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婚姻法中的亲权
浅析法国亲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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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国亲吻权摘要:在近年来的民事诉讼中,陆续出现了诸如“亲吻权”的案例。
吻,作为爱意最自然的流露,是潜意识里那份难以抑制的萌动。
所以人们才有感于思念的吻绵长,关怀的吻悠远,信任的吻真纯,理解的吻温暖,体贴的吻浪漫,恋人的吻甜蜜,亲人的吻幸福…,然而同住法律寓所之内,何时、何地、如何接吻,则从个人私域跨入了公众生活,从而不得不约束人们,并被法律规范和影响。
不得不承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对细微的小事往往视若无睹,随意抛诸脑后,但是恰恰是日常生活中的些微小事代表了我们在学术研究过程中最容易被忽略的知识”。
这里,微观世界中法律问题可以作为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拓展方向。
换言之,现实社会存在一套看不见的法律,即微观法律制约着社会发展。
关键词:亲吻权;微观法律;法国浪漫1.前言亲吻权作为人格权的衍生,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升,已经日趋频繁的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并且通过相应的法律条文能够予以规范,法律与亲吻权的关系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2.亲吻权的研究意义吻,洋溢着激情,流露出浪漫,交换着甘甜,涌动出陶醉。
或许正是因此,没有谁比年轻人更勇于追求亲吻的自由。
而亲吻权则是进一步保障人们亲吻的自由,以及亲吻的权利的法律,虽然在中国并没有许多的法学研究者关注这一略偏向于生活化的方面,不曾深刻探究这微小的权利,但笔者认为如若对这种趣味性描述采取进一步想象和探究,或许可能在传统法学研究之侧,开辟出另一条花果繁盛的通幽曲径。
将法律融入生活,而又从生活中提升出来,正因如此,在当今社会正是一个学科走向互动,知识走向交融的时代,法学以及法律思维建设必须坚持一个开放的体系,面向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法学才能具备向上性和发展性。
顺势而下,抑或说借势而上,法学研究者必须打破传统的分界线,积极推动学科领域的交叉和融合,以开放的姿态吸纳其他学科的内容、方法和思维方式,共同推进法学研究范式的革新。
3.客观存在的亲吻权法律体现在微观甚至细小的实践中,微观世界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依然是法律所必须探讨并加以归纳总结的,亲吻权正是法律透过细微的社会生活加以完善巩固提升的社会法,亲吻权作为人格权的衍生,更像是人格权的下属分支,对我们进一步了解人格权提供了更加浩瀚的知识。
婚姻法课件 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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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家庭关系
---------扶养、亲权与监护
本章主要内容
一、亲权以及亲子关系 • 亲权的概念、特征以及内容 • 亲子关系的种类 •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监护 • 监护与亲权的关系 • 监护的设立与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三、扶养 • 扶养的概念与特点 • 我国的扶养制度
依主体:长辈对晚辈、平辈之间和晚辈对长 辈 依扶养方式:同居生活的扶养(迎养在家) 和不同居生活而给付扶养费的扶养 依扶养的条件和程度:生活保持义务和生活 扶助义务P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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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群体式扶养 家族式扶养 夫权、亲权式的扶养 保障式的扶养 发展的趋势
参考法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 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 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 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 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 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 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 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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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 女,韩国民法称为婚姻外之子;日本民法典称为非 嫡出子。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发生区别而受歧视,始于父 系社会、父权社会。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国逐 渐转向保护。途径有二:一是在尽可能的范围内, 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二是保障非婚 生子女的经济生活,即包括扶养权和继承权。 统称为自然子女、亲生子女,我国婚姻法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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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扶养的概念
我国离婚后亲权行使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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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D 2 . 9 39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0.. 5 (0 2 0 —o 5 —o 0 8 4 3 2 1 )8 o 3 3 -0
哪一方居住 , 与未成年子女居住的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者 ,
亲权制度 是一 种延 续性 的 制度 , 般 的亲权 由婚 姻开 一
于 秀丽
( 中共丹东市委党校 , 辽宁 丹东 l 80 ) 0 0 1
[ 摘Biblioteka 要] 随着社会 的不断发展 , 离婚作 为婚姻 的一种 异常状 态已经逐 渐普遍 。而离婚现 象的普遍 , 引起 的是 离婚后 亲权
的行使 问题 。 目前我 国的离婚后亲权制度并不 完善 , 于 离婚后 未成年子女 权益 的保 护相 对较为 薄弱。 因此本 文结合 中 国 对
定 :离婚后 , “ 不直接抚养 子女 的父 或母 , 有探 望子女的权利 ,
另一方有协助 的义 务。行使 探望权 利的方式 、 时间 由当事人 协议 ; 协议不 成时 , 由人 民法 院判决 。父 或母探 望 未成 年子 女, 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 的, 由人 民法院依法 中止探望
《 婚姻法》 《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 、 收养 法》 《 、 抚养 意 见》以及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处理 离婚 案件 司法 解 释及 若 干意 见等文
件中零 散的规定 了一些相 关 内容 。具 体 的规定 笔者整 理 如
下:
的权利 ; 中止的事 由消失后 , 当恢 复探望 的权利 ” 应 。同时婚 姻法的三个 司法解释 、 抚养意见》 相关法律 中都就离 婚后 《 及
的亲权行使 问题作出了有关规定 二、 我国离婚后亲权法律制度 的缺 陷 从 现有 的法 律制度来 看 , 离婚后父母 对于未成年子 女仍
2023年电大法学专科婚姻家庭法平时作业答案
![2023年电大法学专科婚姻家庭法平时作业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b1d9de3e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99.png)
婚姻家庭法学第1次平时作业一、判断题(对旳旳划“√”,错误旳划“×”,每题0.5分,共5分)1.婚姻家庭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种独立旳法律部门。
(×)2.中国奴隶社会中旳婚姻家庭关系,重要是由维护奴隶主贵族旳宗法等级制度旳礼,以及统治阶级所制定旳刑法来调整。
(×) 3.婚姻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旳,因此其大部分规定是任意性规范。
(×)4.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规定子女给付赡养费旳权利。
(×)。
5.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属,但必须通过公证机关公证方为有效。
(×)6.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然是包办婚姻。
(√)7.在我国,收养孤儿、残疾小朋友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旳查找不到生父母旳弃婴和小朋友,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旳限制。
(√)8.双方都是现役军人旳离婚纠纷,应合用有关现役军人旳配偶规定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旳规定。
(×)9.计划生育就是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减少人口旳增长率,其内容就是节制生育。
(× )10.继父或继母和继子女之间旳权利和义务,应合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旳有关规定。
(×)二、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和多选,每题1分,共30分)1.根据《母婴保健法》,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旳检查 (A B C )。
A.有关精神病 B.指定传染病 C.严重遗传性疾病 D.性生理缺陷2.涉外婚姻中旳外国人是指(A B D )。
A.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旳外国人 B.定居在我国旳外籍侨 C.已加人中国国籍旳外国人 D.已加入外国国籍旳华人3.按照宗法制度旳原则可将我国封建时代旳亲属分为( C )三种。
A.宗亲、血亲、姻亲 B.宗亲、外亲、姻亲C.宗亲、外亲、妻亲 D.血亲、姻亲、外亲4.下列有关婚姻法调整旳人身关系旳陈说中,对旳旳理解有( A B D )。
A.婚姻法调整旳人身关系是重要旳、起决定作用旳 B.婚姻法就本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C.婚姻中旳人身关系是为经济上旳目旳创设旳 D.婚姻中旳财产关系附属于人身关系5.甲乙夫妻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什么是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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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亲权亲权是指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统一。
在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中,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的亲权为其核心内容。
特征:1、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
亲权人,即行使亲权的权利义务主体,应为父母。
至于是以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亲权人,则因父母子女关系类型的不同、是否存在妨害亲权行使的事实或法律上的障碍而有不同。
2、亲权的对象为未成年人。
已结婚的未成年人不再服从亲权,亲权之对象限于未结婚之成年人。
内容:1、身上照护权。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权利:(1)居住所指定权。
为了实现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的目的,子女应在亲权人指定的居所或居所居住。
未经父母允许,不得在他处居住。
(2)子女交还请求权。
亲权人可请求不法掠夺或抑留其子女之人交还子女。
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安全,使父母尽到保护教养之责,在立法上确实有必要明确承认该项权利。
(3)惩戒权。
亲权人在必要范围内,可惩戒其子女。
告诫、体罚、禁闭、减食等手段以达成保护教养目的为限均可采用。
至于必要的程度,应依子女家庭环境、子女性别、年龄、健康、性格以及过失之轻重等因素加以确定。
父母行使惩戒权超越必要范围,构成惩戒权滥用,可为剥夺亲权之事由。
(4)身份行为、身上事项之同意权及代理权。
2、财产照护权。
(1)财产行为代理权及同意权。
具体包括:第一,财产行为代理权。
无民事行为能力之未成年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或代受交意思表示。
限制行为能力之未成年人,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财产行为。
第二,财产行为同意权。
限制行为能力人自为财产法律行为,应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2)子女财产管理权。
财产管理,是保存或增加财产价值的行为。
广义的财产管理包括财产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和处分权、子女具有独立的财产是亲权人行使上述权利的前提。
本文来源:360法网(民法类常识/minfa/。
亲权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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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亲权的定义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进行教养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亲权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因此,亲权人,即行使亲权的权利义务主体,应为父母。
至于是以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亲权人,则因父母子女关系类型的不同、是否存在妨害亲权行使的事实或法律上的障碍而有不同。
1对于婚生子女,如果父母双方健在且有正当夫妻关系,则父母均为亲权人,得共同行使亲权,应以其共同的意思决定亲权的行使,如果意见分歧,则应相互协商,合理解决。
父母虽处于婚姻关系存续之中,但一方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行使亲权的,如一方死亡或受死亡宣告、一方行为能力受限制、一方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重病、受刑或亲权被停止,应以他方为单独亲权人。
父母离婚时,则应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为依据来确定以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亲权人。
2对于非婚生子女,如未经生父认领,原则上以母为亲权人;如经生父认领,究竟以谁为亲权人,各国规定不一,德国民法第 1736条规定以父为单独亲权人,日本民法第818条规定原则上以母为亲权人,但可以协议或裁判确定父为亲权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65条规定生父生母均为亲权人;如经准正取得婚生子女资格,则父母均为亲权人。
3对于养子女,应以养父母而不是以亲生父母为亲权人,其规则与上述婚生子女的情况相同。
4在我国,由于承认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为拟制血亲关系,对继子女而言,生亲与继亲均为亲权人,但是生亲另一方与子女的法律关系依婚姻法第29 条之规定并未消灭,所以也是亲权人。
此外,继亲将配偶他方的子女收为养子女时,生亲与养亲均为亲权人。
生亲另一方与子女法律关系消灭,不为亲权人。
(二)亲权的对象为未成年人。
在以往的法制上,不仅未成年人应服从亲权,成年人也应服从亲权。
如日本旧民法第877条规定,子女成年兼自立始不服从亲权。
故子女虽已成年,若仍在其父母之家而待其抚养,尚不能脱离亲权,仍为亲权之对象。
什么是亲权
![什么是亲权](https://img.taocdn.com/s3/m/6629ed0fbb68a98271fefade.png)
什么是亲权?亲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来源:作者: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亲权既为权利,又为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
亲权作为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的身份权,一方面是父母的一种权利,未成年子女必须服从父母的教养与保护;另一方面,亲权又是一种义务,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养和保护的义务。
因此,亲权不得抛弃、非法转让或非法剥夺。
第二,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
只有在子女尚未成年时,父母对子女才有亲权,当子女成年后,其即脱离父母的保护,享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即消失。
第三,亲权为父母专有,且仅以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亲权是专有权,只能为父母所专有,除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任何人对未成年人都不享有亲权。
这里所说的父母,是指生父母、养父母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亲权的具体内容主要有:1.身上照顾权。
这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的教养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在这里所谓“教养”,是指教导养育未成年子女,以使其身心健康发育,如对子女进行精神上的教育,鼓励其积极向上;所谓“保护”,是指对子女身体和精神上的保护,如预防子女生病、在子女生病时给予治疗、禁止子女阅读黄色书刊等。
它具体又包括:(l)居住场所指定权,这是指父母有权决定未成年子女的住所或居所。
(2)惩戒权,这是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可给予一定程度惩戒的权利。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这一规定中“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非法行为就包含了必要的惩戒权。
(3)子女交还请求权,这是指当未成年子女被人诱骗、拐卖、隐藏时,父母有要求他人交还其子女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子女交还请求权,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包括了子女交还请求权。
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
![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c96cf3e8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62.png)
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婚姻法名词解释1、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远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2、家庭: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造领域的集中表现。
4、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也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的解决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外界的强迫或干涉。
6、一夫一妻:也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制度。
7、男女平等:男女平等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8、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背婚姻自主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9、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10、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卑视、熬煎、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承受伤害的行为。
11、遗落: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12、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将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
13、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14、亲属: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5、宗亲:又称宗族、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归来之妇。
16、外亲:亦称外姻,包括已身之母、祖母等得本身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生育形成的亲属关系。
17、配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18、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都有哪些规定?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都有哪些规定?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https://img.taocdn.com/s3/m/f555b17ef01dc281e53af0b9.png)
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都有哪些规定?【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都有哪些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婚姻法是我们生活最密切相关的法律。
从婚姻的开始、中间过程、老人的赡养、孩子的抚养、离婚的相关规定、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孩子的抚养权好饿探视权等问题都有着非常严谨的规定,并且我国的婚姻法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修订和完善的。
那么,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都有哪些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婚姻法二十一条的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的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
抚养是指父母抚育子女的成长,并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可见,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婚姻家庭法复习提纲
![婚姻家庭法复习提纲](https://img.taocdn.com/s3/m/313664e3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b9.png)
婚姻法名词解释1.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2.亲属关系的重复又称亲属关系的并存,指有亲属关系的两人之间,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系;3.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4.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5.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合;6.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的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结合;7.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统称; 8日常家事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因因日常事务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9.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10.假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违法的离婚行为;11.骗离婚是指当事人一方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复婚,从而骗得对方同意离婚的违法行为;12.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清算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13.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14.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15.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16.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17.扶养广义上是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同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的形态;狭义的扶养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主体界定的特定性;18.生活保持义务又称共生义务,通常是指发生于夫妻之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为维系家庭共同生活而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条件扶养义务;19.监护的终止是指依法设定监护的客观情况已经消失,监护关系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从而导致监护关系的消灭;20.监护的撤销是指因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义务或者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实施不法侵害,继续保持监护关系显然对被监护人不利,被监护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社会组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原监护人的资格;21.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后,妻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手段,称其为婚生子女,使夫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婚姻法简答题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答:1.从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程度来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往往有轻重之别,无效原因的违法性比可撤销原因的违法性更为严重;2.从认定的程序和方式来看,无效婚姻只要具有无效的法定原因,无须提出诉讼或经法院的宣告,当事人自行主张即可使婚姻归于无效,可撤销婚姻则须经当事人或其他有撤销权人的请求,依照诉讼程序,由法院以判决确定其撤销,撤销权因法定期间的经过而消灭;3.从时间效力来看,婚姻的无效都是溯及既往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从当事人结合时即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婚姻的撤销则不溯及既往,只是从撤销之时起废止该婚姻的效力;4.从法律后果来看,对受胎而生的子女规定不同,无效婚姻不适用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可撤销婚姻则适用;2.离婚与别居的区别答:1.别居者不得再婚,离婚后男女双方可以再行结婚2.别居期间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完全消失,离婚后夫妻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均已消失3.亲权的法律特征答:1.亲权是一种亲属身份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作为亲权人依法行使亲权,任何人不得侵害;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得任意抛弃或滥用;1有效婚姻成立的条件:1.异性男女2.双方自愿达成结婚的合意3.达到法定年龄4.符合一夫一妻制5.双方不得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6.不得患有医学上不得结婚的疾病2无效婚姻的条件: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唯有此不能补正3.患有医学上不得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可撤销婚姻:仅限于因胁迫而离婚.4同居关系法律后果: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按照按分共有处理;5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期间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2.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7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2.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8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9约定财产制:1.离婚时的经济补偿条件:一方为家庭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的义务;2.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10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11夫妻个人财产1.一方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孳息和自然增值。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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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1.简述亲权的法律特征。
答: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而产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亲权人在行使亲权是依法自主行使,任何人不得妨害和侵犯。
(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
(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
2. 简述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
答: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关于总则。
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的规定,并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2)关于结婚制度。
主要是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的规定,使我国的结婚制度更加完善。
(3)关于家庭关系。
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
并对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祖孙关系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4)关于离婚制度。
离婚的法定事由具体化,进行了若干列举性规定,这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
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增设了父母探视权的规定。
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有权请求补偿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新婚姻法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答: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动所形成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2)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其中人身关系占于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居于从属地位。
婚姻家庭法综合练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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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综合练习题(一)一、名词解释1.婚姻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2.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3.夫妻一体主义夫妻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主义,即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互相吸收。
4.亲权亲权是指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统一。
5.扶养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
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选择题(1-8单项选择题,9-15多项选择题)1.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在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方面同1950年婚姻法相比较(A )。
A.扩大了调整范围 B.完全相同c.缩小了调整范围2.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是( C )。
A.群婚制 B.血缘群婚制C.一夫一妻制 D.对偶婚制3.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产生于( C )时期。
A.原始社会初B.原始社会崩溃,财产私有制确立c.阶级社会初4.在婚姻终止问题上,寺院法采取(B )主义。
A.专权离婚 B.禁止离婚C.限制离婚D.自由离婚5.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A )原则。
A.婚姻自由 B.一夫一妻c.男女平等 D.计划生育6.重婚是指( B )的行为。
A.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B.有配偶者,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结婚C.有配偶者,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姘居D.丧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7.在我国涉外婚姻登记,由( A )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A.县级人民政府 B.省级人民政府c.省级人民政府指定 D.民政部指定8.表叔与表侄女要求结婚的,( C )。
2018年春《婚姻家庭法》公选课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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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第1题(4) 分配偶答案: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第2题(4) 分姻亲答案: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不包括配偶本身。
姻亲可以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第3题(4) 分别居答案:别居制度源于中世纪基督教的教会法,是禁止离婚主义的产物。
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停止共同生活,免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但不解除婚姻关系。
别居期间除同居义务外,其他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
第4题(4) 分亲权答案: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5题(4) 分继承权答案: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二、论述题第6题(25) 分案例一:当年抛弃患癌妻子搞婚外情,如今年近古稀贫病交加无人赡养刘某年轻时风流倜傥,大玩婚外情,对三个子女置之不理,还经常恐吓威胁身患癌症的妻子。
当时,为了尽量减少对子女的伤害,妻子一忍再忍,总以为忍让可以挽救破裂的家庭。
三个子女都是依靠母亲摆卖烟草和矿泉水维持学业。
1996年,刘某在未离婚的情况下,就与第三者生育了一个儿子。
第三者为了与刘某结婚,常常骚扰三个孩子。
为了挽救这个即将破碎的家庭,大儿子还曾在父亲面前下跪,求父亲回心转意,但刘某为此抛下患有癌症的妻子和3个年幼的孩子,离家出走,从此再无联系。
直到2000年,母亲才与父亲办理了离婚手续。
刘某经历两次离婚后,如今年近古稀仍孤身一人,身患多种疾病,行动不便,2016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女们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使之安度终身。
案例二:男子抛妻弃子十六年中风瘫痪欲寻妻儿照顾2015年12月17日,在顺德容桂雷地街的一处民居门口,中年男子樊某,盖着一张毛毯,垫着旧棉胎坐在地上,旁边还放着几袋行李,还有盒饭和水,一副在这里“安家”的架势。
樊某1995年在容桂做泥水工时,认识工头的妹妹,之后结了婚,1996年,生下来一个儿子,但他嫌弃老婆有智力障碍,是残障人士。
婚姻法名词解释 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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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民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统体系。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制度的共性。
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具有上层建筑的共性。
作为一定社会利益体现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
作为上层建筑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的集中表现。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介意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婚姻自主,是指男女双方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的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
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再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包办婚姻,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又称不自主婚。
买卖婚姻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
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男女双方自愿或基本自愿结婚,但一方却以对方给付一定的购物作为结婚条件和行为。
重婚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
家庭暴力指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
亲属: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宗亲亦称本亲,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上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已排序)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已排序)](https://img.taocdn.com/s3/m/bb95fc16f18583d0496459ac.png)
收养:是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已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也称收养的积极效力。(频率很高)
家务补偿:是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
结婚: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结婚:男女双方依照法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
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家庭生活费用一般由丈夫支付,但丈夫也可请求妻子负担一部分。
分别财产制: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家庭生活费用由共同财产中支付。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双方才能依法进行分割。
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予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又称婚姻撤销,在我国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论亲权的剥夺
![论亲权的剥夺](https://img.taocdn.com/s3/m/6776b95a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10.png)
2015年第1期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No.1.2015Jo啪al B两ing Univ粥嘶of ChelIlica l Tech nolog y总第89期7I'otal No.89(Soc ial Sciences Edi矗on)论亲权的剥夺孙跃(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029)[摘要】亲权的剥夺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亲子关系立法中保护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以未成年子女为核心,限制父母亲权的滥用。
若父母不履行保护教养义务,法院得依申请或依职权。
部分或全部剥夺其亲权。
由于我国不区分亲权与监护。
该制度在我国立法中被称为父母监护权撤销。
随着父母虐待子女、遗弃子女案件的大量曝光,我国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缺陷进一步显露,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亲权剥夺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亲权;剥夺;父母;子女;监护人撤销[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39(2015)0l一002l一06亲权是近现代各国民法亲子关系效力中.最重作出了规定。
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一款要、最核心的部分【l】。
大陆法系国家多以亲权调整和的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规制父母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母监护人的地位被突出强调。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对于不在亲权保护下的未成年人则以监护制度保的监护人撤销制度实质涵盖了“亲权剥夺制度”。
但护,监护制度是亲权的补充和延伸。
亲权的剥夺是亲由于《民法通则》的监护人撤销制度并非为父母亲权权制度中重要的下位制度之一。
父母与子女虽有着剥夺专设的制度,在亲权剥夺事由、亲权剥夺的申请血缘上的联系.但并不意味着父母都会履行法律规人、亲权剥夺的程序、亲权剥夺的后果等诸多环节都定的父母责任.当未成年人的父或母不履行保护教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
近年来,类似“南京养义务.侵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之时应承担相应的法饿死女童案’,①的父母遗弃、虐待子女案件频发,造成律后果。
浅谈亲权主体认定方式
![浅谈亲权主体认定方式](https://img.taocdn.com/s3/m/9cc8b6244a7302768e99396d.png)
浅谈亲权主体认定方式作者:高小卒来源:《经济师》2009年第09期摘要: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财产方面的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当今中国社会,亲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并没有有效保护。
法律发展现今,应该保证立法的科学与和谐,需要有一个将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放在首位的核心价值观来统领我们的价值取向。
其核心价值取向则可以在保证相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平衡的前提下,尽量使得未成年人的利益获得最大限度的保护。
关键词:亲权主体亲权责任与义务法律保护建议中图分类号:DF39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9-069-02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财产方面的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基于婚姻关系,父母子女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其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身份权与身份上的义务(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是三者统一。
父母子女身份权内容只涉及其中的亲权和亲属权。
而在子女成年之前这一阶段,亲权是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基本内容。
亲权产生和形成是因生育子女的事实,所以其包括了婚内生育婴儿和非婚生育婴儿形成的亲权关系。
但我国亲权在立法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亲权在立法上的问题在我国亲权关系一般都会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胎的婴儿这一事实来确定,婴儿是婚姻的结晶,这样乍一看似乎没有不妥,单这种“理”只在这个婴儿事实上来源于该夫妻时才能成立。
即使此推定100%成立,也应由法律明文规定,才符合法治的要求。
但是,我国婚姻法只是抽象的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保护、教育等权利义务(第二十一、二十三条凳),并没有规定谁为父,谁为母。
婚姻中出生的婴儿,应该以夫为父,妻为母,貌似是顺理成章的事,没有规定之必要。
但是事实推定可能因为出现反证而被推翻。
从盖然性意义上说,总是存在着一些父母与婴儿亲子关系并不明确的情况。
有的是因父母出于某种原因否认与该婴儿的血缘关系,有的则是他人违背事实认为其与该婴儿存在血缘关系或者因客观因素如妻子发生婚外性关系等原因造成。
关于我国设立亲权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设立亲权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5192c6f05fbfc77da269b1b6.png)
在身份权日渐演变、隐消的现代民法中,唯有亲权仍保留着一定的传统地位和现实社会价值,并在大陆法系的各国民法典中有较完整的表现。
与此相反,在曾经是亲权法文化传统特别厚重、亲属或家庭身份伦理独具特色的中国现行民法体系中,却一直没有构建出系统和完备的亲权法律制度。
这不仅是立法上的一大缺失,也是民法、婚姻家庭法研究中的一大遗憾。
为此,笔者初作探讨,以求学界同仁的共鸣。
一现代亲权法律制度是以平等为基础的新型身份权,它不仅与古代法律中具有严格支配关系的家父权截然不同,而且也与中世纪的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并仍具有较强支配性的亲权有鲜明的差别。
现代亲权称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1]其法律特征主要有四:其一,亲权属于人身权中的身份权,是由若干派生身份权构成的权利集合体。
其二,亲权既为权利又为义务,一方面,亲权是父母享有的权利,未成年子女须服从父母的教养与保护;另一方面,亲权的行使又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须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和照顾尽全责,由此决定亲权不得抛弃、转让或非法剥夺。
其三,亲权具有时间性。
即亲权只能在子女未成年阶段行使。
其四,亲权具有专属性。
即亲权为父母专有并以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特定目的。
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亲权是一种支配权。
这种支配并非专制的人身支配,而是以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对未成年子女利益进行支配。
因此,亲权并非无限制。
父母行使亲权仅限于监护子女必要之范围且须符合子女之利益。
亲权的行使,应当坚持强调由父母共同行使原则。
共同亲权人之间权利、义务平等,同时亲权人与亲权相对人,即父母与子女间人格地位平等。
只有在人格、地位平等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正确行使亲权,其法律精神才能体现。
亲权法律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可概括为三个方面:其一,人身权益的保护功能。
未成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生活需要照料,疾病需要防治,人身安全需要保护。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当然的抚养、教育者,只有父母才能使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益受到保护。
6第六章 亲权与亲子关系
![6第六章 亲权与亲子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bc578b892b160b4e767fcfc9.png)
2)婚生子女的否认(概念、事实依据、 否认权人、否认之诉时效)
司法解释三第二条
示范案例:生母与继父离婚,已形成抚 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自然解除?
• 1996年,唐纯(6岁)的生父因病去世。1997年8 月,唐纯的生母何凤英又与赵文显结婚,赵文显 表示,愿和何凤英一起抚养唐纯。婚后,二人因 性格不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2001年6月,何凤 英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赵文显每月支付唐纯 抚养费100元。赵文显则认为唐纯不是自己亲生, 离婚后没有再抚养唐纯的义务。
第六章 亲权与亲子关系
• 一、亲权的概念 • 二、亲子关系的种类 • 三、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 • 四、亲权的法律效力
一、亲权的概念
• 1、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 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 2、亲权的特征: 是亲属身份权
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
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
其他区别:
A、亲权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监护不强求血缘为基础;
B、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监护相当程度上只有 义务的规定;
C、立法上对亲权采取放任主义,而监护人执行监护 事务则受到种种限制;
D、亲权人不得因行使亲权索要报酬,监护人对其执 行监护义务有报酬请求权;
E、亲权人对其子女财产有使用收益权和一定处分权, 监护人除父母以及同居之祖父母外,其他监护人除非 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使用或处分其财产。
• 2)财产方面的亲权 A、法定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B、管理权 C、使用收益权 D、处分权
• 3、亲权的丧失、恢复和消灭
• 4、我国建立完善亲权制度的必要性
A、在名称上采纳亲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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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婚姻法中的亲权王沙浪(地址:榆林学院政法学院,邮编:719000)【摘要】法律对亲子关系加以管理,其目的是不言而喻的。
在父母子女权利义务中,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亲权为其核心内容。
亲权的重要性在当今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都有明确体现。
于我国而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家庭关系、生活习惯等造成了强烈冲击与改变。
显然,以大监护制度而非亲权制度的混同规定已不能适应,调整日益复杂的亲权关系要求。
因此在结合自身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完善的亲权制度显得重要而急切。
本文从亲权的基本问题入手而而谈及我国有关法规现状及存在问题并对亲权前沿问题及我国确立亲权制度进行了浅略思考。
关键词:婚姻家庭亲权亲权制度一、亲权的基本问题分析(一)从亲权的历史沿革说起虽说近代民法中亲权的性质与内容古今有极大区别,但学理通说认为这一概念的追朔源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亲权制度源远流长。
古代型的亲权如罗马法的家父权,日耳曼法的保护权古代中国的父权,都是以亲为本位,由父集中行使的。
罗马法的家父权制度表现为“家父”对家子的独占支配权。
一般而言,这里的家父指“那些在罗马家庭中不再有活着的直系尊亲属的人”,“家父是指家庭成员的你新,祖父或曾祖父”①这与我们传统概念有所不同。
而家父对家子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利不表现在家父对子女财产权的绝对控制而且人格权也被家父的人格吸收。
家父有权以任何方式对家子所犯过错进行处罚,甚至动用死刑,由于古罗马法中父权过于专制,残忍法时法学家一直试图对此进行制衡“共和国试图限制父权的滥用,特别是想借助于监察官,他凭借自己的不特定的和道德性的权力,得以在这个领域施加影响”。
②日耳曼法中的父权不同于罗马法,其以父对子女的保护权为主要内容,近代许多国家的亲权制度一般多继受日耳曼法,以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为中心表现为权利①(意)彼得罗·彭梵德著《罗马法教科书》(费民泽)199年版124页②义务的统一。
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培养子女是父母重要的公民义务并得到国家和社会承认”。
而古代中国,父母子女关系完全从属于宗法家族制度,强调“你为子纲”孝道为本的父权思想。
中国的父权,不但和罗马法的家父权有相同之处,表现为父对子的支配。
这种支配不仅表现在对子女在人身上享有惩戒,主婚等权力,而且在财产上对子女也有种种为礼法肯定的特权,如“父母在,不有私财”等。
同时,也含有日耳曼法中父对子的保护权之性质,所谓“子之教,父之过”就体现了父对子女的教养义务。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父权制其内容比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丰富很多,且有自身特点,但上述三者均以亲为本位。
在父对子人身权的支配方面和其它古代法没有实质区别。
近代民事立法中,各国早期的民法典均有亲属篇,专门规定了有关亲权的制度,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亲权主要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人身和财产保护权,但这一时期将亲权单方面授于父方,剥夺了母方对子女的亲权,是其最大缺陷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婚姻关系存续中,亲权由父单独行使。
”随着男女平等原则的确立普及,现代各国的立法已将父母共同亲权作为普遍确立的原则。
如1970年修订后的《法国民法典》修改了上述前内容,规定“父母有权保护子女的安全、健康及道德品行。
父母对子女负有照顾,监管及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目前我国未设亲权制度,与之有关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婚姻家庭法》《民通意见》等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中。
关于我国现行法中对亲要的规定及不足下之将会谈到。
(二)亲权的概念亲权的概念是高度概括的统一是亲权制度度等一切相关问题的逻辑起点。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此没有一个统一定论但有一些主流观点。
一种认为“亲权是指父母在对于未成年子女人身方面的照顾、教育、管束、保护和财产方面的保护,管理的权利义务③”另一种观点认为。
”亲权以教养保护未成年子女为中心之职能,不公为权利,同时为义务④。
第三种观点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进行教养保护的权利义务⑤由于第三种观点眯明了亲权的身分权特点并③于静:《比较家庭法》北京人民出版本社2006年版163页④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657页表明权利义务双重性和时间特征所以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并以此作为本文相关问题的支撑点。
(三)亲权的特征由上述概念中我们可以归纳引深中亲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亲权是一种身份权,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包括自然血亲,拟制血新和人工生育而产生的身份关系⑥因经,亲权是基本身份权为父母所共有,以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其与配偶权,亲属权三者共构成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2、亲权虽是一种支配权但春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
亲权人有权对未成年子女人和财产进行合理支配便必须以子女最大利益为行使原则。
亲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教育保护示成年子女,促进亲子关系和睦。
所以亲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身心健康。
否则亲权会被合法剥夺。
亲权作为权利,亲权人有权依法行使,以实现示成年人的利益;作为义名,亲权人应合理合法履行且不得随意抛弃和转让。
3、亲权具有时间性。
在现代社会亲权被认为是专为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
故已成年子女,不论其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不管其是否独立谋生均不属于亲权的对象和范围。
一旦子女成年其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权法律关系自行消来⑦但由于各国对成年年龄及法定婚龄不同在规定上有一些例外。
如日本民法规定成年年龄为二十岁,而婚龄男十八岁,女十六岁,而依日本民法753条之规定,未成年人结婚后,视为因此而成年即虽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但已结婚的视为成年。
因此已婚的未成年人再服从亲权,亲权的对象限于未婚之未成年人,在我国台湾地区亲权的对象亦限于未结婚之未成年人,但存在例外,对于已结婚之未成年人,仍应服从父母之惩戒权。
父母对其两愿离婚,夫妻财产契约之订立,变更和废止仍有同意权⑧。
4、亲权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因此亲权紧依法行使,若滥用应水担相应责任。
亲权人也不能基于特殊身份关系而抛弃,转让亲权。
5、亲权为私法之权利义务。
因亲权是基于民法亲属编之规定产生的。
所以拥有私法上权处主务的性质。
故父母虽有使子女就学之义务,然此为公法上之义务,⑥卓科青,刘冰编《婚姻家庭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03页⑦李敏《构建我国亲权法律制度的思考》陕西理工学院报2005年第2期不属于亲权之内容⑨(四)亲权的内容亲权内容是亲权制度的核心,是亲权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
尽管学者们对其划分的方式各不相同,内容有所差别,但都包含了身上照护权和财产照护权两大方面,具体简述如下:1、身上照护权。
即台湾地区民法上的“保护教养”我国婚姻法上,往往以“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等表述,具体有:(1)子女姓名设定权。
子女的姓名是身份关系的一种外在标志。
大多数国家均将子女的姓名设定权作为亲权的基本内容。
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随父性,可随母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
子女成年后,可由子女自行决定。
(2)居住所指定权。
为了实现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的目的,各国民法均赋予亲权人指定子女居住所之权利。
子女应在亲权人指定居所居住。
未经父母同意,不得在他处居住。
(3)子女返还请求权。
当未成年人被不法掠夺、买卖、诱骗、劫持和隐藏时,亲权人依法享有请求返还子女的权利。
这是亲权人行使得保护权的重要内容。
父母离婚后一方因滥用亲权对子女划益明显不利的。
另一方可请求变更抚养归属,这与上述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有别。
(4)抚养、保护权。
亲权人抚养未成年子女,使其有必要的生活条件,才能使子女更好的生活下来,因此,由于亲权的特殊性,抚养是亲权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⑩,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是基本的义务是无条件必须履行的。
保护权是指父母预防和排除来自自然界和他人对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财产侵害的权力。
(5)教育惩戒权。
指父母按照法律和道德要求采用正确方式,培养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引导和必要约束,对未成年人日常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防止其不当行为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11。
有些国家法律赋予父⑨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659页⑩龚瑞《保护未成年人,亲权不宜纳入监护制度中》检察时报2005年3期母在必要时对子女进行一定程度惩戒的权力,目的是基于对未成年子女的教养和保护对其行为进行管理约束。
但是不得损害子女人格,身心健康或危及生命安全。
如《德国民法典》规定:“有损人尊严的教育措施不为允许。
”应强调,对惩戒权超出必要限制构成该权利的滥用,可为剥夺亲权之事由。
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责。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我国现代家庭中不少以“打是亲,骂是爱”“棍棒之下出孝子”的思想教育子女,过度惩戒现象不胜枚举。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看,并未规定父母可以惩戒子女,因为一但规定极易在我国造成权利滥用。
因此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被后续修正案将“管教”改为“教育”,就是为避免将“管教”理解为“惩戒”。
笔者认为这是结合国情做出的权宜之计。
也有学者指出,亲权中应增设有关管事权的规定,这也是一种好办法。
在日后的立法完善中应明确规定惩戒的方式、方法、范围、监督、实施方法。
至于必要程度问题应依子女性别、年龄、健康、性格过失轻重等因素加以确定必要时可赋予相应监督机关自由裁量权。
从而保证未成年子女在“受教育”的基础上健康成长。
(6)身份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主要包括:亲权人对未成年子女是否从事职业及从事何种职业拥有决定权,亲权人对送养未成年子女行为代为。