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公司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辨
一近些年来,我国研究公司法的学者在论述董事义务时,几乎都引进了“注意义务”(或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这两个概念作为论述的基础。
介绍外国法的相应规定时,也是如此。
其实,作一番深入的研究后就会发现,我们在介绍大陆法和英美法的有关制度时,字面相同的概念,其内涵并不真正的相同。
对于英美法中对公司董事义务的规定,美国汉米尔顿的《公司法概要》一书叙述得非常详尽。
该书指出:按照《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的规定,注意义务(DutyofCare)是指董事履行义务时必须“(1)怀有善意;(2)要像一个正常的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处境下应有的谨慎那样去履行义务;(3)采用良好的方式,这是他有理由相信符合公司利益的最佳方式。
”此外,美国法在长期的判例中还形成了“业务判断规则”(businessjudgmentrule)等等著名的原则。
对于董事的另一项重大义务-忠实义务(DutyofLoyalty)的违反一般包括四类情形:“(1)涉及到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交易;(2)涉及到拥有一个或者多个共同董事的公司之间的交易;(3)涉及到董事利用了本应属于公司的机会谋利;(4)涉及到董事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其实,这四项又可以被合并为两项:自我交易和与公司竞争。
关于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美国有很多著名的判例。
并且,近年来,也制定了一些严谨的成文法规范。
从大陆法系的代表、较少受英美法影响的《德国股份法》的第93条中,我们也可以找到关于“注意义务”(Sorgfaltspflicht)的规定。
主要有:(1)执行业务时尽通常及认真的业务执行人的注意;(2)保守秘密;(3)违反该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股东大会同意的可以免责。
在本条一共列举了九种原则上禁止的行为,如违法向股东返还出资、分配公司财产、在公司无支付能力时进行支付,等等。
该法没有使用“忠实义务”的概念。
不过第87条规定了董事会成员薪酬的原则,第88条规定了竞业禁止,第89条规定了对董事会成员给予贷款的禁止。
经营判断规则下的董事注意义务
经营判断规则下的董事注意义务[摘要]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的注意义务作出了规定,要求董事对公司事务尽一个普通谨慎之人处于类似职位、在相似情况下所应有的注意。
但该规定过于抽象与笼统,实践中很难对董事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作出明确合理的判断。
因此,为实现董事利益和公司利益之间的平衡,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对于国外之经营判断规则的引入与研究就对我国公司的完善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就结合董事注意义务对经营判断规则进行相关的讨论与研究。
[关键词]经营判断规则;董事;注意义务现代公司是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的产物,股东在公司的成立及经营过程中投入一定的财产,从而使公司具有一定的资产。
但由于公司经营方面的专业性,单纯的出资股东很难有效地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因此就需要聘请专业的人才即董事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但由于公司经营权与资产所有权的分离性质,董事很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或者股东的利益,为此,我国法律对董事的义务作出了相关的限制性规定,以此来尽量保护公司以及股东的相关权益。
但相关规定加大了董事的经营管理风险,也会影响到董事在作出决策时的态度,从而造成了董事管理过程中履行相关注意义务与公司决策之时效性的冲突,因此,经营判断规则应运而生,其对于平衡公司利益与保护董事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经营判断规则概述(一)含义经营判断规则又名商业判断规则,目前各国对其并没有确切的定义。
其最早形成于美国的判例法中,美国公司法要求董事在公司经营中要承担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同时为董事提供了经营判断规则,以保障其在尽了必要义务时不因经营失误受到股东攻击和法律非难。
而其最终目的则是为了确保董事不滥用其公司经营权,从而损害公司或者其股东的相关权益。
经营判断规则是经美国各州法院发展起来并普遍适用的一项免除公司董事就合理经营失误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
企业的经营往往伴随着风险与不确定性,如果董事执行了相应的职能,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但却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若此时不分青红皂白地就让董事对该损失承担全部的责任,难免对董事存在一定的不公平,对董事的责任难免过于严厉与苛刻,会使经营决策的董事因为怕承担责任而不愿去冒险,从而错过某些商业机会,进而影响到公司及相关股东的利益。
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是什么公司董事本来在公司内部治理的过程当中是属于拥有绝对的实际权力的,可以说对于公司的相关事务是具有比较权威的地位的。
如此重要的职位,当然公司法也会对董事的义务进行立法约束,其实,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主要就是包含两点,董事必须要有忠实以及注意这两种最基本的义务。
公司董事本来在公司内部治理的过程当中是属于拥有绝对的实际权力的,可以说对于公司的相关事务是具有比较权威的地位的。
如此重要的职位,当然公司法也会对董事的义务进行立法约束,其实,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主要就是包含两点,董事必须要有忠实以及注意这两种最基本的义务。
▲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是什么?▲(一)注意义务:1、董事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规定的注意义务。
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在管理公司事务和执行公司业务的过程中,负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制法规定的义务,不得违反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规定,否则,应当对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董事有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注意义务。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最为重要的文件,对公司董事具有约束力,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和执行公司业务时负有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即应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3、董事有在自己权限范围内行为的注意义务。
董事被看做是公司的代理人,在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活动使负有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义务,只能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所授予的权限范围内活动,不得超出这些权限范围从事代理活动,否则,对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董事负有勤勉的义务。
勤勉义务是指董事在担当公司董事职位之后,要认真的履行好董事的职责,要经常对公司的事务加以注意,要尽可能多的将时间和精力花费在公司事务的管理方面,要加强对其他董事和公司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的控制和监督,并且要尽可能多的参加董事会会议。
实际上,董事的勤勉义务本质上就是要求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就公司所讨论和决议的事加以注意。
注意义务的三个标准
注意义务的三个标准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间相互建立并承担了各种不同的义务。
义务是指个人或集体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应该履行的职责和责任。
对于个人来说,履行义务是一种道德行为,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
在法律层面上,履行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法律责任,违反义务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
下面将介绍三个关于注意义务的标准:1. 注意义务的合法性标准:履行义务首先应该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和规范。
法律作为社会的基本规则和公共秩序的基石,规定了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义务。
例如,公民有义务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危害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企业有义务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政府有义务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2. 注意义务的公共利益标准:履行义务应当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生活中广大公民共同享有的、不容侵犯的利益。
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个人或集体应当承担特定的义务,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例如,公民有义务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如选举、监督等,为社会发展和进步作出贡献;企业有义务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等;政府有义务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公正等。
在履行这些义务的过程中,个人或集体应当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 注意义务的道德伦理标准:履行义务应当符合道德伦理的规范。
道德伦理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
个人在履行义务时,应当尊重他人人权、尊严、隐私等基本权益,遵循公正、诚实、守信等道德原则。
例如,个人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盗用、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履行与客户、供应商、员工等的约定和承诺;政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个人应当考虑到道德伦理的要求,做到言行一致,言行合一。
综上所述,注意义务的三个标准分别是合法性标准、公共利益标准和道德伦理标准。
《公司法》中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中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
《公司法》对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维护公司的正常运作。
本文将围绕《公司法》中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展开详细探讨,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一、董事的权利1. 任免权:根据《公司法》,董事会享有对董事的任免权。
这项权利保证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有利于确保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经营。
2. 表决权:董事在公司会议上享有表决权。
这项权利使得董事能够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3. 知情权:董事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公司重大事项。
这项权利确保了董事在决策时能够拥有充分的信息和数据支持,有利于公司的决策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董事的义务1. 忠实义务: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公司利益为重,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
这项义务的履行将有利于确保董事在任职期间能够维护公司整体利益,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2. 谨慎义务:董事应当谨慎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这项义务要求董事在经营管理中能够审慎决策,避免冒险行为,保证公司的稳健经营。
3. 诚信义务: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诚信,遵守公司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诚信是企业经营的基本准则,董事作为公司的重要管理者,诚信义务的履行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回顾通过对《公司法》中董事权利和义务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董事不仅拥有一定的权利,更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需要以忠实、谨慎和诚信的态度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关键角色,其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是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
董事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权利,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股东利益奉献自己的力量。
在今后的工作和发展中,我将更加注重对《公司法》中董事权利和义务的深入学习和理解,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和风险意识,为公司的发展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董事的注意义务研究[论文]
董事的注意义务研究摘要现代公司的经营模式由原来的“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带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股东权利不断弱化,董事会的权力不断扩大,董事会掌握和控制了公司,决定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
为了防止董事滥用其日益扩大的权力,平衡董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责任,世界各国纷纷强化了对董事义务特别是注意义务的相关规定,从而使其能够更好地满足公司发展的需求。
关键词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经营判断规则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1 董事的注意义务内涵及判断标准注意义务是从英美法的判例中引申出来的:一个人的行为给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失后,若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负有不为侵害行为或者防止侵害行为发生的法律义务,但却没有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注意程度,那么他需要在法律上对受害人承担过失责任。
反之,如果不存在注意义务,那么被告就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董事而言,董事的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在从事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对公司以及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以避免董事的经营活动给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关于董事的注意义务的代表性的表述出现在美国《示范公司法》中:董事的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履行义务时必须:①怀有善意;②像一个正常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处境下应有的谨慎那样去履行义务;③采用良好的方式,这是他有理由相信符合公司利益的最佳方式。
因此,总结来说,董事的注意义务就是指董事应当诚信的履行其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处在类似的情况下,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实现公司的最大利益的方式履行职责。
《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第93条规定:“董事会成员在领导公司业务时,应当具有一个正直的、有责任心的业务领导人的细心。
违反其义务的董事会成员应作为总债务人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向公司负责赔偿。
”美国多数州公司法对董事“注意义务”的认定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行为的善意性;第二,以处于相似地位的普通谨慎人在相似情况下所应尽到的注意;第三,属于以其合理相信的、以公司最佳利益目的的方式。
审慎注意义务的界定
审慎注意义务的界定
从法律角度来看,审慎注意义务的界定涉及到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
在法律上,对于个人或实体在特定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进行界定时,需要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先例判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以确保对于义务的界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避免对义务的界定造成不合理或不公正的结果。
在合同履行中,审慎注意义务的界定涉及到合同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和清晰的规定。
这包括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和约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慎考虑,避免出现模糊不清或者不合理的约定,以确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能够清晰地了解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并据此进行相应的行为。
此外,从伦理和道德角度来看,审慎注意义务的界定也涉及到对于个人或实体在特定情况下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进行谨慎考虑。
这包括考虑到社会责任、公共利益以及对他人的尊重和关爱,避免因为个人私利而忽略了对他人的义务和责任,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总的来说,审慎注意义务的界定需要从法律、合同、伦理和道德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考量,以确保对于个人或实体在特定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能够得到合理和公正的界定和解释。
浅析我国董事注意义务制度
浅析我国董事注意义务制度摘要:纵观现代各国公司治理模式,大都由传统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转变为”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对外是公司的代表,对内是公司的经营决策者,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现代社会的市场竞争环境。
然而董事会中心主义无法解决因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导致的代理成本问题,很容易产生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
因此,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立法主要对董事等高管的行为从法律上进行规制,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规定董事的注意义务。
关键词: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注意义务善良管理人一、董事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注意义务是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的董事必须履行的一项积极义务,要求董事像普通谨慎人在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合理的注意一样,要求具有一定专长的经营管理者对其所经营管理的事物充分发挥其专业技能。
但董事注意义务和判断标准充满了弹性,在确定董事的注意义时对”合理”、”谨慎”的界限并不明确,各国立法对此有不同要求。
(一)英美法系在判例法上,英国曾经先后出现过三种标准: (1)主观标准。
根据该标准,董事只有在尽了自己最大努力的情况下,才被视为达到了合理的注意程度; 即根据董事个人的智识状态和能力水平来判断其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其是否符合董事职位的要求在所不问。
(2)客观标准。
根据该标准,董事只有达到具有同类专业水平或经验的专业人员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才被视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
(3)主客观相结合标准。
该标准先后体现在《英国1986 年破产法》第214 条第四款和《英国2006 年公司法》第174 条,以客观标准为最低标准,即董事应当表现出处于类似地位的合理勤勉之人与其被合理期望具备的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相符的谨慎、技能和勤勉; 对于超出前述水平的董事则辅以主观标准,根据他们实际具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来判断。
(二)大陆法系德国法采取客观标准,其《股份法》第93 条规定,董事对其管理的公司事务,应”尽通常及认真的业务执行人之注意”。
德国学者指出:”注意义务的标准应该是客观的,而且应该根据其最典型的特征来确定: 它既取决于正常企业管理对相关知识和精力投入的要求,又取决于在具体情况下对相关知识和精力投入的正常要求。
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及证明责任分配
课后作业:案例型论文分析报告要求:1.根据论文材料,总结出每段的段落大意。
2.提炼出论文的论点。
3.明确写出支持每一论点的论据。
论文正文——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及证明责任分配时间:2011-05-06 14:11来源:中外民商裁判网作者:何琼史久瑜[案情]原告:慈溪富盛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盛公司)。
原告:宁波全盛布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盛公司)。
被告;施盛平。
被告施盛平与案外人王伟定、叶南方、刘光辉于1998年4月设立富盛公司,施盛平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后四人又于2004年5月设立全盛公司,王伟定担任执行董事,施盛平担任监事。
两原告公司的住所、工作人员、生产车间等全部一致,由施盛平总管生产经营,王伟定分管空变纱生产。
2004年10月14日与12月20日,两原告分别与东海翔公司约定向其供应730D丙纶空变纱,实际履行数量为51.88吨。
2005年4月28日,东海翔公司来函反映纱布质量有严重问题。
同年9月,施盛平与王伟定、叶南方前往东海翔公司商量赔偿问题,未果。
2006年4月8日,施盛平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代表两原告与东海翔公司订立赔偿协议,承认所供纱布存在质量问题,并约定由两原告无偿补单4.5吨,由东海翔公司与临亚公司(东海翔公司下家)协商减少赔偿额(临亚公司反映损失约400万元),200万元内由两原告负担,超出部分由东海翔公司负担。
4月25日,东海翔公司来函催发补单货物,以避免造成空运甚至退货恶果。
7月18日,东海翔公司起诉要求两原告赔偿损失187万元及利息,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两原告赔偿140万元。
另查明;被告在此期间将其拥有两原告公司的全部股份以368万元价格转让给其他股东。
两原告认为,被告未经两原告调查分析或由权威机构鉴定,擅自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订对外赔偿协议,且赔偿数额远高于合同本身的标的额,不但超越了法律和公司章程对执行董事、经理的权限规定,而且违反了董事的勤勉义务,损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1415000元。
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是怎样的
Never underestimate your power to change yourself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是怎样的导读: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是公司法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规定,董事必须要以公司的利益为最高目标的目的,不能掺杂个人的私立和其他利益冲突情况,处理公司事务的时候也要从公司的最大利益来考虑。
一、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是怎样的董事必须要以公司的利益为最高目标的目的,不能掺杂个人的私立和其他利益冲突情况,处理公司事务的时候也要从公司的最大利益来考虑。
忠实义务是董事、高管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为其最高目标和全部期望,不得在履行职责时掺杂自己的个人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使个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操守标准或要求。
董事、监事、高管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到如同一个谨慎的人处于同等地位与情形下对其所经营的事项所给予的注意一样的谨慎义务。
即董事、高管在作为业务执行者和经营者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当怀有善意,并从公司的最大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
二、公司法董事义务都有哪些?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标准研究
在公司的运营中,董事的勤勉义务是确保公司合规经营、维护股东利益的重要 保障。然而,当董事违反勤勉义务时,如何准确判断成为一个关键问题。本次 演示将详细阐述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定义、判断标准以及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
一、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定义和 特征
董事违反勤勉义务是指董事在履行其职务时,未能尽到合理的谨慎、和努力, 从而给公司带来损失或不利。这种行为可能表现为疏忽、过失、不作为或者违 反法律、公司章程等。当董事未履行应尽的勤勉义务时,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 赔偿损失等后果。
二、相关法律
在法制层面,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这些法律规定为董事履行勤勉义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指导。
具体而言,《公司法》和《证券法》要求董事应履行诚实守信、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发展、谨慎决策等义务。此外,相关法律还规定了董事应履行报告、公告、 备案等义务,以及遵守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等规定。
二、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 准
判断董事是否违反勤勉义务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1、董事是否履行了他的职责
首先,要判断董事是否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其应尽的职责。 董事应当积极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财务报告等重要信息 保持足够的,并做出合理的判断。如果董事没有履行这些职责,就可能构成违 反勤勉义务。
一、引言
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是指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具备的高度和尽力程度。随着 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治理结构日益复杂,董事的勤勉义务也受到广泛。特别 是在信息不对称、代理成本等问题的影响下,董事的勤勉义务更显得至关重要。 因此,研究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标准,不仅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还有利 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浅析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规则及其完善
勤勉义务要求公司董事在行使职权 、 进行 经营决策时, 应当以一 定的标准尽职尽责地管理公司业务, 违反该义务的董事应当承担相应
( 日 法上 的董事勤勉义务判 断标准 四) 本 根据 ‘ 日本 民法典》 6 4条的规定 , 第 4 受托 人负有按 照委托 的本
的法律责任。 勤勉义务的核心 问题 是判断标准 问题。 但是, 实践中对 意, 以善 良管理人 的注 意处理委托事 务。 因此, 日 在 本法上 , 董事勤勉 如何判断董事在进行某项决策时是否尽到 了勤勉义务, 即董事 的经营 义务的判断标准应 为“ 良 善 管理人的注 意” 标准即善管义务 , 它要求的 行 为是否达到了勤勉义务的履行 标准?由于法律传统不同 以及经济 是一种严格勤勉, 这是一种客观标准 。 三、 完善我国公司法中董事勤勉义务标 准的若 干建议 发展 的差异 ,两大法系国家立法和司法判例对此也有不 同的判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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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董事是否尽到了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直接关系到董事责任承担 问题 , 影响董事的行为选择 , 进而影响公 司治理. 现行《 司法) 公 ) 虽在第 18条规定了董事的勤勉义务, 4 但只是原则性规 定, 没有解释 , 也没有列举, 在实践中缺乏董事勤勉义 务的司法审查标准, 同时也不利于现代I 司的治理与发展. / 厶 \ 本文拟从 两大法系关于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立法及判例入
董事勤勉义务 内涵 通常是具有专业才能并依照劳务合同受聘 的人员, 因此对于执行董事 董 事的勤勉义务 , 在大陆法系 国家被称为“ 良管理人的注意” 善 义 来说 , 应该适用更严格 的推定知悉原则 。也就是说, 在执行董事受聘 务, 在英美法系 国家被称为“ 注意义务” “ 、 勤勉 、 注意和技 能义务” 或 的劳务合 同中应推定存在某种默示条款, 受聘董事必然具有受聘职位 “ 意和技 能义务” 勤勉义务要求董事在履行职责 时, 须有 注 。 必 诚意 所应该具有的技能和知识 。 因此 , 不论他实际上是否具有此种技能和
董事的注意义务
董事的注意义务
董事的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谨慎、勤勉、尽职尽责,以维护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点,合理地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做出最佳的决策。
具体来说,董事的注意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公司的行为合法合规。
2.审慎决策:董事应当审慎决策,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后果,避免对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的相关信息,确保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透明。
4.维护公司资产安全:董事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防止公司资产被侵占、挪用或者流失。
5.保证公司运营合规:董事应当确保公司的运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防止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
6.履行职责:董事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董事会会议、参与决策、签署相关文件等。
7.保守公司机密:董事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机密信息,防止泄露或滥用公司的商业机密。
总之,董事的注意义务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独立董事勤勉义务 学理标准
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学理标准
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是指在履行职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尽到普通人在相似情况和地位下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实现公司最大利益。
在学理上,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确保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
2. 风险管理义务: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防范潜在风险。
3. 内部控制义务: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具备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以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4. 合规义务:独立董事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企业规章制度,确保公司经营活动合规、合法。
5. 决策义务:独立董事应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制定合理的战略发展方向。
6. 监督义务:独立董事应监督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确保他们依法、合规地履行职务,防止公司利益受损。
总之,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要求他们在行使职权时始终保持高度谨慎和诚实信用,以保障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若未能履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论美国公司法中董事的注意义务
经济与法论美国公司法中董事的注意义务□郝利凡(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核心就是由所有者的代理人来管理经营的制度,即代理制度。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可以充分利用公司形式筹集资金,利用董事、经理的经营决策能力;与此同时,因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代理人腐败等一系列负面影响也随之产生。
为了约束公司代理人的行为,美国公司法对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都规定了包括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在内的严格的义务。
本文以美国律师协会起草的《示范公司法》为各州公司立法的代表,结合一些著名的判例,阐述美国关于公司董事注意义务的理论和实践。
关键词注意义务业务判断规则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54-02一、规定公司董事注意义务的必要性传统的公司组织体系中,公司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公司一切事务的最终决定权,而董事会只不过是公司的代理人,必须完全在公司章程授权的范围内行事,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自二十世纪初以来,公司治理理论和实有了崭新的发展,现代公司法理论认为,除了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保留给股东会的权力外,董事会拥有公司全部的剩余权力。
公司权力分配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加之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董事的权力急剧膨胀,自然产生了一些问题:首先,公司股东与董事所追求的目标不一致的问题。
其次,公司股东与董事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种不对称使董事即使完全不按所有者利益行事,也很难被发现,使得董事侵犯股东权益的动机实现起来阻碍很小①。
再次,由于监督不完善,董事可能为私利而产生“过度冒险”、“偷懒”与“搭便车”的机会主义倾向。
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迫切要求出现一种制度,既不损害懂事的积极性,又能约束董事的行为;随着实践的发展,美国逐渐形成了对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的要求,虽然各州的法律不同,但是以《美国示范公司法》为代表的关于该项义务的阐述和规定,基本上体现了美国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义务的精髓。
董事注意义务研究
完 善 我 国相 应 公 司 立 法 提 出建 议 。
一
通 人 在 该 情 况 下 , 自 己利 益 行 事 时 被 期 待 其 应 具 为
相 同业 务 类 型 的不 同 公 司 之 间 , 司 董 事 的 义 务 有 而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亦 通 过 成 文 法 及 相 关 司 法 判 例 调 公 所不 同 , 如 , 一 事 务 在 甲公 司 交 由 经 理 或 其 他 整 注 意 义 务 问题 ,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公 司 法 第 3 9条 例 同 如 0 “ 以其 认 为 最 符 合 公 人 员 处 理 , 在 乙公 司 却 需 由董 事 加 以解 决 。 公 司 规 定 : 公 司 董 事 应 该 出于 善 意 , 而 所经 营 的 业 务 越 广 泛 , 必 要 交 由经 理 、 计 师 及 司 和 股 东 利 益 的 方 式 , 有 会 以一 个 通 常 审 慎 之 人 在 类 似 其他 公 司 职 员 处 理 的 事 务 的 数 量 更 多 且 更 为 重 要 。 情 况 下 应 有 的 小 心 谨 慎 履 行 其 作 为 董 事 , 括 任 何 包
判 断 上 的 失误 承 担 责 任 。 ( ) 事 并 不 负 有 对 公 司 3董 在 英 美 法 中 , 时 认 为 董 事 处 于 受 托 人 的 地 事 务 给 予 连 续 关 注 的 责 任 。 董 事 的 义 务 具 有 间 歇 有 位 。 但这 并 不 是 通 过 与 执 行 婚 姻 授 产 协 议 或 遗 嘱 性 的 性 质 , 在 定 期 的 董 事 会 议 以及 任 何 他 被 任 命 并 之 受 托 人 所 承 担 义 务 相 类 比 的 方 法 来 表 明 董 事 的 的 董 事 会 下设 委 员 会 会 议 上 予 以履 行 。 董 事 不 被 义务, 因为 两 者 之 间仍 然 有 较 大 的 不 同 。 董 事 处 于 要 求 参 加 全 部 此 类 会 议 , 管在 任 何 他 合 理 地 能 够 尽
董事之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的辨析
董事之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的辨析摘要:随着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公司作为一种媒介,起着重要作用。
国家对公司的内控制度不断规范,其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董事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广泛讨论。
这对我国公司的长期、持续、稳定地发展有重要的推动和保证作用。
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对其进行细致而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监督勤勉;决策勤勉;忠实义务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035(2013)09-0000-01在日本学术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含在信义义务中。
然而,对于两者之关系,争议则是持续的,有异质说和统质说。
近年来,持异质说的学者逐渐增加。
同时,英美法系则对两者进行了严格区分。
忠实义务之核心在于董事决策的出发点与其行为本身的目的的正确性,是对董事职业操守的法律规定;勤勉义务之核心在于董事行为及决策过程的的尽职性,是对尽职程度的规定。
一、有关董事勤勉义务(一)如何理解董事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包含监督勤勉和决策勤勉。
监督勤勉,是指董事必须积极监督高管、其余的董事和员工的行为。
决策勤勉,是指董事决策应注意相关信息和谨慎的决策。
勤勉义务,起源于侵权法,是普通法概念。
大陆法系国家则说“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英美法系中则称为“注意义务”、“注意和技能义务”或者“勤勉、注意和技能义务”。
然而,仍有一些学者认为,勤勉义务和注意义务不可混同,两者概念界限颇不相同。
注意义务最少包含以下意思:(1)勤勉的义务;(2)监督的义务;(3)谨慎的义务;(4)商业判断豁免。
本文为方便比较研究,对两者不能区分。
(二)我国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相关立法。
我国传统的企业立法从来没有对经营者之勤勉义务进行规定。
《公司法》1993年仅对忠实义务有所涉及。
有人认为118条中规定董事要谨慎行使表决权也是一种具体的规定,只是比较隐晦。
另还有其他一揽子的法规对勤勉义务也做出了规定。
如2002年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济和贸易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第33、34、36条等。
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董事、监事和经理是公司管理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份。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公司的经营者在执行经营公司业务方面向公司和公司的投资者负有何种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应向公司和投资者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向来存在着许多立法空缺。
这种现象的存在无疑既是对股东权利至上的公司法理念的辚轹,又是现实中浮现的许多问题的源头。
因此,为了更好的贯彻“股东权至上”的公司法理念,杜绝实践中浮现的种种问题,从理论上探讨一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无疑是必要的。
需要说明的是,在谈到权利时,董事的权利既包括个别董事单独行使的个别型权利,也包括集体董事作为统一体方可行使的整体性权利,即董事会的职权,这种权利无法分解给董事个人分别行使。
而董事的义务和责任则与之不同,不仅可以而且有必要把义务和责任分解到董事个人身上,这样才干更好的催促董事善尽职责。
所以,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董事作为个人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因为对于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在不少问题上是处于学理上的探讨,所以比较多地借鉴了外国立法例和学说,并以此和我国的公司法相比较对照。
一、董事义务的理论基础英美法和大陆法关于董事的义务具有不同的理论基础,具体而言,董事义务来源于下列立法例:(一)英美法系立法例1、信托说。
该说认为,董事是公司财产的受托人(trustee),董事义务的本质以此为据而获得说明。
信托说源于英国早期的合股公司(jointstockcompany),是依据衡平法上的信托方式而设立的。
根据信托原理,董事是公司财产的受托人,而公司股东则既是公司财产的委托人又是公司财产的受益人,而公司本身的独立法律地位并不明确。
这时公司董事作为受托人团体对公司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ownership),并且负有相应的受托人义务。
后来由于颁布了公司制定法,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得以确立,公司财产归公司所有而非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所有,公司董事作为公司财产的管理人,其职责是积极地运用财产谋求利润而非像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那样限于消极的保管受托财产之完整,因此,这时判例法上把公司董事称为受托人,主要是指董事对公司所负的义务而言的。
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You will get what you rewar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是什么?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是公司法149条明确的规定,对于董事来说的话,必须要对于公司保持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
前者是在处理公司的事务的时候必须要保持谨慎,并且对公司的财务管理也需要保持此种态度。
一、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是什么?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是公司法149条明确的规定,对于董事来说的话,必须要对于公司保持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就是要求董事处理公司事务时能像处理个人事务时那么认真和尽力,或者说董事必须以一个谨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公司的财产。
董事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在执行公司业务时所承担的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已行为和行动的最高准则,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义务。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了具体的表现形式:1、不得因自己的特殊身份而获取不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享有公司事务管理权和公司业务执行权,他们的职务决定其拥有的权力如被滥用,就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应予禁止。
我国公司法第116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供借款”。
第117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高管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上述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职务获取不当利益。
2、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如违反这一义务,不管该利益的表现形式如何,均应将其所得返还公司,公司享有归入权。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149条:禁止董事和高管人员“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有”。
3、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理公司的财产。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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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以美国《示范公司法》为视角摘要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的注意义务,然而,这仅仅只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对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仍是模糊不清。
因此,我们需要一个合理而又具备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在法律上严格监督董事谨慎行事的同时给予董事一定的法律保护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美国《示范公司法》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将其分为注意义务的行为标准和注意义务的责任标准。
注意义务的责任标准实际上是商业判断规则,这样的制度设计能够较好地平衡权力与责任,为我国提供了一种可行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注意义务;行为标准;责任标准;商业判断规则On the Standards of Judgment of Duty Care of Thedirector—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Model BusinessCorporation ActAbstractThe new Chinese Company Law expressly enacted that a director owes a duty of care to the corporation. However, the provision is so general that the standards of judgment of care duty have been regarded as extremely vague and uncertain. Hence, we need reasonabl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which serve to stimulate the enthusiasm of directors while supervising them to make decisions prudently. Viewed form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we found a new perspective ——the standards of judgment of duty of care can be divided into the standards of conduct for directors and the standards of liability for director s. And in essence the latter is “business judgment rule”, such legal model can balance the power and liability and thus provides us a feasible approach to judge the director’s duty of care in practice.Key words: duty of care; the standards of conduct; standards of liability; business judgment rule浅析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以美国《示范公司法》为视角导言(一)选题背景和意义在公司经营者经营管理权力日益膨胀的今日,加强对董事注意义务的责任研究是必然趋势。
新《公司法》无疑是对此趋势的一种响应,它在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般认为,此处的“勤勉义务”即为国际上使用的“注意义务”。
这一新规定体现了立法对于董事注意义务的关注,然而,没有辅之以具体的判断标准,第148条便仅仅是一个宣告性、概括性的条款。
对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仍是模糊不清对我国来说, 几乎整个公司制度都是舶来品,注意义务也并非例外,也是舶来品。
而美国作为世界上市场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其公司法对注意义务做出了较为完善和成熟的规定;也由于我国公司法立法中对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借鉴,因此可以说,我国公司法中的注意义务制度不可避免地受到了美国法的影响。
通过对美国《示范公司法》中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相关研究中,笔者发现,美国1999年对《示范公司法》§8.30进行了修订,第二款以及“正常的审慎之人”(ordinarily prudent person)被删除,修订后的§8.30被命名为“董事的行为标准” (standards of conduct for directors),而新加的§8.31则被命名为“董事的责任标准” (standards of liability for directors).现行的2002年《示范公司法》也对这些章节进行了保留。
这为我们研究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将其分为注意义务的行为标准和注意义务的责任标准,更有利于实践中的操作和纠纷的解决。
美国《示范公司法》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将其分为注意义务的行为标准和注意义务的责任标准。
注意义务的责任标准实际上是经营判断规则,这样的制度设计能够较好地平衡权力与责任,为我国提供了一种可行的解决思路。
所以,本文以《美国示范公司法》为视角,简要的剖析了注意义务的行为标准和责任标准,以及经营判断规则与注意义务的关系,探讨借鉴美国立法,将经营判断规则引入中国公司法的可行性及引入的方式,以期能对我国公司法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二)现有文献综述我国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研究与国外比较相对较晚。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从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没有对董事注意义务作出明文的法律规定,国内学者对董事注意义务的研究也比较少。
耀振华1994年发表在《法学评论》第3期上帝《公司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研究》,孙光焰1999年在《法学评论》上的《也论公司、股东与董事之法律关系》,对公司董事注意义务有所论述。
直到2005年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董事注意义务在第148条中明文作出了规定,有了法律的明文规定支撑,国内对于董事注意义务的研究急剧的增多,在董事注意义务标准上也出现了很多研究。
由刘俊海撰写的《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及沈四宝主编的《新公司法修改热点问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探讨了公司董事注意义务用法律明文规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黄来纪的《公司董事制度构成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刘连煜著述《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张民安的《董事的注意义务研究》(载赵旭东主编,《公司法评论2005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赵旭东主编的《新公司法制度设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胡滨、曹顺明撰写的《论公司法上的经营判断规则》(《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5年第1期),李燕的《论现代公司之董事注意义务》(《学术论坛》2007年第6期),段威的《公司经营者信义义务体系之完善》(《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对董事注意义务进行了更为深刻的研究和探讨,尤其是比较详细的论述了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注意义务,讨论了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为笔者对于董事注意义务判断标准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材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价值。
(三)研究方法综述在本文中,笔者将所收集的资料进行仔细研读和整理,并运用理论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综合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及判例分析法等方法,以美国《示范公司法》的视角,尽最大努力揭示董事注意义务的内容及其判断标准的深刻内涵。
通过与美国的相关立法与研究成果相比较,展示出董事注意义务判断标准的内容,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对中国公司法引入经营判断规则及引入模式给出了一点建议,更好的完善我国的公司制度。
一、论题的提出董事不是柏拉图式的管家,在公司经营者经营管理权力日益膨胀的今日,加强对董事注意义务的责任研究是必然趋势。
新《公司法》无疑是对此趋势的一种响应,它在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般认为,此处的“勤勉义务”即为国际上使用的“注意义务”。
1注意义务属信义义务一重要要求,即公司经营者必须善意地以应有的勤勉、技能和注意追求公司的最大利益,对公司经营“尽职尽责”。
这一新规定体现了立法对于董事注意义务的关注,然而,没有辅之以具体的判断标准,第148条便仅仅是一个宣告性的条款。
在实践中,我们欲追究董事责任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为解决这个问题,主观标准说﹑客观标准说和综合标准说应运而生。
主观标准是指董事在行为时应达到其拥有的知识和经验所达到在注意程度。
客观标准是指从客观上看,董事应达到与其有同样学识、地位及经验的人应该履行的注意程度,即“正常的审慎之人标准”或“理性人标准”。
2单纯的主观或者客观均有缺憾,因此逐渐有采取以客观性标准为主,辅之以主观性标准的趋势。
试图把二者1在注意义务的用词上,由于我国法条中规定的是“勤勉义务”,因而也产生了一些争议,多数观点认为勤勉义务是指注意义务,但也有部分观点认为此处的勤勉义务只是注意义务的一部分,即董事对公司负有勤于管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积极妥善地履行职责,尽力提高公司效益的义务。
本文采取的是大多数观点。
2Byran Clark, The Director’s Duty of Skill and Care: Subjective, Objective or Both, Scots L Times , 1999的合理部分有机结合起的综合标准也得到了许多学者的支持。
3但是,这样的判断标准看似合理,却仍有抽象之嫌,并容易给予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
如“正常的审慎之人标准”,这些表述往往容易引起误解,暗示董事的经营决策似乎要遭受到严格的实质审查,而我们几乎无法在不损及董事行使决策的权力的前提下提升他们的责任。
基于董事和公司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关系,我们需要一个合理而又具备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在法律上严格监督董事谨慎行事的同时给予董事一定的法律保护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但是,上述这些“泛泛的表述对于解决具体的案件纠纷几乎没有帮助。
”4要确定简明而有实效性的判断标准,却是一个争议颇大的难题。
这涉及一个平衡问题:如何处理权力与责任,激励与约束之间的紧张关系。
董事对承担责任之风险的恐惧将可能使得他们在商机面前优柔寡断﹑谨小慎微,而经营者缺乏勇于创新的精神也就意味着企业将面临被淘汰的危险。
相对应的是,对董事会权力的遵从也从某种必然上允许甚至纵容了风险和疏忽。
在借鉴美国对注意义务的相关研究中,笔者发现,美国1999年对《示范公司法》§8.30进行了修订,第二款以及“正常的审慎之人”(ordinarily prudent person)被删除,修订后的§8.30被命名为“董事的行为标准”(standards of conduct for directors),而新加的§8.31则被命名为“董事的责任标准” (standards of liability for directors).现行的2002年《示范公司法》也对这些章节进行了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