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承租户业主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人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房东/房产中介:
我在此向您提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申请。
我是一名租客,自[[今天日期]]起,我租赁了您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租赁期限至[[租赁到期日期]]。
在此期间,我对这处房产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并希望能够拥有自己的房产。
我了解到您有意将这处房产出售,但我希望能够优先购买。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作为租客,我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租赁的房产。
这是我作为一名租客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对这处房产的感情所驱使。
我承认,我是一名租客,而不是房产的所有者。
但是,在这段时间里,我一直在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维护和改善这个房产。
我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来修复一些损坏的部分,并且一直按照您的要求来支付租金。
我认为,我对这个房产的维护和改善,以及我对租金的支付,都应该被视为我对这处房产的投资。
因此,我希望您能够考虑我的优先购买权。
我相信,我对这处房产的了解和热爱,使我成为这个房产的理想买家。
我愿意按照市场价格购买这个房产,并且我愿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如果您决定接受我的购买请求,我将不胜感激。
我相信,这将是一个双赢的交易。
您能够顺利出售房产,而我能够实现拥有自己的房产的梦想。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我的购买意向,请随时与我联系。
我期待着您的回复。
谢谢。
行使优先购买权告知函
行使优先购买权告知函
拍卖行:
你行接受本组委托,拍卖位于地点的房产(写明规格、数量),经破产清算组清算查明,该房产原承租人(写明单位或个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清算组已请示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并通知原承租人(写明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单位或个人)届时参加拍卖会,要求其按拍卖规则及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你行在拍卖前将享有优先购买权人的竞投牌号及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则应当在拍卖前如实向所有参加竞买的人予以说明。
特此函告
(清算组印)
组长:
年月日
编辑人员:点小团。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格式一:
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本人(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与出租人签定了《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租赁了位于的物业(房产)。
本人承诺:放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物业的权利,对该物业业主将物业(房产)转让给其它方不持异议。
特此声明。
签署时间:年月日
声明人(签字或盖章):
格式二:
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函(个人用)
本人(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与出租方签订了《》(合同编号:),承租了位于店铺(下称“该”店铺),用于经营。
本人承诺放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店铺的权利。
如因本人主张上诉权利而使出租
方无法顺利将该店铺合法转让给第三人,本人自愿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声明。
签署时间:年月日
声明人(签字)
格式三:
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函(公司用)
本司于年月日与出租方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编号:),承租了位于店铺(下称“该店铺”),用于经营。
本司承诺放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店铺的权利。
如因本司主张上诉权利而使出租
方公司无法顺利将该店铺合法转让给第三方,本司自愿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承诺。
签署时间:年月日
公司(盖章):。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浅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258-02摘要 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该解释第21条至24条对房屋承租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效力以及限制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旨在维护弱势群体了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但限制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对当事人关乎重大,本文即在此基础上联系我国法律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对其予以分析。
关键词优先购买权所有权租赁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概述优先购买权(先买权)是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
其中,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先买权的一种,它是指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按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给第三人时,承租人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而购买的权利。
(一)我国相关立法历程无论是1952 年颁布的《解答关于处理房户行使优先购买权案件发生疑义问题的函》、 1983 年国务院于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8年颁布的《意见》、1999 年颁布的《合同法》、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都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作出了规定,或为概括性的规定,或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一次次的立法中,相关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对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了较为系统和具体的规定,解决了很多司法审判中的不确定性,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了同案不同判的不公正审判,维护了法律权威。
(二)立法意图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房屋时享有的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房屋承租人的此项优先购买权在赋予承租人先买权的同时,无疑限制和牺牲了房屋所有人及第三人的权利,尤其是对于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来源:tangsen12348:日期:2009-11-29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
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否定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但为了促进交易,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会得以补正。
此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包括二审、再审发回指定一审法院重审的情形。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通知函
正文:
_______破产清算组关于________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函
_________拍卖行:
你行接受本组委托,拍卖位于_____地点的房产(写明规格、数量),经破产清算组清算查明,该房产原承租人___________(写明单位或个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清算组已请示__________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并通知原承租人____________(写明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单位或个人)届时参加拍卖会,要求其按拍卖规则及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你行在拍卖前将享有优先购买权人的竞投牌号及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则应当在拍卖前如实向所有参加竞买的人予以说明。
特此函告
(清算组印)
组长: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
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声明人:×××,证件号码:******************本人于××××年××月××日承租了位于×××路×××号。
本人承诺放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物业的权利。
如因本人主张上述权利而使出租人无法顺利将该物业合法转让给第三人,本人自愿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本人/公司×××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为××市××路××号之物业(以下简称“该物业”)承租人,租赁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现本承租人知悉物业之业主将出售该物业,成交价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不包括税费、给经纪方的佣金等费用)。
现本承诺人慎重声明,本承租人自愿放弃对该物业在同等条件下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特此声明!声明人(承租人):×××××××年××月××日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本人×××(身份证号:******************)于××××年××月××日与××××××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租赁位于××××××号房屋。
房屋租赁合同最新司法解释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重大修正
房屋租赁合同最新司法解释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重大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向业主主张优先购买权通知函(实用范本)
主张优先购买权通知函
致业主(出租人):先生/女士
贵我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房产地址:,下称该房产),我方按约定履行了租赁合同。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据悉:贵方已将(或拟将)该房产出售给他人,但因贵方未依法定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我方,侵犯我方对租赁房产的优先购买权。
为此,特告知我方要求对租赁房产主张优先购买权。
我方指定联系方式:
收件人:
联系电话:
收件地址:
特此函告。
承租人:
年月日。
优先购买权通知函(完整版)
优先购买权通知函(完整版)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我们之前的商业合作协议,我写信给您,通知您作为我们的重要合作伙伴,您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该协议的规定,您在我们的新产品/服务上市之前有权以优先的价格购买。
我很高兴地通知您,我们即将推出一款新产品/服务[产品/服务名称]。
这款产品/服务的研发历时数月,经过了我们团队的精心努力和各方专家的反复审查。
它将为您的生活/业务带来许多便利和机会,我相信您会对其非常感兴趣。
根据我们之间的商业关系,您享有与其他合作伙伴相比的优先购买权。
在该产品/服务正式上市之前,我们将为您保留[时间段],在此期间您可以享受优先购买的特权。
这意味着您可以在其他合作伙伴之前以更优惠的价格购买该产品/服务。
为了确保您能够及时了解产品/服务的信息并做出购买决策,我们将在[时间]前将详细的产品/服务介绍、价格和购买方式发送至您的指定邮箱。
请您留意邮件,并在指定时间内回复我们,以确认您是否对此次购买特权感兴趣。
在确认您的购买意向后,我们将协助您完成订购流程,并确保您在第一时间内获得产品/服务。
我们将提供专业的售后服务,以确保产品/服务的顺利使用,并满足您的个性化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该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您在商业合作协议范围内的购买需求。
其他与该协议无关的购买将不适用于此优先购买权。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支持和信任。
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最优质的产品/服务,并保证您在合作伙伴中拥有独特的特权。
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期待与您的合作,祝您生意兴隆!衷心的问候,[您的姓名][公司名称][联系方式]。
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函
公函
至:xxxx有限公司
由:xxx有限公司
事宜:关于xx有限公司放弃对承租物业的优先购买权
现接到xx有限公司的通知,需将我司承租的位于中国xx省xx市xx大道xx号的房产一楼部分实际使用面积xxx平米的物业出售给第三人,现作为该物业的承租人,我司在此声明,放弃对该物业的优先购买权。
原产权人须及时与新产权人签定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变更事项仅限于出租方主体名称的变更),新产权人必须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接收原产权人的一切相关权利义务。
我司承认该变更后的租赁合同有效,同时我司声明自收到该房地产买卖双方签定的《租赁合同主体变更通知书》后,严格按照变更后的租赁合同向新的产权人履行承租人的义务,并将租金付至《租赁合同主体变更通知书》中指定的账户。
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房屋承租人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冲突与协调_赵守江
收稿日期:2011-03-20作者简介:赵守江,男,山东莱阳人,烟台大学学报编辑部副编审,硕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民法学。
房屋承租人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冲突与协调赵守江(烟台大学学报编辑部,山东烟台264005)摘要:《合同法》确认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承租人的这一权利经常与《物权法》规定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
要化解承租人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冲突,不能局限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论证,更不能用“买卖不破租赁”实现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功能替代,而应当从价值评判的角度进行分析。
与单独所有相比较,共有这种形态并不是一种很有效率的产权安排方式,现代社会应当尽量创造机会减少财产共有形态的存在,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恰恰具有简化乃至消灭共有关系的重要价值,所以,应当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关键词:房屋租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权利冲突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91(2011)04-0127-06优先购买权,又称优先承买权、先买权,是指所有人出卖某一特定财产给第三人时,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而购买该财产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源远流长,〔1〕直到今天,在我国现行法上仍然屡见不鲜。
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72条第3款),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法》第23条),合作一方对专利申请权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340条)。
甚至在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还确认了地方政府的优先购买权,例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当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平遥县人民政府对平遥古城内单位和个人拥有的传统建筑,享有优先购买权”①。
实践当中,房屋承租人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最为频繁,而且这两种优先购买权经常产生冲突,需要提供妥当的化解之策,本文就此进行初步探讨。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及经典案例解读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及经典案例解读更多请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屋租赁的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
根据本条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
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第二,它是专属于承租人的权利,这种优先权不能通过转让或者继承转移至他人。
第三,形成权抑或订立合同请求权之争。
一是认为,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即以同等条件为前提。
二是认为,它是承租人所享有的对出租人出卖房屋的请求权,因此,出租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时必须及时通知承租人。
这种请求权是一种请求债权,不是直接对物享有权利,也不能直接对抗第三人,优先权行使前不影响出卖人与其他人进行协商。
优先购买权的实现需要具备下列条件:1.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
2.在同等的条件下购买。
在非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在买卖条件上等同,一般包括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等。
3.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将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并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的意思表示,优先购买权丧失。
这说明承租人并不想购买该房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了。
《民通意见》第118条以及《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都规定为三个月。
但是,司法实践中亦有争议,《合同法》规定的合理期限不一定是三个月(人民法院案例选61辑第94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书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承租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2016-10-06阅读原文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程序及限制史凯贤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行使优先购买权不限于“出卖”租赁房屋《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该条文中使用的词语是“出卖”租赁房屋,《民通意见》第132条、第134条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也均使用“出卖”、“卖给”等词语,但现实生活中,导致租赁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原因众多,除出卖之外还有以房抵债、折价变卖、权利人行使抵押权、房屋被查封拍卖等等。
除“出卖”之外的导致所有权变动的情形发生时,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针对此,《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可见,在以房抵债、折价变卖的情况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至于权利人行使抵押权、房屋被查封拍卖导致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情况,权利人通常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组织拍卖租赁物,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用“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的表述,以及《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4条所用“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前通知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等表述,可以作出承租人也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解释。
针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曾在“北京恒祥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租赁合同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中认为,“因《合同法》仅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浅析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Lo gal S 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塑!查塾垒三!!!兰!!望型耋■■圈圆圈浅析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酌限制范云海摘要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但由于规定简单原则,不易操作,且存在着过于强调承租人的权利,而忽视对出租人权益保护的弊端。
本文认为在一定范围内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进行限制也是必要的。
文中首先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进行分析;其次,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进行了案例分析。
关键词承租人出租人优先购买权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i I.275.01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在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卖该租赁房屋时法律赋予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任何第三人而购买该租赁房屋的权利。
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对此有明确规定,但由于规定简单原则,不易操作,且存在着过于强调承租人的权利,而忽视对出租人权益保护的弊端,因此法学理论界对此存废问题一直争论不休。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既要充分保障权利人行使权利,又要防止权利滥用,做好各方利益间的平衡。
笔者认为,该项制度从我国传统习惯的沿习、适度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有其存在的价值,应予保留。
但从保障出租人有效行使自己权利的角度出发,对现行法律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在一定范围内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进行限制也是必要的。
虽然优先购买权利的行使可以针对购买房屋的不特定第三人,但优先购买权并非是一种物权,也不是形成权,它的行使必然受到一些阻却因素的限制,使承租人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优先购买权。
第一,整体房屋的部分承租人不应享有优先购买权。
我国现行法律笼统规定,只要是承租人就有优先购买权,但在实践中往往遇到出租人将房屋分割成数个部分分别租赁给不同人的情况,在出租人将出租房屋整体出售时,多个承租人谁享有优先购买权?不仅如此,对自己未承租部分房屋,承租人又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仅购买自己承租的部分又违背出租人的真实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