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设立法律意见书-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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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投资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设立投资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设立投资公司的法律意见书设立投资公司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我们被委任为律师,就您设立一家投资公司的法律事宜给予意见。

我们已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就此事项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1. 公司类型和注册:根据我国的公司法规定,您可以选择将公司注册为私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您的投资公司需要吸收外部投资,我们建议您将其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将帮助您完成公司注册的所有程序,并确保顺利获得必要的许可证和注册文件。

2. 注册资本和股东权益:在设立投资公司时,您需要确定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不同股东的权益比例。

注册资本的额度应充分考虑日常运营成本、风险控制和未来扩张计划。

股东权益比例应根据投资额、经验和投资目标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分配。

此外,您还需要制定股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以确保公司的稳定运营。

3. 投资基金募集:如果您计划通过向外部投资者募集资金来实现投资目标,那么您需要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设立和运营投资基金时,您需要履行登记、备案和准入等程序。

请注意,募集资金的过程中,您需要履行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资金监管等方面的义务。

4. 合规与监管:作为一家投资公司,您需要遵守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

这包括报告金融交易、遵循反洗钱、反欺诈和反腐败等政策。

您还需要确保公司设置了有效的合规和风控制度,以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

此外,您还应确保公司的运作符合税收筹划、劳动法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相关法律。

5. 合同与交易:作为投资公司,您将与其他公司和个人进行合同和交易。

为了保护您的权益,我们建议您在涉及重大交易前进行尽职调查,并确保签署的合同具备法律约束力。

我们可以为您提供合同起草、审核和谈判的法律服务,以确保您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6. 知识产权保护:在进行投资活动时,您可能接触到他人的商业机密、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

我们建议您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这些知识产权,并确保公司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我们可以为您提供知识产权审核、注册和维权的法律支持,以减少潜在的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协会反馈问题及整改应对方案汇总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协会反馈问题及整改应对方案汇总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协会反馈问题及整改应对方案汇总————-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李超整理,李春谊指导感谢中咨私募基金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对本文的贡献:詹敏、彭亚峰、王伟、刘文娟、蔡静、陈新庚、李国宏、冯鹏飞、杜景良2016年可以说是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年。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自律规则,不断加强对私募机构的监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2016年2月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出台和实施,使得律师法律意见书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变更)的必要法律文件。

尽管该项法律业务开始时间不长,但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方面已经积累了相当的经验。

截止协会规定的8月1日期限内,中咨所已助力20多家私募机构成功实现了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和备案。

中咨所已形成了统一规范的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尽职调查方法、法律意见书范本、核查问题论述规范以及针对协会反馈问题的应对整改预案。

通过对本所经办案例以及公开资料的研究,本文汇总了协会针对法律意见书反馈的28项典型问题以及相应的律师整改方案,基本覆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法律问题的各个方面。

一、指引内容、协会反馈意见和法律意见书中的表述在本文援引的协会反馈意见、法律意见书的表述及整改应对方案来源于成功案例。

为便于在实际操作中检索,本文将协会的具体反馈意见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律师逐项发表意见的十四项内容进行分类。

二、法律意见书被反馈的原因分析对协会的上述反馈意见进行分析后,律师认为协会的反馈意见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法律意见书本身核查不全面、发表意见不规范的反馈意见,另一类是针对法律意见书内容与协会登记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不匹配的反馈意见。

1、针对法律意见书本身核查不全面、发表意见不规范的反馈意见此种反馈意见指的是法律意见书未完全按照《指引》或协会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或者虽然披露了但是在形式上不符合协会的要求或者在内容上不够深入和全面。

基金备案法律意见书

基金备案法律意见书

基金备案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基金备案部门:我们接到贵部门的委托,就基金备案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现将意见如下:一、法律依据基金备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基金销售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备案的要求根据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基金公司应当在产品发行前,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

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公司的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产品的基本信息等。

备案材料应当齐全、真实、准确。

三、备案的程序1.备案申请阶段基金公司在准备备案材料时,应当确认备案所需的信息是否齐全、准确。

备案申请时,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如基金公司章程、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基金业务团队及管理人的简历等。

2.备案审查阶段协会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一般包括基金的合法合规性、基金公司及管理人的资质、基金募集方式等。

审查材料涉及到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密。

3.备案审核结果协会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后,将作出审核结果。

若备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协会将发给备案通知书,允许基金公司发行产品;若备案存在问题,协会将发给不通过的审核意见,并要求基金公司进行整改。

四、法律意见基金备案是基金公司合法运作的前提,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提出以下法律意见:1.基金备案应当依法提交申请,并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

基金公司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程序,否则可能面临处罚。

2.协会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协会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保密处理,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

3.备案结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至关重要,基金公司应当根据备案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

总之,基金备案是基金公司正常运作的前提,是依法合规的重要环节。

基金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备案申请和审核,确保备案程序的透明度和备案结果的合法性。

同时,协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参考)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参考)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地址:南京市中山陵四方城1号南京十朝文化园五栋四层电话:025-********传真:025-********邮编:210000目录第一部分声明事项 (1)释义 (3)第二部分法律意见书正文 (4)一、公司本次管理人登记的批准和授权 (4)二、公司的主体资格 (4)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5)四、公司专业化经营情况 (6)五、公司股权结构 (6)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9)七、公司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方 (9)八、公司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基本设施和条件 (12)九、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2)十、公司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 (14)十一、公司高管人员资格及高管岗位设置情况 (14)十二、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被处罚、处分、不良记录情况 (16)十三、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诉讼、仲裁情况 (16)十四、公司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 (17)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7)十六、结论意见 (17)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2016)宁盈律非(证)字0015号致: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担任公司本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下简称“管理人登记”)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规范登记公告”)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中基协字〔2020〕27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中基协字〔2020〕27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中基协字〔2020〕27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涉嫌存在异常经营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限期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为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现发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引》。

自此通知发布之日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应按照《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引》出具。

相关工作安排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不予接受的情形收到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的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公告》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以下简称《问答十四》)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专项法律意见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接受:(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不符合《公告》要求的;(二)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存在《问答十四》规定的予以公示情形的;(三)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或无法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的;(四)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存在其他协会不予接受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情形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视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尚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且不暂停、不重新起算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异常经营情形下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所列的时效期间要求。

法律意见书(适用于股权投资)

法律意见书(适用于股权投资)

法律意见书(适用于股权投资)XXX法律意见书目录第一部分前言一、法律尽职调查范围二、本法律意见书的适用范围三、本所律师进行的主要调查工作和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四、释义第二部分关于目标公司主体情况的分析一、关于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二、关于目标公司的主体合法性情况三、关于目标公司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的情况四、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情况五、关于目标公司的主要经营性活动合法性、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及重大决议的合法性六、关于目标公司的重要合同、协议情况七、关于目标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八、关于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九、关于目标公司或有负债情况十、关于目标公司人员雇用及劳动关系情况十一、关于目标公司财务、税务情况十二、关于目标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本法律意见书是XXX为XXX项目所提供的法律意见。

在此之前,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法律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提供以下意见:关于目标公司主体情况的分析目标公司是一家XXXX行业的公司,成立于XXXX年X 月X日,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XXXX。

根据我们的调查,目标公司的主体合法性情况良好,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目标公司的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比较完善,公司的决策程序合理,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目标公司的资产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资产损失或亏损情况。

目标公司的主要经营性活动合法性、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及重大决议的合法性得到了保障。

目标公司的重要合同、协议情况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目标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得到了规范,不存在不当关联交易或恶性竞争行为。

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得到了妥善处理,不存在债务违约或债务风险。

目标公司或有负债情况得到了充分披露,不存在未披露的或有负债情况。

目标公司人员雇用及劳动关系情况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用工或劳动纠纷。

目标公司的财务、税务情况合规,不存在财务、税务违规行为。

目标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得到了妥善处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风险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风险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风险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尊敬的 xxx 律师:根据贵所要求,我们针对风险投资基金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并拟定了以下法律意见。

请您参考。

一、风险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风险投资基金是一种通过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以风险投资的形式为企业提供资金和专业支持的投资工具。

在我国,风险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主要通过以下法律文件确定:《公司法》、《《证券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相关细则和规定。

二、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根据《《证券公司法》》的规定,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以下条件:1. 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获得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2. 风险投资基金的募集规模和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3. 风险投资基金的募集资金应由投资者以股权、债权、其他金融工具等形式出资,并将出资证明提交给交易所备案。

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应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诚信、勤勉、忠实、专业、保密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并遵守与投资者之间的契约。

三、风险投资基金的风险和责任1. 投资风险: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企业的未来发展是有一定风险的。

投资人需要认识到,尽管风险投资基金经理会尽力进行尽职调查,但无法对投资项目带来的风险完全排除。

2. 监管风险:监管部门对风险投资基金的监管从一开始就必须做到全面和有效。

因此,基金管理人需要确保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3. 信任风险: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和维护投资者对基金的信任。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背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协议的规定,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的信任问题,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四、风险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风险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 IPO(首次公开募股):将所投资企业引入证券市场进行公开发行;2. 并购:将所投资企业出售给其他公司;3. 私募股权交易:将所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4. 债权转让:将所投资企业的债权出售给其他投资者。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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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私募基金法律书如何写?下面就是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供大家阅读参考。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之,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公司基本信息公司名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成立日期:20xx年1月2日营业期限:20xx年1月1日至2045年1月1日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公司存续沿革:20xx年1月2日,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xx年12月1日出具【20xx】第***号验资,审验股东***、***于20xx年11月30日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 1***300060.002***200040.00合计5000.0000100.00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存续。

二、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显示,其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所记载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文字和描述。

英文模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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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模板-私募基⾦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 on Private Fund Manager Registration (Template)***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Pursuant to the Law on Lawyers,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Engaging in Securities Law Practice by Law Firms, the Rules for the Securities Law Practice of Law Firms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the Law on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s,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Private Investment Funds, the Measures on the Registration of Privat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and Funds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the Announcement regarding Certain Matters of Further Regulating the Registration of Privat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this firm has been retained by***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mpany") to issue this legal opinion as below based on the thorough due diligence of the Company and relevant materials, and undertake that there is no fraudulent, misleading statement or material omission contained herein.A.Registration of the Company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for the Industry and CommerceBasic Information of the CompanyCompany Name: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Company Address: ** Road No. **, ** District, BeijingLegal Representative: ***Registered Capital: RMB 50 millionDate of Establishment: January 2, 2015Operational Period: January 1, 2015 to January 1, 2045Business Scope: Investment management, management or entrustment for management of non-securities equity investment, and related consulting services.Company History:On January 2, 2015, the shareholders *** and *** jointly funded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 On December 1, 2014, *** Accounting Firm Co., Ltd. issued the [2014] No. *** Capital Verification Report, inspecting and verifying that shareholders *** and *** paid a total investment of RMB 50 million on November 30, 2014.At the point of establishment of the Company, the amount and the ratio of capital contribution of each shareholder were as follows:No. Name of Shareholder Investment Amount (‘0000)Proportion of the Registered Capital (%)1 *** 3000 60.002 *** 2000 40.00Total 5000.0000 100.00Conclusion: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was duly established in China and is validly existing as of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his legal opinion.B.According to the filing documents of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from the Administration for the Industry and Commerce, the business scope of the Company is investment management, management or entrustment for management of non-securities equity investment, and related consulting services.Conclusion: The business scope described in the business registration of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complies with relevant 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whereby the name and the business scope contain texts and descriptions of "fund management", "investment management" and "equity investment".C.As shown on the foregoing business registration documents of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the business scope of the Company is investment management, management or entrustment for management of non-securities equity investment, and related consulting services. Along with the relevant business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Company, it shows that the Company's main business is management of private funds. In the business scope set forth in the foregoing businessregistration or the business actually operated by the Company, there exists no business operated concurrently in conflict with the private investment fund business; there exists no business operated concurrently in conflict with the buyer's business of "investment management"; there exists no non-financial business operated simultaneously.Conclusion: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follows the principle of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and the business engaged by the Company is private investment fund management. In the business scope set forth in the foregoing business registration or the business actually operated by the Company, there exists no business operated concurrently in conflict with the private investment fund business; there exists no business operated concurrently in conflict with the buyer's business of "investment management"; there exists no non-financial business operated simultaneously.D.Shareholding Structure of the CompanyAccording to the foregoing business registration of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the shareholders are *** and ***. The shareholder *** invested RMB 30 million, making up 60% of the equity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the shareholder *** invested RMB 20 million, making up 40% of the equity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In conjunction with other relevant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Company, it is shown that the Company does not have foreign direct or indirect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or foreign shareholders.Conclusion: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does not have foreign direct or indirect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or foreign shareholders.E.As indicated in the foregoing business registration of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in tandem with other relevant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Company, it is shown that the shareholders of the Company are *** and ***. It does not indicate that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has any other ultimate controlling owner.Conclusion: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does not have any ultimate controlling owner.F.As indicated in the foregoing business registration of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in tandem with other relevant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Company,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is not found to have any subsidiary, affiliate or other related parties.Conclusion: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does not have any subsidiary, affiliate or other related parties.G.As indicated in the foregoing business registration and other relevant information of the Company: (i) the Company has 20 employees, 5 of whom have fund practitioner qualification. All of the executives of the Company have practice experience in, among others, banks, funds, securities, risk control, compliance in line with requirements. Further, none of the executives has major dishonesty record or has been excluded from the market by 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in the preceding three years; (ii) the business address is ** Road No. **, ** District, Beijing. The office space is 500 square meters with independent departments such as the general manager's office, the finance department, the risk control department, the compliance department, the market department and conference rooms. The office is well equipped with computers, video facilities, fax machines, printers and other office equipment; and (iii) the Company's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the bank statements issued by ** Bank indicate that, as of [DA TE], 2015, the circulating capital of the Company in the book is ** and its net assets is **.Conclusion: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possesses the practitioners, business premises, capital and other basic corporate operation facilities and conditions as required by the law to engage in private fund management business.H.As shown in the information and documents provided by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it has established a sound risk management and internal control system. The Company has the Risk Management System and Procedure of Private Investment Funds, the Internal Control System of Private Fund Management, the Measures on the Evaluation of Investment in Private Investment Funds, the Measures on Investment V oting of the Investment Committee,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Related Transactions,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Investment Transactions with Conflict of Interest,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In-house Transactions,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Prevention of Insider Trading,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Risk Disclosure of Qualified Investors,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Internal Audit Procedures of Qualified Investors,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Promotion and Fund-Raising of Private Investment Fund Products, as well as other relevant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in place. All of the management systems form effective allocation and constraint among each other.Conclusion: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has established a risk management and internal control system, and has developed relevant systems accordingly based on the type of the private fund management business in the proposed application.I.According to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upon investigation and verification, the fund-raising of the private funds of the Company intends to be promoted, conducted and managed through the Company's own channels and capability. The Company has not executed any agreement of outsourcing services for funds with otherinstitutions.Conclusion: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has not executed any agreement of outsourcing services for funds with other institutions.J.Upon verification of the list of the executives of the Company and relevant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s provided by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it is shown that *** as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and the general manager, *** as the representative designated by the executive partner, *** as the deputy general manager, *** as the chief compliance manager, and *** as the chief risk control officer have fund practitioner qualification. The structure of the executive positions conforms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MAC").Conclusion: The executives of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have fund practitioner qualification and the structure of the executive positions conforms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AMAC.K.Upon verification of information in the enterprise credit records, the enterprise business registration and disclosure system, the AMAC registration disclosure system, the judici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and other systems, along with relevant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Company,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is not found to be subject to criminal punishment, administrative fines by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 department or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measures; the Company and its executives are not disciplined by AMAC; the Company does not have negative record in the Capital Market Integrity Database; the Company is not included in the List of Dishonest Debtors; the Company is not included in the National List of Enterprises with Abnormal Business Operations or the List of Enterprises Committing Grave Illegalities; the Company does not have bad credit record on the "CreditChina" website.Conclusion: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is not subject to criminal punishment, administrative fines by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 department or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measures; the Company and its executives are not disciplined by AMAC; the executives of the Company are not prohibited by the Company Law to serve their positions; the Company does not have negative record in the Capital Market Integrity Database; the Company is not included in the List of Dishonest Debtors; the Company is not included in the National List of Enterprises with Abnormal Business Operations or the List of Enterprises Committing Grave Illegalities; the Company does not have bad credit record on the "CreditChina" website.L.Upon enquiries to, and verification with, the cour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for litigation and enforcement as well as the information system of commercial and labor arbitral institutions for arbitrations,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is not found to be involved in litigation or arbitration in the preceding three years.Conclusion: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is not involved in litigation or arbitration in the preceding three years.M.Upon enquiry, verification and comparison of all of the materials and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it shows that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submitted by the Company to the AMAC are true, accurate and complete and there is no fraudulent, misleading statement or material omission.Conclusion: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submitted by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to the AMAC are true, accurate and complete and there is no fraudulent, misleading statement or material omission.N.Other items that the lawyers and the law firm consider necessary to be addressed. (omitted)Overall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submitted by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to the AMAC are true, accurate and complete and there is no fraudulent, misleading statement or material omission. The application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the private fund manager meets the relevant requirements of the AMAC.*** Law Firm (Stamp)*** Lawyer (Signature)*** Lawyer (Signature)[DATE], 2016。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背景介绍私募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发行的基金产品,其募集对象限于特定投资者,包括合格投资者和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需要获得证监会的批准,并且必须有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实际控制,对其重大决策具有决策权的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可能会产生一些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因此需要进行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编制。

变更需求分析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需求,需要对其进行详细分析,以确定所需解决的法律问题和应对措施。

主要包括:1.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所涉及的法律法规3.实际控制人的身份确认4.变更程序和合规性5.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评估法律问题解决方案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应该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如果变更的实际控制人不符合该规定,则视为变更不符合法律规定。

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更需要遵守以下法律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民法典》 -《合同法》 -《公司法》-《证券法》实际控制人的身份确认变更实际控制人需要进行身份确认。

如果变更的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明、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如果是法人,则需要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同时还需要验证实际控制人的资质、能力和诚信度等情况。

变更程序和合规性变更实际控制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的程序和合规性。

具体步骤如下:1.编制内部变更决议2.向证监会申请变更登记3.重新签署合同文件4.告知投资人变更情况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评估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例如,实际控制人变更可能对私募基金的财务状况、管理制度和投资战略等方面带来风险。

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该对实际控制人变更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私募基金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专项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客户:根据您的委托,我们拟就私募基金方面的法律问题给予如下意见:一、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概念私募基金是指向特定有限数量的投资者募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全面投资权益,对投资者进行单一或多元化投资,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分配投资收益的基金形式。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私募基金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法》)的监管。

私募基金的合法发行和运作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私募基金设立和发行1. 私募基金的设立应符合《私募基金法》的规定,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2. 私募基金的发行应严格遵守《私募基金法》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投资策略、风险提示、募集方式等,并由合法的证券机构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发行。

三、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1.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履行与投资有关的管理职责,并制定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2.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投资活动时,应遵守《私募基金法》的规定,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监督权等权益,并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制度。

四、私募基金的运作与退出1. 私募基金应按照其募集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运作,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期限届满或其他合法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基金的清算和退出。

五、法律风险提示在私募基金投资过程中,我们向您提醒注意以下法律风险:1. 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存在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可能存在投资损失的风险;2. 不可抗力风险: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经济政策变动等原因,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可能受到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3. 法律风险:私募基金的设立和运作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合规操作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

六、结语鉴于私募基金投资涉及较多的法律问题,我们建议您在进行相关投资之前,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运作规则和注意事项,选择合适的私募基金产品,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私募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法律意见书模板尊敬的委托人:经您的委托,我们对您提出的有关私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调研与研究,并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供您参考:一、法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于2004年在中国大陆颁布实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是指以集中专户、不公开募集资金为特征的一类基金,其成立与管理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监管。

二、关于私募基金设立的法律意见:1.私募基金的设立需要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监管机构核准后方可设立。

2.私募基金的合同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格式、内容、条款等方面的要求。

3.私募基金的募集范围有限,只能向特定投资人进行非公开募集,不得与公众募集基金混淆。

4.私募基金需要设置合适的投资门槛,并对投资人的身份、资质进行审查,并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

5.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报告、基金账户等相关信息。

三、关于私募基金运作的法律意见:1.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等。

2.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运作。

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对投资对象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投资的合法性和风险可控。

4.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合理配置和管理投资组合,确保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5.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人披露基金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报告、风险提示等。

四、关于私募基金的监管与合规的法律意见:1.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遵守各项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管理办法等。

2.私募基金需要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定期报告,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进行合规性自查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私募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专项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根据您的需求,我们现就相关的法律事宜给予意见如下:一、关于私募基金的设立和运作1. 私募基金是一种特殊的投资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发行和管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方可正式运作。

2.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具备合法合规的资质,并设立专门的私募基金管理部门,负责基金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3. 在设立私募基金前,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出具基金合同、基金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并提交至中国证监会备案。

4. 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一般有定向委托、私募募集和公开募集等形式,但具体的募集方式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选择和操作。

二、关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风险提示1. 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需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范围内进行,一般包括股票、债券、期货、衍生品等多种投资品种。

2. 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基金前应充分了解该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以及风险提示,并根据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选择。

3. 私募基金的投资存在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前需认真评估风险,并了解投资预期收益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三、关于私募基金的运作和管理1. 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明确管理人的权责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3. 私募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合规运作,包括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合理配置资产。

四、关于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1.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业绩表现和风险提示等相关信息。

2. 私募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受到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基金管理人需定期报送相关报告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以上就是针对私募基金设立和运作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希望对您提供一些帮助。

如需进一步咨询,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特此意见。

顺祝商祺!律师:XXX日期:XXXX年X月X日。

(完整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完整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

一、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1、管理人登记需提交法律意见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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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的法律意见本所接受贵司的委托,就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下称“目标基金”)设立事宜,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以下简称“备案须知”》提及的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以及参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和协会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律师就贵司向本所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资料进行了审阅:1、《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2、《某股权投资基金合作备忘录》3、《关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可行性报告》4、《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5、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营业执照》6、《某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7、某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营业执照》8、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情况介绍9、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0、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章程》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做如下声明、假设和承诺: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是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国家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时也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的法律意见;2、贵司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文件材料为复印件的,保证与其原件是一致的;3、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4、本法律意见不构成对任何事实或决定的承诺或担保。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根据贵司提供的《合伙协议》《合作备忘录》等资料反映,目标基金情况如下1、设立形式:有限合伙企业;2、中文名称:根据贵司提供的尚未签署的《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下称“《合伙协议》”),合伙企业中文名称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暂定名);3、合伙人分别为:某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下称“A”、“管理人”)、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下称“B”)、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下称“C”);4、基金管理人:A,登记编号为【】;5、认缴出资情况:全体合伙人认缴总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0元,A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000.00元,占总出资额的1%;B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2,000,000.00元,占总出资额的52%;C认缴出资额人民币47,000,000.00元,占总出资额的47%;出资方式均为现金出资。

各合伙人应在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实缴各自认缴出资总额的20%,剩余资金以项目为单位,按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出决策进度进行实缴。

具体缴付时点及金额根据普通合伙人的缴付通知确定,各合伙人应按照缴付通知的规定缴纳各期出资;6、经营场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7、合伙企业目的:《合伙协议》第2.3条合伙目的约定,合伙目的为通过进行股权投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投资,为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8、经营范围:《合伙协议》第2.4条经营范围约定,经营范围为主营项目类别:资本市场服务;许可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具体经营项目以金融管理部门核发批文为准);9、经营期限:《合伙协议》第2.5.1条约定,经营期限为自合伙企业成之日起9年;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经营期限可以继续延长;2.5.3 基金的存续期为8年,其中基金成立之日起五年内为投资期,剩余期限(含延迟期限)均为退出期。

10、资金托管约定:《合伙协议》第2.8条合伙企业资金托管约定,普通合伙人决定选择一家在【】内的具有私募基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托管银行(下称“托管银行”)对合伙企业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实施托管;11、投资方向、方式:《合伙协议》第6.1条投资方向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确认并同意,合伙企业的资金将投向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通过的股权投资项目。

投资标的的产业范围包括:先进制造产业链等。

投资项目以后期项目为主,且中早期项目不超过50%;闲置资金可购买结构性存款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他理财产品。

6.2条投资方式约定,项目以股权直投的方式进行投资,或是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他投资形式。

单一项目投资规模不超过基金规模20%,但经由全体合伙人同意的特殊情况除外;返投金额按照C实缴金额的1:1.2返投。

12、基金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合伙协议》第7.1.4条约定,基金门槛收益率为年化8%;7.1.5可分配资金按本协议约定超出全体合伙人实际出资额的部分,超额收益在基金管理人与全体合伙人之间分配;7.7条经营亏损承担,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额分担。

二、对有关问题的法律分析(一)关于“合格投资者”根据《备案须知》第一、第(五)【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贵司提供资料、本所在基金业协会官网查询,A为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B为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分别属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第(二)、(三)类合格投资者。

根据贵司提供的《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情况介绍》(下称“C介绍”)、本所在“天眼查”网站查询结果,C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实缴),在目标基金中的认缴出资额人民币47,000,000.00元。

根据前述“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的规定,认购投资者为单位的,投资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现有资料并无反映C的净资产是否不低于1000万元。

根据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A应负责进行核查,以确认全体合伙人是否均为合格投资者。

律师建议:C向管理人A补充提供有效的资产负债表或其他财产证明,以便A判断和核查,C是否合格投资者。

(二)关于特殊目的载体的监管要求B为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属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第(三)类合格投资者,符合“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基本特征。

《备案须知》在对于私募投资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作了监管要求。

例如:1、根据《备案须知》第一、第(四)【托管要求】第2款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托管人应当持续监督私募投资基金与特殊目的载体的资金流,事前掌握资金划转路径,事后获取并保管资金划转及投资凭证。

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投资凭证交付托管人。

2、根据《备案须知》第一、第(六)【穿透核查投资者】第2款的规定,管理人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和协会的相关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投资基金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3、根据《备案须知》第一、第(九)【风险揭示书】第2款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若涉及募集机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私募投资基金未能通过协会备案等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向投资者进行详细、明确、充分披露。

4、根据《备案须知》第一、第(二十四)【信息披露】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在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和投资运作中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向投资者依法依规持续披露基金募集信息、投资架构、特殊目的载体(如有)的具体信息、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如有)、资金账户信息、主要投资风险以及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等。

律师建议:管理人A应结合监管要求,(1)从托管、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方面,完善募集推介材料、基金合同、合伙协议、风险揭示书等文件的内容,(2)敦促托管人履行持续监督资金流的职责,及时将投资凭证交付托管人。

(三)关于投资者资金来源根据《备案须知》第一、第(七)【投资者资金来源】的规定,募集机构应当核实投资者对基金的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相匹配,且为投资者自己购买私募投资基金,不存在代持。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投资者应当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投资者未作承诺,或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资者身份不真实、委托资金来源不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律师建议:管理人A结合监管要求,注意核查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相匹配的情况,要求全体合伙人出具资金来源合法性承诺函,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代持的情况、不存在汇集他人资金购买的情况。

(四)关于目标基金的投资范围及基金命名根据《备案须知》第一、第(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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