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自然人宣告失踪、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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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十年后,可以直接宣告其死亡吗?

失踪十年后,可以直接宣告其死亡吗?

失踪十年后,可以直接宣告其死亡吗?
以案释法
十年前,刚满18周岁的李某因家里生活困难,高中一毕业便跟随同村的人进城打工去了。

可令其父母没想到的是,李某这一去就再也没有回来过,也没有任何消息,仿佛从人间蒸发了一样。

这十年来,李某的父母多方打听儿子的消息,却始终不知道其下落。

如今,李某的父母已经放弃了寻找,想要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失踪,然后再申请宣告死亡。

但前不久,李某的父母听人说,像李某这种情况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不必先宣告失踪后再宣告死亡。

那么,像李某这种情况,其父母可以直接宣告其死亡吗?是否还用先宣告失踪再宣告死亡呢?
学法用法
《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由此可知,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无须先申请宣告失踪。

本案中,李某已经失踪十年之久,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

而当年李某失踪时,刚满18周岁还尚未结婚,因此李某的父母也就成了李某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的父母有权提出宣告申请,而且不需要先申请宣告失踪,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

采用比较法,对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制度进行逐一的比较,找出异同点,同时结合小型案列分析,掌握撤销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现代民法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但是两种制度却有异同点,现在我们就来比较一下他们的异同点。

1、两种制度的意义不同,宣告失踪制度是由于战争自然灾变及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航海、航空、探险等活动,使人们遭遇各种危险致失踪的,是经常发生的事。

其他的原因,如一些居民盲目流动或者外逃,也常导致一些人下落不明。

失踪人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种不确定的关系长期的存在,将不利于失踪人的财产管理和利用,不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和持续的发展,还会损害和失踪人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从社会利益考虑,与失踪人有关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应该尽快的决定。

但是假如仅以失踪的事实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变化的根据,又势必损害失踪人的财产权利和其他的合法权益,且造成社会关系的紊乱。

于是有了宣告失踪制度。

宣告死亡则是指依照法定的程序,指定的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制度虽然能够解决失踪人的财产保护问题,但不能解决因失踪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于是就有了宣告死亡制度。

2、两种制度的申请条件异同:相同点在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是必须要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需经过法院的宣告。

不同点在于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宣告死亡的时间期限是普通期限为4年,特别期限为2年。

3、两种制度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踪是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宣告失踪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而宣告死亡则是不仅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而且旨在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人身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4、两种制度下利害关系的顺序问题不同: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关系。

而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

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1)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区别
①设置目的不同
宣告失踪是法院以法律推定的方式确认公民失踪的事实,结束因公民失踪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不稳定的异常状态,是维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结束自然人因长期下落不明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之不稳定状态,保护该自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同宣告失踪制度相比,宣告死亡不仅涉及失踪人财产的管理,结束因自然人失踪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停滞状态。

而且解决了涉及失踪人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其实质是以牺牲失踪人的个人利益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②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③申请人有无顺序不同
有权宣告自然人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限制。

有权宣告自然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的限制。

④公告期不同
宣告失踪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确实不能生存的为3个月外,公告期为1年
⑤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被宣告失踪人建立财产代管制度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失踪人婚姻关系消灭、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

法律规定失踪人口(3篇)

法律规定失踪人口(3篇)

第1篇一、引言失踪人口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涉及法律、伦理、道德等多个层面。

在我国,失踪人口问题日益凸显,对家庭、社会稳定以及国家治理都带来了严重影响。

因此,研究我国法律规定失踪人口及其相关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失踪人口的定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失踪人口的定义1. 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失踪人是指因下落不明满二年的自然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对失踪人口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即失踪人口是指因各种原因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

2. 现实定义在实际生活中,失踪人口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生理性失踪,如老年人、儿童、精神病患者等因生理原因失踪;二是非生理性失踪,如因家庭矛盾、经济纠纷、犯罪等原因失踪。

三、我国法律规定失踪人口的相关制度1. 失踪宣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代管。

同时,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的继承、赠与、担保等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 失踪宣告撤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后,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证明其仍然生存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3. 失踪人口查找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规定,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后,失踪人的亲属、监护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查找失踪人。

4. 失踪人口救助制度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失踪人口救助工作,建立了完善的失踪人口救助体系。

失踪人口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安机关开展失踪人口调查,查找失踪人员;(2)民政部门负责失踪人口救助站的设立和管理,为失踪人员提供临时生活照料、心理疏导等服务;(3)医疗机构为失踪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5. 失踪人口案件诉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后,失踪人的亲属、监护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失踪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民法总则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怎样的•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一、民法总则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怎样的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民法宣告死亡的程序(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法定期限,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判决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称为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程序,称为宣告死亡程序。

(二)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1.必须存在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正常情况下公民离开其居住地下落不明;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三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只要具备以上三种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就可申请宣告死亡。

2.公民下落不明必须达到法定期限。

该期限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在正常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

第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

亡制度什么要规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亡制度什么要规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3 , . s, , ,什么要规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程序和法律后果是什么答:自然人的死亡标志着其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因此,确定人的残废就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从法律规定看,自然人的死亡有自然死亡宣告死亡之分;另外法律还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宣告死亡的效力同于自然死亡效力;宣告失踪则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和财产关系的变化;民法通则确立这两项法律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由于财产所有人的正东不明,致使财产元因管理;宣告死亡可以将财产所有权转移,保护财产免遭损失,保护财产管理人的利益;宣告失踪,则可以使财产委托他人代管起来;这样做有得保护财产所有人及法定继承人、财产管理人的利益;其二,确立这两项制度还可以使失踪人的债权和债务等权利和义务明确下业,完成其应享受的权利,承担其应履行的义务,不致使许多事情久拖不决;这样有利于法院处理民事纠纷,保障社会的稳定;宣告死亡也称推定死亡,它必须由法院来进行;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四年;如果是由于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如飞机失事等,则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可以宣告死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要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来计算四年;这是因为,由于工作需要,军人可能在敌后战斗,因此要在战争结束后才计算时间;2无法证明该公民死亡;宣告死亡不是对死亡事实的确认,是对下落不明的人的死亡推定;如果能证明公民的死亡,则不能适用这一制度;3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一年期间,不是下落不明的时间;人民法院判决中宣告的死亡日期,就是失踪人死亡的日期;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与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相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就会出现两个后果、一个是财产关系的变化,一个是人身关系的变化;当补宣告死亡的人出现后或有了明确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关于宣告死亡的判决,并对作出宣告死亡而引起的后果作出适当处理;对于本人财产已转给他人的,如原物尚在,应返还本人,如原物不在无法返还的,应给予适当补偿;婚姻关系如果是原配偶没另行结婚的,予以恢复,如果已另婚,应承认原婚姻关系已消灭,新婚姻关系为合法;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民法通则还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也就是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法院宣告失踪会产生以下后果;1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代管,或者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管;2失踪人所欠债务或税款,以及因管理其财产所需的费用,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时,可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护销失踪宣告; 问:为什么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上述两种人的法律地位如何答: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生来就有的,而是要根据其智力发展情况而确定;所谓智力发展的状况,主要是指能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就是指缺乏认识能力和起码的判断能力;民法通则根据这一标准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缺乏认识能力或起码判断能力人的利益,以及他们的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缺乏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的人如果参加民事活动,他们自己的利益既得不到保障,还会扰乱政党的民事活动秩序,使第三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民法通则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两个标准,一是年龄,二是精神状态;对于年龄,民法通则是这样分类的: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到十八岁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以上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的民事活动是指具有一定经济意义活动,而不是简单的民事活动,例如买冰棍、铅笔等活动;此外,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精神状况,民法通则区别三种情况: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院针对精神病人规定了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部分地从事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需要规定监护人;这样的规定可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无效;明确了他们的地位,对保护交易的安全,以及他们本人和监护人利益都有好处;问:我国“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答: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根据这一规定,我们说个人合伙也就是公民个人之间的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享盈余、共同承担债务、共同劳动、共同经营的一种形式;它是公民参加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这一点也是世界各国合伙的共同特征;共同出资;就是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共担责任,因此,合伙是一个共同经营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共同出资可以是多种方式,可以是金钱、实物,也可以是技术,这样就发挥了合伙人各自的优势;2、共同劳动;这是我国民法的特别规定,是同资本主义国家“合伙”的区别之处;在我国参加个人合伙的个体经营者,必须共同劳动,不能只出资不出力;3、合伙是基于合同而成立的;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这是合伙人共同经营的基础,也是发生纠纷时解决问题的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合伙还可以有自己的组织形式,起字号,设立企业,并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和公共积累;以字号名义进行活动,这是它的又一主要特征;4、合伙财产的性质是共有财产;合伙财产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即合伙人的共同出资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合伙人的出资是按份共有,而共同经营积累的财产则是共同共有,最后如何分割,则由合同来规定;合伙财产是共有财产,对财产的使用管理,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对于合伙的组织管理,则由合伙人推举的人负责;合伙负责人和合伙人的经营活动,要求合体合伙人都承担民事责任;5、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这是合伙的主要法律特征,这正是它与法人的区别之处;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表明合伙人应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来承担无限责任,而不仅以合伙的财产为限;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就是合伙的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然后这一合伙人再向其他合伙人按比例追偿;以上几个方面是合伙的法律特征;问:法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法人应具备哪些条件答: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法律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人有这样一些特征:1、法人首先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人的集合体;这种社会组织是要具备一定条件的,要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这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团体以及自然人的主要特点;2、法人是民事主体,这就是说法律赋予这种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即赋予法人以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其参加民事活动所必须的;3、法人既然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就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法人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就要求其参加民事活动,以实现其宗旨;这是法人作为独立主体的最重要标志;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1、依法成立;这里包含两层含义:1承认某个组织具有法人地位,不应当违反法律的规定;法人从事什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要按法律规定办理;例如法人不得从事买卖土地的活动;2必须按法定程序成立;依法成立的法人应有章程、条例、命令、法律等文件规定这一组织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并且要经主管部门核准注册登记;2、法人必须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这一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没有财产就无法参加财产是指:1依法归法人自己所有或依法归它自己独立经营管理的财产;2法人的财产是独立于国家、其他法人和法人内部成员的财产;这是说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由法人支配;3法人应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有独立的银行帐户;3、法人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区别于其它法人的标志,是它具有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体现;经营场所是法人有自己的业务活动和独立财产的樗;同时,法人应有自己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人员;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其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一个法人既然具有独立的财产,就应当独立承担自己财产范围内的全部财产责任;法人还应当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诉讼主体地位正是它民事主体地位的体现;只有具有上述四个条件的组织才是法人;这是判断一个组织是否是法人的标准;问:什么是法人的独立财产和独立的民事责任答:法人具有独立财产是其必要的条件和基本特征,那什么是法人的独立财产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是独立于国家的财产;国家财产分为国库的财产和国家授权给机关、厂矿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这两者是必须分开的;国库财产由国家财政部作为国家代表来支配,就是说是国家直接支配的财产;第二种是由法人经营管理、支配使用的财产;过去企业利润全部上缴,因此法人的债务是由国家来清偿的,利改税以后,企业法人向国家缴税,国家就不负对企业法人债务的清偿责任了,所以说法人财产是独立于国家的财产,由企业法人自负盈亏;2、是独立于主管机关的财产;在利改税以前,许多上级主管机关对企业的财产无偿调拨;而现在,利改税以后,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主管机关不能截留税收,搞无偿调拨、无偿摊派;政企分开后,主管机关只能进行行政的宏观计划领导;因此,法人财产也是独立于主管机关的财产;3、是独立于其他企业或法人的财产;任何一个法人都有独立自主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任何企业或法人不得支配其他企业的财产;如果企业法人之间,有闲置的生产资料可以转让;转让应当是有偿的,不能无偿调拨;一个先进企业帮助一个落后企业,也不能变相支配落后企业的财产;所以说法人财产是独立于其他法人的财产;4、独立于个人的财产;首先,法人的财产不是法人的领导人的财产,领导者处于法人代表地位,他支配使用法人财产,是代表法人作出的行为;其次,法人的财产也不是其成员的财产;这里的成员主要指出资人,一个人只要将财产入股,就是将财产所有权移交给了法人,而他则换回了股权即出资人也无权支配企业法人的财产;再次,法人的财产也不是职工所有的财产;法人财产同职工个人财产也有所区别;我国的企业不是工人所有,也不是“社会所有制”,因此,两者也应区分开来;法人有独立的财产,就应当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什么是法人的独立责任呢独立责任是指法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交给它经营管理的财产负财产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咨询外合作、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所说企业的全部财产,既包括企业的因定的除外;这里所说企业的全部资金;不能够把企业法人承担责任的财产仅限于流动资金和自有资金;问:怎样区别法人的责任和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怎样区别法人的责任和法人成员的责任答:法人的责任问题是法人的一个核心问题;在确定法人责任范围时,首先应分清什么责任是由法人来承担,什么责任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什么责任由法人的工作人员自己承担;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一般说法定代表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代表法人实施的行为,其后果要由法人来承担;这里所说的一切行为,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代表人的身份进行活动时,法人才负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无限责任;同时应指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其身份从事经营活动,即使是非法的行为法人也应当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况: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早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工作人员要承担的财产责任;这里要区别两种情况:其一,工作人员在职务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所造成的责任,都要由法人来承担;例如,火车站工作人员对货物野蛮装卸造成的损失,由铁路部门法人承担;对职务外的行为所造成的责任,由工作人员个人承担;其二,在工作人员由法人授予代理权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代理制度的规定从事活动;超越代理权的活动由本人承担责任,未超出代理权限范围的活动由法人来承担责任;问:民法通帽是怎样促进横向经济联合的答:民法通则规定,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采用一定的法律形式进行的联合经营;在新的形势下,联营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措施,对经济体制改革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民法通则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主要表现在:1、明确规定横向经济联合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民法通则指出,横向经济联合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是对旧的地区、部门所有封锁的突破;这就把横向联合提高到建立新经济体制的高度;2、促使横向经济联合向更深更广的方向发展;按民法通则规定,横向经济联合涉及到各个领域,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生产部门之间的联合,也可以是生产部门和科技部门联合,还可以是地区联合;另一方面,除专业化横向联系外,还要以有更紧密的联营,如成立企业集团、组成新法人等;3、进一步强调了横向联合的自主原则;民法通则规定,横向联合必须建立在企业自主权的基础之上,联合必须是自主的联合、平等的联合、互利的联合;联合的内容和形式,参加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平等协商,由各方面自主决定;4、对横向联合关系注意用法律手段调整和保护;联营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纠纷,为预防和解决这些纠纷,要在法律上作出规定,对联营各方在横向联合中应有的权益加以保护;民法通则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已有一些原则规定,今后还会不断加以完善;问:我国的联营主要有哪几种形式它们各有什么特征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联营主要有三种形式,即法人型的联营、合伙型的联营、合同型的联营;它们各自有不同的特征:1、法人型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它有以下特征:1联营各方以共同出资形式或其他形式组成一个新的经济实体;2新组成的经济实体必须是企业法人,具备法人所要求的条件,独立地以新法人名义承担责任,联营各方负有限责任;这种实体不是法人的合并;3虽然新的经济实体是企业法人,但组成这个实体的联营各方必须订立协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为新法人的章程;这种法人型联营是横向联合的最紧密、最稳定形式;2、合伙型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法人合伙型联营最本质特征是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具体说它的特点有以下几方面:1联营各方也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这同法人型联营是一样的;2联营体不具备法人条件,这是同法人型联营的最大不同;这种联营体成立手续比较简便,但也需登记,在法律允许的经营范围内活动;3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又与合伙不同;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一般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联营各方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应负连带责任时,才承担连带责任;4联营各方实行这种联营要有协议,就联营各方的出资额、权利义务参加管理办法、盈利分配等事项作出规定,以作为发生争议时处理总是的依据;这咱联营是半紧密型的横向联合;3、合同型联营;是指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独立经营的一种散型的共同经营体;民法通则第五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其特是;1联营各方没有互约出资额,也不构成一个经济实体;2在前述特点基础上,参加联营各方完全独立经营,参加联营各方都是参加共同经营的独立经营单位,没有统一的经营单位;3这个松散的共同经营体有时也有自己的名称,但不是法人;4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是一般的合同,如购销合同、承揽加工合同等;。

自然人名词解释

自然人名词解释

自然人名词解释自然人:是指按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主体能力:个体所具有的、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

一般情况下,能力包括:行为能力、权利能力、身份能力、法定能力、权限能力、责任能力。

从法律上讲,它是个体进入法律关系,成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在现实生活中,个体所具有的能力叫做实际能力,它是通过生理素质、知识技能、经验教育等方面的因素构成的。

主体的能力,通常以其实际能力来衡量,即看其是否达到了该能力应达到的水平。

精神障碍:行为人精神错乱,导致他人无法与之形成有效的意思联络或不可能与之形成有效的意思联络。

如患者无法正确表达意思、回答问题错误、性情大变、人格改变等。

人格权:亦称人格利益,指基于特定自然人人格而产生的精神利益,如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姓名权、监护权等。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人格权,只有在自然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会消灭,这就是死者生前人格权和生存人格权。

人格权是绝对权,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9、自然人意思自然人,又称原始自然人,是指未出生的婴儿。

未出生的婴儿没有自然人人格,也就不具有人格权。

生命权:人们依照法律规定,从国家、集体、他人那里获得生命维持其生命延续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生命权是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格权,是人身权的核心。

人格权的其他权利都是围绕生命权展开的,是人身权的具体体现。

2、自然人与国籍自然人是指出生在一国境内,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根据出生地国籍原则,出生在一国境内的人具有该国国籍,即取得该国国籍。

3、自然人的年龄期限自然人的年龄期限,是指自然人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的期间。

自然人的年龄期限,可分为法定年龄期限和生理年龄期限。

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指对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人,由利害关系人向该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人为失踪人的一种制度。

宣告死亡:指自然人因生理或心理有缺陷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利害关系人向该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人为死亡人的一种制度。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是什么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是什么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是什么在我们的⽣活周边是有⼈可能失踪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会有很多⼈会觉得他们死亡了,但是我可以告诉你,那并意味真已经死亡了,那么宣告失踪的效⼒有哪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是什么⼆者的区别为:宣告失踪需要⾃然⼈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宣告死亡没有这个期限的限制。

申请⾃然⼈为失踪⼈的利害关系⼈没有先后顺序,⽽申请⾃然⼈死亡的利害关系⼈没有先后顺序。

⼆者的公告期不⼀样。

⼆者宣布撤销后的效⼒不⼀样等等。

宣告失踪的效⼒确定财产代管⼈:“失踪⼈的财产由他的配偶、⽗母、成年⼦⼥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有顺序,遵循有利原则、完全民事⾏为能⼒)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或者以上规定的⼈⽆能⼒代管的,由⼈民法院指定的⼈代管。

代管的范围:“失踪⼈所⽋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由代管⼈从失踪⼈的财产中⽀付。

”其他费⽤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因代管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死亡宣告撤销的后果1、被宣告死亡⼈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起⾃⾏恢复。

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婚姻关系;如果配偶再婚后⼜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死亡的,不能⾃⾏恢复婚姻关系。

2、被宣告死亡⼈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被他⼈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同意⽽主张收养关系⽆效的,⼀般不应准许,但收养⼈和被收养⼈同意的除外。

3、撤销死亡宣告后,本⼈可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合法取得的,第三⼈可不予退还。

因民法典⽽取得财产的⾃然⼈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4、利害关系⼈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被宣告死亡⽽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给他⼈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店铺⼩编提醒您,当被宣告死亡的⼈重新出现或者有⼈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或者利害关系⼈申请,⼈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浅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完善

浅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完善

浅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完善法学专业学生宋彦俊指导教师周中建摘要: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是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规定,但错漏颇多,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我国现行自然人宣告制度的立法体例值得检讨,应该确立德国式的立法体例,即我国应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确立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制度代之原来的宣告失踪制度。

而宣告死亡制度则应在保留原来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对失踪人宣告死亡的申请权不应有顺序之分。

被宣告死亡人之死亡时间应为法定期间届满之日。

宣告死亡的后果在私法上不能引起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终止的是一定时间范围内的部分民事法律关系。

死亡宣告撤销后,其财产权利的恢复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婚姻关系一律不能自行恢复。

不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生还者仍应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对待之。

关键词: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完善;民法通则On Declaring Disappearance and Death System’s PerfectingStudent Majoring in Sociology SONG YanjunTutor ZHOU ZhongjianAbstract:Declaring disappearance and death is an important system in modern civil law.It is stipulated in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ut it needs to lx made perfect in further step. such system country must be reformed. We must make legislation with German mode; that is to say, we should establish a system to replace missing persons declaration of the property superintended system, this system must base on our General Principle of the Civil Law. The death declaration system must be made further perfect in preserving primary regulation, the application right of declaration of death does not regulate in sequence with the missing persons' interest relation. We should stick to the system .The dead time of the person who has been declared for death is the date that legislated time is due. The effect of death declaration canot terminate the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 of the natural person in private law, but a part of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in a certain time terminates. The dead date deduce from death declaration does not coincide with the date of natural death, it must be regulated for the legal cause for the rescind of death declaration, after rescind of death declaration, the property right resumes in different situation, marry relationship can not resume automatically. The living person who has not be applied for death declaration must be treated as civil body.Key words: declaration of disappearance; declaration of death;perfection;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者居所,或因灾难事故,因战争而下落不明难有返回,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失踪或者死亡的制度。

民法(宣告失踪与原告死亡)

民法(宣告失踪与原告死亡)

(2)宣告失踪的条件
1. 必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1)下落不明: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
何音讯。 (2)法定期限: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 (3)2年期限的起算点:应当从最后获得自然人消息
之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战争期间从战争 结束之日起算。
(2)宣告失踪的条件
(3)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名达到法律期限。 (1)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 (2)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
时限只要求2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
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 亡的,不受2年时限的限制。
(3)条件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概念和目的
1.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 明达到法定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 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民事主体制度。
2.目的: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 踪人财产无人管理及其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履行 的非正常的状态,以保护失踪人和利害人关系的利益, 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 月。 (3)公告期满仍不能确定下落不明人尚生存的, 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4)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财产继承关系开始。
2.婚姻关系终止。
(5)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
《民法总则》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 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 力。
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1)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者有监管职责的人 (2)其他与下落不明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注意: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

(法律知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法律知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法律知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1)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包括受宣告人失踪、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限制)和由法院宣告。

(2)宣告失踪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负保管失踪人财产的职责,对于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可从代管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要负侵权之民事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变更财产代管人。

(3)当失踪人复出或者有人确知其下落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区域的生存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1)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包括受宣告人失踪、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有顺序限制)和由法院宣告。

(2)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在空间上仅及于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

亦即若其实际未死亡,在其他地区活着,民事权利能力仍不消灭,而且民事活动也不受影响。

而在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宣告死亡的效果等同于生理死亡,婚姻、监护等身份关系终止,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

(3)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被确知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在人身关系方面,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即使再婚后离婚的,婚姻关系也不当然恢复;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

在财产关系方面,因宣告死亡而继承、受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遗产者,均应返还;返还原则应是原物及孳息;原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则免除原物返还义务,代之以适当补偿。

宣告死亡若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相恶意所致,属于侵权行为,侵害人不仅要返还所取得的财产及孳息,还要负赔偿责任。

论我国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

论我国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
与比较后再结合我国法律制度发展实践与具体国情我们发现我国宣告失踪制度缺陷明显宣告死亡制度也存在诸多问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se A d S ce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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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 宣告 失踪 与 宣告 死 亡 制度
郝 志 鹏
摘 要 我 国 民法确 定 了宣告 失踪与 宣告 死亡制 度 并存模 式 ,然 而在 与世 界各 国宣告 失踪与 宣告 死亡 制度 立法体 例分 析 与 比较后 , 结合 我 国法律 制度发 展 实践 与具体 国情 , 们发 现我 国 宣告 失踪 制度 缺 陷明显 , 再 我 宣告 死亡制 度也存 在诸 多问
管 理 的财产享 有 占有 权及管 理权 , 同时还 享有 补偿请 求权及报 酬
二、 国外 宣告 失踪 与宣 告死 亡制 度的立 法体 例
宣 告 失踪 与宣 告死 亡制 度产 生和 发展 是建 立在 古代 民法 的
基础之 上 的。
请 求权 。
2 英美法 的 死亡推 定制 度 .
英美法 中 无宣告 失踪 与宣 告 死亡 制度 。英 美法 实行 死亡推
会 引起失踪 人财产 关系 及身份 关系 处于不确 定状 态, 从而严 重 影 德 国《 失踪法》 10 在 9 0年 《 国 民法 典》 德 的基础 上确立 的宣告 响 到了失踪 人财产 的管理 与利 用及利 害关系 人的利 益 , 同时也不 死亡 制度 主要 内容 为:) ( 死亡 宣告 仅依 申请 程序而 进行 , 1 申请 主 利 于社会 秩序 的稳 定 。 了妥善 处理上 述 问题 , 为 宣告 失踪与 宣告 体 资格包 括检 察官 、 失踪人 的法 定代 理人 、 近亲 属 以及 其他 经死 死 亡制度 便应 运而 生 。

2022年《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2022年《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其二,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
第十六条、宣告死亡申请资格
本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原则上不能作为申请 人,除非有申请的必要性,从条文看,该类申请人应就其申请必 要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宣告死亡申请资格
显然,民法典第46条、47条没有规定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本 条解释第二款第一项实际上在配偶、父母、子女与其他近亲属间 又区分了顺序。
第十四条、宣告失踪申请资格
1.设立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 规定宣告失踪的目的,是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
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及其应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履 行的非正常状态,以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 经济秩序的稳定。
第十四条、宣失踪申请资格
2.宣告失踪应当具备的条件 (1)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 最后的住所或经常居所后没有音讯,并且这种状况为持续、不间 断。只有从自然人音讯消失起开始计算,持续地、不间断地经过 两年时间,才可以申请宣告失踪。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战争失踪宣告死亡的期间
第十七条、战争失踪宣告死亡的期间
第十七条 自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自 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战争失踪宣告死亡的期间
《民法典》第46条第1款第1项:“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 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
第十五条、失踪人财产代管人诉讼地位
(一)财产代管人 1.财产代管人兼具财产保管人和指定代理人的性质。 (1)财产代管人是代管财产的保管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管理失踪人的财产。

法条解读 自然人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法条解读 自然人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法条解读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失踪人概念的规定。

【条文理解】自然人失踪的规定分为普通情况的失踪与战争期间失踪两种类型,并吸收了《民通意见》的相关内容。

宣告自然人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需有失踪的事实。

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杳无音信,下落不明,生死不明。

如果自然人因客观原因(如旅居海外)或主观原因(如畏罪潜逃)而与家人暂时中断联系,不构成民法上的失踪。

第二,需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自然人因一般原因失踪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是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所谓失去音讯是指从此之后再也没有接收到任何关于此人的消息。

战争期间失踪的,其失踪时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三,需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

自然人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失踪,也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

如无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失踪宣告。

【司法适用】在处理该类型的民事案件时,仍然可以参考《民通意见》第24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另外,作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相互之间没有申请的顺序限制,即利害关系人不存在排名先后问题,不存在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申请失踪,其后的利害关系人就无权申请的状况。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失踪人起算时间的规定。

【条文理解】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考《第二章自然人》重点知识汇总

法考《第二章自然人》重点知识汇总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指自然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特征:自然人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判断:A.所有的自然人均享有民事权利能力B.所有的自然人均有资格享受民事权利(二)开始与终止(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还应注意“瞻前顾后”)1.出生与死亡时间的证明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2.胎儿案例:甲不幸去世,此时其妻子乙腹中胎儿尚未出生。

问题1:分割甲之遗产时,该胎儿可否继承?问题2:乙腹中胎儿不幸流产,其当初继承之甲的遗产如何处理?特别注意: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四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真题链接: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直抚养,熊某死亡,未立遗嘱。

熊某去世前杨某孕有一对龙凤胎,于熊某死后生产,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为活体但旋即死亡。

关于对熊某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杨某、小强均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B.女婴死亡后,应当发生法定的代位继承C.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小强继承D.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继承答案:AD3.死者死者的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护。

(由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命题方向:如何维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特别注意: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本文概述《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这篇文章旨在对法律领域中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法律对于失踪人口和死亡人口进行法律认定和处理的两种方式,它们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首先概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基本概念、法律特征和适用条件,为后续分析奠定基础。

本文将阐述宣告失踪的定义、特点和适用条件。

宣告失踪是指当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宣告失踪的适用条件包括失踪的时间要求、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及法院的审查等。

本文将探讨宣告死亡的定义、特点和适用条件。

宣告死亡是指当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解决因死亡而产生的财产继承和债务清偿等问题。

宣告死亡的适用条件包括失踪的时间要求、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的审查以及必要的证据等。

本文将对比分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在适用条件、法律效果以及法律实践中的差异和联系。

通过对比分析,本文旨在揭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在保护失踪和死亡人口权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通过本文的论述,旨在提高公众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认识和了解,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宣告失踪制度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它是人民法院在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后,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判决的方式宣告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是一种法律推定和拟制,其目的是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代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它既不消灭失踪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也不产生失踪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消灭或限制,只是导致失踪人财产管理权的转移。

宣布失踪死亡的法律后果(3篇)

宣布失踪死亡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失踪死亡是指失踪人下落不明,经过法定期限后,法律推定其已经死亡的一种法律状态。

在我国,失踪死亡的法律后果较为复杂,涉及到继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就宣布失踪死亡的法律后果进行详细阐述。

二、宣布失踪死亡的法律程序1. 申请宣告失踪失踪人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2. 申请宣告死亡失踪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3. 法院受理与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4. 法院判决公告期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判决。

三、宣布失踪死亡的法律后果1. 继承(1)财产继承权:失踪人死亡后,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分配。

(2)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2. 债权债务(1)债权:失踪人死亡后,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主张债权。

(2)债务:失踪人死亡后,其债务由遗产清偿。

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 婚姻家庭(1)婚姻关系:失踪人死亡后,其配偶有权申请离婚。

(2)子女抚养:失踪人死亡后,其子女的抚养问题由法定监护人负责。

4. 名誉权失踪人死亡后,其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名誉权。

四、宣布失踪死亡的影响1. 社会影响(1)维护社会秩序:宣布失踪死亡有助于消除失踪人给社会带来的不稳定因素。

(2)保障合法权益:宣布失踪死亡有助于维护失踪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2. 家庭影响(1)缓解家庭矛盾:宣布失踪死亡有助于缓解失踪人家庭因失踪产生的矛盾。

(2)保障家庭生活:宣布失踪死亡有助于保障失踪人家庭的生活。

五、结论宣布失踪死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宣布失踪死亡的法律后果较为复杂,需要我们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应对相关问题。

宣告死亡的条件有哪些?

宣告死亡的条件有哪些?

When you no longer worry about yesterday, it is when you begin to live happil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宣告死亡的条件有哪些?导读:宣告死亡必须具备的条件:1、公民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

【为您推荐】庐江县ls 六合区ls 于都县ls 台山市ls 阳新县ls 太康县ls 沙坡头区ls 很多人对于宣告死亡并不了解,比如宣告死亡是什么,只要是下落不明就可以申请的吗?那么宣告死亡前是否需要宣告失踪呢?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所不同,一般是指用法律的手段来推断失踪公民的死亡。

那么宣告死亡的条件有哪些呢?为您解答。

一、自然人失踪的事实受宣告的人离开住所或居所后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

二、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失踪人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存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

普通期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特殊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如能证明失踪人不可能生还的,不受两年的期限限制。

三、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四、法院的受理与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

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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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
民通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 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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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
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
一、条件和程序
二、效力 三、撤销 四、宣告失踪和死亡的区别 五、制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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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件和程序
(一)自然人下落不明国境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是下落不明。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间的限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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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关系
(1)继承财产的返还;
(2)保护善意第三人;
(3)恶意申请负有赔偿责任。
民通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
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
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民通意见40、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
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
4、只解决财产,不涉及人身。 (二)失踪人自身 被宣告失踪者,并不丧失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所 为的民事行为依然有效,依然应当承担义务和责任。
6
三、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
宣告。撤销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
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销宣告人。
十二、住所、宣告失踪、死亡
1
住所和居所(p65)
一、概念
二、确定住所的标准
三、法律意义
四、种类
2
宣告失踪
民通第二十条 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二年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一、条件和程序
二、法律效果 三、撤销
3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
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
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9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
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并非真正死亡,是
“推定”死亡。
关系的人。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可以不经宣
告失踪程序,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12
(三)法院依法宣告。
管辖法院为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法
院。法院作出死亡宣告前应当进行公告: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
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其他情形,公告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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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效果
(一)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17
民通意见39、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
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
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四、宣告失踪和死亡的区别
(一)期间长短不同 宣告死亡的期间更长;
(二)申请人的顺序要求不同
序要求;
宣告失踪的申请没有顺
(三)法律效果不同
化。
宣告失踪不会发生身份关系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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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度意义
一、条件和程序
2年 + 3个月
(一)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离开住所或战争结束。
(二)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上的要求,但是应该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发出 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届满,判决宣告失踪。
4
二、法律效果
民通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
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
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
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5
(一)财产代管
1、并非谁宣告失踪谁代管财产;
2、代管财产的顺序通常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3、前一顺序不利益代管财产的,可以轮后;
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
之日起计算。(通说应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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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害关系人申请
有先后顺序,前位不申请,后位不得申请;统一
顺序有的申请,有的反对,法院接受申请。(有争议)
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
1、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依然存在;
2、仍然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
3、实际死亡时间和宣告死亡时间不一致,以前者为准;
4、所进行的行为后果与被宣告死亡的后果不一致的,
以前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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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撤销
(一)申请
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其没有死亡
申请撤销没有顺序 (二)效果 1、身份关系 婚姻关系,配偶未再婚的,自行恢复。否则不能 自行恢复。 其他身份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二)对被宣告死亡者之外的人,视为被宣告者死亡。 发生死亡的法律后果: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终止; 2、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 代理中被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并不一定消灭); 3、身份关系自然解除; 4、遗产继承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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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被宣告者而言,如果实际上依然存活,则宣告
对其不发生效力。
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意义相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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