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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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以美国《示范公司法》为视角

摘要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的注意义务,然而,这仅仅只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对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仍是模糊不清。因此,我们需要一个合理而又具备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在法律上严格监督董事谨慎行事的同时给予董事一定的法律保护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美国《示范公司法》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将其分为注意义务的行为标准和注意义务的责任标准。注意义务的责任标准实际上是商业判断规则,这样的制度设计能够较好地平衡权力与责任,为我国提供了一种可行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注意义务;行为标准;责任标准;商业判断规则

On the Standards of Judgment of Duty Care of The

director—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Abstract

The new Chinese Company Law expressly enacted that a director owes a duty of care to the corporation. However, the provision is so general that the standards of judgment of care duty have been regarded as extremely vague and uncertain. Hence, we need reasonabl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which serve to stimulate the enthusiasm of directors while supervising them to make decisions prudently. Viewed form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we found a new perspective ——the standards of judgment of duty of care can be divided into the standards of conduct for directors and the standards of liability for director s. And in essence the latter is “business judgment rule”, such legal model can balance the power and liability and thus provides us a feasible approach to judge the director’s duty of care in practice.

Key words: duty of care; the standards of conduct; standards of liability; business judgment rule

浅析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以美国《示范公司法》为视角

导言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在公司经营者经营管理权力日益膨胀的今日,加强对董事注意义务的责任研究是必然趋势。新《公司法》无疑是对此趋势的一种响应,它在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一般认为,此处的“勤勉义务”即为国际上使用的“注意义务”。这一新规定体现了立法对于董事注意义务的关注,然而,没有辅之以具体的判断标准,第148条便仅仅是一个宣告性、概括性的条款。对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仍是模糊不清

对我国来说, 几乎整个公司制度都是舶来品,注意义务也并非例外,也是舶来品。而美国作为世界上市场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其公司法对注意义务做出了较为完善和成熟的规定;也由于我国公司法立法中对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借鉴,因此可以说,我国公司法中的注意义务制度不可避免地受到了美国法的影响。

通过对美国《示范公司法》中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相关研究中,笔者发现,美国1999年对《示范公司法》§8.30进行了修订,第二款以及“正常的审慎之人”(ordinarily prudent person)被删除,修订后的§8.30被命名为“董事的行为标准” (standards of conduct for directors),而新加的§8.31则被命名为“董事的责任标准” (standards of liability for directors).现行的2002年《示范公司法》也对这些章节进行了保留。这为我们研究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将其分为注意义务的行为标准和注意义务的责任标准,更有利于实践中的操作和纠纷的解决。

美国《示范公司法》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将其分为注意义

务的行为标准和注意义务的责任标准。注意义务的责任标准实际上是经营判断规则,这样的制度设计能够较好地平衡权力与责任,为我国提供了一种可行的解决思路。所以,本文以《美国示范公司法》为视角,简要的剖析了注意义务的行为标准和责任标准,以及经营判断规则与注意义务的关系,探讨借鉴美国立法,将经营判断规则引入中国公司法的可行性及引入的方式,以期能对我国公司法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二)现有文献综述

我国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研究与国外比较相对较晚。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从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没有对董事注意义务作出明文的法律规定,国内学者对董事注意义务的研究也比较少。耀振华1994年发表在《法学评论》第3期上帝《公司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研究》,孙光焰1999年在《法学评论》上的《也论公司、股东与董事之法律关系》,对公司董事注意义务有所论述。

直到2005年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董事注意义务在第148条中明文作出了规定,有了法律的明文规定支撑,国内对于董事注意义务的研究急剧的增多,在董事注意义务标准上也出现了很多研究。

由刘俊海撰写的《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及沈四宝主编的《新公司法修改热点问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探讨了公司董事注意义务用法律明文规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黄来纪的《公司董事制度构成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刘连煜著述《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张民安的《董事的注意义务研究》(载赵旭东主编,《公司法评论2005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赵旭东主编的《新公司法制度设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胡滨、曹顺明撰写的《论公司法上的经营判断规则》(《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5年第1期),李燕的《论现代公司之董事注意义务》(《学术论坛》2007年第6期),段威的《公司经营者信义义务体系之完善》(《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对董事注意义务进行了更为深刻的研究和探讨,尤其是比较详细的论述了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注意义务,讨论了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为笔者对于董事注意义务判断标准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材料,具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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