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庭制度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18c0b05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4bbdb51.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1.11•【文号】法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1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组织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2010年1月11日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为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几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人民群众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意识不断增强,全国法院受理案件的总量和新类型案件逐年增多,对审判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应当不断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
二、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应当坚持“三个至上”的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自觉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自觉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坚持从审判工作实际出发,依法积极稳妥推进。
三、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在总结审判经验,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9c8e1dc28762caaedd33d44e.png)
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合议庭制度对于保证审判活动的独立、公正、廉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世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合议庭制度,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合议庭职责作了详尽的规定,可见,合议庭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强化合议庭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在审判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对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对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院工作宗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一、充分认识设置合议庭的必要性合议庭是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合议制在我国的审判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各国法律制度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设置合议庭是有其内在的必要性。
1、设置合议庭是发现裁判事实的需要。
以事实为基础作出裁判是公正的前提,司法的公正性应当以裁判事实的真实性为基本前提,最大限度地接受案件的客观真实,使裁判客观化。
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和客观成分并不完全相同,客观成分更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在合议庭评议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客观成分会相互重叠、补充,从而强化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客观化;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则相互抵消各自的主观性,使得对事实的认定更趋于客观化。
2、设置合议庭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
不同的法官因其所受的教育程度、思想品德、思维方式、意识形态和潜在的好恶心理等个人因素不同,对同一法律条款都存在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理解。
凯尔瑞斯认为“先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既没有导向作用,司法判决最终仍然是基于法官的价值取向而作出的判断,而这种判断因法官不同而不同,法律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政治”。
i美国大法官霍姆斯以实用主义为指导,指出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强调“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而从来不是逻辑”。
论完善合议庭组成制度
![论完善合议庭组成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eba8e47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91.png)
论完善合议庭组成制度基于以上认识,下面,笔者以第一审民事审判为例,对合议庭组成制度予以探索。
笔者认为要建立高效、公正、独立、廉洁的合议庭,对合议庭组成制度应有如下要求。
一、合议庭成员的法治化要求。
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法治化要求是指合议庭组成人员的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根据上述规定,组成合议庭成员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二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那么合议庭组成如何到达法治化要求呢?笔者认为,首先要严格按照法律形式区分上述两种情况。
例如选民资格或重大难的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不能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进展审理。
其次严格法官资格与陪审员资格。
法官是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工作人员,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业务水平,同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官法》中对法官资格进展了严格的规定,而且从而xx年以后,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才能从事法官职业。
这是法官的素质的根本保障。
陪审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年满二十三岁、具有选举权的公民中,通过选举产生。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陪审员问题上并没有形成制度,致使出现庭室司机、书记员、甚至门担当陪审员的场面。
这种场面存在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陪而不形式主义。
笔者认为完善合议庭组成除了严把法官的资格,还要注意保证陪审员的资格,形成良好的制度。
陪审员首先不应是与法官有关系的人,比方法庭的司机、书记员,其次陪审员须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会影响审判的效益。
第三,陪审员的产生不能随意性,应有严格的程序。
由于法官判案一是对事实的认定,二是法律适用。
在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应有一定的分工。
笔者认为有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中,可以由陪审员认定事实,而法官重点适用法律,推导结论。
当然,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有同等的权利,对于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案件作出的裁定、判决,合议庭成员均有权发表意见。
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剖析与完善建议
![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剖析与完善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a71f2f3baeaad1f347933fa4.png)
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剖析与完善建议汤丽莉合议制度是法院实行集体审判的制度,其核心是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实体的公正性。
因此,合议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可见,我国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以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例外。
一、合议制度的内在机理及其功能(一)追求裁判事实的客观化对诉讼案件的裁判,就是法官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即以法律为大前提,事实为小前提,依照三段论的推理方法获得结论。
其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进行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对事实认定的真实程度越高,裁判的公正性也就越高。
由于诉讼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均是法官无法干预的过去事实或行为,法官只能凭借对当事人陈述和其提供证据的逻辑推理,对事实进行判断。
这种间接性的判断包含有法官的主观推理或推测,有时甚至是一种臆测,因此,其判断结果具有不完全性、意志性和创造性的特点。
尽可能地克服法官在认定事实中的“意志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揭示案件的客观真实,使法院裁判客观化,是设置合议制度的内在根据之一。
因为在合议庭共同认定事实的情况下,每一个法官在认定事实的逻辑思维过程中,既包括有客观的、合理的成份,同时也必然含有法官的“意志性”和“创造性”。
在许多情况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中所包含的主观成份和客观成份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由于客观的东西更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因而在合议庭进行评议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包含的客观成份会相互重叠、补充,从而强化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客观化。
与此同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主观成份则相互“碰撞”,因为主观的东西更具有个人属性,其结果必然是相互抵消各自的主观性,使得对事实的认定更趋于客观化。
浅谈我国民事合议制现状与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民事合议制现状与完善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cebbc0180b4e767f5bcfce00.png)
浅谈我国民事合议制现状与完善措施[摘要]合议制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有其积极作用,但随着实践的变化,这一制度已经形成了“形合实独”的问题。
文章分析了我国合议制弊端、产生原因,由此提出改革与完善的具体建议和方案,指出必须通过改革案件承办人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案件程序分流制来充分保障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
[关键词]合议制度;形合实独;合议庭;承办人一、合议制在我国运行的现状(一)立法与制度设置上的不合理1.适用范围的泛化在我国,许多案件都是开庭审理,采用合议制的审判方式。
但这种做法带来了很多问题。
一般合议庭作出的判决是由整个整体来承担风险的,所以与独任制相比每个合议庭成员最后所要承担责任将会变的相对较小,这种局面的出现导致了“人人负责”到“人人无责”的转变与内部责任感降低。
但这些问题在独任制中一般不会出现的。
同时将普通程序与独任制一刀切、截然分开,又将普通程序与合议制简单对接的立法取向与制度设置表明我们在理解上也走入了误区。
[1]2.立法规定的空缺我国立法上并没有规定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在我们的心目中所普遍认可的是法院作为一个整体有独立审判权,但合议庭与法官是没有独立审判权的。
在这种观念下,合议庭的职权被弱化,代之以简单的行政管理,合议庭审理权与裁判权分离,后者并不属于合议庭,裁判权存在于逐级审批制度之中,为少数的一审或其上级法院的领导所有,不但变相的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还产生了下文所要论述的,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合议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问题。
3.陪审员制度无刚性规定人民陪审员有自己的特色,它基于国情也借鉴了西方经验,本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正是因无法律的刚性规定。
作为一个一审程序中适用合议制可以进行选择的部分,这个选择权立法最终留给了具体审判的基层法院。
而在这种立法表述下,我们完全可以在中国的国情与思维下想象,每天忙不过来的民庭法官们完全以一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来适用这一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合议庭制度及其运作
![民事诉讼中的合议庭制度及其运作](https://img.taocdn.com/s3/m/672e71b3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623e55d.png)
民事诉讼中的合议庭制度及其运作在民事诉讼中,合议庭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保障公正和高效审判方面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合议庭制度的由来、组成和运作,并对其优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合议庭制度的由来合议庭制度起源于古代中国的审判制度,其核心思想是通过多人评议的方式来决定案件的判决结果,以避免个人主观意识对案件判决的影响。
随着时代的演变,合议庭制度逐渐被引入到现代民事诉讼中,成为一种普遍采用的司法制度。
二、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通常由三名或更多的法官组成。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合议庭可能由专业人士和普通市民组成,以确保判决结果更加公正和民意代表性。
合议庭的成员应具有独立、中立的资格,不受任何外界势力的影响,以保证其决策的公正性。
三、合议庭的运作1. 庭前准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条款、证据和辩论意见进行充分的准备。
他们需要仔细研究案卷材料,并通过庭前会议讨论案件的关键问题。
2. 听证会:合议庭通过公开的法庭听证会,听取原告、被告及相关证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
合议庭成员应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仔细聆听各方观点,并对相关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以获取更多的证据信息。
3. 全体讨论:案件听证会结束后,合议庭成员将展开全体讨论。
他们将就案件中的法律争议、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各方的辩论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每位成员都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并通过辩论和协商来达成一致的结论。
4. 判决宣布:最终,合议庭成员将根据对案件的全面研究和细致分析,共同达成一致的判决结果。
他们将在法庭上宣布判决,并对判决理由进行解释。
这个过程需要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合议庭制度的优点1. 公正性:合议庭由多名成员组成,各自发表意见,通过辩论和协商来达成一致的判决结果,可以避免个人主观意识对案件判决的影响,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性。
2. 专业性:合议庭成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可以更准确和客观地分析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提供更专业的判决意见。
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对于合议制度的充实,完善是否有促进作用
![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对于合议制度的充实,完善是否有促进作用](https://img.taocdn.com/s3/m/3774314327284b73f242509e.png)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对于合议制度的充实,完善是否有促进作用篇一:公开合议庭意见的现实可能性公开合议庭意见的现实可能性现今,在判决书上载明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是时下一些法院已经推行或即将推行的一项改革。
但是,这却是与我国现行的“评议秘密原则”相背离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但是笔录是不进行对外公开的,这样民众就无法了解审判人员每个人的真实意思。
众所周知,我国的审判人员包括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虽说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但也难以保证陪审员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往往会导致陪而不审,使之流于形式。
这也是合议庭评议案件秘密进行的缺点之一。
比如说在一些基层法院中,审判人员缺失,为了更快的结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成本,只是法官一人独自断案。
如果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那么就要求每一位陪审人员都必须吃透案情,从而更有利于案件的公正性。
其次,合议庭评议案件秘密进行不利于法官的独立性。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法官对法院领导、审判长等马首是瞻,对他们的意见言听计从,这就使得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缺乏独立性,使得司法腐败分子获得了渔利的机会。
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有利于实现法官的独立性和司法民主性。
法官独立能够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为公正判案提供必要的前提。
每个审判人员都必定会竭尽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最公正的判决。
公开判决理由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世界文明各国的法律大都要求公开审判理由。
欧洲委员会层反复声明,判决没有载明理由可能表明侵犯了公平、公正审理之保障。
因此,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是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我国民诉法发展的趋向。
基于我国的国情,我们应该逐步推行这一改革。
首先,评议秘密原则应该只限定在评议过程中,法官的个别意见应当公开。
通过对评议过程的保密,确保法官不受干扰、毫无顾虑的进行讨论,但这与结果的公开并不是矛盾的。
合议庭机制的运行困局及破解对策
![合议庭机制的运行困局及破解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3403922210661ed9ad51f347.png)
作者简介 : 刘新 秀( 1 9 8 6一) , 女, 山东阳谷人 , 山 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书记 员, 法学硕 士, 研 究方向为诉讼法 学。
・Leabharlann 6 6・ 刘新秀合议庭 机制 的运行困局及破解对策
辖权异议等不做记 录 , 案件 的最后评议笔 录只记主审人 意见
者担任审判长 , 另外还有一部分案件是 由合议庭召集人员 即 案件承办人担任 审判长 。
收 稿 日期 : 2 0 1 4— 0 5—2 3
2 . 合议庭庭审功能未充分发挥
开庭 审理 是普 通程 序中最基 本和最主要的阶段 , 主要 包 括法庭调查 、 法庭辩论 、 案件 评议 和宣告判 决 阶段。合议 庭
2 0 1 5年 3月 第3 0卷 第 1 期
河南工程学 院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H E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E N G I N E E R I N G(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司法 实 践 中 , 合议庭成员随意变更 , 有 的案 件 需 要 多 次 开 庭 ,
、
合议庭 工作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 庭 前 合 议 存 在 的 问题
1 . 程序适用的任意性 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 审理案件所 占的比重相 当大 , 从 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类型情况来看 , 婚姻 家庭 纠纷 、 合 同纠纷 、
劳务纠纷 、 机 动 车交 通 事 故 纠 纷 等传 统 民 事 案件 较 多 , 新型、
复杂 的民事纠纷所 占 比例较少 。基层法 院 民事 案件 审判合
第一次开庭与第二次 开庭 的合议庭 成员未按 规定就 进行 了 变更 , 甚至在庭审时也没有履行对 当事人的告知义务 。合议 庭成员参 与庭 审的积极性不 高 , 从普通程序结案方式 的情 况 来看 , 调解撤诉的 比率 占相 当大 的 比重 , 这意 味着有 很大一
工作心得:完善我国合议庭制度的若干建议
![工作心得:完善我国合议庭制度的若干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04e4857d77232f60ddcca1bc.png)
工作心得:完善我国合议庭制度的若干建议一、合议庭概述(一)合议庭的概念合议庭的英文是collegial panel或collegial tribunal。
我国宪法规定:“合议庭指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和有关的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第一审的刑事、民事案件,除了法律规定实行独任审判的案件以外,其他所有案件均有3名以上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集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而第一审的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进行审判;上述、抗诉和死刑复核的案件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合议庭是根据案件而临时组成的,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指定审判员一员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合议庭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中国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都作了规定。
世界各国法律也都规定了合议庭制度,可见,合议庭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但是,中国现行立法对合议庭制度规定过于粗略,也没有在理论上对合议庭制度进行探讨和分析,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合议庭制度本身应有的功能没有得以发挥,甚至有些法院,其合议庭审判纯粹流于形式,有名无实。
(二)我国合议庭的组织形式(以刑诉法为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论民事诉讼中公开审判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论民事诉讼中公开审判制度的改革及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7d3e668bbceb19e8b8f6baf3.png)
( 二) 公 开审 判制度 在 国外 的发 展 美 国确认 公开 审判制 度 ,认 为公 开审判 是 当事人 的一 项权 利。 在审 判过程 中 , 美 国绝 对不 允许法 官 在庭外 活动 并且杜 绝 与 当事 人私下碰 面 , 并运用证 据交叉 询 问制度 最大 限度地将 诉讼 过 程和 诉讼 信息 公示 f当事 人面 前 , 选任 陪 审团 、 审前 对扣押 活 动 的 听证等 也都 纳入 向公 众公 开的 范围 。
一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越高。 中国 在公法 、 私法 等法 律 中亦将 审判公 开确认 为 一项重 要 公 正 。 法律 制度 。全 面 、 正确地 落实 审判 公开原 则 , 是确 保司 法公 正和 ( 二) 我 国 目前运 用公 开审判 制度 的现 状 社 会各 界 的强烈要 求 , 也 是依 法治 国方略 实施 的需要 , 更是 人 民 我 国公 开审判 原则 直接 来源 于对 传统 司法 工作 实践 经验 的 法 院在 审判 工作 中应遵 循 的基本 原则 。 总结 , 是审判 工作 与人 民群众 相联 系 的一个 重要方 式 。建 国后,
着许 多的 问题 和 弊端— — 司法行政 化 , 立 法粗疏 、 没 有可操作 性 、 3事 人知情 权得 不到保 护等 等 。完善我 国公 开审判 制度 - " 应该从 诉讼 观念 开始 转 变, 以立 法完善 为前提 , 提 高法 官的素质 完善证 人 、 鉴定人 出庭 作证制 度 、 诉讼 主体 制度 以及后 果认 定和 责任 追究制 度 。在 实践 中有 必要加 强 对合议 庭 的公开 、 新 闻监督 与公 开 审判 以及 公开 审理 的 完善 。
2 0 1 3 ・6 ( 上)
论民事诉讼中公开审判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e1d26e9083d049649b6658dd.png)
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兼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内容提要: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制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方式,在发挥合议庭成员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发扬司法民主,确保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在能动司法语境下,合议庭作为能动司法实现的重要载体,更应当从合议庭与庭长、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关系的定位,合议庭内部工作运行机制,合议庭审判长选任制,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合议庭监督制约机制等全面完善我国的合议制度。
关键词:能动司法合议庭合议制度全文共9895字。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仍然很多,经济回升基础还不稳固,国际国内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各级法院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高度重视经济运行中涉及司法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在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1[1]在能动司法语境下,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制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方式,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已刻不容缓。
一、合议制度是实现能动司法的重要载体(一)合议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
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
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以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与其相对的是独任制度。
合议制度是民主思想最集中体现,是对人民主权的尊重。
合议制是一种集体决策机制。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每一成员都要根据自己的经验来分析和判断,同一案件可以被多角度、多方面的审视。
这种决策主体的多数性,决定了它能够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从而保证裁判结果的最大限度的正确性。
合议制度设臵合理性具体的理论基础为:首先,设臵合议庭制度的内在机理之一就是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使法院裁判客观化。
关于合议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关于合议制度的缺陷与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d12f4b62767f5acfa1c7cd63.png)
关于合议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摘要:合议制度是法院实行集体审判的制度。
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该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以至存在诸多的问题,应当建立科学严格的合议法官选拔制度。
关键词:合议制度;缺陷;完善我国的合议制度,是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的一项集体审判的制度。
其核心就是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
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对案件进行评议或就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问题作决议时,合议成员应各抒己见,共同商量,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合议庭的决定,同时允许少数人保留意见。
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该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以至执行该制度中存在诸多的问题,这已不容等闲视之。
下面笔者就合议制度的缺陷与存在问题进行说明,并就如何改革与完善合议制度谈谈自己的意见。
一、合议制度的缺陷合议制度,是指一种实行多人参与、共同裁判的集体决策机制。
这一制度“具有多人参与、平等参与、共同决策和独立审判四大特征”。
但在多年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合议制度的缺陷和弊端,恰恰就表现在对合议制度的这四个主要特征的否定上。
首先,在于以“形合实独”取代了多人参与,使合议制度流于形式;其次,审判长选任制对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合议庭构成破坏,使其它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合议庭更为困难;再次,表现在承办人或主审人制度对合议庭成员共同决策的制约中;最后,体现为报批制度导致的“审而不判”现象的发生,颠覆了独立审判原则。
(一)陪审制度规定不完善。
陪审制度在三大诉讼法均有一定程度的规定。
如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仅对第一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了规定,而对陪审员任职资格未作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遴选程序未作规定,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未作规定,陪审员办案的错案追究制度未建立。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13a37557804d2b160b4ec091.png)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在吸收和借鉴外国陪审制度的基础上加以改造形成的,是以司法公正与司法民主为价值理念的。
但在目前的中国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缺陷。
为了使人民陪审制度发挥更好的效果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司法民主一、陪审制的形成及其发展陪审制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从公民中产生的陪审员参与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制度,其理念是用权利制约权力以确保司法过程最大限度的民主与公正,使公民能直接参与司法审判,防止国家司法权利的滥用。
陪审制最早起源于公元前5至6世纪的雅典。
陪审制在世界上目前主要有两种存在形式,即陪审团制和参审制。
陪审团制主要被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参审制则主要被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而考察参审制其仍起源于英国的陪审团审判制度。
在中国,陪审制也即人民陪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以合议庭的形式在审判第一审非简易程序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时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制度。
中国古代没有陪审制度。
我国的陪审制度最早是在清朝末年由沈家本、伍廷方等人拟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中出现的。
但这种制度只是书面规定而已,在实践中根本没有得到实施。
应该说,我国现代人民陪审制度的雏形起源于20 世纪30 年代初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陪审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制度成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审判制度。
1954 年我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5 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制度。
”使其成为一项宪法性制度。
不幸的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受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影响,司法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陪审制度也名存实亡。
1976 年,粉碎“四人帮”之后,我国开始恢复司法制度,1978 年通过的我国第三部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制度。
”随后在1979 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中再次重申了这一制度。
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4535d1d431126edb6e1a1026.png)
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层级划分以及诉讼案件需经几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
它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不断出现。
以一次复审为原则,以审判监督为保障的原有审级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因而改革我国的审级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本文在对我国现行审级制度进行检讨的基础上提出应建立合理的三审终审制的构想。
一、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但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史上并非一直都是两审终审制。
现实是历史选择的结果,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
中国共产党早在土地革命时期便着手制定有关诉讼法规,但是当时残酷的战争环境,民事审判发生很少,即使发生民事案件,也大都由基层政府调解处理。
抗战时期,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长、代理院长、著名法学家李木庵等人负责下,依据《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和财权条例》等规定,于1942年起草了陕甘宁边区的《民事诉讼条例草案》。
该草案提出,民事诉讼实行三审终审制。
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各个根据地法院审级制度很不统一,有的实行两审终审制,有的实行三审终审制。
例如,1948年10月23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的《为统一各行署、司法机关名称、恢复各县原有司法组织及审级的规定的通令》第三条规定:“县司法机关为第一审机关,行署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机关,华北人民法院为终审机关;各直辖市人民法院为该市第一审机关,华北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机关,如有不服要求三审时,由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指定人员组成特别法庭或发回华北人民法院复审之。
”由此可见,在华北地区实施的是以两审终审为主,以三审终审为补充的审级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在对旧的诉讼体制进行剖析的基础上,借鉴根据地时期的司法实践和前苏联的经验,制定了全新的社会主义诉讼制度。
《民事审判独任制完善研究》范文
![《民事审判独任制完善研究》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057c751b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9c.png)
《民事审判独任制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审判独任制是我国司法制度中重要的审判组织形式之一,其以一名法官独立审理并裁决案件为主要特点。
在司法实践中,独任制以其高效、便捷的审理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快速解决纠纷的途径。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日益复杂化,民事审判独任制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审判独任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其完善的路径和措施。
二、民事审判独任制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目前,我国民事审判独任制在各级法院得到了广泛应用。
该制度以一名法官独立审理案件为主,辅以庭审公开、合议制度等,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然而,随着社会矛盾的复杂化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独任制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二)问题1. 审判质量不稳定:由于法官个人素质、经验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审判结果的不稳定,影响司法公正。
2. 监督机制不完善:虽然有庭审公开、合议制度等监督措施,但仍存在监督不到位、监督效果不佳等问题。
3.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独任制主要适用于简单、小额的民事案件,对于复杂、重大的案件适用较少,无法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三、民事审判独任制完善的必要性针对上述问题,完善民事审判独任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完善独任制可以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
其次,加强监督机制可以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最后,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提高司法效率。
四、民事审判独任制完善的路径和措施(一)提高法官素质和经验提高法官的素质和经验是完善独任制的关键。
可以通过加强法官培训、选拔优秀法官、建立法官交流机制等方式,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审判经验。
(二)完善监督机制1. 强化内部监督: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如庭审记录公开、合议制度等,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 加强外部监督: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如媒体、公众等,提高审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扩大适用范围针对复杂、重大的案件,可以逐步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和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78872adb33d4b14e8524681c.png)
院之间有关案件的移送管辖 。 民事诉讼法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 虽然 其 立 法 目的是 基 于 对 某些 案 件 特 殊性 的考 虑 , 是 实 际运 用 的 结果 , 但 不仅剥夺 了当事人应 当享有的审级利益, 而且为一些地区的法院实行 地 方 保护 主 义 提 供 了法 律 依 据 。 因此 , 当 取 消 这一 规 定 。 应 ( ) 三 重新界定最 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和权限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 的最高的审判机关 , 其根本职能就是保证 动: 法律在全 国范围内的统一适用 , 因此其审判权 限应 当仅限于法律审。 1废除人民法 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的程序 . 这不仅可以避免最高人民法院在事实问题上犯错误 的可能性, 也大大 我 国《 民事诉讼法》 l7条规定: 第 l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 减轻 了最高法院的工作负担 。 此外 , 最高法院还可 以根据 自己的能力 会对本院已生效的裁判,最高人民法 院对各级人 民法院已生效的裁 选择审理案件 的数量 , 以此保证对每一个 案件都能进行全面 、 开庭审 判, 上级人民法 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已生效的裁判均可以发动再审。 该 理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只 能通过审理具体 的案件 的 规 定 在理 论 上 与 国际通 行 的 民事诉 讼 原理 发 生冲 突 , 实 践 中产 生 的 方 式 来 实现 , 应 建 立 相应 的判 例 制度 。 与此 同时 , 高人 民法 院本 在 并 最 负面影响也非常大, 体现在 : 第一 , 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违背了民 身也必须受到 自己已经做出的判例中的有关法律解释 的约束, 以确立 事诉讼 “ 不告不理” 的原则。 是对 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第二, 人民法 法律解释 的可预期性。 总之 , 最高人民法院只有在明确其作为终审法 院发动 再审违背了判 决效力 的基本理论。 第三 , 人民法 院发动再审导 院的地位之后才能真正树立起 自身的权威, 并实现其保障法律统一适 致了再 审程序中的诸 多无序现象。 用的功能。 2 限制人民检察 院发动再审程序 的范围 . 参考文献 : 目前我国关于人 民检察院发动再审程序的规定在司法实践 中难
论我国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0dd6676a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868f558.png)
目录
01 一、庭前会议制度概 述
02 二、我国民事庭前会 议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03 三、完善我国民事庭 前会议制度的建议
04 四、结论
05 参考内容
一、庭前会议制度概述
庭前会议制度是指法院在正式开庭审理案件前,为整理争议焦点、明确诉讼 请求、提高庭审效率而召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庭前预备的程序。 这一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的庭前会议制度,其目的是在开庭审理前对案件进行预 处理,以便于正式开庭时更加高效地进行审理。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庭前会议只适用于一审案件,且仅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 情况下才召开。这一规定限制了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导致许多二审案件和再审 案件无法享受到这一制度的优势。
(二)庭前会议的召集时间和参 与人员缺乏明确规定
现有法律规定中,庭前会议的召集时间和参与人员均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 际操作中存在随意性和不规范现象。例如,有时庭前会议召集时间过早,导致当 事人无法充分准备;有时参与人员不足,导致庭前会议的效果不佳。
(四)明确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
为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建议在立法中明确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具体来 说,庭前会议上达成的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内容并按照 协议约定进行诉讼活动。同时,庭前会议上确定的争议焦点和证据交换结果应当 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不得在正式开庭时提出新的证据和争议焦点。
(三)庭前会议的内容和程序不 够明确
庭前会议的内容和程序是保证庭前会议有效性的关键因素。然而,现有法律 规定中,庭前会议的内容和程序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混乱现象。 例如,庭前会议上是否需要当事人进行实质性辩论、是否需要开展证据交换等都 没有明确规定。
(四)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不明 确
论我国合议庭评议的完善
![论我国合议庭评议的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9b69c82c5a8102d276a22f2b.png)
论我国合议庭评议的完善作者:窦成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1期摘要合议庭作为审判职能的行使组织,合议庭评议的效果直接体现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对审判权的行使效果。
而今我国合议庭评议存在诸多弊病,无论是外部环境还是内部组织都存在或多或少隐患,亟需相关举措进行调整。
关键词合议制审判职能行使组织作者简介:窦成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125-02一、合议庭评议概述《刑诉解释》第240条规定了合议庭评议的要求和相关注意事项。
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是法院独立刑事审判权,彰显司法独立的过程,而合议庭评议更是合议庭行使独立审判权的核心环节。
经过庭审,合议庭听取双方的意见以及案件事实、相关证据的调查,在宣布休庭后,短时间内合议庭成员退出庭审现场,到一定的场所对案件进行合议,合议的过程中对之前庭审过程中已经查明的事实、以及庭审上经过质证的证据和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综合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辩论意见,合议庭成员分别发表意见、阐述自己的观点,经合议庭所有成员讨论之后确定对被告罪责刑罚的问题,如有附带民事诉讼,也应当通过评议活动做出相应判决、裁定,先前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对当事人财产造成一定影响也同样通过评议决定如何处理。
二、合议庭评议的现状我国合议庭在实际审判案件过程中,难以发挥合议庭评议应有之效果,评议功能严重弱化并且出现名存实亡的情况,具体存在以下几点情况:(一)合审不合议合议庭评议本身是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分别就庭审过程所认定的事实以及根据个人对法律的理解,本着法官职业操守对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并在此基础上,合议庭成员根据民主评议共同对案件做出判决、裁定。
而在实际的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已经出现了合议庭成员参加庭审活动,但是并非实际参与案件的评议。
在合议庭成员里有庭长或者院长参与的案件中,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意见形成判决材料后,由书记员事后补充合议笔录,其他合议庭成员直接在合议笔录上签字,合议庭评议本身沦为庭长或者院长独任审判,合议庭评议民主特性丧失殆尽,对合议庭本身的背后巨大的司法成本来说也是一种巨大的浪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与此 同时 , 在 外部体 制方面 , 严格 执行 最高人 民法院颁 布的 人 民法 院五年 改革 纲要 》 、 人 民法 院审判 长选 任办 法( 试 行) 》、 《 关于人 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 干规 定 这几部规定 , 在 程序上 保证 其合法性 和规范性 。还要通 过建立相对 固定 的专业
合议庭是人 民法 院审理诉讼案件 的重要 法定审判组织 形式 , 主, 转变为研究法律适用为主 , 以加强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宏 是关乎诉讼程序运行合法性 和合理性 的主体因素。笔者根据我国 观指导。同时建立审判委员会对 已生效案件质量的评查机制和 日 合议庭审判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 , 找出问题存在 的症结 , 提 出解决 常监督机制, 发挥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作用 , 落实院长对本院裁 问题的对 策, 以期改进和完善合议庭制度 。 判案件的法定监督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 的确保合议庭依法独立
合议庭提高 审判 的效率和质量 。比如知 识产 权案件 , 因专业 和技 术性 比较强 , 审判程序 也相对 复杂 , 要保 证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 就 要提高合议庭的审判水 平, 提 高合议庭每一个成员法律专业性 , 建 审 中擅 自离庭或不参加评议的审判人员 , 一 经发现严 肃处理 。追 立相对固定的专业合议庭可 以有效解决此问题 。相对固定的专业 究违法审判责任时 , 以合议 庭成 员在案件审理 中发表的具体意见 , 合议庭不再 仅仅是最基本 的审判组 织模 式 , 转而变成 了以审判长 分清合议庭成员的责任 。 为 中心 的审判单 元。 由此 , 与传统意义的合议庭相 比呈现新 的特 综上所述 , 我国合议 庭制度的完善需要配套相关 的改革措施 征。 来共 同实现 。通过各种切实有效的配套措施 , 统筹协调各 种相 关 工作机制 , 才能有效解决合议庭制度面 临的诸多难题 。这是一个
律, 受 到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 质疑 。故在 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中, 强化合议庭 的审判职能被摆在 十分 重要 的位置 , 要 求重 视承办人 以外的其他 合议庭成员的参与作用 , 提倡分工 负责 , 互相配合 , 要 严格执 行合议庭表决制度 , 使合议庭成员都 以积极 心态投入审判
中。
广角 l Wi d e F I n g t e
论我 国民事审判合议庭制度完善
尤 薇 ; - , f 南省 许 昌 市 中级 人 民 法 院 河 南许 昌 4 6 1 0 0 0
摘要 : 民事审判合 议庭 制度 是我 国 民事诉讼 中的一 项基 本审判制 度 , 但 由于受各 种 因素 影响 , 我 国 民事 审判合议庭 制度 存 在各 种 问题 。本 文通过 剖析我 国现 行合 议庭制 度运行 中存 在各种 弊端 , 并指 出其 完善 需要 相 关体 制 与之 配 套, 真 正使合议庭 在 审判运行 中维护 司法公正 , 提 高 司法效率 。 关键 词 : 合议庭 固 定模 式、独立 制、 负贵 制
一
合议庭 内部运行 模式
行使审判权。
合议 制是世界各 国, 特别是大 陆法系国家普遍采取 的审判制 度, 也 是我 国最基 本 的审 判制度 。合议 庭作 为按 照合议 制 原则 组成 的审判 组织 , 与独任庭、审判委员会 同为我 国法 定的审判组 织 。但是 , 在合议庭 内部 , 由于合议庭运 行管理机制不完善 , 形成 了 “ 陪 而不 审 、审 而不 议 、职 责不 清” , 使 合议 庭流 于形 式现 象, 既严重影响 了司法公正与效率 , 也违背了审判工作 的特点和规
二 、正确 处在 司法实践 中, 对于普 通诉讼 案件 , 合议庭 经过合议 作 出裁 判, 要上 报庭长 、院长审批 , 庭长 、院长如果不 同意 , 可 以要求合 议庭复议 , 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 的 , 提交 审判 委员会讨 论决定 ; 对 于重大 、疑难 、复杂案件 , 合议 庭通常 只提 出裁判 意见 , 决定权 交 由庭长 、院长 或审 判委员会 。可 以看 出, 合议庭对有些案件行
三 .建 立审判责任 制 , 实行合议 庭全员负责 制
审判权 还权于合议 庭后 , 在赋于 合议庭审 判权 的 同时 , 按 照 职 、权、责相一致的原则, 实行 “ 捆绑式”管理 , 强化合议庭 成员 责任意识, 减少腐败发生的概率和可能性。一要还权于合议庭 , 使 合议庭拥有法定的 、独立 的、专属的审判权。取消庭 长会 、院庭 长会的做法 , 改变 因行政服从关系造成的权限责任不明 , 易出现扯 皮现象 , 除重大 、疑难案件应当由审委会决定外 , 一般案件 由合议 庭独立审判 , 便于追究违法审判 责任 , 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 二要明确 规定合议庭的责任 。把审判质量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审判 组织和人员 , 明确合议庭成员的同等职责。合议庭对 所承办的案 件质量全面负责 , 合议庭成员对 案件发表的评议意见要具体 , 结论 明确 , 迫使合议 庭成员都 以积极的态度投入 到每一起案件 审理 与 合议当中。三要加强对 合议庭整体考核。以合议庭为单位进行考 核, 将 结案数 、结案率 以及 案件评查 、案件督查结果 与合议庭 挂 钩, 坚持审判绩效评估 中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兼顾原则 , 把审 判结果和合议意见作为对审判人员业务能力考核的一个方面。四 要严格责任追究 , 确保 合议庭 严格 执行合议 、合 审的职 能。在庭
系统工程 , 涉及更广 阔的研究领域 , 涉及司法制度改革 , 法官业务 素质 和人 品道德的提高 , 只有逐步形成完善 的司法公正保 障体系 ,
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腐败问题。 四
参考 文献 【 1 】 王利 明著 . 司法改革研 究 . 法律 出版 社 , 2 0 0 0 年1 月出版 【 2 】 左 为 民等著 . 合 议制度研 究 . 法律 出版社 , 2 0 0 1 年1 1 月版 [ 5 】 贺卫方. 中 国法官 管理 制度 的两个 问题 . 中 国社 会 科 学, 1 9 9 7 ( 6 ) 【 4 】 汤景祯 . 论合议庭 独立审判 . 当代 法学 , 2 0 0  ̄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