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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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2023-11-09•引言•合议庭制度概述•合议庭制度的问题分析•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策•案例分析目•结论与展望录01引言合议庭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合议庭制度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改革完善。

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目的通过对现有合议庭制度的分析和研究,提出具体的改革方案和建议,以完善合议庭制度,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研究方法采用文献资料调查、案例分析、专家访谈等方法,对合议庭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

研究目的与方法02合议庭制度概述合议庭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组成审判组织,以集体讨论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合议庭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的法庭审判,后来在英国的衡平法院和美国的联邦法院等司法机构中得到广泛应用。

合议庭制度的概念与历史沿革合议庭的组成、审判程序、裁判依据等均需依法进行,确保审判公正、合法。

法定原则独立审判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外界干扰,独立行使审判权。

合议庭在讨论案件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判。

03合议庭制度的基本原则0201合议庭制度的功能与价值通过集体讨论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避免审判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保证审判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增强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合议庭法官之间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可以减少裁判错误的可能性,提高审判质量。

合议庭作为集体审判组织,能够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使公众对司法产生信任和认可。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同时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03合议庭制度的问题分析合议庭制度的现实困境法官独立性受限在现实中,法官的独立性往往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压力,如行政干预、舆论压力等,这使得他们在审理案件时难以做出独立的判断。

司法不公风险由于合议庭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如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机制,可能会导致一些案件审理结果的不公正,使得一些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试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试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全体成 员。
() 1健全合议他组成成 员意 见分歧 的,应 当将
⑦评 议 原 则 ,评 议 应 当遵 循 平 等 、自 由 、 续 的原 则 。平 等 其意见写入 笔录。必要时 ,人 民陪 审员制度 可以要求合 议庭将 连 是 指每 个人 都 潜 在地 拥有 跟其 他 人 同 等 的 权 利 。 自 由是 指 合 议 案件提请院 长决 定是否提交审判委 员会讨论决定 。该规定过于
陪审 员参加 审判活动是现代 社会和法治国家 司法民主化的 庭要真正发挥独立审判 的职能作用 ,必须解决好这些问舾,处理 要求 ,具 有不 可替代 的独特功能 ,具体包括 以下几方面 : 好各种关系。只要每个合议庭做到从 自身做起 ,遵循程序规则 ,
() 2完善审判长制度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 , 笔者认为 , 审判长的功能应定位于 “ 合 院 独 自选 定 ,人 民 陪 审 员的 意 义 不能 表 现 出来 。 为 了增 强 人 民 议庭的优秀组织者”和 “ 庭审活动的 出色协调者和公正引导者” , 陪 审 员制 度选 任 的 民 主 性 和 合 法 性 , 我们 可 以 借 鉴英 美 国家 的 其职 责 主 要合 议 审判 的 主 持 , 包括主 持庭 审 、主 持 评 议表 决 、指 做法。 由法院按人 民陪 审员的资格要 求从 选民名单 中确定人 民 定法 官 制作 判 决 书等 。审判 长 应 促 使 合议 庭 全 体成 员在 分工 协 作 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 ,建立候选人民陪审员档案。人 民陪审 员 的基础上形成集体合力 ,集思广益 ,及时、正确处理的案件。 2 共同决策方面的改革 . ’
庭全体成 员在评议案件时有权根据事实 和法 律, 独立发表对案 笼统 ,在实 际中无法操作 ,使得人 民陪审员在实际陪审 中成为 件的看法 , 不受他人的干预和影响;连续是指评议一旦开始,就 陪 衬 ,也没有真正的享有 同审判 员同等的权利。 而且对于一个 应该持续进行 ,没有特殊原因不得 中断 ,直 至作 出最 终裁 判。 法 律外 行来说 ,对法官 的趋从 心理 无法避 免 ,这也导致 了人民 ③评议步骤 , 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 , 当依法对评议对象 陪审 员不能也不 敢积极的行使 自己应该行使的权利。 应 当明确 应 发表正式见解。发言顺序一般是资历最浅者首先发言 ,依次类 规定人 民陪 审员在参与案件审判时 ,在庭审阶段 ,合议庭评议 推 ,审判长最后发 言。 ④表 决方式 , 在经过 充分的讨论 、 争辩后, 应当对案件中 所 有重要问题进行逐项无 记名表决 。 () 2完善陪审制度 ‘ 阶段的具体权利 ,同时遵 守与法官相同的义务及回避程序。 事实上 ,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不是通过简单的文字表述就 可以完成的 ,相反 ,它涉及到法院 内部的各种关系,如合议庭与 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等等。此外 ,还涉及法院外部的关 系。合议

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合议庭制度对于保证审判活动的独立、公正、廉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世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合议庭制度,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合议庭职责作了详尽的规定,可见,合议庭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强化合议庭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在审判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对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对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院工作宗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一、充分认识设置合议庭的必要性合议庭是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合议制在我国的审判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各国法律制度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设置合议庭是有其内在的必要性。

1、设置合议庭是发现裁判事实的需要。

以事实为基础作出裁判是公正的前提,司法的公正性应当以裁判事实的真实性为基本前提,最大限度地接受案件的客观真实,使裁判客观化。

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和客观成分并不完全相同,客观成分更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在合议庭评议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客观成分会相互重叠、补充,从而强化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客观化;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则相互抵消各自的主观性,使得对事实的认定更趋于客观化。

2、设置合议庭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

不同的法官因其所受的教育程度、思想品德、思维方式、意识形态和潜在的好恶心理等个人因素不同,对同一法律条款都存在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理解。

凯尔瑞斯认为“先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既没有导向作用,司法判决最终仍然是基于法官的价值取向而作出的判断,而这种判断因法官不同而不同,法律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政治”。

i美国大法官霍姆斯以实用主义为指导,指出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强调“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而从来不是逻辑”。

论完善合议庭组成制度

论完善合议庭组成制度

论完善合议庭组成制度基于以上认识,下面,笔者以第一审民事审判为例,对合议庭组成制度予以探索。

笔者认为要建立高效、公正、独立、廉洁的合议庭,对合议庭组成制度应有如下要求。

一、合议庭成员的法治化要求。

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法治化要求是指合议庭组成人员的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根据上述规定,组成合议庭成员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二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那么合议庭组成如何到达法治化要求呢?笔者认为,首先要严格按照法律形式区分上述两种情况。

例如选民资格或重大难的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不能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进展审理。

其次严格法官资格与陪审员资格。

法官是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工作人员,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业务水平,同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官法》中对法官资格进展了严格的规定,而且从而xx年以后,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才能从事法官职业。

这是法官的素质的根本保障。

陪审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年满二十三岁、具有选举权的公民中,通过选举产生。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陪审员问题上并没有形成制度,致使出现庭室司机、书记员、甚至门担当陪审员的场面。

这种场面存在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陪而不形式主义。

笔者认为完善合议庭组成除了严把法官的资格,还要注意保证陪审员的资格,形成良好的制度。

陪审员首先不应是与法官有关系的人,比方法庭的司机、书记员,其次陪审员须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会影响审判的效益。

第三,陪审员的产生不能随意性,应有严格的程序。

由于法官判案一是对事实的认定,二是法律适用。

在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应有一定的分工。

笔者认为有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中,可以由陪审员认定事实,而法官重点适用法律,推导结论。

当然,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有同等的权利,对于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案件作出的裁定、判决,合议庭成员均有权发表意见。

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剖析与完善建议

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剖析与完善建议

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剖析与完善建议汤丽莉合议制度是法院实行集体审判的制度,其核心是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实体的公正性。

因此,合议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可见,我国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以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例外。

一、合议制度的内在机理及其功能(一)追求裁判事实的客观化对诉讼案件的裁判,就是法官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即以法律为大前提,事实为小前提,依照三段论的推理方法获得结论。

其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进行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对事实认定的真实程度越高,裁判的公正性也就越高。

由于诉讼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均是法官无法干预的过去事实或行为,法官只能凭借对当事人陈述和其提供证据的逻辑推理,对事实进行判断。

这种间接性的判断包含有法官的主观推理或推测,有时甚至是一种臆测,因此,其判断结果具有不完全性、意志性和创造性的特点。

尽可能地克服法官在认定事实中的“意志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揭示案件的客观真实,使法院裁判客观化,是设置合议制度的内在根据之一。

因为在合议庭共同认定事实的情况下,每一个法官在认定事实的逻辑思维过程中,既包括有客观的、合理的成份,同时也必然含有法官的“意志性”和“创造性”。

在许多情况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中所包含的主观成份和客观成份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由于客观的东西更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因而在合议庭进行评议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包含的客观成份会相互重叠、补充,从而强化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客观化。

与此同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主观成份则相互“碰撞”,因为主观的东西更具有个人属性,其结果必然是相互抵消各自的主观性,使得对事实的认定更趋于客观化。

论我国刑事诉讼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诉讼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法院 审判 刑事 案件 的 的法庭 组 织形 式有 独任 庭和 合议 庭 。
《 辞海 》 对 合议 的解 释是 : 合, 协商 、 共同; 议, 商量、 讨论 ; 合议 , 指 案件 的程序 和过程 不 具有最 低 限度 的公正性 。 换 言之 , 审判 委员 多人共 同 商量讨 论 。“ 多 人共 同商量 讨论 ” 是 与一 人独 自决断完 会制度 是通过 剥夺原告 、 被 告等当事者 的基本 权利—— 获得 公正
有 相 同的权利 和义 务, 但在 实际 中 由于陪 审人 员法律 素养及 制度 也 给合 议庭 公正审 判增 添 了不利 的因 素。
为了防止不当的罢免降职和转任而给的法律保二改革现行案件承办人制度障目的在于使法官这一特殊性质的职务不致因个人的考虑而被法院内部在进行案件审理时一般都会确定案件承办人以此左右使这一职务能以一种非人格的严格方式来行使为法官的高办案的效率
f j I } I j . { I 缸金
2 0 1 4・1 ( 中) ◆ 法 制 园地
案 件 的审判过 程包 括 审理和 判 决两步 骤 。审判 不分离 是法
判组 织运 行 中 出现 的司法 擅 断的 弊端 。实行 合议 制度 是各 法 治 治文 明 的重要标 志 。 在我 国司 法实 践中 , 审判委 员会 的存在 是导 国家 司法 文 明的 体现之 一 。 但是 , 由于 我 国法治 建设 的特 殊背 景 致我 国 审判分 离的根 源 。 审判 委员会 这一 制度 , 存在 组成人 员行
数人 的意 见 作为 合议庭 的 决定 , 也 允许少 数人 保 留意见 , 并在 合 作 裁判, 违 背法 理 。
议庭 评审 笔录 上记 载 。 然而 在我 国司法 实 践中 。 该制度 本 身存 在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精选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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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庭审是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官内心确认的形成多在这一阶段完成.因此.考察当前庭审活动的客观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对于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规范庭审活动以及促进审判公正高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综合素质展现方面1、审判法庭环境有待改善:有的审判法庭办公楼装修年代久远.设计和布局不合理.一些诉讼指南等上墙资料未及时更新.标牌不清晰.不显目.内容也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有的审判庭计算机等摆放不规范.不整齐.给人以杂乱的印象.影响法庭形象。

2、合议庭成员形象方面:有的审判员坐姿不正.注意力不够集中.如质证时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现遗漏;一些平常的习惯动作也不时表现在审判庭上.如托脸、柔眼、抠鼻等;个别审判员、书记员没有按规定着装.开庭时配带小微章.且配带位置不合规.有的书记员甚至着便装。

3、庭审纪律方面:法庭纪律维护不够严肃.因公诉人、当事人等原因.导致案件不能按时开庭审理;没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如有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亲友带小孩旁听、旁听群众未关闭手机、高声喧哗、随意走动.而审判员未进行及时有效地制止。

4、个人综合素质方面:庭审中.有很多用语不规范的情形.一些日常的口语经常出现在庭审中.有的法官、书记员声音不够响亮、清晰;有的审判员庭前准备不充分.对卷宗材料不熟悉.导致庭审中各个环节把握得不是很紧凑.有时出现"冷场"的情况;少数案件中.对突发情况处理应变能力不足.如对代理人不按时到庭.庭审中未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允许.直接入席就座.审判长或审判员也没有反应.而过一段时间后.才核对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个别法官心理素质较差.因领导旁听等原因.庭审显得紧张、局促.秩序较混乱.如在举证质证后未经合议即进行认证.认证过程中又突然中断进行合议。

论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庭制度完善

论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庭制度完善

与此 同时 , 在 外部体 制方面 , 严格 执行 最高人 民法院颁 布的 人 民法 院五年 改革 纲要 》 、 人 民法 院审判 长选 任办 法( 试 行) 》、 《 关于人 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 干规 定 这几部规定 , 在 程序上 保证 其合法性 和规范性 。还要通 过建立相对 固定 的专业
合议庭是人 民法 院审理诉讼案件 的重要 法定审判组织 形式 , 主, 转变为研究法律适用为主 , 以加强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宏 是关乎诉讼程序运行合法性 和合理性 的主体因素。笔者根据我国 观指导。同时建立审判委员会对 已生效案件质量的评查机制和 日 合议庭审判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 , 找出问题存在 的症结 , 提 出解决 常监督机制, 发挥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作用 , 落实院长对本院裁 问题的对 策, 以期改进和完善合议庭制度 。 判案件的法定监督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 的确保合议庭依法独立
合议庭提高 审判 的效率和质量 。比如知 识产 权案件 , 因专业 和技 术性 比较强 , 审判程序 也相对 复杂 , 要保 证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 就 要提高合议庭的审判水 平, 提 高合议庭每一个成员法律专业性 , 建 审 中擅 自离庭或不参加评议的审判人员 , 一 经发现严 肃处理 。追 立相对固定的专业合议庭可 以有效解决此问题 。相对固定的专业 究违法审判责任时 , 以合议 庭成 员在案件审理 中发表的具体意见 , 合议庭不再 仅仅是最基本 的审判组 织模 式 , 转而变成 了以审判长 分清合议庭成员的责任 。 为 中心 的审判单 元。 由此 , 与传统意义的合议庭相 比呈现新 的特 综上所述 , 我国合议 庭制度的完善需要配套相关 的改革措施 征。 来共 同实现 。通过各种切实有效的配套措施 , 统筹协调各 种相 关 工作机制 , 才能有效解决合议庭制度面 临的诸多难题 。这是一个

工作心得:完善我国合议庭制度的若干建议

工作心得:完善我国合议庭制度的若干建议

工作心得:完善我国合议庭制度的若干建议一、合议庭概述(一)合议庭的概念合议庭的英文是collegial panel或collegial tribunal。

我国宪法规定:“合议庭指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和有关的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第一审的刑事、民事案件,除了法律规定实行独任审判的案件以外,其他所有案件均有3名以上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集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而第一审的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进行审判;上述、抗诉和死刑复核的案件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合议庭是根据案件而临时组成的,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指定审判员一员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合议庭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中国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都作了规定。

世界各国法律也都规定了合议庭制度,可见,合议庭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但是,中国现行立法对合议庭制度规定过于粗略,也没有在理论上对合议庭制度进行探讨和分析,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合议庭制度本身应有的功能没有得以发挥,甚至有些法院,其合议庭审判纯粹流于形式,有名无实。

(二)我国合议庭的组织形式(以刑诉法为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6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2007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为了使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以外,每年都应当参加合议庭或者担任独任法官审理案件。

第二条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下列案件:(一)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二)新类型案件;(三)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四)认为应当由自己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办理案件的数量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办理案件的数量标准,由本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规定的办案数量应当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选择一定数量的案件,亲自担任承办人办理。

第四条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办理案件,应当起到示范作用。

同时注意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规范指导审判工作。

第五条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依法担任审判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院长、副院长参加合议庭评议时,多数人的意见与院长、副院长的意见不一致的,院长、副院长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合议庭成员中的非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

第六条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办理案件,开庭时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合议庭制度

合议庭制度

合议庭制度
合议庭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中,由多名法官组成的庭审机构。

它是一种集体决策的方式,通过多人的讨论和协商,达成最终的判决结果。

合议庭制度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成为了司法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议庭制度的优点在于,它可以充分发挥多人智慧的优势,避免了单一法官的主观判断和偏见。

在庭审过程中,多名法官可以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和分析,从而更加客观地评估案件的情况,做出更加公正的判决。

此外,合议庭制度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缩短审判周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

然而,合议庭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多人讨论和协商需要时间和精力,可能会导致庭审时间的延长和效率的降低。

其次,不同法官的观点和意见可能存在分歧,需要通过协商和妥协来达成一致,这也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最后,合议庭制度需要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出现法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不当干预。

为了克服这些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制度,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沟通协调能力,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议庭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教育和宣传,让他们了解合议庭制度的优点和特点,增强对司
法审判的信任和支持。

合议庭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司法审判机制,它可以充分发挥多人智慧的优势,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

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合议庭制度,使其成为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兼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内容提要: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制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方式,在发挥合议庭成员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发扬司法民主,确保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在能动司法语境下,合议庭作为能动司法实现的重要载体,更应当从合议庭与庭长、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关系的定位,合议庭内部工作运行机制,合议庭审判长选任制,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合议庭监督制约机制等全面完善我国的合议制度。

关键词:能动司法合议庭合议制度全文共9895字。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仍然很多,经济回升基础还不稳固,国际国内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各级法院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高度重视经济运行中涉及司法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在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1[1]在能动司法语境下,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制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方式,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已刻不容缓。

一、合议制度是实现能动司法的重要载体(一)合议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

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

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以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与其相对的是独任制度。

合议制度是民主思想最集中体现,是对人民主权的尊重。

合议制是一种集体决策机制。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每一成员都要根据自己的经验来分析和判断,同一案件可以被多角度、多方面的审视。

这种决策主体的多数性,决定了它能够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从而保证裁判结果的最大限度的正确性。

合议制度设臵合理性具体的理论基础为:首先,设臵合议庭制度的内在机理之一就是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使法院裁判客观化。

论司法权运行改革下的合议庭负责制的构建——合议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合理的制度构建

论司法权运行改革下的合议庭负责制的构建——合议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合理的制度构建

论司法权运行改革下的合议庭负责制的构建——合议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合理的制度构建摘要:在当今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对合议制进行改革是必然的趋势。

合议制是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延伸,合议制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其配置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合议制暴露出了很多弊端,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因此需要探索解决合议制问题的路径,保证合议制功能的发挥,实现法治社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合议制、弊端、成因、负责制构建合议制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审判制度,是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延伸,它满足了社会公众及诉讼当事人对司法认知及判断的一般要求,亦有利于避免审判组织运行中出现的人为武断和智虑上的缺失[1]。

但受到司法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合议制一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22-2022)》将“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以及“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明确为当前法院改革的重点。

理清合议庭负责制的优势,找寻当下合议庭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弊端,进一步探究合议庭负责制构建的现实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合议庭制的实践弊端如前所述,合议制度设计具有多人参与、平等参与、共同决策和独立审判四大特征。

然而,司法实践中合议庭运行机制所暴露出来的缺陷和弊端,恰恰就表现在对这四个主要特征的否定上。

以承办人为中心的合议庭运行安排,且缺乏科学的激励机制,导致合议制度的瘤疾一个人责任感降低得以充分发挥,且阻碍了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参与热情;合议庭成员事实上不平等一包括信息掌握和成员地位,难以确保合议制度的有效运作合议庭由发扬集体智慧演变为共同规避职业风险,审判者弃权;由于庭长、院长对合议庭存在广泛的干预,合议制度的实际运行背离独立审判原则。

(一)合议滞于表面合议庭作为我国常态的审判组织形式,理论上要求每一个合议庭成员都必须自始至终地参与对案件的审判,中途不得无故退出或更换,在审理案件时如实地、充分地陈述对案件的裁判意见,通过多种意见的互相碰撞、互相吸收,实现集思广益、抑制司法偏见等目标。

关于合议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关于合议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关于合议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摘要:合议制度是法院实行集体审判的制度。

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该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以至存在诸多的问题,应当建立科学严格的合议法官选拔制度。

关键词:合议制度;缺陷;完善我国的合议制度,是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的一项集体审判的制度。

其核心就是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

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对案件进行评议或就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问题作决议时,合议成员应各抒己见,共同商量,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合议庭的决定,同时允许少数人保留意见。

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该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以至执行该制度中存在诸多的问题,这已不容等闲视之。

下面笔者就合议制度的缺陷与存在问题进行说明,并就如何改革与完善合议制度谈谈自己的意见。

一、合议制度的缺陷合议制度,是指一种实行多人参与、共同裁判的集体决策机制。

这一制度“具有多人参与、平等参与、共同决策和独立审判四大特征”。

但在多年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合议制度的缺陷和弊端,恰恰就表现在对合议制度的这四个主要特征的否定上。

首先,在于以“形合实独”取代了多人参与,使合议制度流于形式;其次,审判长选任制对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合议庭构成破坏,使其它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合议庭更为困难;再次,表现在承办人或主审人制度对合议庭成员共同决策的制约中;最后,体现为报批制度导致的“审而不判”现象的发生,颠覆了独立审判原则。

(一)陪审制度规定不完善。

陪审制度在三大诉讼法均有一定程度的规定。

如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仅对第一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了规定,而对陪审员任职资格未作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遴选程序未作规定,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未作规定,陪审员办案的错案追究制度未建立。

合议庭制度改革问题研究

合议庭制度改革问题研究

批 讨 论 的 办法 来 决 定 , 较 少考 虑 增 加 合 议 庭 人 数 的 方 法 , 而 成 为 而 从
审 与 判 分 离 、 议庭 意 见动 辄 被 改 变 的一 大 原 因 。 合 ( ) 议 庭 的 审前 和 庭 审活 动 二 合
对 审 委 会 的决 定 , 议 庭 必 须 执 行 。 合 ( ) 议 庭 纵 向 运 作机 制 方 面 的 改革 二 合
( ) 议 庭 的 评议 三 合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长 、 长 对 合 议庭 审 判 工 作 的组 织 、 导 和 协 调 院 庭 指 的职 责 往 往 被 异 化 为 对 案 件 的 把 关权 和 对 裁 判 文 书 的 签 发 权 。 此 , 因 应 当正 确 定位 院庭 长 的职 责 , 步 取 消 他 们 审批 案 件 的 权 力 。 院 长 、 逐 庭 长 与合 议 庭 是 一 种 行 政 领 导 关 系 , 要 负责 日常 的 管 理 、 合 议庭 主 对 形成 的组 织 、 合 议 庭 在 遇 到 各 种 问题 时 的协 调 等 工 作 。 对 2 理 顺 合 议 庭 与 审 判 委 员 会 的 关 系 . 审判 委 员 会 的任 务 是 总 结 审判 经验 , 讨论 重 大 的或 疑难 的案 件 和 其他 有 关 审判 工作 的 问题 。对 于 审 判委 员会 的存 废 一 直 存 在 着 比较 大 的争 议 , 是 至少 在 目前情 况 下 , 但 审判 委 员 会 还是 应 当 保 留 , 过 应 不
1理 顺 合 议 庭 与 院 长 、 长 之 问 的关 系 . 庭
当 合 议 庭 的 组 成人 员 确 定 以后 , 般 来 说 , 议庭 的具 体 承 办人 一 合 也 会 同时 确 定 , 以 合 议庭 的 名义 开 始 一 系 列 的 独 任 活 动 。 议庭 成 并 合 员 庭 审 时不 专 心 , 是在 形式 上符合 “ 议 ” 在进 入 到 调 查 、 论等 实 只 合 , 辩 质 性 的阶 段 就 会 以各 种 借 口离 开 法庭 , 底 的变 成 了独 任 审 判 。 彻

合议庭评议机制研究以民事审判为视角

合议庭评议机制研究以民事审判为视角

合议庭评议机制研究以民事审判为视角合议庭评议机制是当今民事审判中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

该机制作为一种主要的审判方式,可以提高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

一、合议庭评议机制的概念及理论基础合议庭评议机制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多名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讨论、评议和表决,最终达成裁决的决策机制。

其理论基础主要是基于法律的程序正义和确权原则,认为法律必须在合法程序的基础上得到实现并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二、合议庭评议机制的优点和挑战合议庭评议机制的优点在于可以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减少个人主观因素对裁判的影响,使裁判决策更具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同时,合议庭评议机制可以使裁判人员之间相互沟通交流,吸取经验及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增进团队合作精神。

然而,合议庭评议机制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

虽然合议庭评议机制可以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但是其执行难度较大,合议庭中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时,如何协调决策需要一定的技巧和经验。

三、合议庭评议机制的案例实践1.案例一: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法院合议庭的评议在某一诉讼过程中,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法院的合议庭成员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合议庭评议机制进行评议,并准确的达成了决策。

该评议机制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案例二:法院与仲裁委员会合议庭的评议在某一商业纠纷案件中,法院与仲裁委员会成立了合议庭,并按照合议庭评议机制进行评议。

在评议过程中,法院和仲裁委员会之间的沟通精神以及针对案件的各自经验和判断力受到了重视和充分体现,最终达成了准确且公正的决策。

3.案例三:多地法院合议庭的评议在某一跨地区的刑事赔偿案中,多地法院成立了合议庭,并依照合议庭评议机制进行评议。

在评议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就各自法律尺度的不同给出了不同的建议和判断,但最终通过深入的讨论和交流,提高了整个合议庭的操作水平,使决策最终达到了公平准确的结果。

我国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人 的经历 、 社会环境 乃至潜在意识 、 感 、 预 直觉等 决定 了其 在 判决 中的倾 向性 , 这些 因素都 难 以归入 “ 而 理性 思维 ” 的范
畴 。美 国大 法 官 霍 姆斯 以实 用 主义 为 指 导 , 出 了法 律 的不 指
确定性 , 他强 调 “ 律 的生命 始 终 在 于经 验 而从 来不 是 逻 法
[ 关键 词 ]合议庭功能 现状 改革与建议 [ 图分类号 ]D 2. 文献标 识码 ]A[ 中 962[ 文章编 号 ]62 37 (0 10 — 00 0 17 — 432 l)2 02 — 4
合议庭是人 民法院 内部法定的 审理 各类案件 的组织形
式 。 长期 以来 , 多 高 、 级 人 民 法 院 以 及 部 分 基 层 人 民 法 许 中

保障人 民法院各项 审判 工作 的顺利进行具 有重要意义 , 本文 从合议庭的功能分 析人手 , 对我国合 议庭制度存在 的问题进
行 分 析 并 提 出 自己 的 建议 。

法律条款都存在不 同的 , 甚至截然相反 的理解 。凯 尔瑞 斯
认为 “ 先例 原 则 在 具 体 案 件 中既 没 有 导 向 作 用 , 法 判 决 最 司 终 仍 然 是 基 于 法 官 的 价 值取 向 而作 出 的 判 断 , 这 种 判 断 因 而 法 官不 同而 不 同 , 律 不 过 是 另 一 种 形 式 的政 治 ” 法 。… 美 国 现 实 主 义 法 学 在 分 析 个 人 特 质对 判 决 的 影 响 后 , 至 认 为个 甚
法 官 是 经 过 严 格 程 序遴 选 出来 的社 会 精 英 , 般 均具 有 一 精 深 的专 业 技 能 , 博 的学 识 , 烈 的社 会 正 义 感 和 良好 的 渊 强

案件必须合议的法律规定(3篇)

案件必须合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合议制是一种重要的审判原则,它体现了司法公正、民主和监督的原则。

合议制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以下是关于案件必须合议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内容。

一、合议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二、合议制的适用范围1.刑事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

”这意味着刑事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实行合议制。

2.民事审判《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这也意味着民事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实行合议制。

3.行政审判《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这同样意味着行政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实行合议制。

三、合议庭的组成1.刑事合议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

”刑事合议庭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其中一名担任审判长。

2.民事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民事合议庭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其中一名担任审判长。

3.行政合议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研究

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研究
合议庭判决的公正性
加强判决书的说理和论证,提高判决书的透明度和可读性,增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合议庭判决的认可度和信任度。
合议庭判决的权威性
合议庭判决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域外民事审判合议制度比较研究
04
域外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概念
域外民事审判合议制度是指由法官组成的法庭,通过集体讨论和评议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制度。
法官的资格
合议庭组成
起诉与受理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庭前会议
在庭审前,合议庭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会议,就案件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沟通,为正式庭审做准备。
审理程序
评议规则
在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结果制作判决书。
2023-10-26
《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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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民事审判合议制度概述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运作机制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主要问题研究域外民事审判合议制度比较研究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结论与展望
民事审判合议制度概述
01
1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定义
2
3
民事审判合议制度是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组织,依法审理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专业性,能够更好地反映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诉求。
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价值与意义
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运作机制
02
在民事审判中,合议庭由一名审判长和两名以上审判员组成。审判长负责组织审判活动,审判员则负责具体审理案件。
法官的选择

合议庭职能作用

合议庭职能作用

合议庭职能作用一、引言合议庭是司法机关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其职能作用在司法活动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展开论述,并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二、合议庭的职能作用1. 保障司法公正合议庭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部分,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合议庭由多名法官组成,其成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互相商讨、交流意见,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公正公平。

法官通过彼此之间的讨论和辩论,能够从不同角度全面考虑案件的各个方面,避免了个别法官的主观意见对案件判决的影响,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

2. 提高判决质量合议庭的成员往往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他们可以通过互相交流和研讨,共同分析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思考。

在合议庭的讨论中,不同的法官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对案件进行评估和权衡,最终形成一个经过多方讨论和研究的判决结果。

这种多人协商的方式,可以避免个别法官主观意识的干扰,提高判决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 促进司法效率合议庭的成员可以分工合作,在审理案件时各司其职,提高工作效率。

例如,其中一位法官负责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另一位法官负责法律分析和判决结果的提出。

通过这种分工合作的方式,可以节约时间和人力资源,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

4. 维护司法权威合议庭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部分,其判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在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成员需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对案件进行公正、准确的判决。

这种专业性和权威性的判决结果可以有效地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5. 促进司法改革合议庭的成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互相讨论和交流,对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进行评估和反思。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他们可以发现和解决一些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意见,促进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三、合议庭的职能作用的局限性尽管合议庭在司法活动中具有重要的职能作用,但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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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合议庭制度对于保证审判活动的独立、公正、廉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世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合议庭制度,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合议庭职责作了详尽的规定,可见,合议庭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强化合议庭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在审判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对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对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院工作宗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一、充分认识设置合议庭的必要性合议庭是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合议制在我国的审判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各国法律制度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设置合议庭是有其在的必要性。

1、设置合议庭是发现裁判事实的需要。

以事实为基础作出裁判是公正的前提,司法的公正性应当以裁判事实的真实性为基本前提,最大限度地接受案件的客观真实,使裁判客观化。

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和客观成分并不完全相同,客观成分更具有在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在合议庭评议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客观成分会相互重叠、补充,从而强化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客观化;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则相互抵消各自的主观性,使得对事实的认定更趋于客观化。

2、设置合议庭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

不同的法官因其所受的教育程度、思想品德、思维方式、意识形态和潜在的好恶心理等个人因素不同,对同一法律条款都存在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理解。

凯尔瑞斯认为“先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既没有导向作用,司法判决最终仍然是基于法官的价值取向而作出的判断,而这种判断因法官不同而不同,法律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政治”。

i美国大法官霍姆斯以实用主义为指导,指出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强调“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而从来不是逻辑”。

ii可见,法官理解并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过程中,由于其个体因素和主观性,使得裁判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实行合议庭审判,依据多数法官的意见裁判,尽管不能完全排除理解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或限制这种不确定性,抑制主观偏见,统一适用法律,使裁判尽可能地体现出法律的精神。

3、设置合议庭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需要。

法官是经过严格程序遴选出来的社会精英,一般均具有精深的专业技能、渊博的学识、强烈的社会正义感和良好的个人品行。

法官是公正的象征,法官通过其对审判权的行使所作出的裁判,向社会公众昭示着正义,导向人们的行为。

在审判中,法官是独立行使其审判权,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不当干预,就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在本质要求而言,任何外在力量都不能影响法官对审判权的行使。

即使外界认为法官行使审判权不当,也只能在法官作出裁判以后,由当事人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等救济途径纠正不当的裁判,而不能在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施加影响。

然而,法官也是普通的人,具有人的本性,也可能因某种因素的影响,或者在某种情况下不当行使其审判权,甚至滥用审判权。

因此,对可能出现的司法专横、司法腐败以及审判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只能通过合议庭成员平等行使审判权产生的制约力量来防止。

二、对我国合议庭制度的反思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规定》都规定了合议庭制度,但规定过于粗略,在理论上也欠缺系统的探讨和分析,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合议庭审判纯粹流于形式,合议庭制度本身应有的功能没有得以发挥。

1、合议庭组成的随意性。

由于审判力量缺失,有的业务庭甚至不能组成合议庭,立案后不能及时指定人员组成合议庭,不得已采取东拉西凑“拉郎配”式决定合议庭组成人员。

被安排的合议庭成员开庭前不阅卷、对案情不熟悉,主审法官事先也很少通报案情,甚至连庭审提纲都不列,缺乏必要的庭前准备工作。

庭审中对控辩双方的述理不顺关系,对诉辩当事人争执焦点不归纳,对当事人的举证不质证、认证,抓不住庭审主要解决什么问题,一个案件多次开庭,庭审驾驭能力不强,合议庭组成人员不满,当事人更是牢骚满腹,办案效率不高。

2、合议庭运作不规。

名为合议庭审判、实为单个法官独自办案、三人署名,由承办人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负重要责任,从庭前准备、证据调查到案件裁决的基本意见都是由承办人一人独立完成,其他合议庭成员并不直接参与审判活动,只是在最后评议案件时,就承办人的裁决意见进行表态而已,从而导致合议庭合而不议,合议制实质上变成了独任制,合议制应有的功能完全没有发挥出来。

iii庭审中,有的坐在审判台却半途提前离庭,有的带着自己承办案件卷宗阅卷,有的写自己所办案件的审理报告,只有主审法官一人集中精力开庭,其他成员是坐庭不负责,坐而不审,实际上是陪衬。

庭长担任审判长只负责程序的多,对合议庭其他成员合理分工的少,没有让合议庭组成人员对案件的审理发挥各自的作用,开庭审理的全过程都是主审法官“唱独角戏”。

3、合议制度流于形式。

合议庭在对案件开庭审理休庭后,对案件不进行评议,而是先由主审法官写案件审理报告,再召集合议庭组成人员评议,在评议中主审法官宣读审理报告,其他组成人员表态同意就算完事,而对在法庭中未认证的证据是否采信、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正确适用法律和实体怎么处理,不谈详细的评议意见及理由,有的干脆由主审法官把评议笔录事先写好,直接找其他合议庭成员署名,然后逐级送审。

人民陪审员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无法在合议庭中行使独立的裁判权,往往遵从于专业法官的意志,从而使该制度对诉讼制度未产生任何影响。

4、对合议庭监督管理不严。

进行了审判长选任、还权于合议庭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长直接签发,不再经院长(庭长)审批。

审判权力的下放,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审判长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无限制地发挥,使得一些审判人员放任自流,以自己拥有的审判权徇私枉法,以权谋私。

而案件只有被上一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需要审委会讨论案件是否属错案时,才会被提交审委会,案件才能得到有效监督。

但这种纯粹性地事后监督,很难对合议庭进行有效监督。

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旦被认定为错案,合议庭成员则根据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规定,承担连带错案责任(由合议庭成员按承担责任的大小,扣减相应金额的勤廉保证金)。

三、推进合议庭工作的对策和建议现行合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积极性,阻碍了合议庭成员作用的发挥,为了克服合议庭流于形式的弊端,推进合议庭负责制,做到最大程度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应当对合议庭进行改革、完善。

(一)规合议庭运行机制现行合议制度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直接影响了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积极性,阻碍了合议庭成员作用的发挥,因此,必须规合议庭的运作机制。

1、改革案件承办人制度。

在合议庭制度下,审理案件的“承办人”是合议庭,而非仅指承办人,合议庭应是案件的决策者和责任主体,包括承办人在的合议庭所有成员只是合议庭的组成部分,承办人只是合议庭部负责处理具体诉讼事务的成员,其在一定的权限以合议庭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仅对合议庭负责,没有经过合议庭讨论决定,不得私自行事,其行为后果也由合议庭来承担,从而保证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共同决策。

2、强化合议庭分工负责制。

完善合议庭成员的分工负责制,强调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共同负责,提高审理案件的质量。

合议庭成员庭审前认真阅读案卷材料,共同研究审理重点,制定庭审提纲;庭审中认真听取案情,深刻思考,作出判断,适时与审判长交换意见,对遗漏调查的问题或自己认为需调查的问题主动补充调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评议案件时充分发表意见,不简单表示赞同或者反对;对主办法官草拟的裁判文书原稿,合议庭成员应当审阅并签名。

3、完善合议庭考核追究机制。

要改考核主审法官办案为考核合议庭办案,以合议庭审结的案件作为法官的工作量,在合议庭部进行工作量利益分配,使所有合议庭成员对合议庭审结的每一件案件,无论是否为主审,都有相应工作量上的利益,使各成员尤其是承办人以外的其他成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所付出的劳动得到承认,从而调动积极性。

4、强化监督管理。

为保障合议庭依法行使审判权,防止其滥用职权,必须加强对合议庭的监督制约。

一是行政和司法监督相结合,在提倡司法监督为主的同时,绝不能弱化行政监督职能,行政监督主体要充分行使审判权和管理权对案件进行把关。

二是落实案件流程管理,把以案件流程为重点的程序性监督管理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件流程管理与实体裁判权相分离,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形成隔离带,防止和纠正少数法官利用审限搞不正之风。

三是加强监督,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上级法院及人民群众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制。

5、规合议庭评议运作。

合议庭评议案件,是合议庭审理案件做出裁判前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进行案件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必须做出自己的分析,展示其评判证据效力、认定案件事实的心证程度和心证过程,以及适用法律作出判决结论的逻辑推理过程,禁止仅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之类的表态性的评议意见。

对于合议庭中的人民陪审员,同样应当禁止仅仅作出表态,必须阐明其意见和理由,但无须像法官那样严格要求。

6、健全合议庭负责制。

改变合议庭合而不议、议而不判的现象,明确合议庭成员职责,共同参加审判,共同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负责。

院(庭)长要充分尊重合议庭的意见,参加庭务会、审判长会议讨论案件,可以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时予以监督和指导,统一裁判尺度,但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院(庭)长只有通过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来直接行使审判权,通过庭审、评议案件,指导合议庭审判。

(二)遵循合议庭评议原则合议庭作为一个整体行使审判权的客观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议庭部每一个成员行使审判权的运作机制,以及每一个成员行使审判权的相互作用和影响。

因此,遵循合议庭的评议原则将有利于合议庭的功能得以实现。

1、禁止合议弃权原则。

审判权是一种国家权力,而国家权力不同于民事权利,具有不能放弃的特点。

iv弃权就是法官主动终止审判权的运行,就是拒绝裁判,与基本的诉讼法理相悖。

由于法官的个体因素(如受教育背景、审判实践经验、社会意识形态、价值观念、道德品行、主观喜好等)存在差异,即使出于法官的良知和对正义追求的忠诚信念,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的理解也会出现不同的见解,其中可能包括不当的、偏激的、甚至错误的看法,更何况还不能完全排除个别法官的故意行为。

评议时,每一个法官积极行使其审判权,就能抵消消极后果,如果允许法官弃权,就有悖于设置合议庭的根本目的。

因此,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不能以任何方式放弃对案件进行表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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