女性不得不较男性为家庭牺牲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最终导致丈夫通常的经济收入远远大于妻子。丈夫作为家庭的支柱,要求对方绝对的服从,否则家庭关系就不和睦甚至发生家庭暴力事件。

(二)社会变迁致使社会压力的增加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背景随着社会的变迁,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就业压力、工作压力、生活压力使得人们不堪重负,一旦婚姻关系不和睦产生矛盾,家庭暴力极容易成为压力宣泄的方式。

(三)历史上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的残余仍然存在

封建社会崇尚男尊女卑、父权、夫权,从而对女性要求三从四德,新中国成立后,取缔了传统的男性中心主义的思维定式,提倡男女平等、尊重和保护妇女的权益并用法律的方式确定了此原则。但是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并未彻底肃清,其残余仍然存在。男性借助其优越的家庭地位欺负女性,女性的权益无法维护,不得不逆来顺受,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四)法律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和完善

制止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主要由婚姻法予以调整。此外,《宪法》、《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有禁止性规定。但是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具体可操作性差,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制裁的条款。比如,丈夫对妻子施暴造成身体损害,如果按照《民法》,妻子可以获得经济赔偿,但是夫妻财产一般都共同所有的,这就使得对施暴者的制裁变得没有实际意义。此外,在对家庭暴力的举证上,现行

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导致受害人举证责任过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实难以认定,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有力证据无法立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蔓延。【3】

二、遏制家庭暴力的必要性

家庭暴力是家庭生活中最危险的“杀手”,实施家庭暴力对婚姻家庭生活的伤害是致命的。遏制家庭暴力是必要的,因为:(一)从家庭暴力的现状上看,家庭暴力的案发率特别普遍,而且近年来家庭暴力有上升的趋势并体现出新的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成为家庭暴力的新名词。家庭暴力增长且因此引起的离婚居高不下,由此看来,家庭暴力已经远远超出了家庭的范围,应上升为国家所应该负的责任。(二)家庭暴力虽然仅仅发生在家庭内部,侵犯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但是引起的后果及其严重。家庭暴力不仅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幸福,还危害社会的稳定,破坏着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秩序。尤其在强化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的今天,家庭暴力作为侵犯妇女、儿童基本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更应该受到特别的关注。所以我们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对家庭暴力的防治

要切实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我们必须从实际工作的角度做好以下几件事情:一、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二、制裁施暴者;三、健全社会综合维权机制。具体来说就是:

(一)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遏制家庭暴力的关键所在,就是提高女性自身的素质和地位。第一,

要保障妇女的经济地位。最主要在就业上提高女性的就业机会,增加女性的经济收入,鼓励她们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这样才能减少女性对丈夫的依赖。第二,提高女性自身的素质,提高对妇女的文化教育,使女性树立自尊、自信、自立的观念。提高了女性的科学文化素质,使得她们能理智的择偶,理智的维护婚姻生活,理智的处理婚姻中的摩擦和矛盾,这样就减少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可能性。第三,我们要在全社会树立男女平等的观念,肃清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的残余,使男女平等确实落到实处。第四,要增强女性的法律保护意识。对于丈夫的暴力,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认识到忍气吞声是对暴力的放纵。(二)健全法律保障体系制裁施暴者

我们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建立完备的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体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我国对家庭暴力应该单独立法。长期以来,人们信奉“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没有隔夜仇”,打老婆、打孩子等家庭暴力被视为家务事,外人不好干涉,许多公民也并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社会舆论对此也采取宽容态度。受这种观念的影响,我国立法倾向是一般不对家庭内部纠纷予以调整,执法机关更是难以介入干涉。很多家庭暴力正是打着这样的幌子肆意横行,如果不单独立法予以重视的话,家庭暴力会酿成更多的悲剧。因此我国应当抓紧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全国性立法,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反家庭暴力单行法的制定可以总结、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

其次,要从内容上完善家庭暴力法。完备的家庭暴力法律制度应包括:①对施暴者的制裁措施。要多种制裁措施相结合而不能采用单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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