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自然人宣告失踪、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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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
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9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
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并非真正死亡,是
“推定”死亡。
一、条件和程序
二、效力 三、撤销 四、宣告失踪和死亡的区别 五、制度意义
10
一、条件和程序
(一)自然人下落不明
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
中国境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是下落不明。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间的限制,可以
一、条件和程序
2年 + 3个月
(一)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离开住所或战争结束。
(二)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上的要求,但是应该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发出 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届满,判决宣告失踪。
4
二、法律效果
民通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
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
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
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5
(一)财产代管
1、并非谁宣告失踪谁代管财产;
2、代管财产的顺序通常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3、前一顺序不利益代管财产的,可以轮后;
(二)对被宣告死亡者之外的人,视为被宣告者死亡。 发生死亡的法律后果: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终止; 2、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 代理中被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并不一定消灭); 3、身份关系自然解除; 4、遗产继承开始。
14
(三)对被宣告者而言,如果实际上依然存活,则宣告
对其不发生效力。
4、只解决财产,不涉及人身。 (二)失踪人自身 被宣告失踪者,并不丧失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所 为的民事行为依然有效,依然应当承担义务和责任。
6
三、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
宣告。撤销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
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销宣告人。
关系的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可以不经宣
告失踪程序,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12
(三)法院依法宣告。
管辖法院为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法
院。法院作出死亡宣告前应当进行公告: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
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其他情形,公告期为1年。
13
二、法律效果
(一)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17
民通意见39、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
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
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四、宣告失踪和死亡的区别
(一)期间长短不同 宣告死亡的期间更长;
(二)申请人的顺序要求不同
序要求;
宣告失踪的申请没有顺
(三)法律效果不同
化。
宣告失踪不会发生身份关系的变
18
五、制度意义
7
宣告死亡
民通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 束之日起计算。
8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
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
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
之日起计算。(通说应为四年)
11
(二)利害关系人申请
有先后顺序,前位不申请,后位不得申请;统一
顺序有的申请,有的反对,法院接受申请。(有争议)
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
十二、住所、宣告失踪、死亡
1
住所和居所(p65)
一、概念
二、确定住所的标准
三、法律意义
四、种类
2
宣告失踪
民通第二十条 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二年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一、条件和程序
二、法律效果 三、撤销
3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
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意义相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19
1、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依然存在;
2、仍然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
3、实际死亡时间和宣告死亡时间不一致,以前者为准;
4、所进行的行为后果与被宣告死亡的后果不一致的,
以前者为准。
15
三、撤销
(一)申请
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其没有死亡
申请撤销没有顺序 (二)效果 1、身份关系 婚姻关系,配偶未再婚的,自行恢复。否则不能 自行恢复。 其他身份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16
2、财产关系
(1)继承财产的返还;
(2)保护善意第三人;
(3)恶意申请负有赔偿责任。
民通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
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
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民通意见40、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
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
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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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
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并非真正死亡,是
“推定”死亡。
一、条件和程序
二、效力 三、撤销 四、宣告失踪和死亡的区别 五、制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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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件和程序
(一)自然人下落不明
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
中国境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是下落不明。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间的限制,可以
一、条件和程序
2年 + 3个月
(一)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离开住所或战争结束。
(二)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上的要求,但是应该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发出 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届满,判决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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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效果
民通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
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
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
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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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代管
1、并非谁宣告失踪谁代管财产;
2、代管财产的顺序通常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3、前一顺序不利益代管财产的,可以轮后;
(二)对被宣告死亡者之外的人,视为被宣告者死亡。 发生死亡的法律后果: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终止; 2、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 代理中被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并不一定消灭); 3、身份关系自然解除; 4、遗产继承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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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被宣告者而言,如果实际上依然存活,则宣告
对其不发生效力。
4、只解决财产,不涉及人身。 (二)失踪人自身 被宣告失踪者,并不丧失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所 为的民事行为依然有效,依然应当承担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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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
宣告。撤销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
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销宣告人。
关系的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可以不经宣
告失踪程序,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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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依法宣告。
管辖法院为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法
院。法院作出死亡宣告前应当进行公告: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
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其他情形,公告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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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效果
(一)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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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39、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
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
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四、宣告失踪和死亡的区别
(一)期间长短不同 宣告死亡的期间更长;
(二)申请人的顺序要求不同
序要求;
宣告失踪的申请没有顺
(三)法律效果不同
化。
宣告失踪不会发生身份关系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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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
民通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 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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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
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
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
之日起计算。(通说应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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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害关系人申请
有先后顺序,前位不申请,后位不得申请;统一
顺序有的申请,有的反对,法院接受申请。(有争议)
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
十二、住所、宣告失踪、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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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和居所(p65)
一、概念
二、确定住所的标准
三、法律意义
四、种类
2
宣告失踪
民通第二十条 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二年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一、条件和程序
二、法律效果 三、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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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
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意义相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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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依然存在;
2、仍然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
3、实际死亡时间和宣告死亡时间不一致,以前者为准;
4、所进行的行为后果与被宣告死亡的后果不一致的,
以前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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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撤销
(一)申请
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其没有死亡
申请撤销没有顺序 (二)效果 1、身份关系 婚姻关系,配偶未再婚的,自行恢复。否则不能 自行恢复。 其他身份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16
2、财产关系
(1)继承财产的返还;
(2)保护善意第三人;
(3)恶意申请负有赔偿责任。
民通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
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
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民通意见40、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
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